“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2024-07-22

“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精选6篇)

1.“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篇一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一)基本内容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一方针,有以下基本点:

1.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前提。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2.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3.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4.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的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有利于台湾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全中国的振兴和富强。

(二)重要意义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照顾各方面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构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体现了照顾历史实际和现实可能的灵活性,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稳定和繁荣,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

第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允许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有两个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长期并存,突破了在一个国家内部只能允许一种社会制度而不允许另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认识,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结构组织形式,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发展。第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是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也是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这是一个好办法,是一个创造。

第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为解决国际争端和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范例。当今世界,存在着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悬而未决的问题,经常引起国家间、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对世界和平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一国两制”的构想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办法。

2.“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篇二

探究性学习是让学生在研究中实现知识的“再发现”。在教学中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学科的基础知识,更要以学生现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为依据,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自学能力。那么在综合实践活动中首先要营造和谐氛围,激发探究兴趣,这是学生探究性学习的前提和基础。活动中,教师还要创设一种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民主、和谐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在无拘无束的气氛中积极地学习,在教师满心的期待中主动探究。这样做还能使学生的学习动机从“认知需要”变为“自我实现需要”,从而在学习中发挥自己的潜能。如:在选定“走进中秋”这个综合实践活动主题时,我就是放手让学生结合秋季特点和丰富的民族特色以及文化底蕴来进行探究选定的。正象同学们说的那样:以“走进中秋”为主题,能让我们品尝各种特色月饼,同时还可以让我们以此为载体,去了解更多的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这也是选定这个主题的目的。之后的活动学生们就在兴趣的驱动下通过自己调查、体验、设计和创作完成了“中秋节的来历和传说”、“中秋节的民风民俗”、“中秋节的诗词祝语”、“中秋节的特色食品”、“中秋节的诗画作品”等学习任务。在主题研究过程中,我只是在材料的收集、怎样去调查以及收获的信息怎样处理做了参与和指导;其他环节我是和学生一起讨论、争论、研究的,让学生感受到我仅仅是其中一员,氛围民主和谐,兴趣浓厚热烈。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倾听,要鼓动学生畅所欲言,打破权威,大胆设想,这样更能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和兴趣。

二、要利用多种形式,调动探究兴趣

在综合实践活动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尽量避免书本知识的机械传授,要解放学生的手脑,甚至他们的行为,让他们充分参与具体事物,调动他们的探究兴趣,形成学习上的主动。这里的多种形式可以是问题抢答,可以是小组竞赛,可以是信息发布,还可能是小设计、小发明、小制作等等。这些形式具有挑战性,贴近学生好奇、好动、好胜的心理特点,容易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走进中秋”为例,把问题抢答、小组竞赛作为前期活动,后期的成果发布,学生们选用的是文字资料,手抄报汇编,小品表演,绘画展示等多种形式,特别是利用月饼盒图案制作的立体诗画汇报和媒体网页图片展示,充分体现了学生的智慧和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有效运用,让学生学到了许多从书本上无法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当然在教学中,还可以利用启发性的提问、追问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不断产生对事物的探索、发现、想象和表现的欲望,更广泛更深层次地参与到教学中来。教师还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工具、材料的准备上给学生创造条件,任他们选用,激发他们的探究热情。

三、要精心设计主题,用好探究兴趣

3.“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篇三

“家庭氛围”,是指家庭中长期积累的精神状态和情意倾向,是一种潜移默化熏陶感化的潜在教育因素。它在在于人们相互的言谈行为、表情、要求之中,虽然不能明确指定,但确实能使人感受到其价值和作用。家庭氛围是多维庆、多层次的。它包括情感氛围、民主氛围、秩序氛围和文化氛围等。

家庭是孩子诞生和成长的摇篮,孩子们时刻主动地与周围的人和环境频繁接触,良好的家庭氛围是保证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和生存背景。

一、家庭情感氛围

良好的情感氛围,是家庭精神生活的主旋律。这种氛围是建筑在温馨和谐、互敬互助的人际关系之上的,对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有人把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比喻为稳定的“金三角”,而这三角形的底边就是夫妻关系,左右两条斜边,是父母射向子女的亲子关系、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夫妻关系是家庭的轴心,其他关系,如子女亲友关系都是由此发展而来的,祖辈、父母辈和姑嫂姨舅的血缘关系也是围绕这一轴心而转动的。大文豪托尔斯泰曾经说:“夫妇的和睦关系是成功地教育孩子的首要条件。”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则认为“夫妻间的互尊互助是具有伟大教育力量的道德财富。”夫妻间的爱情、体贴是和义务、责任以及个人的榜样编织在一起的。婴幼儿正是从父母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他认识一切人际关系为起点的。在和睦。幸福、互助、互爱的家庭中,孩子自然会感到温暧、快乐、有安全感,情绪开朗性格活泼,能热情关心他人,敬爱父母和尊重长辈。相反,在家庭关系冷漠、紧张、争吵不断、纠纷常起的家庭中,孩子焦急恐惧、抑郁寡欢,缺乏安全感、自信心,往往变得性格暴躁、敌对、孤僻、胆小,对人冷漠,摧残小动物,进而心灵受到创伤,阻碍身心的正常发展。我家隔壁有一位中年妇女突然因病瘫痪在床,医生认为很难根本治好。丈夫夜以继日地照顾她,几乎心力交瘁;9岁的孩子学会了烧菜、洗衣,承受着学习和家务劳作的两副重担,变得又黄又瘦,使她的心情极其痛苦,几次想一死了事,免得拖累丈夫孩子。但他们严肃认真地对她说:“你不必胡思乱想。我们的确很辛苦,但我们愿意承受。你活一天就是我们的快乐。我们记得你的好,永远要和你在一起,我们三个人一同和病魔作斗争。”不论有形无形,情感氛围是家庭中的无价之宝。孩子们对于这一点是非常敏感的。有位同事告诉我,有一段时间他工作出了差错,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弥补损失,他连续加班。回到家里很晚,情绪很坏,常常发无名火,无故责怪妻子,妻子体谅他,总是含泪忍让。一天晚饭后他正在看报,抬头看见8岁的儿子小强正在房门口徘徊,老望着他。他问“什么事?”儿子说:“我有问题问你。”他招呼儿子进来,儿子嗫嚅了一会儿,忽然一本正经的说:“请爸爸老实告诉我,你是不是变心了?是不是不爱妈妈了?”在他再三保证家中没有事,他仍然很爱小强的妈妈后,孩子才沉默地退出。原来孩子的好朋友小明的父母离婚了。小明告诉他,父母离婚前就是这样先讨厌,板起面孔;再争吵,老发脾气的。家庭情感氛围的变化,使小强天天为父母的情感问题担忧焦虑。家庭中的和谐,特别是夫妻之间和三代人之间的和谐对孩子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生对中小学生家庭的一次调查表明:生活在家庭成员关系和谐友好的家庭中的学生,品德优良占39.3%,差的占7.3%,学习优良的占18.5%,差的占10.9%;生活在家庭成员关系紧张、时常争吵的家庭中的学生,品德优良的占33.3%,差的也占33.3%,学习优良的一个也没有,差的占16.7%。

