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支付审核流程(精选7篇)
1.专项资金支付审核流程 篇一
滁州高教科创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资金支出行为,强化资金支付过程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支付的各类资金,包括项目资金、管理费用及其他支付等。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征地拆迁费用、项目前期费用等。
第二章 资金审核审批流程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审核审批流程
1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指牵头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管委会相关科室)应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及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实施(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公司。
2.公司正式受理请款资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款资料复审(主要审核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复审无误后报管委会分管公司领导签署意见。
3.管委会主任审批付款。单笔支付100万以上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单笔支付100万以下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2项目责任单位首次请款需报送1—5项资料;供货过程及决算时请款需报送6—7项资料。
第六条 征地费用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或请款报告。2.报建缴费通知单。3.征地补偿协议。
4.请款所需的其它审批文件及资料。第七条 拆迁费用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拆迁方案及补偿标准。2.请款单。
3.拆迁补偿汇总表。4.拆迁协议。5.审计确认函。
6.请款所需的其它资料。
项目责任单位首次及补偿标准调整后请款需报送第1-6项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请款需报送2-6项资料。
第八条 前期费用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可研、环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咨询、专业评价等。
1.中标通知书(必要时需提供其他有关招投标文件)。未招标项目须提供相关批准依据和商务谈判的会议纪要。
2.合同。
3.项目责任单位请款单和实施单位请款报告(函)。4.请款所需的其它审批文件及资料。第九条 退质保金所需提供的资料
1.请款单及施工、供货单位的请款报告(注明:总价款、已付款数、请款数、质保期等)。
2.合同。
3.质保期满验收合格手续(接受管理单位签署意见)。第十条 退履约保证金所需提供的资料 1.请款单及施工单位的请款报告。2.合同。
3.竣工、供货验收合格手续。4.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办负责解释并对资金审核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专项资金支付审核流程 篇二
专项转移支付作为转移支付体系中的一部分, 1994年分税制实行前, 项目少、数额小;而分税制后, 规模和占比呈现快速增长之势, 成为政府间财政关系中重要的调控力量。当前, 地方40%的支出来自中央财政, 且一半以上被限定了用途, 其中绝大部分是被中央各部委掌控的专项资金。
控制“专项”增加“一般性”是趋势。但是, 进入21世纪以来, “专项”增长却很快, 特别是在矛盾凸显期, 一般会采用专项资金拨付予以解决。2006年“专项”与“一般性”比例相仿, “一般性”略高 , 2007年也是如此。2008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4万亿投资”反而催生了更多的“专项”向地方划拨, 使其增速达到峰值, 阻碍了消减“专项”改革的步伐。2009年和2010年的“专项” 规模迅速扩大 , 占比高达52.5% 和52%。此后这一占比逐年下降 , 但始终位于40%以上。2012年专项转移支付加上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限定用途的5项资金, 占比高达64.42%。2013年, “专项”预算比2012年执行数增加474.34亿元, 增长2.5%, 增量和增速比2012年下降了近一半, 仍占约44%。逐年提高的转移支付却没有起到应有的均等化效果, 实现财政纵向与横向平衡, 并引发违法违规行为, 学术界和社会人士将其归咎于转移支付的体系, 特别是“专项”广受批评。
一、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 一 ) 难以统筹 安排、相 机抉择 , 影响专项 资金效用 的发挥
一是专项项目品种繁多, 资金投向零星分散, 涉及部门多, 几乎覆盖各行业和所有支出项目。“撒胡椒面式”的资金划拨方式, 平均额度小, 难以统筹, 形成合力, 易造成半拉子工程、项目烂尾;且需应付不同部门的审计、评审、检查, 行政成本偏大, 投入产出不对等。审计署抽查的2012年中2290.31亿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 共分配给18个省的3.7万多个项目, 其中50万元以下的项目占44%。二是项目设置、审批集中于各个部委, 甚至直接分配至村;而地方更熟悉当地情况、了解本地居民公共产品偏好, 却无法根据实际提出适合本地区的项目。三是多头管理, 审批链冗长, 中央与地方之间信息不对称, 计划赶不上变化, 项目计划与实际相脱节;审批权的碎片化导致项目内容交叉重复, 刺激重复申报的行为。四是“先立项, 争取资金”的理念, 加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不能跨项目调剂, 造成累积滚存资金的数额巨大, 损失浪费严重。
