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4-08-21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共10篇)

1.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一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新党办发〔2006〕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保持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多年来,自治区党委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在重点做好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纳入自治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出合了一系列促进,头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落实就业政策。使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区有30多万名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就业,平均就业率达到80%以上,就业率和就业人数每年都有稳步增长,就业形势一年好于一年。但是,由于受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和就业技能包括少数民族毕业生语言能力不适应市场就业需求等就业结构性矛盾的制约,我区目前仍有相当数量毕业生,主要是“九五”期末结转未就业中专毕业生未能实现稳定充分就业。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以及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现就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狠抓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要继续落实新党发〔2002〕19号和新党发〔2003〕17号文件精神,鼓励普通高校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区、到兵团、到基层就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适当扩大基层公务员招考和自治区人才储备编制数量。加大选拔录用在基层就业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力度,形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约良好导向。

同时,各地要处理好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方便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吸纳大中专毕业生。

二、加大技能培训,增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按照市场需求和就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技能。要在各院校推行“双证制”(即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各院校要鼓励在校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毕业后就业能力。要组织未

就业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自主就业和创业能力。对未就业的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要突出强化语言等能,力培训;围绕市场需求和就业岗位进行常用汉语的集中强化免费培训。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参加汉语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补助。

三、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各院校要深化教学改革,在新生入校时就要开设就业指导课,把市场就业理念、自主创

业理念引入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意识和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大中专院校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并组织开展技能鉴定,统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强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就业率。要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大力推行“双证制”,对毕业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要继续对其强化技能培训,使每个符合毕业生毕业前都具备1至2个职业资格证书。

四、健全完善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自治区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要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农办、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十一五”技能型人才需求规划,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重大项目中的人才需求预报衔接工作,及时发布社会就业需求信息,公布各类人才培训的定点机构。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开拓新的社会职业、现代服务业,拓宽适合大中毕业生就业的新领域。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开展职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和就业咨询指导、网上招聘等社会化服务。

五、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吸纳当地大中专毕生就业。

自治区及中央驻疆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内地到新疆进行资源开发的各类企业,要重视吸纳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把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尤其是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作为支持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人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营造氛围,疏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渠道,帮助企业尽可能多的书用当地大中专毕业生。从2006年起,企业招收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培训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负责。

六、加大投资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解决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各级政府要大方开发城市绿化、保洁、保安及民政低保、劳动监察、社会保险、交通协管、工会协管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编外用工等公益性岗位,除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外,要重点解决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费采取多方筹集、多渠道办法解决。各级政府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要利用农村推进合作医疗的时机,加大对农村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医疗技术短期培训,解决乡村医护人员短缺问题。要结合自治区在农牧区推进“双语”教学,对来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双语”培训,解决农牧区汉语幼教教师不足问题。

七、建立来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要逐步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见习制度,按规定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对有就业愿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后仍来就业的,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当地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并给予培训补助和见匀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助办法和标准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当地财政按50%补助,用人单位按不低于50%标准给予补助3见习期限一般为2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高校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八、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努力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动员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每人帮一

名困难毕业生就业的“一家一”活动,消除有毕业生家庭无毕业生就业的“零就业困难家庭”。

九、进一步开放劳务市场,加大劳务输出

各地要充分利用内地省区对口支援新疆的优势,组织有意愿的毕业生轻过培训后到区外就业,或组织到内地省区培训后回疆就业。要继续加强境外劳务输出工作,扩大对周边国家的劳务输出。

十、加大教育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提高能力建设

要鼓励、扶持和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就业服务为宗旨,调整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布局,深化院校内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调整专业设置,创新职业教育培训体制和机制;要整合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加大资金投入,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加快自治区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三大职教园区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手脑并用能力,不断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转变就业观念

各级政府和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政府关于大宁专毕业主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毕业生按市场需求自主就业。要大力宣传社会各方面关心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的好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帮助家长和毕业生确立正确的择业和就业观念。

十二、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增强初、高中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普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中举办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班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初中、高中学生分流职业技术教育(简称“2+1”或“3+X”职教分流班),使部分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时掌握3至2项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增强进城务工和返乡创业的就业能力。各地要将农村初中、高中学生职业技术教育分流班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由学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后认定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加挂“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牌匾,当地政府可对实训设施建设、技能师资培训和实用教材开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调控力度,明确工作责任,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2日