现实生活证明:和谐的夫妻关系要建立在接纳、体谅和帮助、支持的基点之上,平时互相要多宽容,少挑剔;多信任,少猜疑;多安慰,少粗暴;多出力,少推委,齐心保证整个家庭的幸福快乐。家庭生活是一种互动互助的生活。一般人只知敏感于自己的感受,容易忽视对方的感受。尤其在双职工的家庭中,夫妻间的细腻温存的感情,在平凡琐碎的日常生活中渐渐变得粗糙,两人不同的性格、习惯、爱好和理想不时发生碰撞,生活磨掉了浪漫色彩,1增多了务实、繁忙、疲劳。不懂得求大同存小异和宽容忍让的人,对对方作出的奉献和辛苦很少感谢、安慰以及欢喜回报的人,必然会引起另一方的悲伤苦恼、气愤和反感。长此以往,轻则唇枪舌剑,重则摔东西,回娘家,打成一团。带火药味的家庭情感氛围带来了使人窒息的压力。有位懂得体谅妻子的丈夫说我总是对爱人的情绪起落最先感觉,除了了解对方遇到什么挫折和难题外,每当这种时候,我总主动多承担些家务,告诫孩子多体恤母亲,多说些轻松愉快的事为她解烦,她的心情就容易恢复。所以我家中常常有开怀的笑声。“这是入情入理的经验之谈。

二、家庭民主氛围

民主的氛围表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经常保持相互平等、尊重、信任、支持的态度,能倾听别人(包括孩子)的意见,能开诚布公地交换意见,重要决策一定由全家讨论解决。民主的态度包括经济管理的民主、家务分工的民主、争论观点的民主、娱乐选择的民主,没有粗暴压制,不搞一言堂,学习上、工作上的互勉,双方亲属的同样尊重、照顾等各个方面。有时家庭生活中会发生一些误解或磨擦是完全正常的。根据北京对1000个家庭的调查,家庭冲突往往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如对孩子教育不一致;家务分工不均;性格不合;经济开支亏空;亲属关系不和;生活习惯偏差;性生活问题等等。但这些问题无论有多严重,只要通过推心置腹的谈心沟通、协商而不是意气用事、独断专行,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不仅是遭遇痛苦、疾病、负债、下岗、意外灾祸时要耐心、协商沟通;就是在分到新房、得到奖赏、升职、应酬婚寿喜庆等事时,也需要协商、沟通、民主决策,否则好事也会变成坏事。夫妻间知己知彼,无话不谈,坦诚相待,设身处地,心灵交融,祸福共享,可以更好地面对各种人生**,合理地解决一切困难挫折。可以使一个快乐扩大为两个快乐,一个痛苦分解为半个痛苦。

三、家庭秩序氛围

秩序的氛围指的是居住环境整洁有序,生活安排有节奏、有规律。各种物品包括儿童学习用品放在比较固定的地方,各人分工整理,责任到位。作息有制度,按时起床、用餐、散步、入睡、入厕、学习、娱乐等,从而使家庭成员形成一种生活秩序有条不紊的作风,孩子也就很自然地在生理系统上形成一定的动力定型,兴奋和抑制有张有弛,消化排泄、循环、内分泌等系统相应活动,保证身体机能的健全运行,协调配合,促使中枢神经活动能调整到最佳状态。这就能帮助孩子从小养成做事有条理,生活有节奏,学习能专心,生活能自理的良好习惯。孩子应有自己的房间或一个角落,在这?quot;活动小天地”中,他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摆放心爱的玩具、图书、模型、动植物、游戏材料、工具箱或自己创造的各种作品等。这个独立的“活动空间”是在成人的参谋下孩子自己设计、布置、安排和管理的。这样不仅增加了孩子的生活乐趣,也培养了孩子的独立性、责任感,提高了孩子劳动技能和美化生活的能力。相反,如果家庭环境杂乱无章,生活规律变化无常,脏衣破鞋随处乱丢放,杯盘狼藉无人收拾,不仅影响美观,而且有碍卫生,使人感觉不舒适、不方便。久而久之,孩子适应了这种脏、乱、差的生活环境,自己的玩具、图书随意乱丢、损坏,衣服鞋袜不会收拾保管,进而上课时常迟到,丢失课本和学习用品,作业时边做边玩,不专心,劳动时又心挂他事,虎头蛇尾。造成生活、学习都缺乏自觉性、计划性,费时费力,事倍功半,喜于懒散,劳而无成,信心降低,性格偏差,进而影响到审美意识、自制能力和个人行为习惯的培养。

四、家庭文化氛围

文化氛围指的是家庭成员对政治时事、文学艺术、科学艺术、体育运动和其他业余爱好领域的关心和他们经常从事的有关的学习、探索、鉴赏、享乐活动以及他们活动时的心态。根据199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7一12岁儿童家庭消费的调查:当前家庭中购买书籍、杂志、连环画册、少年百科等的消费开支一般要占到家庭总消费的 10%一20%;购买乐器、录相摄影器材、运动器材、电子游戏机等占家庭总消费的7%一9%。这说明丰

富家庭文化氛围的内涵,开拓孩子文化视野,激发孩子的审美情趣,提高孩子的求知欲望和自觉汲取社会、科学、文化等各方面信息的能力已经引起了许多家庭的重视。有的家长把爱书、买书、读书、论书作为家庭中的一件共同参与的乐事;有的家长经常和孩子一起收看电视,收听音乐,欣赏文学、艺术作品,议论国际大事,培养孩子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文化兴趣和评价能力;还有些家长经常带领孩子到大自然怀抱中去,爬山、远足、划船、游泳、放风筝、采野菜等,锻炼健康体魄和吃苦耐劳的意志,欣赏山林风光,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可也有不少家庭,沉湎于成人自己的吃喝玩乐,忽视为孩子创设良好的家庭文化氛围,不注意家庭文化生活的质量和生活的优劣,这对孩子的影响很大。有位心理学家做过这样的实验:选择一些成绩优秀的三四年级小学生抄写课文半小时,把他们分在三种不同的环境氛围中:第一种,父母在隔壁看电视或放录音磁带;第二种,父母断断续续地大声谈话;第三种,是宁静的环境。第一种环境在连续性高噪音的干扰下,孩子是注意力分散的,心里烦躁不安,抄写正确率下降,只有70%左右;第二种环境中的孩子是在间隙性的、低频噪音的干扰下,孩子有时偏头倾听父母的谈话内容,有时又关注自己的作业,抄写正确率为85%左右;第三种环境安静,孩子能保持平时专心致志的学习习惯,抄写正确率保持在95%以上。由此可见,良好的学习习惯的形成,不仅要依靠子女稳定的心理因素,还要依靠家庭文化氛围的支持。有的家庭吃过晚饭,看过新闻联播后,父母子女各自回到自己的房中看书读报,或低声吟诵,或埋头作业,孩子能享受悠闲自由的文化氛围。但是客观事物显示当前在我国各种类型的家庭中文化氛围的差别很大,这是很值得家长们引起关注的。

