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

2024-11-15

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精选7篇)

1.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 篇一

《行政管理学》

学习中心:专

业:

河南省直学习点

行政管理

作业练习三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0分)

1.下列(D)不属于行政方法的手段。

A.行政手段 B.法律手段 C.经济手段 D.政治手段

2.行政机关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它包括文件资料、电文、手稿、传真、照片、画片、音像制品、技术图纸等,其中(A)是其主要形式。A.文字档案 B.照片 C.音像制品 D.技术图纸

3.目标管理方法是(B)于20世纪50年代,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人际关系理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

A.西蒙 B. 德鲁克 C.伍德沃德 D.菲德勒 4.以下不属于生活后勤管理的是(A)A.房产管理 B.食堂管理 C.水电管理 D.环境管理

5.20世纪90年代,美国两位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得•盖布勒所著《改革政府》一书中,提出克服官僚主义的最有效办法是采用(D)A.科层体制 B.创新精神 C.电子化政府 D.企业家精神 6.行政改革的重点是(A)

A政府职能转变 B精简机构 C反腐败 D行政效率 7.网络规划技术的主要特点是(B)

A.便于抓住主要矛盾 B.统筹安排 C.缩短工作周期 D.重视过程管理 8.经济手段发挥作用的的根本原因是(A)A.利益诱导 B.兼顾公平C.间接管理 D.方式多样

9.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过度的措施,以使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称为(D)

A.法律优先原则 B.法律保留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D.比例原则 10.下列选项中没有取得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C)A.广东省人民政府 B.民政部 C.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

D.深圳市市人民政府 E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多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正确答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10分)

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中,合法原则包括的内容有(ACD)。

A.复议决定是否是否适用法律准确 B.复议机关是否具有权力腐败 C.复议过程是否依据法定程序 D.复议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2.机关管理的作用可概括为(CDE)A.监督作用 B.改进作用 C.枢纽作用 D.联系作用 E.保障作用 3.我国已经建立的实现责任行政的必要的法律制度有(ABC)

A行政诉讼制度 B行政复议制度 C行政赔偿制度 D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4.下列选项属于法律手段的有(BCDE)A.行政命令 B.行政检查 C.行政处置

D.行政强制执行 E.行政决定 F.行政引导 5.行政改革的阻力有(ABCDE)A.家长制 B.用人唯亲 C.行政官僚集团的反对 D.传统文化过于保守 E. 政治官僚集团的反对

三、名词解释(20分)

1.档案管理:就是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服务的工作。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提供利用和统计等六个环节。

2.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要承担法定责任。

3.行政手段:指政府凭借政权力量,依靠从上到下的行政组织制定颁布政策、指令、计划,来实现国家对行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

4.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5.渐进式改革:指根据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有计划、分阶段地对行政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改革的一种模式。

四、简答题(25分)

1.简述会议管理的环节和原则。

答:会议管理的环节:

(1)会前准备环节,包括确定会议主题,明确开会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准备好相关资料;确定出席者范围、会议议程等有关要求并通知与会者;做好会务工作,如布置会场、安排日程、安排好迎送等工作。

(2)会中服务环节,主要包括检查会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完成情况;签到、登记;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等。

(3)会后环节,包括清理会场、归还借用物品、结算所需账目、安排好与会者的返回工作等。对一些重要会议做好文件的收编和存档工作。

会议管理的原则:

(1)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时间。(2)保证会议质量。(3)注重会议成本核算。2.简述行政改革的价值取向。

答:(1)以适应社会环境为取向(2)以精简机构为取向(3)以调整组织结构为取向(4)以调整权力关系为取向(5)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取向。3.简述系统方法应用的程序。

答:(1)把握系统状况。人、财、物、事四大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决策等各个环节。

(2)作出系统分析。在把握行政系统状况的基础上,围绕行政目标,按照最优化的要求对行政系统各环节作出综合分析。包括各要素、各环节对行政目标的满足程度,各环节的运行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对行政效率的影响等。

(3)调整相关环节。按照优化原则对四大要素妥善配备,对薄弱环节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改革。

(4)评估系统效益。按行政组织的整体目标,对行政系统的各要素各环节调整、改革的状况进行评价和校正。在方案、措施实施完成后,要以整体优化的标准对行政系统的整体效益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新一轮的系统分析、调整、改革做准备。4.简述行政许可的原则。

答:(1)法定原则(2)公开、透明原则(3)公正、公平原则(4)便民、效率原则(5)救济原则(6)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5.简述发文的办理程序。

答:(1)拟稿。公文拟稿是公文承办人员根据领导交拟或拟办的意见草拟文稿的过程。(2)审核,是指公文的草稿在送交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以前,对公文的内容,体式进行的全面审核和检查。

(3)签发,是指机关领导人对文稿的最后审批。

(4)核发,是指在公文正式印发之前,对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进行复核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的一项工作。

(5)缮印,是指对已签发的公文定稿进行印制。

(6)校对,是指将公文的誊写稿、打印稿清样与经领导签发的原稿核对校正,以修改和消除书写、排字上的错误。

(7)用印,是指在印好的文件上加盖机关印章。(8)发文登记。一切发出的文件,均应进行登记。(9)分发,是指对准备发出的文件进行分装和发送。

五、论述题(20分)

1.依法行政应具备的理念。

答:现代法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

(1)“以人为本”是依法行政的核心理念。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权利,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

权利本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力为权利服务;二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应着重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尽量减轻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

(2)法律至上理念。法律至上是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使法治超越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而成为一项普适性政治文明。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源于个人保护基本权利的需要,法律最终的目的也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3)社会、市场自治理念。社会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内在属性,市场自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树立社会、市场自治理念,是指对待社会和经济事务,应当优先由社会和市场自主进行处理,政府不能代替社会、市场的作用,不得任意干涉社会和市场的自由。政府仅在社会、市场无法解决时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

2.目标管理方法的含义与程序。

答:目标管理方法的含义:目标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s,简称MBO)是把目标作为管理手段,通过目标进行管理,以自我控制为主,注重工作成果的管理方法和制度。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首先在《管理实践》一书中提出目标管理思想。它通过把各级管理都纳入目标制定过程,从而把个人或群体的目标组合进组织的目标里,由此总目标指导分目标,分目标保证总目标,推动组织目标成果的实现。

目标管理方法的程序:目标管理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7个步骤:(1)制定目标。

共有五个步骤:准备;由组织的高层以领导制定战略性目标;在各级管理阶层制定试探性的策略目标;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各种建议,相互进行讨论并修改;就各项目标和评价标准达成协议。

(2)实现目标。在一般监督下为实现目标乾地过程管理。这主要是职工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上级只对例外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控制。(3)对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即把实现的成果同原来制定的目标相比较。经过3个阶段的循环往复,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据报道,某市一家工厂的一个基建项目,在申报过程中,一共盖了745个公章。每个公章代表一个局、处、科或股的“舍我莫过”的关卡,要办事就的逐庙逐神一个个礼拜磕头,甚至还要烧香进贡。无独有偶,该市的另一家集团公司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项目,从2001年9月到2003年7月底,历时18个月,累计办理各类审批手续28项,前后盖了86颗图章,涉及33个审批部门,除土地租费外,开发企业共支付了拆迁费、墙改费、人防费等450多万元,但项目的审批手续却还未完结。

