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精选8篇)
1.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篇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05〕第 7 号
公告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受托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关监管规定由中国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
第二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三条 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范围和确定办法;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赎回或置换条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托期限;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十)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十一)受托机构的报酬;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十三)新受托机构的选任方式;
(十四)信托终止事由。
第十四条 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管理信托财产;
(三)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四)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五)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二)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受托机构辞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应及时接收。
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三)贷款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贷款;
(三)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五)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履行职责,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受托机构更换贷款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三)资金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二)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四)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六)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
(三)、(四)、(五)项职责。
第三十条 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第三十一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资金保管机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标准保管资金,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资金保管机构。
第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第三十二条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四)发行说明书草案(格式要求见附);
(五)承销协议;
(六)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九)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保证其信用评级客观公正。
第三十六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第四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第四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进行。
受托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5个工作日前发布最终的发行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第四十八条 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核对由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定期提供的贷款服务报告和资金保管报告,定期披露受托机构报告,报告信托财产信息、贷款本息支付情况、证券收益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受托机构应及时披露一切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条 受托机构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受托机构披露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于信息披露前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报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为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信托利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五)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
(七)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信托合同如已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
(一)更换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表决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收处理规定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购买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政策由有关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编制要求(略)
2.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篇二
1. 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
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能使资产和负债保持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以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2. 建立银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其行为指导准则为:(1)随时与银行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优先性目标;(2)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3)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启示
1. 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
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呈现长期化倾向。在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短借长用”的矛盾突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 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
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3. 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
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界的重大课题。
4. 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利差收入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6%~17%。运用资产证券化,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了机会。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 先试点,后推广,降低风险。
中国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原则,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2. 选择适合中国商业银行实情的信用模式。