4.“一国两制”的宪法解析 篇四

然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与文化并存于同一个国家,是一项世界空前的制度创举,其有效维持与发展无论对于内地还是香港都是一项严峻挑战,需要高度的智慧、理解、宽容与互信。自1997年香港正式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实施以来,由于基本法附件规定的政治民主处于“进行时”,香港某些派别对于政治改革的进程和中央产生了分歧。尤其是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承诺的2017年“双普选”日期越来越近,香港部分选民对于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方案之期待也越来越迫切,有人甚至发起了比较激进的公民行动,注1引起了中央的严重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有必要保持理性克制与有效沟通,尊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与精神,才能顺利应对政改过程中出现的复杂形势。

本文从比较《香港基本法》中法律自治和政治自治的不同定位出发,分析了政治自治不足的制度成因及其后果。笔者认为,解决香港政改困惑的答案不在别处,正在于《香港基本法》及其昭示的“一国两制”原则本身。只要中央维持超然中立的政治姿态,积极取得香港各界民众的善意和互信,信任多数香港选民的理性与智慧,尽早实现建立在“一人一票”基础上的选举体制,那么香港的和平稳定就得到制度保障,而中央权威与主权统一也将同时受到维护。

一、高度自治的法理定位

至今仍不时有人提议,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不如欧美联邦制的地方自主权,注2但是这种理解显然误读了《基本法》“一国两制”的设计。事实上,《香港基本法》第2条意义上的“高度自治”在法律上远超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国家乃至欧洲联盟这样的邦联实体。在立法、行政、司法层面上,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完整的法律自治。

1.欧美联邦模式

众所周知,在联邦国家,联邦法律在各地均有直接效力与最高地位,地方无权单方面抵制联邦立法的实施。虽然联邦立法权的范围是有限的,但是在此有限的范围之内,联邦宪法与法律却具有最高权威。最高地位是直接效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否则联邦立法一旦适用即发生“地方化”,各地法律可以随意超越联邦立法,或各地法院可以随意解释联邦立法,那么联邦法律的存在有何意义?因此,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规定:“本宪法以及根据其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是国土的最高法律;不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相左,各州法官均受之约束。”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1条也规定:“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这里的联邦法律当然是指联邦根据宪法有权制定的法律;否则,违宪的立法并不构成有效的“法律”,但是合宪的联邦立法一定是最高的。这是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完整的必然要求,因而并不限于联邦国家,只不过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一般没有疑义,毋庸赘述。在联邦国家,由于联邦立法权限于宪法授权,超越宪法的联邦立法越权无效,而各州可以在法院和联邦分庭抗礼,在权限问题上和联邦一争高下,但是一旦法院裁定联邦法律具备宪法授权,那么它就具有普遍的直接与最高效力。

早在1819年的“美国银行案”,注3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就已明确这一原则。马里兰州挑战联邦建立美国银行的权限,但是被最高法院驳回。既然联邦有权成立美国银行,那么马里兰州即不得通过征税等方式阻碍美国银行的运行。马歇尔法官指出:“贯穿我们宪法的原则乃是宪法和根据它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它们控制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反受其控制。”注4既然联邦宪法及合宪的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联邦法院自然也是联邦宪法与法律的最高解释者。事实上,早在1816年的“地产充公案”,注5最高法院即已明确联邦法院作为联邦立法最高解释者的地位。如果州法院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和联邦法院发生冲突,当然以联邦法院的解释为准。联邦立法及司法判决的最高效力是其直接效力的自然结果,在美国一直没有争议。直到内战前夕,南部盛行“废止理论”(nullification doctrine),主张各州有权自行抵制违宪的联邦法院。内战结束后至今,联邦立法的直接适用与最高地位从未受到任何实质性挑战。

和联邦体制相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治程度显然高得多,因为绝大多数中央法律并不直接适用于香港,自然也就谈不上中央立法之于香港的最高地位。这正是《基本法》“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基本法》第8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第17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予以保留”,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除外。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除了《基本法》所特别列举的全国性法律之外,特别行政区一般只适用《基本法》以及特区所制定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8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包括《基本法》、符合《基本法》的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全国性法律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目前主要包括《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领海及毗连区法》《国旗法》《国徽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这些中央立法显然并不影响香港立法自治的大局。

立法自治的题中之义是司法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的第19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做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特别行政区法院最熟悉本地法律,因而最有资格解释本地法律,而日常统治香港的法律正是其本地立法而非中央立法。在事实上,联邦国家,虽然联邦法院对联邦立法享有最高解释权,各州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却在本州法院那里,即便在审理案件中遇到州法,也必须沿用该州最高法院对州法的解释。

当然,特别行政区不是法律上的独立王国;“一国两制”不仅凸显了“两制”安排,而且也包含“一国”因素。首先,《基本法》本身是由全国人大而非香港本地立法机构制定的,而香港的立法自治与司法自治都是《基本法》赋予的;《香港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在理论上,全国人大可以按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随时修改甚至撤销《基本法》,从而取消香港的高度自治,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一国两制”及其所赋予的高度法律自治是《基本法》的核心精神,只要香港社会保持基本稳定就不会发生变化。其次,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因而在审理案件中如遇到涉及这些方面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而行政长官又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最后,《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者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在审理案件时,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果涉及《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那么在对该案件做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该解释对终审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1999年的“吴嘉玲等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显示,注8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终审法院可能就某些《基本法》条款的理解以及提交人大解释的必要性存在一定分歧,引起了两边法律界的一些争议。但是在2011年的“刚果金案”,注9终审法院自回归后首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条款,表明双方磨合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事实上,回归近1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对《基本法》做过4次解释,其对香港法律体制产生的影响远不如回归前作为殖民地最高法院的英国枢密院。因此,认为人大释法会影响香港自治的观点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政治自治的不足及其后果

和法律上的高度自治相比,香港的政治自治程度远不如联邦国家。事实上,从条文上看,特区政府的自治还不如内地省市区政府:按现行《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中国地方的主要领导均由当地人大选举产生,而不需要上级政府任命。注10《香港基本法》第45条则规定,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治与法治的自治程度存在一定落差,难免会成为香港民众的关注焦点,而政治改革也正是近年来香港社会的热门议题。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时间表。到2017年,也就是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香港终于可以通过普选产生特首和立法会的全体议员。对香港政制发展进程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突破。如果香港立法会和行政长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那么香港政治自治不足与法治高度自治之间的落差即将自然消失。

然而,近年来发生在香港的政治事件削弱了中央和香港某些派别之间的互信,对未来的政改投下了阴影。从2003年第23条立法的提议及其引发的大游行到每年两次的夏季游行,从2012年港府提出的“国民道德教育计划”及其引发的大规模集会再到香港2014年“占领中环”激进策略,香港民众本能地希望能尽早实现立法会和特首直选,而中央则对完全意义的政治民主自治放心不下。这两种希望都是可以理解甚至完全自然的。民主固然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但《基本法》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宪法安排。由于内地的法律一般不适用于香港,且香港在财政上也保持完全独立,行政控制往往被认为是维持国家统一的唯一途径和标志,因而中央政府对港府直选的担心是很自然的。于是就产生正是为了保证自治才需要削弱自治的悖论――正是为了保证香港在法律上的自治,才需要削弱其在政治上的自治。然而,这样显然只能进一步削弱中央和香港民众的互信,使得共识本难以达成的政改方案雪上加霜。

