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2篇)
1.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安排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三个区跨区域城建项目。重点安排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及安全、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以及民生工程等。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二)政府建设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三)农林水气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基础教育建设项目;
(五)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广电出版等非经营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公检法司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交通重大基础性建设项目前期启动;
(八)政府实施规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九)政府机关建设项目;
(十)其它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财政统筹资金;
(三)政府城建资产开发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
(五)上级专项补助和国债资金;
(六)政府融资。
三、申报条件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实施类项目和待安排的预备类项目。申请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类项目包括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及具备新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已审批)的项目。
(二)预备类项目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要安排建设资金或前期经费的前期项目。预备类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落实资金即自动转为实施类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计划,每年11月份申请单位根据下需要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申请,经发改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收入筹措计划和支出需求计划建议,于每年3月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调整计划,每年9月份申请单位根据当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计划调整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调整理由、项目进度情况。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于每年10月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在建、新开工项目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形象进度、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抄告单,配套资金情况说明;预备类项目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已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未批复项目),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抄告单,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自求平衡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形象进度、资金筹措落实情况说明和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安排和拨付
(一)实施类项目以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对超概项目先审核,后安排资金。资金安排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建设需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预备类项目总投资待定或先估列,不作为项目审批投资控制的依据。资金安排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特征和进展需要,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立项申报。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是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拨付。
六、考核和管理
(一)实施类项目实行考核制度。根据确定的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对重点责任部门进行计划完成率考核,分为好(95%或以上)、中(80%及以上)、差(80%以下)三档,对完成好的给一定的工作奖励,完成差的必须作出说明。考核结果作为下资金优先安排的依据。
(二)预备类项目实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专报。通报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追加的依据。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将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环境和社会效益等 内容。对绩效评价好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表彰并优先作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对绩效评价差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月报制度。列入计划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签订责任书部门和单位按考核计划总量和列入重点项目分别填报计划执行情况。月报表于每月初第五个工作日一式两份报送市发改委投资处、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五)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计划考核、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六)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资金筹措、资金调度和拨付,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专款专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2.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本刊讯:8月10日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 提高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促进天津市节能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市经信委节能处拟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及节能评估行业划分标准、节能评估机构申报评分表, 具体内容请登陆天津节能网 (www.tjjnw.gov.cn) 或天津市节能协会网站 (www.tjjnxh-e.org) 下载。
3.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问:请问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是什么?《核准办法》的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发布实施。《核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核准办法》将使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更为有序、高效,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问: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
答: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
1.减少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3.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
4.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问:《核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答:根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核准。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问: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企业是否有项目核准权?
答: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问:《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如何解释?
答:该款的“有关法规”主要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该文件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因此,《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对于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即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什么关系?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境外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境外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问: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很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如何办理核准手续?
答: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问: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何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批准?
答:《核准办法》第十六条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型分析、经济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时所需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内容。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4.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1-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六条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应当到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
(三)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签证估算2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发生第四条
(一)、(二)、(三)、(五)、(六)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应
当在变更实施前进行备案;其它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进行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论证意见:
(一)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工程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的(原公开招标的除外);
(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
(三)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
