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制

2024-08-31

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制(10篇)

1.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制 篇一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

摘要:为了研究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问题,从工程监理制度与安全施工的关系,从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多方面对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详细的`研究,最后从法理和现实入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对一些条文规定进行了深入的解析.研究结果表明,目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有扩大化的倾向,应予以制止.作 者:张明轩 高全臣 张东雷 ZHANG Ming-xuan GAO Quan-chen ZHANG Dong-lei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北京,100083期 刊: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ISTICPKU Journal: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年,卷(期):2007,17(2)分类号:X923关键词:工程监理 安全责任 法理分析 研究

2.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制 篇二

1.1 法律责任风险

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将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有关合同责任的部分内容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刑法》第137条、《建筑法》第69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只要是因监理人员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莫建雄/Mo Jianxiong

1.2 技术资源风险

监理工程师即使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依然有可能承受由于技术资源带来的工作方面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在建工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施工过程中还有可能留有隐患,如某些部位振捣不够密实,有蜂窝、空洞等缺陷,这些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无法及时发现,有些甚至是在过了很长时间后才暴露出来。

1.3 工作技能风险

工程监理是基于专业技能的技术服务,然而,监理工程师的知识和经验也是有局限的。例如,安全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会遇到许多安全细节问题,其往往并不能得心应手地处理好,甚至对于存有隐患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排除,其原因就是现场监理人员缺乏相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1.4 监理公司方的责任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和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工程监理的基本保证。一般监理公司都会实行总监负责制,但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公司本部,因此,代表监理公司与工程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总监。一方面,监理单位必须给予总监一定职权,这样才能获得总监负责制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特别是对于安全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应设置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工程师和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指导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工作,并制定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规范全公司各专业监理人员的分工,营造“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安全监理工作的局面。否则,出现安全监理责任事故,监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就要承担较大的责任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

1.5 渎职风险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在工作中发生疏忽或失职行为,具体表现为:

(1)监理工程师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责任,没能按合同的约定在必要时为业主提供符合其专业水准的咨询意见,给业主造成损失;

(2)监理工程师对该检查验收的不检查验收或不及时检查验收,该要求承包商返工的未要求返工,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影响了承包商的正常施工,从而造成业主的损失;

(3)该审批不审批或盲目审批,对进度款支付申请、签证、价格调整等定夺不准,从而造成业主的损失;

(4)该巡视不巡视、该旁站不旁站,对本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从而造成业主的损失;

(5)不按规定签发指令或签发错误的指令,从而造成业主损失。

1.6 职业道德风险

在职业道德方面,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工作敷衍了事,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或者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也必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2 责任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首先,建筑市场竞争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低价竞争导致经费紧张,监理企业只能极力压低成本,相应减少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投入,所派设的安全监理人员不够专业。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经济效益。一方面,开发商要求最低价中标,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甚至压缩合同工期,一味讲求“进度”;另一方面,承包商不但争抢“低价中标”,而且还要垫资。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在经济利益面前,各方为保证自身“利润”,减少各种安全措施的费用,最终导致风险的产生。

其次,监理行业对其从业人员的要求很高,但该行业待遇低、风险高的实际情况很难吸引并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品德:(1)热爱本职工作;(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4)能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等。同时,还要求监理工程师懂业务、管理、经济、合同、法律等多方面知识。然而,监理行业劳动环境差、工作强度大、危险性高、收入较低,因此,很难吸引到理想中的高级人才,也就不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再次,监理行业存在着严重的权责不对等情况。理论上监理人员的权力是来自业主,是监理合同赋予的,然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仅将质量和进度确认权赋予了监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然而监理人员并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无惩罚、约束对方的任何权力。在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唯一可做的无非是下发“监理通知”,然而一纸“监理通知”,在个别施工单位的“野蛮”施工和“利欲”面前毫无用处。

最后,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在社会环境方面加大了监理工程师的社会责任风险。凡涉及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原因,上上下下都将追究责任的矛头对准监理工程师,大大加重了他们的责任风险。因此,监理工程师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