问:(1)请用行政改革的有关理论说明上述项目审批现象反映了什么问题?(10分)答:上述案例反映了我国现行行政体制中存在的严重不足与缺陷。从行政职能角度分析,整齐不分,政府过多的干预企业行为;从行政组织角度分析,我国行政机关设置层次繁多、组织重叠、多头领导、责权分离、导致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从依法行政理念角度分析,是权力侵犯权利,没有以人为本,缺乏服务意识和效率观念。

(2)应如何解决?(5分)

答:要想杜绝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从转变政府职能着手,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 篇二

1 非制度化问责引发的“蝴蝶效应”

所谓“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 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长期巨大的连锁反应。对于这个效应最常见的阐述是:“一个蝴蝶轻拍翅膀, 可以导致一个月后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行政问责, 不仅发生在官员界, 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问责风暴”。

“问责风暴”一词虽系新造, 却传神地描绘了中国当下“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政坛生态。一方面, 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井喷式地呈现出来;另一方面, 随之而来的是对多领域、多批次政府官员的厉行问责, 无论是其波及面的广度, 还是纵深挖掘的力度, 都不啻于一场地动山摇的巨大风暴, 而且风暴仍在继续。

社会舆论纷纷为这一史无前例的问责风暴叫好, 然而, 我们同时却不得不怀有忧虑, 因为问责并非问题的关键。问责不是一种政治表演, 不是为了讨好公众, 不是为了安抚死难者家属和平息公众愤怒, 而是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代价, 在高调问责中震慑官员, 从而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任何对本国官员问责状况略有了解的人都不会因此风暴而乐观起来, 恰恰相反, 在重大安全事件频繁上演的今天, 我们的这场非制度化的“问责风暴”究竟能刮多久, 无疑成为了举国公众或许尚未明确表达但必然会引起各方瞩目的国事议题。

2 制度理性应作为行政问责常态化的逻辑抉择

这场问责风暴恪守的是“执政为民”的行政伦理——直面政府机构良知与全社会道德底线。透过这风暴, 我们依稀看到了在灾难频发、阴暗幕景背后, 不可遏抑的光明与希望即将喷薄而出。我们确实会从问责风暴中受到触动。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 媒体对问题紧追不放, 问责制在舆论推动下日益制度化和常态化。不过细究起来, 这场问责风暴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理性的威慑[1]。

2.1 问责缺乏内在驱动机制

问责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 而是依赖于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确实, 许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 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问题的关键在于, 这些问责很多时候并非制度自动驱动的, 而是外在的舆论监督驱动的, 是舆论关注的压力迫使问责制度运转起来。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 问责与事件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 问责制的运转依赖的是“失职就必须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2]。这种“舆论依赖”让官员对躲避问责心存侥幸。如果某种失职能够瞒过媒体, 也就能躲过问责。即使不幸成为舆论焦点而被问责了, 当某一天淡出舆论视野的时候, 也许一样可以瞒着媒体悄悄地“带病复出”。

2.2 问责未常态化, 未贯穿到日常政治的始终

发生了重大事故才会启动问责制, 而像被审计署审计出违规审批了哪个项目, 违规乱花了纳税人多少钱, 错误决策造成了多大浪费, 乱设许可侵犯民权这些细琐、普通的“政误”则很少被追究责任。重大安全事故毕竟不会经常发生, 只要不出大事自己就不会被问责。事实上, 许多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正源于日常问责缺乏下一点点问题的缓慢积累——一次违规审批不了了之, 一次监管失职轻松过关, 一次乱设许可没有追究, 久而久之就给大事故埋下了隐患。大事故后再严加问责, 可能只有暂时的震慑, 好了伤痛忘了疤, 当风暴慢慢淡出舆论视野后官场会故态萌生。

2.3 问责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撤职, 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种程度, 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 以后又如何复出, 这些都还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 而只有这一切成为稳定、必然的制度, 才能给官员确定的预期, 否则官员只会对同僚被问责充满“碰上了就自认倒霉”的同情, 而不会自觉反思自身的职责。被问责者也会对被撤职毫无愧疚之感, 满含“那谁谁谁怎么就没事”的委屈和悲愤, 认为自己不过是一只平息民怨的替罪羊[3]。

不讳言之, 一旦制度性缺失, 流于形式或系于偶然性因素的问责, 不仅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相悖离, 同时也是对自身漏洞的纵容, 至少是绥靖了太多势必问责的群体性过错行为。至于何时推进问责制度化, 政策研究专家、人大教授毛寿龙先生说法似乎很具有代表性:“制度化的一个规则我们说要通过一个个的个案形成逻辑上比较一致的一个规则, 所以从技术上一定要确定一个比较清楚的规则。”我们现在真正严重缺乏的恐怕不是问责的个案, 而是耽于层出不穷的个案, 却怯于将其明确地提升为一种制度性的建构, 使得问责制成为公众对公权无间监督的可靠利器, 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4]。

3 行政问责走向制度理性的思索

实现问责制度化与规范化, 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度及可操作性强的失职、失责追究制度, 保证问责制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 并能在实施责任追究时, 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顺藤摸瓜, 找到具体的责任主体, 使每一位行政官员都能明确自己岗位的职责, 克服传统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职责不明, 出现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现象。因此, 问责机制的建立, 需要许多相配套的制度。实施行政问责制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二是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制度供给, 实现问责的法制化。没有这两点, 行政问责制根本无法实施。同时, 行政问责还需要政府的绩效评估、行政问责救济制度相配套。没有这两点, 行政问责就不能很好地实施[5]。

3.1 加强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 实现“阳光行政”

“公开是公共治道的必然要求,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将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理念贯穿于行政问责制、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中有助于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行政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也是公民对政府和官员进行问责的重要前提。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消除政府管理事务的神秘感, 才能对政府和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判断、评价, 从而给政府责任行政施加一种外部压力。如果没有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媒体报道自由, 行政行为可能在暗箱之中, 信息不透明, 社会不知晓, 问责就无从谈起。因此, 建立问责制就必须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 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首先, 从法律的高度保证信息的公开。根本解决信息公开问题有赖于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 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必须保密的事项外, 其他所有政务信息必须予以公开。其次, 新闻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群众获取政务信息的重要渠道, 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因此必须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 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有关信息尽可能迅速而翔实地进行报道是新闻媒体的天职, 新闻媒介监督法律的出台也成为当前完善行政问责信息公开的迫切要求, 从而可以防止新闻媒体受制于政府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 改变报喜不报忧, 甚至提供虚假信息, 欺骗组织, 蒙蔽群众的现状。

3.2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制度供给, 实现问责的法制化

要想实现责任政府, 推进问责制的实施, 需要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安排。首先, 保证问责制的程序正当。除了行政的过错认定与行政责任追究的过程需要保密外, 应当坚持公开化原则。尊重相关主体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充分听取可能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人员的意见, 赋予被问责官员申请复核、申诉和提请仲裁等救济权利。确保对公务员的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等。其次, 制定一部全国范围内的行政问责法, 将一些地方法规纳入到统一的法制体系中, 详细规定问责的事由范围、程序标准、惩处尺度等, 特别是对比较难确定的道德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保证行政问责制运行的持续性和公正性。当然, 行政问责制还需相关联配套制度的建设。

