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2024-08-09

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共9篇)

1.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篇一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

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篇二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近年来, 全国各地掀起以旧宅搬迁、新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不同形式的新农村建设运动。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是其最重要的生活资料, 因此, 对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关系其最切身利益, 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一、不同类型房屋拆迁的比较分析

从被拆迁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两大类,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根据拆迁的目的不同, 又可以分为征地房屋拆迁和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两种。三种类型的房屋拆迁形式上都是房屋的被拆迁, 但本质上各有特点, 互有不同。

第一, 上位法依据不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范畴, 上位法依据比较明确, 1991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进行了修订, 2011年又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地房屋拆迁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适用于《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 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对于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则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各地操作中大都没有专门的政策, 有的是参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有的只是根据一些内部规定。

第二, 目的和出发点不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房屋拆迁是城镇建设发展需要, 是伴随土地征收而引发的;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是为了改善村容村貌, 提高农民居住水平。

第三, 拆迁主体不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和征地房屋拆迁主体是政府所属的征收实施单位 (拆迁机构) 与被征收人 (被拆迁人) , 二者之间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的成员, 二者之间是平等协商的关系。

第四, 补偿安置模式不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上采取市场评估的办法, 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征地房屋拆迁主要是货币补偿结合经济适用住房 (拆迁安置房) 模式;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模式一般是统拆统建, 即房屋的置换, 也可以根据情况, 采用自拆自建、货币补偿、置换股份等模式。

第五, 拆迁后农 (居) 民的去向不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后, 基本上不改变原居民的生活方式;征地房屋拆迁后, 农民得到了专门的安置, 从早期的进厂安置, 到货币安置, 再到现在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城镇, 农民变成市民, 融入了城市 (城镇)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后农民基本上不改变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 仍然依赖于土地, 原有的各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

二、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模式分析

补偿安置是新农村房屋拆迁的核心和关键,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涉及面广, 情况复杂, 因而补偿安置的模式不能单一, 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 不同模式互相补充,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 城镇安置。对于近郊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可以通过城镇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房) 进行安置, 提高农户的房屋资产, 加快城镇化进程。江苏苏南地区近年来, 结合城镇发展、工业园区建设的需要, 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 由企业出资金, 政府给政策, 推进农民向城镇集聚, 在集镇周边建设了大批配套齐全、设施完善的农民安置房, 形成了一批人口规模较大、经济较为发达的工业化小城镇, 如江阴市新桥镇、常熟市古里镇等。

第二, 中心村安置。为改变农村居住分散、浪费的现状, 近年来, 很多地方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结合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专项工作, 积极推进旧村落拆并和中心村建设, 规划、建设了一批用地集约、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特色鲜明的中心村。中心村将成为今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选择和建设对象。

第三, 货币补偿。对在城镇有房屋或因其他原因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 经相关程序后, 可以按照相关标准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农民外出打工、创业是农村的普遍现象, 出于子女教育等因素, 一些家庭已举家迁出, 老宅本身已是空宅, 很多人已不愿意也不可能再回到农村, 对其在农村的原有资产必须建立一种通道, 使这类人能完全融入城市, 对其农村房屋拆迁进行货币补偿即是一种很好的通道。

第四, 置换股份。对于具备一定的工业基础和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 农民自愿的情况下, 可以将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或折算成股份, 提高农民收入。一般来说, 农村住宅面积都比较大, 集中安置后, 每户可能得到几套安置房, 对于区位条件的不好的地区, 安置房的出租收益很低, 这种情况下, 应该提供更多的安置模式, 在保证农户居住的前提下, 可以将多余的安置房面积置换成标准厂房面积或或折算成股份, 标准厂房的房屋产权属该农户, 出租产生的收益归该农户所有, 或由经营单位按股份分红。

三、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中的问题分析

(一) 不切实际大拆大建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的本意是改善农村形象环境, 但一些基层领导受片面政绩观的诱导, 好大喜功, 认为拆迁规模越大, 越能做出成绩, 从而不顾本地实际大拆大建, 不仅没达到改善形象环境的目的, 而且影响了农村原有风貌, 甚至破坏了一些古村落、特色村落。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改变农村用地零散混乱的现状,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 片面追求所谓“节约用地”, 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大幅减少安置房建设占地面积, 甚至在农村地区建设高层安置房, 强迫农民“被上楼”。近年来, 农民“被上楼”等字眼常见于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各级党委和政府也高度重视。

