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督导制度

2024-11-20

党建工作督导制度(10篇)

1.党建工作督导制度 篇一

综治工作检查督导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综治工作,切实落实综治制度,严格综治职责,提高辖区社区及单位参与综治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为辖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督导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督导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是:以社区为主,包括辖区单位

二、督导检查的内容

1、落实各综治制度的情况。

2、社区、单位主要责任人参与综治工作,履行综治职责的情况。

3、各社区抓综治工作的情况。

4、平安创建工作情况。

三、督导检查的方法

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督导检查的程序

1、查制度和场所:主要检查单位和社区建立综治制度和落实综治场所的情况。

2、查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综治工作的日常性工作落实情况和突发性任务落实情况,以落实结果和记录为检查依据。

3、查主要责任人综治工作的情况:主要看主要责任人在平时工作落实综治工作、完成综治任务的情况,以行动效果以及记录为检查依据。

五、督导检查的结果运用

1、对在检查中发现不落实社区,第一次实行黄牌警告,并取消其评优资格;第二次限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督导检查的结果将予以通报。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2.党建工作督导制度 篇二

一、规范教育检查,实现归口管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治理能力,优化教育治理结构,必须减政放权,给予学校足够的办学自主权,让学校管理者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研究教育教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当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彰显,教育的行政干预有增无减,特别是中小学校,常年面临着繁重的行政检查与评估负担。教育主管部门职能科室各自为政, 对学校可以随时实施检查评估,诸如安全检查、卫生检查、教代会检查、关工委检查、少先队活动检查、财务制度检查、控辍保学检查等等。实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以后,责任督学每月到校不少于一次,按理说,挂牌督导机制可以有效涵盖教育行政科室的各类检查,对中小学校实施常规性督导。有了这样的督导制度和这样一支督导队伍,教育主管部门行政股室的各类督导检查可以融入其中,以提高督导检查的实效性,切实减轻中小学校的迎检负担。但是, 现实教育管理体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科室不愿轻易放弃对中小学校的督导检查权,以至于行政检查与责任区督导项目叠加,重复检查、反复检查,让中小学疲于应付,严重制约了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实效性与有效性。

要充分发挥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的职能,必须进一步理顺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督导部门的关系,切实做到归口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应当在教育统筹规划、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等宏观方面,而对教育监督、指导和服务,则应让渡给教育督导部门。政府层面应当本着权责分明的原则,出台相应的教育督导评估归口管理办法,为中小学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提供政策支持,奠定工作推进的基础。

二、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督导队伍

2013年,国家、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已经全面建立,并正常运转。但实质上,教育督导机构大多还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导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督导室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科室,人员编制较少,隶属公务员编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专业能力的专职督学由于编制问题,也多是挂靠,不能常驻,人员相对不足。实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以后,为了满足“一位责任督学负责5所学校”的工作要求,责任督学通常是由督导室聘请兼职督学,督导队伍的稳定性、专业性不强,并且责任督学很难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全身心地投入教育督导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地影响了挂牌督导制度的实施。

强化教育督导制度,队伍是关键。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过硬、专业化的督导队伍已经迫在眉睫。在督学队伍建设上,由于受制于编制、财力等多方因素,实现完全专职化不太现实。但是,教育督导部门却可以整合现有的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督导队伍,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隶属管理的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电教馆、考试管理中心都可以作为整合的对象。2014年,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明确提出: “要合理划分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整合力量,挖掘潜力,各地教育部门要整合教育协会、学会、教研室以及其他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和资源,实现教育督导部门的归口管理,为系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奠定组织基础。”由此可见, 整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也是国家教育督导改革的重要方向。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内部优化整合,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专业教研、评估、监测部门,隶属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管理,强化专职督学力量,同时,可聘请一批高素质的兼职督学,逐步形成督政、督学、监测为一体的比较完善的督导制度与专业力量。

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整合以及聘任的方式组合的督学队伍,需要专业化的引领,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对此,督学培训是一个重要方面。实施职级管理,促进其专业化发展更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所谓的职级评审与管理制度,一方面,对于公务员系列的督学而言,可以打破职位、行政级别对其专业发展的桎梏,使其专心投入到督导工作中来,激发其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对于专业技术类督学而言,要将督学职级评审纳入中小学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体系中来,将教育督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一个类别。如此,不论专职督学也好,兼职督学也罢,因为有了专业技术职务这一杠杆,便有了专业化的方向与努力,也避免了督学不将教育督导作为“主业”的管理弊端。在现实层面上,重庆、福建等诸多省份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审过程中已经将教育督导部门纳入其中,为督学职务评审工作提供了样本与实践的经验。

