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

2024-11-10

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共7篇)

1.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 篇一

嵊州市职技校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下发绍兴市学校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校学生中的发生和传播,保障身体健康,要求各学区、班级积极作好具体部署,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活动组织机构

长: 副组长:

员: 联络员:

三、活动过程与内容,责任人及责任处室

(一)宣传动员阶段

1.制定活动方案,提出总要求(校长室)。2.成立组织机构(校长室)。

3.做好全校范围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处、学区)。

(二)组织实施阶段(具体活动内容)

1.向全校学生发出倡议,电子屏播放“艾滋病防治”为主题的标语,在校安全主题宣传栏出一期艾滋病防治专题宣传,开通校广播台专题栏目。(第12周 政教处)

2.组织发放一份关于艾滋病防治的资料,观看“艾滋病防治”警示教育专题片。(第13周政教处)

3.开展一次全校性的预防艾滋病讲座;开展一次预防艾滋病主题班会和预防艾滋病主题教育墙报比赛并组织一次签名承诺活动。(第16周沈锷、政教处、学区)

4.组织实施学校“青爱工程”,结合学校心理辅导室建立“青爱小屋”。(心理辅导室、李秋飞)

5.为深入开展学校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我校将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课程,高

一、高二每学年各2课时。(教务处、校医)

(三)总结评比表彰阶段

1.活动总结及先进评比。(政教处、学区办)2.召开学生表彰大会。

政教处 2015年11月4日

2.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 篇二

资料与方法

以收治的1 000例艾滋病高危人群作为研究对象, 对象符合以下标准: (1) 同意此次调查研究,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4岁。 (3) 具备高危人群的基本特征, 包括女性性服务工作者、吸毒者、有偿献血者、同性恋及性病门诊部的男性就诊人员, 此外还包含其他流动人员, 如工人、学生、司机等。 (4) 最低文化程度为小学。调查对象中, 男605例, 女395例, 年龄17~63岁, 平均 (40.2±2.8) 岁。主要分布特征如下:女性性服务工作者300例, 吸毒人员10例, 就诊男性性病患者108例, 异性性接触者188例, 同性恋88例, 其他高危人群326例。

方法:调查问卷展开调查:针对此次调查, 我院设计专业的调查表, 调查表包括以下几个项目:被调查者的基本个人资料、对艾滋病定义、预防等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待艾滋病的态度与行为等。调查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 有基本的职业素质, 平等看待被调查者。以一对一的面谈形式展开询问, 被调查者需自愿接受调查, 调查人员不得强求, 同时, 应承诺被调查者此次调查将进行保密处理, 绝不透露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对于愿意接受调查的患者, 需在30分钟内完成整个调查问卷, 填写完成后还要对调查问卷进行仔细核查, 发现错误时应及时更正, 调查结束后, 调查员向其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与咨询卡, 开展综合的防治工作。此次共发放调查问卷1 000份, 回收925份, 回收率92.5%。综合性防治工作的开展:除调查问卷外, 我院还对高危人群开展综合性的防治工作, 具体包括: (1) 设置固定咨询点:我院在我市的主要街道处均设立“防治艾滋病”固定咨询点, 由医护人员实行轮流站岗式, 向被调查人员发放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手册, 平均每人1本, 对于前来咨询的人群, 可由医护人员与其约定时间地点, 开展座谈会进行防治工作的讲解, 同时可在宣传栏张贴“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的图文资料, 使前来咨询的患者了解安全套的有效作用, 养成合理使用安全套, 预防艾滋病的行为。 (2) 落实100%安全套使用策略并提供安全套:我院在固定咨询点处设立安全套的领取箱, 前来咨询的患者可领取2~3个安全套, 医护人员需向其讲解安全套对艾滋病的预防作用与使用方法, 使其形成安全套可有效预防艾滋病的观念。 (3) 和同伴健康教育:医护人员需向高危人群进行同伴健康教育的讲解, 建议其在进行性生活时积极使用安全套, 尤其对于非固定性伙伴, 更应注重安全套的使用, 使高危人群在态度、行为习惯上进行积极的改变[2]。

统计学方法:采用Excel数据库处理复核调查数据, 采用SPSS 16.0统计学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比表示, 检验方法为χ2检验, 视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在进行此次综合性防治工作前, 被调查人员对艾滋病的了解程度较低, 此次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见表1。

讨论

近年来, 我国艾滋病的感染率呈上升趋势, 需引起社会人士的广泛关注。目前, 艾滋病无有效的治疗措施, 因此, 如何有效地预防艾滋病感染是远离艾滋病的关键所在。但大部分人群对艾滋病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 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措施, 尤其对于女性性交工作者、吸毒人员、同性恋等高危人群来说, 更应补充与艾滋病相关的防治知识, 降低艾滋病的感染与传播几率。

在艾滋病的预防宣传中, 宣教活动与工作占据主导地位, 该方法的有效率与成功率极高, 可帮助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的防治措施进行一定性的了解。通过此次调查研究发现, 在未开展宣教活动前, 此类人群对艾滋病的了解程度较低, 有些人群甚至对其知晓程度接近于零, 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开展工作后, 90%以上的人群对艾滋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并对其防治工作采取相关的措施, 能够正确认识到安全套在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3]。同时, 我院呼吁社会人士应平等看待艾滋病患者, 艾滋病以母婴、血液、性传播3种途径为主。与其进行交流或拥抱不会感染艾滋病, 我院倡导对艾滋患者不歧视、不冷漠, 积极帮助患者及其家属, 减轻艾滋病患者的心理负担, 使其积极乐观的生活。

总之, 开展艾滋病的宣传防治工作可为高危人群系统的传播卫生保健知识, 帮助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的相关预防知识进行了解, 增强自我保护措施, 可有效减少艾滋病在性传播方面的流行性, 此类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珏, 阿里甫·吐尔地.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关爱全人类的健康[J].中国农村卫生, 2012, 10 (2) :529.

[2]郎伟莉, 周萍, 孟晓辉, 等.浅谈艾滋病的防治[J].中外健康文摘, 2009, 6 (9) :241-242.

3.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 篇三

【关键词】艾滋病;流动人口;防治

就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传播规律而言,目前全球从事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多数专业认识普遍认为,流动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是导致其传播蔓延加快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基于我国人口总数庞大以及以外出务工为主的流动人口数量众多的特点,艾滋病已经成为了之于我国人口安全的一个非常具有威胁性的问题,其防治工作自然就成为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1]。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当前艾滋病病毒的感染人数的年增长率为40%,其流行趋势居世界第14位并亚洲第2位,另外,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目前已超过2亿,其流动性与管理难度均有较大程度增加[2]。基于此,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流行特点的研究并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

1流动人口艾滋病流行特点

1.1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人在流动人口中具较高检出率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当前已确定的HIV感染者当中,其中有相当部分均为流动人口,可见流动人口已经成为了传播与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人群,且其检出率还有逐步增高和高危向普通人群蔓延的趋势,因此,艾滋病所构成的威胁其影响范围愈来愈大,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1.2多数流动人口缺乏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认知和了解诚然,我国在近些年加强了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认知和了解水平,但很多地区仍停留在仅对艾滋病传播途径的了解层面,尤其是流动人口,由于难以稳定接受此方面的宣传教育,其所能掌握到的防治知识就更为有限,甚至对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都未能有正确的判断标准[3]。在这种情况下,流动人口对艾滋病的恐惧以及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表现均会更趋于不正常状态,进而可相对增加艾滋病病毒感染与传播的几率。

1.3流动人口具艾滋病相关的更多高危行为多性伴侣性行为、卖淫嫖娼以及吸毒等均为传播艾滋病的高危行为。而多方研究发现,由于多数流动人口均处于性活跃期,再加上文化程度不高,同时在家庭结构及道德规范的约束方面相对薄弱,因此以上行为的发生率远高出固定人口,而在购买性服务泛滥及安全套保护意识地下的情况下,其风险程度更会有较大程度增加。

1.4自愿受检意识低,社会歧视现象普遍有调查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的流动人口均来自于农村,而基于农村地区普遍存有严重的对艾滋病歧视与耻辱的观念,因此导致了在这些流动人口中产生了一种“谈艾滋而色变”的现象,甚至即使知道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进行免费的HIV检测,但由于耻于开口,几乎很少见到会自愿接受检查者[4];而在对已经发生有艾滋病感染的人群极其相关高危行为存有歧视与污名化心理的情况下,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将面临更多障碍。

1.5流动人口病情具更强的隐蔽性和更大的传播危险性一方面,多数流动人口在患病后,均存有不同程度就医不及时的情况,个别甚至根本不具备就医的条件,因此及时感染有HIV也难以准确掌握其感染情况,这样极易导致病毒扩散而威胁到其周围人群;另一方面,由于流动人群具更高变动工作与居住地点的几率,因此还会增加艾滋病从高发疫区向低发非疫区地带散播的危险系数。

2在流动人口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策略探讨

2.1在流动人口中加强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与行为干预工作首先,宣传教育应有针对性地展开,结合区域特征,对不同职业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不同人群展开有针对性的宣传策略,其间可将其与各种活动有机地结合,并通过用工单位、劳动力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登记办证单位积极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普及;其次,行为干预应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对多性伴侣性行为、卖淫嫖娼以及吸毒等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的纠正,通过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干预活动,为各种危险行为的转变提供各种便利的条件。

2.2制定或完善本领域相关的法律规范伴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其管理工作已成为了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在当前几乎少有之于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有针对性法律的情况下,在此方面工作的开展很难做到目的与原则的统一,各级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责也有带明确。因此在当前,就十分有必要制定或完善本领域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以此进一步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使其真正有法可依。

2.3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检测工作流动人口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在我国流动人口逐渐增多以及艾滋病蔓延趋势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相关监测以及时臧我其艾滋病感染情况就显得非常必要。在监测过程中,我们用先行充分了解当地流动人口的特点,尽量将自愿与强制受检较好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可能提高潜伏感染者的检出率。与此同时,应一并加强对流动人口孕检、婚检以及一般体检工作,将HIV的检测纳入其中,只有及时发现才可以及时地进行处理,才能真正地防患于未然。

2.4加强对已感染者的管理并给予其妥善的治疗基于流动人口本身具高流动性的特点,以至于其中已经感染有艾滋病病毒或已确诊为艾滋病人的相关管理工作存有较大难度,更难以控制并给予稳定的治疗措施。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应尽量将此类人群实施暂住地的统一化管理,以便可更好地对其进行随访与进行CD4的检测,对他们而言,这些医疗服务是非常必要的。另外,还应对他们积极地进行艾滋病相关政策的宣讲,以相关法制与道德内容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与引导,避免发生恶意传播的情况。

2.5在流动人口中广泛开展艾滋病相关的健康教育工作针对于流动人口的艾滋病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应以多种形式并从多个层面进行展开,其重点是要在此类人群当中更加提倡健康安全的生活行为方式,减少高危行为的发生并积极纠正部分人所拥有的歧视观点,另外,在这个过程当中,应多方积极借鉴国内外已经证实行之有效的相关干预措施,并逐渐扩大对高危人群的干预范围,持续完善相关医疗服务措施。

参考文献

[1]武俊青,王瑞平,周颖,等.流动人口艾滋病传播与流行危险因素文献分析综述[J].人口与发展,2008,14(5):105-108.