(二) 损坏被拆迁群众权益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本来就相对较低, 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还指望通过农村地区拆迁为城镇发展获得空间, 真正能够筹集用于拆迁的资金有限, 再加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缺乏上位法规定, 一些地方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为了集约成本, 往往会降低给农民的补偿款或安置面积;为了追求进度, 还会采取一些不规范行为, 甚至强制拆迁。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本质上应是自愿基础上的搬迁置换行为, 上级政府和部门在推进工作时也会明确提出征求农民意愿等相关要求, 但在具体操作中, 一些基层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减少麻烦或出于种种目的, 往往会回避或变通征求农民意愿等环节, 如选择一些村干部或能够信任的、好说话的作为农民代表签字, 甚至伪造农民签字。

(三) 权力寻租和产生腐败

农村地区拆迁操作人员本身法制意识相对淡薄, 受到利益的驱动, 再加上农村房屋本身权属不是很清楚, 面积认定难以把握, 自由裁量权较大, 而且农村地区范围广, 人员身份复杂,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力量薄弱, 监管力度不够, 因此, 容易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

农民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特点, 一旦因为拆迁工作人员原因导致补偿标准不一致, 很容易引起攀比, 引发矛盾, 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 影响社会稳定。

四、相关建议

(一)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政策标准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上位法明确完善, 征地房屋拆迁各地政策体系也较为完善, 而且正在开展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中也将强化征地房屋拆迁的规定,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出台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改变现行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依据无门、政策前后矛盾、补偿标准混乱的现象。

各地应积极探索, 勇于创新, 从保证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的角度出发, 不断研究完善本地区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规定, 明确相关政策标准, 同时也为国家制订法律法规提供切实可靠的实践依据。

(二) 尊重农民意愿, 维护农民权益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的参与主体和利益主体之一, 也是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要想取得农民的支持, 就必须充分征求农民的意愿。要把尊重农民的意愿放在首位, 拆迁前、拆迁中、拆迁后都要广泛征求广大农民对房屋拆迁的意见,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和处置权。

在具体拆迁工作中, 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人大、政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农民自愿为主、政府引导为辅, 切不可强行搞“一刀切”, 严禁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进, 搞大拆大建, 损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 科学统筹规划, 合理把握规模

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龙头, 要在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 认真做好旧村拆并和新村建设的规划, 既要秉承文化传统, 又要体现时代精神, 更要突出农村特色, 要高度关注对乡村文化的保护和弘扬, 避免对传统乡村文化的盲目摧残和扫荡, 在规划中保护和塑造地方特色, 营造浓郁的乡村风情。

开展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序推进, 合理把握好“度”, 切不可盲目求大、求快, 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 坚决避免因为用地指标、领导政绩等因素而草率决策, 盲目推进。

(四) 统筹综合考虑, 积极稳妥推进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渐进性工程, 涉及到各方的利益, 尤其是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 可能引发的矛盾多, 社会稳定的压力大, 必须统筹协调, 综合考虑, 稳妥运作, 逐步实施, 在维护农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 稳步推进拆迁工作。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 不能将新农村拆迁等同于城镇拆迁, 而是要体现农村特色, 如安置房的选址、建设中要考虑农民生产耕作半径、农具的存放等;不能就拆迁而拆迁, 而是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邻里关系、就业问题等, 综合考虑农村环境整治、社会建设管理等工作。

目前,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在全国各地以不同形式积极推进, 也有理由相信通过旧村拆并、新村建设, 可以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提高农民居住生活水平,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保障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相对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和征地房屋拆迁,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补偿安置模式也多种多样。目前,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还存在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损坏被拆迁群众权益、滋生腐败现象等问题, 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维护农民权益, 科学统筹规划并合理把握进度规模, 统筹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并积极稳妥推进。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安置

参考文献

[1]、汪会, 和吉章, 张丽君.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0 (4) .

[2]、杨善铭, 钱彦林.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的法律考量[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 (3) .