1.缺乏政治互信的制度成因

“一国两制”是空前的制度创举,其在实施过程中遭遇挑战也是势在必然。其中最严重的挑战在于,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巨大的制度与文化差异,双方几乎注定会产生误解和猜疑,而难以形成政治互信。香港民众认为表达自由天经地义,游行示威也是《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内地则很可能将其理解为少数人策划的政治挑衅甚至是对主权的挑战。事实上,这正是两种制度与文化的隔空碰撞;这种碰撞在很大程度上是彼此缺乏信任造成的,而这种不信任导致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都采取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过激措施,从而进一步损害了双方的感情和互信。换言之,双方都很容易陷入一种难以自拔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假设中央政府和香港“泛民主派”(“泛民派”)都可以选择两种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香港“泛民主派”的合作策略是在拥护统一的大前提下渐进地追求自由民主,既不求在一夜之间实现完全的民主自治,也不诉诸过于激进的口号或行动,不合作的策略则反之;中央政府的合作策略是理解和尊重香港民众的要求,并不断采取实质性的措施以兑现《基本法》的承诺,不合作的策略则反之。不难想象,在缺乏互信的情况下,中央和香港可以说是处在一种“囚徒困境”之中。如果中央顾虑到它的控制放松一步,香港就会得寸进尺,那么它是不会放松控制的;如果香港民众害怕自己不争取,自由的空间就将被压缩到零点,那么他们无论如何都会尽全力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甚至不惜诉诸夸张的行动以尽量争取空间。

这种恶性循环的重复博弈过程进一步证实了各自原先对于对方的一种妖魔化假想:在港人看来,中央的目的就是要剥夺香港人的自由,只有寸步不让;在中央看来,香港就是有那么一群抵抗政府、鼓动分裂的“卖国者”,绝对不能放松控制。可想而知,虽然香港和中央都想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但最后的结果对于双方而言都是最糟糕的。2014年的“占中运动”似乎验证了“囚徒困境”的不幸预言。在部分香港民众看来,既然港府并非由直接选举产生,不能代表多数民意推动政改直选,唯一的方式就是“占中”这样的激进行为表达“公民不服从”。注11在中央看来,香港正成为愈演愈烈的“反共基地”,放开直选风险太大;在这种情况下,或许只有主动介入香港政治,才能保证未来选出来的特首是中央放心的人选。然而,如果因为缺乏互信而偏离政治中立,那样只会进一步削弱中央权威和国家统一。

2.政治中立与香港政治生态

事实上,政改方案搁浅早有前车之鉴。2005年12月21日,香港立法会未能以2/3多数通过行政首长提议的政改方案,标志着保守政改方略的失败。后来在2007―2008年选举前确实没有新的方案出台,此次搁浅意味着香港民主化进程的一次挫折。虽然香港政改进程不会因此而停滞不前,但这次事件还是在更深层次上体现了《基本法》“一国两制”所面临的困惑。虽然政改方案受到了中央领导人的高度肯定,但香港的“泛民主派”却出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接受方案。在此且不论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值得称道,也不论究竟谁应该最终为这次政改搁浅负责,笔者的问题是,如果特首明知不能保证政改方案获得2/3多数的支持,为什么他还是仍然抱着一种试试看的侥幸心理冒险将方案提交立法会,而不是做更多的协调和沟通来获得更大多数的支持?笔者的一个或许并非虚妄的猜测是,特首之所以这么做,部分原因正是他自信有了中央的支持,更何况如果因港内需求而修改方案,又未必能获得中央的认可。由于特首是由中央任免的,且《基本法》第52条表明,除了在极少数情况下他无须对立法会负责,因而对于他来说获得中央认可是更重要的。但这种考虑的最后结果是,政改方案没有跨出立法会的大门。因此,这次政改方案的流产实际上反映了中央与“泛民主派”之间在政改进程上的分歧和对峙,而特首夹在中间只能削弱他在香港民众中的声望。

如果说中央对特首的制度性支持可能会削弱其民意代表性与执政合法性,那么偏离政治中立的直接干预将产生更为不利的后果。日常政治干预很难“一碗水端平”,而政治上的厚此薄彼很容易加剧双方猜忌、削弱政治互信,甚至人为造成冲突。事实上,这种冲突随着2017年的临近而有所激化。本来,中央已经承诺在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实行普选改革,这是“港人治港”的重要举措。然而,由于双方互信不足,加剧了中央对香港政治前景的担忧,担心一旦政治反对力量上台会直接挑战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底线,似乎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政治准备措施。2012年,港府推行的“国民道德教育计划”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注12结果引起香港社会的普遍反对,进而削弱新一届政府的选民威信。

3.政治中立与中央权威

如果不能信守政治中立,那么后果必然是不仅削弱港府的执政合法性,而且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最终削弱主权统一的选民基础。其中的道理和政教分离一样:如果政教不分,政府对某个教派的偏袒看似赢得了那个教派的支持,但必将引起其它教派的反感和排斥;政府一旦涉足宗派纷争这潭“浑水”,最后必然发现得不偿失。同样,如果香港社会的某些政治势力认为自己受到了排斥,那么他们就会从感情上疏远乃至背弃内地,进而成为“港独”思潮的俘获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就和政教分离是对政府自身的保护一样,政治中立也是对中央政府自身威望的保护。如果中央不慎卷入了复杂的特区利益纠葛,结果只能是削弱香港民众对中央的支持,甚至产生分离主义势力。

目前,几乎所有的香港政治力量都在《基本法》范围内活动,无论哪一派都承认中国的主权统一,因而没有必要夸大事态的严重程度。如果产生人为的对立,那么就必然把对立面排除出支持统一的大阵营,反而削弱统一的力量。事实上,就和某些貌似不友善的政治势力并不反对主权统一一样,某些政治力量之所以对内地显示出亲近,也未必是出于信仰或立场上的原因,而是因为这样做有好处。虽然这些团体一般不会“闹事”,但是一旦涉足他们和对立团体的政治纷争,就卷入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葛。不仅如此,中央对特定的特首人选以及特区某些派别的公开支持反而可能会干扰香港的民主治理。

三、走向政治中立的中央与特区关系

要维持中央权威、主权统一和香港地区稳定,有必要和香港各界达成互信并坚守政治中立原则,避免涉足香港政治纷争。中央对于特别行政区应有一种谦抑而超然的态度,对于香港内部的政治纷争隔岸观火、保持中立。

