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2024-10-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9篇)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管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更好地利用税收征管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计算机为载体,或者以纸制材料为载体,或者以磁带、光盘、胶片等材料为载体,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表、证、单、书、帐、册、票等各种涉税资料,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户式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更好地利用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促进信息共享,保证方便、快捷、有效地对每一户纳税人档案的利用。

效率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保证对每一户纳税人所有档案信息能够方便、快捷的检索、查询和使用为目标,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

信息共享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整、齐全,减少重复劳动,方便各管理部门查询,通过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采集(录入)、整理、归档、移送、保管、利用、鉴定、统计、销毁等部分。

第五条全省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与指导;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等基层征管单位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和移送等工作,档案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直属局确定。

第六条基层征管单位各税务所(分局)都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管理征管资料档案,实现对纸介质和非纸介质征管资料档案的自动化、一体化管理,加快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征管资料这一重要信息资源,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程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按照载体和资料的物理性质分为电子资料、纸制资料、声像资料。

电子资料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涉税资料,主要包括在税收征管软件信息系统中及

本系统之稳步存在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电子数据资料。

纸制资料是指以纸制形式存在的各种涉税资料。

声像资料是指原始的资料是由录音、录像、摄像、照相等活动形成的磁带、光盘、照片等涉税资料。

第九条征管资料按照环节分为:

登记认证类。包括开业登记受理的有关资料、税务登记表、变更登记审批表、停业审批表、注销登记审批表等。

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管理行政许可类资料、发票领购资料等。

纳税申报类。包括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类。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款催缴、退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等过程形成的各种资料。

纳税检查类。指税务检查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涉税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听证类资料。指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听证类资料。

第十条根据各个环节中资料的性质不同分为:

通知类、审批类、决定类、申请类、处罚类资料。

第三章档案的采集(录入)、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地方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按征管流程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负责采集(录入)、初步整理后,交资料管理人员审核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征管资料的采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采集(录入)资料——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按户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日常管理类等资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岗位)采集,按月移交其主管税务部门或归于相关征管档案;实现征管信息化的单位除按月移交或归档外,还应按信息管理规定将上述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委托代征的相关申报征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负责采集。

第十四条税务稽查中形成的所有检查资料按规定传递、收集、整理、归档,其中的检

查结论、处罚决定、处理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处理和处罚等结论性资料,稽查部门应在结案后30天内复印送交被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部门,进入户管档案。

第十五条各直属局可根据征管资料形成及使用要求,确定各类资料移交的环节、时间、程序及手续。

第十六条征管资料的整理,应分按纳税人立卷,并对每个案卷分类进行装订。装订时批转资料在前,被批转资料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证据性资料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按时间顺序装订。

第十七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税务管理事项办理完毕后所形成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制定的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税务档案时,应对案卷认真检查,办理交接手续。发现归档案卷内容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户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整个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分类方法及顺序进行装订归档。

第十九条档案卷宗应依据分类方案和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目录应置于卷宗之首。

第二十条资料装盒时,必须将写有盒内资料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等项目的备考表置于每个档案盒内资料末尾。

第二十一条档案盒的封面和盒脊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题名要简单、准确地反映盒内资料内容。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第二十二条声像资料应单独存放在档案盒或像册中,要用文字标出摄制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责任人。

数据备份形式的征管资料可参照纸质资料和声像资料的要求归档、存放。

第二十三条每年形成的征管资料,应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应以纸质形式保存。

计算机数据库中存放的各种征管清册、台帐等综合资料每年底前应集中打印成册或数据备份,并按要求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移送、保管、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档案必须移送,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二)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

(三)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移送;

(四)向其它一下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档案工作由市(县)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县)、税务所(分局)两级分别保管。

各级基层征管单位在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征管资料,均应集中统一保管,历年征管资料必须由档案室统一保存,纳税人上一征管资料和当年征管资料应由征管各岗位分别归集,集中到税务所或分局专用档案柜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立卷归档、查(借)阅、档案销毁、库房管理、档案保密、安全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完整移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每年年底应对档案室档案进行整理统计,并按建立档案管理清册,清册的内容应包括档案号、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借)阅手续,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十二条利用档案本着档案形成单位优先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业务范围内的档案,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人核准,方予查阅,查阅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检、法部门因执行公务利用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市(县)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查阅手续后,方予查阅。其他单位需利用档案的,一般不予查阅。