(四)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参加论证的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应当将变更报告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同时附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经专家论证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进行备案时还应当将论证意见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并分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条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应当将材料退还给建设单位。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并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材
料。若发现有问题需提请各部门联合会审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未经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变更,相关部门在实施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工程结(决)算时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把设计变更关。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招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投标。要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因勘探、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涉及资金报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算调整并办理拨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通过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未经备案造成工程款超额的,以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的备案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或者规避备案的,将在当年的效能建设考核中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作相应扣分。
第十八条在实施工程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违
纪违规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监察局、财政局应当每年抽取部分项目向社会公布中标价、结算价、主要变更理由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 备案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印发
5.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三亚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库储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测量、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环评、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编制、评审、招标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借款两类。
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并根据前期工作经费的收回和使用情况,每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中安排资金作补充,保持一定的规模。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建立专账进行统一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项目库储备、基础规划等;
(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勘察测量、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估、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评估费等费用;
(三)前期工作的招投(邀)标费;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审批与拨款
第八条市发改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前期工作经费项目的申请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进行审核,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与市发改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建设工作责任书(协议),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项目承办单位无能力完成的前期工作,对于符合招投标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标的形式进行,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
据。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前期费用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书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在市发改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前期计划的基础上,向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下达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或前期工作经费借款指标,并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与市发改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协议)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的拨(借)款的依据。
(二)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市发改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并附评审要求的相关资料,报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的结果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做为投(邀)标标底和签署合同的依据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控制预算。
(三)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前期工作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前期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根据责任书(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按进度预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启动时可预拨一部分启动经费,但首次预拨的资金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50%。前期工作完成后,前期工作费用必须经审计部门进行评审。未通过评审的,资金拨付不得超过评审预算的80%。剩余资金在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一次拨付,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由财政部门
及时收回,继续用于安排其它基建项目前期工作。如前期工作经费超支,经审计结果确认为合理超支的,报市发改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安排。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采取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的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前期工作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前期工作经费的核算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部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为拨款方式的,对已建设完毕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工程成本计价。未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通过评审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核销;列为借款的前期工作经费,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从项目总投资中扣还,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工程成本计价;属于由其他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及其成果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继续安排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对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大型项目建设期超过五年,省重点项目超过三年,其余项目超过二年,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费用的,其发生的费用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改主管部门,由发改主管部门分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部门做核销处理。
第十六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费用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计取依据的费用,可参照同类项目工程建设的标准执行。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对评审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评审结论,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对前期工作经费不按下达计划使用或挪做他用的,市财政局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九条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作他用、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6.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
(二)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
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
(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
(五)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代建资格备案
(六)申请代建资格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房地产开发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两项或已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市级建设管理单位;
3.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
4.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
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5.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
申请专业类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各自向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供符合代建