[3]、张泉, 王晖, 陈浩东等.城乡统筹下的乡村重构[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3.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篇三

拆“住改商”最高可按商用补偿六成广州市即将拉开旧城改造大幕,未来将拆除1000万平方米的旧建筑,动迁人口约60万。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成为决定旧城改造成败的关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正式公布《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后,旧城改造拆迁将参照当地一手商品房均价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对住改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等四大拆迁遗留难题提出了解决之道。焦点

1困难家庭最少补40m

2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很多老城区居民都面临经济困难,他们所住的旧房普遍偏小,如果按拆一补一的方式补偿,其居住情况并没得到改善。如今广州要设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面积标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保证住宅被拆迁人的居住权。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如果被拆住房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要满足具有广州城镇户籍,且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这两个条件,在异地永迁的时候将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如果被拆迁人符合广州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件,还可以选择就近安置。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出台上述最低补偿安置面积的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倾斜照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改造同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实现一举两得;二是通过政策引导被拆迁家庭多选择异地永迁和货币补偿,实现抽疏中心城区人口的目的。

此外,新政策明确提出:被拆迁人不得通过分户、析产、交易、赠与等方式享受上述拆迁补偿政策。

焦点

2“住改商”物业区别对待

广州历史上形成了较多的“住改商”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新的拆迁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将给予适当补偿。

《指导意见》规定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拥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就近安置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还要根据“住改商”物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如果“住改商”物业属于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还明确,如果按经营性用房确定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指导意见》有关住宅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住宅确定货币补偿,以保证政策适用的公平性。焦点

3自建房补偿不超过六成广州从1981年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目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已基本办理了房地产证,但在实际中也还存在着因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交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

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呢?《指导意见》明确,根据广州2008年初出台的解决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相关意见,已开始给大批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发证,对于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按相关文件确定条件核定的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指导意见》还明确,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于被拆迁人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自行建设的房屋,考虑到过去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的历史背景,给予适当、合理补偿,可按照不超过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焦点

4租客弃租公房可补三成旧城改造拆迁中还有一大难题就是租房客往往会以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搬迁。为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改造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有100万元,承租人就可以拿到30万元的弃租补偿。如果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置承租人,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置工作。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补偿办法只适合直管公房拆迁,私房拆迁由业主和租客自己协商弃租补偿的比例。

三种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

新增改造奖励,使拆迁补偿标准比以前大有提高,更有利于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政策,货币补偿由房屋市场评估价加上改造奖励,标准最高可以达到同区位一手商品住房均价水平。

●异地永迁

为抽疏中心城区人口密度,结合被拆迁地与异地搬迁地之间的土地市场价值级差比例,确定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从旧城区向外搬迁,其外迁得越远,获得补偿安置面积也就越大。

●就近安置

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与安置住房的市场价格(论坛新闻)结算差价。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实地走访

就近回迁最受欢迎

广州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出台后,记者第一时间走访越秀、荔湾和海珠区的典型老街,市民最关心的还是拆迁后自己的生活水平是否会发生变化。由于老城区配套成熟,大部分被访问的居民都希望选择就近回迁的补偿方式。

越秀东濠涌街坊玲姐:补点钱也要就近安置

60岁的玲姐是一位名副其实的老越秀,独身的她住在东濠涌一栋楼龄超过20年的黄皮楼,房屋面积有50平方米。玲姐说,尽管房子老旧,也时常发生漏水、盗窃等现象,但由于位于大东门,附近肉菜市场完善,临近中华广场,省人民医院也仅在15分钟路程之内,这对于已经步入老年阶段的玲姐很是满意,“年纪大了,医院和菜市场比什么都值钱。”

对于最新公布的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指导意见的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玲姐不假思索就选择了“就近安置”。由于处于黄金地段,去年东濠涌拆迁项目补偿中,玲姐附近被拆的老房补偿奖励高达到13380元/平方米。

对于货币补偿与异地永迁,玲姐认为,前者需要自己去搜索合适的房源搬迁,颇费周章,也耗费精力,自己也没有足够的购房经验。后者则更是有“发配”之感,脱离便利的交通和生活设施,这让年老的居民更是没有安全感。

