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24-07-07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9篇)

1.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篇一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07〕41号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的资金。

第三条 推广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强化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

章 推广资金使用

第四条 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各级农业、水利、水产、林业、畜牧、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省属农业院校和具备推广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应注重发挥体系网络优势,在推广技术的同时,注重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培育新型推广主体,创新推广手段和形式,不断提高推广效率。农业科研院所、省属农业院校应注重发挥科技优势,通过项目实施,建立成果展示和辐射基地,构建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推广的有效渠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发挥连接市场、贴近生产的优势,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

第五条 对于普及面广,符合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重点,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全省性的技术推广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单位负责推广;对于区域性强、产业特色突出的技术推广项目,原则上由省级以下单位负责推广。

相关推广主体应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横向和纵向联合。对围绕区域优势产业,具备较大推广规模,推广主体多元化,能实现推广、科研、生产优势互补的项目,将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条 推广资金重点支持涉及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资源节约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技术推广项目,并以集成综合配套技术为主,兼顾效益显著、特色突出的单项技术。主要包括:

(一)粮、棉、油增产增收技术;

(二)瓜、果、菜安全高效技术;

(三)农业环境修复、水土保持与资源节约合理利用技术;

(四)设施园艺及花卉优质安全高效生产关键技术;

(五)畜禽安全高效养殖技术;

(六)水产品安全高效养殖技术;

(七)林业生态建设、资源培育与综合利用技术;

(八)农业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应用技术;

(九)名、特、优、新、稀农产品生产技术;

(十)农业防灾减灾及水安全技术。

第七条 推广资金支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全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生产中急需的农业技术;

(二)适应范围广、节本增效潜力大,能较快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技术;

(三)技术成熟、先进实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技术。

第八条 推广资金主要用于:

(一)技术引进、培训、示范、咨询、考察交流、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差旅费、劳务费等支出;

(二)省级开展与推广项目相关的评审论证、组织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补

助。

第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对实施效果突出,影响较大,需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项目,可给予连续支持。

第三章 项

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部门根据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公开发布的农业主推技术,编制下达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和项目申

报要求。

第十一条 全省性的技术推广项目由省直农口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所属单位和省属院校申报;区域性推广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

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经省直农口部门或市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

定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推广资金。

第四

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合理使用推广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和技术档案,采用图片、文字、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详细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为项目检查验收提供依据。要注重技术集成与创新,注重点面结合、多层次结合和产学研结合,通过建立示范样板或展示基地、召开现场观摩会和举办培训活动等,加快技术推广应用进度,充分发挥项目的辐射带动

作用。

第十五条 省直农口部门和市级财政、农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建立项目实施的管理档案,全面反映项目进度、质量和效益,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直农口部门或市级财政、农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的技术档案、自验总结报告等资料。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暂停相关省直农口部门和

有关市下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推广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

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直农口部门、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

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篇二

本刊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着力加强农机管理系统和农机化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机依法行政、监管和服务能力,保障全省农村各业机械化的全面发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编办决定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更名恢复为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农机管理部门中农业机械监理执法机构的建设,全面提升依法监管农业机械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务员局决定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直属的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鲁综)

3.山东省地域农业品牌化设计探讨 篇三

摘要:山东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产品在全国享有重要地位,但地域发展分散,品牌产品单调,品牌设计较为落后。烟台苹果作为山东省最具代表性的农产品,与其他传统农产品相比,在品牌意识及品牌推广等方面先行一步,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文章将烟台苹果作为样板,分析总结地域农业品牌化的措施经验,为山东省地域农业的品牌化设计提供建议。

关键词:山东 地域农业 烟台苹果 品牌化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6)02-0126-02

1 山东省地域农业品牌化设计近况

(1)山东省地域农业品牌化设计背景

山东是传统农业大省,存在大量涉农产业集群,农业资源丰富,被誉为是中国的菜园子、果篮子。2005年,制定《山东省名牌发展规划》,并正式颁布《山东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自此,山东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机制逐步成熟,开发出了一批优势地域农业品牌,品牌结构向板块、规模经营发展。