2.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二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2013年,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 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 国务院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体政策, 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 有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 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 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要抓紧研究制定, 尽快实施, 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 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 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 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 要加大投入, 提高保障水平, 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 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 积极创新,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 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 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 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 加大财政投入,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 规范岗位管理, 健全保障机制, 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 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 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 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 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 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 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 从2013年起, 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 (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注册门槛, 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 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 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 实行校企对接,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 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 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 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 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 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 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 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 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 (直辖市除外) 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 统一服务标准, 优化服务流程, 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 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 依托基层服务平台, 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 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 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 提供创业服务,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 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 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 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 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 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 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 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 招聘高校毕业生, 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 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 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 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 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 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的要求, 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 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 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 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 (创) 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 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 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 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 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 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 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 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 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落实责任、各方努力, 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 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 把工作做到前面, 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 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 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 分工协作, 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 加强分析研判,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 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 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 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 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三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函〔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8〕322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549号)精神,2009年春运从1月11日开始至2月19日结束,共计40天,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为做好2009年我市春运工作,确保春运期间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国计民生物资的运输畅通,使全市人民过上一个平安、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关系到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安全第一,以客为主,组织有序,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今年的春运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09年南宁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鸿 市长助理

雷德贵 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王平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杨 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覃章新 市经委副主任

冯李莎 市物价局副局长

梁树章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文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施日全 市教育局副局长

梁平江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韦静源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兰军 市旅游局副局长

高锦良 市安监局副局长

郭远福 市工商局副局长

蔡 钧 市总工会副主席

蓝云杰 市建委副调研员

边文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陈 刚 南宁铁路局南宁火车站副站长

胡爱国 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春运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王平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和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领导下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组织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资、经费等,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春运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春运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科学安排运力,努力保证旅客出行

据预测,2009年春运期间,全市旅客运量将比去年同期增长4%左右。除公路运输因线路建成投产,客运压力在节后有所分解外,铁路和航空客运压力还是较大,我市的铁路客流量将达100多万人,增幅超过20%。由于2009年元旦和春节相隔时间短,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易于形成叠加,春运高峰期间运输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节后开学晚,客运高峰可能延迟在春运后。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要在科学预测运量的基础上,以客为主,科学调度运力。要制定好运输方案和应急运输预案,提高应变能力。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同旅游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重要旅游景点的客运服务。铁路部门要根据中长途客流较大的特点,重点抓好云、贵、川、粤等方向的运力安排和客运组织工作,重点抓好学生和务工人员的输送工作。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加区内公路客运班线营运,增加发车密度,组织开展省际间和大中城市间的包车运输;水运部门要加强横水渡、航道的监控管理,确保航运的安全畅通;民航部门要认真安排好重点城市和旅游景点航线的加班、包机飞行,确保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返乡探亲和旅行需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和工交企业要加强与其它运输部门的协作配合,重点组织好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和调度工作,妥善安排好清晨和夜间的旅客疏散;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特别关注农民工群体平安返乡和顺利返城问题;成品油供应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客运车辆所需的油料供应。

春运期间,铁路运输部门除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还要统筹安排好我市重要工农业生产和民生消费品的重要物资抢运,确保重点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生活消费的稳定;各地企业也要做好物资的装卸和转运工作,确保铁路运输畅通。

三、落实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各级运输部门要充分总结和吸取2008年抗击雨雪冰冻天气的经验和教训,细化春运方案和应急预案。春运期间是客流的高峰时段,各种事故都可能发生。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夯实运输安全的各项工作。

(一)抓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测和驾驶人的资格审定工作。春运开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扫荡”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运输工具和设施安全投入使用。春运中,铁路、交通、航务、航空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设备日常维修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例检制度,确保运营车船、飞机及其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其它临时参加春运的车辆如旅游客车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运送单位内部人员或民工的客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按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要加强对从事春运的驾驶人的资格审定和管理,并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落实。

(二)督促各运输企业做好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对客运站、客运经营业主落实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重点是2008年以来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凡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存在交通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立即对业主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广大驾驶员、乘务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自觉做到不超时、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消除事故隐患;要做好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车站、机场、码头要做好违禁物品的检查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要坚决禁止非法改装车、农用车、报废汽车、拖拉机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

(三)抓好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认真搞好对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宣传。市道口办要继续抓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道口责任事故的发生。铁路部门要在春运期间组织人员对市道口办尚未监护,但车辆、行人通过又较多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进行临时监护。