[2]周文岳.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策略研究[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25(7):81-82.

[3]任正康,谢亚利.社区流动人口艾滋病预防干预研究[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2,33(10):1349-1350.

4.关于我镇艾滋病防治工作半年总结 篇四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xx县2012年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我镇2013年上半年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镇2013年上半年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在成立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召开全镇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会,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动员全镇上下齐抓共管,全力抓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政府与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单位签订了2013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书。

二、强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意识

我镇艾滋病防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我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市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一是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了2013年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题会;二是继续深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健全。

为进一步增强我镇广大群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帮助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今年上半年,我镇在麻梁公路沿线和街道设置宣传横幅3幅;镇广播站出动宣传车8次,广泛的宣传了艾滋病公益广告;镇医院发放防艾宣传资料2500余份,受教育1860余人次。其中:学校防艾宣传活动1次,医院讲授防艾课程2节,受教育共计700余人次,场镇集中宣传1次,参与群众320余人。

三、注重资料收集,进一步规范台帐

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持久性、长期性,为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推陈出新,为创新防艾工作方式方法提供基本素材,我镇的防艾工作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工作资料的规范化。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艾相关台帐,今年年初,我镇对2012年防艾资料进行了立卷归档。

四、存在的问题

2013年上半年我镇艾滋病防治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入境通道多、出入境人员多,给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由于行政区域面积大,各村经济条件不一,个别村社工作略显滞后。

3、部分协作单位对艾滋病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开展较差,资料不规范。

4、艾滋病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众对艾滋病感染者病人仍有恐惧、歧视心理,导致自愿咨询人数较少,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5.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 篇五

关于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 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了解2011年度各地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和全面掌握2012年我市艾滋病、丙肝、性病等综合防治工作进展工作情况,扎实推进全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全年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市防艾办决定开展全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检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一)2011年度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完成及经费执行情况

(二)2012年度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督导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口头)、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督导对象

船营区、永吉县综合防治示范区,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定点医院、综合医院。

四、时间安排

5月14日昌邑区(上午)、船营区(下午)5月15日舒兰市

5月16日丰满区(上午)、高新区(下午)5月17日龙潭区(上午)、经开区(下午)5月18日蛟河市 5月21日永吉县 5月28日磐石市 5月29日桦甸市

五、督导组成员

组 长:石善江 市卫生局副局长、市防艾办主任 副组长:李丽佳 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乔建国 市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翟 强 市卫生局疾控处副主任科员 关凯程 市卫生局疾控处副主任科员

孙殿伟 市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 蔡 勇 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科科长

廉光春 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科科员 胡 杰

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科科员

六、督导要求

(一)督查组成员要严格按照督查的重点内容,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进行督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反馈。

(二)督查结束后,督导组要对整体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市防艾办将对督查整体情况进行通报。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艾滋病 督导检查 通知 抄送: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6.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 篇六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附件:1.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2.2010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3.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4.2010年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附件1

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梅毒控制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对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重点工作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要求,结合2009年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和工作重点,同时,整合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将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有机结合,完善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措施,扩大干预措施的覆盖面,降低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扩大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救治质量和水平,降低艾滋病病人的死亡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本地2011-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动计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整合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订本省(区、市)当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或方案。各地建立对下级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

2.监测检测。

(1)建立健全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系统,了解和掌握各类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中艾滋病病毒(HIV)、梅毒和丙肝(HCV)的流行水平、流行趋势,以及各种影响因素,为制订防治措施和评估防治效果提供依据。建立并运转国家级监测哨点1975个,性病监测点105个。

(2)建立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和信息收集管理机制,提高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开展监测和检测的能力。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和监狱当年新入所的吸毒、卖淫嫖娼等重点人群全部接受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入所被监管人员全部接受艾滋病预防和行为干预教育,符合治疗条件的病人逐步纳入国家免费治疗计划。全国监管场所咨询检测总人数应达到143.3万人,培训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达到57340人。

(3)建立健全艾滋病和梅毒免费咨询检测体系。所有地市和县均应当具备艾滋病和梅毒咨询检测能力。每个县(区、市)至少设立3个免费咨询检测点,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所有接受HIV检测咨询者同时接受梅毒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免费咨询检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逐步开展常规HIV抗体筛查检测,并加强检测前信息提供、检测后结果告知和咨询服务。全国艾滋病和梅毒咨询检测总人数分别达到160.5万人和158万人。全国培训咨询检测人员数达到11572人。云南和广西对全省(区)婚前检查人群提供免费HIV咨询检测,人数分别达到20万人。

(4)加强各级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CD4细胞检测仪基本覆盖艾滋病感染者及治疗病人较为集中的地区实验室,重点地区覆盖到县级实验室;病毒载量检测仪覆盖到病人较为集中的地区,个别特别严重地区覆盖到县级。各地按照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考评,完成实验室质量考评任务。

3.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流动人口、农民工、青年学生、妇女等人群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全国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5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针对城乡大众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覆盖100%的县(市),农民工和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活动优先覆盖省会城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所有城市。支持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支持妇联等机构开展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非营利性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性病专题宣传栏,向就诊者发放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材料。疫情严重的重点省份要求覆盖80%以上,中西部省份覆盖50%以上,东部地区覆盖20%以上。

4.高危行为干预。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不断扩大干预治疗覆盖面,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超过500人以上的县(区)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到2011年底全国美沙酮门诊数量达到748个。开诊不足1年的门诊每门诊治疗人数达100人,培训专业人员3人;开诊1年以上的门诊每门诊治疗人数达200人,培训专业人员2人。所有门诊均为维持治疗病人均提供预防和心理辅导等综合干预服务。全年覆盖治疗人数达15.98万人;维持治疗年保持率达65%以上,培训专业人员1527人。

在农村地区、吸毒人员分散或较少的城市地区和美沙酮维持治疗不能覆盖的地方,建立清洁针具交换点。2011年全国针具交换点达1075个,每个清洁针具交换点平均覆盖50名吸毒者以上,每点培训3人,培训总人数3225人。

预防艾滋病性途径传播和预防性病综合干预措施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县(区、市)。针对暗娼干预在广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低档暗娼人群的干预工作,可向低档暗娼免费提供安全套。到2011年底,全国暗娼干预人数达到133.55万人,暗娼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最近1次发生商业性性行为时安全套使用率提高到70%以上。继续加大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工作力度,综合干预措施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加强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支持,到2011年底,全国干预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32.92万人,男男性行为人群最近1次发生肛交性行为时安全套使用率提高到60%以上。

5.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和干预。

对性病诊疗服务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性病诊断标准的掌握和规范化诊疗服务能力,全年培训人数达到29890人。依托性病门诊对所有就诊的性病病人发放性病干预服务包。全年接受性病干预服务包的性病病人数达到61万人。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覆盖面,支持全国1156个县(市、区)开展该项工作。1156个县(市、区)为艾滋

病流行疫情相对严重的云南、广西、河南、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所有县(市、区)、广东72%的县(市、区)、第一轮、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及“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县(市、区)。以上地区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及乙型肝炎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全国所有县(市、区)开展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干预服务。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

7.随访服务和预防配偶间传播。

到2011年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随访比例达到70%以上,单阳配偶的HIV抗体检测比例达到60%。对随访到的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率达到100%。

8.免费抗病毒治疗。

到2011年底,开展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有3名医务人员接受过3天以上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正规培训,并支持医务人员参加长期进修培训差旅费用。免费抗病毒治疗继续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到2011年底在治疗人数(包括服用一线、二线药物和儿童患者)达11万人,服药依从性维持在80%以上,艾滋病人病死率维持在5/100人年。服药病人CD4细胞检测率和病毒载量检测率均达到100%。

9.中医药治疗。

中医治疗病人数增加到10140人;制定《中医药治疗HIV/AIDS疗效评价分期标准及指标体系》,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在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项目临床技术方案(试行)》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艾滋病临床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知识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力度明显加大。

10.关怀救助。

让生活困难、愿意接受社会帮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提高其生活质量。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帮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90%以上得到帮扶,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得到帮扶。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努力减少社会歧视。建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

11.血液安全。

通过无偿献血宣传和固定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工作,建设固定献血者队伍,实现临床用血主要来自固定无偿献血者的目标。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制度、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进一步加强血液检测技术水平,提高血液质量,减少经血传播疾病的风险。更新和维护2001年国债建设血站项目设施设备,以提高血站工作条件,保证血液质量安全。对全国中小血站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升血液检测和临床用血水平。建立国家稀有血型库,储存稀有血型数据信息,保证临床用稀有血型血液需求。建立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体系,完善临床专科输血指南、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制度和输血不良反应追踪评价制度。

12.重点地区防治。

做好第二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探索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地区有效整合,覆盖1400余个艾滋病疫情严重或高危因素突出地区,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推广示范区已经取得的经验,完成示范区指导方案中提出的80项工作任务,所有业务领域的目标在示范区同期实现,并且各项指标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将四川凉山州和新疆伊犁州纳入国家重点地区给予支持,云南德宏州和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继续作为重点支持地区,四个地州工作与所在省(区)工作进度保持一致,各地州工作方案中的各项目标同期完成。

13.监督与评估

加强国家艾滋病防治监督与评估体系的建设,提高监督与评估工作的能力,提升监督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向着正确方向发展并实现防治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主要措施和活动。

