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通知书(精选15篇)
1.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一
关于优化退休返聘人员结构的
通 知
各分厂、二级单位、各部(室):
根据长航重工关于从严控制从业人员数量的规定,为加强我司返聘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人员数量,减少非生产人员,公司要求各单位、部门在今年下半年返聘退休人员时,根据确实需要和返聘人员身体状况的原则,对现有的返聘人员进行20-30%的压缩,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概不再返聘,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退休前系全民合同制员工:
2、必须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3、直接从事生产、辅助生产(行吊车等设备操作)、机电维修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4、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艺管理的人员;
5、返聘人员的返聘期限按下列时间控制,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含辅助生产人员)返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含生产技术工人、工人技师)原则上不超3年;超过上述规定返聘年限而需继续返聘的,由申请单位和部门专题书面报告,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返聘手续。由用人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查并报公司总经理(或党政联席会)批准,经批准的返聘人员,应与人力资源部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返聘协议期限原则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续签。
三、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按《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请需要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返聘退休人员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申请返聘退休人员申请表
2010年6月28日
2.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二
一、要为开展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把其纳入日程, 摆上位置, 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落实专 (兼) 职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操作;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 库房应与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分隔;档案库面积按照每千卷档案不少于1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 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存放档案;档案库须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和防火、防潮、防盗等设备, 采取积极的防火、防水、防蛀、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 保持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温度以14~24℃为宜, 相对湿度以45~65%为宜) ;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无关物品, 严禁在库房吸烟和把明火带入库房。
二、要落实、完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既是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基本要求, 也是确保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基础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要组织力量, 统筹安排, 全面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整章建制工作, 将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依照制度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要根据实际, 依照上级要求规定,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按制度操作、按制度办事是减少工作随意性, 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的有效措施。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真正做到依法治档, 依法办事, 实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要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整理工作
要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要搞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整理工作, 这样才能确保退休人员档案的质量和齐全完整。应按照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整理工作。在接收档案时, 应严格审查每份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目录记载与档案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装订是否符合规定。在认真核对每份档案内容和卷数后, 方可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同时, 对已接收的退休人员档案要进行必要的整理, 包括编写档案目录、按顺序整理档案材料、印制页码、装订成册、编写档案号、填写《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花名册》等。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一般应以原件存档, 确需复印件存档的, 应在复印件内备注“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 并加盖复印件出具单位印章。按规定编排档案号。档案号为一人一号, 由管理机构名称的拼音首位、退休人员退休年份、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如遇档案转移或销毁, 则档案号暂予空缺。装订成册后的退休人员档案应确保完整齐全, 能真实反映历史面貌, 不得随意增减书面材料。
四、要实现退休人员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加快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进程, 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采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 建立和完善所管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 保持档案基本信息库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一致。退休人员档案要统一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在接收退休人员档案后, 要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基本信息库, 录入退休人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信息, 生成档案编号, 根据档案编号次序将档案归入库房, 科学系统地排列和摆放档案, 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 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程度。还要定期维护纸介质档案的电子版和备份, 保持其与纸介质档案的内容一致。电子版档案与备份应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开保管。经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版档案可以作为恢复纸介质档案的依据。