1.清除概念误区

要走向政治互信,前提是清除概念误区。笔者认为,目前在“一国两制”及其所统辖的中央与特区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误解。一是未能充分认识《基本法》对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保障,认为特首任命等机制为中央介入特区政治纷争提供了法理空间;二是未能区分政治忠诚和主权认同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认为主权统一要求特首和中央政治立场保持一致;三是误解了香港民间政治立场的性质,认为和当前港府不一致的派别执政就意味着国家分裂。首先,《基本法》第2条保障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虽然特首及其提名的主要行政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基本法》第15条),但是这一机制并不授权中央介入特别行政区的日常政治事务。事实上,《基本法》第22条明确禁止各级地方政府干预相关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因此,对香港自行管理的内部事务的任何干预均需要《基本法》授权。《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权力主要包括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提议修改《基本法》(第15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即撤销)立法会通过的立法(第17条,尚未行使)、国务院任命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第15条)。如以其它方式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并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与精神。

其实,《基本法》虽然规定了特首的中央任命机制,却并未授权国务院罢免不合格的特首。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机制和美国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相类似。虽然总统对于联邦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选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但是任命之后即无法控制法官行为,因而任命之后让总统大跌眼镜、后悔不迭的也大有人在。注13当然,在司法独立的法治国家,没有人会认为法官应该对总统“负责”。同样,特首任命机制没有使之成为类似于内地地方官员的上级负责制。虽然《基本法》第43条规定:“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特首并不是向国务院负责的部长或省长负责。由于《基本法》附件一详细规定了特首的选举方式,第15条也完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确认程序,只有在出现危机(如国家分裂)情况下才发挥实质作用。

其次,政治忠诚与主权认同是两个不可混淆的概念。政治忠诚是指某个人或机构对特定政治派别的拥护与依附,主权认同则是在宪法基础上对统一国家的认同感。《基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主权属性,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任何人不认同这一基本原则,显然都不适合作为行政长官或特别行政区的任何官员。然而,主权认同并不要求特首或任何官员和特定的中央政府立场保持一致。的确,《基本法》(第43条)明确规定特首向中央政府负责。但如果中央将此理解为特首(或中央任免的其他特区官员)必须和中央完全保持一致,那就误解了《基本法》的精神。虽然《基本法》关于特首向“特别行政区负责”的具体机制规定得不甚明确,因而实施起来可能有困难,但《基本法》关于“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是清楚的,且第45条和第68条关于“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以及行政长官“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是明确的。

然而,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却未必能在每一件重大事项上都和中央保持一致――事实上,对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他们确实也没有必要听命于中央。反过来,中央并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机制保证自己的人选和政策意向一定符合特区最大多数人的意愿。如果中央通过任免权强求特首与之保持一致,便有可能极大缩小其政策选择与谈判的空间,最后使其面临中央和特区难以两全的困境,进而造成诸如此次政改方案搁浅的尴尬。同时,中央的支持也颇有可能使特首自感踌躇满志:既有“尚方宝剑”在手,便自以为可以呼风唤雨,而不再以谦虚平和的姿态去认真谋求最大多数人支持的方案。中央对于特区某些政治派别的支持或排斥也同样会产生类似的不良效果,使香港政治更趋情绪化,从而不利于香港各派以平等、务实、理性的态度,通过利益交换和妥协而实行自治。

最后,在落实特首和立法会普选体制之后,不论选出哪个派系的政治代表,只要能够代表香港多数选民的基本利益,只要承认主权统一并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就应该受到中央的承认。没有必要担心主权威胁。香港回归以来,中央一直高度关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组成,担心和中央立场不一致的势力占据这些职位。在回归之初,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回归这些年的经验充分表明,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事实上,即使那些明确和中央对立的势力,也没有表示任何分裂主义或挑战“一国两制”的企图。他们和中央的分歧是政策、制度乃至文化观念上的分歧,香港的归属已经是一个不容否认或质疑的既成事实。况且即使将来有任何势力表达分离主义倾向,中央也完全有能力通过《基本法》规定的法律手段加以控制。

退一万步说,即便港府哪一天要采取分离主义措施,以目前尚不完善的人大释法机制也足以有效应对,中央可以通过撤销违反《基本法》的任何分离主义法律或政令而保证统一、团结和稳定。然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没有极端的意外,这种情况绝不至于在特别行政区发生。只要香港大多数人赞成团结和稳定,那么实现团结和稳定的最可靠途径就是保证港府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中央对特首人事安排的担心是多余的。

2.走向政治自治

要保证香港政治的健康发展,中央必须迈出关键的第一步,充分信任“港人治港”,逐步放松人事上的控制,并按照“一国两制”的精神完善法律上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摆脱困境的根本在于中央从现行的人治成分较多的控制模式转向法治化的控制模式。要打破政治僵局,需要各方建立在诚意和信任基础上的不懈努力。尤其是中央和“泛民主派”之间需要逐步建立起互信与好感。归根结底,只有相信香港选民,放心让香港选民选举自己的特首和议员,才能赢得香港社会的长治久安。坚守“一国两制”的承诺和完善政治自治非但不会失去香港,而且只会提升中央和内地形象,让多数香港选民更加认同主权统一,并对“中国”产生更大的亲和力,进而加强国家统一的纽带。反之,则可能引起香港选民的反感,从而为分离主义势力的生产、蔓延提供条件。

近来,有人对“港独”势力忧心忡忡,注14其实这在香港完全是一股边缘化的政治势力,响应者寥寥无几。但是如果香港和内地关系紧张、政治局势恶化,则很可能摇身一变成为招揽不满情绪的大本营。只要香港政局保持平稳,那么无论多么公开激烈的政治较量都不会为极端势力提供机会。只要我们信任多数香港选民的觉悟、智商和利益诉求,“一人一票”的开放选举只能使极端势力更加边缘化。常识告诉我们,绝大多数香港选民热衷的不是和中央作对,而是如何让自己的收入得益于内地的经济发展,同时保证港岛的自由与安全。在一个真正的多数主义民主体制,他们选出的特首和议员必然也和他们一样站在温和理性的立场上。虽然未必事事与中央合拍,但是绝不至于把香港带到分裂的边缘。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多数香港选民会不接受“一国两制”的合理框架,并让其选出的特首和立法会走那么远。因此,只要坚持《基本法》的承诺,保证香港的自由、法治与民主,香港就不可能出大事。当然,香港和内地的制度和文化差异还是可能产生一些碰撞。譬如《香港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人即可能利用这一条保障的自由抨击内地的政治体制,甚至有内地人跑到香港去行使这种自由。注15当然,过于激烈的表达方式很容易引起中央政府的警觉和怀疑,对于香港政治自治有害无利。事实上,“一国两制”本身意味着互不干涉:内地既不干涉香港体制,香港也不干涉内地的体制;香港选民首先应该关注自己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而非批评内地体制。但言论自由毕竟是公民受《基本法》保护的基本自由,也是“一国两制”构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只要不触犯香港法律,此类言论即处于《基本法》保护范围内。这类言论看似声势浩大,实际上并不可怕。香港的政治反对力量可能对内地的政治体制有意见,甚至批评尖刻激烈,但是并未挑战主权统一的底线。