3 如何防范安全监理的责任风险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绝不能因为个人利益牺牲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更不能搞权钱交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理规范的要求,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活动准则,坚持高度的职业道德,认真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尤其要做到以下几点。

(1)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工程监理要在开工前,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的可行性。

(2)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8条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下达开工令。

(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视检查整改的结果,签署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其次,工程监理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要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因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核心,只有保证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工程安全,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

再次,监理单位应设置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和管理人员检查指导各项目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并制定企业的《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规范全公司各专业监理人员的分工,营造“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安全监理工作的局面。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形成每周一次的安全联合检查;重点部位和大型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要按程序重点把关;检查督促验收形成备案等工作制度。

最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监理人员应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维权意识,注意自身保护,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举证。监理举证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证明监理机构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证明监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做法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及后果合理性的证据。如监理过程中无错误指令;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处置;监理的工作成效等。

(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出有可信证据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总之,监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安全监理工作中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比如安全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开工令、停工令、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以及各种签字资料等。

4 结语

工程监理是一项高风险工作。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现场施工经验和敏锐的观察能力,要积极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学会保护自己,提高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杨效中,漆贯学,陆湛秋.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追究与规避 篇三

一、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三个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调查认定工程监理方未对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方浇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5年。

2、上海地铁4号线的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作了变更,将隧道冷冻施工的冷冻管数量、长度作了减少,工程监理方未认真复核审查;现场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现场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土建监理员被追究安全责任,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这三个项目安全事故的责任处理表明,监理很难规避安全监理不到位的责任,随之的责任追究更要引起我们全体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经济效益。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存在 “低价招标”,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取消或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但争抢“低价中标”,而且还要垫资,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一些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

2、“片面追求进度”造成的后果。有的业主,为了追求进度,在招投标中缩短定额工期,在合同中又压缩工期,直接导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3、“挂靠”投标,违法分包。目前国内施工投标绝大部分是挂靠,中标后老板自己聘请几个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安全方面几乎缺失,而受挂靠单位一般也不会真正对其进行安全管理。

4、项目被多次发包,有些业主为了节约时间,把桩基和主体分开发包,还有的以节约总包管理费为由肢解工程,这样总包与分包无合同关系,无法约束,安全方面自然就会出现漏洞。

三、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内部原因

1、监理工程师人员不足。目前存在现场监理人员与中标备案人员不一致现象,真正参与管理的监理人员无签字权,只有代签,因此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和安全问题的判断是不一样的。

2、急需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有些业主为了节约费用,并不采用国家监理费取费标准,刻意压缩降低监理费,监理单位为了能够有利润自然会少派人或派的人员水平不高,因此存在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无法真正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

四、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但如何正确规避责任风险呢?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5)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结语:

4.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书 篇四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负责编制安全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负责制定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监理制度。

4、编制安全检查计划及时间表。经常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理检查。

5、经常性进行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三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复查工作。

6、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

7、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协作总监做好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审批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阶段性进行安全形势分析。

9、事故发生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保护现场工作,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总监办、监理工程师各执一份。

责任人:

总监理工程师:

徐州市迎宾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

YB-JL1标段总监办

5.公路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状 篇五

为认真贯彻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建管办下发的各类安全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各类生产不安全情况的发生,减少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实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驻地办实际情况,河北省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锡张高速桑宝公路驻地办与各部门人员签订本责任状。

一、2011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人身伤亡事故,职工重伤负伤人数为0人;

(二)杜绝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故,不发生一次造成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杜绝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杜绝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六)不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1、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事故隐患整改率在95%以上,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杜绝发生一般以上责任性生产事故。

3、杜绝发生火灾事故及爆炸事故。

4、杜绝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2011安全工作要求

(一)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驻地办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二)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确保安全工作不受影响,当安全与工期、效益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安全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对下一步的安全工作详细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加大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月月有活动,月月有检查,形成一种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做到有检查,有整改,通过整改达到无隐患的目的,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不整改完毕,决