在操作模式的选择上,“表外模式”较为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中国信用环境相对薄弱,进行有效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可以减少信息非对称性,更有利于推进资产证券化;其次,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减缓资本不足的压力。
3. 根据试点经验,逐步修改和完善。
通过试点,了解资产证券化过程可能遇到的法律、市场、技术等问题,并设法加以解决,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摘要: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可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协调银行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分散贷款非系统性风险, 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改善资本充足率, 降低不良贷款率。提出了若干具有创新意义的对策与建议。
3.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
前言: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是指将具有预期收益但是流通性较差的信贷资产经过某种特定的组合来形成资产组,并通过证券发行的方式使其在金融市场中得以流通。这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发展的根基并不深,仅仅是最近几年才频繁出现的,但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的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出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风险问题的出现。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征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有:(1)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手段,通过特有信用增级技术的使用、相关交易机构的构建来吸引到大范围的投资,从而保障融资的顺利完成。(2)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表内融资方式不同,它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3)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的整体自信状况并不相关,它是将特定的资产组合作为融资依据的。(4)传统融资方式是增量的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却表现出与之不同的存量证券化。(5)仅仅可以由特定的交易主体来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该交易主体的定义为中介机构,能够将企业和投资者联系起来,它的经营内容和经营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结构比较复杂,并且参与的主体较多,这就会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交易主体的收益或损失的不可预测。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时候必须关注到这些潜在的风险,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分析,对其诱发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只有保障了这些前提后,才能使风险得以管控,达到业务收益最大化,有效优化商业银行资产结构。
(一)来自市场的风险。市场风险指的是通货膨胀、利率等市场因素带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下几点的变动都可能带来市场风险,如权益资产的价格变动、信贷资产的价格变动、外汇价格的变动等。在发行初期,资产债券的收益便得以确定,资产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呈现反相关,当利率提高的时候,证券的价格会随之降低,当利率降低的时候,证券的价格反而会升高。通常,资产证券的期限越长,其受到利率等市场因素影响的风险就会越突出。
(二)客户信用带来的风险。通常会将信用风险称为违约风险,这个概念指的是由于信贷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不能按时履约,带来其他参与主体可能承受的损失可能性增大,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参与主体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一旦任何一方参与主体不能按时履约或违反合约都会为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带来巨大的潜藏风险。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是作为主要参与方而存在的,此外,它还担任着信贷资产提供方的角色,因此,商业银行往往会承担着来自显性和隐形两方面的双重风险。
(三)提前偿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由于利率下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的还款金额超出了合约所规定的还款额度,进而带来了证券投资人预期收益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通常也被称为早偿风险。引起早偿的原因有许多种,债务人经济情况改变或者利率发生变化都会带来早偿风险。此外,根据还款额度的多少,具体将其分为了完全早偿和部分早偿两种类型。
(四)法律漏洞方面的法律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近几年火热开展起来的,并没有非常长久的时间根基,因此,该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尚未健全,这就会带来一些法律条款变动、法律条文不明确、法律漏洞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会使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此外,在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参与主体,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必然会导致风险性增加,因此,完备的法律依托对于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五)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主体风险这个概念中的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及证券化企业、银行发起人与债权人,这些主体之间会存在信贷信息即证券化资产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带来信息的不对称风险,此种风险种类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主要由于借款人在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下采取目标申报虚假收益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借款人在收益不能够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时违约的问题,从而导致银行遭遇道德风险的威胁。
(六)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操作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系统或人员等原因带来的经营风险,一类是由于不完善的操作过程而带来的风险。操作风险是能够进行人为控制的,对证券化业务本身的收益影响不大。操作风险不仅仅来自于证券化业务操作行为的本身,也可能是由于对风险识别度和经营风险的忽视而造成的。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策略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个问题在新事物的产生过程表现的尤为突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表现出了两面性的特点。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能够带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我国金融结构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一)健立健全规范的行业法律。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规范的证券行业管理法律,严格交易管理,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系统的证券法规体系,构建全面系统的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业法律体系,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奠定良好的发展和环境基础;其次是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完善不良证券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强化其金融职能、拓展其应用范围;再次是充分考虑特殊情况的交易特征,引进特殊的附加法律条款,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构成。