3.2.1 完善政府行为绩效评估机制。

实施行政问责制首先要知道行政行为“做得如何”, 这就离不开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评价政府及公务员政绩的标准, 也是对政府及公务员问责的依据。现在政府考核制度是一种粗线条的制度安排, 侧重定性的评估, 考核中的随意性、主观色彩比较浓;考核的主体仅限于政府内部, 透明度较低, 难以为行政问责制提供合理的标尺。因此, 应该对原有的政府考核制度进行创新。除此之外,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 还应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效能[6]。

3.2.2 健全行政问责救济制度。

如果缺乏一整套成熟健全的行政问责救济制度, 在问责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和失误。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到处分的官员的救济办法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因此, 对于问责失范的救济就显得尤为必要, 这也是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 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三类救济制度:一是针对受到处分的一般公务员的救济;二是针对受到行政处分的领导干部的救济;最后, 针对承担其他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行政人员的救济。

除了以上谈的几点内容外, 还应健全其他相关联的配套制度, 如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加强问责保障机制建设等, 真正将行政问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问责制度体系, 更好地发挥行政问责制在推动我国政府体制改革, 提高我国政府行政效率方面的主导作用。此外, 作为制度性安排, 就必须充分考虑其可操作性, 要详尽规定官员的责任和义务, 并且对问责主体本身的监督也不能忽略。

只有问责成为日常政治中一种必然的制度宿命——就像机器一样, 当你触动了违法违规的开关后, 问责立即自动运转起来, 你立即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那才叫制度性威慑。风暴诚可贵, 制度价更高, 期待以这次问责风暴为契机, 中国的问责能够走向制度理性。

参考文献

[1]韩兆柱.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J].中国行政管理, 2007 (2) :22.

[2]唐铁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行政管理, 2005 (9) :34.

[3]杜伟.健全行政问责机制, 促进责任政府建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2006 (4) :56.

[4]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 2005 (3) :18.

[5]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328.

3.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 篇三

另一种“超速”

今年4月28日凌晨4时多,由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行驶至山东淄博境内的一处弯道时,因为严重超速而脱轨,与对面方向正常运行的烟台至徐州5034次列车相撞。火车相撞导致70名旅客死亡,416人受伤,酿成近10年来最严重的铁路事故。事后的调查表明,济南铁路局对施工文件和调度命令管理混乱,相关环节上也有一系列疏忽。结果,在本应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路段,T195次列车的实际时速居然达到了每小时131公里。这次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既是人祸,便有责任归咎问题。火车相撞发生于凌晨4点多,仅仅4小时之后,也就是早上8点多,铁道部就宣布免去济南铁路局局长的职务。在官员的行政问责方面,这个速度是创了纪录的。

但是这种创纪录的速度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却有点复杂。一方面,人们相信存在一个行政问责制度,相信它的确在运行并在起作用。另一方面,人们仿佛更不相信这个制度了。从后一个方面来说,质疑集中在两点。第一,超高速的官员撤职,是有规则的吗?在一次座谈会上有专家尖锐地说,迅速撤掉某些官员,固然对安抚公众情绪有作用,但是很难说是不是有“推脱责任”之嫌。第二,如此规模的人祸悲剧,责任追究应该到哪一级官员,这是有规则的吗?在网络论坛、QQ群、个人博客乃至NSN的签名档上,大量的言论要求追究铁道部的责任。

必须要提到的是,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并且指出,今年将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这段话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重点标出,表明政府要把行政问责作为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之一,也表明舆论聚焦集中,公众拭目以待。

不过相隔1个月,几乎是总理话音未落,就发生了列车相撞的特大事故。这一撞,在行政问责方面撞出一连串的制度软肋、法制瓶颈以及社会困惑。不能不承认的是,围绕着行政问责,我们实在有太多的制度尴尬与制度困境。

法律困境

仔细回顾一下不难发现,因重大责任事故而追究高级领导责任,在此之前已经有多起。

1980年“渤海二号”钻井船沉船事故,死亡72人,石油部长宋振明被解职,国务院主管石油事务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林业部长杨钟、副部长董志勇被撤职;1988年T80旅客列车(昆明-上海)颠覆,88人死亡,铁道部长丁关根引咎辞职;2003年“非典”期间,因应对“非典”不力,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被解职,另有上千名官员被查处。

“非典”危机之后的2003年12月,中石油川东油田井喷事故,243人死亡,中石油集团党组书记兼总经理马富才(部级官员)引咎辞职;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

在很多人眼里,2003年成为高官因责任追究而下台的分水岭,更多的是因为两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非典”危机之后,责任政府、问责制等等概念从学术语言转化成为官方语言和公共语言,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领导人的讲话和政府文件中。这种语言的转换代表着一个根本观念的转换。过去的习惯讲法是“首长负责制”,意思是一把手拥有拍板的权力。但是问责制却意味着,要对权力的使用者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个标志是,也是从2003年以来,建立行政问责制度成为整个制度建设一项重要内容。2003年8月《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被看做是国内首个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办法。此后,天津、重庆、海南等多个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上一些中央部门的,共有97件。此外,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做出了法律规定,成为行政问责制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行政问责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当然是令人鼓舞的进步。然而问题也在于,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基础和规范基础依然严重不足。总的来说,究竟什么职位与什么责任相关,什么权力与什么责任挂钩,还是缺乏明确的规定。越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越是这样。

举例来说,死亡30人的,属于特大事故。胶济线列车相撞死亡70人,当然就是极为严重的事故了。出了这样的事故,负责任的应该是铁路局长,还是更高层级的铁道部领导?多位法律专家已经指出,在这样的问题上,完全没有明确的文本上的规定。

进一步说,官员为事故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什么?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里,早就已经有追究官员政治责任的“罢免”制度。而新近实施的公务员法则有“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的规定。这种多样化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进步。但是苛刻地看,也可以理解为无法真的实行罢免而寻求更为宽松易行的措施。此外,写检讨、接受批评算不算问责?撞车事故发生后,铁道部要求全体反思,整顿各项制度,这算不算问责?所有这些,也都缺乏明文规定。

社会共识的困境

按照《牛津简明政治学词典》里的说法,问责制是民主制度的一个构成环节。在发达国家的问责制实践中,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一种是担心问责制度的发展失之过严,认为这会过于频繁地扰乱行政部署,从而降低行政效率。另一种相反,担心问责制度的发展失之过宽,不能有效地实现对于权力的约束。总的来说,担心失之过宽,是大多数时候的主流看法。

在我们刚刚发展起来的问责制度实践中,类似的宽、严之争同样存在。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地方可能在于,在我们这里,宽严之争不是成熟的制度设计上的分歧,而是经常表现为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互不信任与情绪对立。在很多时候,公众倾向于认为政府部门在责任追究方面避重就轻,抛出替罪羊,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而许多政府官员会以各种方法规避批评,并认为公众要求过分。这种状况表明,问责制度所遇到的困难,不仅在于法律的不完善,也在于缺乏社会共识。

“华南虎事件”是典型而奇特的例子。网络上沸沸扬扬、锲而不舍的“打虎战役”成功揭穿骗局,取得完胜,已经成为社会公论,几乎没有异议。唯一的异议来自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有哪个官员或部门为这样的事情负责吗?追究处长?追究厅长?还是追究更高层的官员?这里不仅没有法规可做依凭,更重要的是根本没有共识。陕西方面紧闭大门,坚守不战,无限拖延。其背后的逻辑也很清楚:为这样的事情而处分官员,哪怕只是一个处长,是可接受的吗?