1.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建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针对本地情况在政策和措施上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阻碍本地防治工作的问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制定本地区2011-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动计划。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整合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定本省(区、市)当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当年工作任务和执行机构,要建立对下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该项活动以地方投入经费为主,全球基金项目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2.加强监测检测工作,准确掌握疫情趋势,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959性病中心务。支持治应用性研究外的八个方面开展活动,它们是(1)哨点(艾滋病、性病、丙肝)监测和性病监测点工作。可偿献血人群、识教育进入所有哨点监测人群包括男性性病门诊就诊者、暗娼、吸毒者、男男性行为者(MSM)、嫖客、长卡司机、结核病病人、青年学生、孕产妇、流动人口、肾透析人群、医院侵入性治疗人群、计划生育门诊就诊人群、单位体检人群和无偿献血人群等。所有哨点在每年的4-6月,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2010版)要求开展一轮监测,每个哨点监测400人,青年学生哨点监测800人,无偿献血人群和单位体检人群样本量各2000人。监测对象均要采集静脉血进行HIV抗体、梅毒抗体和HCV抗体的检测工作,同时完成监测调查问卷。肾透析人群、医院侵入性治疗人群、计划生育门诊就诊人群和单位体检人群等可利用相关医疗机构的残余血开展血清HIV抗体、梅毒抗体和HCV抗体的检测工作。监测期结束后30日内(每年8月30日之前)完成实验室HIV、梅毒和HCV感染相关指标的检测和数据录入,并将数据上传到哨点监测软件系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于每年12月完成并上报本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报告。

性病监测点工作。按照《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在105个性病监测点开展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生殖器庖疹和尖锐湿疣等5种性病的监测工作。性病监测点要加强对疫情报告单位的能力培训,加强性病疫情报告质量的核查,提高性病诊断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中央财政对每个哨点和性病监测点试剂、培训、调查员工作等经费补助1.2万元。

(2)监管场所检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和司法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力度,配合监管机构完成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劳教所和监狱中当年新入所被监管人员中的高危人群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任务。在上一完成的监管场所筛查人数基础上确定本各省(区、市)需要完成的监测、检测工作量,每季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上报数据;对监管场所初筛阳性者进行复检,复检阳性者进行免费确证检测。对所有确证阳性者提供免费的CD4细胞检测。配合监管场所进行结果告知及随访,并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协助公安和司法监管部门,加强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对监管场所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和专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宣传、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有关知识技能,提高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和支持监管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和行为干预,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建立健康的行为方式,防止艾滋病病毒继续传播。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救助,积极挽救病人生命。

监管场所的防治工作关系到多部门、多机构、多人群和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各地应当在当地政府艾滋病防治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组成工作组。按照卫生

部、司法部、公安部有关文件和技术方案的要求组织落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好监管场所检测、阳性者的管理、预防宣传和救治等各工作环节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检测、预防和相关救治的信息收集机制,提高信息收集和利用。

中央财政对艾滋病检测初筛和确证试剂、开展监管场所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补助。

(3)咨询检测。继续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完善以提供检测服务、心理支持和健康教育为窗口的,作为医疗服务切入点的检测咨询服务网络。每县区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内建立免费检测咨询点。积极组织宣传国家检测咨询政策,开展咨询点人员技能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省级骨干培训和技术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县区检测咨询点的专业人员培训,各检测咨询点对接受检测和咨询的人员提供艾滋病毒抗体初筛和确证检测,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信息、心理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教育、民政救助等多部门,建立本省(区、市)的转诊服务网络,帮助基层解决转诊困难的问题。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的转诊网络,提供系统服务,帮助有困难的人员解决艾滋病预防救治等方面的困难,使检测阳性的患者及时获得艾滋病和性病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提供规范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对梅毒抗体初筛检测阳性的患者提供确证和规范化诊疗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积极走出去,深入到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开展免费检测咨询宣传,扩大免费检测咨询覆盖面,增加接受检测的人数。各检测咨询点所在机构要做好检测咨询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收集上报咨询检测工作报表。医疗机构在开展常规HIV检测的同时,应当指定有资质的咨询员提供咨询服务。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地市县(区)级检测咨询点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建立全省(区、市)咨询员技术支持网络,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沟通和讨论会,为基层咨询员提供心理、技术和转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婚检人群提供免费HIV和梅毒检测咨询,探索建立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民政部门有效合作,对婚检人群开展预防干预的工作机制。云南省和广西自治区的婚检人群咨询检测信息通过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网络统一上报。

中央财政对HIV初筛和确证试剂、艾滋病咨询和预防服务材料、检测咨询点人员培训等经费给予补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由地方安排咨询检测点人员培训经费。四川HIV检测费由中默项目给予补助。目标人群梅毒检测费用和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经费等由全球基金项目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给予补助。

(4)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数和病毒载量值是评价疾病进程和抗病毒治疗效果的重要技术指标。在治疗病人数较多的地区,CD4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数量加大,为满足检测需要,2010年为艾滋病治疗需

求增长较大的地区购置流式细胞仪25台,病毒载量仪7台。面对我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控制网络迅速发展,不少确证实验室已经建在地级甚至县级机构。省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对辖区内的实验室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质量考核,提高HIV抗体检测、CD4细胞检测、病毒载量检测和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的质量。

3.广泛深入地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继续将基层领导干部、农民工、青年学生和妇女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将农村、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尽量扩大覆盖面,宣传教育内容要侧重预防知识、提高个人预防艾滋病性病感染的技能、国家和当地的防治政策、关爱和反对歧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方面。

一是要开展对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进一步提高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地要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结合全球基金项目实施,在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建筑工地等农民工集中的工作场所,向广大农民工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危险行为。各地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所有初中及以上课堂,编写适宜学生使用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安排固定课时、结合课内外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他们免受艾滋病的侵害。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妇联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的合作,支持开展妇女面对面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防治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各省、市、县级广播和电视媒体要播放防治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相关公益广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动员街道和乡镇基层政府主动参与,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资源,组织落实好各项活动。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在城乡社区或行政村内设置艾滋病宣传栏,利用世界艾滋病日、禁毒日等契机,结合所辖居民和村民实际情况和特点,开展对所辖居民和村民的专题宣传活动,普及防治知识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或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大众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减少社会歧视,倡导全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或播放宣传视频,利用病人就诊的机会向他们宣传防治知识和防治政策,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各级要对下一级宣传教育工作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切实保证县级以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落实。

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经费以地方安排为主,中央财政对疫情严重省份、中西部地区、东部少数贫困地区的农民工宣传教育、大中学校教育、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全球基金等项目对领导干部宣讲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各省(区、市)宣传教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

4.全面落实高危人群干预措施。

(1)继续在吸毒人员集中的地方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覆盖面。按照卫生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要求,先在阿片类吸毒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区县开展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工作,再扩展到阿片类吸毒数在百人至千人以上的区县。

各地要将美沙酮门诊做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平台,积极为吸毒人员提供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同伴教育、行为改变、安全套推广、抗病毒治疗或结核治疗转介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各维持治疗门诊要定期对服药治疗人员提供随访检测,包括艾滋病抗体检测(每半年1次,HIV确证阳性者除外),丙肝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每年1次),每月1次随机化尿吗啡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进行网络上报。每个门诊按要求培训工作人员,保证门诊服务时间不少于每天8小时,开诊时间要方便就诊者服药。同时,各地要与当地公安和司法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美沙酮门诊的转介衔接机制。

各省级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组要对本辖区内至少30%的服药人员进行评估,并对门诊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各省级工作组秘书处负责美沙酮维持治疗效果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按时上报国家级工作组。

中央财政对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设备、原料、检测、宣传、培训、人员补助等给予支持。全球基金等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对美沙酮门诊综合干预和延伸点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2)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吸毒人员分散或较少的城市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培训吸毒者同伴教育宣传员,鼓励吸毒者戒毒和接受艾滋病检测,教育吸毒者不共用针具,针具回收率力争达到100%。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管理和效果评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监督抽查,至少对30%针具交换者开展评估和质控工作。

中央财政对同伴教育员工作经费、针具发放、宣传材料和人员培训提供补助。全球基金项目对吸毒人员外展、评估与质控等工作提供经费补助。

(3)继续开展以推广安全套使用为主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和性病综合干预工作,继续扩大干预覆盖面。将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和多性伴者作为干预的主要目标人群。各地可采用广播、电视、报纸、广告牌、流动宣传和举办公众活动等形式,宣传安全套防病知识,营造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社会氛围,倡导安全性行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当地目标人群活动特点,选择目标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开展工作;建立业主负责制,确保在场所内摆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材料、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和免费发放点,方便目标人群购买和索取;要加强男男同性恋浴池的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加强医疗机构性病诊疗服务能力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可及性。性病诊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要对性病就诊者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的行为干预,包括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发放干预服务包、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开展性伴通知及动员就诊者接受HIV检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安全套推广使用等综合干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团体参与艾滋病性病综合干预工作,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全套推广、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及同伴教育等干预活动。

中央财政对性传播干预工作的宣传协调、同伴教育、艾滋病性病宣传材料和工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给予补助。全球基金项目对外展活动和师资培训等给予补助。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分别对以上活动提供补助。

5.加强性病防治能力建设,依托性病门诊开展干预工作。

(1)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提供梅毒等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等。每县培训10人,其中临床医务人员6人,实验室检验人员2人,疾控机构人员2人。同时,各省(区、市)组织对地市、县级疾控机构和性病防治机构中从事梅毒、淋病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骨干培训,提高疾控机构的性病检测能力,每省(区、市)培训30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负责对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教材模板。

加强省级性病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每个省级性病检测实验室采购RPR检测摇床和TPPA检测震荡仪各1台,使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梅毒实验室检测能力。

(2)依托性病门诊开展性病就诊者的干预服务。针对每个性病门诊就诊者发放干预服务包,服务包内包含性病艾滋病预防宣传知识要点、性病治疗的注意事项和转介信息、性伴通知卡和2只安全套等相关内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负责制定预防干预服务包的标准及《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格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级性病防治机构)按照要求统一制作干预服务包和《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逐级下发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每个性病就诊者发放1个干预服务包,并在《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服务内容,定期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性病干预服务包发放使用情况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报告系统统计上报。

各省(区、市)应当安排省级性病能力建设和性病病人干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对干预服务包制作、专业人员培训和设备采购给予补助。

6.整合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措施。

充分利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上,开展预防艾滋病、先天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在已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作覆盖面,同时整合开展孕产妇梅毒和乙肝检测工作,实施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措施。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根据检测条件和流程选择快速检测或