(2)地域农业品牌化发展途径

推进农业品牌化主要有资源利用模式、产品开发模式、科技创新模式、文化附加模式这四种模式。以青海为代表的省份采取资源利用模式,利用自身“无公害超净区”的优势,推出了“天露”、“一片绿”等品牌,产品涉及12大类,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新疆采取的是产品开发模式,抓住优势产品,打造“楼兰”等品牌,产品销往国内外。哈尔滨、金华等地充分挖掘本土特色食品的品牌优势,采用文化附加的发展模式,传承和发扬本地土特产的工艺,彰显文化情结,成为消费者最熟悉的食品品牌。山东省主要采取的是科技创新模式,运用高科技,加快农业良种选育、繁育和推广,更新品种,提高单产,改善品质。相比而言,山东省采取的品牌化发展途径对于地域农业的品牌化见效最慢,主要依靠的是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口碑。

(3)山东省发展地域农业品牌化的必要性

山东虽然是农业大雀,但是农业品牌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成绩并不突出。并且山东农产品有口碑却无品牌,存在农产品附加值低、农业产业链短等问题,与山东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称。在现在这个发展迅速的社会中,尤其是互联网经济如此发达的现代,发展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山东农业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极大地制约了农民收入增长。

(4)山东雀地域农业品牌化落后的原因

作为农业大省,传统文化圣地,传统的农业观念和小农经济思想仍在基层农户中影响甚深,现代品牌意识单薄,一般多是分散的小生产模式、粗放式经营。市场理念落后、创新精神不足和品牌意识不到位都极大阻碍了产品在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由于基层农户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技术操作和创新能力相对落后,不仅使劳动生产率低下,也导致农业品牌产品内在品质低,市场竞争力弱。山东颁发了品牌化发展规划和认定管理办法后,农业品牌战略稳步前进,形成了一批具有地域优势的农业品牌,但是凭借单—产品和单一化的发展模式很难在更大更广阔的市场上叫响。

2 烟台苹果品牌化设计经验

烟台市位于省胶东半岛北部,北临渤海,南濒黄海,低山丘陵区,河网发达,众多河流冲积而成的小平原沙土层厚而肥饶,盛产苹果、大樱桃等水果,并在国内享有较高口碑。烟台市在农业的品牌意识方面,相对山东省内其他地市,—直走在前列。烟台苹果作为最具有地理代表性的农业品牌,在品牌化设计方面具有发言权。

(1)完善形象,提升内涵。参与国内、国际各类展会、全球范围内征集广告语、航班免费赠苹果,增加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充分调动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农业品牌化的积极性,环绕文化建设,开展义卖助学和捐赠等公益活动,并面向全国征集包装箱设计,发展独具地域特色的“苹果剪纸文化”,举办“果香烟台”摄影大赛。

此外,烟台市公开招标,定做《烟台苹果品牌战略规划》,配套实施《烟台苹果品牌管理使用办法》。在《烟台苹果品牌战略规划》中,为立足新时代的传播方式,编制了包含品牌主形象、品牌价值支撑图形、品牌价值辅助图形以及品牌卡通形象等元素在内的完整的品牌形象:新的烟台苹果品牌口号:“中国第一个苹果,烟台苹果”取代“烟台苹果,果真出色”;“大拇指苹果”形象成为烟台苹果的品牌新形象;品牌卡通形象“拇指哥”将广泛应用于产品包装、品牌推广等画面中,并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开展趣味营销,促进消费互动。

(2)提升品质,树立口碑。2014年,烟台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苹果产业提质升级的意见》,提出在苹果生产管理、采后处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引领国内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随后引进8个国内外优良品种、100多个优良砧木,建立两处脱毒苗木繁育基地,更新改建老龄果园1000亩,提升精品果园2000亩。

出台《“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将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的产地范围缩小到现辖行政区域内,使用主体具备一定规模,且果园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生产要求。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必须先向烟台市苹果协会提出申请,经实地考察、审核批准后,签订《“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此举将有效保证烟台苹果内在品质,避免同品牌产品品质良莠不齐,保护品牌纯净性。

(3)产业融合,创新业态。互联网是人类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拥有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和提升劳动生产率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是转型升级的重要机遇。烟台苹果响应“互联网+”,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打造了多个阿里巴巴农村淘宝示范县,并建设上线了“烟台苹果网”农产品垂直电商平台。烟台苹果还开通了微博、微信,及时发布活动信息,使“老土”的农产品也穿上了“时髦”的新衣。