另外一个例子还是与铁道部有关。今年春节南方发生冻灾导致春运严重受阻,危机消除之后,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在两会期间尖锐批评铁道部工作混乱,要求追究部领导责任。而铁道部发言人则反唇相讥,质疑批评者危机期间在哪里,之后铁道部一位领导还高调自我评价铁道部的工作可以打90分。有两个原因使这个例子特别值得注意。首先,它清楚表明,在涉及责任归属问题上,当事的政府部门与社会评价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和对立。其次,与“非典”期间的衛生部和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的环保总局比较,铁道部更像是在使用以攻为守的策略,抢占高地,确保不失。如果这是对行政问责和官员责任追究的一种反应,那就的确值得深入观察和分析了。

发展独立的责任调查

行政问责制度不能仅仅只是行政部门内部上级管制下级的手段,它必须回应公众的期待和要求,必须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尽快地推动和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责任调查和绩效评估。对于像胶济线列车相撞这样的重大事故,尤其应该如此。

怎样才能有独立的调查?这在方法、程序、组织以及技术上当然需要做很多研究。但是,它绝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越来越多的官员到国外去培训过、进修过、考察过了,难道不知道,现代公共管理包含了关于调查和评估的种种理论和方法吗?关键还是在观念。如果真诚地愿意负责,真心希望政务公开,就可以发展出独立的调查。这种调查都是方法公开、程序公开、结论公开的。由此它会引导出教训吸取和社会学习,从而超越单纯的官员个人追究,也会逐渐积累社会共识,使责任政府与社会信任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4.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 篇四

学习中心: 河南省直学习点 专

业: 行政管理

作业练习一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10分)

1.(D)被认为是行政学的鼻祖。

A、史坦因

B、麦克雷戈

C、马斯洛

D、威尔逊 2.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首要职能是(A)

A 计划职能

B 组织职能

C 控制职能

D 指挥职能 3.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是(C)

A 下放权力

B 裁减人员

C 转变行政职能

D 撤消或合并机构 4.行政职能发展和转变的根本原因是(B)

A 行政领导偏好

B 社会变革

C 组织文化建设

D 行政效率提高 5.在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中,行政组织存在的基础是(B)A.规则体系 B.职能目标 C.权责体系 D.机构设置 6.行政组织机构变化的决定性因素是(D)

A.领导者偏好 B.职能方式的变化 C.职能权限的变化 D.职能内容的变化 7.行政组织的本质特征是(A)

A.阶级性 B.权威性 C.服务性 D.法制性

8.在一个特定的组织内,行政幅度与行政层次之间的关系(C)

A.没有关系 B.成正比关系 C.成反比关系 D.随情况而定 9.行政领导者的首要任务是(C)

A.制定规范 B.组织协调 C.制定目标 D.指导监督

10.在公共行政领导者素质构成中,居于首要和根本地位的是(B)。A.思想素质 B.政治素质 C.道德素质 D.组织管理素质

二、多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正确答案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10分)1.政府的经济职能包括(ABD)

A 宏观调控职能 B 市场监管职能 C 社会保障职能 D 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 2.行政组织学研究必须遵循的方法有(BCDE)

A.阶级分析法 B.系统分析法 C.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D.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E.比较分析方法。

3.行政组织机构类型有(ABCDE)

A.首脑机关 B.职能机关 C.辅助机关 D.咨询机关 E.派出机关 4.政府失灵的表现有(ABC)

A.政策的低质和目标偏离 B.不公正分配 C.寻租 D.市场经济的外部性 5.行政领导的职权主要有(ABCD)

A.法定权力 B.奖惩权力 C.专家权力 D.归属权力 E.审讯权力

三、填空题(24分)

1.行政管理是指政府运用公共行政权力,依法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其中

政府

处于主体地位,行政管理的基础是_国家公共行政能力_。2.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仅指中央政府或内阁。

3.政府主要有四项基本职能,其中__政治职能__最集中体现国家政府的阶级性质。4.在现代国家中,政府的行政职能较之传统行政职能得到了大大的扩展,由于获得委托权,事实上已经涉足于相当多的立法功能、司法功能和检察功能,即 行政立法 和 行政司法。

5.在现代国家的架构中,政府的主要功能是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执行 国家意志 的机关。

6.政府机构、人员编制改革的关键是 行政职能 的转变。

7.行政职能按行政管理实际运行划分为四个步骤,即 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8.我国中央政府的决策中心是 国务院常务会议 和 国务院全体会议。

9.咨询机关 亦称智囊机关或参谋机关,其基本职能是研究咨询、协调政策等。10.我国宪法规定,“ 国务院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

11.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的基本问题是确立各层级之间的 隶属关系,就必须协调好行政层次与 行政幅度 两个因素。

12.行政领导的特点表现为 政治统治、法定权威 和公共服务。13.行政领导的类型大致有集权型、分权型 和放任型 三种,集权型又称 领导者自决型 或独裁型。

14.行政职权是 行政职能 派生而来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15.决策 是领导活动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决策能力 是衡量一个领导者能否胜任本职工作的一个关键指标。

四、名词解释(12分)

1.行政职能—— 行政职能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英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2.市场失灵—— 主要是指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存在许多的局限性或缺陷性,因而不能达到配置最有优,不能实现预期社会经济目标。

3.行政幅度—— 又称行政控制幅度,指的是一个曾侧的行政机构或一位行政领导所能直接、有效控制的下级机构或人员的数目。

4.行政领导—— 行政领导之的是国家行政组织系统中的各级行政首长和行政领导集团通过决策、指挥、监督、协调及控制等手段依法行使其权利与影响,以完成行政目标的活动过程。

五、简答题(20分)

1.简述学习研究行政管理学的意义。

答:(1)从政府管理的宏观角度讲,有助于总结行政管理的经验,指导行政管理的实践。(2)从个体成长的微观角度讲,有利于掌握行政管理的专业理论和技能,更好地适应和完成管理工作。

2.简述行政组织设置的原则。

答:(1)精简与高效原则。精简即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少而精;高效即行政组织能够以最少的成本和时间依法实现国家行政目标。

(2)职、权、责一致原则。行政组织各部门、成员职责与权限必须协调一致,既要明确每一管理层次的职责范围,又要赋予其完成职责所必需具有的管理权限,以保证职责的履行和任务的完成。

(3)完整统一原则。该原则指一个国家的政府各层级各部门组织是一个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统一整体。3.简述行政领导的方式。

答:(1)强制方式,即采取有权威性、非执行不可的指示或命令的领导方式。必须有相应的纪律和惩罚作保障。(2)说明方式,指领导者在工作中通过启发、劝告、诱导、商量、建议等,使被领导者接受并贯彻自己的意图。有优点,但不是万能的。

(3)激励方式,指领导者运用物质或精神激励的手段激发被领导者的工作积极性,以达到工作目标。激励包括普通激励和特殊激励。

(4)示范方式,指领导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榜样。“身教重于言教”。4.简述行政幅度的影响因素。答:影响行政幅度的因素有:

(1)行政层次。在一个特定组织内,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关系。

(2)组织内权责划分程度。权责明晰,则行政幅度可以增大一些;反之,就要缩小一些。(3)组织成员的素质高低也制约着行政幅度。(4)组织机构的合理化程度影响着行政幅度。(5)技术发展水平与工作条件影响着行政幅度。

六、论述题(每题 12分,共24分)