ELISA检测。对于第一次筛查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应用第二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的检测试剂进行复检。对于临产急诊入院分娩、孕期未接受过检测的产妇,同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检测。筛查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尽快进行确认试验。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及经费补助。

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选择继续妊娠并分娩的孕产妇提供免费CD4 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病毒载量检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血常规、肝、肾功能等相关检测。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以及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定期提供随访服务,至婴儿满18个月。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早期诊断检测及免费抗体检测,尽早诊断其艾滋病感染状态。对婴儿人工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适当补助。

(2)先天梅毒防治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梅毒检测。梅毒检测可先采用非特异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RPR或TRUST检测)进行筛查,结果阳性者采用特异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TPPA、TPHA或快速检测)进行确认。亦可采用特异性梅毒螺旋体快速检测进行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RPR或TRUST检测。两种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者诊断为梅毒感染,进行RPR或TRUST定量检测。

确诊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妊娠梅毒治疗,防治先天梅毒。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根据需要提供预防性治疗,定期提供随访服务。对确诊先天梅毒的患儿,进行规范治疗。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或乙肝病毒血清学五项检测(乙肝两对半)。对乙肝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免费注射1针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按照免疫接种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7.加强随访服务和预防配偶间传播。

对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各地应当对其进行定期随访,同时给予医学指导。通过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提供抗病毒药物等相关服务,提高抗病毒治疗的可及性。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按照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方案的要求,及时纳入抗病毒治疗计划中。

各地要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CD4细胞检测的可及性,保证随访到的病人的CD4细胞检测比例达100%,及早发现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将其纳入到抗病毒治疗计划中。在随访服务过程中,应当特别加强单阳配偶的告知和定期检测,积极预防配偶间传播。

中央财政对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交通费、信息员培训费等给予补助,实验室检测工作补助由全球基金项目支持。四川部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默项目支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

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盖项目支持,其他含中盖项目城市的省份部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盖项目支持。

8.继续扩大对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国家抗病毒治疗规范要求,为新开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每年至少提供4次免费CD4细胞检测,为接受治疗1年以上的病人每年至少提供2次免费CD4细胞检测。为治疗6个月以上的在治病人提供每年1次病毒载量检测。依据国家二线治疗方案,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测,对符合换药条件的病人,更换抗病毒二线治疗药物。如发现病人在治疗前或治疗后出现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疾病或因抗病毒治疗药物所带来的毒副反应,应当为病人提供适宜的检测和治疗,以保证抗病毒治疗效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抗病毒治疗数据,对抗病毒治疗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各级药品管理部门要保证抗病毒治疗药品的及时供应、合理储存和运输,减少药品在管理过程中的损耗。

为使抗病毒药物服用及时、减少停服、漏服,提高治疗效果,减少耐药的发生,对服药病人要实施监督服药措施(为保证质量,每位监督员每月最多监督病人数不得超过30人)。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将监督服药工作与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相结合。为了及时观察治疗效果,提高病人接受CD4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的可及性,解决病人到医疗机构抽血的交通困难问题,对病人提供一定的交通补助,保证治疗病人CD4细胞检测率达100%。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进展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按计划完成本地区医务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含执行抗病毒治疗的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培训,并提供参加临床进修培训和国家级培训学员的交通费。对治疗任务较重的地区,省地县要安排医务人员定期深入乡村巡回蹲点,指导和协助开展基层的治疗工作。

中央财政、全球基金以及中盖、中默等合作项目对抗病毒治疗药品、CD4和病毒载量检测试剂、病人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监督服药费、医务人员和信息员培训费、感染者和病人预防教育费、档案信息管理材料费等给予补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5省(市)的病人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监督服药费、人员培训费和病人预防教育材料费等以地方安排为主。

9.中医药治疗。

(1)加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网络建设和管理。加强中国中医科学院艾滋病中医药防治中心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基地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的省(区、市)建立一个专业人员齐备、具备诊疗条件的省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基地,负责组织和承担全省(区、市)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技术指导工作。

继续加强艾滋病中医药治疗点建设。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优先运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为当地患者提供价廉有效、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

(2)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专家组的建设,在各省(区、市)、地市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医药防治艾滋病专家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全国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均有相关人员掌握

艾滋病专业知识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基本技能。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省(区、市)的基层中医药人员进一步开展强化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3)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不断吸收各试点地区治疗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同时研究制定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全国规范地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

(4)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人数。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试点项目的治疗人数。同时,有条件的非试点省(区、市)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

(5)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科学研究。系统开展艾滋病中医证候的流行病学调查,总结我国艾滋病患者的中医证候演变规律;加强中医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临床干预研究和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及其机会性感染的临床研究,形成规范的临床治疗方案,探索建立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疗效标准;针对艾滋病的不同阶段,发挥中医药优势,研究开发若干治疗艾滋病的中药新药;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基础研究,揭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科学内涵,探索治疗艾滋病的新机制。加强科研管理,培育科研队伍,开展全国科研协作攻关,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家有关计划项目,不断提高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科研水平。

10.促进关怀救助措施的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其中,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各级教育、卫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各级妇联组织要根据《关于开展“12·1”关注孤儿万户爱心家庭公益行动的通知》(妇字〔2007〕4号),充分利用社会捐助资金,在孤儿所在地寻找爱心家庭,开展心理辅导,做好抚育、关爱艾滋病致孤儿童工作。

关怀救助工作经费以地方安排为主。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在其相应的项目实施地区对关怀救助工作给予经费补充。

11.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1)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目前,全国无偿献血工作正积极推进,各地相继取消政府指令性计划无偿献血,从机制上杜绝冒名顶替给血液安全带来的隐患。同时加大推进社区、村镇、企业、单位、学校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培训工作进度。在红十字日、世界献血者日和大型节假日等时间,利用中央提供的宣传资料(音像母带或折页、画册的模板),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减少计划无偿献血病例,通过组织发动自愿的无偿献血,以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与需求。

(2)加强实验室血液质量控制。提高输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有效降低溶血性输血反应,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等高死亡率的不良反应的发生,建立中国稀有血型库。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要求,由省中心实验室牵头,根据卫生部临检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比实验室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体系,进行实验室质量考评,并将结果报告国家参比实验室复核。

(3)加强采供血机构和临床医务人员培训。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血液采集、检测的源头和临床科学合理使用两方面保障血液的安全。由中央负责教材模板的提供和师资方面的培训,各地按照进度要求负责具体的人员培训工作。

(4)更新补充设备。2001年中央国债项目投入12.5亿元用于全国318个血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配置,填补了我国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无血站的空白,极大地改善了血站的工作条件,解决了检测设备陈旧落后的问题。多年来,大部分设备设施已老化,处于设备更新维护期,许多血站却缺乏资金,无法承担设备更新所需支出,不能及时维护设备,同时严重影响新设备、技术引入。因此,应由国家应投入经费在国债项目的基础上,更新补充设施设备。在西藏、青海等中西部地区,存在采血量少、区域跨度大、检测成本高等问题,为保证血液安全,为中西部省区配备检测试剂及标准品。

(5)稀有血型筛查的研究。为提高输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有效降低RhD阴性血以及其他比例更低的稀有血型人群的输血风险,启动稀有血型库建设项目,通过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对100万名献血者进行稀有血型的筛选,保存其稀有血型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稀有血型库。

(6)检测试剂的评估。目前采供血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存在的问题有试剂本身检测检出能力、灵敏度、特异性等方面,主要表现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变异体检出能力、灵敏度明显低于国外知名品牌试剂(如雅培)。丙型肝炎抗体存在特殊样本如弱阳性样本,一般多为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需经过确认才能判断试剂是否存在漏检或假阳性问题。在部分省建立试剂评估机制,通过血站对样本检测的结果分析实验室试剂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采集血站日常检测的结果,分析不同试剂检测的结果及阳性率,从而掌握不同试剂在血站系统中的使用情况;通过对血站报废血浆进行调拨的方式,进一步研究试剂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为政策的调整提供数据参考。

(7)开展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12个省(市)15家血站开展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改造、设备更新等。工作时要收集检测数据,科学评价核酸技术对于缩短经血传播疾病“窗口期”的影响。

12.继续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的工作。

中央财政支持第二轮309个示范区,其中包括5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258个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目前国际合作项目县(区、市)全部纳入第二轮示范区进行统筹管理。示范区要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推广第一轮示范区工作经验,国家将在做好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基础上,扶持各省(区、市)共建示范区并提供技术支持。各省(区、市)应当将本省的示范区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率先落实国家各项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措施,探索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性病发病率,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减轻艾滋病和性病的危害,为全国开展防治工作提供经验。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全国示范区的工作活动经费,5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每个补助工作经费40万元,258个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每个补助20万元。按照示范区数量,补助示范区所在省、地(市)督导与技术支持经费各1万元。

云南应当将德宏州、河南应当将驻马店地区,四川应当将凉山州,新疆应当将伊犁州作为本省(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以上4个地州将作为国家艾滋病防治重点联系点,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重点支持,每个地州中央补助1100万元。各地州工作方案应经省(区、市)卫生厅批准后实施。

13.加强督导评估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框架》的要求开展监督与评估工作。各地可以选取国家监督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作为监督与评估工作指标,切实地反映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和结果。各地要保证受益人参与监督与评估工作,加强不同级别执行机构监督与评估的能力,切实把监督与评估的结果应用于各级工作计划及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针对国家艾滋病防治监督与评估体系评估的结果,2010年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一系列加强监督与评估体系的活动:一是加强各级督导与评估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举办地市级培训班;二是进一步整合国家级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制定监督与评估工作计划;三是加强各级现场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督促各级防治工作按计划执行;四是加强各级督导与评估数据库的建设,提高数据质量与应用,省级和市级举办数据质量控制培训班,并开展数据日常管理;五是加强各级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的开展,加强全国1975个艾滋病监测哨点和105个性病监测点的常规工作,在全球基金支持的7省21个项目市开展流动人口基线调查和哨点监测工作;六是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通过全球基金项目支持7608个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并举办省级和市级质量控制培训班;七是加强艾滋病防治策略信息管理,支持省级召

开加强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平台研讨会;八是加强与政策制定者、社会组织和受影响人群之间的艾滋病相关信息的分享,召开数据分析及使用研讨会。