( 二 ) 立法滞后 , 项目设置缺乏标准 , 分配过程自由裁量权过大
尚未出台统一、权威性的专门法律。通常遵循散见于各部委、具有普适性的规范性管理文件, 大量个性化项目的管理办法往往并不公开, 按照一事一议的惯例自由裁量。因此, “专项”从申请、立项、审批直至执行程序不规范 , 分配缺乏制度约束和安排, 充满弹性, 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地方“跑部钱进”、讨价还价能力以及领导的意志, 主观随意性较强, 无法真正实现平衡财力、公平分配的目标。
(三) 资金配套要求, 亦或加大地方债务, 引发“马太效应”
“专项”限定了使用范围 , 补充地方财力有限 , 不能有效缓解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矛盾。地方配套“专项”越多, 财政负担越重, 缺口越大, 加上划拨的时滞以及可能的腐败, 只得更依赖于土地财政和收费项目, 产生更高的社会矛盾和社会成本, 进一步加剧地方财政负担, 形成再次申请, 如此陷入恶性循环。特别是原本已是“吃饭财政”的地区更是雪上加霜, 只得融资配套或虚假配套, 极可能配出新的债务, 项目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还会形成烂尾工程、钓鱼工程。
附加配套条件的“专项”可以带动地方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放大政策效果, 但地区间的财力差异显著, 使原本财力就存在较大缺口的贫困地区难以承压, 望而却步, 积极性受到抑制。相反, 财力充足的发达地区并不存在配套压力, 更具积极性。长此以往, 大量专项资金反而流向了经济发达地区, 加剧了地区间的财力失衡, 不利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引发“马太效应”, 违背转移支付设立的初衷。
( 四 ) 运转不透明 , 职责划分不清 , 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相较于针对地方债务的全面审计, 专项审计的覆盖面窄、力度薄, 与专项资金规模不匹配, 未形成常态化、普及化的监督规模。并且, “专项”需严格按要求执行, 地方人大一般不将其作为正常的财政预算加以严格监督。同时, 专项拨付中间环节过多, 各主管部门均对项目实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职能重叠, 加之部门间信息封闭, 容易相互推卸责任, 形成监管真空, 为地方的自由操作留有余地。
专项资金的效果也未进行有效绩效评价和问责, 导致地方缺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自觉性和动力, “重争取资金, 轻使用效果”现象普遍。此外, 运作透明度不高, 造成专项资金拨付后, 进入失控状态, 其去向和用途无处可查, 造成了专项资金管理的混乱, 使用效率弱化。
(五 ) 造成地方预算决算不完整 , 分配和预算相脱节
由中央部委对口下达补助地方的做法, 扰乱了正常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资金分配渠道, 而预算管理粗犷更使得专项资金难以细致、有效地监管。众多繁杂的“专项”缺乏详细的科目统计, 加之全国人大预算审批滞后于地方预算编报, 拨付慢, 无法确定项目和资金数额, 大量的专项资金无法及时、完整列入地方年初预算, 甚至不进年终决算, 收支直接挂往来, 造成人大无从监管。同时, 专项项目的配套比例亦存不确定性, 使得匹配资金亦无法编进预算, 既捆住了地方的部分财力, 还会干扰地方正常的预算。而且, 即便进行预算, 一旦较大项目落实, 资金很快被配套项目切走, 所有预算都是徒劳。审计署抽查的18个省本级2012年有34%的中央转移支付未编入其年初预算, 其中53%的“专项”未编入。
二、探究专项转移支付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 ) 事权财权不匹配 , 加剧地方“谋利”冲动
分税制改革以来, 财政收入呈现出向中央 快速集中 之势, 财力上移, 事权下移, 地方面临着事权与财力错位, 造成财政支出增速超过财政收入增幅, 收支缺口不断拉大, 引发财政困境, 在一些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上“有心无力”。为了达到发展目的, 各地不得不费尽心机去争取中央财政的扶持, 引发项目“报大建小”、虚报项目、出具配套资金假承诺文件等乱象, 使得地方财政支出对中央转移支付产生高度的路径依赖, 进而造成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 项目越发庞杂。审计 署报告显 示 , 2011年54个县公共 财政支出 中 , 49.39%来自上级转移支付 , 其中中西部45个县高达61.66%。同时, 财权与事权不对等所造成的地方财政压力往往也是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直接诱因。
(二 ) 各部委谋求自身政绩和部门利益 , 财政部门亦可推脱转移支付效果出现偏差的责任
专项资金一旦设立, 就容易逐步固化为部门利益。各部委都希望掌握资金分配权、项目审批权, 竭力寻找名目设立专项, 以实现自身的政策目标, 控制垂直的下级部门, 树立权威。各方利益博弈造就了经济领域几乎各个部委都有自己的专项资金, 以及大类、小类项目都由中央来审批的现状。特别是在“民生财政”模式下, 负责编制财政支出标准的各大部委为了追求政绩, 遵循“渐进主义”原则, 扩大预算规模, 提高“专项”占比。资金取得后 , 权力市场化倾向明显 , 依靠自由裁量权, 影响专项资金的流向和规模, 谋求部门利益, 甚至将一些名义上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用作部门经费或系统内经费补助。