(四)抓好县、乡公路和低等级公路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5〕4号)要求,组建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负责乡镇辖区危险路段及通往各乡、村主要道路的巡逻,及时发现、制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继续落实乡村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员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农用运输车辆违法载客和客车超载的监管力度。同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监、农机部门要密切与各乡镇联系,组织联合整治工作组,加强对县乡公路和低等级公路的管理,特别是对圩日、节假日、民俗活动期间农村道路的监控,严格查处、取缔非客运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避免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警示广大群众和学生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搭乘超载、有故障和违规的车辆。

(五)加大对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和施工路段的管控整治力度。对无法在春运前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路段,以及新增的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等可能会严重影响春运交通安全和极易引起交通堵塞的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提出有关治理措施和管理意见,由政府协调各方,争取尽快解决;必要时,可以对这些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要继续抓好“双超”的治理工作。各地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在继续抓好公路客车严重超载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治理车辆超载超限成果,确保国道、省道运输畅通。

四、强化治安管理,创造良好运输环境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交通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和重点地段进行综合治理,严防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各种破坏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运输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春运期间治安秩序稳定。各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现行价格政策,不得针对春运擅自提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乱涨价等违法行为。铁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打击“拉客、倒客、‘宰’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防控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疾病的易发季节。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大,密度高,易于疾病传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疾病流行的防控工作,要努力克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而带来的各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车站、码头、机场和运输工具的日常清洁卫生、消毒和通风工作,配置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有效地做好传染疾病防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加强餐饮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对防控所需的物品要提前储备,做好应急保障。

六、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和谐春运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优化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增设售票网点,组织上门售票或流动售票,延长预售时间,及时发布运输信息,公布服务和监督电话,开展形式多样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为旅客购票和出行提供方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旅客运输正点率。

春运期间,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春运信息动态以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消息,弘扬好人好事,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促进作用。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包括铁路、航空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9年2月21日前将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南宁市春运办(市交通局综合运输科)。联系人:莫庆球;电话:0771-5878361(传真);E-mail:nanningjiaotong@126.com。

二○○九年一月七日

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精神,推进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政府确定在全市推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伤亡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2007年,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市在部分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先行试点。截止到2009年7月底,全市共有68个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35.8万元,参保人数7029人,保额17.57亿元,已赔付51.4万元,为在全市开展试点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当前,我市正处于产业调整振兴、确保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安全生产任务艰巨。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安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正确引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构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试点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一)试点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

(三)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即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四)保费来源。结合我市实际,保费由投保单位按照规定开支,也可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由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统一制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安全生产评先树优及上事故发生情况等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经办方式。根据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要求,为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潍坊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潍坊分公司负责。

(七)支持政策。

1.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减交或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

3.允许承保公司按照保费收入的5%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费用支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协调解决全市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工业局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市金融办负责做好全市试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市经贸委、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负责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承保公司要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迅速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明确工作步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步骤,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扎实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1.调查摸底。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3.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试点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同意后,要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启动试点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4.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试点政策,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市里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承保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5.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五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2-01 【生效日期】200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烟叶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抓好2009年全省烟叶生产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烟叶生产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规模为基础,控制总量为前提,优化布局为手段,提升整体生产水平为重点,发展现代烟草农业为方向,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继续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巩固老烟区,发展新烟区,提高单产,突出特色,努力促进全省烟叶生产持续稳定发展。2009年全省计划收购烟叶643.4万担,上中等烟比例达到80%以上,等级合格率达到80%;实施烟水配套工程120万亩。

二、认真执行烟叶生产收购政策

2009年,国家将在去年的基础上适度调整烟叶价格,消化部分生产物资涨价因素,稳定烟农生产积极性。我省每担30元的烘烤用煤补贴将转为肥料补贴。各产烟区要按照“严格控制,适度从紧”的要求,把控制总量、稳定规模作为2009年烟叶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不得超计划安排。计划分解要与优化布局紧密结合,努力实现隔年轮作和规模化种植,促进烟叶生产向优势产区转移。要严格规范合同管理,充分发挥合同在计划面积落实、组织烟叶生产收购和规范流通秩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紧紧抓住供种供苗、物资发放、烟叶移栽等关键环节,逐户、逐块核实面积。稳步推行电子合同管理,切实加强烟叶生产的过程控制,提高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加大科技兴烟力度