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强度。政府的有效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是十分有利的,因此,政府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新型金融业务的法律体系,从而使金融行业的市场行为走向规范化。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其业务范围和参与主体也较为复杂,因此,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这项工作不仅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开展的前提,更是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投资风险方面的监管体制。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但是随之而来的是金融市场风险的增加,此外,资产证券大多被列为中长期融资产品的范畴,它的风险会由于政策变动或市场变动等原因增大,因此,必须要将风险监管机制和风险提醒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提上日程。在资产证券化工作中,会涉及到较为广泛和复杂的主体,因此,风险的可控性也相对较低。比较典型的例子便是美国的次贷危机,在相当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中,美国尚且发生了如此严重的风险失控,这便提醒着相关单位要充分重视投资风险监管机制的健全工作。除此之外,资产证券化之后会带来与基础资产的分离状况,导致风险的预警性大大降低,这时候,必须要强化风险预警功能,相关单位要出台新的监管规划以便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预警。
(四)完善信用网络建设。信用查询网络和信用评级体系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相关单位要针对市场现状,指定起一套全国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充分依托互联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定,从而开发一套公开的查询系统。同时政府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来增加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认知程度。此外,要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有效提高相关业务的透明度,以商业银行为例,要及时披露信贷资产的相关质量信息,借款人要具备偿付能力的真实证据,通过这些途径来有效规避风险。加大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力度,有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信用程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信用的制约作用,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无法按时履约,或因授信企业因未制定履约计划而导致违约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大大制约了一些企业和机构的失信行为,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五)加强信息相实性。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保障交易市场和交易过程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扩大中介机构的影响范围,实现交易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加快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充分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各种道德风险,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加强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保障不良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证券公司信用状况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社会认知度,普及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优势,吸引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和广泛参与。现在一些投资者缺乏对资产的全面科学理解,错误的将不良资产认作是呆账坏账,认为某些不良资产完全不具备收益可能和投资价值等等,必须从认识角度提高不良资产的科学理解,明确现今流动性差的不良资产存在未来预期收益的可能。
结语:作为一项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成果,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失控后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国要在有序开展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同时,关注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对相关领域研究的加强来达到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周志冬.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的困境[J].经营管理者.2013(09)
[2] 郭玮,苑连霞,张海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探讨[J].中国商贸.2014(05)
[3] 王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2年
4.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篇四
2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次买卖该公司股票。()
3按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5千万
B2亿
C1亿
D10亿
4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除了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外,还包括()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A短期融资券
B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金融衍生品
D资产支持证券
5按照现行监管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审批制,即证券公司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后,应当在5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可以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8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指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9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A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B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C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D挪用客户资产
10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专业化,个性化,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
11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如外管局)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12根据2003年12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
A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B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C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D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3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1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A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B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C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D责令暂停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限于()