第三十四条查阅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市(县)局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限三日内归还。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三十五条档案的鉴定、销毁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建立档案销毁清册——鉴定小组鉴定——报局领导审批——监销。

第三十六条成立由市(县)局档案管理部门和税务档案移交单位的档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集中统一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税务档案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档案由鉴定小组实行监销制,并建立销毁档案清册。经鉴定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鉴定小组制作档案销毁清单报市(县)局局长审批,经批准由档案鉴定小组成员2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二

近些年总体来说, 我国的企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可以用惊人的发展速度来形容, 但是在快速发展的业绩背后, 企业的自身的管理却没有跟上, 出现了高业绩和低管理的不协调发展, 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 他们更多的只重视企业的承接项目和工程质量, 对自身的管理有些松懈, 特别是内税务风险的管理更是显得极为松弛。税务问题不出问题则没有任何的影响, 如果一旦出现问题, 企业就会出大问题, 严重者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笔者在调查中发现, 我国很多的企业对税务风险的管理重视不足, 在人才的管理上不规范不专业, 缺乏专业人才的打理, 另外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上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 很多的企业不能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环境也比较的脆弱, 这些都导致我国的企业在内部财务的管控上呈现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 市场更具有开放性和竞争性,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多的把自身的精力放在了企业承接的项目和开发的项目产品上, 但是针对企业的内部管理, 特别是税务风险管理来说都没有给予重视, 这就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也造就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环境呈现出极为脆弱的特性。企业的工作重视仍是工程项目, 而对于所谓的办公室工作的重视不足, 他们的工作以来各种报表和书面材料, 对于工程项目的各类报表材料他们是可以一目了然的, 但是对税务报表和税务公示却无法了解的细致, 对其存在的真伪性也很难辨别, 只要数据过得去, 他们是不会深究的, 也不会把税务报表中的数据一一去核实, 这就造成企业的税务管理呈现出敷衍行和形式化的特点, 其中就会容易滋生各种违规操作, 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的情况, 给企业的发展埋下安全隐患。对于企业来说, 其工作的内容较多, 程序较为复杂, 牵扯到的人员也较多, 如果在管理中没有响应的规范和制度的话是很难将工程项目做好的。

二、提升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方法研究

针对上述笔者分析的问题, 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确实需要改进, 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内容和组成部分, 作为企业领导者和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应该重新认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转变工作思想, 首先给予税务风险管理应有的重视, 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当成企业发展的大事来抓;其次就是构建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可行性的规章制度, 让制度来管人管事, 提升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最后要抓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人才建设, 从人员的招录、培训到日常工作, 都要做好督促和规范, 提升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优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环境。

(一) 创新工作思路, 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企业的工作是非常复杂的, 主要的内容是项目的承接和作业, 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要想企业获得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质量。一般来说, 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应该重视起来, 财务是企业运转的物质基础, 没有良好的税务管理作为支撑企业是不会健康发展起来的。对于企业来说, 面对着新形势的变化, 一定要拓展工作思路, 重视税务管理工作, 把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日常的管理议程中。另外, 在人才的选拔和录用上, 要做到专业化和科学化, 以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和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 重视制度机制建设, 实现规范化的税务管理

企业的税务管理存在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工作的过程中规章制度建设不齐全, 甚至有的部分企业都没有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 这样在税务管理的时候就不能做到有章可循没就会出问题, 有风险。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奠基石, 是一切工作的原则性要求和规范化要求, 没有健全的制度, 企业的税务管理是非常困难的。为了优化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 首先要重视税务管理的制度建设, 设立专业的税务管理部门, 同时依据工作内容细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统一负责企业的税务资金, 实施税务稽核等制度, 确保税务的安全管理。