三、丰富督导活动,发挥综合效益

《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提出,实施挂牌督导的目的是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责任督学每月到校一次,绝不能是走马观花式指点, 而应是深层次地指导与引领。督学责任区也应深化内涵,拓展功能,发挥其综合效益。笔者认为,可以将督导责任区打造成教育科研中心、教育咨询中心、教育沟通中心、教育评估中心。

依托学科专家,打造教育科研中心。教育科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督学责任区应充分发挥其教育专家团队的优势,特别是教研专家、学科教学专家的引领作用,使具有学科专业特长的督学在教育督导过程中问诊课堂,开设讲坛,传经布道,答疑解惑,有效组织责任区学校开展教科研联动,实现区域内教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着力打造一流的教育科研中心。

依托管理专家,打造教育资源中心。责任区督学中优秀的学校管理者、教育行政管理者应当占有一定理论的比例。在督导过程中,要发挥管理专家的优势,加强对学校规划建设、教育管理、课程开设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将先进的管理经验注入到责任学校,推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

依托平台纽带,打造教育沟通中心。督学责任区应强化纽带与平台的作用,通过督学的中介力量,加强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教师与学校、学校与家长、学生与学校的联系,使各方主体在督学的上传下达、左接右引过程中增进了解,排解矛盾,使各项工作更加有效开展。

依托职责本能,打造教育评估中心。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是对教育督导制度的拓展、延伸与优化,丰富了督导的内涵与形式,特别是加强了常规性督导、随机性督导的力度,能够使学校最天然、最本真、最全面的东西体现出来,更加有利于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学校予以评价。因此,要将责任区督导评估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形式,予以强化与推进。

四、强化结果运用,树立督导权威

3.关于教学督导制度的思考 篇三

教学督导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笔者调查分析,教学督导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一是重督教而轻督学。教育质量的提高离不开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对于高等学校来说,学生的学恐怕还是提高教育质量更重要的一个方面。但督导往往只是对教师的讲课如何、备课怎样进行检查和评估;而对学生是如何学习的,学生是否有学习的兴趣则很少过问。

二是重课堂教学轻实践教学。教学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两个组成部分,对高职院校来说,实践教学就显得更为重要一些。但督导的检查和评估方式几乎就是在课堂上听教师如何讲课;很少去实践教学基地去看一看教师是如何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学习和实践活动的,学生是怎样进行实习的,问问他们学习到了什么,等等。

三是对教师的教学督导重形式而轻内容。检查和评估教师教学水平高低优劣往往就是看有没有教学笔记以及教学笔记写得是否认真和详细,是否准备了多媒体课件,教学进度是否符合事先拟订的教学进度表,教师的板书是否有条理、醒目,讲课是否理论联系了实际,课堂上是否有师生互动,学生听课是否认真和人神等等。至于学生到底学习到了什么,是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是否学会了学习和应用等,则很少过问。

四是重一时表现而轻全面衡量。在对教师的讲课进行检查和评估时,往往也就是局限在所听到的一、二节课或者三、五节课上,至于这个教师的一惯教学态度怎样、教学质量如何以及教学水平高低则很少去涉及。

五是重课堂教育而轻服务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素质的提高尤其是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固然要在课堂上进行,但是学校的教学服务、学生管理以及后勤管理等方面更有着直接的或者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班级的辅导员、支部书记等在学生评优、安排班级干部、发放助学金、奖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情况下厚此薄彼,不是按着学校制定的规则办事,而是看人情、看关系。即使教师在课堂上讲的再好,也被这些不正当的实际做法所抵消了。

除了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之外,还有督导平时与教师、学生沟通少,难以听到教师和学生的全面的要求和意见;指出一些资深教师的不足往往要留三分;批评一些青年教师的不足常常也不肯定其成绩和优点,等等。这些都影响到检查和评估的客观和公正。