3.借鉴政治中立的英国经验

本文的主旨是中央保持大度从容的姿态,回归《基本法》所要求的超然中立地位,积极促成和香港各界的政治互信,实现香港的政治自治。若能实现这一目标,那么这将是香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制度发展,而中央对于香港的功绩将超越先前的英国殖民者。英国殖民统治虽然为香港带来了法治,但是在民主自治方面却留下显然的缺憾。《基本法》一举改变了这种现状,弥补了香港长期以来的“民主赤字”,规定了民选产生特首与立法会。虽然选举机制未能一步到位、立即施行“一人一票”,但这些正是选举改革的内容。《基本法》的发展趋势无疑是赋予香港选民完全自治的权利,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人和民意代表。虽然《基本法》规定了国务院任命特首及主要官员的机制,但是从长远来看,伴随着香港政治自治的进程,这种任命方式需要相应凸显其程序而非实体意义。只要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拥护《基本法》和主权统一,就应当受到中央认可。中央任命机制可以作为主权统一的象征,但不宜对具体人选进行实体权衡或判断。

虽然英国在香港政治自治上乏善可陈,但是英国王室的“虚君”统治颇有观照意义。至少从1215年签署《大宪章》起,英国国王不甘寂寞,不断和议会争权夺利,此后三四百年时间战争延绵不断。1689年“光荣革命”后,随着詹姆士二世(james ii)的失败和斯图亚特王朝的终结,荷兰王子威廉及其英国妻子玛丽联合登上王位,确立了延续至今的君主立宪制,国王从此成为“虚君”,英国宪政也走上稳步发展的轨道。其后虽然卷入美国“独立革命”等外部战争,国内至少保证了400多年的和平与繁荣。事实上,“虚君”统治也维持了英国王室的稳定生存,并赢得最大程度的国民拥护。试想,如果王室仍旧和以前一样卷入英国政治,哪怕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是拉一派、打一派,即便自己的政治同盟上台执政,结果也必然是失去反对派的支持。维持象征意义的“虚君”统治使之真正成为和政治无涉的统一象征。它所代表的不是某个政治派别,而是全体英国国民,也就是大不列颠的国家主权。

在很大程度上,香港回归所缔造的主权统一,宣示了中国对香港的主权,而不是让中央政府直接统治香港。这才是“一国两制”的精髓所在,并在《基本法》的架构中直接体现出来。如果中央统治香港,必须依法统治,但是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却寥寥无几。在香港日常事务中,绝大多数属于“两制”范畴;只有在涉及主权、外交、国防或央港关系时,才有可能进入“一国”的领域。换言之,中央对于香港来说有点像英国“虚君制”――与其成为具体事务的操办者,不如成为主权统一的象征者。中央只要对香港政治保持超然中立,主权统一就不可能受到威胁。

四、结语

要顺利推进香港政改,中央和香港社会各界必须取得互信并达成共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分别规定,要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虽然立法会的改选方案只要在人大备案,但由于中央对特首人事任免的控制,立法会的政改方案事实上也需要获得中央首肯。因此,在《基本法》的制度设定下,香港民主只有在中央、特首和立法会的2/3多数之间存在共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发展。在目前情况下,这意味着中央和“泛民主派”之间在政治发展问题上存在共识。但由于缺乏直接沟通,这种共识的基础似乎相当薄弱;没有共识与互信,就很难打破政改方案所面临的僵局,最后所牺牲的是香港的民主政治进程,而这又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在政改问题上,《基本法》要求中央和香港各派达成共识,但由于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在政治、文化和制度上的巨大差异,这种共识又注定很难一蹴而就,须经长期磨合方能差强人意。

5.导读心得(一国两制) 篇五

两课实践教学原著导读读书心得

邓小平《一国两制》导读

-———“一国两制”与台湾问题

学院名称:机械

班 级:11级机制三班

姓 名:

学 号:

成 绩:

年 月

日福州大学

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党的每一代领导人都一直为祖国的统一而努力,妥善解决台湾问题是每一代领导人的心愿。“一国两制”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但率先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上取得突破,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香港、澳门先后回到了祖国的怀抱,香港、澳门的回归证明了“一国两制”的正确性,符合中国国情,是解决中国相关问题的不二选择。“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邓小平理论中最有特色、最具创意的组成部分。香港、澳门顺利回归祖国,使“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变为现实,这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中重要里程碑,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的历史性贡献,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也是当今世界解决争端的伟大创举,是中国人民对世界的伟大贡献,为世界上相关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借鉴。在现在,在当下,“一国两制”仍是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决策文件,为解决两岸的统一打开了一条和平的可以维护两岸共同繁荣的道路,共同向复兴中国的伟大的历史目标进发!

早在五十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1955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1956年4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1979年的元旦,全国人大常委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宣布采取和平方式统一祖国,但不承诺放弃武力。中国政府同时命令解放军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1981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关于打碗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主张国共两党实行对等谈判,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阐明了对台的基本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香港、澳门等领土问题,大胆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表达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立场。这以后的两年多时间,我国政府和英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进行了二十多轮的谈判。邓小平不仅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而且还亲自向关心祖国统一的港澳台同胞、外宾等阐述“一国两制”的内涵和深刻意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邓小平在百忙之中前后两天会见香港工商界和香港知名人士的谈话要点。邓小平在谈话中表明了中国政府解决香港问题的决心,并具体详细地阐述了解决香港问题以来取的立场、方针、政策等等。经过不懈的努力,1984年12月9日中英双方领导人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三个附件,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其主要有以下基本点:

一、我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这也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

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10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三、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大陆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资本主义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四、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要相信香港人能治好香港。五对解决香港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是赵紫阳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的,是经过大会通过的,是很严肃的事。

六、港人治港的标准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政府的主要成份是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

福州大学

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

在“一国两制”的指导下,香港、澳门先后回到了祖国的怀抱。香港澳门的回归,香港、澳门回归后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这为两岸和平统一树立了光辉的典范。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以后的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已经首先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人们有更加充分的理由相信,“一国两制”同样可以成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在香港回归中国五周年之际,曾经直接参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英国前副首相杰弗里·豪在接见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一国两制”方针是史无前例的惊人之举,在解决香港问题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过去的五年里,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并没有改变,人们尊重法制和司法独立,香港特区政府也重视民主。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五年来的事实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得到成功实施,并为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人们看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对台湾同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从中理解了“一国两制”的精神和益处,近年来台湾同胞中认同“一国两制”的人数明显上升就是最好的证明。我认为,随着“一国两制”知名度的提高,我们应该加大对“一国两制”的宣传,提高台湾同胞对它的认可,使之从一种民间呼声逐渐成为一种政治上不可忽视的声音,让台湾人民去驱使台湾相关政党把和平统一提上日程,加快两岸的统一。两岸统一,意义是巨大的。众所周知,在国际上,美国等相关国家经常把台湾当作手中牵制中国大陆的一张王牌来打,每一次大陆都是很被动。所以,解决好台湾问题,有利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有利于中国参与解决国际相关问题,不必看别人眼色行事,为中国争取更多的国际利益。其次,解决台湾问题,我认为还可以提升中国整体的经济水平。与台湾隔海相望的福建,在历史上是南方的一个经济大省,地理位置优越,海航发达,东南亚侨民众多,但在建国以来,由于受两岸关系的制约,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相比于毗邻的广东、浙江,其经济发展明显不足。一旦解决了台湾问题,它的经济发展不再受到制约,可以经行大胆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再利用其依托台湾的技术,依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充足的人力资源,经济将会扶摇直上,成为一个经济大省!

