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24-08-23

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选8篇)

1.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三、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三)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如下:

(一)实际缴费年限为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职工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二)视作缴费年限为1992年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五、五、职工医疗保险凭证

(一)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通过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可由区县医保办直接发放。

(二)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职工未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划扣或者记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也不予结算。

(三)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损坏的医疗保险凭证,到区县医保办办理换证手续。

(四)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市医保中心或者邻近的区县医保办办理书面报损、报失手续,也可先进行电话报失,并在48小时内再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市医保中心在职工报失后1小时内,即停止该医疗保险凭证此后的使用。电话报失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的,由市医保中心恢复原医疗保险凭证的使用。

六、六、职工就医

(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先凭市医疗保险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区县医保办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办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

七、七、医疗保险

(一)本市实行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医保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人数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附加基金的支付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前个人自负费用段标准(以下简称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等,均按一个医保计算。

(二)在同一医保中,职工新参加或者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不变。

(三)在同一医保中,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在实际结算时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

(四)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跨医保的,按实际结算时医保的起讨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五)在同一医保中,职工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额,在职时按在职职工的自负段标准执行,退休时按退休人员的自负段标准执行。职工在退休前自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未达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应继续自负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

八、八、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一)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本市因院前急救或者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报失期间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办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扣减、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按照职工申请零星报销时医保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四)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

九、九、其他

(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

(二)《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标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由市医疗保险局在每一医保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所需的名册、目录、表格、协议等,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制作。

(四)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医疗保险结算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篇二

我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三大类险种, 而其中医疗保险则是保障范围最为宽广的一类。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的同时,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随之快速稳健地建立起来。以医疗保险为例, 由于医疗保险的保险内容多而复杂, 因而为了保障其顺利运行就必须建立起相关的管制制度。就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而言, 由于传统意义下的医疗保险制度无法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模式, 因而保险业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关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相互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这种便利式的医疗保险制度无疑为城镇职工带来了又一重的医疗保障, 但是该制度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仍旧存在着几点缺陷问题, 文章将就其缺陷展开具体的分析。

二、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 制度覆盖范围不够广

目前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具体参保人员并不是包含了所有的城镇居民在内, 也就是说, 该项医疗保险的具体覆盖面范围是不够宽广的, 具体的覆盖程度比不上原来的公费医疗制度以及劳保医疗制度。在我国经济体制进行整体改革之前, 由于城镇居民多数隶属于一些企业、事业单位, 因而这种结构单一的所有制反而能够保证多数城镇居民得到医疗保险, 但是目前随着经济体制发生改变, 所谓的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范围相比差距较大, 在公有制为主体以及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结构之中, 不少城镇居民是隶属于非公有制的企业单位的, 而这部分城镇居民便无法享受到该种险种, 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此可见, 该种保险制度由于本身覆盖面上的缺陷导致了很多非公有制单位的城镇职工没有参保资格, 且另一方面,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所规定的具体参保对象是不包括职工的直系亲属在内的, 因而总体上能够享受到该险种的居民人数就再次受到限制。

(二) 无力缓解人口老龄化所造成的经济压力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 都将养老保险视为其主要险种之一, 而其原因便是人口老龄化趋势已然是世界公认的一个事实。就我国而言,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 国内城镇居民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问题, 而购买医疗保险以及具体的养老保险也成为了很多城镇居民的自我养老保障措施。但是就目前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看来, 虽然该医疗保险险种同时附带了储蓄性质, 能够满足一些城镇职工的养老储蓄需求, 但是从整体上来看, 该险种并不能有效地缓解由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经济压力。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所以无法从经济角度来解决居民的养老需求, 一是因为该险种制度主要起步于一种“未富先老”的国情, 而是因为该险种制度本质上是通过代际转嫁的方式来实现了对于城镇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经济转移, 也就是说本质上上一代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需要由下一代人去承担的。

