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购物俄语句子

2024-10-18

商店购物俄语句子

1.商店购物俄语句子 篇一

苏州市旅游购物商店(国际)推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广泛开发和吸收社会旅游购物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购物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营造旅游购物诚信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指为境外旅游团队(者)提供地方特色商品和旅游购物诚信服务活动的商店。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苏州市旅游局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旅游购物商店(国际)推荐服务质量标准》予以推荐和公示。

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接受本辖区内企业的申请,由苏州市旅游局会同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当推荐境外旅游者到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消费。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列原则进行推荐:

(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符合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具备的各项条件;

(三)符合旅游购物市场需求,经营具有代表性的地方特色旅游商品。

第四条 申请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取得消防部门验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三)销售食品的,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元;

(五)商店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六)经营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占商品总量的70%以上;

(七)符合《旅游购物商店(国际)服务质量推荐标准》;

(八)财务独立核算,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九)设有经外汇管理局同意开设的外汇帐户和开办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台,有经中国银行专业培训的外汇兑换人员。

第五条 推荐程序

申请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企业概况;

(二)诚信服务承诺书;

(三)企业章程;

(四)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营场所及停车场证明;

(六)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九)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特色旅游商品目录;

(十一)按市政府苏府(1997)79号《苏州市旅游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交纳旅游发展费承诺书。

申请企业还可提供反映企业荣誉、管理技术质量认证和媒体及公众表扬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应当按照前条的规定,将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证。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十个工作日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答复,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八条 对取得推荐资格的购物商店予以公示,并颁发“旅游诚信服务”推荐标志牌。推荐标志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中英文对照。推荐标志牌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识别。

第九条 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实行行业推荐制和年度评定制。对通过年度评定的,换发本年度推荐标志牌,并予以公示。年度评定标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实施。

第十条 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需要变更登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商店名称的,应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重新对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每三个月公示一次。苏州旅游网、《苏州旅游》杂志等旅游宣传服务平台全面推介和刊登旅游购物推荐商店的宣传图片和文字信息。新推荐的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将即时在苏州旅游网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

旅游推荐购物商店(国际)实行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管的原则,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旅游购物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旅游购物商店(国际)服务质量推荐标准》;

(二)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年度评定;

(三)商品质量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商品价格必须接受市物价部门的检查,统一使用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国家外汇;

(六)签订并履行年度《诚信服务承诺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与旅行社签订购物合同;

(八)按时缴纳旅游发展费;

(九)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经营情况的审计;

(十)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十一)设立专门的公众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达不到旅游购物推荐商店(国际)设立条件和《旅游购物商店(国际)推荐服务标准》的;

(一)发生重大游客有责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

(四)不愿缴纳或无力缴纳旅游发展费的;

(五)超范围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

(六)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七)明显扰乱旅游购物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苏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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