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2024-06-19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共14篇)

1.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篇一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

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路256号。联系电话:***(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系董事长。

申 请 事 项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 请 理 由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2014年月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此致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

二〇一四年月日

2.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篇二

王某原在某市邮电局下属公司工作, 由于邮电分家, 所属公司业务归并到该市某通信公司, 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07年1月, 该通信公司两次与王某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该合同未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也未给王某保存。2007年12月31日, 该通信公司通知王某合同已到期, 不再续签。王某多次要求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该公司以王某于2007年是与该市人才开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该通信公司与该市人才开发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为由, 拒绝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王某以该通信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 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该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安排工作。

查明事实

经仲裁庭调查, 查明如下事实:王某自2003年1月在某市邮电局下属公司工作。邮电分家后, 所属公司业务划分到该市某通信公司。王某随业务归属到该通信公司继续工作。2007年1月, 该通信公司在没有告知、也没有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 将空白劳动合同文本交予王某签字后加盖了某市人才开发公司的印章。

处理结果

依据以上事实,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通信公司在未告知或未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单方将用工主体变更为某市人才开发公司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经调解无效, 仲裁委依法裁决该通信公司为王某安排工作。

案后分析

3.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篇三

执行立案没多久,童兰就在一次极限运动中意外死亡。明芳发现,童兰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均被其父母继承。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明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童兰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的义务。

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裁定变更“明芳申请执行童兰一案”的被执行人为童兰的父母。由于童兰的父母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通过冻结划拨童兰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拍卖童兰房产的方式为明芳成功执结了1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评析]根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童兰死亡后,其父母继承了童兰的遗产,明芳即可以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据此,明芳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再立一个执行异议案件即可助其在童兰死亡后实现债权。

4.变更主体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负责人:周立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3号

申请事项

请求将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变更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黄骅市化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黄骅市化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作出(2000)沧中执裁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00年3月28日,黄骅市化工厂按照市政府改制精神,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企业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变更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5.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被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申请事项:

请求将xxx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综上,特请求将xxx区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x。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6.新合同主体变更申请书 篇六

(填写改签后合同主体公司名称):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

(改签前合同主体公司名称)于

****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以上合同时间请填写原合同信息)

现由于

平等协商原则

,本人主动申请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

(填写改签后合同主体公司名称),合同起始时间为

月 日,终止时间与原合同一致,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自动计入变更后公司。

鉴于变更后劳动合同主体承认其之前在原劳动合同主体的连续工作年限,本人将放弃本次劳动关系调整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7.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篇七

关键词:三类罪犯 刑罚变更执行 监督机制

实践中,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课题组对北京市“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检察监督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北京市“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现状

根据课题组调查,2013年北京市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分别为27.8%、3.4%和1.4%,而“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情况分别为: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分别为26.2%、7.3%和5.2%;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分别为30%、1.2%和0.9%;涉黑罪犯无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呈现上述情况的基本原因:涉黑罪犯无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反映出北京对涉黑罪犯管理严格;职务犯罪罪犯和金融犯罪罪犯的减刑情况与罪犯减刑总体情况基本一致,体现了北京执法环境较好,减刑工作开展比较规范;职务犯罪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明显高于平均水平,体现出职务犯罪罪犯在考核计分、加分等方面较其他罪犯更为容易,同时,职务犯罪罪犯整体年龄结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同时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具有保外就医能力、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职务犯罪罪犯暂予执行的比例较一般罪犯高;金融犯罪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较低,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犯罪一般刑期较短,还来不及假释就已刑满释放。

二、“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存在的问题及监督的薄弱环节

(一)“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工作不规范。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罪犯续保问题,按照规定应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但是实践中大多是就近在区县医院进行鉴定。而这些医院诊断比较随意,经常是出具普通的诊断证明,简单注明“高血压三期”等病情诊断,并未对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分析说明。同时,证明形式也并不规范,如某区医院出具的数份诊断证明中,竟分别有“门诊诊断专用章”、“诊断专用章”、“某区医院医务处”三种章。

2.《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需要修改完善。目前,《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是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主要依据,但是由于法院并不是此文件的签订单位,此文件中也未规定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此文件中未规定法院决定保外就医期限,实践中一些法院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注明期限,直接一保到底。再如,《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一些病情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并未及时修改,导致实践中医院诊断证明表述不一。