我省烟叶生产存在平均单产低、整体生产水平不平衡的问题。要始终把“靠科技、提质量、抓效益、促发展”作为烟叶工作的主要措施,把2009年作为我省烟叶生产的“单产提高年”,狠抓技术到位,努力提高烟叶单产水平。要加大南江3号等自育品种推广力度,建立起适合本地实际的配套技术体系,2009年,自育品种推广面积要达到25%以上。适度增加种植密度和留叶数,确保每亩田烟1000――1100株、土烟1100――1200株,单株留叶22――24片。要优化烟地布局,选择干田好土种烟,严格实行烟地轮作。合理确定施肥量,推广区域配方施肥,做到有机――无机相结合。加大密集烘烤应用力度,减少烘烤损失。加大标准化生产、集约化育苗、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烟技员和职业烟农培训力度,建立技术要领到人、技术人员到户、实用技术到田的有效机制。

四、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新烟区建设步伐

烟草部门要按照“密切合作,加强引导,全面提升,稳步发展”的要求,突出抓好特色优质烟叶和新烟区开发工作。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发展品牌导向型基地,深化与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合作,提高烟叶原料的可用性和市场价值。通过2至3年的努力,使全省烟叶生产布局更趋合理,优质烟叶产区稳步发展,生产水平不断提升,烟叶质量和结构不断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优质烟叶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要按照统筹规划、相对集中的原则,加快全省7家打叶复烤企业的整合步伐,组建全省复烤专业性公司,改变目前打叶复烤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的状况,适应卷烟重点骨干品牌集中配方打叶需求。

要充分认识新烟区开发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发展机遇,确保新烟区开发“上得去、稳得住、提得高”。要将新烟区开发与烟叶资源配置方式改革、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卷烟工业原料基地建设有机结合,认真制定新烟区基本烟田、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烟叶站点建设、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和烟叶生产技术体系建设规划,高质量、高水平抓好新烟区建设。按照规划要求加大投入和实施力度,以5万担为一个基地生产单元,实施整村连片推进,实现户均种烟规模15亩以上,亩用工23个以下,烟叶亩产量150公斤以上,亩产值2100元以上。

五、加快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009年,国家将对烟水工程、密集烤房补贴标准保持不变的同时增加机耕路、烟用农机具补贴项目,全面解决以烟水、烟路、烤房、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各产烟区要抢抓机遇,加快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按照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管理不松的要求,抓好2008任务扫尾工作,提前规划申报2009建设项目,确保今冬明春开工建设。对新增的机耕路建设和烟用农机具推广项目,要统筹考虑,针对产区地型地貌和烟田、烤房分布情况,做好农机具选型和机耕路规划,探索适合贵州山区特点的烟草农业机械类型和机耕路建设模式。要积极协调好烟叶工作站及烤房建设用地,加快烟区电网改造步伐,保障烟叶烘烤用电。进一步明晰产权,建立制度,落实管护资金,明确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对烟水工程及烤房等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项目有效、长效运行。

六、深入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

继续围绕“一基四化”的总体要求和减工降本、增产增收的基本目标,深入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在试点范围内,要实现基础设施全面配套,专业化服务全过程、全覆盖,充分发挥烟农的主体地位作用,以培育专业大户为主,推进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在试点区要实现户均面积20亩以上,亩用工20个以内,单产150公斤以上,亩产值2200元以上,亩均纯收入600元以上,上中等烟比例85%以上,收购等级合格率80%以上。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2008年试点工作情况,对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种植、机械化耕地和起垄、设施化育苗及烘烤、专业化服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认真总结,及时推广。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土地流转,推进规模化种植。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2009年试点建设整体规划,注重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未完成规划的单位不得开展试点建设工作。黔西县作为全国试点县要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大方、遵义、兴义等省级试点县规模可从村扩大到乡。

七、切实加强对烟叶工作的领导

烟叶生产是我省烟农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叶工作,切实加强对烟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烟叶产业与其它产业的协调发展。各产烟区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时,要始终坚持烟叶产业的优势地位不动摇,把烟叶作为支柱产业进行培育。要统筹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发展,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项目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使用及项目工程的综合效益。要统筹好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加快烟区生产发展,促进烟区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烟草部门要“重心下移、着眼基层、加强指导、突出服务”,切实搞好烟叶基础建设。农业、水利、发展改革、农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合作,确保烤烟工作顺利开展。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障烟叶收购、烟叶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及时供应。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及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确保烟叶生产、收购、调销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一日

6.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六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