(三) 导致经济风险转向医疗服务的供给方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 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很多城镇职工可以利用医疗保险来减免很大一部分的医疗支出, 但是一些居民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仍然被迫拖欠具体医疗单位的费用, 这就世界导致了医院本身的经营成本大大增加, 且也导致了易患之间的不和谐的紧张关系产生。这种情形之下, 我们可以发现由病人拖欠费用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将直接转移到医院, 即医疗供给方这一边。而这种经济风险的转移不恰当性, 不仅仅导致医院可能由于亏本经营而无法继续提供医疗服务, 也可能破坏社会和谐关系, 致使医患纠纷频发。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看来, 这种由病人拖欠费用所导致的经济风险应该是由国家来负责, 而不应该涉及到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一方。在具体的医疗体制中, 城镇职工将通过建立独立的个人账户来结算相关医疗支出, 而目前当城镇职工所花销费用超出一定的限额费用时, 往往是需要由定点医院一方来承担这种经济压力, 于是当定点医院的保险费用出现超支情况的时候, 医院本身将入不敷出, 无法继续维持医疗经营。因而, 这种存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对于经济压力转嫁不恰当的缺陷继续得到改善。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我们发现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陷, 而为了能够尽早解决这些问题, 从而提高该险种的实际服务效率, 我们应当鼓励相关管理部门通过采取具体的措施来逐渐完善其机制。就本文所提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经济风险转移不恰当问题而言, 当经济风险将来正式地从医院一方转移到国家一方的时候, 为了能够保证国家有关财政部门的收支平衡, 就应当及早建立起一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筹措机制, 通过拓展其筹资来源来帮助政府部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总收入, 从而能够缓解其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之下, 我们也应当鼓励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 从而促使相关医疗机构能够在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良性压力之下提高其本身的医疗服务质量, 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前提之下为城镇职工来带最好的医疗效果。最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 不应该忽视制度本身所应具备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要通过各方面的力量来完善该险种的服务要素, 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

3.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篇三

答:这是一个特殊的措施。就是在实行《暂行办法》之后,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就是在向着无障碍的方向去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在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力过大,而难以承受的问题。所以我们也必须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集中出现,《暂行办法》对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省流动时,只能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参保缴费,继续累加权益,等到了时间以后就可以按照之前规定的原则在应该领取的地方领取养老金,而把这个临时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权益得到保障,同样也缓解了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十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缴纳的保险费会不会拿不回来?

答: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你以后再也没有参保,也没有缴费,退休时又不满15年,你个人缴费的部分仍然会连本带息在退休时退还给个人的,个人缴的这些钱不会打水漂。

十三、《暂行办法》是2009年12月28日出台,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什么最先实施的是不让退保?

答: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损害,因此不让退保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退保时退的只能是個人缴费的部分,而单位缴费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是损失掉了。所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实际上是要把农民工的权益作一个更完整的保护。例如,以一个农民工每月挣1000元为例。一个月挣1000元,按照现在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要缴8%,也就是说一个月要缴80元,一年下来满12个月要缴960元,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当然他可以每年把这960元拿回去,那么如果他干了15年,他一共是缴了13400元,然后他又退了13400元,他是年年缴、年年退,他缴的钱当然没有损失,但是也就是这样了,就是缴多少、退多少,自己吃自己,也没有什么可增加的,也没有什么新的权益产生。但是按照不退保的权益计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这15年的13400元仍然是你的,不但是13400元,而且每年都有新的利息计算进去,所以肯定是要多于13400元的。到了你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如果你仅仅只有这13400元的话,那么如果是一个男性的话,每个月可以领到103元,这是一笔账。这叫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此同时,第二笔账就又来了,就是如果你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你每月挣1000元,而单位是按照你本人工资1000元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每个月要缴200块钱,15年下来要缴36000元,这36000元虽然没有计到个人账户里去,但是形成了养老保险的权益。这个权益到最后怎么计算呢?按照你的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如果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合并计算一个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你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你缴了15年的话,就等于每个月你可以领取225元的养老金。这叫做基础养老金。所以你所得到的权益不仅是那103元,还要加上这225元,大体是330元。就是一个月330元,一年是3936元,将近4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按个人15年缴13400元计算,你只用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第二笔账指的只是最低的15年养老保险权益,有人说现在是20多岁不着急缴,等40多岁再缴,缴15年就可以领钱呢,缴15年是领15%,但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个百分点,如果缴30年,每个月就是660元了,而不是330元了。如果工资不是1000元,你干得好,你工资高,可以拿到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元,那你一个月就可以拿1320元,如果成为单位的骨干,工资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那拿得就更多,这是第二笔账。第三笔账,不光是你可以拿到这么多钱,不光是说这个钱是终生支付的,不管你活100岁、120岁,不管你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是永远支付下去的,是终生支付的。而且政府还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要加钱,国务院刚刚公布连续六年第六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是按照10%调的。前五年累计对全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是500多元。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都有哪些考虑?又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暂行办法》针对的重点人群就是农民工,虽然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也需要完善办法,但是毕竟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的,特别是跨省转移的量相对比较小,而现在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有1.5亿人,其中和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也有一半以上。而他们很多都是跨省就业的。所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是《暂行办法》确定的主要群体。除了《暂行办法》之外,对农民工还做了这样一些政策和措施的安排:第一,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有中断就业的现象。但是不管他中断就业多长时间,参保地方的社保经办机构都一直给他保留着参保关系,他全部参保记录都予以保留,他的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是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给他计息,等他回来之后继续给他累计计算。第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且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是回到原来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还是到另外一个城市,都要把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上,只要是满足了国家规定的领取待遇的年龄,满足了缴费15年以上的条件,就能跟城镇的职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这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或者说是推进,也就是一视同仁了。第三,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有两种情况,他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了,不管是回乡创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城镇参保的时间已经满了15年以上了,只要他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就由规定的城镇给他按城镇同样的标准来计算养老金。如果他不满15年的话,显然在城镇的职工也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他和城镇也是一样,但是他个人的这些权益还是予以保障,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得到承认。这就需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衔接。但是因为新农保的制度也是去年刚刚开始启动试点,我们正在一方面巩固新农保的制度,总结它的经验进行完善,一方面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相互衔接的政策。等制度相对稳定之后再相互形成衔接的政策。