1.为实现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需要重点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要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就必须正确确定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1)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政企分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资格进入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有灵活的应变能力,要有自主权和自决权。政府除了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之外,其他的权利都应该归还给企业。政府与企业分开,管行业不管企业,对行业实行宏观管理而不是对企业实施微观管理。政企分开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一是保护产权,二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2)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重要内容。政府与市场在各自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市场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它在资源配置方面优于政府;政府是以权力为基础的,它在规范市场和公平方面优于市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时依法管理,是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是安市场规律惊醒管理,是低限度的干预。同时,政府必须弥补市场的失效,不能经常用行政的手段去干预市场,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起来。

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并执行规则,包括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监督合同的执行与公正执法等。二是进行宏观经济的总量调控,进行收入再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维持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三是提供公共产品。

(3)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管理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社会服务,任何背离这一根本价值的政府行为都必然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政府在社会中的作用应当定位在除了政府必须形式政治统治职能之外,社会管理职能是有限度的,政府只管理社会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社会事务,而那些凡是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的领域,政府放手让他们自己管理。

这就要求政府要吧一部分只能转移给社会,是政社分开,社会自治。一是改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发挥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质量;二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增强社会组织能力;三是要用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垄断,推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三是,政府要承担起市场和社会难以承担的事项,弥补二者的不足,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2.试论述行政领导干部职位、职权与职责的关系。

答:为使行政领导干部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坚持职位、职权、职责三者的有机统一。行政职位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行政领导者所担负的具体行政职位。这是行政领导实行职权,履行职责的前提。行政职位是由行政职位派生出来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力。行政领导职权的大小要受到职务高低。职责轻重的制约。职和权时联系在一起的,有职方能有权。行政职责是指行政领导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责任由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具体的工作责任,二是指法律上应负的行政责任,责任同权力相比,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权力是尽到责任的手段,为尽其责,才设其位,赋予其权。

5.内审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审计工作。

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公司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公司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用独立的法律顾问,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香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财务管理软件实施会计内部核算及控制,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行业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统一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在公司得到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财务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财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财务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财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财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财务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财务会计主管、财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级机构会计主管的变动应当经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落实离岗(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到财务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当局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定期并正式执行应收、付账款账户余额的对账程序。主要供应商按月提供(供货商应收、付账款每月对账表),财务部作为应收、付账款余额对账调节表的参考并发予客户,定期建立应收、付账款、存货账龄分析报告、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并相关负责人复核后签署。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公司全面预算监控机制,编制全面财务、现金流量、利润预算表等并由管理层签署审阅,根据外围环境变化,定期修订最新预算表,管理层定期分析检查审阅并签署。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每季度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全面汇报。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第四十八条 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人员(外委)、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各级分公司应当配备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外委)、验收、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开发环境应当与生产环境严格分离。

技术维护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系统的整体安全。

第五十条条 购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使用前进行试用性安全测试,明确产品供应商对产品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五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计算机机房应当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条 建立网络管理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应当有严格的控制。

员工之间严禁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名或权限卡,员工离岗后应当及时更换密码和密码信息。

第五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接入建立适当的授权,对接入后的操作进行安全控制。

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应当经过批准并建立日志。

第五十五条 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攻击特征码、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均应当设置必要的日志。

日志应当能够满足各类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需要。

第五十七条 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

第五十九条 财务部定期进行(用友财务系统)恢复演练测试,财务经理和参与恢复演练测试的人员必须在系统恢复演练测试报告上签署,以确认灾难恢复计划属有效,确保突发事故出现时,系统恢复计划能够实时发挥效用。

第六十条 尽可能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设定,防范各种操作风险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十一条 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

数据备份应当做到异地存放,应当建立异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六十二条 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上级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定期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现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各项政策的遵循、优化公司所属成员公司业务流程、改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成员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公司战略积极稳健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除条款中特别明确适用层级的情况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提出改善建议,总结最佳实践,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所有在公司和所属单位参加审计工作的人员。本制度所称审计助理,专指公司各J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的负责人。除条款中另行明确外,本制度所称内审部是指公司总部内审部,审计部门泛指公司三个层面的所有审计机构。

除条款中另行明确外,本制度所称董事会、管理层是指适用主体所对应的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条 内部审计目标是努力确保成员公司成本效益的控制,促进其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集团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的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政策遵循情况的监督者,是公司诚信文化的推动力量,是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道防线,是促进公司所属大区、成员公司改善营运效率与内控质量的业务伙伴,从而为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增值服务。

第七条 按照国际与国内内部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原则:本制度所称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组织地位的独立和审计活动的独立两个方面。

组织地位的独立是指公司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履行其职责的组织地位和权利,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

审计活动的独立是指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责任,内部审计的范围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2、客观性原则:是指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基于独立性的基础之上。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职业操守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在对有关审计事项做出判断时,审计人员应保持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职业态度,不依附于他人的意向,以保证审计活动的客观公正。

3、有效性原则:是指内部审计通过客观公正的监督和评价,以高质量、建设性的审计报告引起董事会与管理层对审计信息的重视,审计结果作为董事会与管理层决策的依据之一,同时能够促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效地履行职责及实现经营目标。

第八条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建立总部、J分公司、子公司三位一体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九条 内审部是公司总部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内审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审部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J审计是总部审计职能的延伸。J设置审计助理,审计助理负责组织建立、完善大区审计团队,以区域内成员公司为依托建立大区兼职审计师人才库并开展各类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成员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类别及具体情况设立审计机构或内审专员,向成员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内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十三条 公司各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沟通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独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无利害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时,应予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集团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有开展、指导与检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2、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送董事会审批,并指导所属审计机构及人员编制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总结;

3、对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4、对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与评价;

5、对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6、对分(子)公司的外派经理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

7、对分(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8、对分(子)公司战略目标达成情况、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9、根据审计整改结果,参与公司对所属单位的业绩合同评价;

10、组织、调配公司内部审计资源,开展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和审计人员培训,支持审计工作计划的完成;

11、对分(子)公司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12、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13、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分(子)公司的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营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审计部门实施的审计类型主要划分为经济责任审计、营运管理审计和专项审计三类。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指令,对外派经理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主要评价经理人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确定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经营业绩,为经理人任用及奖惩提供依据。具体按《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经理人任期满三年或离任时组织实施,审计报告存入个人业绩档案。

若上级管理层成员兼任下级区域或分(子)公司经理人职务,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该经理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 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 遵循法规与公司政策情况;

— 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投资效益; — 内部控制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 — 未结的经济诉讼案件等或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营运管理审计,是指对分(子)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日常营运管理流程的遵循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1、营运管理审计的内容一般涉及以下方面,在审计实施中可根据重要性原则有所侧重:

— 遵循公司经营政策及有关法规的情况; — 战略管理及目标达成情况; — 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 — 管理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 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 资产的保护和有效使用。

2、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内审部对分(子)公司的营运审计周期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安排,原则上对初次成立的公司运营满一年后进行首次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审计,是指按照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指令,有针对性地对某个管理专题或某个区域具有共性管理专题进行的审计或调查,如:战略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工程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文化审计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呈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抄送公司对口职能管理部门,报送天津燃气集团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时,根据具体情况,审计部门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和预算,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公司各级审计机构如下权限:

1、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2、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门同等的审计权限。

3、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战略规划、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6)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7)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4、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进行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督促审计对象限期整改。

