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2024-10-21

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精选8篇)

1.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篇一

【原文出处】兰州学刊【原刊期号】200206【分 类 号】f61【分 类 名】财政与税务【复印期号】200303【 标 题】所得税财政体制改革后促进地方税收发展问题研究【 作 者】陈瑞芳/王小玲【作者简介】陈瑞芳 王小玲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计财处【摘 要 题】税务征管【 正 文】

2002年,为顺应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实践运行中所反映的主要矛盾,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我国在预算体制上实行了中央、地方各50%分成的预算体制。所得税财政体制的改革对地方税收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权关系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权关系这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从我国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与企业所得税立法紧密相关的问题来看,应注意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区别税收和公共财政支出之间的不同职能,不要把二者的作用相混同,以免对企业所得税立法及相关政策的调整造成混乱。比如,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财政收入水平的地区提供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这本是进一步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解决的主要任务,但是,中西部一些地区希望通过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差别税率,来为其解决部分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困难,就是混同了税收与公共财政支出的职能。

二是搞好税费关系的整治与协调,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条件。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33%)并不高,在我国周边的1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0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33%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况且近些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距甚远。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名义税率降得过低,不仅影响其应有的财政收入保障功能,而且将使我国所得税税收的优惠空间受到局限。当前企业之所以普遍反映负担过重,其根源并不在于税,而在于名目繁多的非税负担。因此,尽管廓清混乱的税费关系,加快税费体制改革步伐,既是减轻企业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要同时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总体负担,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真实收入和可支配财力。在现阶段,如果只考虑税而不同时考虑各种费,就可能出现因低税而高费导致企业实际负担反而比过去更高的不正常现象。总之,税与费的关系只有同时解决,才有利于企业和政府之间关系的“长治久安”,并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创造基础性条件。

在复合税制下,政府赋予整个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必须在不同税种之间有所分工,不同税种在实现政府政策目标过程中必须协调平衡和相互衔接。所得税的政策协同包括所得税与整个税收体系中其他税类的协同。即与流转税的协同、与财产税的协同,还包括所得税内部各税种之间的协同。协同的目标是使政府赋予税收的各项政策职能得以全面的贯彻和实现;协同的手段机制是相关税种税制要素的设计,如纳税人的确定、征税范围(税基)的选择、税率的设计与调整、核心问题是相关税种税收负担的平衡与调整。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所得税的协调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和个人在外地获得的收入在收入来源地缴纳的所得税是用抵免法来解决双重征税和地区间收入分配问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所得税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地方所得税的开征。但地方所得税一旦开征,不同征税主体之间的所得税协调将会产生大量新的问题。

1.地方所得税对中央所得税税基的依赖与协调实行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税制以后,就得确定地方所得税的税基。但地方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管理机构自行单独核定税基,还是依据中央所得税的税基征收,或者是按地方所得税与中央所得税合并立和的税率征收入库,然后再由国库按预算级次划分收入,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选择。如果选择地方独立自行核定自己的税基,其优点是可以独立灵活地贯彻自己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发挥自己的地区产业优势政策,鼓励对本地区公益事业捐赠的政策,鼓励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快速折旧政策等),其缺点是会增加本地区税务管理部门与纳税人的征纳手续和困难,增加税务成本。如果选择地方依赖中央所得税的税基或者与中央所得税合并税率征收的方法,优缺点正好与前者相反。对于我国未来将要分设的地方所得税,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收入水平、财政状况、经济结构、民族构成等差异较大,以及地方所得税新开设征管经验不成熟等多种因素,地方所得税宜选择与中央所得税共享税基,但允许地方为贯彻其社会经济政策作少量调整。

2.所得税税基的选择

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计算所得税税基时是否可以扣除中央所得税税额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税额,方法是不同的。就中央所得税来说,有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或不可以扣除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但多数国家的中央所得税税基是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的,如美国的联邦所得税税基可以扣除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所得税额。就地方所得税来说,也有这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从技术结果看,如果都允许互相在自己的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的所得税额,除了一些地区不征所得税或收入来源地的税负低于居住地的税负之外,原则上等于各个征税主体都只实行收入来源地征税。但是受到国际税收惯例的启示,也由于所得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各国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也都行使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在征收地方所得税时也产生了较为突出的双重征税问题。有些国家的一些地方所得税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有些地区的地方所得税则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但不允许扣除其他地区的地方所得税;还有一些地区的地方所得税则对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都不允许扣除。我国将来开征地方所得税后,这一问题也会十分突出。对此的选择,我们认为:(1)如果不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将阻碍资本和人才的流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2)由于难以统一衡量各地的所得税负担,势必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所以应该允许在自己的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的所得税。同时,也应该采取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模式,通过全国税收征管立法的途径或由各省市参加的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形式,来解决地方所得税中其他征税主体所得税的扣除问题。不同征税主体均所得税负担水平的综合与选择,在实行地方所得税独立征收以后的所得税分税制下,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将可能被多个征税主体征收,这时就要综合衡量,才能合理设计各个征税主体的所得税负担。从考虑的层次和顺序来说,首先是要确定中央所得税的负担,再确定地方所得税的负担,但在确定中央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该考虑有多少给地方政府征收。

在确定地方所得税时就应考虑纳税人已经承担了多少中央所得税。另外地方在确定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考虑在本地纳税人的公共产品受益与纳税成本的关系,既要考虑筹集财政资金的需要,也要兼顾吸引税源、发展本地区社会经济的目标。

所得税是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类,其地位将日益重要。在所得税制的制定和改革中,必须注意所得税与其他税类的协调,也要注意所得税内部各税种的协调以及和不同征税主体的所得税之间的协调。才能使所得税制更加完善。