十五、《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40周岁后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到待遇领取地。请问“全部缴费本息”是否包括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全部?还是按第4条规定仅转移12%?

4.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篇四

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是:

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5.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篇五

(发布时间:2008-9-5 15:11:46来源:焦作市解放区政府门户网站 被阅览数:1211)解放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2004]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统筹基金的使用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我区所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省、部属驻焦作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强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体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措施。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实施监督、检查和资格审验。

(三)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和指导。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及管理。

(二)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收集、填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

(四)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咨询事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五)做好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由卫生、财政、医药部门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医药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患、保之间发生的相关争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费为在职职工上工资总额的6%;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依据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率。

退休人员单位、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须于每年3年31日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上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上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上半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我市上半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社会保险管理处以我市上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的6%和个人缴费的2%)。

第十三条新建单位当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以我市上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因职工调动等情况发生人员增减变化时,须于当月25日前到区社会保险管理处核定人员变动后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缴费金额。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破产或撤销时,应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退休人员一次性交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破产后,未能一次性缴清其退休人员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施破产的单位从破产清偿费用中列支,撤销单位从资产变卖费用中列支,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部分按以下渠道列出:

(一)区财政金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安排;

(二)乡、办事处财政全供给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安排;

(三)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四)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从福利费或劳保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于每月25日前向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缴纳,可采取参保单位直接缴纳也可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的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情况。区审计局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设立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制定。

第二十三条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应当定期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四章 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个职工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帐户。其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构成,由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统一管理,按月划入。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应按月划入个人基本医疗帐户。其划入比例为:

(一)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3.3%划入。

第二十五条职工年龄到达45周岁后,由各单位每月25日之前到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变更手续。区社会保险管理处为其变更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参保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到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参保人员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流动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金额随着劳动关系的变更而转移。

第二十八条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用于住院医疗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医疗帐户本金和储蓄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无继承人的归入社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

第五章 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构成,由区社会保险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和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当地上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按规定比例负担之外,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一个缴费内,年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职工个

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25% 20% 20% 15% 15% 10%

一个缴费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按本起付标准的50%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住院治疗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品的,由个人先按规定自付20%比例,其余部分按住院费用支付办法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病情需在我市转区定点医疗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报区社会保险管理处批准。其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比例再增加10%。

第三十四条职工外出期间因突发性疾病确需急诊住院医疗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就近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其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凭有关证明及职工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医疗资料、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区职工住院医疗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退休、退职人员居住在我区及山阳区之外的,行动不便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因工作需要驻我市(四城区)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在居住地就医、购药时,由本人向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写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其居住地就医、购药,其医疗费结算办法按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保险费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职工可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选择就医,也可自行到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三十八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第三十九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认定,核发资格证书;区社会保险管理处根据中西医并举,兼顾专科与综合,方便参保职工就医的原则统筹确定,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门诊医疗和持处方购药的职工,应先验证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门诊和购药的,职工应持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结算卡,医疗及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保险结算卡结算;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先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凭职工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有效收据、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新项目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的,应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准后供参保职工医疗使用。

第四十三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审验制度,对社会评议和审验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作抵押、担保,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医社会保险管理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应参加而不参加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单位,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个人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中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第四十八条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冒名领取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

(二)不如实填报参保职工基本情况,少报、漏报职工缴费工资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冻结从统筹基金中向该单位的职工支付医疗费,因此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能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在职转退休,而引起医疗费纠纷的;

(五)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九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参保单位给予相应处理。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除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取消定点资格:

(一)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批零价差和零售价格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放宽入院标准,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接诊医生、售药人员不验证诊治和售药,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急性病出院带药量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售)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自费药品、项目不单独划价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有经济支付能力的行业和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单位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

第五十二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退职并按月领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比照退休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对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重、危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6.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篇六

本院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保障本院参保职工医疗待遇和社保基金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本院职工是指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本院职工在普通门诊就医时,按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管理办法》:“凡符合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超2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内最高支付限额500元”的规定,门诊发生费用直接在收款处进行联网结算,医院不再报销;待内报销总额超过500元后,经医保办审核查实,检查治疗费用按医院原规定审批程序,由院长签字报销。

三、以下项目不在免费或报销范围。

(1)健康体检、母婴保健、口腔正畸、洗牙、补牙、镶牙、验光配镜;

(2)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服毒自残,计划外引流产。

(3)职工到院外检查治疗的费用。

(4)其它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7.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研究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鸡西等6个城市为样本地区,在每个市内选择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部分社区居民,再按方便式抽样分别抽取办公室人员、工人、教师、管理类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1.2 调查内容

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健康状况);基本医疗保险各种信息知晓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评价;定点药店的满意度评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保机构满意度评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评价等。

1.3 调查方法

采用自制调查问卷,自填问卷方式进行调查,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以入户和入机构的方式进行调查。

1.4 数据处理

调查结果利用Epidata软件进行双录,并建立数据库;采用Excel 2003和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一般情况

本次研究共发出问卷913份,回收886份,有效问卷792份,有效回收率为86.74%。其中,哈尔滨市168人,大庆市159人,齐齐哈尔市132人,牡丹江市112人,佳木斯市115人,鸡西市106人;男435,女357人;平均年龄39.6岁;事业单位298人,机关单位169人,企业325人;办公室员工268人,工人144人,教师108人,管理类人员131人,专业技术人员118人,其他23人。

2.2 基本医疗保险各种信息知晓情况

在调查中,被调查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知晓率较低,医疗保险知识比较匮乏。被调查者对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的了解途径依次是:报刊(22.6%)、单位相关人员的讲解(20.7%)、社区宣传(17.9%)、网络(11.5%)、电视(8.6%)、保险机构宣传(8.5%)、通过亲戚朋友或同事获得(7.3%)和其他途径(2.9%)。调查结果可以说明,人们的知晓渠道并不通畅,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宣传并不是职工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见表1。

2.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评价

被调查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评价较高,尤其是服务质量和就医自由选择度,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满意度最低,见表2。

2.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满意度评价

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社保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横向比较中,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满意度最高,其中定点药店的购药便利性得到被调查者的一致认可,见表3。

2.5 城镇职工对社保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

被调查者对社保机构的认同度较高。被调查者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满意度最低,社保机构应该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管,见表4。

2.6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缺陷的评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缺陷认知评价中,认为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缺陷依次是保障程度低(24.54%)、保险覆盖范围小(18.54%)、保险费用过高(14.36%)、保险监管不严(10.97%)、困难企业职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缺乏关注(10.18%)、手续麻烦且报销不及时(11.23%)、不如商业保险好(6.8%)、城市的农民工等流动人口还无法参保(2.35%)和其他不足(1.04%)。可见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深度和广度比较关注,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管和报销流程满意度也较低。

3 讨论

3.1 重视社会医疗保险的公众满意度评价

有关政府服务的绩效测评和公众满意度评价,无论是在理论或实证研究上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满意度调查相关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探讨上还是实践应用上都相对较少,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后将逐渐受到广大学者和管理者的关注。

3.2 满意度调查问卷的设计及修订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满意度调查相关研究较少,本研究在设计问卷时借鉴了顾客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商业(人寿)保险顾客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问卷进行预调查和专家信度、效度检验,但问卷在设计上可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有所改进。同时,在填写问卷时由于社会赞许现象的存在,被调查者实际满意度可能低于问卷调查结果。

3.3 城镇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认知评价的影响因素

通过文献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城镇职工对基本医疗保险认知评价的影响因素主要有被调查者的年龄、文化程度、经济收入和健康状况[2,3,4,5],本课题研究发现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被调查者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知晓程度和社保机构的服务绩效,所以,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注重对社保机构的绩效考核。

参考文献

[1]罗琪.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1,21(8):26-28.

[2]陈华,张晓,曹乾,等.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满意度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2008,24(3):315-316.

[3]林良强,江捍平,程锦泉,等.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卫生服务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7,20(3):1-3.