A邮储银行的客户
B证券公司或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C某山村村民
D一般公众客户
16如果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
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根据2003年12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包括()
A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B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D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8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等事项
A投资比例
B投资范围
C管理费用
D管理期限
19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专业化、个性化、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
20下列哪项金融产品不属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A证券投资基金
B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股票
D金融衍生品
21针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来说法正确的是()
A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关联方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B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3%
C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关联方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3%
D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22关于单个客户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要求,下来说法正确的是()
A非限定性集合计划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万元
B限定性集合计划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5万元
C非限定性集合计划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5万元
D限定性集合计划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万元
23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分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的份额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24目前我国所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均可以从事公墓基金管理业务,部分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还可以开展专户理财业务。()
25按照现行监管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均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A每单资产管理计划报中国证监会逐单审批
B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C建立健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
D取得住所地证监局出具的确认函
26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指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27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且不得超过1亿元。()
28证券公司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29目前我国所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均可以从事专户理财业务,部分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还可以开展公墓基金管理业务。()
30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A50%
B20%
C5%
D10%
31按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募集金额应不低于()
A2亿
B10亿
C5千万
D1亿
32单个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元
A10万元
B1万
C100万
D5万元
33某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投入该计划,正确的做法是()
该计划成立规模为60亿元,证券公司投入自有资金3亿元
该计划成立规模为60亿元,证券公司投入自有资金2亿元
该计划成立规模为30亿元,证券公司投入自有资金1.5亿元
该计划成立规模为15亿元,证券公司投入自有资金5000万元
34为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做到()
A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部门和自营部门的负责人
B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C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D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35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36如果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下列做法证券的是()A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
B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C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
D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篇五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债权转让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及的债权信托,有着有别于普通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笔者拟在本文中对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导致担保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进行的信贷资产信托的有关特殊规定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在今后的金融不良资产处臵法律服务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更为透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已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文亦将考察《物权法》的实施会对金融不良资产处臵过程中担保物权的转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条件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臵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臵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能够适用上述规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不仅包括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处臵不良资产而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由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后即对债务人生效,并不需要像其他债权转让那样得依《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这亦是金融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与其他普通债权转让在程序上的重大差别。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以打包的方式受让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不但债权标的额巨大,而且借款人数众多,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如必须以通知方式告之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势必增加原债权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减缓不良资产处臵速度。因此,此规定减轻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和转让金融不良贷款债权时的义务,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臵不良资产。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臵过程中与担保权利转让有关的特殊规定