五、要强化退休人员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开发利用, 只有有效地开发利用, 才能更好地为退休人员服务, 才能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档案应有的价值。在做好档案安全保密的前提下, 认真开展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因工作需要查阅退休人员档案, 只须凭单位介绍信, 经退管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 填写查阅登记表, 由管理人员取出档案后就可在阅档室查阅。退休人员档案一般不准借出, 特殊情况者经退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 并限期归还。经退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 由管理人员核实无误后, 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和“经核实与原件相符”印章, 可与原档案同效。查阅、外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以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再青.浅谈高校离退休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职业时空, 2008.3
3.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三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不再实行封顶的办法,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4.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四
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人、财两部审批后,于2016年8月12日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 号)。为方便理解和执行,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第12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与往年相比,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调整,二是调整比例较往年有所降低,三是调整启动时间较晚。国家规定,各地区总体调整水平按本地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人均挂钩调整水平不低于总体人均调整水平的50%,倾斜调整倾斜的对象主要是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应兼顾缴费年限挂钩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主要与养老金水平挂钩。因此,我省实施方案严格遵照人、财两部的要求制定。按两部批复,我省总体调整水平仍达到6.78%,高于国家6.5%的水平,其中,企业达到7.32%,机关事业单位达到6%。
二、调整办法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具体办法
1.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
(1)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的挂钩调整
人、财两部要求,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总体按7%左右测算制定。由于今年调整幅度低于往年,因此,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每人每月定额调整增加30元的基础上,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再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调整。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在定额调整30元的基础上,只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
我省主要是考虑对高龄人员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适当倾斜。经测算,2016年,我省仍按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对高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调整。
对艰苦边远地区的倾斜,主要是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由于倾斜调整幅度有限,本次调整对各类地区进行了整合,便于总体控制调整水平。
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再给予倾斜调整。
5.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五
来源: 养老保险处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8日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人社字[2009]1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
从2009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含以个体身
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1200元。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新时期离退休人员工作反思 篇六
传统的观念认为, 离退休管理工作的对象是离退休人员, 他们已离开工作岗位享度晚年, 做他们的工作主要是每年组织离退休同志开展几次活动, 有困难尽力帮助他们解决, 不出事就可以了。这种观念是对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片面理解, 它忽视了离退休人员同样有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等各方面的需求, 忽视了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患病率高更需要增强服务意识。
一是要树立从管理服务向服务管理转变的理念。要坚持以人为本, 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 使离退休工作在服务中实施管理, 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把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服务主要体现在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健康保健、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 同时加强离退休人员政治思想工作。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 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转变工作作风, 就要深入离退休人员中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摸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 主动为他们服务。
二、离退休人员工作缺乏针对性
离退休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离退休人员工作脱离现实社会环境, 服务管理目标简单化;二是脱离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领导与离退休人员接触少, 缺乏感情, 管理模式老套, 坐等离退休人员提出问题, 导致老同志生病、生活困难单位不知情等。因此, 要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 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还要与时俱进, 把握离退休人员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目前离退休人员的特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是年龄结构差异大。在离退休人员年龄差距从50岁至百岁老人, 他们在思想认识、生活状况、健康程度等方面, 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二是原来工作岗位不同、职务不同, 造成离退休费、福利待遇不尽相同, 呈多元化;
三是住所分散, 照顾难到位。加强离退休人员工作的针对性, 就必须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创新服务管理模式, 因人而异地开展工作, 这样才能有较好的效果。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缺乏创新性
当前, 离退休人员管理缺乏创新性, 一是观念陈旧, 工作方法还是简单地重复过去的老办法、老方式。二是凭经验, 想当然, 认为离退休人员只要拿到退休费安度晚年不出事就可以了, 忽视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等各方面的需求。