海珠同福中路街坊何姨:担心住改商拆迁后断了生计

2009年12月底,海珠区同福中路上张贴起一纸拆迁公告,里面标示拆迁的范围从同福中路372号至394号等。不过,住在这个拆迁范围里的街坊,表示到现在都不愿意与拆迁公司谈判。

由于这个拆迁的路段紧靠着海珠区有名的红会医院,多年前平房里的街坊们纷纷打开自家门面做生意,卖妇女婴幼儿用品、水果等,这一带被街坊叫为“BB商铺街”。

这里的街坊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能回迁到这里。何姨的房子虽然有60平方米,但全部用来做商铺,一家人反而租住在附近。“所以一平方米能够补偿到多少钱,街坊们都没有同拆迁公司谈过。如果不能回迁,能否再分回一间一楼的商铺。否则只补偿一笔钱,不够买新房,家里人也断了生计。”

荔湾逢源路宝盛沙地:旧城改造九成居民选回迁

作为荔湾区首个可回迁的旧城改造地块,位于逢源路宝盛沙地二期地块的旧城改造计划从去年6月份开始实行,近160间老房子被列入其中。宝盛沙地项目在三个多月时间内,完成了96.28%的动迁工作,其中九成多居民选择了原址回迁。据了解,宝盛沙地拆迁所实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是依照拆迁房屋的质量所进行的“阶梯式”定价。其中,对框架结构房屋的弃产补偿为10600元/平方米。最高补偿和最低补偿房屋之间的差价不超过1000元。

4.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篇四

被拆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厦府[_________]地_________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厦国土房拆通[_________]_________号拆迁通告,乙方在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梯的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住宅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空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住宅房屋实行_________的补偿方式。按《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_________元/平方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_________元/平方米,补贴金额_________元/平方米,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1、货币补偿的产权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按产权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要求单体评估,经_________评估,评估单价_________元/平方米,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非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委托_________评估所评估,评估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或经评估),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安置户型为跃层_________套、三房二厅_________套,三房一厅_________套,二房二厅_________套,二房一厅_________套,一房一厅_________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_________,经评估安置房单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含楼层调节价_________元),安置房评估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因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安置房评估单价(不含层次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后,_________方按规定应补_________方差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3、因乙方房屋为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甲方应付给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重置价元/平方米的15%给予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条款合计,_________方应付给_________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1、搬迁补助费:住宅产权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非住宅产权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3、有线电视、电话、电信宽带等各项补助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_________人,本企业上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5、根据经营者上月平均税后利润_________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三、综上所述,_________方应付给_________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_________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七、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补充条款:_________。

九、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含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应承担的安置房产权办理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_________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国土房产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精神,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现就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

(一)拆迁管理

1、城中村改造按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省、市征用集体土地相关法规给予补偿、安置。

2、城中村房屋拆迁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拆迁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城中村改造拆迁农民住宅房屋,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一律不再对各户单独另行划拨宅基地。

4、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入户调查,丈量房屋建筑面积,登记建房审批手续、房屋用途、常住人口;

(2)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资金筹集方案以及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措施;

(3)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4)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5、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并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租赁房屋;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买卖房屋;

(5)迁入户口和分户。

6、拆迁城中村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户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主要事项。

7、被拆迁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8、对积极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完华的被拆迁户、给予适当奖励。

(二)拆迁补偿安置

9、拆迁城中村农民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由被拆迁户选择。但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如地下室、围墙、大门、渗井、棚房、果树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0、拆迁城中村住宅房屋按标准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标准面积)补偿安置。标准面积以城中村农民户均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密度为依据,全市统一确定为每户16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

11、拆迁标准面积以内的房屋,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标准面积以房换房给予房屋安置;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标准面积以一等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649元(以下所称重置价均为每平方米649元)约两倍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不足标准面积约,可按标准面积补偿安置。不足部分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的,按重置价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12、拆迁标准面积以外的房屋,两层以内的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层、第四层按重置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第五层(含五层)以上不予补偿。

13、被拆迁户是1人户或6人以上(含6人)户的,各区可列为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安置办法。

14、被拆迁户有一处以上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只按一处确认标准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其它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给予货币补偿,第一层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层、第三层按重置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层以上(含四层)不予补偿。