2.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篇二

1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1 税前扣除标准与税收量之间的漏洞问题

当前, 我国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纳税单位主要是以个人为基本对象, 同时所有纳税人的税前扣除标准都是统一标准的, 这个过程并没有考虑在纳税对象中个体的差异性特点, 在这一点上是有悖于税收制度中要根据纳税能力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也即是纳税的公平原则, 与此同时这一点也是税收量能匹配原则的最核心的因素。如果是不同家庭能力和家庭收支情况的纳税人, 其需要承担的税收能力是有区别的, 同时不同的家庭纳税前所扣除的费用也不同才符合纳税标准, 只有通过这样的纳税标准才能充分与税收的量能做到匹配统一。所以,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征收必须根据纳税人的个人支付税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考虑, 并结合纳税人的家庭收支状况来综合考虑。

1. 2 分类征收模式弱化了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在我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中, 具有管理成本偏低且有计征较为简单的特点呈现, 但这种税收制度的存在和运行已经不能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 尤其是当前我国对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平的要求趋势下, 税收制度更是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在税收的理论研究分析, 个人所得税具有积极筹措财政收入的作用, 同时还能有效对收入进行经济效能的分配,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收入分配进行正面调节的过程中, 其调节功能也是有局限性的, 在很大程度上分类征收模式弱化了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2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理论的研究现状

2. 1 税基范围

在众多经济学家的税制理论研究中, 探讨了消费支出是个人所得税最合理的税基, 但在不断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质疑。首先, 在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分配的原则基础上, 支付能力是其最基本的理论依据, 所以如果出现消费支出一定, 则使用于储蓄的所得可成为纳税人所具有的支付能力的一种标准。另外, 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的趋势下, 税费改革制度的不断完善中,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了应对和适应我国阶段性的征税标准, 进行了消费税的大大降低, 因此, 税基范围所表现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有效性。

2. 2 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和财富再分配的一种间接工具的权利行使, 它也是一种具有较高可观察性的标准, 在传统税收制度的理论下, 税收制度的不断过渡性发展和完善, 要求边税的税率要随着税基的不断提高而相应的增加才符合税收制度发展的需要。即使高边税率在税基的影响下对经济会无形之中产生一定的作用力, 但从保证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原则来讲, 这种扭曲现象是可接受的成本。在支付能力水平不变的情况下, 为了确保超额负担控制到最小, 且劳动的补偿供给的范围能力受限越多, 在此种情况下, 最优边际税率则会相应的偏高。从当前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来看, 个人所得税的官方税率理论与实际的有效税率之间并没有完全符合当前我国税率结构的具体理论要求, 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而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也存在着差距。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3. 1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合理性

我国当前行使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 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税费定额扣除, 一种是税费定率扣除。这两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虽然实现了在表面形式上的公平合理, 但事实上并没有对不同纳税人所存在的不同个人家庭收支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因为不同的纳税人个体, 即使收入相同, 但不同的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各自不同。使得纳税人的收入分配也有不同, 所形成的纳税能力也不同, 所以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中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费用支出的具体实际情况, 造成税收的不合理问题。

3. 2 个人实际收入没有确定性

在近年来,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转型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各个阶层收入分配的去向点并没有实际可行的标准和要求来达到统一, 这就使得在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中会因为个人收入的不同产生很多不可估量和不可归化的问题。如果企业制度中, 把企业中个人的部分收入通过消费服务的方式支付就在很大程度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费用执行有一定的权衡规避作用。另外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除了城镇工商个体户的纳税人之外, 其他都没有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也没有领购相应的发票, 这就造成税务机关部门对税务登记的漏洞和缺失, 就失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申报并无法确认哪些纳税人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问题。个人收入所产生的税收盲区问题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的一个很难突破的问题, 同时因此也产生了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的重大损失。

3. 3 税率设计不够完善

个人的税率设计会根据每个人的来源不同进行税率高低档次的不同设计规定, 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种税率设计缺乏一定的客观依据。这种税率的设计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 我国现行关于个人所得税中最高边际税率的设定, 很大程度上是对职工工薪阶层的压制不公平对待, 而对个体户经营阶层是一种优惠的对待; 另外一方面, 也使税费的征收带来了工作难度, 其中主要涉及收入分类项目和税率档次的繁杂多类, 从某种程度上是在为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带来一定的纵容现象, 这将对纳税人的避税动机有了更加深化主观的推动作用, 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 对降低征税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

4 如何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4. 1 调整并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中, 在税率方面要充分考虑工薪阶层和个体经营户的劳动所得进行税率的设定, 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来提高税率, 以此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合理的发展。同时, 为了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要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情来设计制定我国的税率, 这个设计的过程中, 要遵循各个阶层劳动人民的收入区别, 并做到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节, 并同时要兼顾中、低层收入人群的征税合理平衡性, 以此来不断完善税率结构的形成。这也体现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平等、效率的原则, 不断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进步。

4. 2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予以了解和知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个人所得税制度应不断改革和完善, 建立规范而公平合理的税务制度, 其中作为税务机关, 要对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首先, 税务机关要通过在全国各个地区都实行统一的纳税人单号; 其次是个人报酬要以货币的形式或者工资化的形式予以规范化, 并对职工工资的收入结构进行调整和规范统一, 尤其是针对在通过各种其他渠道所收入的不同形态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的实际收入的人群进行统一规定, 要求纳入到工资管理范围中去; 同时, 要求企业在发放薪资报酬时, 要严格按照企业在银行办理的员工唯一工资卡进行工资的发放; 最后, 做好对现金的管理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 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可以识别的身份验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和收入征管信息系统。

4. 3 确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当前在我国实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相关规范要求中, 对纳税人的个体收入支出的实际情况所存在的差异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所产生的不同没有进行全面而完善的考量和评估, 这个实际支出中包括纳税人在支出教育费用、赡养家庭费用、医疗费用以及住房贷款费用等等情况的支出因素的全面考虑。

4. 4 建立健全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措施

一方面做好代扣代缴职责工作的同时, 还应做好对纳税人有关收入明细情况的知悉情况; 另外, 国税局要根据当地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需要, 对大额收入企业进行试点, 并规定这些大额收入单位在进行收入分配时做好纳税人的收入凭据。经过这些措施的不断完善, 才能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的配套制度, 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完善与发展。

5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过渡的阶段,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和标准, 以此来应对新的税制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 才能不断对税收征收管理模式进行完善, 更加充分的体现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谷城.从理论研究到制度优化:现实约束下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4, 1.