条件的相关材料,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申请综
合类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符合代建条件的相关材料,经杭州市政
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权利义务
(七)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
1.牵头组织主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按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2.按各自职责组织或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概算;
3.下达代建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监督代建单位按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
设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代建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八)市财政部门的权利义务:
1.负责代建项目中财政资金的筹措、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下达年度支出预算;
2.参与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
3.审核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涉及资金价款结算有关条款;
4.审核代建工程预(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九)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1.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臵和建设标准等;
2.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3.作为项目法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监督项目建设;
4.负责筹措项目中的自筹资金,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结算工作,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5.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6.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十)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1.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2.负责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
3.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项目的报批手续;
4.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5.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6.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7.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8.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9.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协助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四、代建程序
(十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实行代建和代建方式的意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十二)实行代建的项目,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招标文件应依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印制的范本进行编
制,并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备案,招投标活动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监督。
(十三)对代建单位的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奖罚对等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十四)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具体履约保证金额。
(十五)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项目的概算应由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或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根据评审结论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审核批复。
经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十六)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1.不可抗力;
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3.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十七)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工作。
(十八)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九)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工程决算,接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同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对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十)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二十一)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金管理
(二十二)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制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直接拨付或按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三)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
代建单位的,也可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账核算工作。(二十四)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项目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按代建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
六、奖惩规定
(二十五)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处罚。(二十六)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
(二十七)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7.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物资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的财政资金、部门自筹资金及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以及上级和其他部门调拨和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
第三条 接收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 (以下简称接收单位) 应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 负责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接收、使用发放、登记核算和档案管理, 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接收救灾资金物资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捐赠款物的单位需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 接收单位根据拨付和捐赠资金指定的用途, 将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受灾地区并严格按指定用途使用。在捐赠资金物资过于集中的情况下, 接受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未指定用途的救灾资金由接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严禁滞留、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 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用于灾区生产生活。同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紧急情况下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发放使用细则。
第七条 接收单位在组织救灾物资接收、采购、保管、运输、发放过程中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安排。
第八条 对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作为紧急采购项目, 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 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其他非紧急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灾后重建的建设项目, 在符合重建规划的条件下,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条 接收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禁隐瞒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及管理使用信息。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按时编制报送救灾资金物资执行情况月报表, 全面准确反映月度新增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会计档案, 接收、采购和发放档案, 以便于管理和接受监督检查, 严禁伪造、变造和毁损救灾资金物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有偿发放及无故滞拨救灾资金物资, 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物资用途或擅自变卖救灾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8.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前身是《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从《暂行办法》到《新办法》经历了12年的时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为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说。
12年催生《新办法》
经历了近几年拍卖市场的急剧扩张,截至2012年4月12日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拍卖企业5600家,其中文物拍卖企业323家,近年成交额虽然受到全球经济疲软的影响但仍处于高位。伴随着艺术市场的快速发展,虚假宣传、知假拍假等市场乱象丛生,《新办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相对于12年前的《暂行办法》,修订过的新办法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动: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新办法第5条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问题调查。