3.罪犯计分考核的设计有失公平。除了涉黑罪犯一直是监狱从严管控外,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大多学历层次与知识水平较高,组织性、服从性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一直是被作为监狱管理中的积极力量,在担任班组长、从事事务性活动、参与监狱文体活动等方面,较其他罪犯更有优势。根据计分考核制度,班组长等均属于高分岗位,文体活动等也多有加分奖励,因此客观上造成了职务犯罪罪犯和金融犯罪罪犯在计分考核上较普通罪犯更有优势,自然也更能够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

4.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存在偏颇。现行法律法规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缺乏具体标准和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罪犯是否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考察以劳动表现为核心,而对认罪悔罪等思想改造的考察往往流于形式。此外,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积极消除罪行的社会影响等情况,也没有很好地纳入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5.罪犯立功及重大立功制度规定有缺陷。目前,立功不关注罪犯主观心态,也不问线索来源,导致罪犯单纯为减刑、假释而立功,投机改造,甚至买功、卖功、造功。同时,立功的审批程序不严,也留有司法腐败的空间。

6.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不透明。罪犯进行刑罚变更执行的考核审批属于日常狱政管理行为,各项程序局限于监管机关内部,狱务公开制度不完善。同时,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大多为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提请与裁定的公示地点仅为罪犯服刑场所,并没有向社会大众公示。

(二)“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薄弱点

1.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日常考评监督难度大。罪犯计分考核由管教干警直接考核,监管机关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具有垄断性权力,但由于罪犯计分考核涉及的项目与指标非常多,检察监督既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也缺乏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加上派驻检察室限于力量薄弱,全面介入罪犯日常考核监督工作存在较大困难。

2.对刑罚变更执行提请的审查效率受限。在刑罚变更执行提请阶段,监管机关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评审会,但事前仅告知罪犯名单,并不附送其它材料,导致检察人员虽列席会议,但无法深入细致的核实情况。在向法院提请时,监管机关仅向检察院抄送提请罪犯名册和提请建议书副本,不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加之监管机关在检察监督的配合上又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限制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效率,进而影响监督效果。

3.对财产刑履行能力的认定可操作性不强

“三类罪犯”大多涉及财产刑或追缴违法所得。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罪犯确有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是,在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执行、履行能力方面缺乏具体的标准。

4.派驻检察机构人员配备无法满足监督需求

派驻检察机构承担着多项检察监督工作,除日常的监管活动监督外,还要受理申诉控告、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任务,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要求检察机关逐人逐案审查,工作量非常大,现有人员配备根本无法满足派驻检察监督的需求。

三、加强“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

1.调查核实制度。对于“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除进行书面审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应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通过与被减刑、假释罪犯所在监区的罪犯及管教民警谈话,对罪犯的服刑表现、悔改表现做出认定;二是通过与被减刑释放及假释罪犯所在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及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了解,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帮教条件做出认定;三是通过调查罪犯在监狱内的存款、消费状况以及名下可支配财产情况,结合罪犯退赃、退赔情况对罪犯的刑事判决履行能力做出认定。

2.开庭审理制度,根据规定,现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席法庭,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3.听证制度。目前,对于在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独立作出决定,但是却缺少监督程序,因此建议增设听证制度,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医疗专家共同参与听证。引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参加可增加程序的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医疗专家的参加可弥补司法人员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增加决定的准确性、科学性。听证会可分为会议调查和会议论证两个阶段,会议调查包括病情调查和社会危害性钓场。罪犯、医疗专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针对罪犯的病情及社会危害性进行陈述和咨询。在论证阶段,各方可就罪犯的监外执行申请发表论证意见。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4.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应保证信息公开,监管到位。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监狱对于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同时,如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受理,采取个别询问、重新诊断、鉴定等多种途径开展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监狱通报。

5.抗诉制度。目前,对于经审查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就是通过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发送《纠正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意见书》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虽然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但是显然《纠正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意见书》在启动诉讼程序方面刚性明显不够,是否能够启动纠错程序的主动权还完全掌握在审判机关。因此,可探索建立对减刑、假释裁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对减刑、假释裁定书确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加强“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监督管理