6、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参与研究与咨询有关制度规定,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8、对被审计单位阻挠、妨碍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经营、财务活动,报经审计主管领导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审计部门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意见以及改善管理控制、提高效率效益的建议。

10、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11、特殊情况下,根据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指令,不经预先通知对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12、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13、审计部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14、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15、董事会赋予审计部门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及经理人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据本条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及信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小组提供开展审计项目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预计的目标完成时间落实已达成的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最终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向审计主管领导提出,由该领导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门根据董事会部署和具体情况,拟定审计计划并实施,年中根据董事会下达的计划外工作任务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一般程序是:

1、根据审计任务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并组成审计小组,并在实施审计项目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审前准备,为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3、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重要的证明材料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4、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视同无异议处理,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内审部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5、内审部会同外聘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确定正式审计报告,呈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领导签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意见和领导批示实施改进。

第三十五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三十六条 审计资料归档。由审计事项终结后,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介质(包括纸张、电子文件等)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集和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后续审计。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审计意见的回应和目标完成时间进行跟踪检查,形成后续审计报告并呈报审计主管领导。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条例的要求,使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其质量与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构对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在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层面一般应用于以下事项:

1、审计报告作为评价分(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与内部控制的依据之一。

2、审计报告作为业务调整、资源配置的依据之一,供公司及分(子)公司在调整业务及配置资源时使用。

3、审计评价及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分(子)公司业绩考核。

4、审计报告作为经理人考核与任免的依据之一,供管理部使用。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及审计主管领导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由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及有关法规,或拒不采纳审计建议而造成严重损失,由董事会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报复、打击、陷害审计人员的,由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恪守诚信文化、有最佳实践创造、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部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由董事会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为公司及分(子)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及分(子)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以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及构筑物的修饰、维修工程,市政、庭院管道及燃气场站的安装、维修、改造工程等。

第三条 根据总投资金额的大小,将建设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两类。总投资(不含地价,下同)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重大建设项目,其余的为一般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及竣工决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五条 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一下称为被审计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审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招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项目相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

6、概预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工程价控制的有效性:(1)设计(现场)变更和签证手续的规范性;(2)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工程价的合理性;(4)实际总投资超合同(概算、预算)金额及原因。

8、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价。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司内审部审计,同时应有单位负责人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附件一),一般建设项目所需资料见附件二,重大建设项目所需资料见附件三。

第八条 内审部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组件审计小组检查和调阅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转移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资料,外部审计机构应进行初审。发现资料不完整或有明显错漏的,内审部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内审部有权退回资料或按现有资料审计。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工程量的现场核实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协调项目的有关单位,配合审计人员展开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于有整改意见或建议的重大项目,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可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审计的建设项目,财务部门须凭内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审定书》,或内审部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书》等审计结果文件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三条 一般建设项目的审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审计时限从内审部收到完整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至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日止。

按程序需送中介机构审核的结算,内审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的审核,督促中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或审核),内审部应在审计时限内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告知延期原因或预计延期时间。

第十四条 列入审计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施工方案变更或单项签证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或隐蔽工程签证增加造价5万元以上,被审计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造价变化预算,并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现场核实,审计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审核工作。未经审计人员签字确认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送政府建设交易中心或集团内部组织招标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被审计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标底送内审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招标,送审资料需满足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并将项目情况简介和《竣工决算表》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内审部备案,内审部可视情况选择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内审部在组织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根据需要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内审部可视情况实施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由内审部根据项目特点制定。

第十九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经理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经理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经理人任职期间所在公司的战略制定和推进,执行有关法规及集团政策情况,重大投资活动,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适应公司管控的需要,建立与完善公司经理人职责监督和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经理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为公司任用、考核和奖惩经理人提供客观依据,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整体战略顺利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理人,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以及财务总监。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时,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1、公司经理人离任,包括调离、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

2、公司经理人董事会任期届满;

3、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兼并、关闭等重大资产变动行为;

4、其他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1、公司经理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2、公司分子公司以及代管企业的经理人经济责任审计,可由公司自行开展,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整个会计或半作为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和期末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责任界定,仍以经理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1、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与执行效果;

2、对有关法规、集团政策的遵循情况;

3、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4、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实施效果;

5、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作状况;

6、重要遗留或未结事项。

第九条 对经理人任职期间的经营问题和失误,应当分清经理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经理人因对主管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2、领导责任是指经理人在任期内对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营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经理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有关法规、集团管理制度和政策;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规、集团管理制度和政策;

3、失职、渎职的;

4、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为: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资料归档、后续审计六个阶段。

第十二条 审计立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情景的,应进行审计立项。

1、对于任职届满的,于上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协商审计部门后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经燃气管理层批准。审计部门据此立项,并纳入部门审计项目计划;

2、对于中临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审计部门发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审计部门据此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准备。包括:

1、了解被审计公司情况,评估审计风险,拟定审计方案。

2、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下达《审计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主要内容、审计方式、时间、人员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

3、在审计开始前,被审计经理人应向审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公司的基本情况;战略规划和执行情况;重大经营决策、管理举措、经营业绩;任职期间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失误;重大遗留未结事项;对今后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包括:

1、召开审计见面会。审计小组与被审计经理人和有关人员召开审计见面会,明确审计要求及配合事项,听取被审计经理人情况介绍以及对审计安排的意见。

2、接收审计资料。审计小组依《审计通知书》的资料清单接收资料,如果被审计单位不能提供有关资料,则需做出书面说明。

3、执行具体审计。按照审计方案,通过审核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观察、及与有关人员访谈等审计方法,有重点、有目的地实施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出具审计报告。

1、实施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经理人征求意见。涉及经理人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分别征求离任和接任经理人意见。

2、征求意见稿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审计经理人、接任经理人(涉及离任审计的)应提交意见,经审计部门核实后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修改。如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应分别将书面意见附于审计报告内。

3、审计报告完成后,呈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抄报分管领导。第十六条 审计资料归档。审计结束后,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介质(包括纸张、磁带、磁盘、胶片等)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集和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后续审计。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关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公司应进行改进,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审计意见的回应和目标完成时间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理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直接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通常自审计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审计报告,特殊情况可延长。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公司经理人任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违反有关法规和集团政策,因经营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经营管理混乱,资产状况严重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的,应当追究公司经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公司管理团队其他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经理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复审。

第二十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结果沟通与运用

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审计结果的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公司内审部与被审计单位、公司领导就审计概况、依据、结果、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审计单位、公司领导的理解。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与公司内审部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第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把内部审计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档案归档保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向被审计单位以口头的形式沟通审计情况和初步结论,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四)审计建议。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结果进行适当修正。

第十条 审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公司内审部。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公司内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部长应与公司领导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部门将把审计报告送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审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同时抄送给财务部、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审计结果将作为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公司评价经理人的依据之一;作为公司评价公司财务管理信息与内部控制的依据之一;作为公司业务调整、资源配置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内审结果运用的方式

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内审结果的运用,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1、明确审计发现及建议的整改期限

根据审计报告中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及建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需落实整改措施的改善执行负责人及整改事项的预计完成时间。对整改事项的预计完成时间要求如下:

1)对公司内控环节层面存在的管理问题及控制环境中存在的可控整改事项,自该项审计工作外勤结束日起,原则上整改时间期限应控制在半年以内,特殊事情况下可处长至1年(需提供情况说明);