“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同时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同时也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在逐条比较了修订后的《新办法》和《暂行办法》后,认为“两者均为21条,其中无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总计有15个。新增的两个条款(第2条和第6条)属于照搬《拍卖法》的条款。废除和新增的内容也都是因法律依据调整和社会发展不得不变的内容,如不再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为执法依据,增加网上备案等。”他认为这次修订值得肯定的内容有两方面:第一,不再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作为禁止行为,这可能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第二,明确了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影响有限 期待政府角色
虽然《新办法》在正式发布之前向社会进行了意见征集,但1月5日正式发布后还是在艺术圈引起了热议,特别是日后将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表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为了配合现在的市场发展状况,文物艺术品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板块,在近些年快速發展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成熟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导,而《新办法》就是其中之一,未来政府可能会有更多关于艺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出台。”。
《新办法》的对象是拍卖企业,相关从业者也有自己的看法,华辰拍卖董事长甘学军向记者表示,《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和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业的关注,同时也反应了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意愿,就其中具体条款,拍卖企业最关心的是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简化。新办法中增加了网络申报备案等方式,帮拍卖企业降低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同时甘学军也表示,文物艺术品拍卖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此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消费者和主管部门形成相对一致的认知,共同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之一,在以往日常的操作中也面临很多问题,“新办法细化了有关措施”,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的规定。这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拍卖活动后续问题的解决,任职于工商部门的刘先生表示。
虽然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调整,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艺术市场的乱象,“总体上讲,除了对明显过时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外,并无实质性改变。同时对拍卖业普遍关心的恶意串通、非拍卖主体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问题、网络竞价泛滥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它对未来《拍卖法》的修订没有太大借鉴意义,但这并不能否认新办法的意义。”刘双舟说。
这种看法也得到了拍卖市场专家王凤海和季涛的认可,王凤海说“新办法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
季涛同时也表示,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什么根本差别。今后,法律、行政法规能否逐渐减少对于拍卖活动上的限制和干预,还有待于将来对于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在业内引起了大讨论,其实我们讨论的可能并非《新办法》本身,而是因为《新办法》背后国家对于艺术市场监管的态度。二十年来艺术市场的发展,虽然有《拍卖法》和《暂行办法》等条款来监管,但其实对艺术市场的影响有限,“政府的角色在艺术发展初期的20年间是隐形的”,长期参与艺术拍卖的某位资深人士这样说。
近些年来艺术市场乱象的出现,政府的角色开始显得越来越重要,“查税门”、《新办法》的出台等事件都表明政府开始加大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而如何监管、监管哪些,就成为艺术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引起这次关注的真正原因。
9.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36号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 月16 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网络信息化管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同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四)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执收单位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的,应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并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二)编制非税收入计划草案,并报送同级财政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经审核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三)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四)定期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接受财政、审计、非税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个别非税收入资金量大、环节多、涉及面广、缴款程序复杂的执收单位,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缴款义务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应交款项存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以外,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按规定当场收取的款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存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五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和用途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按照“收支脱钩”的原则,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限汇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涉及市与中央、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代理银行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征管工作经费等征收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收入解缴渠道计提列支。其中:征管业务经费按征收额的3‰计提,代理银行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等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给予经费支出奖励,未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相应扣减经费支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监察、审计及相关单位完成年初财政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按征收额的1—5‰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年初财政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按超收额的0.5—1%给予奖励。
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稽查、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追缴的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对其追缴的收入除按罚没收入的政策执行外,视其单位部门经费的保障程度,再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完不成非税收入计划,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的执收单位,除按规定的考核办法执行外,同时启动行政问责,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伪造、擅自印制或者违反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或人民银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缴违法违规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
(五)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的;
(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
(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不依法处理的,或者打击、陷害、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驻外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10.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科学安排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经区管〔2016〕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开发区各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申请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支出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项目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以国家、省市及开发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能为依据,与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二)绩效优先。将绩效理念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优先安排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度高、绩效目标明确的项目。
(三)充分论证。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部门、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按照相应的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审,确保项目科学可行。
(四)流程管理。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节点的管理,强化项目储备与预算编制衔接,提高项目预算管理工作效率。
第二章 项目支出范围及编制要求
-1-第四条 严格界定项目支出编制范围。项目支出必须依据部门职能、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设定,不得在项目支出安排日常办公成本性支出,除因部门职能涉及的特殊事项外,严禁将“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运转经济科目在项目支出列支。
第五条 严格编制项目支出要素内容。项目支出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体、编制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6要素。预算部门(单位)要按项目要素详细编制预算,确保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要素内容及预算编制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