因此, 要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 领导及离退休管理者必须转变过去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模式。要以人为本, 把维护好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作为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根据离退休人员求知、求健、求乐、求为的愿望和需求, 在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改进, 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依”上。
一是内容创新。要从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等方面解决离退休人员实际困难。首先, 要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定期向离退休人员通报单位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事项;做好离退休人员的释疑解惑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让他们了解政策, 对敏感性问题, 要加强正面引导, 消除疑虑。其次, 要组织开展老年体育活动和休闲文娱活动, 调动老同志体育锻炼和参加休闲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愉悦他们的身心。
二是方法创新。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法要有新的突破, 紧密结合离退休人员和现实条件的新变化、新特点来实现管理方法创新,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学习教育方法创新。离退休人员年龄大行动不方便, 要改进学习教育方法。在组织方法上要活, 做到因人而异, 因人施教。对身体较好的离退休人员采取集中学习, 对身体不好行走不便的老同志, 可采取送书和宣讲上门的办法开展学习沟通思想, 通过多种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使每一位离退休人员都能得到照顾, 同时能及时掌握每位离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思想动态。
2) 活动方式创新。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患病率高, 足不出户的情况越来越多, 组织离退休人员活动要从实际出发, 集体活动或外出参观活动应相应减少。要建立离退休人员学习活动中心, 让离退休老同志在室内参加感兴趣的适合的活动, 更好吸引老同志走出来、动起来、乐起来, 使他们的业余生活丰富起来, 增进身心健康。
3) 沟通方式创新。主要实现两个转变, 即从节日集中看望向经常性登门探访转变, 从离退休同志提出问题向主动询问离退休同志需要解决的问题转变, 尤其对丧偶、生活不能自理的离退休同志, 要经常性地提供精神上的服务。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缺乏实效性
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实效性是指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结果与离退休人员管理目标相比所达到的有效程度。在新的时期, 离退休人员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必须把握客观情况的变化, 与时俱进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工作实效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首先, 要把离退休人员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离退休工作的第一标准, 落实好“两个待遇”, 是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最核心的内容。要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离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作为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 离退休人员工作必须贴近离退休人员思想、生活实际, 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离退休服务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情况, 了解他们的各种诉求, 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化解矛盾, 解决问题。
7.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七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1)执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2)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再实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超过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按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确定。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为2004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为2005年12月31日。
5、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7、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病退和退职手续,且分别在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普遍调整和部分调整,分别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2005年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8.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八
皖人社明电〔201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3、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将原定年满70周岁的享受一次性另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年满80周岁享受一次性另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50元、70元。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支付。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1月28日起,各市(含所属县、区)养老金调整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5点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保局,至调整工作结束为止。各市调整养老金工作结束后,总结报告于2011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九
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95-12-08
{生效日期 }1995-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10.离退休人员的幸福港 篇十
精神文化活动精彩纷呈
多年来,该社区在坚持抓好日常性工作的同时,根据当年的工作重点,确定工作主题,围绕主题设计系列活动(包括党的建设、文化建设、管理服务等),以主题活动为载体,推动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自2005年起,七二一社区相继开展了“完善管理服务,共创美好家园”、“规范管理促效能,齐心协力创和谐”、“科学发展转变观念,管理服务融入社会”等系列主题活动,每次的活动都精心设计,认真组织,努力吸引离退休老同志及服务对象参与进来。
几年来,七二一社区倾力打造精神文化大餐:创办了“社区业余党校”和“居民业余学校”;筹建了文化广场、健身广场,积极营造文明健康、欢乐祥和的文化氛围,为丰富老同志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不遗余力。各管理站健身广场每天定时定点集中进行健身操、集体舞、腰鼓、木兰拳、二人转等的操练。去年,该社区组织的离退休人员体育代表队在多次老年健身运动会中,喜获佳绩。
此外,七二一社区每年都坚持举办大型重阳晚会,为老年人的节日增添喜庆的色彩。2007年,该社区举办的“爱心筑和谐,欢乐在重阳”文艺晚会,演员90%以上是离退休老同志。晚会中节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歌舞、小品、才艺展示,其中还有“帮困基金”爱心捐助活动,受助者发自肺腑的话语和热泪,感动了在场的所有观众。
帮扶解困深入民心