(三) 发展企业税务管理人才, 提升税务管理的有效性

对于企业来说, 强化税务风险管理首先就需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招录和聘用拥有专业税务风险管理能力的人才, 并对他们的工作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 把税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考核和员工绩效考核, 让财务部门感觉到自身存在的压力, 与此同时要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让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依据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 创新工作思路, 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 我国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迎来了大好的发展时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 企业的发展空间和领域也越来越宽阔。但是, 在我们看到企业发展良好态势的情况下, 也要看到目前我国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比如内控管理和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其中税务风险管理问题较为突出, 如果不能有效的解决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就很难优化企业管理, 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文中, 笔者首先探究了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究了一些优化税务风险管理的策略, 希望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企业税务会计,税务风险管理,问题,方法

参考文献

[1]盖地, 张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风险识别与防控[J].财务与会计, 2012 (16) .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税务档案无纸化建设档案管理

税务档案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制度改革对税务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登记材料一次提交多部门使用,势必加大税务资料的无纸化程度。虽然笔者所在单位已在税收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了大量的探索实践,例如互联网地税局网上申报纳税、纳税服务一站式受理,但是征管改革的实践使税务资料出现多种载体、文件形式并存的情况,特别是非纸质资料将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征管各项工作。面对这种情况,税务档案管理理应突破现有管理模式,打破传统思维定势,适应无纸化管理的新趋势。

一、双套制税务档案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为了确保税务资料的证据价值和使用的便利性,笔者所在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纸质资料与电子文件并行的双套制档案管理模式,也就是说大多数税收业务流程是以双轨并行的方式进行操作的,特别是在税务资料生成、运转过程中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二者共存、相互交叉。税务档案双套制是文件介质转换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它起到了双保险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

(一)双套制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管理质效

采用双轨运行模式的税收征管事项,需要对税务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同时进行管理保存,两种版本文件同步伴随业务流程运行,业务人员要对同样内容的两种文件进行重复或部分重复办理。这样既增加了人为的工作量,又增加了管理成本,更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流程和环节,进而影响导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双套制存在两种档案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双套制存在两种档案内容不一致的现象较为严重,即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内容信息出现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大多采用以纸质档案为准的原则,但是从档案学角度来看,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凭证性、参考性是档案的一般属性。当两种载体同时具有档案属性时,以工作过程中第一次产生的完整记录载体作为原始记录。而这就意味着如何解决上述矛盾是档案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双套制下电子文件资源利用率难以提高

双套制条件下很多电子文件很难复制成纸质原件。许多税收征管活动已不再采用纸张形态,电子文件因为要以信息形态实时输入,而无法或难以转化为纸质文件,例如使用BJCA数字证书用户的缴款。这种税务纸质资料与电子文件并行的管理模式,使得档案部门往往会将精力集中于纸质资料的收集、归档,而忽视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导致电子文件的利用价值难以发挥。

二、实现税务档案无纸化建设的优势税务档案无纸化建设是依照法律法规,利用数据网络技术,实现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最少化,税务机关发放给纳税人的纸质资料最少化,以及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和管理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纸质资料,提高税务资料的电子化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无纸化办公,降低税务资料、税务档案的管理成本。税务档案无纸化建设是技术上的变革,更是管理上的革命,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就是办公纸张的减少。其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运行成本

实行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不仅能够减少纸张数量,而且由于取消不必要或重复的纸质纳税资料的申报,取而代之采用电子报送的方式,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同时还能够把业务人员从繁杂的纸质征管资料管理中解放出来,减轻纸质税务资料后续管理的工作负担,降低税收征管和税务档案管理成本。

(二)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实行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既可以实现税务信息不重填、不重报、不重录,减少人为的失误和反复,又能够加快税收征管事项办理速度,减少业务流程,缩短时间,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提高档案管理质效