严格项目支出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包括项目支出分级管理、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期限管理等3个方面。预算部门(单位)要按分级分类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分级分类及预算编制要求见附件二)。
第七条 强化项目储备论证机制。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做好项目论证工作,从必要性、可执行性和项目绩效等方面进行论证。项目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储备的前提条件和是否纳入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强化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全部编制绩效目标,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至部门;对项目执行过程绩效监控,年中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自评;项目执行完毕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绩效自评;重点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2-第九条 强化项目支出流程管理。项目支出编制管理包括部门(单位)储备、预算评审、预算报批三个工作阶段。
根据项目支出预算流程完善项目库系统,实现对项目预算管理关键环节的可查询、可追溯。项目库系统由部门(单位)储备库、财政预算库组成。
第十条 强化项目支出成本控制。坚持厉行节约,做好项目支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部门(单位)的支出责任。严格审核项目支出明细内容,准确选择具体的经济科目并测算金额。
第十一条 财政局与预算部门(单位)就项目的申报、评审、报批全过程会商沟通,共同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储备申报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通过储备库维护项目储备数据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储备、管委会批准、申报预算3个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要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要求配套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第十四条 项目在纳入储备前,预算部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论证,明确项目论证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等要求。
(一)论证原则。项目论证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论证范围。除上级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的项目之外,其他项目均需组织论证。重点论证本年新增项目、上年已纳入预算本年支出内容及金额发生变化的项目;对上年已纳入预算且本年支出内容及金额无变化的项目,以上年项目
-3-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论证依据。
(三)论证内容。项目支出论证从项目的必要性、绩效性、可执行性、合理性等几方面入手。
(四)论证方式。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内部论证、专家论证以及委托第三方论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后录入预算部门(单位)储备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项目起始时间、具体的支出内容、资金测算标准及数额、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支付计划等。
第十六条 对新增项目或支出政策变化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前需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论证结论及管委会批示,经本部门(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确定后,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通过预算项目库系统,将本部门所有单位的申报预算项目(包括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项目)提交至财政预算库,并上传项目政策文件、论证结论和管委会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统一申报预算,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底(“一上”前)。工委、管委会在截止日期之后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工作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纳入评审的项目包括新增项目、申报金额较上年变化较大项目。
-4-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具体项目内容及资金支付计划、绩效目标设定等方面准备评审材料,做好项目评审汇报并接受评审专家质询。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论作为是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局在项目评审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纳入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程序管理,项目单位在“一上”申报阶段不得漏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补报。
“二上”阶段新增、调整项目,必须是“一上”后因政策调整明确要求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五章 预算报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财力预计水平、预算执行考核结果,财政局在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提出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结合当年的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编报区本级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经法定程序报批后,批复预算部门。硬化预算约束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除政策影响之外,部门(单位)不得追加或调整预算。
第六章 后续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滚动管理,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至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预算部门(单位)要对预算项目库中本部门的项目提出清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调整出库。
(一)原定政策目标已完成项目、情况变化无法执行项目;
(二)因职能转变,不再属于政府职能的项目、不再属于本单位职能项目;
(三)入库三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会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清理后保留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
清理出库的项目如需再次入库,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项目或项目论证不够充分,致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件一
项目支出要素内容及预算编制要求
项目支出编制要素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体、编制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6要素,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得将项目编制依据、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作为项目概况填列,项目要素之间填写的内容不得相互重复。
二、项目主体。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
三、编制依据。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相关文件、批示、会议纪要等。须填列文件名称、文件号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内容摘要,涉及多个文件无需全部列举,仅提供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最新的文件。
四、绩效目标。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效果,包括总体目标、产出指标(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五、资金测算标准及数额。项目资金支出的测算标准、测算过程及测算结果。涉及特定专业的项目支出,要对项目的支出对象、标准、补助范围等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六、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资金拨付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明确具体到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节点及时
-7-间安排计划(即实施主体、实施时限、实施进度),以及与项目实施计划相适应的资金拨付时间及金额,并明确资金拨付完毕具体时间。
-8-附件二
项目支出分级分类及预算编制要求
项目支出分级分类包括项目支出分级管理、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期限管理等3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支出分级管理。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分为一级项目支出和二级项目支出。
一级项目支出根据部门(单位)职能以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设定。严格控制一级项目数量,原则上同类职能要对应到一个一级项目,一项职能不得分解对应两个以上一级项目。除部门(单位)职能调整外,一级项目设定后相对稳定。
二级项目支出是对一级项目支出的进一步细分,具体为实现一级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按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具体工作任务设定,一个一级项目可设置多个二级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对金额较小的二级项目进行整合。二、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按其支出性质分为保障运转类和发展建设类两大类,具体分为8小类。
保障运转类:包括经常性业务经费、专项业务经费2类; 发展建设类:包括政府性投资公益性项目(基本建设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民生类项目、维修类项目、资产购置类项目、其他项目等6类。
11.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发挥创业辅导基地在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的创业基地。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进行统筹规划、管理指导和扶持服务。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规划、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基地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实行备案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备案。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完备;
4、具有较完善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
5、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20家;