上述问题和不足的发生和存在,既有担任督导的人员本身素质和工作方法的问题,也有学校管理体制的问题。先说督导本身的问题,现在高校的督导人员大致是这样两种人员组成:由本校的教师;聘请退休的教师组成。从由本校教师组成的督导人员来看,一般也并不是教学、科研质量最好的教师,因为这些教师要忙着教学和科研,要完成科研课题,他们本人不愿意做督导,学校也不舍得让他们做。笔者不是说,教学、科研不是一流的人员就一定做不好督导,但或多或少还是有影响的;尤其是他们的意见与教学、科研的权威教师意见相左时,他们总是有所顾忌的。由聘请退休的教师组成的督导人员,顾忌就更多些,自己毕竟是退休的人了,说不准那天就要回家了,只要不是实在说不过去,就多说好话,少挑问题和毛病。无论是由本校教师组成的还是由聘请退休的教师组成督导人员,往往是人员少,平均一个督导要听十多个班级的课,并且不管文科、理科都要听,整天忙的不可开交。为了完成任务,在听了三、两节课后就不得不匆匆下个结论、谈个想法,以示自己督了、导了。

再说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现在许多高校一般仅仅把督导人员的任务界定在对教师的授课进行检查和评估上,至于学生是如何学习的,学校的教学服务、学生管理以及后勤管理等方面是如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学校并没有授予他们去过问和评价的权力,这样把本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育人过程而人为的分割开了,也就难以对教师的教学质量作出一个准确而公正的评价了。笔者认为,深层次的问题主要还是在于不少学校没有一个权威而细致的关于督导方面的制度,情况往往是,督导人员水平高些、工作努力一些,就督的好些、导的好些,效果也就好些;反之,就差一些。

完善高校教学督导制度的思考

要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搞好教学督导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笔者认为,高校的教学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和努力:

一是选择好教学督导员。作为一名教学督导员,首先必须是教学的行家里手,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科研以及学生管理等方面均有较高的水平;其次是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事实求是,严于律己,不徇私情;第三是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熟悉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奉献精神,甘愿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服务。只有这样,才敢督、善导,完成好既督且导的繁重任务。

二是要制定好督导规则,明确督导工作的任务。督导规则就像一根指挥棒,它一方面是督导人员实施督导活动的行为准则,同时更是教师、学生以及一切与教育质量有关部门实施教育、学习活动的依据和标准。笔者以为。教学是一项创造性的、艺术性的活动,对教师的教学形式、方法不可能也不应当做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也不能没有要求,可以考虑对不同职称的教师做一个粗线条的要求,例如,可以规定新教师和讲师以下的教师上课要有教案,对高级职称的教师和资深的讲师只要有教学提纲即可,而对一些名师、教学效果好而受学生欢迎的教师则可以不做任何形式上的要求。对某一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至少要随机听课在三次以上,并征求有代表性学生的意见,考察一学期至少是半学期之内的学生的学习状况、学习效果及学习这门课程的积极性,还要听取教师本人的关于这门课程的教学设想、教学效果认识;在上述基础上并在认真分析的情况下作出。对教师创新性的教学活动,都要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鼓励,帮助其总结提高。对好的教学经验、教学方法要及时予以总结和推广,这应当作为督导的一项重要工作。

督导工作的任务当然主要是教师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又主要是课堂教学工作,对这一定要督导好。但是,学校还有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两大方面,督导也不能遗漏。例如,学校在后勤的宿舍管理方面、图书借阅方面如何有利于对学生的教育和学习效果的提高,也要进行适当的督导。

三是理顺督导工作的体制。根据笔者的了解,目前地方高校的教学督导体制大致上是这样三种:一是将督导部门作为教务处的附属机构。直接对教务处负责并代行教务处的部分管理职能;二是建立两级督导组织,即校级专职督导员和各个院系设立兼职督导员.本院系督导员主要负责对本院系专业课程的督导;三是督导人员只管听课,将听课的情况向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或者是校长反映。

4.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制度 篇四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三章领导小组及机构 第四章责任区督学工作制度 第五章会议学习制度 第六章考核制度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国务院教育督导《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和广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纲领性文件),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监督保障的长效机制,督促和引导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 在我镇建立督学制度,对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全方位、经常性的随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强化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功能的有益尝试,也是推进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和评价,全面提高学校、幼儿园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实施这一制度,必将更好地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发展。

第三章、督学领导小组及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机构设置

1.XX文体教育局下设教育督导办公室,XX同志兼任督导办公室主任。

2.各学校设挂牌督学工作室,学校确定1名行政为督导联络人

第四章、责任区督学工作制度

1、督导责任区内每一所学校和幼儿园指派责任督学并挂牌公示。责任督学公示牌全市按统一规格样式,统一制作,并张挂在责任区每所学校(幼儿园)门口的明显位置。

2、责任督学由市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并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3、责任督学积极参加督导室和责任片组织的督导交流活动,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责任督学对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并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一般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5、根据市督导室的工作安排并结合本镇教学的实际情况确定督导任务,年初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报教育督导部门备案。每次督导前要制订简要工作方案,明确所督导学校(幼儿园)、时间、目的、内容、方式、工具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责任督学对每所负责学校(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2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并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幼儿园),进校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