[2]邓宝玲, 王宇晗.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J].财政与税务, 2011, 3.

3.个人所得税改革初探 篇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混合税制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个税种所起到的作用包括两个:取得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基本宗旨是调节市场初次分配中形成的不公,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所增加,其所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已由1994年的1.60%提升至2009年的7.29%,但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少有作为。200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在22个亚洲国家中排名第一,可见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现象非常严重。虽然不能全部归咎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不利,但其制度设计缺陷和征管漏洞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1.收入监控体系的缺失

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特别是对于地下经济等灰色收入,更是无能为力。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征管质量不高,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审核申报、扣缴制度尚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2.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

主要表现在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得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交税。

3.税率设计结构复杂,实际税负不公

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与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不相适应。二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三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20%的相同税率,而且对劳务报酬所得又实行加成征收,有

我国社会主义分配政策。四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九级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造成税负不公平,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二、综合所得税制及其应用条件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是一年)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相比,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表现在:税基较宽,能够反应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减免照顾;就其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既可以调节纳税人税负,又可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其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尽管存在这些缺点,但是综合所得税制却能很好地克服分类所得税制征收不公、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税负不同等缺点,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要实现综合所得税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并且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度结合。(2)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严禁实物分配和实物福利的存在。(3)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对大额现金的流通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限制措施,严防现金环节的偷逃税。(4)要建立联网制度,将税务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

所以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并不适宜马上采取综合所得税制。综合税制在税务管理上要求当纳税人到纳税年度终需要提交年度申报表.税务机关能够对所提交的年度申报表进行有效的审核以及在此基础上顺利地实现汇算清缴。但当前我国大多数纳税几的纳税意识淡薄,缺乏健全帐簿记录和进行自动申报的知识水平,税务代理尚未普遍推行.严恪的纳税申报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因此不可能顺利提交基本真实的年度申报表就税务审计而言.我国目前的税务管理水平还未达到能够对年度申报表进行有效审核的程度。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一是纳税人的帐簿记录不健全‘二是管理手段落后.基本上还处于手工状态:计算机管理刚刚起步,税务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经济部门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尚未建立;三是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四是缺乏足够数量的具有较高素质的税务稽查人员。税务审计不力也是造成纳税人不主动申报或少申报的一个困索。就汇算清缴而言,由于目前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而地方税务机构尚处于缉建过程中.人员不足、设备不健全的状况很难保证能够顺剥地完成汇算清缴任务。我国不仅在以上三十方面的条件不具备,而且代扣代缴制也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三、结论与建议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综合所得税制存在种种优点,但是鉴于我国的现状,马上使用并不适宜。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等实行综台收入,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到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直纳所得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纳税人无法通过收入分计以逃避税收;二是税务机关不需对纳税人的每项所得分析是何种所得,或其是否合法,便于征管,并节省税收成本;三是是收人来源、方式发生变化时,政府不需修改税法就能及时捕捉到新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

2.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实现指数化调整

在我国确定费用扣除时,注重区分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实际扣除额的大小应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动而调整,实现指数扣除,对地区间收入水平的差异,难以实现不同起征点,也可通过指数化调整。

3.合理地设计税率结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即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又实行比例税率和加成税率,应将现行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为综合税制的实施创造条件。同时,扩大税率级距,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是保持税收的级差不变,但原5%的税率降到2%、10%的降到5%,15%的降到10%??依次降5个百分点,或者保持现有的税率不变,但提高级差。

4.完善征管机制

(1)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在目前无法直接对个税纳税人直接实行全面监控的情况下,实行源头扣缴无疑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因此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更要明确纳税人的责任。

(2)逐步健全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完善存款实名制,实行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推行使用银行卡和转账支付,逐步缩小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现金流通量。建立个人单一税号或社会保障号体系,将个人信用卡号、银行存款账号以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号等联为一体,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并将其置于税务部门的监控下,从这一账号内可全面了解个人工薪收入、纳税情况及信用等级、社会保障等情况。

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篇四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1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存在问题.........................2

(一)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3

(二)征收税率不合理..................................4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5

(四)税收征收范围不全面,征管难度大..................6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6

(一)征税模式的发展选择..............................7

(二)征收税率的调整..................................8

(三)费用扣除标准应作调整............................9

(四)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9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10 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2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内容摘要】随着全国“两会”的召开,国务院将于3月2日讨论上调个税起征点问题。个税改革也成为多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个人所得税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税种之一,它的征管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本文针对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深化与完善的意见和建议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征收税率

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个人收入状况的不断改变,我们的税收工作与国家经济生活紧密联系,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实行中逐渐暴露和出现了许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所以必然要做进一步的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主体税种,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征对象,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实行多收入多征税,少收入少征税的量能负担原则①(这个注释怎么在一句话半中间的呢),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其累进所得税率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稳定经济波动、调节消费和投资的功能。而个 ① 杨卫华:《个税改革方向已确定多年受阻于财产收入透明问题》,2011年03月19日,和讯网,http://news.hexun.com/2010-06-19/124006654_6.html