15、拆迁城中村乡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房屋、集体公益事业房屋(如村委会、村办医疗所、村办学校的房屋等),一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占用公共用地、耕地、自留地所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16、对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且自行过渡的,每户每月发放600元过渡补助费;被拆迁户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发放400元搬家补助费。

17、凡2005年5月30日以后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18、拆迁城关区和高新开发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在本办法规定标准面积的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给予补偿安置。

19、城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20、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行拆迁改造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房屋产权登记

21、城中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其地上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

22、在城中村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确权后,其地上建筑物按以下情况进行产权登记:

(1)城中村改造后,符合城市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于以保留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①确定保留的房屋,由各区土地、规划、房产(城建)、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联合予以确认。确认的方式、收取的要件由各区主管部门确定。同意申报房屋所有权的,分别在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上盖章确认,进行所有权登记。(附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

②提交要件

<1>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

<2>个人(单位)申请;

<3>建设单位法人个人资格证明。(法人提交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提交身份证)

③城中村改造中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均应注记产权来源:城中村改造。有注记的房屋以后进入市场交易时,须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城中村改造中,各区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确定不予保留的房屋,一律不再进行所有权登记,其房屋在改造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存在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一律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城中村改造中一并解决。

(3)城中村改造后,新建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②提交要件

<1>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23、办理程序

(1)现场测绘调查;

(2)批准机关复核、确认;

(3)受理登记;

(4)审查;

(5)审批;

(6)收费发证。

三、房屋产权登记的办法由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6.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篇六

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锡山区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建设,保障城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本区范围内,因政府依法组织实施道路、桥梁、河道、-1-

环境绿化、经济适用住房及工业集中区等城镇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需要建造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发展计划、财政、监察、国土、环保、规划、房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建设局应当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布局规划、组团规划,在做好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区安置房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

第四条 区发展计划局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安置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安置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安置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是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应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定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全区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安置和建造与安置相分离的原则,形成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住宅区。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由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拆迁、安置任务,严格执行锡山区人民政府锡府发[2002]68号文件规定,向区建设局上报实施项目的申请,由区建设局根据实际安置面积,审核

项目建设规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征地、建设等手续。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规划、勘察设计、环保、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环卫、市政、绿化等国家规范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施工须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其房屋、道桥(含管线)、绿化等施工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并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安全、高效、高质。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单位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交付使用。安置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四条 安置房在交付使用前应落实物业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建设安置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税费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办发[2001]17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规费的收取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

[2002]273号、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锡府办[2002]37号、锡山区人民政府锡府发[2003]1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安置房建设有关费用减免以批准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章 价格结算及安置

第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要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定价,利润率控制在建设总投资的3%以下。安置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腾地拆迁的,其拆迁费用进入安置房建设的总成本。拆迁人根据实际使用安置房的面积,按照确定的安置房单位面积(m2)建设造价,向建设责任主体结算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安置房的安置对象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严格按照锡府发[2002]6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在安置被拆迁户前,应

将拆迁面积、安置面积、安置对象予以公示,填写《安置审核汇总表》,并提供拆迁协议、公示资料、项目各项建设手续等相关附件,报区建设局审核后统一组织安置工作。安置房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与安置房必须一一对应,确保安置房全部安置给被拆迁户。

第二十一条 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在完成安置任务后,应按图、文、表相对应的要求将安置结果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对安置结果进行审核,核定剩余房(含住宅、非住宅)面积。锡山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凭审核批准文件到区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并按规定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安置房、安置房划拨土地和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不得销售。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的安置房应当经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确认,报区政府备案,并用于其他征地拆迁安置。

安置房的实际安置面积超过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区建设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收取的超面积贴费分别由锡山经济开发区或各镇人民政府用于安置房的建设。

剩余的非住宅房经区建设局审核确认后可以办理集体产权,其经营收益应专项用于补贴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取得合法产权的安置房,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销售安置房的,由区建设局会同区监察、物价、财政、房管等部门予以查处,违规所得全额上缴区财政。

在安置房建设安置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行政责任人员,由区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7.红石崖社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篇七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6-11-15 来源:http://