6.香港科学园的一国两制 篇六

2005年,罗瑞真和两位同事创办了雅高斯先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与环保有关的环境分析仪和空气净化机。她们三人挤在香港火炭坳写字楼内一间不足40平方米的办公室里,将窄小的空间划出一大部分用作实验室,剩下的地方用于商务。雅高斯公司当时已经申请了“香港中小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基金”,希望通过资助计划帮助公司发展,没想到,她们却因此收获了另外一个惊喜。

负责审核“资助基金”资格的经理在参观了雅高斯公司之后,建议他们申请搬去另一个初创企业云集的地方,那就是香港科学园。他的理由是,科学园里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计划,还有很多其它的资助和科研扶持项目。

“那是我第一次听说香港科学园,”罗瑞真说。申请加人香港科学园的手续很简便,加入科培计划也是水到渠成,在加入科学园的同一年里,他们开发了新的产品,2007年,雅高斯获得了香港工业科技成就奖。现在,科培计划已经结束了,但是,雅高斯仍然选择留在科学园里,罗瑞真说:“我真的很喜欢这个地方。”

“我一直都在强调,香港科学园不是一个地产公司,”香港科学园现任CEO陈荫楠说,“一个地产项目把地租出去,就不再有别的服务了。但是,我们还会向进驻园内的公司提供各类支援服务,最终的目的是:希望把这里建设成一个世界级的技术枢纽。”

科研生产的“一国两制”

成立于2006年的奥泰尔公司主要从事无线局域网(WLAN)技术开发,其设计的无线网络通讯设备目前已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公司成立之初,就在香港科学园和深圳南山科技园内分别设立了研发分部,其中深圳分部负责大陆市场的技术支持和测试工作。同时占据深港两地科学园区,奥泰尔可谓是“先行者”。

这一“两地公司”的概念最早来自于公司的总裁连智洪。1997年,时任上海朗讯光网络总裁的连智洪协助美国朗讯公司在深圳南山成立了第一个研发中心,这也是当时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第一个研发中心。2002年回到香港后,连智洪就开始积极在各种公众场合推销“深港合作”这一概念,提倡背靠中国必须充分利用两地优势,“我们可以在香港做技术发明,在深圳做应用。”连智洪说。

事实上,这样的发展设想与香港科技园内很多公司之后的发展路径不谋而合。目前,香港科学园所有的办公区域全部被用于技术研发,完全不涉及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部分,则充分利用香港科学园毗邻国内珠三角生产基地的优势,大部分被转移到了深圳、东莞等地。像雅高斯公司,目前就在东莞有一个200人左右规模的工厂。香港科学园内,每天有三班公车往来于深圳和香港之间,从科学园出发坐班车到深圳南山科技园区,单程只需要约30分钟的时间。

陈荫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香港创办科技园有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优势,比如,香港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达的对外金融贸易、相对较低的税率等等,但最大的优势,则在于“一国两制”的特殊条件下产生的与珠三角贸易圈的合作联系。“香港同深圳、珠三角的联系是一个全世界都没有的独特模式。”陈荫楠说,“我们可以尽量利用香港的长处,同时又可以通过深圳和珠三角,尽量利用我们祖国的长处。深圳珠三角是全球一个最有效益的生产基地,而中国大陆则是一个最大的市场,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组合。”

奥泰尔公司的深圳工厂总经理兼软件测试总监何竞翼说,现在,他几乎天天都来深圳,每天往来港深两地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但在他看来,公司选择将一些部门搬迁到深圳,除了国内相对较低的劳动力价格因素之外,更多的还有利用国内人才储备的考虑。他说:“目前,国内在IT、网络通信行业方面的公司很多,总体的技术力量储备也很强,因此,找到合适的人才也就比较容易。”从简单的产品生产线迁移,到人才合作的过渡,或许也暗示了未来香港科学园与珠三角地区合作的发展方向。

香港科学园已于2007年起推出“深港创新圈”这一概念,以整合两地的科技资源,加强互补优势,吸引更多的海外企业到深圳香港发展。2008年5月,美国杜邦公司承诺在香港科学园成立其全球光伏电薄膜业务总部及研发中心。同时,在深圳建立其生产工厂,成为“深港创新圈”推出以来首个成功的大型科技合作项目。目前,杜邦公司位于香港科学园的研发中心和位于深圳南山科学园的生产中心均已建成。

2009年3月,深港两地签署了最新一份关于深港创新圈未来的发展规划性文件——《深港创新圈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文件中明确了在未来三年中,两地将在包括生物医学、集成电路、无线电射频识别技术和太阳能等多个领域共24个项目中展开合作,进一步深化两地携手合作的国际竞争优势。

群组效应与未来方向

今年,“落实香港科学园第三期发展”的提法进入了财政司长曾俊华的2010-2011年度财政预算案,而这第三期发展,则是以“绿色科技”为主打的一次“绿色发展”过程。科学园第三期的设计,从开始就充分考虑到了科学园所在地的阳光、风向条件等自然因素。从平面图上看到的第三期建筑群与第一、二期的建筑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斜角,这样的设计使其在使用时能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光照和自然通风,从而降低能耗。此外,第三期建筑内还配备了多种其它的节能设施,比如,能更有效利用天然光的ETFE(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天窗等。

香港科学园的第三期发展将着重强调利用“群组效应”,推动科学发展模式。香港本埠的科技发展除个别领域外,自身基础十分薄弱,单凭个别企业闯出发展之路,难免事倍功半。因此,科学园将选定一到两个重点发展领域,为其配备国际顶尖的高科技实验室,然后以此“硬件”设施为基础,吸引技术和运营都相对成熟的跨国企业加入香港科学园。再通过跨国企业,吸引其他供应商或同类企业向科学园聚集,利用这些国际先进企业的经验,帮助本港中小企业的成长。“如果一开始就用本地不成熟的公司来做重点领域的发展,一定会遇到重重困难。”陈荫楠说,“所以,我们想,一定要形成世界级跨国公司和本地中小企业的混合。”

要实现“群组效应”,世界级实验室的建设是一个关键。目前,香港科学园内共拥有8个配备顶尖科技设备的先进实验室,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材料分析实验室、无线电通讯测试中心等,总面积超过22.5万平方米。仅2008至2009年度,科学园用于添置实验设备的支出总计超过3亿元港币(约合2.64亿人民币),从提供新产品设计开发,到产品试产测试,再到测试结果分析,科学园提供了全流程的解决方案。

对于一些所需设备造价高昂的企业来说,科学园内的集中实验室有效地降低了它们的研发成本。奥泰尔公司CEO连智洪说,公司以前做光网络相关技术开发,所需用到的实验

设备都很贵,“如果你的研发人员突然有一些新的想法,想做一些东西出来,而那时候你没有办法单独拥有一个实验室,就很需要科学园这样的实验室设备。”据连智洪介绍,现在,他们公司经常使用的科学园内实验设备,价值通常在几十万港元甚至上百万港元,而目前公司租用实验室的价格,则在每小时几百港元到一千港元左右,相当于购买机器价格的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