6、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7、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填写《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附后),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六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应逐级上报,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局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及时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经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xx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标识。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按照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认定一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基地。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3、4、6、7款要求;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40家。
第十条 申请认定单位应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附后),并按照本办法 。
第九条规定条件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每年一次,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于每年10月底前将《认定申请书》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本)报省中小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处(创业服务指导处)。省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并行文公布,颁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经省局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标识。
第四章 扶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省局将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章 统计监测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创业辅导基地的日常运行监测和相关数据统计,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两次上报本地创业辅导基地运营情况(统计表附后)。
第十六条 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局每年初对上年基地运行情况逐个进行监测分析,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基地更改名称,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或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相应称号,对被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12.浅谈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二
改革开放后, 我国相继通过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 这体现了国家政府对于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在规划管理细则制定中, 国家考虑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保护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矿产地质工作细则、保证整个行业日常作业运行就是国家扶持该行业的目标。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实际规划管理操作中就能够做到有章可循, 并且在日常运作中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等因素进行规划管理工作改进和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 总体规划管理和专项规划管理, 既要对整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工作进行区域性、整体性规划, 还要针对不同的矿产资源种类等进行详细分类规划管理, 以做到坚持科学发展观, 力求做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矿产资源的长期有效利用。
2 政策措施保证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发展
2.1 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不断提高对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运行, 这也提升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在原有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中不难发现, 仍旧存在许多不足, 过于统一化、原则化, 缺乏可转变性, 这就使得在一些环境特殊或矿产资源种类特殊的情况下, 工作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这样的政策也显得缺乏实用性, 指导性能不强, 监督力度不够。在不断更新的改进方案中, 针对不足之处都加以改进, 提高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
2.2 有效督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理体系, 对矿产资源的开源利用、节流保护等进行详细规范, 且要求其规划要自上而下编制,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 与之相辅相成, 在最高级文件的领导下有效开展逐级规划管理工作, 保证整体性和区域性结合、总体性和分类性结合, 总体规划要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 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 这能够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相关工作进行高效指导。而另一方面,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得到各个部门的积极响应、支持和配合, 以保证有效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3 结合信息化技术对规划管理工作大体构思
针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 制定出能够有效协助规划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构思计划, 这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信息化与规划管理相结合
信息化技术在新时代已经被融合到各个行业的工作中, 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中也可以得到运用, 而要增强其可行性就要从思想上入手, 将信息化与规划管理相结合的思想深化并融入到实际行动中, 使之贯穿于整个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制定实际操作规划时应尽可能直接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信息化整合, 要保证一切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标准体系中完成。
3.2 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为最终目的
随着时代变更, 信息化技术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可以详细渗入各个操作环节, 而数据信息化是最根本的基础环节, 矿产资源现划数据库是实现规划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的重要依据。因此, 设计数据库时不仅要为了保存规划成果, 还要将规划管理及实施相关的各类信息纳入数据库中, 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为最终目的。
3.3 系统设计应紧密围绕规划的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要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大调查项目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管理、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信息系统相衔接, 以数据库标准和规划业务作为系统开发的基础, 通过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实现图形数据和规划指标数据的互联, 形成图数一体化的管理和应用模式。用户通过网络科直接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察、开采、保护项目是否符合规划。[1]此外,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应是一个孤立的工程, 要考虑上、下级规划系统之间建立相互协调的良好关系。
4 存在的问题
虽然矿产资源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开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并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由于编制规划和规划信息化建设都是初次进行, 无经验可循。因此, 在不少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如部分地区特别是市、县的规划成果需要规范, 科技含量还有待提高。规划数据库结构仍需要改进, 应用还可以深化, 标准需要进行修改和更新。此外, 对标准缺乏了解, 有标准不执行, 或者执行混乱的现象仍然存在。新技术、新方法在规划研究和管理中的应用还有待加强。
5 解决方案
5.1 加大新技术、新方法在规划中的应用力提高规划管理技术水平
体现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 要充分应用3S技术等先进手段完成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研究和决策, 并用于监督规划实施, 通过建立规划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规划执行监督系统, 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5.2 改进数据库结构、完善系统功能、深化应用服务
面向规划管理和实施需要, 调整数据库结构, 使之趋于更加合实用, 明确市、县级规划指标表的内容和结构定义。扩充系统功能, 实现规划审查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化, 如对于矿业权项目的审查不仅要在空间布局上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还应将国家和本地区禁勘、限勘、禁采、限采的矿种、禁止使用的采选工艺条件建立预警预报。用户界面应更适合业务人员操作。[2]
5.3 完善规划信息的分类体系、形成规划管理信息化标准体系
基于本轮规划和信息化取得的成果在具体实施中的经验, 以服务于规划管理、服务于应用为宗旨, 将规划信息划分为规划背景信息、专题研究信息、规划信息、管理实时信息四大类, 再按照数据的内在联系划分小类, 最终形成完善的信息分类体系。
6 结论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建设工作应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的大力支持和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厅的密切协作以及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项目小组的共同努力下, 不断完善, 力求取得丰硕成果。
摘要:长期以来,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建设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国也相继出台了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 这是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系统化总结, 也是对后期工作的指导, 有利于这项工作的长期开展。本文针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剖析, 并且结合信息化技术对整体的规划管理建设进行大体构思研究, 在此基础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化
参考文献
[1]战波, 杜舰.北京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1]战波, 杜舰.北京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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