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我县自开展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以来,灭鼠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但由于老鼠繁育能力强,老鼠密度回升很快,据县植保站2月在江安镇的鼠情监测调查,农田鼠密度为23%,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3%;农舍鼠密度为1%,与去年同期持平。从农田鼠害监测情况看,两年一次的全县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刻不容缓。为此,县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灭鼠。由于老鼠具有迁移危害习性,鼠害危害严重且面广,单家独户防治很难凑效,因此,搞好全县农田农舍统一灭鼠非常重要。要坚持全县统一指挥、统一技术、统一时间、统一投药、统一检查的“五统一”办法,做到房不漏间、田不漏块,确保全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统一灭鼠

工作作为“虫口夺粮、保粮防病”的重要措施来抓,将统一灭鼠工作纳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早做好组织、技术、资金、物资“四落实”。我县成立了江安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领导组下设技术组和办公室,负责全县农田农舍统一灭鼠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亲自抓落实,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统一灭鼠工作。各村、社要选定2-3名灭鼠技术员,负责毒饵的配臵、管理、分发和指导投放工作。

三、灭鼠物资的筹集。根据《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乡镇应统筹安排,组织发动广大群众,积极筹集新鲜粮食,解决饵料问题,确保统一灭鼠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确保全县统一灭鼠任务的全面完成,今年我县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的鼠药款和培训及资料费已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农业局集中统一购买鼠药、开展技术培训和印发技术资料,组织开展全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作。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鼠药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的行为,以防止制售、使用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鼠药给人畜和害鼠天敌安全带来威胁。县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准确的天气信息,为确定具体灭鼠时间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认真搞好鼠情监测,全面推广普及毒饵站灭鼠新技术和高效低毒鼠药,负责全县灭鼠技术指导工作。

五、分阶段组织实施。全县农田农舍灭鼠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前期准备阶段(3月6日至15日)。开展宣传培-2-

训,发放技术资料,筹集饵料和药剂,组织人员配臵发放毒饵等。

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按照农田农舍统一灭鼠技术要求,全面推广毒饵站灭鼠技术,进行科学灭鼠。第三阶段是总结检查验收阶段(4月1日至5日)。收集汇总鼠药发放登记表,检查验收灭鼠效果,总结灭鼠工作成效。

六、科学制定灭鼠方案。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乡镇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建立、统一灭鼠规划、饵料筹集措施、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毒饵配臵、管理和发放计划等情况。各乡镇要将工作方案于2009年3月15日以前报县农业局(联系人:于中富;联系电话:2622826),县农业局将根据工作方案分配和提供鼠药。

七、严格考核奖惩。要将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工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检查考核灭鼠工作组织、宣传、培训情况,技术、措施和物资落实情况,灭鼠效果及资料上报情况等。要将灭鼠经费的10%作为培训奖补经费,对检查验收合格的乡镇,直接发放70%的培训补助经费,剩余30%用于考核奖励;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扣发培训补助经费并取消计奖资格。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灭鼠效果差,导致鼠害严重发生的乡镇,将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安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工作领导组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江安县2009年春季农田农舍统一灭鼠

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董大华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兴平县农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吴忠县机关事务办副主任

成 员:罗仕兴 县农业局党委书记

陈传军县气象局局长

黄骏县公安局副局长

汪忠伦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琪县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技术组和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罗仕兴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技术组人员由县农业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题词:农业生产灭鼠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7.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七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2011〕228号),重点对2011届以及往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服务。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现就有关情况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未就业情况

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中,要加强与教育部门、普通高校和各级各类特教学院(校)的信息衔接,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对接,并依托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队伍,全国摸清2011届以及往届离校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情况,逐一实名登记造册,对未就业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要帮助他们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跟踪了解每一位未就业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的求职意愿,实行“一对一”就业服务,不就业不脱钩。

二、认真做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尽快了解各级人保部门开展本地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筹备进展情况,力求将全部未就业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纳入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范围和活动内容。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争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机构的支持与配合,针对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的特点,共同研究确定全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方案,认真开展针对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确保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三、认真填写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填写《2011年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至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联系人及电话:李哲010-66580040

电子邮箱:lizhe@cdpforgcn

附件: 1《2011年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略)2《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8.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八

协建议案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建议案和委员提案涉及我区办理工作任务及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四届一次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以下简称议提案)办理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办理议提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办理工作专班,拟订办理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二、强化配合,形成合力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多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推进办理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主办单位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办,按时办结