监督与评估活动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支持,全球基金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对项目地区提供一定的补助。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包括采供血机构)是项目的技术支持机构。各省(区、市)应当组成项目工作组或专家组,对项目地区各工作领域进行技术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统计全国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包括用于免费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品和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计划。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咨询检测和干预工作的宣传材料、省级骨干培训教材、性病干预服务包内容和样式的设计制定等。

4.各省(区、市)、地市和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艾滋病抗病毒药品、检测试剂等物品,发放记录要清楚详细,以备检查。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预防艾滋病、先天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下发。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医中药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项目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工作。国家设立项目专家组,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牵头,各项目省(区、市)有关防治艾滋病的中医专家参加,负责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技术方案的审定;对有关省(区、市)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评估等工作。

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项目工作方案和详细经费安排由国家中医药局另行下发。

(二)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共投入资金255789万元,其中中央补助地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206629万元,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预算资金40465万元,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8695万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各种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要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资源。对落实本项目各项活动中的不足经费要协调解决,有效利用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和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各国际合作项目省除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外,还应当完成国际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招标采购。

1.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集中对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中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美沙酮维持治疗原料和哨点监测所需试剂进行招标工作,各项目省(区、市)的卫生、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全球基金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根据项目要求执行。

2.各省(区、市)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补助的设备种类、试剂等,合理制定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各地也可根据需求,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进行集中招标工作。

四、执行时间

中央财政经费招标采购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完成,其他工作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

五、监督与评估

(一)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并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和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卫生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药物、试剂、设备等招标和采购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等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2

2010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结核病加强控制项目。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促进《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目标的实现,降低结核病的感染、发病与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目标。

1.新涂阳肺结核病患者发现率在70%及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2.2010年发现、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约106万例。

3.实施2010年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结核病防治工作。

1.患者诊断。

对到指定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可疑患者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1次痰涂片检查。据估算,每检查7例可疑者,可发现1例涂阳肺结核患者。

2.患者治疗及检查。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和随访检查,主要包括:国家免费提供统一标准化疗方案所需的抗结核药品;治疗期间提供3次痰涂片随访检查,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光片检查。各类患者的治疗以不住院化疗为主,采用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在当地结防机构接受规范的治疗管理。

3.肺结核病报病及治疗管理补助。

对推荐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医务人员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医务人员或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4.疫情追踪。

(1)疫情调查。了解全国乃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的流行状况和危害程度,2010年将开展的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培训流调人员,实施现场调查,汇总分析数据,并撰写流调报告,为保证各种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

(2)疫情追踪。利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社区医务人员或共公卫生工作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患者进行现场或者电话追踪。

5.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率。

(1)疫情报告。2009年全国启用优化后的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2)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与肺结核接触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员,动员已知的肺结核患者家庭成员尽早到结防机构就诊,是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手段之一。对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6.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省市县三级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举行“三下乡”活动;制作本省(区、市)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包括复制健康工具箱内材料和省内的材料);发放健康促进材料(包括材料的运输、分发等费用);对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

(2)强化督导。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省级每年对所辖地(市)增加1次督导;地(市)每年对所辖县(区)增加1次督导,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增加1次督导。

第二部分: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

2010年全国组织开展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覆盖31个省(区、市),共176个调查点。卫生部办公厅已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84号)和流调方案,中央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国家级:卫生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2.省级:项目省、地(市)、县(区)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落实规划各项指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

(二)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56335万元,覆盖密切接触者调查、患者管理费、报病补助、追踪疫情患者、网络专报、工作督导、健康促进等经费及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补助各地经费,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三)招标采购。

1.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于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卫生部将分别在项目实施中期和项目后期,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随机抽取部分省份,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3

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势头,保证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防治目标,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卫生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点疫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二)目标。

1.通过开展血吸虫病检查及时发现病人、对血吸虫病病人开展相关治疗,保护患者身体健康,控制传染源。

2.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治疗,改善其生活质量。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广大群众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有一定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4.通过调查钉螺范围,在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减少人畜感染危险。

5.加强血防技术培训,购置车辆等设备,提高防控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7省的189个项目县以及浙江省(仅晚血救治工作)。

(二)项目内容。

1.查、灭钉螺:加大查螺力度,共查螺39.1亿平方米,及早发现钉螺孳生地,确定易感地带;对严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氯硝柳胺浸杀、反复喷洒或泥敷等方式灭螺,灭螺10.6亿平方米,以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2.查、治病人:采取不同流行程度疫区分层防治的策略,强化重疫区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开展人群血清学检查1007万人次,粪便检查132万人次,人群化疗350万人次,晚期血吸虫病治疗25216人次。

人群查治工作与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化疗。对11300个村委会承担查治病组织工作进行补助。

3.健康教育:在重疫区村的重点人群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居民普遍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引导和帮助疫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向重疫区发放实用性健康教育材料135万个(套);支持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如公益广告、戏剧等形式);在血吸虫病疫区刷写宣传标语5.65万条,加大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宣传力度。

4.人员培训:为了提高疫区中小学教师血防知识,以乡为单位,对疫区中小学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师进行血防知识培训,共举办培训班1047期;对各县专业人员的防治技术进行规范化培训,共计840人次。

5.检查督导:对中西部地区5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的检查督导工作给予补助。

6.仪器设备:对新增的25个项目县每县购置灭螺专用车辆1台。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

2.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疫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3.疫区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在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县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卫生血防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到工作点,具体到工作量、执行人和实施方式,经市(地)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抄送卫生部。

(二)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各地根据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活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药品、劳务、培训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给予补助,共安排资金42851万元。

1.劳务补助费:由省至县级实行拨付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方案、核定的实际工作量,审定补助金额,并在年初向项目县(市、区)预拨不低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额70%的劳务补助费,年终考核合格后按实际工作量补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按标准和进度制定用款计划,核准补助金额,按时拨付劳务补助。其中,查、灭螺工作补助仅限于非血防人员,凭查、灭螺的责任人、工程队或合同书及领款人(单位)领款的原始凭证领取补助经费。村委会承担血防工作,凭村委会收款凭证领取补助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药物灭螺工程招投标,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2.培训、健康教育及检查督导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疫区县(市、区)及以下有关人员的培训、中西部地区5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人群化疗检查督导工作给予补助。由疫区省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费用: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工作由各省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药品设备:灭螺药品、人群治疗药品、健康教育材料、仪器设备等由地方招标采购。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药品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人群查病所需试剂由地方选购。z

(三)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应在项目实施前期,组织各级血吸虫病防治部门贯彻学习本方案,编制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并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向疫区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为了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本项目的免费药品,在包装上注明“免费药品”;凡享受晚血病人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

附件4

2010年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疟疾、包虫病、麻风病、地方病、手足口病、流行性出血热、布病、登革热、狂犬病防治及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癌症早诊早治、癫痫防治、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及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等工作,确保全国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上述重点疾病防治项目。

全国流感监测工作暂时按照《2009年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管理方案》(卫疾控发〔2009〕76号)执行,中央财政已下达专项补助资金(财社〔2010〕18号和财社〔2010〕44号)。

一、疟疾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到2015年,全国除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外,其他地区均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阶段目标。

(1)所有三类县到2015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所有二类县以及除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外的一类县,到2015年,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18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3)云南边境地区的一类县,到2015年,疟疾发病率下降到万分之一以下;到2017年,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覆盖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山东、福建、广东、河北、广西、江西、浙江、湖南、上海、重庆、辽宁、山西、陕西、甘肃、新疆等24个疟疾流行省(区、市)。

2.项目内容。

(1)开展发热病人血检。通过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及时发现传染源,共计开展发热病人血检703万人次。

(2)传染源治疗及人群预防服药。对云南、贵州、海南、西藏等4个葡萄糖六磷酸盐脱氢酶(G6PD)缺乏高发的省(区)的疟疾患者治疗前进行检测,共检测4.51万人。对发现的疟疾现症病人按照治疗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共治疗2.06万人次;针对间日疟病人易复发的特点,在每年春季对上年的间日疟病人进行休止期治疗,减少传染源积累,防止疫情蔓延,共治疗18.05万人次。同时在疟疾流行季节高发地区的高危人群开展预防性服药,共服药25.4万人次。

(3)开展媒介调查。在疟疾传播风险较高的地区,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媒介调查,动态反映媒介密度的消长和变化趋势,为采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共计对245个点开展媒介调查。

(4)采取媒介防治措施。根据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在出现暴发流行时,对疫点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或室内滞留喷洒等媒介防治措施,共计采购杀虫剂4.35万升。

(5)防治技术培训。通过为县级专业技术人员举办显微镜检疟原虫培训班,提高基层人员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共计开展1650人次培训。

(6)设备配置。为保障疟疾消除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疟疾流行省份的县、乡两级基层防治机构配置显微镜2320台。同时,为保证媒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所有新增媒介调查点的县级防治机构配备解剖镜120台。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及时分发设备。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流行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实施、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术指导与考核评估。

(3)流行村的村委会和乡村医生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流行区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地区的项目实施计划,经市(地)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272万元,对项目省开展疟疾防治药品、设备采购、劳务、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补助。

(1)药品和设备采购。疟疾药品和设备由地方招标采购。人群查病所需试剂由地方选购。

(2)培训、督导服药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开展防治人员培训、督导服药给予补助。由流行省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采购工作。

(2)各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未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2.项目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卫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和督导。

3.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卫生部。

二、包虫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包虫病在局部地区的流行。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团场)为单位,到2010年底,人群血清学阳性率(12岁以下的学生)下降40%以上,犬感染率下降50%。

2.目标。

(1)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使流行区农牧民群众对包虫病及其危害的知晓率有一定的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2)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管理和驱虫,犬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通过开展流行区重点人群查病,加大病人发现力度,对发现的包虫病病人开展药物或手术治疗,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4)对从事包虫病防治和诊疗的专业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配备基层疾控机构急需的防治、实验设备,提高防控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7个重点流行省(自治区)的157个重点流行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3个团场。

2.项目内容。

(1)重点人群查病。按照卫生部《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各项目地区对重点流行乡(镇)采用B超和血清学方法开展人群查病,共122.95万人次。对各流行乡(镇)12岁以下儿童采用血清学方法开展儿童感染情况监测,提供血清学检测试剂18.31万人份。

(2)救治病人。

①药物治疗。对新发现的包虫病病人,免费提供阿苯达唑片剂或乳剂;对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包虫病病人,每6个月进行一次影像学复查,评价疗效,确定需继续采用药物治疗的,免费提供阿苯达唑片剂或乳剂。药物治疗包虫病病人5.09万人次。