(一)对担保权利转让有效性的特殊规定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形式要件作出规定,但根据该条例的上位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仍应当通知担保人或针对担保人发布债权让与公告。
因此,在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条件上,金融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与其他普通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并无二致。
2、《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臵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对于该条中的“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是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债权转让应经担保人同意以及担保合同未对主债权转让是否需经担保人同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而无论担保人是否同意债权转让,均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担保合同明确约定禁止主债权转让的,在保证担保方式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主债权转让有效,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下,由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均未对此种情况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应认定原担保合同禁止主债权转让的约定有效,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转让债权,抵押人、质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债权转让仍然有效。
但在实务中,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中一般不会有担保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使得该条规定的针对性有落空的架势;倒是主合同中一般会有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的约定,然而无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或是《若干规定》、《补充通知》等有关金融不良资产处臵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对此问题却并没有任何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主合同中有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的约定,则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应视不同具体情况而定。国家为实现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化解潜在金融危机之目的,在既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政策性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致债权转让的,即使主合同约定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该债权转让亦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因为这是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强制手段介入私法意思自治领域;除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如主合同中有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的约定,则应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该债权转让需经债务人同意。
同样,对于主合同中禁止主债权转让的,如该债权转让属于国家为实现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化解潜在金融危机之目的,在既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政策性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致,则该约定无效;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如主合同中有禁止主债权转让的约定,则应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债务人可主张该债权转让无效。
(二)对抵押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根据《补充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其他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不良贷款债权,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范围,因此,也应适用上述规定。
关于该条规定,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该条所规定的“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能否理解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不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已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一百八十八、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权或为登记生效、或为登记对抗,登记继续有效即为抵押权继续有效并具有对抗效力,该登记对受让人和抵押人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虽然该条并未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基于该司法解释便利金融不良资产处臵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不必进行变更登记,原抵押权登记继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抵押人具有拘束力。而且在实务操作中,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要求是近乎苛刻的,也不具备现实性。如前所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以打包的方式受让和转让金融不良资产,涉及的借款人数众多,且多为抵押担保,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进行变更登记势必造成处臵速度延缓;不但如此,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登记应由抵押当事人(抵押权受让人、抵押人)办理,但在实践中,很多不良贷款抵押人此时并无担保意愿,或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也就变得近乎不可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该条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原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物权法》的实施对金融不良资产处臵过程中担保物权转让的影响