不放过”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采取有效的监控和预防措施,所有隐患的检查整改情况必须记录齐全,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五)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种不安全情况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整改措施,并对责任人按制度要求进行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擅自降低处理标准。及时对工伤事故按要求上报,严禁迟报。

(六)加强交通车辆管理,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按期做好车辆检查和保养工作,禁止车辆带病出行。

主管人: 责任人:

6.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制 篇六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信息管理及协调工程同步组织实施,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理。

2、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体系和制度,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理。

3、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报建设单位审核。

4、审核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地下资料、施工资质(格)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特工种上岗证、起重机械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5、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施工单位对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执行专项开工(作业)报审制度。

6、开工(作业)前查验作业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操作工艺或者重大风险点位作业实行旁站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下达《工程暂停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监理记录。

7、督导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达标评估。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对于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重大风险点位施工中,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带班,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协调解决;施工结束后,参与施工安全验收。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7.规避监理的安全责任探析 篇七

1.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 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第二, 工程实施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签发暂停令,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机构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应做到:加强施工现场动态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做到该审的审, 该查的查, 该报告的报告, 该记录的记录, 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并同时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工程施工前, 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安全管理细则,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完善安全保证体系;施工中, 通过监理巡视、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类书面指令等手段, 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达到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的目的。然而, 话好说, 事难做。首先, 监理收费未能真正按安全监理要求收取, 监理机构所派驻的监理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素质明显偏低。现行的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与监理高智能服务本身仍然不太相符, 就是如此低的取费,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大打折扣, 而现在增加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取费并没有同步提高。安全监理虽与施工监理密不可分, 但安全监理工作涉及的面更广, 不仅与工程造价、工程量有关, 而且还与施工单位方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机械直接相关, 更要控制整个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护措施, 不是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就能做到的, 需要监理机构的全员参与和监理企业的全方位投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了工作, 却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 势必增加额外负担, 或者就不会有满足需要的安全投入, 这直接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效, 长此以往, 安全监理工作将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 由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 对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 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 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的要求, 但仍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其次, 低廉的监理人员工资, 监理人员从业的低进门槛, 促使了监理队伍中, 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使得部分监理人员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 自私自利, 敷衍了事, 回避问题, 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 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检查监督, 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最终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认真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该做的必须做到位, 不该做的不往身上拉。勤于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 该书面的绝不停留满足于口头指令;该上报的绝不姑息讲人情;该必须通过专项审查后才可以组织施工的必须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如何, 关键在于总监, 为此, 监理机构应在以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 确定安全总监负责制; (2) 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 要强化对监理的安全责任与相应服务费用的约定, 增加相应条款, 对双方涉及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注意不要任意扩大监理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责任; (3) 定期开展监理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 (4) 建立必要的监理责任风险, 适当转移监理风险。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监理应极力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 注意自身保护, 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举证, 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

然而, 在对待大型机械——塔吊的安全管理责任方面, 我们显得是那么的无奈而无力:第一, 监理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其性能, 监理的审查也只能流于形式, 缺乏相应的安全性能评价;其次, 当地安全检查部门把监理对塔吊的安装、拆除方案以及基础隐蔽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施工单位报监的必要条件, 这无形中加大了监理人员的责任和风险。本人从事监理行业十七年, 至今对塔吊还是“一无所知”, 塔吊基础的耐力也只能凭经验, 故此, 怎么可能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实质性检查。这里并不是说监理对塔吊的安全生产就不闻不问, 而是要做好以下程序审查工作, 以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 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审查施工平面布置图上塔吊位置是否合理, 在塔吊运行范围内, 有无高压电线或者非施工人员通道;如果有, 则要求施工单位搭设防护措施, 并另报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3. 监理安全工作中血的教训

3.1 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众所周知,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10分, 南京电视台演播厅垮塌事故, 造成6人死亡, 35人受伤 (重伤11人) , 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责任判定——监理未对模板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 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 在条件不具备时签发了砼浇筑令 (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 ,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 获刑5年。