7、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通过笔记、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进行督导记录。

8、责任督学每次督导结束时,要形成反馈意见,将督导结果及时向学校(幼儿园)进行反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9、责任督学每次督导应填写督导记录,形成督导报告,如实反映督导情况,积极推介典型经验,及时反馈突出问题,在督导结束后报本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备案。

10、责任督学对于接到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要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和处理;对于所负责学校(幼儿园)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要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了解、上报有关情况。

11、责任督学应独立做好学期和督导总结。督导总结主要包括工作基本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督导实际效果、主要收获与体会、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会议学习制度

1、责任区每学年初须召开各学校(幼儿园)联络员会议,制定学年工作计划,商议活动安排,部署督导工作。

2、责任区建立责任督学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各学校联络员会议,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3、责任督学每年参加镇区级以上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周。

4、各学校(幼儿园)学校联络员要不定期参加责任区(或以上)的各项业务培训。

第六章、考核制度

1、责任区、责任督学要接受市督导室和责任片区的管理与考评。

2、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要作为对学校(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幼儿园)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和建议。

3、对有违规办学现象且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学校,给予适当范围的通报批评。

4、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完成督导工作任务或违规违纪的学校联络员,视程度不同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对不适于继续履行职务的应予以解聘。

第七章、队伍建设

1、各学校(幼儿园)要安排一名副校(园)级领导做督导联络员,负责与责任督学的沟通协调和有效对接(见督导基本情况一览表)。

2、各学校(幼儿园)应设立督学办公室,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本制度自公布日开始执行。

5.文档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导制度 篇五

一、乡综治办每月对成员单位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导;

二、在检查过程中总结经验、对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 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

三、针对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事件)进行责任查究, 采取一票否决权制。

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乡综治办的检查督导,对不服从 工作安排的,将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五、督导领导在工作时要公平、公正、公开。

6.无障碍督导队工作制度(模版) 篇六

无障碍设施建设督导大队工作制度

习制度:每月一次组织督导队员学习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划和设计标准,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督导制度:每月一次组织督导队员上街开展督导工作,检查我区新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市政道路、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中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了解原有建筑设施中欠缺的无障碍设施情况。

交流制度:每季度一次组织督导队员进行交流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及商讨解决的方法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反馈制度:每季度一次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查单位进行情况反馈。

无障碍设施建设督导大队督导队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划和设计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2、做好本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养护的各项宣传工作。

3、做好本社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养护、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推进办、督导大队和城管大队反映,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4、了解本社区内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做好无障碍设施进社区、进家庭的工作。

5、做好本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工作。

7.党建工作督导制度 篇七

一、教育督导制度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各国的经验表明,保证教育督导职能与作用有效发挥的关键在于督导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而法治建设是教育督导制度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方面之一。综观各国教育督导制度,无疑都是在一整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来实施的,督导制度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教育督导的法治建设是确立教育督导在本国教育发展中地位与权威的重要保障,对于督导制度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法规体系使教育督导制度及其基本政策具有了法理性权威,[1]为了保证督导制度的权威性与法律地位,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相关法律的制定,并随着本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变化而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适时修订,使教育督导法律法规能够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二,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是督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西方发达国家依法督导的特点十分突出,涉及教育督导大政方针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备、细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职能、教育督导的内容乃至程序等均有法律规定,确保了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减少乃至避免了随意性,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督导。

二、教育督导法制体系构成

“公共政策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其内部结构会极大地影响着公共政策体系的整体功能”。[2]综合起来,各国有关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四个层面:1)在国家基本法或宪章中确定督导的法律地位;2)在一般教育法中体现有关督导的内容;3)制定专门的教育督导法;4)制定实施框架、细则与相关文件。每一层次的法律法规都具有不同的作用。

(一)在国家基本法、宪章、根本大法中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

教育督导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有关教育督导的立法级别很高,在本国宪法或基本法中就以高度概括的形式体现督导的内容,从而确立和提升教育督导制度在国家发展中的法律地位。这一特点在欧洲国家表现较为突出。