2)对因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事项,公司管理层无法控制,整改期限可延长至1-2年,但最长不超过2年。

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

2、对重要审计发现进行重点整改督办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非常重要、重要审计发现及建议,针对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每个报告可提列出5-8项重点问题,由被审计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重点问题的整改督办、协调和指导,以达到重点问题的有效整改落实。

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

3、重大审计发现提交专题报告

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如有重大审计发现,如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重大违纪行为等,应及时向内审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并且尽快向集团领导、公司董事会提交重大问题专题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

责任部门:审计项目组

4、召开审计结果汇报交流会议

审计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相关职能部室人员(董事、监事等)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等人员参加的审计结果汇报交流会,听取审计组的审计结果汇报,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当面反馈和交流。

责任部门:审计组、董事长、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5、对审计整改率进行考核及通报

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跟进结果-审计整改率,纳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业绩合同考核指标之一),并且在集团范围每年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通报。

责任部门:内审部、人力资源部等。

6、系统化解决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

根据审计中发现的单位存在的共性、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反馈给相关部室,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通过与职能部门共同归纳、分析和提炼审计发现的问题,检讨是否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系统上的问题,从集团整体制度上和根本上加以改进。

责任部门:内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7、审计风险汇编的更新和运用

根据历年审计报告结果,内审部门编制审计风险汇编及风险库。在现有审计风险库的基础上,定期(半年)维护更新审计风险库,出具《风险汇编》,并加强风险汇编运用。

责任部门:内审部

8、作为监事会工作成果

审计报告可作为公司监事会工作成果之一,在公司的董事会上进行汇报。责任部门:公司监事会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档案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内审档案的管理。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中,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监督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报表、凭证、图表、信函、照片、声像磁带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等不同形式的审计资料。审计档案按储存介质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管理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和移交鉴定等。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由上级内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由公司分管内审部工作的领导主管。

第五条 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审计档案的统筹、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内审部配备一名兼职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审计文件材料立卷的检查、监督、归档移交,并协调内审部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检查。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和“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立一卷或几卷,一般不得将几个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卷(工程基建审计项目除外),跨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立卷;审计调查项目按专题立卷。具体归档操作上,纸质档案按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执行,电子档案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符合国家要求,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纯蓝墨水等书写材料。

第九条 审计项目产生和形成的文件材料,按三个单元排列,即结论性文件材料在前、证明性文件材料在中、立项性文件材料在后。

1、结论性文件材料

采用逆审计顺序并结合文件的重要程度的方法排列: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的文件;审计结果报告、综合审计报告及公司领导对报告的批示;审计意见书与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的文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回复单、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记录;审计符合意见书;审计台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2、证明性文件材料

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排列: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及资料交接清单;被审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汇总;审计事项汇总记录;分享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事项分类记录、审计工作记录稿纸、审计证据);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相关条款。

3、立项性文件材料

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任务书);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纪录、举报材料;审计实施方案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所形成的文件;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实施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各单元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为: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案卷由于实施时不受审计项目程序的限制,其卷内文件排列按以下次序排列:第一单元存入审计调查结果性材料及相关往来文书,如审计调查结果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第二单元存入审计调查中形成的重要记录与分析材料,如与报告相关的调查记录和重要分析材料;第三单元存入审计调查通知、计划等文件材料,如专项审计调查计划或调查方案、调查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的立卷程序:

1、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审计组应确定审计项目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准备专用文件袋,做好审计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准备工作。

2、项目审计开始后,立卷责任人要随着审计程序各个环节的完成,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检查每一份文件材料的内容格式是否完整合规,手续是否完备,自己是否清晰。

3、项目审计结束,立卷责任人要对审计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的整理,进一步做好文件材料的鉴定、筛选工作,并按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排列。

4、对立卷责任人整理出的项目审计文件材料,由公司内审部负责人指定审计组长或有关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原则上应在纸质档案保持一致,归档前,管理员会同归档人员对电子档案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审核,并由立卷人签署意见。如电子文件进行了技术加密,应将技术加密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在收集归档时,应附带说明文件(readme.txt),对电子档案的内容、创建时间、存储格式与文件类型等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项目结束后,应按本制度的立卷要求,审结卷成,立卷时间应在该审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次年的4月底之前。

第十六条 审计案卷完成后应交由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审计档案达标要求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审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二份),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在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划注,按照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永久保管、长期保管(30年)和短期保管(15年)三种保管期限。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接受审计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应按规定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专题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以便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具体保管操作上,纸质档案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执行,电子档案按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管理应配备专门的库房,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有害气体、防尘、防虫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存放审计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在排列上架时,应按照类别和保管次序,自左向右,自上而下地排列,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存放应配备铁质箱柜,集中妥善保管,箱柜排列方式要便于查找。存放胶片、照片、录像带、磁带要用特制的密封盒和专门的卷盒,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柜内。

第二十三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库藏审计档案的清理核对和保管质量检查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受损坏或载体变质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审计档案发霉或虫害,必须及时采取消毒杀虫措施加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应配置调控温度、湿度的设施和设备,档案室温度保持在14-24摄氏度,相对湿度在45-60%之间。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不应靠近易燃易爆和散发有污染腐蚀气体的场所。第二十六条 档案室要防止阳光直射,照明光源应用白炽灯。第二十七条 档案是内要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第二十八条 档案室应保持整齐干净,档案入库前,必须严格检查、消毒,档案柜内应施放防霉、防虫药剂。

第二十九条 管理员接收归档的电子文件后,应存放到用于存储电子档案的计算机中,同时应异地保存一份(移动硬盘或光盘)。

第三十条 接收归档的电子档案,每两年应抽检一次,抽检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归档电子文件应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手段。归档电子文件载体应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7-20摄氏度;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距离强磁场10米以上。第三十二条 储存电子档案的载体表面及包装盒应标明编号、名称、内容和保管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接收、移出、外借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档案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护、借阅审计档案的权力和义务,负有审计档案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工作人员需查阅以前的审计档案,必须先向档案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内进行查阅。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工作人员需借出审计档案,必须在“审计档案借阅登记薄”上详细填写档案名称、册数、借出时间、理由、归还时间并由借阅人签名、管理员核对后报内审部负责人审批。借出档案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天,特殊情况由内审部负责人审批。电子档案原则上不予拷贝,如需拷贝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非内审部工作人员需查阅审计档案,须经内审部负责人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查阅。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审计档案时,必须经内审部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外人员查阅审计档案时,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报公司内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查阅。

第四十条 借(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严格做好审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任何改动(包括划勾和涂改等)、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撤和销毁档案资料及单据。

第四十一条 借(查)阅人员如需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拍照、摘录,必须向公司内审部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进行。

第四十二条 借出和归还审计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当面核对清楚。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发生丢失、损坏或泄密等情况,应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调离公司内审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清理移交档案文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内审部负责人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进行。内审部具体制定公司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到期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日常鉴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审计档案应永久保存,凡是在一定时期有利用价值的审计档案应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审计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按长期保存。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应划定准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发现审计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应责成有关人员修改补充。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分两次进行,归档前对文件材料价值进行鉴定,归档后对保管期满档案的存毁进行“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保管期满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对无保存价值、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由内审部列出需销毁档案的清单和撰写销毁报告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销毁清单及报告作为档案保存。

第四十九条 销毁审计档案时,应由内审部指派二名以上(含二名)人员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审计档案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后将监销情况报告分管内审部的公司领导。