3.2 针对高支模施工, 监理未按专家论证方案进行监督造成监理严重失责

2010年4月2日上午5:50左右,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型压力容器车间探伤房土建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 造成在浇筑面上的8名作业人员随混凝土从14米高处坠落至底层地面, 被混凝土埋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708万元人民币。

3.3 监理未按《条例》进行巡视检查, 或虽经检查, 但事后未能书面勒令整改

2009年通州某拆迁安置房工地, 工程主体已封顶, 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解除脚手护栏, 施工中从顶楼脚手直冲到底 (在检查中已发现隐患, 口头也指出过, 但无书面指令) , 当场死亡, 造成工地停工并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尽管监理未受到处罚, 但监理的过失是明显的, 造成的名誉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这里的教训是——监理安全意识淡薄。

3.4 某工程, 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在工程进行到二层模板施工时, 监理人员发现底层混凝土梁有严重裂缝, 对混凝土梁进行剥离检查后发现梁内受力钢筋少用1根, 因此, 必须对所有的底层混凝土梁进行返工处理, 返工总费用需25万元。经调查,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看错图纸, 少放了一根受力钢筋, 承包单位的自检也未发现该问题, 而在承包单位申请对钢筋绑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时候, 专业监理工程师因故没有到场, 只是通过电话表态可以浇筑, 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补签了隐蔽工程验收报验单。在本案例中, 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该检查的没有进行检查, 没能避免本应避免的事故, 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 既没有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又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 必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监理单位的责任是独立对建设单位承担的, 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更不是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 结语

8.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制 篇八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安全;施工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是一个危险性较高,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根据统计显示我国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率仅次于煤矿行业,因此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1.安全监理的概述

1.1安全监理的定义

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摘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方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监督,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确保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属于安全技术服务,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工程评价、监控和监督、降低风险。

1.2安全监理的程序

(1)根据开展的安全监理工作的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安全监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即招标阶段的安全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理。

(2)招标阶段安全监理: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协助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包括:制定安全监理程序。调查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工艺和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1.3安全监理的任务

(1)安全监理工作是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等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2)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贬值监理细则,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建设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及有关程序。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2.1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许多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履行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够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法规办事,规避政府监管。例如,在施工的过程中,有些建筑施工单位不能够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不能够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在工程招标的过程中,会出现建设单位和建筑承包商相互勾结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有些建筑单位把工程承包给有些资质不够的企业或者个人手中,造成了建筑工程施工的不能如期按质完成,不利于整个建筑施工工作的正常运行。

2.2建筑监理工作不完善

首先,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在建筑业的发展和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监理企业把项目工程交付给资质比较低的企业,从中获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一来,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就会影响建筑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同时会给监理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

其次,监理企业的监理权力不到位。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就是三控、三管、一协调,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大部分都放到质量控制上,在其他方面缺少权力保障,影响建筑施工的质量控制。

再次,监理人员的素质有待于提升。一些监理单的项目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也由于自身安全监理的专业素质不高或者责任心薄弱,造成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设计时,没有重视安全问题,或者将审查流于形式,造成施工组织计划不能组织安全方案的落实施工,仅能应付表面检查。另外,有些监理人员仅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开展工作,缺乏安全监理的专业知识,无法胜任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且难以发现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无法及时发现并消灭安全隐患。因此,由于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差、专业素质差,给安全监理手段的有效发挥造成影响。

3.完善安全监理的具体策略

3.1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安全责任是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部分,依托于委托环境与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经颁发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单位等提出明确安全责任规定。因此,监理企业也应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实际上,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既符合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也与国际管理相接轨,完善安全监理的责任意识。为了满足安全监理的要求,监理方应对从事安全监理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监理的业务水平。并获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以保证尽快投入到安全监理工作中,满足建筑功能的需要。工程项目的监理组是监理单位派出的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以总监理工程师为安全责任带头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直接负责。项目总监也应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监理的专业素质强调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将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