在西班牙,《西班牙宪章》明确规定了由社会公共机构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教育机构和学校进行检查和督导的义务与责任。在荷兰,《荷兰宪法》第23条规定:教育享有自治,但必须接受督导的监督,以保证教育对于相关法案、政策的执行。联邦德国在1949年5月成立时颁布的《基本法》中,确立了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督导权:全国的学校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奥地利,教育、艺术与文化部(Ministry for Education,the Arts and Culture)可以根据联邦宪法[Bundes-Verfassungsgesetz(Federal Constitutional Act)]在特定情况下对学校进行督导。根据1998年《苏格兰法》(Scotland Act 1998)的有关规定,在苏格兰,女王督学团(HMIE)是苏格兰大臣的行政机构,也是教育督导机构,并在2001年4月成为政府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二)在一般教育法中体现有关教育督导制度的内容

在各国一般教育法中、特别是在教育发展关键时期颁发的有关教育改革的重要政策法案中,一般都要规定有关教育督导制度的内容,其目的是:及时根据教育改革的需要调整教育督导制度相关内容,提出教育改革对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要求,强化督导制度对于教育改革实施的作用。同时,每当一项重要的教育改革法出台时,往往成为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重要契机。这一点在英国尤为突出。

英国《1944年教育法》是确立和整合英国教育体系的重要法案,是英国国民教育制度的基础性法案,在该法案中规定了教育督导制度的职能、范围、任务与权利。该法案再次确立了女王督学团具有进入教育机构的权利,该法的第77条(Section77)规定:“教育部长有责任要求督学在他认为适当的时间间隔对教育机构进行督导,并要求在督学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这些教育机构进行专项督导。”[3]

《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一部在英国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案,主要在国家课程、课程标准、学校多样化等方面提出了重大改革。随后,在1992年颁布了主要针对教育督导制度改革的《1992年(学校)教育法》,其中相当大的篇幅(总第38章)是为新的督导制度设置的。此法案成为女王督学团变革为教育标准局的重要法律依据。此法案内容具体详实,对于教育标准局的职责与任务,督导所涉及的学校类型和机构范围,各种类型的督学的任期、条件、培训,地方教育督导机构、督导报告制度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在总体规定之后的若干附则中对学校督导的具体事宜作出规定。[4]

之后的《2005年教育法》(第18章)和《2006年教育与督导法》(第8、9部分中共7章)都用大篇幅,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了督导制度的相关内容,特别是2006年将“教育”与“督导”相并列出台法案,说明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视。这些法案是对《1992年(学校)教育法》的延续,但同时也有一些重要修订、补充和发展。根据这些法案,英国每年适时对各类督导大纲进行修订与调整,例如在2007年教育与技能部改为儿童、学校与家庭部,这一举动释放出重要的政策理念方面的变化,相关的督导文件中也及时作出反应。

西班牙《教育系统总体组织法规》规定,社会公共管理机构应该为保障相关法律的执行和教育体系的质量改善履行督导职能。

意大利现行有关教育的319号法令中含有关于教育督导的专门条款。

法国是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1802年,拿破仑政府就颁布了《国家教育总法》(La Loi Fourcroy),规定在国家设立国民教育督导总署(Inspection générale de l’魪ducation nationale,I-GEN),并由该机构负责对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管理和教学进行监督。[5]时至今日,法国教育督导已经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支柱之一。

(三)制定专门的教育督导法或条例

与一般教育法的作用相似,有的国家选择通过制定专门的教育督导法来规定督导的机构设置、职能与作用、职责范围、任务与对象、督导原则等相关内容,亦是教育督导工作的直接依据。

2002年9月1日,荷兰正式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法》。督导法规定:教育督导适用于小学、中学、成人和职业教育,使督导制度在专业和独立的基础上运行,并开展激励性评估,督导机构还要监督教育机构是否具有自己的质量保证。督导机构具有促进教育质量提升的法律义务。督导法还规定:自督导法公布之日起,督导的主要原则也适用于高等教育(指教育督导局对高等教育鉴定法的执行情况、对高等教育鉴定实施机构的资质和工作质量、执行计划及项目确定的工作进行督导)。教育督导法将教育督导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对国家教育基本质量标准和拨款条件相关法律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二是对教育其他质量方面的督导。后者包括:学生发展的结果和进展情况、学习过程的结构、对个体需求的回应、考试的内容、水平和实施等。

奥地利1962年就颁布的《联邦学校督导法》[Federal School Inspectorate Act(Bundes-Schulaufsichtsgesetz)],这一法案中规定了与学校督导有关的司法与申诉程序。另外奥地利还颁布了《学校教育督导实施章程》[Allgemeine Weisungüber die Durchführung der Schulinspektion(General Directiv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hool Inspection)],这一法案制定了学校督导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适用于公立和私立学校。