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为财政筹集资金提供公共服务,更是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比起西方国家的起源我们落后了110年,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逐渐成为国内的第四大税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存在问题

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1950年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对“行商、坐商、摊贩征收所得税,实际上是对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我国正式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同时确认个税800元的起征点。当时主要是针对来华的外籍个人,随后又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税合一),从而建立了我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两处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起

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立法至今已有数次修改,但总的来说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

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同,个人所得税大体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而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成11类,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征收的办法。这种模式大多数采用源泉课征的征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税源、简化纳税手续,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很好地发挥调节作用。同时借助差别税率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它却不能对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难以适应当今个人收入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和收入形式不断变化的趋势,从而限制个税的征收范围,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真正体现合理负担的的原则,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即一些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例如:如果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5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15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1500 元,稿酬

收入为1500 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2500 元,却要纳2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25元的个人所得税。此种情况下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可见,现行税制漏洞太大,容易被人钻空子,使逃税、避税成为可能。

(二)征收税率不合理

由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现阶段我国个税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45%,而国际上多为4~5级税率。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在累进税制下,政府一般会加上许多扣除、减免等优惠条款,从而使富有者相对地少纳税,难以实现纵向公平,最终的结果就是贫富差距越大。同时,面对繁杂的附则,有些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筹划等活动来避税,极易造成横向不公平,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这种“累进税率”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公平,极大地制约了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也与累进税制设计的初衷相违背。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是九级超

额累进,个人承包经营收入是五级超额累进。同样的收入金额在纳税面前的负担是不一样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属于完全的劳动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属于部分劳动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属于投资所得;偶然所得属于意外所得。就完全的劳动所得来看,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为: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过4000元为80%;超的为20%;稿酬所得实际税率是14%,费用扣除标准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可见,同样是完全劳动所得的三个不同的具体项目,实际税收负担则不尽相同。就部分劳动所得来看,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且有一定数额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就投资所得来看,尽管税率相同,但有的有费用扣除额,有的则没有费用扣除额。这样看来,拥有不同应税所得的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也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前面就讲了完全的劳动所得的九级税率比较完整,这里部分劳动所得是五级,投资所得是怎么呢,税率相同,是多少呢,还有这里的标题说税率不合理,你觉得如何不合理说清楚了没有,要对照你下面写的建议,是否顺理成章)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建议对照建议写不足,注意上下一致)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各种负担情况未作充分的考虑,同时忽略了经济形势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

化。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的发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也会相应增加,这个标准相对于我国居民目前的生活水平已不太适应。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导致了一部分低收入者不合理地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加重了居民的税收负担。

(四)税收征收范围不全面,征管难度大

目前我国的个税税收征收情况而言,个人收入不透明,隐蔽性强,信息来源不畅通,特别是纳税人借助消费性支出、材料消耗等名目或坐收坐支等手段发放红利奖金,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完全掌握纳税人相关资金流向,造成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大,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漏征漏管现象。加之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之专职稽查个人所得税的稽查人员很少,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不难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可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探索一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道路。

(一)征税模式的发展选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分类所得税模式加大了征收成本,缺乏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混合课税模式。混合课税模式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而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低,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的方法。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模式会导致税收流失,加剧税源失控,故最好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这样不但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征管中税源流失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税收改革的公平。另一方面,在谋求经济增长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是调节社会分配,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实行混合课税模式可以扬长避短,有必要对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在保证人们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

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二)征收税率的调整

在征税对象一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多少及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为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我国应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应采取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别和累进级次,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档次一般在4—5档,最高税率在35%左右为宜。同时为监控高收入者,可以设立高收入者的最低平均税率机制,即收入超过某一数额的收入者,其纳税比例不得低于某个预计税率。此外,应尽快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计上应参考相关的经济指标,根据不同地区的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状况,制定有一定弹性的免征额区域,以此确定高、中、低收入档次,尽量扩大低收入档次,对较高收入档次的可以设置高税率。只有这样,征收个人所得税既能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又能在对中低收入层不过多差别对待的情况下,更有效地发挥其调节作用,最终促进社会公平。在2011年全国两会的召开中,刚刚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认为有必要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级次级距,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我们在把 8

“蛋糕做大”的同时,应该“分好蛋糕”②,缩小贫富分化。因为我们改革总体的原则是“以富帮穷,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低收入者免交税”。(免征额跟下面的费用扣除是什么关系呢?如果是一样的,应该放在一个地方吧)

(三)费用扣除标准应作调整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我们应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情况及纳税能力,有必要稳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对费用扣除标准应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综合考虑家庭的总收入和总支出情况,即供养人口的情况,尽量做到公平征税。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认为③,随着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多个老人的情况增多,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核算单位,可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而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好否,直接影响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改革应因“地”制宜,就是将全国划分几个征收标准,允许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政府,参照本辖区的工资水平、CPI、社会购买力、经济综合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障等情况,相应划定自己的个税免征额,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批后直接执行,这样可能更能体现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局面,在立法的时候留有一定的余量给地方政府。

(四)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②③ 赵义:《寻找共识,分好蛋糕》,《经济日报》2011年3月14日

张兆安: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中国经营网,http://,2011年3月5日

在税款的征收上我们应完善“双向申报”制度。④双向申报是指在申报个人工薪之外,其他个人收入也要进行申报。这就首先要求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在税务管理上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将纳税人量多面广、税源分散隐蔽的个人所得税管好,运用各项收入信息规进行收集稽核,规范税收代理工作;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涉及税控模式的改变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首先,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将纳税人收入与财产情况显性化;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使纳税人收入与财产情况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