传统税务档案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资料收集和文件归档,它需要依靠税务资料形成到归档各环节工作人员的高度负责。纸质资料随业务流程办理过程流转环节多、经手人员多、管理不规范,常出现收集不齐、容易丢失的现象。而实现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全程以电子文件单轨运行,简化了人工结转的签字、运输等环节,有效预防了税务资料丢失的风险。同时电子文件的数据为归档提供基础,能够更好地为档案查询利用提供便捷途径,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的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地税局的建设,全程电子化的税收征管事项将逐步增加,全程电子化成为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全程电子化并不等于无纸化,应从管理模式和制度要求上进行彻底变革。也就是说,置身电子政务的大环境下,税务档案管理工作要摆脱传统文件管理模式的束缚,将视线从纸质文件转向电子文件,实现税务档案无纸化管理。

三、实现税务档案管理无纸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档案管理无纸化可以朝着以电子文件为主、纸质文件为辅,以计算机为主要工作方式和手段的方向发展。逐步在税务机关内部审批、审核环节和纳税人的申报、申请过程中实现单轨运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办公效率。

(一)提高税务资料的电子化率,减少纸质税务资料

在互联网地税局建设中,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梳理工作流程,厘清工作中形成的税务资料,精简税务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必须保留纸质资料的,则由系统在相关工作环节中打印出纸质资料并加以必要的签字或盖章确认,形成纸质税务资料。例如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完税证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必须保留纸质资料的,则可以利用网络技术以电子文件取代纸质资料,以电子文件形式在系统中进行流转。而第三方税务资料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强的特性,因此初期可以将纸质的第三方税务资料扫描成电子影像数据长期保存,而纸质资料可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到保管期限后,由各区地税局鉴定销毁。然后在纳税人全面实施电子申报的基础上,实现第三方税务资料的网络报送,这样既可以保存税务信息数据以供税务部门长期参考使用,又可以降低纸质档案的管理成本。

(二)拓宽税务档案管理无纸化空间,提升办税效率

在纳税人的申报、申请过程中尽可能实现电子文件传输,在税务机关内部审批、审核环节实行全程控制的网络审批、审核,授权签字,最终保留电子文件,对“电子原件”归档即可。已经存储了扫描影像数据的相关基础税务资料,在审批过程中可以调用系统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税务资料。一是取消纸质资料报送,实现资料入口无纸化。在技术和征管流程、操作规程的支撑下,税务机关为普通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完善网上办税窗口,提供规范格式并收取规范化、标准化的电子申请资料表证单据。同时,采用多元化的传输渠道,如网上报送、POS机查询缴税、手机报送、一体机自助缴税等,扩大自助办税的方式,拓宽网上受理事项覆盖范围,实现中小税源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此外,在税务资料收取的第一个环节以电子资料取代纸质资料,提高申请资料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减轻实体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并实现彻底的、真正的税务档案管理无纸化。二是优化税务机关内部审批、审核环节,实现审批事项无纸化。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保留必要的环节,精简内部流转环节。同时,在各个审批、审核环节使用数字证书签名技术,充分利用全程控制和授权签名技术实现办公流程的痕迹化管理,在流程终端对审核、审批形成的“电子原件”进行归档保存,确保“电子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凭证性。

(三)加强对税务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实现“电子原件”即时归档

1.实现对单轨运行税收征管事项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即时归档。税务部门在网上对接收的纳税人申报电子文件进行审核,实现申报、审批的全流程网上办公,审批流程完毕后进行“电子原件”即时归档。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在受理过程中将纸质资料扫描,在“税务档案管理系统”中保存数字化副本,税务部门在后台审批过程中调用数字化副本进行审核。

2.完成报备和自助审批电子文件的归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规范,大量税收申报事项将逐步转变为报备事项,原来由人工审批的涉税事项将转变为自动审批功能甚至智能化自助审批功能。这些事项可以充分发挥数据管理和网络办公的优势,由系统自动完成电子文件即时归档工作。

3.逐步实现其他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电子文件即时归档。税务部门调用“电子影像数据库”和“税务档案管理系统”中的影像数据以及系统中的其他电子文件数据,在网上进行审核、审批,实现涉税事项网上无纸化办公,审批流程完毕后进行“电子原件”的即时归档。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断增加,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档案)的管理已成为车购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解决车购税历史档案过多,库房严重不足,转籍、过户、变更档案手续繁琐等问题,2009年,总局在北京等四个地区成功对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进行了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现将车购税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征管档案内容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已建立征、免税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完税证明、转籍、过户和变更等情况的,应分别补充如下资料:

1.换(补)完税证明车辆

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转籍、过户、变更车辆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3.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购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后,档案管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应完整地采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形成电子档案资料,集中存储在省级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保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

(二)档案资料的转移及补充

1.办理省内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

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车购税电子档案的转移、变更和补充。在办理转籍、过户业务时,应将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入手续。

2.办理省际间转籍业务

已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档案资料交换的方式完成车购税档案资料的转移。

对尚未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省际间转籍业务,税务机关将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资料通过打印方式还原成纸质资料,形成纸质车购税征管档案,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签章后,一并交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转入手续。

(三)摩托车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可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其他

在办理车购税转籍业务时,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执行以前的车辆,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如有缺失的,转出地税务机关应在档案转移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地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五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在原《办法》执行期间,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单独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可以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税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个人出租、转租或再转租行为,本着纳税人自愿和不增加税负的原则,确定分税种计征或按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第五条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

第六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七条 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应认真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入库的各项工作,并可以为完税方提供代开发 票的服务,同时做好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 代征人可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认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应与代征人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同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证

第十一条 代征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

第十二条 代征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三条 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止或修订,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代征人,并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换发或取消《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税款代征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负责对代征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代征人提供发票。

第十六条 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提供资料信息等。

第十七条 代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和税收票证,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发票和税收票证的各项管理工

第十八条 代征人应在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税款专户存储,严禁挪用税款,并在次月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填报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 代征人应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票、发票使用情况和征收税款的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的5%的比例向代征人返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征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其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代征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与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发生争议,可以向委托代征税款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其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人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人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文号】京地税检〔2003〕103号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2003-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行准入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京地税检〔2003〕103号)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税务检查准入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对象,报经批准后方能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或实施调帐检查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税务检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制作《纳税评估意见书》,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全市地税系统各区、县局,直属局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确定为日常检查对象:

一、经纳税评估,认为存在偷税嫌疑的;

二、经纳税评估,认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三、经约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约谈,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其核实结果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结论不一致,而未能解释或说明问题或疑点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约谈,但在约谈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涉税资料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接受税务检查约谈,无法核实纳税情况的。

四、通过涉税情报交换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明显涉税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第六条 符合以下标准应确定为专项检查对象:

一、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市局以及区、县局确定的专项检查计划;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评估,检查部门根据纳税评估的结果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第七条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确定为专案检查对象:

一、凡署名举报内容详实、地址明确、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数据、凭证等材料,或反映问题明确,证据充分且涉税金额较大的匿名举报,经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初步审定可以立案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外省市地税部门要求协查的举报案件;

三、上级机关要求查办的举报案件。

第八条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帐检查:

一、除举报、转办、情报交换外在一年内已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调帐检查的;

二、未达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标准的。

第九条第九条 凡达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标准的,由检查部门按照税务检查计划,将被检查对象的名单上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税务检查人员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第十条 在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调帐检查前,检查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查前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照纳税评估的结果和有关情况,制定税务检查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帐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税务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税务检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未达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标准的,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帐检查。凡未经批准,随意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或实施调帐检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有不同或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三年二月二十日

7.略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篇七

近来发生的Google公司的“税务门”事件,娃哈哈与达能纠纷导致的偷税举报事件,国美、苏宁涉嫌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事件等诸多事实,让人们逐渐意识到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性。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为企业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往很容易被企业忽视,因此也成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本文将从税务风险的识别入手,探讨企业评估、防范与控制税务风险的基本思路。

一、税务风险的识别

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第一步就是要识别风险。企业的税务风险从形成来源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企业外部环境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如税务环境、会计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风险;另一种是由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层的态度、有关财务人员的素质、管理体制等企业内部因素引发的风险。具体来讲,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判断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1. 交易转让风险。

这类风险是企业进行具体交易转让时,其交易过程中与之俱来的风险。无论何种交易转让,相关税法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必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复杂的交易转让。不平常的交易转让更使不确定性加剧,风险也就更高。如企业重组、并购或某部分的出售等都会给企业带来相对比较高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因税务目的而策划的交易转让,其税务风险最高。