多年来,七二一社区根据离退休人员中孤寡老人多、重病住院人员多、特困家庭多的实际情况,组建了由社区员工和离退休人员自愿参加的帮扶服务队(“互帮互助帮扶小组”、“空巢老人家庭帮扶小组”和“邻里关爱帮扶小组”等),开通了爱心帮扶热线。据不完全统计,社区各级帮扶组织已为离退休老同志和辖区居民提供了几千人次的关爱帮扶。
该社区退休职工甘国屏是位孤寡老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帮扶志愿者们对其毫不嫌弃,不定期地到老人家里家访,帮助老人做些打扫室内卫生、清洗衣物、搬运煤球、检修柴棚等家务活。去年下半年,甘老的一条右腿因感染而严重溃烂,帮扶小组多次劝她上医院,但她执意不去,因而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去年年底在她头脑稍清醒时,帮扶小组的成员好不容易才将她说服,把她送至南昌救治,然而因时间拖得太长,造成治愈难度加大,只得回家慢慢医治。社区帮扶小组的成员们又每天轮流(包括节假日)为老人换药、买菜、做饭、洗衣物等。就这样,帮扶小组的成员们几年如一日,风雨无阻地照顾甘老,直至2008年11月老人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又是帮扶小组的成员为老人妥善办理了后事。
2009年9月,七二一社区在得知国家将派出医疗队,支援贫困地区实施“阳光工程”免费医治白内障患者后,立即将这一消息通知到下辖的各个管理站。对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工作人员亲自上门通知,同时协助医院及时帮老同志做好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该社区已有近百人参加了“阳光工程”的救助活动。
每逢重阳节,该社区还坚持为80岁以上的老人送上长寿蛋糕;为金婚夫妇拍摄金婚纪念照片,使老人们充分感受到社区党组织的关爱及社区大家庭的温暖。
1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提高10% 篇十一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 要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使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温家宝说, 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全国130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城乡低保工作, 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落实好扶残助残的各项政策, 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再提高10%。
温家宝说,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 中央财政拟安排3185亿元。要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加强监管, 实现保值增值。
12.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十二
苏人通[2006]33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下同)的一定比例
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
离休人员根据其现执行离休费标准确所对应的职务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标准。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
副职490元,乡科级350元。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1、退休人员根据其现基本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分别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含合同制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2、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33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费。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按150元的标准增加退职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13.退休人员通知书 篇十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6〕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满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年末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养老金。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4%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中,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
2.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702元的,补齐到2702元。
(四)适当提高低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702元的,再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每月增加1.5元;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1.5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702元。
三、资金来源。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9月起发放,今年1至8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9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14.浅议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 篇十四
离退休人员为企业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 为企业建设、国家建设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因此在退休之后也应该得到企业与社会的关爱与保障。但是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与在职人员管理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别, 同时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在难度上也显得更加巨大。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对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仍然处于探索、研究的起步阶段。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也就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倾注更多的精力与热情。
(一) 社区管理及服务不到位
离退休人员在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之后, 多数人员都居住在自己的社区里面。我国的现代化社区建设工作也只是刚刚起步。各地的居民社区建设水平差别很大。目前我国大多数社区都还没有专门化的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专门化人员。因此许多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提升自己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以及管理水平, 都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 不过在办公室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却也遇到了许多具体困难亟待解决。
(二) 管理经费问题
想要实现更好的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就离不开大量的经费支持。但是企业对于离退休人员管理在经费上, 按照合理化程序应该是把经费全部上交到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的国家管理部门, 但是要真正从实际操作上讲, 一次性将所有管理经费交齐其实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许多企业虽然具有非常雄厚的资金, 但是要将资金兑现并及时用作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经费仍然难度较大。失去了管理经费的有力支持, 想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喜欢的各项活动就变得比较困难, 由此也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以及对她们的管理质量。