其次,将纳税人身份证号与其纳税号挂钩并终身固定,有利于将其纳税申报规范化,也便于管理,减少征管机关不必要的征管成本。

最后,根据条件,辅之一定的奖励制度,即对于主动申报的纳税者或累计纳税额较高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对其给予一定纳税期限的宽限或给予一定的退税补助等奖励性措施,从而鼓励人们追求终身纳 ④ 乔挚东:《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编,当代税务出版社,2005年,第 页。

税。

四、结束语

归根结底,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一直是在探求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力图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国家就明确提出个税改革为2011年重点工作。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也曾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参考文献:(按照1.2的标准改下面的)

1.郝昭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出版社,2002年5月。2.翟继光:《税收筹划》,中国税务哪一年总242期。

3、王连清,黄仕明:《新税制指南》1998年12月。

4、侯常青: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2,(10):198

5、张华香.毕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9)。

6、李爱鸽:《当代税制原则演变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扬州大学税务学报2002 第2期。

7、刘隽永:《社会公平呼唤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6期第28页。

5.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 篇五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我国目前已着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对此两项内容,笔者作为一个单位的会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实际操作者,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一,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提高此数字标准,不作其他相应改革,国家税收势必因此减少很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近七成工薪阶层将不纳税,一年国家将减少税收收入280亿。这是因为目前税制只管住了工薪阶层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交税的却不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45%档的税收接近为零,而一般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的70%以上。该数字标准改革仅对工薪所得部分改革,效果应为从绝对数上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采用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税制较困难,可以采用一种过渡形式,即先将现行税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种综合所得,统一征税。综上所述三点,笔者认为,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取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方便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又可使税收真正调节社会贫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减少国家税源流失。

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如果你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他就自行申报,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我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首先,什么是高收入者?我认为这一点必须是由法律给予明确定义的。要想明确这一点,什么是收入得先确定。收入应该是包括所有渠道得到的利益,除了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应包括地位或职位带来的一切经常所得金钱,物质,股票,甚至期权。如A,B两人月工资均为3000元,A可利用其职位每月报销一些费用,B则除工资外没任何收入,若A,B两人算成同样收入肯定不合理。若单从雇佣者的工资收入,我看已很难定义高收入者。如果主体不能明确,该条又如何执行?一定要让高收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是高收入者。故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一个标准。目前,有人认为在目前社会贫富不均衡,各地区收入水平有差异的情况下,统一确定高收入者的标准,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是也已统一调至1600元/人月,之前不是也有人认为统一一个标准不合理吗?个人所得税改革既然不可能一步到位,那么就可暂时采用一个相对易于操作的方法,即统一一个标准,圈定一个“富人”圈,征收才有对象可言。

其次,如何让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目前现行社会,真正认为“纳税光荣”的,我看没有几个。相当部分的人,自己的所得没达到征税范围时,认为别人“纳税光荣”,一旦自己的收入真正要纳税时,心里多少有些不快,这种不快必然导致想方设法去逃税。目前收入越高者,逃税的越多,相反只有工资收入者反而没法逃税因为收入来源单一,且单位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故有前面提到的说法: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管住了收入不是很高的工薪阶层,高收入者则纳税的不多。交了税的心里不甘,不交税的也没受到什么惩罚,这样势必有更多的人不愿意交税,又何谈自行申报。总之,高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社会贫富的作用,同时又兼顾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保证国家稳定的税源收入,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6.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篇六

学 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二 ○ 一 三 年六月 1

摘要

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以来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税收比重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收制度的不规范和执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个人所得中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减免政策方面开始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免征额 税制改革

目 录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01)

(一)概念························(01)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四)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 ·················

(二)征管全归属不当 ···················

(三)税收征管不力 ····················

(四)征收模式不公平···················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

(一)扣除费用标准应因地制宜···············

(二)改变税率设置····················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四)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参考文献 ························

(01)(01)(01)(02)(02)(02)(02)(03)(03)(04)(04)(04)(05)

(05)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税率上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第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第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四)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时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 曾设置薪金报酬所得税, 但未能开征。1950 年曾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其他证券利息所得以及其他利息所得征收开征过利息所得税, 但此税已于1959 年停征。改革开放后, 随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于1980 年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法律法规开始向个人征收收入所得税。但三个税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能回避问题,如由于税制和税法不统一, 使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纳税差距加大。因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1月1日,“三税合一”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其后,《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完善,如1999 年10 月起对居民 4 储蓄存款开征利息税;2000 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再次修订,又提高到2000元。2011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解决,同时中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也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置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适之处,并找到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采用9套税率,有的采用按月征收;有的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纳税人无需申报、源泉扣缴、税务工作量小、课征方便等优点,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缺乏公平性,二是容易诱发逃税和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即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内外差距过大,在2005 年以前,外籍人士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 元,是中国公民800 元的5 倍;2006 年调整为4800 元,为1600 元的3倍,2000 元的2.4 倍。外籍人士在中国取得收入,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主要在中国消费,其减除费用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差距不能太大,否则必然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

(二)征管权归属不当

首先,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权归属地方,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涉及的主要税种,归地方征管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税收来源在地区间纵横交错,将它划归地方,不仅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而且会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税负不公平。

(三)税收征管不力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代扣代缴难落实。近年来全国税务专项检查和国务院开展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都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代扣代缴问题严重,一些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致出现“逢查必有漏”的现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公民的收入已经打破了单一工资收入制的格局,收入来源已经扩展到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福利,甚至是“灰色收入”。这些收入普遍以现金支付,较为分散隐蔽,进一步增加了实施监控的复杂性和难度,尤其是对一些特种行业、高收入的阶层的监控更显薄弱。而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高收入者通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如果对这部分人群的税收征管失效,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四)征收模式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制包括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这种模式,虽然能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会承担相对较轻的税负,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