《物权法》第九、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自登记生效,动产物权转让自交付生效或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因此,抵押权转让应当在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动产质权转让应当交付质物,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至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权利质权转让应在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否则有关担保物权转让不生效或不具有对抗效力。《物权法》自今年十月一日实施以后,所有有关担保物权的行为均应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最高准则。虽然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臵不良资产的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基于谨慎性判断,笔者认为,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冲突适用原则,即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亦应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否则抵押权转让无效或不具有对抗效力,主债权转让后,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笔者也期望与《物权法》相衔接的有关金融不良资产处臵特殊规定的出台,以便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效、合法地处臵不良资产,也为商业化不良资产处臵市场打下制度基础。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有关贷款信托的特殊规定
(一)有关债权信托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生效条件的特殊规定 依信托原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其他财产。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池的信托是一个关键步骤,而资产池的信托以资产池的真实出售为前提。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贷款债权的转让是贷款信托的一个环节。鉴于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并未对贷款信托是否应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做出规定,但基于《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贷款信托仍应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并在通知后贷款信托才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生效。这也是我国少有的几个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的实际做法。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笔者认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亦属不良资产处臵的一种方式,可以适用《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公告的方式替代通知,告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贷款信托的事实。
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发起机构(享有信贷资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信贷资产信托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笔者认为,该条款并不能作为贷款信托应当公告债务人和担保人后才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生效的规定,因为债务人和担保人显然不能认作信贷资产信托事项的权利人。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担保权利变更
《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均未对设立信贷资产信托导致的担保权利变更做出规定,仅建设部为配合中国建设银行发起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做出了《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6.第四章 证券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 篇六
本章共分两节内容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1、自营业务的四层含义
2、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考试大论坛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重点掌握)
1、决策的自主性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
3、收益的不稳定性
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1、自营业务的风险
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
经营风险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重点掌握,重要考点)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3、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掌握,重要知识点及考点,请同学们仔细阅读并掌握)
(一)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以及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的定义{来源:考{试大}
2、操纵市场的手段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要区分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管理(重点掌握,对有关数值应重点记忆)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重点掌握,对有关数值应重点记忆)
(四)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请访问考试大网站/
(六)资产管理合同
(七)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掌握,重要知识点与考点,请同学们加强理解和记忆)
(八)客户资产托管
(九)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
经营风险
管理风险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监管措施
第四章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综合类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并以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是证券公司的()。
A、经纪业务;B、代理业务;C、自营业务;D、承销业务来源:
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是()
A、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B、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C、凭证式债券的自营买卖;D、金融衍生工具的自营买卖
3、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之一是()
A、决策的限制性;B、收益的不稳定性;C、交易的持久性;D、买卖的间接性
二、多项选择题
1、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定包括()
A、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B、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C、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D、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行为
A、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B、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C、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D、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3、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行为
A、内幕交易;B、操纵市场;
C、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D、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判断题
1、与经纪业务相比较,自营业务在交易行为上具有非自主性。(F)
2、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这种收益像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F)
7.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篇七