3.2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监理体系

首先,积极构建建筑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各级相关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健全和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做到措施到位、组织到位,努力构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其次,完善建筑安全监理的职责体系。监理工程师要高度认真负责,每一位工程师都应该做到“五勤”。同时,在工作深度和工作方式上做到“准‘严”、“细”、“实”,,就是要求做到处理问题准确及时,工作处要细心细致,严格按照施工要求,严把质量关,积极完善建筑安全职责体系;再次,积极建立建筑安全监理责任体系。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职责,把监理施工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监理人员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体系。

3.3采取全过程动态安全监理

在建设工程的监理过程中。应注重对安全工作采取全过程动态管理,无论是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还是安全事故的处理手段,都应随着工程的实际发展变化而变化。建设工程在安全监理工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管理原则与管理制度,对于全新施工方案,监理方必须按照程序对其安全措施进行重新论证与审查,以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对于施工中不同阶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方主要做好安全检查,落实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阶段。可见,由于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存在变化性与复杂性,只有工程各主体方通力合作,实行动态管理,才能发挥安全监理的效果。

3.4加强建筑监理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监理行

(1)监理项目部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明确各级人员的负责情况,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监理项目部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项目部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

4.结束语

总之,在工程施工中加强安全监理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其每个环节都需要监理人员加以控制,作为监理员我们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的预控作用,还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以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自身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以便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到合理水平,使监理行为成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参考文献】

[1]何越强,李贞.高层住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安全监理的控制探讨——以长沙某高层住宅项目为例[J].价值工程,2011(5).

[2]朱留英.如何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J].建材与装饰:上旬,2011(3).

9.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制 篇九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若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已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继续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工作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在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上,评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如实、全面记录当天、当月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的其他工作内容。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可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10.安全监理责任制 篇十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减少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方针,以落实全员安全监理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对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的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和颁布,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各管理岗位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责任制》由公司各部室和各咨询部、监理部具体组织和落实,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监理工作组监督执行。

第四条:各级领导、各管理部门、各岗位人员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章的指令;在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执行、有权越级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本《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奖惩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各级安全监理责任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在公司经理班子的领导下,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研究、解决在监理工作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负责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监理工作总监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和领导贯彻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及各项活动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总经理

1、在企业内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关于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掌握公司的安全监理工作动态,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把安全监理工作列入公司的主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和考核制度、奖惩规定,使安全监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3、确定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对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运行和持续改进进行决策,保证管理体系的实施所需必要资源的提供。

4、任命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批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的颁布与修改。

5、负责组织建立、适时持续改进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持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确保公司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6、组织研究、解决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主管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安全监理、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开展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对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监理责任及各项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3、向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的情况、体系运行情况及改进需求,通过经理办公会、部长会等方式进行信息沟通、传递及反馈。

4、领导组织安全监理工作组对各咨询部、监理部和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具体领导组织安全监理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评比工作,组织学习推广安全监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6、具体领导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评比和考核工作,并根据评比和考核结果,按规定实行奖励与处罚。

7、负责追踪监理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安全监理方面的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订防止重复发生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生产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劳动保护用品费、防暑降温等费用的规定,保证经费到位,专款专用。

2、组织落实公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责任,配合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的评比和考核工作,执行安全监理奖惩规定,保证奖惩资金的及时兑付和管理。

3、在与所属各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职责。第十条:经营副总经理(市场经营部)

1、组织落实公司经营工作的安全监理责任,负责与外部相关方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协议的签订。

2、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运行和持续改进在本部门进行贯彻和落实。

3、做好信息传递工作。及时将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的信息传递到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信息工作的上传下达;向相关方传递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和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总工、副总工(总工办)

1、从技术上把握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监理方面的法规、技术规范、工艺标准的有效版本,对公司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编制和持续改进公司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大体系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3、组织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大体系的日常运转工作;做好体系内审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工作,并跟踪与验证各项纠正、预防措施。

4、收集各职能部门及各咨询、监理部按照管理体系要求执行情况的记录,协助最高管理者做好管理评审工作;为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5、审查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协助综合办公室人事组编制培训计划、实施岗前培训。