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偏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如一人每月工资收入3500 元,另一人 则每月有3000 元工资和500 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种模式就会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国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生活费用低廉,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当时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布告,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货币市场,国民收入来源有限;加之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和税收征管基础的薄弱,因此采用了比较简单的分项征收和按月计提的税务模式;再有,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比较现实的考虑,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集中在工薪阶层。而今天看来,以上这些特征,与中国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是脱节的,同时与“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距离,因此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扣除费用标准应因地制宜

在工资薪金税目中, 我国目前的扣除标准是2 000元。也就是说, 当月工资低于2 000元不需要缴税, 如果高于2 000元, 仅就超过的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税, 因此费用扣除2 000元实际是免征额。工资薪金的扣除数实际是人们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生计费, 我们认为用来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生计费是不应该缴税的, 因此应该从当月工资中扣掉。而随着人们普遍经济水平的提高, 维持当月最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越来越高, 扣除数一成不变会使越来越高的生计费也成为个税的计税依据。但是, 目前生计费的扣除存在问题, 依据当前的消费能力2 000 元其实不够每月的日常支出。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 维持正常开支所需的生计费也不尽相同。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消费水平都存在很大差距, 在我国实行统一的、定额的扣除额显失公平。比如同样是月薪5 000元, 在北京工作的王某是一位已婚女士, 每月吃饭、租房、抚养孩子这三项费用就会花去6 000元, 工资不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在太原工作的李某是一位单身女士, 吃、住都跟着父母,几乎没有什么花销。对于王某和李某如果不考虑区别, 同样都要扣除2 000 元的生计费来计算每月应缴的个税, 对于王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 最好的办法是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考虑住房、孩子、老人、教育、医疗等多方因素, 设定各自的比例做好计算模型, 把扣除数从简单的具体数额变为能综合考虑各类情况的计算公式, 全国都使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

(二)改变税率设置。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比例税率20% , 另一类是九级和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所使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九级税率, 根据所得额与2 000元的差额的不断增加, 税率按照档次不断提升, 第九级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率设计并不合理, 在我们常见的计算中, 最多涉及到第五级, 第六级到第九级的税率几乎无人问津。这样繁琐的税率设置在国际上也是几乎没有的。按照国际惯例,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改革趋势是减少级次, 简化设置。因此不管是符合国际惯例也好, 还是围绕我国国情也好,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首先要降低级次, 另外要降低边际税率。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目前的个税征收体制,按照个人月收入进行征税,没有考虑赡养系数和家庭人口。这样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很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因此,个税体制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每个纳税人家庭情况和个人收入情况,在家庭收入中允许扣除收入者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抚养子女、赡养长辈、伤残人士等扣除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当然,抚 7 养子女的费用扣除规定应考虑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和减除费用,不同家庭的人口结构与所处地区等不一样,减除费用不相同,操作难度比较大,可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向全国。以个人为纳税主体,不区分家庭成员的经济、家庭人口以及经济负担等状况,导致了很大的税收不公平。同样的两口之家,第一家人月入均为2000元,而第二家一人月入3000元,一人月入1000元,而第三家一人月入4000元,同样的家庭总收入,第一家不需要缴纳,第二家需要缴纳75元个税,第三家需缴纳175元。

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征收,避免家庭人口负担差别带来的税负不公,有助于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同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监管。

(四)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不仅由于很大一部分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监管成本,对于纳税人而言也有失公平。如果受条件制约,暂时难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可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连续性、经营性、劳动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承包所得等综合课税;而对非劳动性所得,如财产租赁、转让,利息、红利所得等分项课税。也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承包经营等所得,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而除此之外的所得,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

参考文献

7.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篇七

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手段, 房产税作为一种存量财产税, 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自1986开始征收房产税, 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个人住房数量有限且很多属于公有, 所以规定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免征房产税。但随着1998年个人住房市场化改革的完成, 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 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也引发了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 房价上涨过快催生了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为了防止房地产泡沫诱发经济危机, 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0年国务院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 其改革的关键就是将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列入征税的范围, 并将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 自2011年1月28日开始实施, 拟通过征收房产税达到规范房地产发展的目标。制度实施历时四年, 房产税改革的试点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以及如何进一步深化房产税改革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实施成效分析

(一) 对个人住房价格的影响

从短期来看, 房产税征收导致个人住房持有成本增加, 必然会对当前的供需结构产生影响, 个人住房总需求会因为投机型购房者的减少而降低。由于房地产市场中, 短期供给具有刚性, 因此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力量对比变化, 使之朝着有利于买方的方向倾斜, 新增加的房产税会转嫁给销售者, 房地产的价格会随之逐渐下降。

从长期来看, 征税导致房地产利润下降, 开发商会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市场的供给量, 随着开发商住房供给量的减少, 房价会有所回升。另外, 从现实经济考虑, 目前我国居民的自住型居住需求尚没有得到完全满足, 即需求弹性较小, 此时购房者承担的房地产税较多, 通过税负转嫁使价格降低的程度较小, 长期价格会进一步上扬。

从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 房产税在制定和初始实施阶段, 除了刚需人群, 大多数房屋投资者都处于观望阶段, 由于上海试点方案征税范围较广, 其房地产市场变化趋势图更能体现政策的影响效果。

(二) 对商品房结构的影响

长期以来, 我国房地产市场上商业营业用房、别墅、高档公寓的比率较大, 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 无法满足中低收入者住房需求, 房地产市场结构性问题突出。沪。渝房产税暂行征收办法虽然有所不同, 但都将大面积、高档住房列入课税对象, 所以房产税的实施后, 高档住房的税负会增加, 从而导致此类住房的均衡产量下降。2010年上海高档住房销售量占住宅总销售量的比重高达20.3%, 2011年该比重下降了约4%, 由于上海的房产税比较柔和, 2012年以后该比重呈平稳状态, 商品房结构得到一定的优化;重庆主要对高档住房进行征税, 高档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销售面积的比重持续下降, 税后所占比重一直不足4%, 商品房的结构优化效果比较显著。