俄联邦政府2004年颁布的《联邦教育与科学督察署条例》,是俄联邦教育督导的重要法律依据。

意大利为了规范督学工作,国家督导办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如教育督导工作指导规则、教育督导总结报告内容提纲等。

法国国民教育部于1980年1月4日颁布了《关于国民教育总督导署使命、招聘、组织与运转的指令》。[6]

(四)督导实施细则和框架

各国教育督导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各国都重视相关督导细则和方案的制定,在督导机构中有专门的力量来研发和设计这些方案和大纲。基本法、一般教育法和专门的教育督导法的目的主要是确立督导工作的法律地位与权威,制定督导制度的宏观框架,而督导实施细则和框架则规定了督导与评价的方法、程序、标准、过程、结果处理、信息分析、工具等方面的详细内容,是指导督导评价工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案,是保证督导评价工作科学性、系统性、标准化的关键。

英国在1994年首次制定内容系统详实的“督导大纲”,“督导大纲”详细规定了督导的标准、内容、方法、程序、督导报告等,并向学校、社会和家长公开。“督导大纲”成为指导督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加强督导专业性的重要标志,以此来保证督导工作的高标准与高质量,保证督导工作的系统性、标准化和科学性。近年来,“督导大纲”的研发向分类的方向发展,在中小学校“督导大纲”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独立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保育机构、职业技术学校、职前教师教育机构、地方教育局等机构类型的“督导大纲”。

荷兰的督导框架较为详细地制定出督导方法和内容,督导的类型、频率等内容。德国和西班牙也有类似的实施细则,所不同的是,英国和荷兰的“督导大纲”既包括督导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也包括学校评价方案、评价标准、主要指标和督导程序,而德国和西班牙的细则更接近于学校评价方案,但是相同之处在于“督导大纲”或评价方案更加趋向于按学校类型加以制定,分别制定学前教育、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地方教育局等机构类型的“督导大纲”。

三、教育督导制度法制建设的特点与趋势

综观各国教育督导法制建设,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立法层次高,保证了督导的权威性和地位。首先在国家大法或宪法中提及教育督导,其次与教育法相并列制定教育与督导法或专门的督导法。

2.形成了从概括到具体的完整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的内在逻辑关系是递进的,一级比一级详细,一级比一级更具可操作性。几个层次构成了法律框架的整体,从而实现“协调增益”的政策效果。

3.每一层次的法律都具有不同的作用。在国家根本大法和宪法中的内容主要是确立督导制度在国家教育制度发展中的法律地位与权威性,通常是高度精练和概括的;一般性教育法中的规定和专门的教育督导法的作用是对督导制度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是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的主要依据,具有上承教育总政策和教育方针,下启各项教育督导具体政策之功效;[7]而实施细则与“督导大纲”则在方法、标准、过程、工具、程序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更具科学性、专业性与可操作性,是对上位法律法规的重要的解释性和可操作性政策,是“基本政策”的具体化。

4.实施细则和“督导大纲”制定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更加专业化,按照教育机构的类型分类制定和设计。例如英国、西班牙、荷兰都分别制定了中小学督导大纲、独立学校督导框架、职业技术学校督导框架、学前教育督导大纲、教师教育督导框架,以及地方教育局督导大纲。

5.及时对教育督导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调整,使教育督导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适应教育政策的调整。

6.重要教育改革法都会引发教育督导制度的相应发展。例如,英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870年教育法》、《1902年教育法》、《1944年教育法》都成为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重要契机,特别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直接导致了《1992年(学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

四、启示

构建完善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体系是提升教育督导制度权威性、专业性、科学性的重要保证,督导制度发展较为完善、其作用和影响较大的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督导制度的法制建设。与其他国家教育督导立法相比较,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步伐相对迟缓,存在着如下问题:1)应该说提及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层次是比较高的,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8]但是真正起到承上启下的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仍是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发布的部门规章《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这与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基本制度的地位很不适应,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不同步;2)体系结构不完整、数量不充足、内容不完善,政策发展与督导评估框架粗糙,影响到整个督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3)修订不及时,当国家出台重大教育改革政策时,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没有跟进,修订没有形成制度,不能及时反映国家教育政策的调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并且指出了发展的方向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这表明我国政府强化督导制度的决心,但是这些战略需要通过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来进一步深化和落实,不妨借鉴国外的经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政策法律体系和督导制度。

摘要:教育督导制度的法制建设是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重要方面,它具有确立教育督导法理性权威和构成督导制度法律依据两方面的重要意义。本文从比较教育的视角,论述了不同国家教育督导法制体系的结构,分析了各层次法律法规在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中的不同作用,对各国教育督导法制建设的特点与趋势作出了归纳,以期对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教育督导,法制建设,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7]杨润勇.关于构建我国教育督导政策体系的思考.教育研究,2007,(8),32;29.