3 烟台苹果对山东省地域农业品牌化的启示

烟台苹果的品牌建设上升到政府层面之后,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且烟台苹果的“大拇指”形象也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我们应积极借鉴烟台苹果品牌设计的成功经验,结合地域特色,发展本土的农业品牌。endprint

(1)加强政府引导,营造社会氛围

将农业品牌化作为富民强民工程,增强支持引导,促进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施展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激发社会资金投入和经营主体打造品牌的积极性。建立地域特色农业的社会组织,参与制定本地区特色农业品牌发展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地域农业品牌化进程。

(2)立足自身优势,提升产品品质

品质是品牌的核心和基础。保护地域特色农产品的传统优势,与国内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攻克农产品技术难题,选育优良品种,为地域特色农产品更新换代提供充足的品种储备,力求在高产的同时保持较高的产品品质。

(3)加大市场宣传,推广品牌文化

农业品牌化进程包括品牌宣传、市场推广和消费引导等内容,是将产品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的有效措施。利用报纸、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体宣传农业品牌,并积极向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方式靠拢。在大型超市、连锁店中引进地域农业品牌,开设地域特色农产品品牌销售专柜或门店,为地域农业品牌开发更广阔的市场。

(4)健全监管机制,护卫品牌权益

注册、认定的品牌是相应主体独立拥有的重要资产,应该受到法律的护卫。健全品牌监管机制,指导农业品牌商标所有权人对自身商标实行自我保护;建立动态跟踪管理机制,防止商标和域名的恶意抢注,严厉打击假冒农业品牌商标、标识的违法活动,维护农业品牌的质量相信誉。

(5)创新农业业态,促进产业融合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成长,品牌化、网络化相对传统商业模式将具有绝对性优势,网络化销售的便捷性弥补了农业品牌传统销售渠道单一和营销过程复杂的不足。山东作为农业大省也将不可避免地迈出这时代性的一步。建设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地域农业品牌,发挥集散型农业优势,利用现有农产品的影响力带动当地特色农业发展。

提供具有山东地域特色农产品整合销售平台。同时线下在区域和交道便利的地方提供可供参观的现代管理农产业园、体验式的采摘城郊农场和见学城郊牧场。建立比较完整的产供销产业链,基本完成线上了解感受品牌文化、线上订购产品、冷链运输上门、线下参观见学活动等内容。

4 结语

4.山东农业大学开放实验室管理意见 篇四

为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开放实验室的建立

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对大学生、研究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学院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面向学生开放。

二、开放实验室的任务

开放实验室以开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研究型、综合型实验项目为主,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推动学生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进入开放实验室的程序

学生个人或社团组织、兴趣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假期)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进入开放实验室的计划,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报所在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由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与有关院、部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联系,由院、部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具体安排学生进行实验。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四、开放实验室的经费

开放实验室于每学期末填报下一学期进行开放实验所需实验消耗材料预算经费,经实验中心主任核定后,报院领导审核批准。院于每学期初将所需经费核拨到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主任或开放实验室主任掌握使用。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5.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篇五

为不断提高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实现“阳光成才”资助育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性资助内涵

发展性资助是指在充分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性需要的前提下,以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长远发展需要,促进他们在专业学习、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和能力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资助。

二、组织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发展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负责对学生发展性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以及对发展性资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发展资助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学院资助经费使用,考核学院相关工作,分析评价资助效果等。学院成立发展性资助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负责落实本学院发展性资助工作。负责制定本学院发展性资助实施管理方法,开展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指导、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项目申请条件

1、通过项目立项的方式对申请学生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自己组织团队申请也可个人申请。团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得低于20%。

2、项目内容要与学业提升、就业创业、科技创新、素质拓展等有关,项目形式可以是课题、竞赛、活动等。

3、学生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实施项目过程、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项目内容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学生要对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项目预定期限内完成。

4、每个项目配备指导教师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责任心强、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担任。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1、发展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项目执行时间为1个或2个学期。