(三) 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国虽然在1986就已经开征房产税, 但个人住房却实行了税收减免政策, 2011年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后, 个人住宅纳入征税范围, 必然会为两市的财政收入做出一定的贡献。但是我国上海试点方案规定了每人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 税率衣较低, 重庆虽然税率比上海高, 但是课税对象主要是高档住宅, 征税范围狭窄, 由于税率低、征税范围窄, 上缴的财政收入就非常有限, 每年筹集到的每年一亿元上下的房产税, 并没有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四) 对公平收入的影响

从税种角度看,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 对持有房产的主体进行征税, 可以缩小高收入阶层和中低收入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另外房产税纳税环节是房产的持有环节, 税负相对来说比较难转嫁, 税负主要由房产所有者承担, 和房地产流转税相比更有利于公平收入;从税率来看, 上海、重庆实行差别化比例税率, 随着税基的增加, 税收负担会随之提高, 公平收入的功能比较显著, 但因为沪、渝两市税率水平较低, 对实际收入的调节作用不大;从税收优惠措施来看, 沪、渝方案都规定了免税面积, 课税对象小于一定面积不用交税, 都可以在一定程度缩小贫富差距, 但由于税基较窄, 税率偏低, 公平收入的作用还是非常有限的。

三、基于沪、渝试点效果的反思与对策建议

(一) 基于沪、渝试点效果的反思

从试点效果来看, 房产税试点历时四年虽取得了一定的功效, 但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并没有充分实现政策预期目标。 (1) 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沪市试点方案的缺陷是仅就增量房产进行征税, 存量房产不征税, 重庆试点方案则是将重庆市市居民家庭所拥有的普通住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沪、渝两市的征税范围设计均违背税收的横向公平的原则, 拥有相同房产价值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却不同, 不公平的制度设计很难保证房产税制的平稳运行。 (2) 计税依据不合理。上海、重庆试点城市个人住房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交易价格, 计税依据缺乏弹性, 既不能体现房地产价格的增减变化, 也不能客观反映房地产的真实的市场价值, 从而造成税收的流失。 (3) 税率不合理。沪、渝试点方案是根据课税对象交易单价与上年度平均交易之比, 不仅计算复杂, 而且很容易出现故意压低交易单价, 达到偷税的目的, 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不利于财政资金的筹集;另一方面, 税率过低, 保有环节税负太轻, 也会影响财政收入的筹集和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

(二) 进一步推进房地产改革的对策建议

1.优化税制。要想更好的发挥房产税的作用, 建立长期有效的房地产调控机制, 必须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的房产税制度。一是扩大征税范围。从税收公平角度看,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包括个人所有房产, 存量房产和增量房产、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城市住宅和农村住宅都应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建立科学的计税依据。从税收稳定角度看,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应将课税对象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由于土地价格和房屋的建造成本会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上下的波动, 将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当房屋价格上涨时, 房屋持有成本会随之上升, 会抑制需求, 减缓房屋价格上涨的势头, 反之亦然, 这样房产税作为财产持有环节的直接税, 才能更好的发挥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经济的功能。三是选择合理的税率形式和水平。房产税税率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和课税对象性质的差异, 实行有幅度的差别比例税率, 中央政府可以规定房产税的税率幅度范围,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发展状况, 确定具体的税率水平, 对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 房价过高的地区应采用较高的税率, 对于高档住宅也要设置较重的税率, 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 达到调控房价水平和优化住房结构的目的;另外, 针对我国试点方案税率明显偏低的情况, 要适度提税率水平, 根据国际经验, 可考虑设在1%—3%之间。

2.做好配套措施建设。要想顺利推进房产税改革, 除了良好的税收制度设计外, 还要做好配套措施建设。一是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征收房产税, 首先要清楚各地有多少套住房, 在实名制的前提下归谁所有, 以及房产税征收确定的免征额, 都需要房屋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建立全面统一的、实时动态的个人及家庭房屋持有情况的数据库, 这样才能保证房产税的顺利征收。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化建设远远滞后于房地产市场自身的发展速度, 2015年房地产统一登记才刚刚起步, 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事项繁琐, 各地区开展起来还需要做大量的铺垫、协调工作, 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 是房产税进一步改革的前提。二是建立完善房地产评估体系。房产税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应是房产的评估价格, 沪、渝试点方案只所以选择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其原因在于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 有关财产评估的制度和法规不健全, 缺乏高素质的评估队伍,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评估体系是房产税改革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李永刚.中国房产税制度设计研究——基于沪渝试点及国际经验借鉴视角.经济体制改革, 2015年1月

[2]吕洪良.我国房产税改革研究》.财经问题研究, 2014年3月

8.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篇八

关键词:税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国家经济、政治的发展离不开税收的稳定,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许多制度、政策仍然不够完善,为适应当前社会主义新时期发展需要及国际化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噬待完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律法规建设,我国于1980年9月1日通过全国人大第五届第三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直至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已是第六次。可以说我国在社会主义发展历史阶段,经过多次努力力求达到统一税政、平衡税负、规范税制的目标。然而当前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界定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收入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11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现状

经济社会都在转型时期,全国都推行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我们个人所得税收的层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的收入水平也参差不齐,为了能够比较合理的解决个人的所得分配,建立现代和谐社会及社会主义现代税收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亟待提升。应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加强或者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1.个人所得税需要增加税收的基点,从源头上改善税收制度。在增加税收基点的前提下,税收部门要明晰各自的收入来源和税收的收取,保证个人的所得都纳入到了税收的范围内,包括隐性的收入等。同时还要对个人所得要进行分类处理安排税务法的税收标准收取个人所得税。