2. 操作运行风险。

此类风险是指企业在日常运行中应用税务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决定时所潜在的风险。企业不同的操作运行方式会产生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税务风险,譬如企业与第三者之间的商品买卖交易和跨国关联企业商品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税务风险不同,跨国关联企业间商品买卖交易的税务风险较大(主要是转移定价方面的风险)。

3. 税务合规申报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是指准备纳税资料、完成和审核企业税项和税款、以及申报过程等所产生的风险。税务合规申报风险潜伏于纳税申报材料的准备、完成、审核的过程和程序之中,包括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和条款的应用。比如企业会计系统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从会计和财务系统提出相关税务信息的程序,确认税务申报符合最新的税法和法规,在准备、完成和审核过程中使用合适而高效的新科技方法等。

4. 财务会计风险。

企业面临的财务会计环境的变化,如财务规则、会计系统、会计政策等的更改,如不能恰当处理很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尤其是对一些跨境经营的大公司而言,其财务、会计环境的不确定性更大,相应的税务风险也更大。

5. 企业声誉风险。

当企业的行为和决策众所周知时(比如上市公司),会带来比税收损失更为广泛的公共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会直接牵涉到企业诚信纳税的形象,还有可能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筹资、投资及日常运营。

税务合规申报风险与企业声誉风险有一定的关联,政府税务机关是否认为企业的税收策划过于冒进,企业税务申报是否抵免过多或滥用税收优惠等都会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看法,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稽查和大规模的税务调整无疑会给企业的公共声誉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税务风险的评估

识别税务风险后就要对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其发生的概率大小来量化风险带来的潜在税务影响,尤其是企业无法控制的事项,只有当风险量化以后才能决定何种或哪些风险需要着重应对。

假如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为高、中和低三个等级,其中发生的概率大于或等于70%的,定义为高风险;小于或等于30%的,足义为低风险;介于二者之间的,定义为中度风险。再分析各种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将影响程度也分为高、中、低三级。然后,将各种风险出现的概率及其影响程度列表。最后,根据列表将风险排序,从而制成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表。

三、税务风险的防范

最好的风险管理还是在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层重视税务风险管理。

如果一个公司的管理层忽略税务风险管理或者认为只要合法经营便不存在税务风险,那么该公司便丧失了税务风险控制的管理基础。因此,管理层的支持是公司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根本条件。

2. 建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岗位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3. 建立定期的稽核和报告制度。

只有定期稽核税务和财务,企业方可提前发现面临的税务问题,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稽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稽核销售、收款的业务流程;稽核采购、付款的业务流程;稽核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程度;特殊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的稽核。

4. 关联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定期沟通。

企业内外的交流和沟通是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与企业高层及企业外有关方面的交流可以避免意料之外的负面影响。

8.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税收筹划

一、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的提出

近几十年来,电网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速度非常迅速,覆盖范围越来越大,电网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成为关系民生的重要支柱产业,税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电网企业能否为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税务管理是国家的责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而忽视了企业在税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企业是国家的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企业行为得到规范,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提高,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良好的税务管理能够使企业实现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展开的与税务相关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总和,旨在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一方面,由于企业税务管理直接渗透到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对企业的短期效益和长远发展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税务管理是国家税收征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税收征管的必要补充,更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保障。电网企业的规模比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只有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进步。

二、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征管精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电网企业内部管理的不断规范,越来越多的电网企业意识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现阶段,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意义重大,主要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我国企业的整体税负较高,电网企业的税收成本占其成本的很大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但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在我国,税收费用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也很高。如果通过实施科学的税务管理,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收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最本质、最核心的作用。

(二)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电网企业要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因为只有具备完备的财务制度、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健全的财务业务,才能为税务管理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流程,在提高税务管理的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三)加强电网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电网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电网企业加强税务管理,首先是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但企业对国家的优惠政策有了宏观的把握之后,就可以通过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我国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电网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间较短,很多电网企业还没有进行完善的税务管理,税务管理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电网企业没有严格遵守税法的规定