2、申请人(负责人)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书》,向学院指导小组提出申请。

3、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的原则,学院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4、学院指导小组填写《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立项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经费来源与使用

1、发展性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于学生发展资助专项经费,按照“学校划拨至学院、学院分配管理、项目团队自主使用”的方式管理和使用经费。

2、获得立项的发展性资助项目,可由学院自主设档,一般按照1000—3000元/项的标准予以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至项目负责人个人银行卡中。

3、经费主要用于学生项目实施的必要开支。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若经费使用不当学院可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六、项目实施及验收

1、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项目题目及预计目标。

2、项目实施后,学院指导小组要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考核,组织结题验收,验收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学校对学院发展性资助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察评审,编印发展性资助优秀项目成果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学工处

2014年3月25日

6.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篇六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员工待岗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现有人力资源,完善竞争择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员工的岗能匹配,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待岗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待岗培训管理办法》)等行内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辖内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待岗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因能力不足或态度、行为不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暂不适宜继续工作,但尚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员工,通过培训实施改进和重新配臵岗位的过渡性安排制度。

第四条 待岗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待岗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培训挖掘员工潜在的工作能力,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态度和行为,提升员工的个人价值,满足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

(二)公平公正。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和考评体系,公正、准确地甄别需要待岗培训的员工,并尽量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机会,不得将待岗培训作为随意处罚员工的手段。

(三)优胜劣汰。待岗培训是过渡性安排,对经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章

待岗培训的对象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将其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在年度考核中初次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或者三年内有两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二)经考试或考核,业务技能达不到上岗要求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六个月内累计三次及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

(四)在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岗位竞争中无法实现上岗的;

(五)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暂不适宜继续工作又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

(六)员工违规违纪,个人积分有过一次积分周期总值记录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或暂不适宜继续工作,但尚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待岗培训对象: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符合广东分行内部退养条件并同意内部退养的;

(五)员工违规违纪,个人积分有过两次或以上积分周期记录的;

(六)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员工已经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安排待岗培训。

第八条 待岗培训期原则上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待岗培训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待岗培训期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的,以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为准。

属于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待岗培训期为三个月;属于第五条第(五)、(六)、(七)项情形的,待岗培训期为六个月。

第三章 待岗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行和二级分行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成立待岗培训中心。支行原则上不再单独成立相关机构。

待岗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省行待岗培训中心负责待岗培训实施细则和培训方案的制定、待岗培训制度的组织落实,并同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部人员的待岗培训。

二级分行待岗培训中心按照省行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组织开展辖内的待岗培训工作;

(二)负责待岗培训人员的考核管理,在待岗培训期间与待岗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待岗培训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发布辖内机构的空岗信息,为待岗培训人员提供参加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试工的机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员工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向二级分行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纳入待岗培训中心,接受待岗培训。所在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把纳入待岗培训中心的员工名单及时上报省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在审查确定待岗培训人员过程中,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将待岗培训通知送达员工本人,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员工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员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工会提出复议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在复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员工接到待岗培训通知至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期间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班,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员工接到待岗培训通知后,不愿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与其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接到待岗培训通知后,认为将其纳入待岗培训不适当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分行的工会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工会应对员工复议申请进行研究,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会有权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待岗培训复议应自员工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结束。

员工接到待岗培训通知五个工作日后,既不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也不能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或向工会书面提出复议申请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 待岗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待岗培训应以提升待岗培训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培训内容应注重实用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

(二)职业操守和专业精神;

(三)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规划分析和再就业技能;

(五)重新上岗或再就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

第十五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针对待岗培训人员的不同情况合理 选择集中授课、岗位实习、个别辅导等培训方式,科学安排培训内容。

对因知识不足待岗培训的人员可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培训;对操作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待岗培训人员可主要通过由技能熟练并有传授能力的在岗员工担任辅导员进行个别辅导或现场学习的方式培训;对行为或态度不当的待岗培训人员应增加思想道德方面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充分利用内部培训机构进行待岗培训。内部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条件,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可从外部聘请相关业务领域专家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科学组织培训,针对待岗培训人员的不同需要编制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按计划和大纲实施培训。

待岗培训中心应建立培训档案,对待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待岗培训期满或培训内容结束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待岗培训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向待岗培训人员发布辖内机构的空岗信息,并组织其参加双向选择、岗位竞聘或试工。