第五十条 销毁审计档案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在销毁档案过程中出现失密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十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各项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和立卷、归档,编制审计档案检索目录,管理审计档案库房,定期对审计档案室进行检查,办理审计档案借阅登记管理手续,保障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十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七、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对外部审计机构

选择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的管理和审计监督,对聘请的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时的选择管理。本制度所指的外部审计是投资公司以及下属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的有关要求提供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下列事项中对被审计企业的进行审计: 1.特定资产的评估; 2.工程项目的评估; 3.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 4.信息技术问题; 5.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6.法律问题; 7.风险管理问题; 8.其他。

第十条 外部审计机构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时,内审部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1.外部审计机构的合法性;

2.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性是否与审计事项之间存在关系; 3.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二条

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时,内审部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三条

在外部审计机构为企业服务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外部审计服务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2.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3.外部审计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4.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对保密性的要求; 6.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对每次审计进行评价,对形成的审计报告进行评估。内审部对每次审计出具一份评价报告报上级领导批阅。

第十五条 批阅后的评价报告形成评估结果,作为后期与该外部审计机构续约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然后提交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审计内容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由单位负责人及时协调。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审人员对提出的观点和结论负责。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 篇六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62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63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64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5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7.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路径探析 篇七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题;路径探析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68-02

一、行政问责制概念界定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目前并无权威和统一的定义,但是要认识行政问责制,首先我们先得了解什么是问责制,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关于问责制的统一的法律法规,相关的中央文件也没有对问责制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在学术界,近年来对行政问责制概念的理解可谓百家争鸣,邹健把行政问责制看作是一系列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韩剑琴认为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还有学者将政府视为实施行政问责的积极主体,因此认为行政问责制是一种自律机制。

结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制度规范和制度安排,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质问,并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分析

行政问责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步较早,其理论主要是以人民主权理论和契约理论为基础,将权责统一与责任政府理论融合而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权力能够更加合理合法地被利用,同时使公共服务更加优化,这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大环境下的必然要求,所以,当行政问责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政府行政中能够真正贯彻,则这个国家的政府行政就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责任感。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探求建立现代国家之路,其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落实并实行了行政问责制度,近年来,我国在行政问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2003年“非典"中北京市长孟学农引咎辞职与卫生部长张文康被免职一例,就是强化行政监督,提高公信力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体现,不过,目前行政问责的落实与完善远未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在设计、机制、运行等方面未达到预期,并且暴露了许多问题,如问责主体监督乏力、问责渠道狭窄、问责善后草率、问责流于形式等,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亟须找出问题,加以解决,进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我国政治文明与行政民主化科学化。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受到政治体制、社会文化、制度设计等各方面因素制约,所以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也是相当复杂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人民代表大会问责能力较弱,作用虚置严重。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代表民意的权力机关,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工具, 但在实际情况中,人大的问责作用被虚化了,并没有发挥行政问责主体的作用。如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统计,2003年至2006年四年的73起问责报道中,72起是由上级党政部门启动问责,1起是由党委启动问责,无一件是由人大启。人大目前所遭遇的最大困难就是在法律体系的实践中无法摆脱牵制,尚存诸多顾虑,从而导致问责乏力,这就是人大在问责中作用虚化的主要原因,也是人大在问责中缺乏控制力甚至成为“旁观者”的主要原因。

(二)行政问责程序单一化、随意化。

由于我国行政机构在设计上遵循“职责同构”的原则,但同时我国金字塔式的过多的层级设计使得职权从上至下逐步分散、重叠,所以界限开始模糊。下层在日常行政工作中既要听命于主管的政府机关,又要接受上級职能部门的领导,所以一旦发生问责则会产生两条问责路径,问责的明确程度就会降低,从而使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受阻碍。

(三)官员责任意识缺失,道德自律意识弱化。

责任与权力向来都是相伴相生的,每一种权力的背后都承载着与之相对应的责任。然而有些领导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却注重权而忽视责;注重对上负责而忽视对下负责,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的形式化,使得官员内在的自我约束力和自律意识逐渐淡化以致缺失,例如:2004年由于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而广受垢病的该市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居然厚颜无耻地公开向媒体表示:“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由于官员的道德自律意识淡薄,这样官员就很难有积极性主动去承担责任,从而官员问责的真正目的也难以实现。

(四)公民问责意识缺乏。

按照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是一切权利的所有者,公众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漠然视之,缺乏现代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政治责任感,长期以来形成的普遍服从心理,使我国公众害怕对政府进行问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受损缺乏关心。

(五)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不完善。

只有准确地进行绩效评估,才能知道政府与官员是否履行了责任,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责任,履行地好不好,从而更科学地问责。但目前我们国家还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过程人为操纵,评估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评估指标模糊不清,评估方法单一落后,评估人才缺乏,制约了行政问责制的有效推行。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对策

根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两大路径探究解决之法: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在问责制度中的核心作用;二是进行现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包括行政层级改革和行政职能改革。

(一)提高人大的实际地位,强化人大质询权,透明问责过程。

人民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所以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并维护人民利益的,有监督政府行政的权力,但现在实际生活中,对行政机关进行质询方面的权力地位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以,必须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地位调高到实际的法律高度上来,明细党与人大的关系,制定相关法律对被质询问责的行政机关加以约束,提高人大代表的直接问责权力,同时,透明问责过程,简化问责程序,确保人大在行政问责中问责主体的地位名副其实。

(二)完善行政问责程序,使之规范化。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部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 正是程序决定了严格的法治与态意的人治之间的本质区别,是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循序渐进、避免陷入人治误区的有力保障。行政问责程序的完善主要包括:设立各问责机构专门的问责受理机关,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检举和控告;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质询、弹勃、罢免等方面的程序要求;规定行政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规定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程序。

(三)重塑行政问责文化,提高行政人员素质。

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之间的相互行为和相互关系都不可能独立于特定的文化环境而存在。文化凭借其强有力的渗透能力已将其触角伸向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就在于“问责”,而问责的真正落实则有赖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和良性的“问责文化”的氛围。行政问责文化一旦被行政人员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政治信仰,就会对其行政行为的选择产生深刻且持久的影响,从而把外在社会提倡的行政行为规范转变为自己自觉的行动。

(四)加强信息公开, 促使公民参与问责。

良好的治理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因此,在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上,公民的参与问责是必不可少的,为促使公民参与问责,关键是构建公民参与监督的制度平台,健全公民监督问责体系,畅通公民监督问责渠道,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和决策上,应举行公开听证和民意调查,重视公众的声音表达,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洞察相当社会群体的利益偏好,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共同推动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

(五)完善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制度。

绩效考核和评估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运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评价方法,对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才能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政府利用资源的效率、效果方面的问题是绩效问题,而不同主体的利益分配等则是公平问题。由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绩效與公平偏好各不相同,因此,在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上,应保持独立性和相对合理性。

结论

行政问责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表现,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廉洁高效政府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本文在发现问题及分析成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提高人大的实际地位,强化人大质询权,透明问责过程、加强信息公开,促使公民参与问责等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为推进我国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提高政治文明程度,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保障。最后,我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不断不展,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政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行政问责制会不断完善,民主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不久的将来必定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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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世杰.公共治理机制:实现责任行政的途径[D].吉林大学,2008.

[3]孟卫东.我国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领导科学,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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