②手术治疗。为确保包虫病手术治疗的质量和安全,使患者就近得到有效的救治,各项目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定点医院,开展包虫病手术治疗2030例。每省(区、市)可选择1-2个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救治的试点,摸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包虫病手术救助管理机制。

(3)传染源犬管理和驱虫。参照《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以村为单位,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管理;每月定期对流行区的198.4万条犬采用吡喹酮进行药物驱虫;对流行区的犬感染情况进行调查,免费提供检测试剂19.66万份。

(4)健康教育。加强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包虫病流行区各级干部、群众对包虫病及其危害的认识,引导农牧区群众改变不卫生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流行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重点人群,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召开村民会议、结合宗教活动进行宣传、设立专题宣传栏、媒体宣传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防治包虫病的核心信息。

(5)人员培训。省级对县级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诊断治疗技术等专题培训,共计举办10期,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防治技能。县级对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的乡村医生、村干部或村兽医员等进行病人督导管理、传染源犬驱虫和管理、包虫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共举办188期。

(6)配备设备。为新增的50个项目县各配备1台包虫病诊断用便携式B超,用于开展现场查病工作。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责药品、试剂、消耗品招标采购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项目省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3)流行村的村委会、乡村医生或村兽医员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划制订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388万元,对项目省(区)开展包虫病防治的药品购置、手术治疗、检测试剂、设备采购、健康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见附表)。

(1)病人药物治疗督导管理补助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方案、核定的实际工作量,审定补助金额。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和进度制定用款计划,核拨补助金额。补助经费仅限于承担上述工作的乡、村医生、村干部,凭收款凭证领取补助经费。

(2)健康教育、培训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项目县(师)开展健康教育、培训给予补助。各项目地区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包虫病病人手术治疗费用。包虫病病人手术治疗工作由各省(区)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药品设备。人群治疗和犬驱虫的药品、B超由地方招标采购。人群和犬的检测试剂、实验耗材由地方选购。

3.招标采购。

(1)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采购工作。

(2)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期,组织各级防治部门贯彻学习本方案,编制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并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向流行区广大群众广泛宣传。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卫生部组织国家级专家每年对项目省的包虫病防治情况进行1次督导和调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各项目县的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等进行2次技术指导和检查督导。

3.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

三、麻风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促进《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目标的实现,及早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对重症麻风病人进行救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目标。

(1)加强病例发现,发现新病人1860例;

(2)强化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治愈病人1550例;

(3)对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处置,救治麻风反应、神经炎、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病人数分别为880例、1140例和215例;

(4)对重症麻风病病人进行救治,手术治疗1400例;

(5)对重症麻风病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向不同类别病人提供自我护理用具包、一次性换药包、防护鞋,人数分别为11500例、19000例和47500例。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项目内容。

(1)病例发现。

①可疑者筛查。流行病学数据显示,麻风新病人每年不断出现,人群中仍存在相当数量未被发现的传染源。培训乡村医生主动寻找并推荐可疑患者,专业医生负责赴现场核查。早期发现麻风病例,需筛查3万名可疑者。提供相关医学检查、乡村医生推荐可疑者补助及专业医生现场工作补助。

②密切接触者检查。麻风病通过直接接触传播,麻风病人家庭成员及近邻等密切接触者是高危人群。通过专业医生赴现场,对麻风现症病人数4倍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病例。提供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赴现场工作补助。

(2)病例诊断和治疗。尽早发现和确诊病例,以新病例和现症病例为治疗对象。通过乡村医生和基层医务人员报告病例,专业医生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并确诊病例;对新病例和现症病例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病例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核查,检查治疗效果。

促进广大乡村医生报告病例和治疗管理病例的积极性,实现确诊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传染源,最终基本消除麻风病。乡村医生深入偏远、艰苦地区,主动开展线索调查,推荐病例并最终确诊后给予报病补助;乡村医生经常性地深入偏远、艰苦地区对病人进行管理,观察治疗进展情况,通过2年有效治疗和管理,病例被判定为治愈后给予管理病人补助。

(3)严重不良反应处置。由于治疗麻风病时间长,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主要为麻风反应、神经炎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3种。对上述严重不良反应免费提供药品、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不良反应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检查,预防畸残发生及避免死亡。

(4)重症病人手术治疗。对存活的约15000名重症病人分期进行救治,开展手术治疗,避免失能和死亡。对每例手术病人提供住院、药品、治疗、护理和生活补助。

(5)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对存活的不同类别重症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防止失能和死亡。提供自我护理防护用具包,通过专业人员指导,掌握简单的技能,进行自我护理;向溃疡病人提供溃疡换药敷料包,由专业人员开展治疗;向麻木足患者提供防护鞋,防止创伤发生。

(6)规划管理工作。

①健教宣传:结合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时机,制作本省(区、市)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并定期进行评估等。

②疫情监测: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数据,定期赴现场采集信息等。

③人员培训:由省、地两级开展分级培训,加强专业人员和乡村基层人员的培训,提高知识和技能。

④设备配置:加强流行地区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麻风中心)麻风病理检查能力,分批配置皮肤组织切片机和病理生物显微镜各26台,用于筛查和诊断工作。由于大量可见畸残病人的存在,而基层麻风防治业务单位大多不具备基本简易手术和外科处置条件,为部分省份配置重症病人救治流动手术车5辆,深入基层提供防治服务,通过扩大服务半径,便于边远地区病人就诊。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卫生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国家麻风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要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2.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麻风病防治专项资金5819万元,对麻风病例发现、诊断和治疗、严重不良反应治疗、重症病人手术治疗、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及规划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3.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1.卫生部组织对重点省份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市(地)级、县(区)级的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并对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2.中央级制定考核和评估指标,对各省(区、市)防治工作情况和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3.每项活动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成评估报告和总结;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地方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2.目标。

(1)开展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评价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

(2)开展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监测,有效指导和评价防治措施。

(3)建立、完善防治碘缺乏病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有机结合,适时对高危地区特需人群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4)开展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监测工作,掌握全国大骨节病的病情动态;对适宜患者给予治疗补贴。

(5)在全国克山病重点病区开展病情监测;对重病区适宜的克山病患者提供治疗。

(6)重点支持开展地市级、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培训工作。

(7)根据重点地方病的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病区群众防治地方病知识的知晓率。

(8)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切实掌握《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9)加强省级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重点省份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设在黑龙江省)的能力建设;补充、更新省、地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工作的必需仪器、设备,保证地方病防治常规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1)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8个省(市)。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个省(区)。

(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贵州和陕西2个省。

(5)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湖北、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碘盐监测。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高危人群补碘。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大骨节病防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2个省(区)。

(9)克山病防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区、市)。

(10)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培训和项目实施培训。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健康教育。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3)省、地、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4)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10个省(区)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项目内容。

(1)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动态评价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2010在8个省(市)的31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改炉改灶进度、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病情监测等。

②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按照《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2010在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36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③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及时掌握病区居民户合格砖茶普及情况,动态评价病区人群饮茶型地氟病流行趋势,以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按照《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9号),2010在7个省(区)的27个县开展监测,主要内容有:砖茶饮用情况、病情监测等。

(2)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动态监控高砷煤矿管理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居民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以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2010在贵州和陕西2个省的4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高砷煤矿管理情况、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病情监测、死亡人口登记等。

②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改水工程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切实保护病区人民健康,按照《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2010在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98个村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3)碘缺乏病防治。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在全国2869个县级碘盐监测单位开展碘盐监测;对60个碘缺乏病高危县进行高危地区监测;根据高危地区监测结果,对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危地区育龄妇女适时采取应急投服碘油胶囊措施,防止出现新发地方性克汀病和儿童智力损伤。

(4)大骨节病防治。按照《全国大骨节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8号),在12个省(区)选取50个病区县开展大骨节病监测,掌握儿童大骨节病新发情况,确定大骨节病活跃病区,评价综合措施防控效果,为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提供依据。重点对四川5000例、西藏2000例和青海300例大骨节病患者

提供适宜治疗干预,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救治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大骨节病患者痛苦。

(5)克山病防治。按照《全国克山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7号),在全国13个省(区、市)进行病例搜索和重点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在重点病区对350例慢性克山病、潜在型克山病的适宜患者实施治疗。

(6)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根据各地防治地方病工作重点,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市、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项目实施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人员的项目培训。

(7)健康教育。开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作用,采取以播放VCD、张贴宣传画和向学生传播防治知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8)《规划》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掌握各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2010支持开展《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级、省级、国家级考评组逐级对下级报送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9)省、地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省、地、县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地方病监测、现场诊断、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等。

(10)加强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地区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配置地方病现场防治和实验室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及防治监测交通工具。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根据项目内容统一编制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

(2)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资金安排。

2010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总额为12181万元。主要用于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的防治监测、应急干预、患者救治、考核评估、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项目具体补助金额见附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各项目省要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3.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防治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进度。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启动;2011年3月底前完成招标采购工作;2010年11月-2011年4月落实项目实施计划;2011年5月各省(区、市)进行项目总结,总结材料报卫生部;2011年5月-6月卫生部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2.各省(区、市)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

3.项目工作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总结报送卫生部、财政部。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五、手足口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加大对手足口病防治的支持,及时发现处置手足口病疫情,提高手足口病疫情调查处置能力;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高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水平,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我国手足口病的病原谱构成、变迁及毒力变化。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开展此项目。

2.内容。

(1)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

在31个省(区、市)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进行病例的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收集、标本收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2)病原学监测。所有项目地区均需进行病原学监测,每个县区每年完成60人份标本的检测任务,分离病毒和开展病毒核酸的检测,以掌握病毒型别和流行特点。

(3)暴发疫情处置。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掌握暴发疫情的病毒变化及危险因素,收集相应的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检测证据,积累疾病暴发调查的资料。

(4)风险沟通和人员培训。项目省份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画等方式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努力形成良好的手足口病防控社会氛围。对手足口病防治专业人员和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三)项目组织措施。

1.组织形式。

项目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项目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部对各省(区、市)的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项目地区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防治措施实施及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地市级和县级疾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项目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项目确定的各项工作。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病原学监测、暴发疫情处置、风险沟通和业务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3300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项目病各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效果进行一次督导和检查。卫生部组织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考核评估。