为配合区输油管道和昆仑山路北延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确保被拆迁户的利益,根据管委(区政府)和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城市化建设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社区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手续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安置

(一)根据居民的原住宅正房的合法间数(不论面积大小、新旧程度)给予楼房进行兑换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每间正房无偿兑换楼房面积26m2,四间正房不得超出104 m2。附房和其它建筑物一律不兑换楼房面积。

(二)被拆迁户可按原房屋合法正房,每间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购买14平方米,购买费用从被拆迁户应得的拆迁补助、搬迁补助、速迁奖励中抵顶,费用不足支付房款的,由被拆迁户现金购买。

(三)安置楼房面积不足原有房屋应兑换面积时,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给被拆迁户;超出应安置面积时,被拆迁户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向社区居委会交费。

(四)储藏室按合法正房间数,每间免费3 m2,超出部分按分配楼房时的楼房实际审计成本价格的50%购买;不足部分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的50%补偿给被拆迁户。

(五)楼房有正式批准合法手续的,经国家认可资质的测量部门测量,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兑换一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楼房安置。

三、拆迁补助

(一)拆迁补助费:被拆迁户的合法正房、附房和楼房(不论新旧、大小)一律按正房每间占地面积42m2、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拆迁到位的给予每间正房600元的搬迁补助费。

(三)过渡租房费:根据社区居委会的规定,社区每年给予被拆迁户按每间合法正房1500元(四间合法正房6000元)的过渡租房费。时间从被拆迁户拆除旧房之日起到社区居委会通知拆迁户回迁之日止。

四、速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约按时完成拆迁(指正房、附房、楼房和其它一切附属设施),并经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委会将给予被拆迁户速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楼房审计成本价格将被拆迁户原房屋正房每间购买14m2的购买费用减去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后剩余部分作为速迁奖励。

五、分配方式

安置楼房建成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拆迁居民以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根据安置小区楼房座落首先编出分配楼号,按分配楼号由小到大进行分配,分配的任何楼层不找差价。为达到居民抓阄基本合理,楼房分配分为两种类型抓阄:如安置楼设计为6层,则1、5、6层为一种类型,2、3、4层为一种类型;如安置楼设计为5层,则1、5为一种类型,2、3、4层为一种类型。分配时被拆迁户先抓顺序号,然后按抓阄顺序号再抓楼房号。

六、结算方式及钥匙发放

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楼房分配结束后可领取第一套楼房钥匙。被拆迁户与社区居委会双方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后,可领取第二套钥匙。在双方未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前社区居委会不发放第二套楼房钥匙。

七、违约责任

(一)被拆迁户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在超出规定时间(超出规定时间10日内,下同)后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期限拆除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在计算速迁奖时将之列入计算基数);

(二)被拆迁户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而又不按协议期限拆除全部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将依法拆除,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和速迁奖励。

(三)被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不按规定时间拆除全部旧房和一切附属设施的,将依法拆除,不享受拆迁补助、搬迁补助费(在计算速迁奖时将拆迁补助、搬迁补助费列入计算基数)。

(四)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超出规定时间10日后)拒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拒绝拆除全部旧房及一切附属设施的拆迁户,将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户只享受无偿兑换楼房面积(每间合法正房26 m2)和给予过渡租房费的安置权利。

八、其它规定

(一)拆迁安置房屋不实行货币补偿,统一按拆迁安置办法给予楼房兑换。

(二)原拆旧翻新旧房未拆的,拆迁时旧房无偿拆除。

(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翻建或改造房屋,否则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无偿拆除。院内及周围的花草树木、附属设施一律不给予补偿,拆迁时自行处理。

(四)合法正房间数的确定:依据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证件,如证件明确规定间数的,按该规定间数确定;如证件无明确规定间数或仅规定了用地面积的,由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时期核发合法证件的用地面积,按证件同期正房间数分割的常规标准为依据进行间数确认。

(五)拆迁户安置楼房分配时,由公证处公证,公开抓阄分房,抓阄后不管什么原因,一律不给予调换。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速迁奖励不直接发放到被拆迁户,而是全部用于抵顶楼房房款。

九、本办法如有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办法由社区居委会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8.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篇八