1.备案审查制度。为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监督力度,对重点案件设立备案审查制度,即对原厅局级、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地方检察机关受案件外因素干扰违规办案,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总体把握案件处理的尺度平衡。

2.流程监控制度。应尽快完善检察机关网上办案系统,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纳入案件管理,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上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同时,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运用科技手段,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网络化监督。

3.专项检察制度。检察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检查发现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4.责任追究制度。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检察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检察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案件审查过程中的所有案件材料及会议记录、案件讨论记录、案件汇报记录等材料均应入卷归档保存。

(三)加大“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切实防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司法腐败,预防和打击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但是犯罪预防必须是建立在对犯罪的严厉打击的基础上的,如缺少惩治和震慑,防止司法腐败根本无从谈起。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于“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职务犯罪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才能有效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而发现掌握案件线索是查办职务犯罪的前提。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切实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加强对“三类罪犯”的日常检察监督、办理被监管人及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处理监管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加强与监管场所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本院各部门的工作衔接等途径广辟案源渠道、最大限度地获取案件线索,变被动为主动。

(四)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是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防止司法腐败的首要问题。一是落实人员轮岗制度,实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与各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之间的横向轮岗,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与机关处(科)室检察人员之间的纵向轮岗,派出检察院之间以及市、分、区县院干警之间的跨院轮岗相结合的多维轮岗体制。二是拓宽人才引进渠道,积极采取措施吸引人才,通过公开遴选、录用和选调等形式,招录大学生和引入其他部门业务能手,促进队伍的年轻化,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三是完善业务培训机制,借鉴北京市检察院“以实务为内容,以实战为形式”的公诉培训“双实”模式,提升培训效果,丰富干警的知识储备。同时,亦可通过到自侦、公诉等部门岗位交流有针对性地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出庭审判的能力,不断提高监所检察队伍

8.合同主体变更申请表 篇八

(符合限定条件的变更)

特申请将合同编号为

的 物业(物业地址及编号)变更合同主体,将合同签约人由本人/本公司变更为本人/本公司的(注:仅限直系亲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人同意向贵方缴纳人民币1000元的变更费用。

本人/本公司同意将本人所缴纳的收据编号

号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

元转为新签约人

的名下,如有任何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本公司保证变更后的签约人会严格履行与贵司签订的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并严格遵守贵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本人/本公司代其履行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对其违反合同及贵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本人/本公司保证所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原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

-------本人为变更申请人的。本人将完全按变更申请人与贵司签订的原合同内容与贵司签订新租赁合同,不会改变商铺的经营业态和商号。

本人保证本次变更仅涉及合同签约主体,不存在任何商铺转租的行为,否则愿按照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承担一切责任。

新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

01

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不符合限定条件的变更)

特申请将合同编号为

的 物业(物业地址及编号)变更合同主体,将合同签约人由本人/本公司变更为本人/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姓名)。本人同意向贵方缴纳承租商铺一个月租金数额的变更费用,即人民币

元。

本人/本公司同意将本人所缴纳的收据编号

号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

元转为新签约人

的名下,如有任何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本公司保证变更后的签约人会严格履行与贵司签订的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并严格遵守贵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本人/本公司代其履行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对其违反合同及贵司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本人/本公司保证所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原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

--------本人为变更申请人的(关联关系、姓名)。本人将完全按变更申请人与贵司签订的原合同内容与贵司签订新租赁合同,(□ 不会改变商铺的经营业态和商号/□ 会改变商铺的经营业态和商号)。

本人保证本次变更仅涉及合同签约主体,不存在任何商铺转租的行为,否则愿按照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承担一切责任。

新签约人签章:

****年**月**日

02

合同经营业态变更申请

特申请将合同编号为

的 物业(物业地址及编号)变更合同业态,将合同业态由

.变更为。

本人同意向贵方缴纳人民币1000元的变更费用。

本人/本公司保证变更后业态后仍会严格履行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并严格遵守贵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变更人签章:

****年**月**日

9.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篇九

概念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立法意旨

10.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篇十

[关键词]刑事法学;受贿犯罪;立法变迁和主体变更;司法争议

一、社会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保障是什么?是党和国家政权的高效优质的运作,是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也不断扩展蔓延,给党政廉政建设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直接威胁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笔者作为审理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官,对受贿犯罪危害性和复杂性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拟从受贿犯罪立法的变迁入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法律背景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國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条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得出三个重要的信息:第一,受贿犯罪是身份犯罪,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该罪。第二,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必须要求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受贿犯罪,否则不为罪。第三,我国刑法对能构成受贿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已经有明文的规定。