第十九条

待岗培训费在员工培训费中列支。

第五章 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与待遇

第二十条 待岗培训中心在待岗培训期间与员工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待岗培训人员的日常管理。待岗培训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 6 位和待岗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培训管理,积极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待岗培训中心在待岗培训期间应做好待岗培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辅导,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待岗培训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他们的培训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应首先通过待岗培训中心选择使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培训人员,用人单位应向二级分行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员工重新上岗。所在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把重新上岗工作的员工名单及时上报省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待岗培训中心有权根据岗位标准和空缺情况调配待岗培训人员参加缺岗部门的岗位竞聘或试工,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或期满可通过以下方式重新上岗:

(一)原岗位空缺,经考试、考核符合原岗位上岗条件的;

(二)参加岗位竞聘或通过双向选择获得其他业务岗位的;

(三)非业务岗位出现空缺,经试工后符合要求的;

(四)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应与重新上岗的待岗培训人员就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用人单位对重新上岗的待岗培训人员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达到广东分行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并同意内部退养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 为其办理内部退养。

第二十五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出现第六条

(一)、(二)、(三)、(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待岗培训,待该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待岗培训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待岗培训期间,待岗培训人员可提出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待岗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支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待岗培训的;

(二)待岗培训期满,未能或者不愿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上岗的;

(三)待岗培训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待岗培训人员符合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待岗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支付:

(一)在待岗培训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国家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待岗培训人员符合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按在扣除个人应缴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两倍的标准按月发放,国家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待岗培训人员应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7.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篇七

会议指出,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是落实国家农机补贴政策的重要环节, 是购机补贴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是连接农民与农机生产企业的一种纽带。近年来广东省农机流通企业和经销服务网络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 (现有一级农机经销商268个, 二级农机经销商806个) , 在紧密结合农时季节, 保障农机产品的有效供给;围绕关键薄弱环节, 积极推广新机具、新设备;协助政策宣传落实, 培训新型农民 (职业技能人才)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要求, 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 要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协调推进, 注重宏观引导、突出重点, 注重规范管理、强化监管, 注重信息宣传、阳光操作, 注重加强创新、完善机制, 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监管措施有力有效, 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这一好政策全方位实施好、落实好。

郑惠典副厅长指出,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 也是全体经销商特别是一级经销商的重要任务。规范操作、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是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权威、维护经销商和购机农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省农业厅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近期将研究出台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试行办法》, 以进一步规范购机补贴产品经销秩序, 方便农民购置农机补贴产品, 维护购机农户的合法权益。

8.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篇八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业生产率;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山东省

中图分类号: F832.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4)03-0364-04

由于特殊的国情,与城市完善的金融体系相比,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低,大多数农村地区资金供需缺口较大。近年来,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学者关于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系统研究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研究中国金融发展问题。鉴于“三农”的重要地位,农村金融发展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极大兴趣,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关系着国计民生,国内学者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农业问题,并从宏观方面对农业生产率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尽管研究农村金融和农业生产率的文献非常多,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也颇多,但是研究农村金融和农业生产率关系的文献则较少。山东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2011年末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8.8%,目前山东经济结构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本研究通过构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实证分析农村金融发展和农业生产率之间的长期均衡和短期动态关系,分析农村金融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对策,为农村金融发展和农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1 文献综述

金融和农业一直是国内外学者比较感兴趣的研究主题,对农村金融和农业生产率在理论与实证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关于两者的文献有很多,但大多是独立进行的,将两者综合研究的比较少。

1.1 国外学者的论述

金融发展可促进经济增长[1];金融深化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和居民消费,缓解居民流动性约束[2];金融发展可以有效地分散市场风险,对消费起到平滑作用[3];金融创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可以更好地管理和选择投资项目[4]。随着金融服务部门的发展,消费者将更容易借贷和购买商品及服务。耐用品的购买,例如汽车或者房子,将直接增加消费需求[5-7]。Bulter等对美国外部金融可获性与农业生产率关系进行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农业生产率影响外部金融的可获得性,进而影响经济增长[8]。Gatti等使用保加利亚的公司为样本,研究公司信贷可获得性和全要素生产率之间的关系[9]。由于银行资本市场在地理上是分割的,当地存款(即贷款供应)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绩效。