2.要简化税率程序。在现在信息获取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加合理的收取,税收管理部门需要简化税率的程序,就像西方国家一样把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税率的等级,提高了边际的税率标准,使得个人的收入悬殊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缓解。

3.实行综合性的税收制度。为了能够减轻中下层人民的负担,使得符合现代国家的税收理念,保证了税收的合理性及其差异性,因此采取综合性的税收可以弥补个人所得收入在税收上存在的漏洞。由于个人的收入很难在组织下监管,他们的收入很多的存在隐性上,为了避免分类所得税出现的差异性,又是对个人的收入分配进行二次合理的分配与运用,进而改行的综合性的税收制度可以促进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更加的合理和规范。

4.建立起完善的个人税收扣税制度。目前很多的纳税人给予了很多税收名目,有些税收的名目纳税人自己也不是很熟悉的,同时更多的税收是在税前就已经被扣除了的。比如抚养费、养老费、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等,还有的部分慈善机构通过各种的形式来税前的扣除,使得很大一部分的收入都没有被计算到税收的范围内来,这样的税收存在很多的漏洞在部门和个人之间。因此,国家需要建立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税收制度,环节不同人群的收入压力和税收负担,比如地区之见的税收就应该存在合理的税收差异性,由于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收入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如果全国的纳税人都遵行同一个标准的税收制度,那么很多贫困地区的纳税人就产生了巨大的收入压力和税收负担。

5.建立起以家庭为基点的税收机制,确立税收的质量和力度。在我国的税收制度跟西方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西方国家较多的采取的是家庭为基点的税收机制,而在我国的税收机制是建立在公司和行政部门的工资体系的基础上的,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的人员不存在纳税的现象,或者很多公民的隐性收入被掩盖了。因此,我国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家庭为基点的税收机制,使得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减轻较多的负担,稽查税收的岗位及其范围可以适当的缩小。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制度,加大宣传的力度

各级税收管理部门要想把我国的税收机制完善好,各级部门就必须协调一致,加强对水源的监管、信息化的建设、宣传的力度和深度推行及其普法知识的讲解。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上存在较大复杂的格局,个人所得税的二次分配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税收的人群也是复杂多样性的,因此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学者、专家、税收管理者及其政府部门的同理合作与协调一致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二次分配。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加以改进或者借鉴:

1.加大税收的来源

基层税收人员要做好家庭税收的财产登记,在家庭为单位的基础上对个人的开户实行身份的核对及其验证,在银行里进行结算,尽量的减少现金的结算,对成立公司或者企业的单位及其个人应该加强他们的收入的数量和金额上的监管,避免公司或者企业做假账或者少做账的现象。只有从源头上先遏制税收的弊端才有可能真正的做到税收的公平性。

2.加快税收网络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虽然我国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中有所建树,但是目前也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比如目前的税收管理平台无法分享各个地方之间的税收信息或者不能够分享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信息资源,同时就在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养好保险等税收上存在隐蔽性和不透明性,使得我国个人所得都是在税前扣除了,减少了部分人的税收税率标准。

3.加强税收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和深度,同时讲解税收普法知识

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反面警示。建立个税违法与诚信档案,以累进方式采用几何增长的数量对其进行惩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策略

1.要选好适合我国个人税收的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状况,我们必须抛弃传统的不适合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制度,借鉴西方国家的分类税收的管理机制。不能够单纯的从申报的税收数量来考衡税收的范围或者金额度。我们应该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形势,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改革,进行先混合性的收取然后再分类的收取,其中以综合性的收税为基础,再以分类上进行再次纳税,这种混合结合的税收制度适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活跃的国家里。这样可以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调节个人的收入差距,避免出现个人的财富分配不均。

2.合理的设计税率基准

目前我国的税率基准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使得纳税人老是想着如何的偷税、漏税或者不纳税的念头。因此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应该制定适合目前阶段纳税人都比较遵行的税收税率准则,避免过多的税率等级制度,而是尽量的减少税率的等级,省去了不少纳税人对税收的理解存在较大的误差。同时现在我国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和通货膨胀引起了需要的税收管理问题,使得纳税人很不情愿的缴纳税费,这个时候税收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该时段人民的生活水准和经济状况作出比较大弹性的纳税机制。

3.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目前我国宣传过程较大的宣传纳税人的义务有哪些,不能够做的又有哪些,使得纳税人听到这些都觉得税收管理部门就是一个剥削机构,而不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因此,在税收宣传上也要涉及较多的纳税人的权利,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后可以给我国的财政带来发展,还可以做大量的公益事业如教育事业、服务社会、反馈社会的事业。这样可以增加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的进行纳税。

4.加强税收来源监控

目前我国的税收来源数量庞大,因此要加强税收来源的监控,可以在源头上避免纳税的弊端,同时要采取现代化的网络形式或者代理纳税。给纳税人建立纳税的档案和纳税人的纳税材料,达到一定纳税数量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办理公益事业及其其他盈利性机构时可以优先审批权,这样给纳税人的动力机制就调动起来了,因此可以有效的促进纳税机制的成熟或多元性。

综上所述,较之世界各国水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处于初级阶段,改革势在必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级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手段,逐步由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缩小贫富差距,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民生的改观、社会的稳定意义重要。(作者单位: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袁振宇.税收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2]梁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尹音頻.对资本市场税收管理机制的认识[J],涉外税务,2006.

[4]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5]杨斌.中西方文化差异与税收制度改革——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J],管理世界,2003(5).

上一篇:第二届师范生课堂教学技能大赛决赛下一篇:房屋租赁定金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