然而,在受贿犯罪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受贿犯罪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认定,则不能认定这些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构成受贿罪,这显然不合理。

为了指明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方向,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这一通知从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理论入手,将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受贿犯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解决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但却忽略了一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在未与该国家工作人共谋的情况下,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不是共同犯罪,也缺失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现有刑法无法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下简称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专门为特定关系人设立了一个罪名和量刑体系,将受贿主体扩大化,不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非常值得推崇。这是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成果。

三、司法争议

1.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正案并未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情形,而是统一将特定关系人的受贿行为单独列罪、量刑。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对特定关系人都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新修正案出来后,实际上排除了这种情形,这显然与共同犯罪理论相违背,也会导致量刑失衡情况的大量出现。

2.该修正案仍然在忽略一个问题,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该修正案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调整。现状堪忧,不能如此。

[作者简介]杨斌刚,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11.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签定的《》(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合作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债权债务由丙方负责继续承担其所有义务,乙方对本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年。债权或债务如下:

应收帐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返款余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其它未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债权债务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以上债权债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由乙方委托甲方转入丙方名下。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基于履行《合作协议》对甲方所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年。

四、为履行本协议,丙方需向甲方提交交易所需各信息:。自本协议生效时起,甲方按照丙方所提交信息履行《合作协议》。

五、如《合作协议》涉及任何第三方,本协议乙方应事先将本变更通知该第三方,并征得其同意。因乙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的义务,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所有附件(另附)为本协议有效补充,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12.变更投资主体意见 篇十二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公司”)的保荐机构,对东方财富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4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0.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20,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24,748,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95,552,000.00元。本次超额募集资金总额为995,669,600.00元。3月1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10496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的精神,公司于2010年期末对发行费用进行了重新确认,将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900.25万元从发行费用中调出,并已于4月1日将该款项从自有资金账户转入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最终确定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30,455.45万元,确定超额募集资金为100,467.21万元。 (二)公司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于2015年6月1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议案》,决定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0,000.00万元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主体为公司,无其他投资主体。 截至目前该项目投资情况如下:承诺投资项目和 是否已变更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 调整后投资 截至目前累 超募资金投向 (含部分变更) 资总额(万元) 总额(万元) 计投入金额投资设立基金管 否 20,000.00 20,000.00 - 理公司二、本次拟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为“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项目”。该项目原定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现拟将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 新实施主体情况: 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注册资本:人民币46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码:91540000710910420Y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月03日至03月03日)证券承销与保荐(凭有效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459,400.00 99.87%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600.00 0.13% 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三、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 为了充分发挥东方财富证券在合规风控、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推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决定将该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 (二)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计划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等均不变更。 东方财富证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募投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 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东方财富证券将与中金公司、银行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投项目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三)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四、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超募资金20,000.00万元将以增资的方式划转至东方财富证券。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属于上市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财富本次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孙雷 夏雨扬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关于主体变更的批复 篇十三

报来《关于变更如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的请示》(管(经)〔〕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x年12月,我委对如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进行了备案(宁发改备案〔〕31号),建设规模为300MWp,项目业主为济宁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基地投资建设3.5亿安时高端锂离子电池和8万吨高性能纤维材料项目。

因济宁如意投资有限公司终止了光伏发电项目相关配套产业的建设,为继续推进光伏电站项目及配套产业建设,由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润峰集团合资组建的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诺继续在基地投资建设3.5亿安时高端锂离子电池和1GW光伏电池组件配套产业项目,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4号)有关要求。

经公示并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由如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整备案为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规模300MWp。

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4.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篇十四

中国地产五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共和新路1988号大宁国际10号楼1106室的租户,因公司财务结算需要,特向贵公司申请将原有与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北斗卫星数字新媒体(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北新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因在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上海公司还在进行注册,无法用其与贵公司签订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也已向贵公司告知以后会进行主体变更,所以望贵公司能减免此次主体变更费用2000元。今后如再发生此类并更。我公司将会承担相应费用。

北斗卫星数字新媒体(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北新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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