[2]王传宏等.公共政策行为[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354.

[3]Denis Lawton&Peter Gordon(1987),HMI,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p.22.

[4][英]教育与技能部.1992年(学校)教育法.

[5]霍益萍.法国教育督导制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32.

[6]顾明远.外国教育督导[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77.

8.法国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主要特点 篇八

第一个特点是督导机构齐全,职责明确。法国的教育督导机构齐全,从国家到地方都建立了具有控制功能的机构,自成体系,职责分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督导的法规,以立法的方式规定了法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开展工作的依据和职责。法国教育督学按照行政隶属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按照任务职责分为教育教学和教育行政两大领域。督学分为国家教育总督学、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学、地方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四个层次。国家教育总督学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对国家教育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教育的类型、教学内容大纲、教学法、教学程序和实施方式;二是参与对各级教学和教学质量的督导检查,参加对地方督导人员、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招聘、培训及评估工作,使地方督导机构能够在学区长的领导下较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根据教育部长的指示,为改进和实施教育政策,围绕教育部的中心工作和全国基础教育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学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在教育部长的直接领导下,代表部长对教育部学区、公立学校以及所有隶属于教育部和得到教育部资助的机构进行行政、财务、会计以及经济事务的运行情况、效益进行检查及督察;二是对涉及教育机构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咨询意见,负责对国家的教育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三是参与部长委托的教育系统内的行政、财会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地方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统归学区长领导。地方学区督学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对学区范围内的中学进行督察;二是对中学学科进行督察,如法语、数学、物理、化学等,一个社区一般设有几位督导;三是学校生活的督学,负责督察中学生的心理咨询、升学以及就业方向指导方面的工作。国民教育督学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在省范围内对小学教育工作进行督导;二是管理和评价教学有关人员。

第二个特点是严格选聘督学。督学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法国尤其如此。教育督学的质量是由督导人员的素质决定的,法国督导队伍的成员几乎都拥有很高的学历、很深的专业造诣、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很强的工作能力。法国的各级督学都属于国家公务员,社会地位很高。法国各个层次的督学都要经过严格的选拔、聘任和录用过程,一般程序是:公开招聘信息和招聘条件,审查并筛选候选人,进行高管会议讨论,以法令的形式任命。地方学科督学的录用绝大多数还需要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选聘名单须报教育部长批准,由部长根据名单的排序来下达培训的指令。被录用的人员在上岗之前都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到指定的教育管理干部培训机构接受两年以上的上岗培训。

第三个特点是教育督导要求严格,权威性强。法国的地方督学每周工作时间为50~70小时,有时甚至更长。他们不仅对教师进行督导,还要参与教师培训、考试准备、学科活动、专题调研等。在旁听教师授课后,学区督学经常要和教师进行个别谈话,帮助教师纠正差错和自我改进,并指出努力方向。最近这些年来,由于法国基础教育的责任下移到了学区和省,学区督学和学区长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学区督学越来越多地接受学区长、总督学以及教育部长交给的任务,成为学区长的代表或者教育方面的负责人。学区督学不仅要参与教学谈话、关于本学区教育规划以及发展的咨询和建议,还要在负责制定政策的教育部和负责实施政策的学校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并对教育体制的运行进行评估和监督。法国的督学正在从单纯地督导某一个学科的教育质量,转向宏观监控教育体制的整体运行与督导学科教育相结合。此外,督学还要推动学区内教师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轮岗。如果督学认为教师的水平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他就有权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第四个特点是抓评估,重评价,以评促改。法国的学区督学一方面要评估教师和校长,另一方面要接受学区长和总督学的双重评估,这样有利于改进督导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法国公立学校的教员、校长和学区的各级督学都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个人进行定期评估是法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教员、校长和学区督导的评价更加科学有效,教育部和督导界还在不断研究、反思并改进评价方法,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9.党建工作督导制度 篇九