9.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九

东律党〔2009〕2号

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律师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2009年全市律师党建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全市律师党建工作要点

2009年,市律协党委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制定我委2009年党建工作要点:

一、做好党员教育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开展调研,了解律师行业党员的思想动态,研究律师行业党建的新思路。找流动党员谈心鼓励和督促律师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本党委。并根据律师行业实际开展有教育性的工作。

二、有序推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计划上半年将律师事务所支部由现在的15个发展到25个,下半年实现全市律师事务所党建全覆盖。

三、做好固本强基工程示范点创建工作。根据市企业工委要求,本我党委把理正明、陈梁永钜、闻彰等党支部列为固本强基工程示范点创建单位,按照创建标准做好律协党委、党支部软硬件等方面的建设。制作律师党建工作宣传片。

四、发挥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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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队的专业优势和先锋模范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宣传、义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扶贫济困、社会公益、便民利民等活动。紧紧抓住民生这个重点,努力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党员律师党性观念。

主题词:律师党建工作要点通知

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篇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力促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地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构建互通互联的服务平台,落实好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见习实训以及为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保底就业提供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就业援助。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二、实施就业激励扶持专项计划,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三)实施就业岗位拓展计划。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职能,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科研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受聘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一次性招聘录用10名以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每录用一人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录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实施服务外包和“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实训和就业专项计划。对于按规定确认的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2009年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每签约一人给予企业4000元的定额人才实训补贴。每个毕业生只限享受一次实训补贴。对于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530”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为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名毕业生1000元就业补贴。该补贴由企业统一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审核通过后负责将所兑现资金发放给就业大学生。相关补贴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其中,崇安、南长、北塘,市本级财政负担70%,所在区财政负担30%;锡山、惠山、滨湖及新区,市本级财政负担30%,所在区财政负担70%。同属服务外包企业和“530”企业的,不重复享受。对于享受服务外包和“530”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实训和就业专项计划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就业岗位拓展计划中所列的录用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专项补贴。

各企业要按培养合格服务外包人才和“530”人才的要求,落实好师资、教材、场地、教学设备等事项。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训场所,并做好实训考核记录。企业自身无能力组织实训的,可委托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和“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等培训机构实施。

(五)实施基层就业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2010年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适当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规模。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社会工作的招录、培训和定岗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六)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扶持计划。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无锡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落户限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用人单位举办校园招聘活动以及在本市举办公益性招聘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赴市外招聘的团组,按每个展位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市本级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举办的研究生招聘活动,受邀请来锡参会的研究生按路途远近给予200元、500元、800元不等的差旅费用补贴。所需经费在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七)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结合“科技创业和服务外包促进年”活动,鼓励毕业生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

(八)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对在无锡市创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和非本市创业的无锡生源毕业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留其3年毕业生就业资格。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要求,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本市户籍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加大落实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性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本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政策。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本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培训和实训的力度。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积极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全市大中专院校创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2号),切实加强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有条件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基地,可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增强毕业生创业的能力,并可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无锡大中专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并给予场地费用补贴等支持。鼓励各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环境好、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见习基地。

四、加强就业指导和见习实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十二)实施就业指导专项活动。鼓励高校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进校园”活动,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将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开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政策等送入高校。每年举办50场以上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和现场职业咨询,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养与就业竞争力。

(十三)扩大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规模。鼓励更多的单位建立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将省(市)级见习实训基地增至60个,见习实训人数增至500名。加强对我市现有省(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挂牌企业的指导、协调和规范管理,提高毕业生见习实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好无锡籍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活动经费,见习实训的毕业生在见习实训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付;对承担见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

(十四)强化就业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鼓励毕业学年在校生到各类技、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有关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五、加大困难毕业生扶持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体系(十五)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对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推荐就业。对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可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十六)强化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无锡籍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未就业的无锡生源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因患重病、大病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分级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提升公共服务能级,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十八)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国无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联盟”,实现信息发布公开及时,确保信息诚信真实。加快毕业生就业智能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实施教育部门毕业生信息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失业信息互联共享,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失业状态。鼓励各用人单位及时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毕业生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做好推荐服务、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等工作。

(十九)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机制。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对于就业和未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继续发挥“无锡人才奖学金”的引导作用,将奖学金的评比进一步向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重点院校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倾斜。(二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引导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本意见中,涉及到相关补贴的,已经实施的相关政策按原有途径申报申领;新增的补贴条款由无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外经、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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