(三) 信访工作难度大
信访工作也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离退休人员随着年纪的增长、生活条件的改变, 以及身体条件的变化, 使得众多离退休人员为了能够寻求更好的生活条件和企业关怀, 纷纷采取了信访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对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而言, 要处理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的深入而逐渐加大, 在信访工作的管理内容上, 也从过去简单的经济、生活等物质层面, 逐步发展到包括物质、精神在内的多方面的立体化管理内容。
二、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质量的建议
面对上述在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我们应该有的放矢的进行改善与提升。
(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首先要争取将所有离退休人员都纳入到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的范围当中来。对于那些还未能够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来说, 要加强宣传力度, 提升他们参加统一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社区管理工作也要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规化、合理化道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要讲实现社区社会化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要帮助企业更好的实现对离退休人员的有效管理。在社区管理工作中, 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权限、责任和义务, 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要争取把社区内部的所有离退休人员都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当中来, 社保机构也要为离退休人员办理相关的各项手续, 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 加强资金管理
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质量跟是否具备充裕的管理资金是有着紧密联系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福利、保险以及其他服务活动也都需要有大量的管理资金来加以维持。企业首先应该加大对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的筹备力度, 可以通过建立在职人员养老基金储蓄池的方式, 储蓄池的资金由企业与职工自己共同支付, 让员工在就职期间就为自己的未来养老打下基础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的缓解由企业单方面支持管理费用而带来的经济负担。在管理资金的使用上面也要进行有效管理, 提升离退休人员获得的服务质量。企业可以通过雇佣专业服务队伍进行服务的方式来提升本企业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及管理质量。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利用资金提升管理质量, 同时也算是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可谓一举两得。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同时, 还应该积极向企业所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机关申请合理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年度活动经费, 只有经费上提升了, 才能让管理办公室更好的运作起来。
(三) 努力丰富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对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水平需要体现在她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上面, 但是所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除了是物质生活水平要达到基本标准之外, 更重要的是要努力丰富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离退休人员在离开工作多年的工作岗位之后, 经常会出现个人价值无法体现、心情失落甚至心理失衡等众多问题。企业可以根据退休人员的个人喜好组织各式各样的集体活动, 如定期远足、书画比赛、技能比赛或者组织离退休人员继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 让她们虽然离开了发光发热的工作岗位, 仍然能够感受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 仍然能够找到发挥自身价值的所在, 仍然能够老有所为, 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让她们能够真正的喜欢上自己的晚年生活。
(四) 加强信访工作力度
信访工作近年来逐步从关心物质生活转变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双重关注上面来。想要实现更好的信访工作开展, 首先要开拓工作思路, 要提升工作中的创新意识, 要跟随新形势的发展认真分析研究离退休人员信访内容的发展变化, 并在具体工作中作出及时纠正与调整。其次是要通过信访工作的具体开展, 通过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宣传教育, 提升离退休人员的团结和谐精神, 努力缓解离退休人员的个人情绪, 实现和谐发展目标。再次是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不仅要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 也要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将离退休人员的具体困难当做工作人员的切身困难一样积极解决。要注意加强引导、尊重离退休人员从生活条件到精神状态的正常变化、理解离退休人员的个人意愿并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
摘要:本文从当前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 结合当前企业管理现状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水平, 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人员管理
参考文献
[1]寇凤超.公务员法中监督约束机制的八大举措[J].工会论坛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2.
15.离退休人员受贿行为的认定 篇十五
关键词:离退休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受贿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办“待岗”、“返聘”和“离职不离人”等人员收受贿赂行为在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和谋取利益等定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相关法律规定空白,很多案件认定起来有难度。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结合北京市反贪侦查部门近年来查办的两起离退休人员涉嫌受贿案进行理论上的辨析和探讨,以求对此类案件认定做参考。
一、“待岗”人员能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张某涉嫌受贿案
(一)简要案情和查办过程
张某,原国家某部某司司长,1998年被免职,在本司待岗。1999年下半年受某物资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请托,帮助其与现任司长于某疏通关系申请原油配额。1999年11月,于某碍于老司长的情面给王某追加了3万吨原油进口配额,随后,王某将3万吨原油指标倒卖,获利300万元人民币,为表示感谢,王某于1999年12月6日给予张某75万元人民币。2000年7月,张某正式办离退休手续。
2003年9月,张某涉嫌受贿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4年3月,审查起诉部门拟做不起诉决定,经请示上一级审查起诉部门,同意不起诉意见。侦查部门将此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后,检委会同意侦查部门意见,要求公诉部门对张某提起公诉。
(二)分歧意见