为了稳步推进我校校园足球工作的开展,确保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各类竞赛安全有序的开展,学校校园足球办学水平得到提升,以足球为载体,通过足球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学校足球工作小组成立校足球工作督导小组,专门针对我校校园足球的开展工作进行督导,确保以下要求得到落实,具体细则要求如下:

一、建立赛事负责制,年级的足球竞赛,年管主任必须是第一责任人,年管主任负责组织、落实安排比赛,做好赛前宣传、赛中组织、赛后获奖班级颁发证书、资料汇编移交校足球领导小组。

二、体育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足球竞赛技术编排、赛前技术指导训练、赛中的裁判安排、赛后的成绩统计及赛后的赛事小结,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工作领导小组。

三、教导处负责足球校园文化建设,学校的每一次足球竞赛,一定要有一次以上的网络报道,每学期举行一次全校性的关于足球基本知识的知识竞赛,充分利用校园橱窗宣传足球竞赛,努力营造我校足球氛围。

四、成立校园足球专项费用的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督导组不定期的对专项经费给予关注,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五、成立校园足球后勤保障组,确保比赛场地、器材的安全,后勤保障组要制定校足球队外出参加比赛的系列安全流程,包括交通安全、食宿安全等系列安全措施,确保校园足球工作安全、稳步、健康、有序的开展。

10.党建工作督导制度 篇十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指导、督促和检查,健全与完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

通过巡视、听课、座谈、调研教学档案及开题报告学位申请材料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讨等方式,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和评价,对研究生教学过程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督察,对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

二、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情况、院、系、所的课程安排与管理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和研究生对课堂教学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执行情况、学位论文的质量和规范性程度进行督导。

(一)教学督导

1.课程管理:主要了解院、系、所每学期制订的课程安排(课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任意调课现象。

2.课堂纪律: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3.教师的教学态度:主要考察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责任心如何、备课是否认真、授课时的精神状态如何、行为举止能否做到为人师表。

4.教学内容: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的评价,如课程的类型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来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

5.教学方法:主要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够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他们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的理解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堂上是否能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

6.教学效果:认真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从中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7.课程考核:在每学期末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登记等。

(二)学位质量监督

1.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检查各院、系、所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社会调查、开题报告、论文阶段性进展报告等环节。

2.学位论文答辩:检查各院、系、所是否按规定组织论文评阅和审核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则。

(三)对研究生教育进行监督与评价

对研究生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进行督查,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参与优秀导师的评选。

三、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及工作职责

(一)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

1.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一般由院、系、所推荐,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聘任,一般任期两年。

2.督导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承办督导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以及与督导委员之间的联络与沟通。

(二)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工作职责

1.主动参加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并按教学督导的计划,认真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2.督导委员可凭“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证”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研究生教学和办公场所听课、查阅教案、调阅教材、考试试卷、论文开题报告、论文答辩材料等有关资料档案。督导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各有关人员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3.督导委员在每次督查后应认真填写督导情况记录表,除一般评价外,要重点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意见和建议应是具体的、可行的,能够及时地帮助改进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督导委员可把意见提交研究生院,也可当面告诉任课老师或直接转达有关院、系、所领导。

4、督导委员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小结,写出工作报告。主任委员应对全校的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生教学联络员及工作职责

(一)研究生教学督导联络员

1.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信息管理,及时了解教学运行状态,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决定在研究生中聘请学生教学督导联络员(以下简称教学联络员)。

2.教学联络员由在读的研究生担任,由研究生院聘任,一般聘期为一年。要求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诚实公正;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责任心强,观察事物细致;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热心为同学和班级服务;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教学联络员的职责

1.收集和反映同学们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传送给教学督导委员或相关管理部门。

2.及时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效果以及听课、实习、作业、考试等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

3.收集学生对教学管理、教学设备、教学场所、教学安排、课程设置、教材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召集研究生召开学生座谈会。

5.配合督导委员开展教学方面的专题调研工作。6.每月填报《研究生信息汇报表》至少一次。

五、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在督导方面的工作职责

1.对教学督导员和教学联络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教学督导员可享受学校规定的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督导员和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2.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及时将教学督导员和教学联络员对任课教师教学培养质量的日常评估结果反馈有关院、系、所,将有关信息纳入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评价,同时建立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教学培养质量评估档案。各院、系、所应针对日常考评结果,对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进行表扬或帮助教育,并将日常评估结果与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考核、奖金分配、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3.定期召开研究生教学情况分析总结会(或教学工作会),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总结和推广教书育人先进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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