合并、削减“专项”就是要触碰既得利益者, 意味着简政放权、利益调整, 危及各部委的权力和地位, 不会主动同意减少“专项”。同时, 财政部门受专业知识、人才的限制, 巨大的资金分配, 出现任何闪失, 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避免责任的高风险, “专项”的分配权必将被分散至各部委 (财政职能被肢解) , 形成一种利益稳态。既得的利益格局业已形成, 甚至出现强化之势, 过快削减“专项”规模势必会遭到多方的强烈反对。
(三 ) 地方与中央意图的偏好错位
单一注重经济、税收增长的硬性绩效考核压力加剧了地方与中央意图的偏离。地方作为中央代理人和区域利益代表者, 面临多重任务, 需要权衡各方面支出, 使其利益取向无法与中央保持完全一致。尽管现实考核中引入的软性社会发展指标, 但难以测度, 起决定作用的仍是可以精确测量的GDP、税收等指标。在分税制导致地方财政紧张的情况下, 为了晋升, 势必将有限财力投入到大型基建工程、政绩工程等可以带来GDP、税收快速增长的领域;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见效慢的领域则不愿过多投入。
“专项”对资金投入的方向、总额、拨款进度进行控制 , 更具针对性, 确保中央施政意图的贯彻和落实, 提高特定补助的效果。严格的预算约束机制尚未形成之下, 一旦“专项”变为“一般性”, 划入地方财政, 随即成为地方收入, 更会被挪用、挤占。
三、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的路径选择
(一 ) 结论与总体思路
专项转移支付是一种地方间、部门间、项目间的协调性手段, 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 并非减少“专项”就能解决其所暴露的各种弊端和问题。应加强透明化, 设立一个纵横交错、内外结合的监督框架, 采用评估、督导、检查等形式督促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矫正“专项”中的局部失效, 确保专项资金实现预期效果。同时, 及时清理、整合、规范, 定期重审、更新专项项目。“专项”改“一般性”, 就是触动既得利益者的核心利益, 是一种改革, 也是一种割肉, 必须由中央和国务院牵头, 狠下决心。坚持“有保有压”方针, 避免为了减而减, 为了改革而改革, 一味地将“专项”并入“一般性”来提高“一般性”地位;需要保留的“专项”, 坚决予以保留。“一般性”和“专项”各有侧重 , 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 科学设置、合理搭配 , 逐步形成以“一般性”为主、“专项”为补充、突出正向激励导向的转移支付体系。
(二 ) 具体举措
1. 厘清中央、地方的关系 , 衔接二者之间的财权、事权 , 是“专项”改革的先决条件。分税制改革中加大财力下沉和财权下放, 让地方获得更多的资金, 特别是县乡财政收支矛盾尤为尖锐。调整收入级次、分成比例, 增强地方自哺能力;减少、合并一批“专项”, 增加地方资金支配的自由度。通过合理匹配财权和事权, 使得地方财力和支出责任相对等, 降低地方对专项资金的依赖, 切断现行转移支付恶性循环的根源, 也便于地方进一步规划当前和长远发展。其中, 属于地方政府事权, 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时, 通过“一般性”给予补助;属于中央委托事务, 通过“专项”足额安排;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务和支出责任, 明确各自承担的比例。
2. 规范专项项目设置 , 甄别保留“专项”, 压减生存空间。按照中央政策意图和事权划分原则, 在弄清“专项”的内涵、性质、设立依据、审批管理、使用效益等基础上, 对专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 客观评价其存在的必要性、规模的合理性和整合的可能性, 解决专项项目杂乱问题。一是设立退出条款。清理完成历史使命、可以替代、低效、多年结余以及存在明显违规问题的专项项目。对于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可以收回, 亦可就地转用于民生领域。二是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 整合使用方向相似、政策目标相近、性质相同的专项项目, 治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状况, 统筹专项财力, 特别是要重点整合支付额度大、涉及民生多的项目。三是取消名不副实“专项”的表象, 比如未体现中央政策意图的“专项”、均衡政府间财力的“专项”、已形成地方固定财力的“专项”、有关公共服务导向的“专项”等, 划归一般性转移支付。四是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 新增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和决策层集体研究, 从源头上控制“专项”的数额。
3. 优化配置标准 , 取消部分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一是区别对待, 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二是“专项”的配套措施, 初衷是鼓励地方的投入, 在条款中加入地方财税努力的权重, 以避免专项补助对地方财税的消极影响。可按地方实绩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 充分发挥财政杠杆的激励作用。三是建立一套严密的分配标准和制度。研究计算新方法, 健全统计核算的指标体系, 更多体现客观因素, 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 比如人口分布、人口密度、人口结构、人均GDP、产业结构、城市化程度、资源分布等, 提高标准收入、标准支出测算的科学性, 为专项资金配置奠定可靠的信息基础。四是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整合财力, 发挥专项资金的合力。