7、做好公司一年一度的第三方认证监督复评工作和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

1、负责公司办公区域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与运行控制;

2、组织对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资料的控制;

4、负责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

5、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

6、在总工办的协助下编制培训计划;

7、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及负责效果评价;

8、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监理人员。

9、保证公司员工的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投入。

10、协助做好对所属单位和员工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奖励,事故罚款及违章处罚等及时兑付。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工作组

1、负责及时了解国家和北京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并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

2、贯彻公司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决定,承担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3、组织拟定、编写和修改公司关于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监理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组织开展对各咨询、监理部和各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核,掌握安全监理情况,调查研究监理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安全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6、负责各咨询部、监理部和项目监理部与公司之间的协调与沟通;负责接受相关方的意见及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回复。

7、指导各项目监理部开展对危险源的辩识和风险性评价工作,制定公司的《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名录》。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组织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员工代表

1、获取员工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抱怨的信息,定期向公司办公室反馈;

2、参加对抱怨信息的处置。

第三章

各咨询部、监理部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部长(监理部、咨询部)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掌握本部门的安全监理工作动态,对公司确定的安全监理目标负责落实贯彻。对部里的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把安全监理工作列入部门主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监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使安全监理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3、健全自身的安全监理监督保证体系,根据项目规模和监理特点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领导并支持本单位安全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4、组织监理部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及信息反馈,检查本部门安全监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5、及时传达公司安全监理会议、文件和相关工作精神,对公司要求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布置。

6、在咨询、监理服务和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影响大小进行相应的控制,达到受控状态。对所属项目监理部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技术文件中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

7、本部门所属监理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第十六条:各部安全联系人

1、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市、上级单位关于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文件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2、接受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在各部部长领导下从事本部门的安全监理工作

3、根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及安全监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4、加强对所属项目监理部的安全巡视,检查项目部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化执行情况。

5、实行安全跟踪管理,对安全巡视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6、本部门所属监理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组和部长,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项目监理部)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落实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2、明确各管理岗位、各职能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和考核指标,领导并支持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3、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严格对进入现场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和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

6、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对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手续。

8、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9、审查施工单位的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10、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审查对危险源项目如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和爆破等专项方案,及审批情况和需要提供的专家论证、审查的书面资料。

12、审查总包与建设方,总、分包单位的安全、消防、临电安全协议。

13、加强安全巡视,及时下发《安全监理通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安全监理人员

1、宣传、贯彻国家及北京市、上级单位关于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文件和要求。制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2、根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实施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巡视过程中检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化执行情况,配合对脚手架搭设与各项防护措施方案的审核。

4、实行安全跟踪管理,组织定期安全巡视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

5、抽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的合格情况,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证明、政府颁发的相应。

6、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作业并上报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

第十九条:项目土建监理人员

1、在土建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艺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监理工作。

3、对所监理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负安全巡视责任。对重点部位或特殊部位要跟踪到位,保证安全措施的实施。

4、在进行验收签字过程中,对四口、五临边、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等重点工程和部位加强巡视和监督力度。

第二十条:项目电气监理人员

1、在机电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暂时用电的电闸箱、电缆和其他用电设备等完好性负责,加强临时用电的安全巡视。

3、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合格的临时用电管理人员和电工,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临时用电安全。

4、加强对大型机械设备加强安全监理。从租赁、安装、设备自身资质把关,加强对安全协议签订、现场安全交底、产权单位的自检、设备完好性等方面做好监理。第二十一条:项目水暖监理人员

1、在水暖监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指导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巡视。

2、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的消防泵、消防水箱、消防管线和竖管、水龙带等消防设备等完好性、有效性要加强安全巡视。

3、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本专业现场动火的安全监理工作,对电气焊工持证上岗、用火证和看火措施工作进行抽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如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责任制》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责任安全监理事故,依照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上一篇:电商发展以沭阳为例下一篇:品社六年级全册(答案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