[4]蒋丽君.国内保险业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寿险分析为例[J].渐江金融,2008,5(2):35-37.

8.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篇八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一、引言

现阶段,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中,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管理模式,也就是对于一些门诊小病等费用支出由个人账户支付,对于一些住院大病等有可能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则通过医保社会统筹来实现。建立这种模式,对于控制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险费用,充分体现城镇中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造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沉淀以及保值增值压力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概念及现状分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是一种医疗保障的筹资方式,通过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强制性缴费的方式,确定城镇职工以及单位的承担费率缴费,并按照固定比例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主要是按照费用大小等进行划分,大额费用由国家按照政策进行社会统筹支付,小额的费用则主要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支付。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实施以来,随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纪律条例的不断完善,个人账户在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更加高效规范,对于确保城镇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以及城镇内部医保定点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总数以及规模迅速扩大,个人账户使用的灵活性便捷性得到了大幅提高。

三、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不高。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基金结余率较高,在个人账户基金沉淀额逐步增加,造成了资金沉淀出现了资金浪费的问题。如果个人账户内部的资金不能得到合理的利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时代,这些个人账户资金机会成本将会出现明显上升。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由于在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在个人账户管理上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个人账户的筹资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当前个人账户的缴费费率缺少必要的浮动性和差异性;个人账户的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合理,有的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审核力度不足,造成了在医保方面可能出现诱导性消耗个人账户资金的问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不够完善,在个人账户资金的划拨、支付、核算等方面的效率有待提升。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门诊费用统筹不够。当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由于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分开,因此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和个人自付,造成了一方面健康人群的个人账户资金大量沉淀,余额积累,而慢性病人和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高,个人账户金额远远难以满足使用要求,导致参保人员会为了得到报销而采取小病大治的诊疗方式,统筹基金支出过多。

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医疗保险共济性的体现不足。“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决定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兼具公有性和私有性,这也就造成了城镇职工节本医疗保险难以形成科学合理的费用风险共担机制,不仅不能够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同时也难以根据实际需要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导致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缺乏共济性。

四、改进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措施研究

1.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的制度建设。解决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关键还是要在个人账户管理有关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首先应该积极地探索完善账户分级管理等运作模式,具体来说也就是将个人账户划分为两个账户,其中一级账户设定一定的限额基金,当基金超过限额以后转入二级账户中,用于其他的有关支付行为。通过设定个人账户分级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个人账户基金沉淀,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个人账户的互助共济性。其次,应该注重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与门诊统筹结转制度,也就是针对当前人口老龄化驱使下个人账户消耗量较大的问题,可以让职工参保者按照相关数量要求选取定点门诊,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在落实过程中应该注重加强筹资渠道和结算模式的接转管理。第三,还应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区引导制度,通过这种制度模式,引导职工基层首诊,逐步减少大型医院门诊比例,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向上转诊的功能定位,同时还可以促进政府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2.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保卡个人账户结余共享政策。针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小病功能弱化,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沉淀资金的问题,为了进一步的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有效利用,应该在这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尤其是可以探索实施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家庭互济”政策。同时,还应该积极探索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资金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机制,进一步放大个人账户用于医疗费用保障作用;或者是通过用医保个人账户结余金额支付相关健身费用,用来体育健身预防疾病

3.创新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手段。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是整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关键。一方面,应该积极探索各种内外部合作协调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委托银行之间的联系,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联系,既可以实现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效率,同时也能够准确的掌握个人账户的有关消费信息,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等问题的发生,实现个人账户管理使用的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提高医保经办机构的整体服务质量,针对个人账户管理完善有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依靠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实现个人账户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同时还应该针对个人账户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加强控制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

4.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管。首先,为了防范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医保规定的违规行为或者是对医保个人基金套现、医保基金违法违规操作等不法行为,应该重点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监管。可以重点对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结算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通过科学全面的分析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情况,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使用。其次,为了确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规范,还应该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认识水平。特别是让城镇职工认识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财产,可继承和转移,在年轻、身体健康时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到年老体弱时发生医疗支付时使用,可以实现个人自我保障,主动杜绝违规使用问题。同时,对于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和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应采取暂停医保待遇享受等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还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督促提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规范化使用水平。

五、结语

对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该重点在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建设,个人账户管理手段创新等方面,加强控制管理,以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超群.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起源、效能与变迁[J]. 中州学刊. 2013(08).

[2] 罗微. 资产社会政策视角下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设想[J].华东经济管理. 2013(02).

[3] 傅鸿翔.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分析与建议[J]. 中国医疗保险. 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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