吉建房〔2004〕5号 签发人:石国翔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和拆迁人三方责任,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给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件:

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各市、州拆迁管理办公室(处)、有关商业银行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拆迁人应按照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但总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40%。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作为拆迁安置方案的组成部分。拆迁人应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建设工程的计划,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列出每一阶段使用资金数额。

第七条 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资金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第八条 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存储,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商业银行可退还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监管资金。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拆迁人可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到相应的商业银行支取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期房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回迁房屋建设进度计划,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现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工程进度出具拨款通知书,拆迁人持拨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领取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监管资金。

第十五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追加监管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商业银行发出解除监管通知书,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书到商业银行支取监管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省级商业银行主管部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省级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应当定期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地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 xx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乙方: xx单位(拆迁人)丙方: xx银行

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合理使用,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协议中的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单位(拆迁人)是指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丙方:xx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及辖内的市(州)、县(市)支行(办事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是指因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要求乙方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内,甲、乙、丙三方就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部分签订的协议。(协议样式同上)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甲方确定,乙方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内,丙方按照乙方实存金额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同时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需要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还需签订监管补充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的支付程序是:甲方直接把付款支票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交给被拆迁人(不包括返还未批项目和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情况),同时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丙方对甲方签发的付款支票(付款的唯一凭证)进行审核,付款支票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从甲方帐户上付款。客户是否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及其内容是否完整均与丙方是否同意付款无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仅作为丙方统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上报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的依据而留存丙方。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的确定、资金使用和返还有审批权。

二、甲方对签发的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甲方负责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直接交给被拆迁人;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直接交给拆迁人。

四、甲方有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的义务(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

五、甲方负责组织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的,甲方负责通知乙方补缴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追加补偿安置资金部分与乙方、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对同意付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加盖公章。

三、乙方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追加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甲方不予签发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以在甲方审批同意后,持甲方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到丙方支取剩余监管资金。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接受甲方、乙方委托,为甲方、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不垫款,对资金的实际划付不具有监管责任。

二、丙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向甲方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丙方对出具证明时点乙方资金存入的真实性负责。

三、丙方有权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要求甲方、乙方或被拆迁人按照丙方规定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手续。

四、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上报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付情况。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或扣划后,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审核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被拆迁人,甲方与乙方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付款支票,付款支票没有按约定直接交付被拆迁人或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甲方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造成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丙方对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现金付款没有核实持票人有效证件,造成乙方、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遵守诚信原则,欺骗被拆迁人、为他方提供不实资料等造成被拆迁人、其他方利益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与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六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协议,任何一方或两方与该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签订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协议性文件,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二、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甲、乙、丙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若需变更或解除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附件: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

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

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帐

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款证明 :

兹证明(拆迁单位全称)于 年 月 日 时止存入我行帐号为: 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中当期时点数的存款资金为(大写):(人民币)元。我行只对出具证明时的存款真实性负责。

该存款证明只证明建设单位在当期存入资金时点数的存款情况,不作其他用途。行(公章)年 月 日

说明:l、此联为客户联、复印、涂改无效:

2、此证明不能转让,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等)作为取款凭证。附件二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 商业银行:

经我办审查,同意(拆迁人)要求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人民币大写)元,请予以配合。

单位(拆迁人):公章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 商业银行:

经我办审查,同意(拆迁人)要求,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人民币大写)元,请予以配合。单位(拆迁人):公章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表 编报部门: 年 月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累计缴存 本年累计支付 本月缴存 本月支付 余额 单位 合计

9.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 篇九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6月19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

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经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确定出让范围后,通知公安部门。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并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

第四条(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的审核)

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加强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迁入、分户的管理。自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应当由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办理。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信息的提供和公布)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信息(注明何时由何地迁入何址)。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前款规定的常住户口信息。

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程序)

认定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居民向拆迁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拆迁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认定结果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间,被拆迁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四)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的,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应安置人口认定的监督)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举报。

监察部门有权对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开展调查,并接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房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应安置人口认定错误,给被拆迁居民造成损失的,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对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追究拆迁实施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拆迁居民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导致应安置人口认定错误,给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可以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其他住房认定标准)

认定未成年人的“其他住房”,应当以其父母的住房情况为准。

第十四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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