4. 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 改革地方绩效考核体制。绩效考核应由注重专项资金投入转向资金使用效果。加强对专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根据项目绩效水平, 结合群众满意度的实地调查, 拨付下年度专项资金, 以及落实绩效考核的激励、鞭策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使地方免受机会主义的干扰, 约束、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行为, 确保专项用途, 实现中央政策意图。同时, 由单纯的注重经济发展GDP导向的地方考核体制转变为更具包容性、综合性的考核体系, 即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 将转移资金分配与居民收入增长、城乡差距、绿色GDP、债务风险控制、财政收入增长质量等挂钩, 逐渐提高民生类考核指标所占权重, 改变地方的扭曲性配置。由此, 让“专项”转为“一般性”具备足够的可操作性。
5. 构建有效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审计、纪检监察、财政以及公众舆论等监督作用, 形成监管合力, 对专项资金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效益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反馈, 提高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加强“专项”的透明度, 为监督提供条件。“专项”从资金划拨到使用的每一环节都要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公开透明。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公开专项的公式设计、因素测算、标准核定、支付具体程序以及拨付项目和金额;并且, 将资金使用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自评、项目开展、项目完成质量、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从源头上防治“暗箱操作”、“跑部钱进”等违规违法行为。
推进审计监督, 纠正其中问题,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严格的政策把关, 不定期深入项目单位, 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 准确掌握项目动态, 诸如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能否实现预期效益, 有无虚报骗取项目资金、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 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确保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特别是在三农、民生、生态等领域所发挥的社会效益。同时, 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功能, 实现对专项资金从拨付到使用的全程监控。
发挥预算监督的功能, 在地方政府内部形成有力的制衡机制, 降低中央监管压力。将所有专项资金纳入预算, 为监管创造条件。并且, 尽可能细化、精确专项资金预算科目, 保障预算科目的完整性, 确保所有科目均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范围, 使得“吃饭财政”具有可控性, 也有利于专项资金下放交由地方分配。同时, 专项资金的预算, 应基于零基数原则, 即今年与去年的专项预算毫无关系, 完全取决于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6. 适时推进“专项”的法制进程 , 加大违纪处罚力度。逐步使“专项”步入法治运行轨道。尽快出台法律效力更强的转移支付法 (条例) 及实施细则, 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专项”运作, 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到位、使用, 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验收, 以及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实行源头控制, 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 专账核算, 专人负责, 谨防重复立项、多头申报, 套取、挤占、挪用、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同时, 完善违纪处置政策, 加大问责制力度。改变由于处罚依据不明确, 形成“雷声大 , 雨点小”的现状 , 确保专项资金得到有效落实。
摘要:近些年来, 专项转移支付在多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 也带来诸多备受诟病的矛盾和问题。分析认为事权财权的不匹配、地方与中央意图的偏好错位等因素是问题存在的根源, 并针对性提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策略。
关键词:专项转移支付,提升绩效,事权,财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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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云旗.专项转移支付改革中有关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 2014 (1) .