六、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的监测、疫情处理、宣传培训及对流行性出血热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实施结果的监测和评估,逐步降低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1.项目实施范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浙江和陕西等7个疫情高发省份和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15个省份。

2.项目内容。

(1)出血热报告和监测。在所有项目省进一步规范监测方法和病例分类报告标准,对病例的实验室诊断进行试剂补助,提高病例的实验室诊断率,强化病例的病原学监测。

高发省份在既往有工作基础的高发县区,加强宿主动物鼠密度和出血热病原学监测,了解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观察宿主动物情况和病原分布,分析流行因素。

(2)疫情调查和处理。各项目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家鼠型疫区要在流行高峰到来前开展灭鼠工作。

(3)出血热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和评估。国家出血热疫苗接种效果评价技术方案,对7个高发省份接种地区在疫苗接种后报告的所有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对接种人群进行抽样调查,采集免疫前、后不同时点的血清,进行免疫效果评估;对免疫接种的成本-效益、人群接种的策略方法等进行评估。

(4)开展基层出血热技术培训。对基层专业人员进行出血热监测、实验室检测和调查处理技术培训;对扩大免疫规划纳入省份的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监测、疫情处理、扩大免疫规划效果评价、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经费422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流行性出血热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应当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流行高峰发生前完成对群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其他工作应当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总结报告。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

七、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重点省份疾控机构疫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遏制重点地区布病发病迅速上升势头。

2.加强牧业地区各级布病监测能力。

3.在部分布病高发地区进行布病病例规范化管理试点,减少布病患者慢性化数量,降低布病的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此项目。

2.项目内容。

(1)开展布病疫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相关流行因素。

(2)及时进行疫情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3)为疫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布病检验试剂,提高病例实验室诊断比例。

(4)举办基层疾控机构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培训班,规范布病诊断和治疗技术,提高基层诊治水平。

(5)开展早期病例筛查,对急性病例提供治疗补助,加强病例管理,减少布病慢性化率。

(6)支持省级布病防治专业机构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7)支持鼠疫布氏菌病预防控制基地生产和供应全国重点监测点监测用诊断试剂,开展监测技术省级师资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布病监测、疫情处理、检验试剂、人员培训、病例管理、省内检查指导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1381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每次覆盖50%以上的项目县,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报告。

八、登革热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重点地区登革热疫情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有效防范本地感染,避免疫情扩散。

2.开展媒介伊蚊监测,为登革热流行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提供依据。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重点省份。

2.项目内容

(1)登革热监测。

①疫情监测和诊断。

按照《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的要求,在未发生较大规模的暴发时,各地应当对所有的输入性登革热病例进行详细的个案调查,并采集血清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

②媒介伊蚊监测。

各省(区、市)根据既往疫情分布和现有工作条件,选择重点地市或县进行伊蚊密度和季节消长情况监测,以往有过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或曾发生暴发的地区,除伊蚊密度监测外,还应当采集蚊虫标本进行登革热病原学监测,了解本地是否存在登革热病毒循环。

(2)疫情调查和处理。

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发现病例和暴发疫情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输入性病例的病毒血症期在国内,应在病例周围进行病例搜索,对环境中的媒介伊蚊密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清除蚊虫孳生地和化学灭蚊等控制措施。一旦发生暴发疫情,要立即采取搜索病例,控制媒介密度等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播散。

(3)人员培训。支持各项目省对疾控专业人员开展登革热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的培训;对临床医务人员开展登革热诊断、治疗和报告的培训,以提高专业人员的登革热发现和应对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蚊媒监测、疫情处理、培训及实验室诊断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补助687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每次覆盖50%以上的项目县,并完成本地区的总结报告。

九、狂犬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加强高发省份狂犬病监测和狂犬病病例的调查处理;

2.提高各地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服务技术水平,规范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门诊;

3.提高群众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率。遏制狂犬病在高发地区的上升,降低全国狂犬病发病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2008年以来报告病例数较多的省份,包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9个省(区、市)。

2.项目内容。

(1)病例的调查和处理。所有项目省份对报告的所有狂犬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100%开展规范的个案调查,尽量采集病例或伤人动物的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查清传染来源,促进有关部门清除当地病犬和可疑犬,强化犬的免疫,控制动物间狂犬病的流行。

(2)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处理。所有地区接到一犬伤多人事件报告后,需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伤人动物来源、伤人经过和致伤特征等,对共同暴露者开展追踪调查并采集伤人动物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促进犬伤者尽快进行规范的暴露后处置。

(3)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所有项目省份应当对所有从事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逐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预防处置技术水平。开展对暴露处置门诊的指导和检查。

(4)暴露后免疫补助和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开展高发农村贫困人口暴露后免疫补助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积极探索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标准和管理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区试点建立狂犬病处置示范门诊,对门诊的设备、人员和操作规程提出规范化要求,推广建立外伤处理、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接种相结合的综合性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提高卫生部门处置服务的能力。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病例调查处理、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贫困人口暴露后处置补助、暴露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专项资金补助613

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每半年一次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总结报告。

十、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

(一)慢性病危险因素评估、控制及干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1.项目目标。

总目标: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一批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危险因素,减少慢性病发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总结成熟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工作目标:

(1)加强政策倡导,制订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关公共卫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2)建立持续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筹资机制和渠道,实现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开展慢性病监测、干预、评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4)提高示范区人群烟草消费、不合理膳食、身体活动不足等慢性病危险因素知识知晓率,逐步提升健康行为形成率。

(5)加强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预的技术指导,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进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

2.项目范围。

覆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区/县为项目范围。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福建、安徽、河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甘肃和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覆盖1个区/县。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和青海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覆盖2个区/县,共计47个项目区/县。

示范区的选择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1)示范区的区/县级政府重视,支持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能积极配合,街道及乡村有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2)有较完善的慢性病防治队伍,有一定工作基础和能力。

(3)开展过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和监测工作的地区优先。

(4)根据示范区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3.项目工作内容。

各项目省可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示范区工作内容可根据国家方案整体推进,也可以结合当地优势,突出重点,将特色做深做细。

(1)加强政策倡导,建立工作机制。

区/县级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慢性病相关指标纳入有关政府部门考核内容。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形成联防联控格局。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慢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团队,共同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评估和考核体系。

出台至少1-2项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区构筑10分钟步行可达的健身场所,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制订工作场所职工工间操制度,每天职工运动时间不低于20分钟;在机关、学校、企事业食堂和公共餐厅推广健康饮食宣传制度;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促进健康的食品;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单位标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学校等禁止吸烟;促进媒体规范宣传;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预防性服务付费机制等。

(2)广泛开展全人群健康促进活动。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三个重点,开展四项行动,包括“人人知体重(腰围),成人测血压行动”,“家庭、食堂和餐馆减盐限油行动”,“推广简便适宜技术,促进人群健康行动”和“慢性病主题日宣传活动”等系列行动。

通过开展人群健康促进活动,示范区人群实现“五个覆盖”,即至少获得一种慢性病宣传材料,参加过一次慢性病讲座或主题宣传活动,学会使用一种适宜工具,测量过一次个人健康指标(体重、腰围或血压),掌握一项健康自我管理技

能。本要求东中西部地区各示范区达到“五个覆盖”人数累计不少于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视高危人群发现和预防性干预。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压、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现在每日吸烟者。本重点工作是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提供测量体格和基本生理指标的简易设备,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方便职工和居民主动测量个体健康指标,及时发现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范区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的单位不少于10个。

(4)加强基层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区、工作场所和家庭为基础推广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本自我管理小组不少于10个。

(5)收集基础资料,加强综合监测和评估。

整合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掌握当地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状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干预领域,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慢性病综合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有资源,在常规工作中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中收集脑卒中、冠心病、癌症等发病资料;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收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资料。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相关监测和调查工作。

(6)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队伍。

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保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预防控制理论与技术培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人员慢性病监测和综合防控技术水平和能力。

4.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卫生部疾控局成立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作为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制订技术实施方案,开展省级师资培训并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定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专项资金1186万元,对项目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督导和数据分析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5.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项目目标。

总目标:进一步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范围,创造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具体目标:

(1)2009年以前已经启动行动的省(区、市)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作。

(2)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各省(区、市)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启动工作。

(3)所有启动行动的省、地市、县(区),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至少2次健康促进活动。

(4)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要求,继续推广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每省至少新创建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各3个。

(5)鼓励各省(区、市)继续推进“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知识一条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

(6)根据国家行动办公室的要求完成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省级评价。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辖区30%以上已经启动或于2010年底前将要启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的项目县(区)。鼓励各省(区、市)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工作。

(2)项目内容。

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项目县(区)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组织管理机构,包括行动领导小组和行动办公室。行动办公室建议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省级行动办根据本管理方案,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制定有利于工作开展和资源整合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健康日活动以及支持性环境建设等内容。方案中应当明确既往工作基础和工作延续,2010年工作任务和确保任务完成的工作计划。各省(区、市)指导辖区项目县(区)制订和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计划,并在国家行动办公室的指导下定期完成辖区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工作。

②行动启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189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2007-2015年)的工作要求,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各省(区、市)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启动工作。启动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倡导与领导示范作用,动员多部门参与,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点宣传“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的知识和理念,为群众提供应用技能指导。

③健康促进活动。所有启动行动的省、地市、县(区),包括在2010年新启动的县(区),应当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至少开展2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场活动,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影响。

④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既往工作基础上开展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要求每个省(区、市)完成新的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创建各3个。创建标准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各省(区、市)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指导方案和验收标准。

⑤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程序,对项目所在县(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慢性病健康促进知识、技能,行动启动方案和要求,示范创建和考评办法,以及生活方式行动的督导和评价办法等。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管理及各级职责。在卫生部疾控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国家行动办公室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材料,负责省级师资培训;制订考核和评估方案,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项目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抽查

考核和评估;负责撰写项目总结评估报告;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效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统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各项工作,指导方案制订,协调各项工作落实,组织考核与评估。省、县(区)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技术培训、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和各项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开展项目县(区)工作的质量控制,逐级报送有关材料。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订项目技术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专项资金179万元,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三)慢性病监测。