而对于另一些从事新产品开发的公司来说,通过富有经验的实验室研究员的协助,可以大大缩短产品开发的时间。盈泰安公司在开发“面部辨识门禁系统”(AccuFACE)时,曾遇到如何采集高质量影像的问题,在利用了科学园提供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红外滤光器和发射器分析之后,他们很快就找出了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至少使我们节省了一到两个月的研发时间。”盈泰安公司CEO关植恩说。

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群组效应”,科学园还通过各种活动,促进科学园内公司之间的交流。整个科学园采用的了校园式的低密度设计,参考了大量国外科学园的设计资料。他们发现,很多科研人员都钟情于校园式的工作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纯粹而变得容易。科学园经常举行一些午餐会、推介会,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提供互相交流的机会,罗瑞真说,这样的活动频率非常密集,“多到都记不清了”。“以前在火炭坳独立租办公室时,会觉得很孤立,”她说,“而加入了科学园之后,我觉得有一种家的感觉。”

目前,香港科学园内已经有200多家科技企业进驻,截至2010年1月底,科学园第1和第2期的出租率分别为92%及78%,整体出租率约为85%。

在谈到香港科学园未来的发展时,陈荫楠认为,要将香港建成为一个真正的科技枢纽,单靠科学园的努力,会显得太单薄。“我们要靠科学园、产业界、学术界、政府四方力量的联动,共创一个适合科学发展的‘生态系统’。”陈荫楠解释说,科技发展首先来源于创意,而大学则是创意的集中地,接着,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再加上产业界的资金支持和经验分享,才能最终将这些创意转化成为现实,推动香港科技的发展。因此,这四种因素缺一不可。“而科学园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就是‘催化剂’,”陈荫楠说。

香港科学园的下一个发展重点,将是开拓大陆市场。目前,在科学园内安家的内地企业大约有二十多家,科学园方面希望,可以吸引更多内地的企业来香港科学园落户。“香港其实是一个可以双向发展的平台,”陈荫楠介绍说,“国际公司利用香港独特的地位,来发展大陆的市场,而国内的公司如果想涉足国际市场,一样可以通过香港科学园。”

香港科学园“科培计划”

今天,香港以“金融中心”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但是,不要忘了,它曾经也经历过对制造业萎缩的恐慌。七八十年代的香港曾经是劳力密集型产业的聚集地,当时,每年约有三成的香港GDP产出来自于制造业。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之后,中国内地作为“世界工厂”的优势渐渐显示,香港开始感受到了自身的发展危机。

改革开放后,大批的香港本地企业陆续将工厂迁往内地,制造业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比例,到1995年已下降至11%,制造业从业人数不足39万人。当时,政府每年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只占本地生产总值的0.1%,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年3%的投入相距甚远。香港眼看着同为“亚洲四小龙”的新加坡、台湾因科技发展而继续保持迅猛的增长势头,自己却因没有建成规模化的高附加值产业,开始被甩开差距,香港社会中渐渐传出“香港工业已死”的悲观论调。

1996年1月17日,香港立法会爆发了一场关于香港工业未来之路的大讨论。时任香港政务司司长的唐英年在当时的发言上表示,“在要求政府鼓励及扶持高科技发展,与维系自由市场经济精神之间,要取得一个台理的平衡并不容易,稍有疏忽,就会陷入政府干预市场的危机。”但更多的议员则指出,香港未来的高科技工业发展,政府的支持不可或缺。单仲偕议员表示:“从其它国家的经验可见,在政府过去没有指标、见步行步、少干预的政策下,香港制造业根本无法自动升级。”各方议员最后达成共识,要求政府帮助香港高新科技的发展,以确保香港制造业的未来。

在此背景下,香港科学园的建设部署工作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香港科学园有限公司宣告成立,园区坐落于香港新界吐露港畔,规划占地22公顷,分三期进行建设,第一期工程于2004年竣工,第二期工程也基本于2007年竣工并投入使用。目前,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的第三期建设预计到2011年也会全部完成。科学园建设的宗旨严格按照当时立法会讨论的精神,被规定为“促进本地科技行业透过专注研究开发的活动,以达成进一步的发展,并引进各项以科技为本的新投资”。

在积极鼓励本地企业投身科研的各项措施中,一个重点项目就是“科培计划”。

现在仍在接受科培计划扶持的盈泰安公司是主攻智能影像系统研发的高科技类公司,公司总裁关植恩在接受采访时谈到,“一个新创公司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的头两年都未必会有营收,主要靠公司本身的资金维持运营,而科培计划恰好帮我们解决了初创时资金方面的问题。”诞生于2001年的香港科学园科培计划在为期三到四年的培育期内,向所有培育公司提供首年办公室免租,次年及第三年租金半价的优惠。假设一家公司每年在科学园内租用一套800平方英尺(约74.3平方米)的办公室,目前,市场上1平方英尺(约0.093平方米)租价在18港元左右,仅房租优惠这一项,在三年的培育期内,就可以帮一家科技公司节省约40万港元的费用。如果是生物科技类的公司,可获得的优惠期将更长。

除此之外,科培计划提供资金资助的项目还包括专利权申请、市场推广活动、人才聘用等等,任何科培计划内的公司如果通过科学园方面进行专利注册,或参加由科学园方组织的展览、推广活动,都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资金返还。罗瑞真认为,这些在产品推广、专利申请方面的帮助,相比于单纯的租金补助,对她们公司更有意义。“我们以前做产品开发,未必懂得怎样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客户。”罗瑞真说,“但是现在,加入香港科学园的团队出去参加展览,人家一看是香港科学园的,就会走过来看看有什么产品,无形中成了我们很大的品牌支持。”

科学园内的科研人才大多在处理技术开发相关的问题上游刃有余,但对于企业经营运作、产品推广等方面,往往显现出经验不足,因此,科学园为参加科培计划的企业提供了“友导计划”,即为每个企业配备一名该企业相应科研领域的资深从业人士作为企业顾问,定期与科培计划内的企业见面,帮助新成立的企业排忧解难。盈泰安公司的导师是前香港工程师学会主席潘乐陶,2009年,当公司推出自己的首项产品“面部辨识门禁系统”(AccuFACE)时,潘乐陶就运用他个人的人际关系网络,为盈泰安公司举办了一场专门的产品推介会,使得香港建筑界几家主要企业选择了盈泰安公司的产品。

因为专注于扶持科研发展的职能定位,科学园对于入选科培计划的企业有着严格的审批要求,那就是,只提供给主要进行科研开发的刚起步的高新科技企业。科学园在“科培计划强制性申请资格”中明确提到,任何希望申请成为科培计划扶持对象的公司,在呈交申请时,必须有不少于50%的员工从事与技术有关的活动,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且公司中必须有一名技术人员控股或整体技术人员持股不少于20%。另外,在科培计划期间,所有参与科培的企业每半年必须接受科学园方面的审核评估,只有在这六个月期间该企业的运营达到其申请科培计划时的计划书中所列的运营目标,公司才可以继续享受香港科学园为其提供的各种优惠,这无形中也成为督促企业成长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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