1.2 国内学者的论述

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正在经历经济增长、农业增长和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的发展过程,检验这三者之间关系的存在性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极大关注。关于农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很多,主要集中于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研究,关于农业生产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生产率的影响因素及其度量。大量研究从国家层面入手,因为受县市微观数据可得性的限制,使用省际加总数据检验农业生产率进行省级层面研究的很少。

谈儒勇认为,中国金融中介体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10]。姚耀军认为,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存在着一种长期均衡关系,农村金融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增长,但后者对前者没有影响[11]。温涛等认为,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的负效应[12-13]。冉光和等运用帕加诺模型,对1981—2005年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呈高度正相关[14]。余新平等认为,农村存款、农业保险赔付与农民收入增长呈正相关关系,农村贷款、农业保险收入与农民收入增长呈负相关关系,乡镇企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农民收入的增长[15]。陈小小通过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金融规模不利于农民增收[16]。白雪洁等认为,我国农业生产率下降最主要的原因是技术退步,且农业政策实际效果不佳[17]。林政等在对广东农户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发现,农户生产的动机行为越强,就越能利用和保护农业生产率[18]。黄素心认为,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可以缓解贷款难的问题,但是很难提高农业生产率,不能促进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19]。

2 指标选择、数据来源和计量模型

2.1 指标选择

正确选取农村金融发展的衡量指标对于实证结果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上公认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有金融相关率和存贷比等。局限于系统微观数据的可得性,国内学者往往用其他指标来衡量农村金融发展。鉴于本研究重点分析农村金融发展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故选取与农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农业存款额、农业贷款额和支援农业支出3个指标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衡量指标。

衡量农业发展的指标一般有2类:一类是绝对量指标,如农产品总产量、农业总产值和农业增加值;另一类是相对量指标,如各种投入要素的生产率和技术进步率,即劳动、资本和土地3种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TFP)。另外,还可以用农业产量或产值的增长速度来表示发展程度。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全要素生产率进行实证研究,但由于经济理论和现实或者经济模型本身的局限性,一般都是估计值。本研究选用粮食单产作为农业生产率指标来衡量农业发展,与大部分学者普遍使用全要素生产率相比,衡量农业发展更容易,且数据容易获得,不需要估计;另外,使用单产绝对量实物指标而不使用粮食产值指标,可以避免价格因素对结果的影响。粮食单产指1 hm2耕地收获的粮食总产量(kg)。

nlc202309032002

2.2 数据来源

1952—2010年粮食单产、农业存款额、农业贷款额和支援农业支出等统计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山东省统计年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和《山东银监局年报》。

2.3 计量模型

农业生产率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其份额相关,还与技术进步率密切相关。发达的农村金融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农村居民生产性固定资产存量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率,金融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农村居民更容易获得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资金;财政支出中支援农业支出直接影响农业的发展水平。因此,经综合考虑,建立农村金融发展和农业生产率关系模型如下:

3.5 脉冲响应函数

利用脉冲响应可以分析粮食单产、农业存款、农业贷款和支援农业支出的变动对粮食单产的影响。采用广义脉冲方法得到粮食单产的脉冲响应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当给粮食单产一个正的冲击后,会给自身带来正面的冲击,冲击幅度较大;给农业存款一个正的冲击,经过金融市场传递会给粮食单产带来负面的影响,在第2期影响最大,然后逐渐减弱,从第6期开始趋于平稳;给农业贷款一个正的冲击,在第3期对粮食单产波动有着最大的负影响,然后振荡变小,从第5期开始趋于平稳;给支援农业支出一个正的冲击, 在第4期

对粮食单产波动有着最大的负影响,然后小幅度上升,从第8期开始逐渐趋于平稳。农业存款、农业贷款和支援农业支出都对粮食单产有负影响,这说明农民获得的外部资金支持力度不够,不仅没有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反而因融资困难造成了农民的负担。