审查起诉部门认为:张某没有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在接受请托时,无职无权,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存在工作上的联系,并且,其处于“待岗”状态,这种“待岗”的地位不能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王某谋取利益实质是利用‘人情’关系,而不是也不能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系不正当利益。
侦查部门则认为:张某在“待岗”期间,工资仍按局级待遇发放,证明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既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应有其法律上所称的“地位”,有地位就可能会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而“人情”是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要求其必须具有职权或地位,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属于“人情”范畴,而是基于同一单位上下级关系所产生的地位形成的。另外,“无职无权”不表明其没有地位,《刑法》第388条“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体现的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是择一即可而非同时具备。虽然关于待岗问题国家相关部门没有解释,但“待岗”不等于没有工作,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未改变,于某提到的“给老司长面子”充分说明了张某的地位,从而坚持张某构成受贿罪的意见。
二、退休后口头聘用,收受钱款能否认定受贿——孙某涉嫌受贿案
(一)简要案情和查办过程
孙某,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前期办公室主任,1997年12月退休,1998年1月到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下属电话局计划处帮忙,主要负责建电话局前期选址工作,提供参考意见,并接受一定补助。林某在得知大兴旧宫镇四队有占地奖励政策后找到孙某,请其想办法将电话局占地选址从原来的钢窗厂改为四队。孙某经考察,发现若改址能够节省部分拆迁费用,便将考察情况上报局里,经局里同意后改址成功。之后,孙某从旧宫镇四队依据奖励政策按比例返款中得3万元。
2005年11月,孙某涉嫌受贿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5月,经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和两级检委会讨论,最终决定由侦查部门对此案进行撤案处理。
(二)分歧意见
针对孙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不构成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判断标准通常有两个,一是是否具有一定的身份资格,二是是否从事公务行为,其中身份资格应当是判断的前提依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具有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的身份。在案发期间孙某已从电信局正式退休,不属于原单位的正式职工,而通常认为在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非正式工作人员不能够视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犯罪嫌疑人孙某也不属于退休后被返聘的人员,因为通常意义上的返聘应当是指退休、离休后又受到原单位的聘用从事工作的情况,而在本案中孙某退休后并非是在电信局继续工作,而是在电信局下属的二级局北京市电话局工作,已经完全脱离了原单位,因此不属于受到返聘。
其次,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通常是指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同时,受委派的人应当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而在本案中北京市电话局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既无正式的聘用、任命手续,北京市电话局的单位性质也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属于受委派的人员。
再次,犯罪嫌疑人孙某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所谓“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各级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犯罪嫌疑人孙某也不属于此类人员。
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身份应当属于临时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孙某和北京市电话局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为完成某一具体事项而形成的临时聘用关系,而非长期稳定的聘用关系。《纪要》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因此孙某可以被视为是临时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之内,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受贿罪。孙某主体身份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刑法》93条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为电话局选址属于公务活动,孙某被单位赋予了从事公务的权利。“选址”这项工作有一定期限,在此期间,孙某与电话局存在着明显的隶属关系,有较固定的职权范围。比较人民陪审员,其虽不是具有固定职权的法官,但他们在从事审判活动当中收受贿赂属于受贿行为,孙某接受了电话局的聘用,并被赋予了从事公务的权力,此种情况应属于《刑法》93条“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孙某应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5号)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那么与此相类比,虽然孙某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但是仍然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上述三种意见经过反复论证,最终第一种意见被采纳,孙某涉嫌受贿案被撤案处理。
三、对上述案件的分析
实践中,可以将离退休人员收受贿赂问题分为三种情况来分析:一是职后斡旋型的受财行为。即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在其离退休后,利用本人原来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来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张某涉嫌受贿案基本属于第一种情况。二是职后酬谢型的受财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当时没有权钱交易的合意,在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请托人为表示酬谢,送财物给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其予以接受的。该种情况因为没有或无法证明收受财物的合意,则推定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同时,由于接受财物时,行为人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三是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达成合意,先为请托人谋利,离退休后再收受他人财物。对于此种情况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须以在职时有事先约定为定罪条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限制要件,很有可能造成客观归罪,将离职后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概作为受贿罪追究,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退休人员通知书】推荐阅读:
退休人员解聘通知书09-04
参战人员退休新规定10-08
对离退休老干部人员退休症状的演讲07-01
退休人员春节慰问信07-01
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合同07-07
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07-24
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就医须知10-10
办理退休人员介绍信11-13
工作人员退休谈话制度11-15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