1.项目目标。掌握我国居民慢性病危险因素、主要慢性病患病的流行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确定疾病预防控制优先领域、制定慢性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评估国家卫生及相关政策、慢性病防控项目的效果提供信息。通过开展慢性病监测,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慢性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建设。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北京东城区、通州区,天津红桥区、蓟县,河北唐山市开平区、迁西县、秦皇岛市海港区、磁县、武安市、张家口市桥东区、宣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平定县、壶关县、朔城区、绛县、临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林右旗、开鲁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苏尼特右旗,辽宁沈阳市新城子区、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市千山区、凤城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阳县,吉林长春市南关区、德惠市、吉林市丰满区、集安市、龙井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依安县、鸡西市梨树区、宝清县、大庆市大同区、桦川县,上海卢湾区、松江区,江苏南京市浦口区、徐州市云龙区、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金湖县、响水县,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奉化市、桐乡市、安吉县、金华市婺城区、遂昌县,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安庆市大观区、天长市、巢湖市居巢区、蒙城县、泾县,福建三明市梅列区、惠安县、建瓯市、永定县、宁德市蕉城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县、赣州市章贡区、龙南县、上高县,山东青岛市市北区、李沧区、沂源县、枣庄市薛城区、烟台市芝罘区、蓬莱市、高密市、莱芜市莱城区、莒南县,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洛阳市吉利区、新安县、滑县、辉县市、唐河县、睢县、信阳市浉河区,湖北武汉市江岸区、黄石市黄石港区、宜昌市伍家岗区、谷城县、云梦县、天门市,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浏阳市、常德市武陵区、平江县、郴州市苏仙区、洪江市、凤凰县,广东广州市越秀区、南雄市、四会市、五华县、汕尾市城区、云浮市云城区,广西宾阳县、柳州市柳北区、桂林市秀峰区、合浦县、凌云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海南海口市美兰区、定安县,重庆万州区、大足县,四川成都市青羊区、彭州市、攀枝花市仁和区、资中县、西充县、汉源县、康定县、越西县,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湄潭县、玉屏侗族自治县、施秉县、独山县,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通海县、广南县、勐腊县、祥云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墨竹工卡县、米林县、乃东县、江孜县、陕西铜川市王益区、眉县、华阴市、洛川县、汉阴县、景泰县,甘肃天水市麦积区、张掖市甘州区、敦煌市、临潭县,青海西宁市城中区、平安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卫市中卫城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和县、莎车县、和田县、新源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等162个监测点开展慢性病监测工作。

监测对象为1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共收集97200人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的核心信息。

(2)项目内容。现场调查包括问卷调查、身体测量和生化指标检测三部分。技术方案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另行下发。国家对省级和县级慢性病监测技术骨干进行一级培训,各省(区、市)按照国家培训方案对各监测点未参加一级培训的全部慢性病监测人员进行二级培训,提高监测地区疾控系统慢性病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监测质量。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及工作任务。卫生部疾控局负责慢性病监测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制订技术方案、调查问卷和培训教材;编制数据录入软件,汇总全国调查资料,分析、清理监测数据等;对现场调查提供技术指导和进行质量控制;负责省级和县(区)监测骨干人员的培训。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慢性病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领导,省级疾控中心成立省级现场调查工作组,根据国家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制订本省(区、市)慢性病监测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监测工作;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二级培训;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本省监测地区数据录入和问卷保存,并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完成国家项目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身实际,扩大监测范围和人群,建立和完善具有省级代表性的慢性病监测系统。

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协调、管理本县(区)监测工作;县(区)级疾控中心在省、地市级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区)监测现场工作。

(2)技术保障。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对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包括抽样方案、现场实施方案和质控方案等)以及调查问卷进行修订与论证,开展现场预试验,保证监测方案整体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省、地市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监测点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监测专项经费1639万元,对项目省的慢性病监测、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并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省、市、县三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四)营养监测。

1.项目目标。

总目标:开展覆盖全国城乡居民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定期收集居民的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信息,分析和发现存在的营养健康问题及相关危险因素,建立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调查体系和信息数据库,为政府部门制定营养与健康相关政策提供基础信息。通过开展监测工作,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营养工作能力建设。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人群监测:重点在天津河西区,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邯郸市邯山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连市中山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上海长宁区、虹口区,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泰州市高港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厦门市思明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山东潍坊昌邑市,河南郑州市金水区、洛阳市吉利区,湖北武汉市江汉区、鄂州市华容区,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广东珠海市金湾区,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重庆南岸区,四川成都市金牛区,云南昆明市盘龙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陕西西安市新城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天水市麦积区,青海西宁市城西区,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开展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

7.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 篇七

1 认真做好HIV的监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妇女到内地结婚的人数逐年增加, 在有条件的地区, 对所有结婚登记人员进行HIV检测, 通过婚前全面检测, 能够及时发现HIV阳性患者, 有效阻断夫妻之间传播和对婴幼儿的HIV垂直传播。各个企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 在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时, 要增加HIV的检测项目, 及时发现HIV阳性者, 并进行规范管理。各医疗机构在进行各种输血、妇女生产、临床手术等各种诊疗活动时, 都要开展HIV检测, 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疾控中心要定期对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镇街卫生院等医疗单位, 实施HIV实验室质量控制, 确保检测质量。

2 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 严格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提倡无偿献血, 确保献血质量, 防止经血传播HIV。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院输血科的日常监督、要对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检测HIV, 保证生命不受到HIV的侵袭。要出重拳打击非法采血、供血行为, 坚决遏制经采供血传播HIV。

3 加强对艾滋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全面提高广大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了解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吸毒、贩毒人员打而不减;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妇女源源不断地到内陆结婚;一些特殊场所的暗娼不断增加;男男同性行为逐步上升。 (1) 要广泛宣传怎样预防艾滋病、通过什么途径传播艾滋病。 (2) 对HIV感染者和ALDS进行正确的心理疏导, 定期检测CD4+T淋巴细胞, 合理进行抗病毒治疗。

4 实施重点人群和公共场所的干预

传播艾滋病的方式是以注射吸毒、男男性行为、卖淫嫖娼为主, 在一些公共场所的房间里摆放安全套, 卫生间张贴艾滋病宣传画, 让更多的群众知道什么是艾滋病、艾滋病是怎样传播的, 怎样预防艾滋病, 得了艾滋病怎样治疗等内容的活页册, 摆放在社区服务中心、宾馆的门厅及房间, 通过这样各种方式就会有效降低艾滋病的传播。

5 认真做好HIV的监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妇女到内地结婚的人数逐年增加, 在有条件的地区, 对所有结婚登记人员进行HIV检测, 通过婚前全面检测, 能够及时发现HIV阳性患者, 有效阻断夫妻之间传播和对婴幼儿的HIV垂直传播。各个企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 在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时, 要增加HIV的检测项目, 及时发现HIV阳性者, 并进行规范管理。各医疗机构在进行各种输血、妇女生产、临床手术等各种诊疗活动时, 都要开展HIV检测, 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疾控中心要定期对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镇街卫生院等医疗单位, 实施HIV实验室质量控制, 确保检测质量。

6 加强艾滋病实验室安全防护

建立艾滋病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标准操作程序, 制定艾滋病实验室应急事故处理预案, 并建立意外事故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和艾滋病血液以及应用物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艾滋病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1)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隔离衣进入实验室必须穿隔离衣、戴手套, 操作完毕, 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 实验室操作过程中, 如果危险性较大, 必须戴双层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 (3) 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脱去隔离衣和洗手, 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4) 对所有带入实验室的物品都应进行检查, 含有测试样品的包裹应在安全柜或其它适当的装置内打开。 (5) 将HIV测试样品转送其它实验室时, 应防止对人员和环境的污染, 护送样品的人应明确接收地点和接收人, 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确认样品已送到指定的实验室。 (6) 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材料在带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 (7)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 以防刺伤。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锐器。禁止将利器废弃物与其它废弃物混在一起及放在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地方。 (8) 实验完毕必须对工作台面、器械、仪器、场所等进行消毒进入实验室必须穿隔离衣、戴手套, 操作完毕, 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7 积极做好艾滋病的疫情报告

在全面做好艾滋病检测的同时, 对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控中心在获得疫情信息后, 对初筛实验室检测的艾滋病阳性感染者, 抽取血清, 送上级业务部门确诊。对上级业务部门确诊后阴性结果要对患者予以解除。对阳性结果的患者, 要对其进行随访, 对家庭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知识培训, 对感染者进行有关艾滋病管理的培训, 并纳入规范化管理。实行CD4+T淋巴细胞检测, 检测率达到了100%, 凡CD4+T淋巴细胞<200/mm3的艾滋患者, 进行抗病毒治疗。

8 充分利用好全球艾滋病防治基金, 达到艾滋病防控效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艾滋患者发病现状和流行趋势, 在保证项目组工作人员工资和各种补助的同时, 逐项落实了艾滋病专项防治经费, 做好艾滋病免费咨询、HIV检测、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患者的规范管理, 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干预等工作。根据艾滋病全球基金项目的需要, 配备具有艾滋病防治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加强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不断适应形势下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艾滋病防控工作是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 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是一项政府以及各个相关部门参入的社会系统工程。

9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防控艾滋病的新格局

做好艾滋病防控工作的关键是政府的主导。 (1) 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 分管领导靠上抓,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防控艾滋病的有关政策文件, 按照疾控中心上报的艾滋病疫情, 政府牵头组织召开艾滋病防控联席会议, 由艾滋病成员单位参加, 评判当前艾滋病流行趋势和疫情状况, 同时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部门分工, 制定艾滋病防治方案。 (2) 经济、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文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 制定相应的艾滋病防控实施办法, 部门之间密切配合, 全面履行艾滋病防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认真加强对艾滋病防控工作的督导。 (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组的工作人员, 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执法, 按照《献血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艾滋病的疫情报告、患者管理、诊疗过程中的HIV抗体检测, 实行监督管理。经过卫生监督检查, 切实规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的艾滋病防控工作, 有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的措施的同时, 承担了全球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 经过项目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 全面通过了考核验收, 达到了项目的标准要求, 按照全球艾滋病基金项目标准要求, 并探索出了一套新形势下的艾滋病防控工作机制, 努力做好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摘要:诸城市是全国百强县 (市) , 列全国第35位, 总人口107万, 工业企业发达, 交通便利, 旅游资源丰富, 流动人口多, 近几年来, 艾滋病病毒感染和发病人数增长较快。在广泛实施艾滋病重点人群的各项干预措施, 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同时, 进一步加大医院在医学诊疗活动中, 艾滋病疫情监测方面的力度, 对更好的全面了解艾滋病现状, 有效控制诸城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不断上升的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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