3.6 方差分析

为分析粮食单产对农业存款、农业贷款和支援农业支出冲击变化的响应,利用方差分析3个变量对粮食单产变动的贡献程度。从表5可以看出,在第1至第10期,粮食单产对自身的贡献率处于递减趋势,但贡献率远远大于其他3个变量;除粮食单产外,支援农业支出对粮食单产的贡献率最大,达到12.597 37%,其次是农业贷款,对粮食单产的贡献率逐渐增加,在第10期达到8.894 800%;农业存款对粮食单产的贡献率先增后减,在第4期达到最大值6.470 975%。这说明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低,农业存款和农业贷款没有起到优化资金配置的作用,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较小;财政支出中的支援农业支出,对粮食单产贡献率一直递增,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农业的力度,同时应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 小结与讨论

通过对山东省粮食单产和农业存款、农业贷款、支援农业支出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山东省粮食单产和农业存款、农业贷款、支援农业支出之间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根据长期均衡关系,农业存款对粮食单产有促进作用,农业贷款和支援农业支出对粮食单产有抑制作用。这说明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低,资金配置效率低,对农业生产率的贡献非常小,山东省支援农业支出以一种低效率的方式支出,且支出份额太小,对农业生产率的贡献微乎其微。

根据短期动态关系,农业存款、农业贷款变动对粮食单产变动没有显著的滞后影响,支援农业支出对粮食单产产生显著的反向滞后影响,与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相吻合。这是由于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正规的金融机构服务非常少,信贷主要发生在亲戚和朋友之间,信贷额度也较小,并且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子女教育、疾病医疗和建设房屋等,用于生产性建设的非常少。尽管山东省支援农业支出在逐年增加,但是和农村居民巨大的农业资金需求相比,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很小。

山东省农村金融欠发达和支援农业支出不足,抑制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在山东省广大农村地区,农业仍然是农村居民的主要生活和收入来源,农业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尤为重要。山东省作为农业大省,为尽快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关键在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经济的作用。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支援农业的力度,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对“三农”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切实解决农村居民的教育、医疗和养老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率。

参考文献:

[1]Goldsmith R W.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2]McKinnon R I.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 Washington D C: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3]Levchenko A A.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and consumption volatil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Staff Papers,2005,52(2):237-259.

[4]King R G,Levine R. Finance and growth: schumpeter might be right[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momics,1993,108(3):717-738.

[5]Gurley J G,Shaw E S. Financial Aspect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55,45:515-538.

[6]Bencivenga V R,Smith B D.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and endogenous growth[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1,58:195-209.

[7]Bell C,Rousseau P L. Post-independence India: a case of finance-led industrialization?[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2001,65:153-175.

[8]Bulter A W,Cornaggia J. Does access to external finance improve productivity?Evidence form a natural experiment[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1,99(1):184-203.

[9]Gatti R,Love I. Does access to credit improve productivity? Evidence from Bulgarian firms[R]. Washington D C:the World Bank, 2006.

[10]谈儒勇. 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 经济研究,1999(10):53-61.

[11]姚耀军.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 经济科学,2004(5):24-31.

[12]温 涛,冉光和,熊德平.中国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J]. 经济研究,2005(9):30-43.

[13]刘 旦.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与农民收入增长[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44-49.

[14]冉光和,张金鑫. 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以山东为例[J]. 农业经济问题,2008(6):47-51.

[15]余新平,熊皛白,熊德平.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J]. 中国农村经济,2010(6):77-86.

9.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构的驾驶、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章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发行的农机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二)认定事故责任;

(三)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第六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农机发生事故后,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生产秩序。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者要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有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关决定暂存的事故中死者尸体,应当接受代存,代存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0天。

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事故中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农机监理机关有责任协助医疗、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吊销其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特大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在重大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二)在重大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及在一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三)在一般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在轻微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吊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一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尚不够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对驾驶、操作人员按照《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吊销、吊扣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生效。被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2年内不准重新申领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和被处罚的驾驶、操作人员的现籍农机监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各方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协议书分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九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

付。结案后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省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但护理人员不得超过2人。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参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或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交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的伤残人员,需要转院的,应当经农机监理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等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造成牲畜伤亡的或使之失去使用价值的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参加农机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或代理人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参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十三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依照其所负的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四十。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费应当一次付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特大农机事故和重大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应当向农机监理机关交纳事故处理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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