根据不良资产的一般概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可以定义为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 甚至不能及时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从2002年1月1日起, 我国商业银行从风险监控的角度出发, 全面正式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该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和标准, 对银行已发放的贷款, 按照还款的可能性, 从优到劣分成五类, 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后三类通称为不良贷款。这种分类方法的具体标准是:
1. 正常:借款人承认贷款条款, 没有理由怀疑他们在期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能力;
2. 关注:借款人现在可以偿还利息, 但今后的利息及本金可能会受到特殊原因影响;
3. 次级:借款人偿还能力出现疑问, 他们已无法依靠正常的业务收入支付本金, 即尽管担保, 损失也很可能出现;
4. 可疑:借贷人肯定无力偿还全部利息和本金
5. 损失:即使采取法律手段, 能从借款人收回贷款只为本金和利息的极小部分。
二、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1. 确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价格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项重大金融创新, 是世界金融业务发展趋势之一。其一个较为简单的基于过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 (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 但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 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由于迄今为止,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占到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部分, 因此习惯上将资产证券化 (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 简称ABS) , 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 简称MBS) 和除此之外的资产证券化 (狭义的ABS) 。
不良资产证券化时, 不良贷款的估价是证券发行时的基础。从理论上说来, 大致有三种估价方法:
(1) 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法即依照原贷款的账面价值, 以及预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来为证券定价。这也是不良贷款所能获得的最高定价。
(2) 协商定价法。协商定价法是指银行与证券购买者共同协商证券的定价, 这种方法避免了账面价值发行的一刀切的做法, 给予买卖双方一定的商量余地, 利于交易的达成。
(3) 市场拍卖法。市场拍卖法即将不良贷款证券在特定的市场上进行拍卖, 由市场决定其价格高低。它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最高的, 对参与者来说也是最公平的, 直接的竞价能使交易以最快速度达成, 交易成本最低廉。
2. 化解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已由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接收, 接收金额达13000多亿元。中国目前最为迫切需要的是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解决剥离出来的银行不良资产, 如何利用资产证券化妥善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是问题的核心与关键。这种特定的使命使得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运用可能一开始就会面临许多困难与障碍。尽管如此, 资产证券化仍可作为解决不良资产的一种方式, 只不过在具体运用时更需要进一步的金融创新, 以提高这些资产的信用等级, 或让证券的购买者更为放心。为此, 资产管理公司对其债转股的那部分资产, 除了实行重组、改制、包装上市, 以及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资产、出售股份外, 还可以考虑以这部分资产为基础, 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在我们国家商业银行只要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 资产证券化还是具有可行性的, 同时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所需要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实行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应是全部不良资产中质量较好的部分, 即至少是那些有希望收回的逾期贷款。尽管银行可能希望将那些最难以收回、最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 但这对于投资者来讲是不公平的, 我们不能存有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把这些不良资产成功证券化的幻想。事实上, 即便是质量较好的那部分不良资产, 也不可能全部收回其账面价值。因此, 我们应正视我国不良资产的现状及严重性, 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 银行本身应提高盈利水平, 增加坏账准备金, 把那些“收回无望”的坏账逐渐核销掉, 使那些无法“起死回生”的企业破产清算。同时, 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广泛运用债转股、利用外资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途径加快解决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摘要: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诱因, 为确保金融安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必须妥善解决。本文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作为切入点, 分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分类, 论证了我国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方法等问题, 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参考文献
[1]纪荣涛黄飞州王迪: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思考[J].经济师, 2002 (2)
[2]陆瑾: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效率分析[J].财经研究, 2001 (4)
[3]汪海栗: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评估问题[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2000 (1)
[4]张衢: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初探[J].金融研究, 2002 (6)
[5]谢霞, 廖鲁海.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 2002 (1)
[6]贺力平:银行业国际化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国际经济评论, 2006 (1)
[7]Adam S Posen王宇:中央银行为何不能挤破泡沫[J].国际经济评论, 2006 (6)
8.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证券信息服务;关系营销;顾客资产;顾客生命周期
一、 关系营销在证券信息服务中的重要意义
证券信息服务是以证券信息为内容的服务业务,通过文献对证券信息和商业化证券信息服务的特点描述,我们知道证券信息服务具有对客户的锁定性和关系持续性。同时,证券信息服务的目标客户群和服务对象相对固定和专一,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数量有限。因此,在证券信息产品营销策略上,不仅要不断地吸引新客户,更要保持和维护老客户,促进老客户的持续购买,而且,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在证券信息服务业的营销中,关系营销已经超越传统的交易营销,成为主要的营销策略和手段。进行关系营销、努力保留老客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关系营销有利于固化专业化信息服务群体。证券信息服务具有高度专业化特征,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相对比较固定、单一,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目标客户数量有限。因此,不可能依靠不断开发新客户的外延式扩张来获得持续性发展,必须通过对现有客户的“精耕细作”来保证持续经营;(2)客户锁定性造成了天然的紧密顾客关系。证券信息产品具有对客户的天然锁定性,产品销售的过程就是顾客关系建立的过程。要提供满意的服务,就必须与顾客建立良好的关系;(3)产品的同质化致使市场竞争激烈,必须通过建立与顾客的关系来强化竞争优势。证券信息产品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很容易导致产品的同质化,在产品功能和性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交易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客户的关系;(4)产品的需求方规模经济特性使得产品供给方建立忠诚的顾客关系意义重大。信息产品通常都具有需求方规模经济的特点,即产品使用的人越多,产品就越受欢迎,产品的市场需求就越旺盛,那些能够率先建立起稳固顾客关系的主体(企业)就越容易形成顾客忠诚“正反馈”效应,信息产品供给方越容易形成“赢家通吃”的格局;(5)可以大幅度降低营销成本。“获取一个新顾客的成本是保留一个现有顾客成本的5倍~10倍”,这样的表述在一般营销及关系营销教材中广泛使用(克里斯托弗等,1991;格梅森,1999;等),企业也将此作为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营销准则。在证券信息服务业,该规律同样适用:为维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采取维持老顾客比争取新顾客所需的营销成本低。关系营销可以尽可能地使得老客户重复购买,从而摊薄、降低营销成本。