3.专项资金支付审核流程 篇三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其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府[2013]XX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以下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者其他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
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损坏、渗漏严重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有大面积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2.4【鉴定】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范围
3.1防水工程,包括屋面、外墙面和地下室的防水。
3.2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住宅内共用部位装修和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等。
3.3室外工程,包括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
3.4给排水工程,包括给排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等。3.5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3.6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配电箱(柜)等。
3.7智能建筑工程,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
4.工程维修条件
4.1防水工程
4.1.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1.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屋面防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重做整个屋面防水:
1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漏雨房间数量累积达到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且局部补漏仍难解决的,可申请屋面防水整体翻修。
2重做屋面防水时,应对破损的屋面天沟、檐沟、檐口、女儿墙、水落口、伸出屋面的管道等进行全面修补,水落管残缺破损的应更换。
4.1.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外墙渗漏房间数达到外墙房间的20%以上,且经局部补漏不能彻底根治的,应重做整幢楼外墙防水。
4.1.4【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地下室地面积水,且经局部补漏仍无法解决的,应重做地下室防水。
4.2装饰装修工程
4.2.1【质量保修期限】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住宅楼外共用部位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外,共用部位门窗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4.2.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楼内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门窗、窗纱出现变形、损坏、缺失,应进行维修、补全。
2饰面砖、吊顶、门廊挑檐、地面、楼梯踏步及扶手等各项目50%以上经过修补的,应重做。
3墙面50%以上面积经过修补的,应进行整幢住宅内墙粉饰。
4.2.3【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住宅外共用部位装修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
1外墙饰面砖等破损量超过总量的30%时,应重做。外墙涂料污损面积超过外墙总面积的30%时,应进行整幢住宅外墙粉饰。
2护栏、扶手定期油饰;定期检查固定连接部件;锈蚀破损严重的,应更换。4.3室外工程
4.3.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3.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区域的阶梯及扶手、围墙、院门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及功能时,应进行翻修。
4.4建筑给排水工程
4.4.1【质量保修期限】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4.4.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管道。明敷设管道局部出现沙眼、漏水、严重锈蚀;暗敷设管道漏水。2水箱、水池。水箱局部变形、漏水;水箱、水池内壁材质发生化学变化不满足卫生标准。
3节门锈蚀启闭不灵活,漏水。4控制柜内元器件损坏。5压力表损坏。4.5电梯工程
4.5.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
4.5.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梯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曳引机。2制动器。3电动机。4导向轮、曳引轮。5钢丝绳。6限速系统。7控制柜。8选层系统。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10层、轿门系统。11导靴。12导轨。13对重。14安全装置。1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16缓冲器。17轿厢。4.6电气工程
4.6.1【质量保修期限】除电线、电缆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6.2【维修条件】保修期满后,电气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配电柜内元器件损坏。2配电线路老化、损坏。3电缆损坏。π接箱内元器件损坏。
5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
4.7智能建筑工程
4.7.1【质量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
4.乡镇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篇四
1、乡镇预算内往来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预算科根据领导签批件录总指标到预算科乡镇组——预算科分解往来指标——财政所在待分户中分配到乡镇预算单位——乡财科审核预算单位指标分配——财政所编制用款计划——乡财科审核用款计划——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形成用款额度——财政所远程申请直接支付——乡财科审核远程申请——国库打印直接支付凭证送票
2、预算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拨乡镇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业务科室根据领导签批件送国库科,如乡镇教师工资发放、新农村建设资金——国库科将资金拨入“乡镇其他资金专户”——业务科室在大平台中选“无指标”用款计划方式编制相关乡镇用款计划,资金性质必须选定“其他资金”,支出结构必须选定“乡镇支出”——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形成用款额度——用款时,财政所远程申请直接支付——乡财科审核远程申请资金——国库打印直接支付凭证送票。
3、“一卡通”资金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乡财科根据领导签批件送国库科——国库科将资金拨入“一卡通”财政专户——乡财科在大平台中选“无指标”用款计划方式编制相关乡镇用款计划,资金性质必须选定“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结构必须选定“乡镇支出”——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形成用款额度——用款时,财政所远程申请直接支付——乡财科审核远程申请资金——国库打印直接支付凭证送票。一卡通在大平台发放不成功的资金,进入一卡通关联营业部账户,不需再进大平台,乡镇应将不成功的单据传真(或资金申请表扫描)上传乡财科,乡财科再进行拨付。
所有涉及乡镇申请用款资金,均以“直接支付”方式申请。
2012年2月17日
5.专项资金支付审核流程 篇五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加强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以下统称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2— 4.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与改造、烈士陵园维护与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等。
(二)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配套,也不得为其它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设区市和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3—
第三章 管理权责
第八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向县级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管理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初审、汇总本市老区县(不含直管县,下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组织县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按省确定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数额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管理本县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4—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工作程序: 1.申报项目。老区县按照申报项目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2.建立项目库。省级财政部门对老区县报送项目进行汇总,建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
3.审核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工作。