二、 基于关系营销的证券信息服务业顾客资产
1. 证券信息服务中的顾客生命周期。
在产品营销过程中,产品交易的双方形成了一种顾客关系。在关系营销中,这种关系得到突出和强化。但顾客关系并不能自然形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努力争取和不断培养。如果将顾客关系的发展过程看作一个生命周期,可以对瑞典著名的市场营销专家克·格鲁诺斯(1998) 提出的顾客关系生命周期三阶段模型进行修正,如图1示。
在证券信息服务业,一个潜在顾客,即还没有意识到证券信息服务厂商的存在或其提供的服务的顾客,是顾客生命周期的初始阶段。当某个顾客有了信息需求,并认为某个厂商的产品能够满足自己的这种需求,这时顾客就会开始了解和认识厂商所提供的证券信息产品,从而进入第二个阶段,即购买阶段。在购买过程中,顾客可能会要求试用,会对证券信息产品的功能、性能和价格进行比较和评价,如果满意,就会进行第一次购买。这样,就进入顾客关系生命周期的第三个阶段,使用阶段。在这个阶段,顾客会观察和评价证券信息服务厂商解决问题、提供服务的能力,并进一步了解证券信息产品的性能、功能和质量。如果觉得满意,那么顾客关系就可能继续发展,在合同到期时继续购买,或再购买该厂商提供的其它产品,甚至推荐给第三方。
如上图所示,顾客可能在任一阶段因不满而脱离周期循环,也可能继续留在周期内,而进入下一个阶段。很显然,厂商的营销能力和努力会影响顾客的决策,因而,在顾客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需要确立不同的营销目标,采取不同的营销手段。在初始阶段,可采用传统的4P营销组合激发顾客对产品的兴趣,在购买阶段,可采用4P与顾客互动营销相结合的方法将顾客的兴趣转化为初次购买,在消费阶段,通过关系营销将激发顾客再购买,建立长久的顾客关系,将客户资源转化成有效的顾客资产。
2. 关系营销环境下的证券信息服务业顾客资产特征。证券信息服务业顾客生命周期的消费阶段是关系营销主攻期。关系营销强调企业不只追求单次交易所产生的顾客价值,而是要通过建立、维持和发展与顾客的长期关系来获得最大的顾客终身价值(CLV,Customer Lifetime Value)。我们将企业所拥有的忠诚客户资源称之为企业的顾客资产,一个关系良好的顾客就如一份增值的财产,顾客群也就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源。由于证券信息服务具有天然的锁定性和信息产品固有的需求方规模经济,使得对大规模信息用户群的控制成为最有价值的资产。因而,对大规模信息用户群的了解、分析、管理和控制就成了关系营销的工作重点。
在实施关系营销策略时,需要深刻地理解证券信息服务业的顾客资产特征:(1)价值性。这是实施关系营销的前提。忠诚的顾客和牢固的顾客关系可以给企业带来价值,如老顾客重复购买,老顾客对价格不计较,老顾客带来新顾客,老顾客随顾客生命周期摊销营销成本等;(2)边际收益递增性。由于证券信息产品或服务在生产过程中具有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顾客越多,分摊到单个顾客的成本就越低。即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证券信息产品或服务呈现边际收益递增特征;(3)不可替代性。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某一顾客购买了一个厂商的产品,就减少甚至排除了同时购买其它厂商同类产品的可能性。本企业客户的增加,就意味着竞争者当前客户的流失或潜在客户的减少。一旦顾客忠诚或产品锁定形成,就具有不可替代性;(4)共享性和增值性。由于客户需求的层次性和多样性,顾客资产又是一种可以不断开发的资源。不仅可以通过相关产品的交叉销售来增加顾客资产的价值,而且可以将顾客资产转让给非竞争性产品的供应商。这种顾客资产的多重开发与共享使用,不仅不会降低顾客资产的价值,而且还会因为客户选择的多样化和配套服务的增加而使之增值。
對于证券信息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引入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来管理顾客资产。通过有步骤、有计划地增进和强化顾客关系,利用技术手段和分析模型来评估顾客忠诚度,适时采取改进关系的措施,不断挖掘顾客的产品需求,促进顾客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 在证券信息服务业建立以关系营销为核心的顾客资产管理方法
关系营销的真谛在于将一个个孤立的客户转化成有价值的“顾客”资产。对于信息产品而言,“顾客”资产化的过程就是建立信息产品忠实顾客群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尽可能地与目标客户建立关系,并最大限度地维护这种关系。信息产品忠实顾客群,既可以来源于尚未使用任何同类产品的空白客户,也可能是从竞争对手“顾客”资产中“跳槽”过来的。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信息产品提供商都面临着竞争对手的压力,需要采用灵活有效的策略和手段吸引潜在客户使用自己的产品,并能长期留住。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来考虑如何建立证券信息产品忠实顾客群:
1. 大规模试用,甚至免费提供。证券信息产品的高固定生成成本与低边际成本使得產品开发后,使用者的增加并不会显著增加产品提供商的成本。特别是证券信息及产品基本上都实现了存在形式的电子化和传输方式的网络化,其产品分销和交付成本几乎忽略不计。为了尽快让潜在顾客了解和熟悉产品,减少对产品功能和性能的疑虑,可以采用大规模试用的方式迅速将产品直接推送给目标客户,使用满意后再购买。有时为了打破竞争对手强有力的阻截,甚至可以向潜在顾客免费提供,先抢占市场,等到用户数量达到正反馈效应的临界值时,再考虑回报。
2. 针对领袖顾客大力营销。在证券信息服务中,有影响、有代表性的领袖顾客的使用,会消除广大顾客对产品的疑虑,提高潜在顾客对产品的接纳度,从而使产品打开市场突破口。彭博资讯在创业之初,就是通过说服美林证券使用它的信息终端而逐渐树立起“彭博专业服务”市场影响力的;巨灵信息也是通过向中国证监会免费提供其证券信息产品而建立市场威望的。
3. 与销售互补产品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与已有一定客户基础和市场地位的互补产品提供商合作,实行产品捆绑销售,可以借助互补产品已有的顾客群迅速实现产品的扩散,能得到较快的顾客熟知。例如,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钱龙行情分析软件是最流行的投资分析工具,巨灵、维塞特等证券信息产品提供商就将产品与钱龙软件捆绑销售,从而打开市场。
4.老顾客推荐奖励计划。证券信息产品是经验产品,单从产品外表或短暂的使用很难充分而准确地判断出产品的质量。“老客户的口碑是最好的广告”,因此,产品现有使用者的推荐对销售非常有利。可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或奖励计划,鼓励老客户向新客户宣传推广产品,从而促进产品用户群的扩大。
5. 补贴最先购买的顾客。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需要勇气的,可以对首先使用该产品的顾客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更多的“吃螃蟹者”,从而加快产品顾客群的扩张速度。
6. 为“跳槽”顾客补偿部分转移成本。对于证券市场这种对信息依赖性很强的专业领域而言,除非创造出一种独一无二,而且不可或缺的全新产品,否则,想找出完全空白的顾客市场是很困难的。因此,吸引竞争对手的顾客“跳槽”是每一个证券信息产品提供商不得不面对的课题。为了减少顾客转移的惰性,降低顾客转移的成本和风险,可以对“跳槽”顾客补偿部分转移成本。补偿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如转移成本的报销、信息服务费的减免、以货代款等。
当然,建立起顾客群只是关系营销和“顾客”资产管理的开始,更重要的目标是通过对顾客关系的规划,建立长期的、互利互惠的、商家—顾客双赢的三层关系,即:(1)为建立关系而同顾客进行接触;(2)维持现有关系,以使顾客愿意长期使用相同的产品;(3)强化已存在的关系,促使顾客扩大关系范围,不仅成为现有产品的忠实客户,而且成为更多相关或互补产品的忠实客户。这样,随着顾客关系的一步步确立和深化,形成了关系营销的倒梯形结构(见图2),关系营销推动着客户关系从梯形下底向梯形上底移动,从而形成稳定、高效的顾客资产。
参考文献:
1.胡翠华.证券信息服务的商业化运作研究.情报科学,2005,(9).
2.克·格鲁诺斯.服务市场营销管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136.
3.汪涛等.顾客资产与竞争优势.中国软科学,2002,(1).
4.高凤民.关系营销理论与顾客关系管理.商业研究,2004,(24).
5.甘碧群.关系营销理论及应用.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6.陈明涛.关系营销与交易营销的探讨.管理现代化,2006,(2).
作者简介:胡翠华,武汉大学管理学博士,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信息科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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