4.批复项目、下达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筛选项目,同时统筹考虑以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平衡全省各老区县使用老区资金情况,确定老区县补助范围及具体项目,及时批复各市县,同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项目申报所需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所在地图示。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请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直管县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老区县
—5— 项目和资金数额,于一周内向有关老区县如数下达,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应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报告,于终了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应核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革命老
—6— 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利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明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性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投资额、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额、预期社会效益(如受益人数、学生数、村庄数、地域面积,预计粮食增产情况等)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有关设区市和老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公布的《河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预[2006]3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革命老区 资金 管理 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
6.银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篇六
维修项目申报审核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所在辖区物业办提交书面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辖区居委会做为申请主体)
二、辖区物业管理单位会同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交存资金查询、现场勘查后,对符合使用条件的项目下发计划通知。
三、对列入计划的维修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1、申报单位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及预算,在小区内公示;
2、征求相关业主意见(下载统一表格);
3、辖区管理单位回访无异议后,申报单位可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招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自行招标需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
4、申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不得挂靠,且必须自开发票提供基本帐户;(2)资金拨付分三次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开工后拨付第一笔不高于50%工程款,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笔,质保期后拨付质保金5-10%;
(3)5万元以上(电梯1万元以上)工程款最终以审价单位核定金额进行结算;
(4)质保期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屋面防水质保期为5年,电梯设备维修质保期为1年,其余维修质保期均为2年。质保期及安全责任须在合同中约定;
(5)施工安全责任等。
5、表决结果及施工合同、方案等在小区内做公示。
四、申请单位须向辖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所需样
表可在银川市供热物业办官网便民服务栏下载)
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需下载);
2、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方案(需下载);
3、小区业主征求意见情况登记表(需下载);
4、小区业主表决结果汇总表(需下载);
5、小区业主表决决议(需下载);
6、施工方案及预算;
7、招投标资料(1、组成招标领导小组;
2、评标小组、投标单位、列席参会等单位签到表;
3、专家资质证书;
4、会议纪要;
5、招投标文件;
6、招投标单位备案表、7、中标通知书;
8、中标单位报价承诺书;
9、项目工程预算;
10、招标项目公示及影像资料);
8、施工合同及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9、需要进行维修部位的照片及公示等影像资料;
10、针对电梯、消防等项目需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11、其他资料。
五、市供热物业办对申报的资料进行系统录入,并逐级审批。
首笔资金拨付
六、中标单位进入现场进行施工(项目申报人做好监督检查及工程量记录),项目申请人申请进行首笔资金的拨付。
七、市供热物业办对申报的资料进行系统录入,并进行首笔资金的审批、拨付。
竣工验收及资金拨付
八、工程完工自验合格后,申请人组织辖区物业管理部门、专家、审价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以下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项目验收申请审批表》(需下载);
2、施工单位施工日志、所需的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材料产品合格证及施工图纸等资料;
3、工程决算报告书;
4、工程发票;
5、其他资料。
九、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辖区审核上报市供热物业办,审核后向施工单位拨付第二笔资金。
质保金拨付
十、保修期满后,项目申报人对确定无质量问题的项目向辖区物业办申请拨付质保金,提交以下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项目质保金支用申请审批表》(需下载);
2、申请人出具维修工程合格的证明;
3、质保金票据;
4、其他资料。
7.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流程 篇七
一、支持重点(2012年7月份的文件要求)
1、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
3、省属直收电厂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投资额度应大于500万元。
优先支持列入“十二五”环保规划内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新老“双三十”污染治理项目。
上述各类项目,设区市按所辖县(市、区)个数(不含直管县)的50%申报,直管县限报1个项目,省直收电厂限报1个项目,多报不予受理。
二、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
无偿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利息的50%。
三、项目要求
(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3、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环保科研机构。
7、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四、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项目承担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处于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期间的项目;
4、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单位;
5、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
7、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
8、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9、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10、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11、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
(5)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需附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需附银行贷款意向证明;企业自筹的,需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相关资金证明,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任何无公章的资信证明将视为无效证明。
2、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决算报表;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分级申报。凡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者承担单位,为省级收缴排污费企业的,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和环境保护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省级收缴排污费企业的,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扩权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需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和环境保护局。
(二)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一式三份,一份报送财政厅、二份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逾期将不再受理任何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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