目前,一部分电网企业并不将注意力放在依法管理自己的税收问题上,要么对税法的了解不够,或者是故意钻法律的漏洞,打擦边球,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税法的尊严。

(二)部分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意识较弱,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国家的控制,特别是电力企业,这些企业的国有性质决定了企业缺少税务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在财政部开始实施“利改税”以后,企业经营开始涉及税收问题。但是,很多学者都是从税收征管角度进行研究,对税收征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建议,而却往往忽视了企业在国家的税收管理的作用,对企业的税收管理的研究较少,企业缺乏相应的指导,缺少进行税务管理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忽视税务管理的问题较为严重。一方面,很多企业认为企业的税务工作较为简单,只需要相关的会计人员进行计算、记录,根本谈不上税务的管理,更别提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了;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即使明白应该进行税务管理,但对税务管理的内涵了解较为表面,认为只要按照税法的要求,根据征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纳税就可以了,却不知道自己可以通过对税收进行调整使税收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三)部分电网企业对税务管理的认识不够全面

税务管理的范围要大于税收筹划,但很多电网企业认为税务管理就是要对自身的纳税进行筹划,只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就是很好的进行了税务管理,殊不知,税务管理设计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需要对所有涉税环节进行了系统的管理,而税收筹划只是税务管理的一个方面,注重的是税务管理的技巧和方法,而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方面,注重的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

四、加强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

(一)电网企业要坚持维护税法的原则,进行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一切的税务管理问题都应该紧紧围绕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税法,关注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化,认真研读国家的经济政策,掌握国家的政策导向,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管理,进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使企业的税收管理既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又有助于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加快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电网企业设立合理的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随着我国税收的精细化管理,税收事务越来越复杂,只有设置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组织体系,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电网企业内部应该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合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同时在每一岗位应该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使税务管理工作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开展。税务岗位的设置还应该突破部门的限制,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每个部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的岗位,将税务管理工作深入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中去。

(三)对企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我国税收种类较多,变化较快,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对各项政策及走向有详细的了解,把握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整方向。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让他们对最新的税务知识能够尽快掌握,同时应该培养他们关心企业各项涉税业务的意识,对于企业的各项涉税业务能够及有所了解,让他们成为税收管理的中坚力量。

(四)优化内容业务流程,防范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的防范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共同努力、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与支持,在企业整体层面展开税务风险的防范工作。企业需要明确税收风险的防范目标,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达到税收损失最小化。因此,企业需要对引起税收风险的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并评估风险因素所引起风险的程度,如果导致的风险较为严重,就要对这些风险因素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找出起因,从源头上控制税务风险。

(五)电网企业应该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电网企业应该认识到,他们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不是对立的,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和税务机关的工作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过程。由于我国电网企业的性质是大型国有企业,它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而且电网企业能够借助其影响力进行政策性的筹划,故电网企业处理与税务机构的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首先,企业应该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沟通,沟通的内容不应仅限于具体纳税事宜,企业更应该对企业战略层面的观点与税务部门进行深入的探索,特别是在企业发生一些性质重大或性质特殊的业务时,电网企业应积极主动的与税务机关进行探讨,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相关问题解决;其次,企业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有效的企业税务管理能够促使税务部门管理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五、结束语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电网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同样存在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严重制约了电网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税务风险管理。为此,本文对制约我国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问题,相应的提出了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建议:应该坚持维护税法的原则,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优化内容业务流程,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为我国电网企业的健康發展扫清一道障碍。

参考文献:

1.吴晓帆.企业税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5).

2.曹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税务管理若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9.

3.张帆.基于内部控制的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探讨[J].改革与开放,2011(12).

4.张祝瑜.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思考[J].会计师,2009(5).

5.王瑾.浅析企业税收筹划[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篇九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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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日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共十六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 ××税稽审备字〔××××〕××号

填制部门(章):

接收部门(章):

填表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

____日

说明:

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

3.本文书为A4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税重审交字〔××××〕××号

移交部门(章):

接收部门(章): 移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说明:

1.本交接单在提请单位提请审理,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等情况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目录。

3.本文书一式两份,提请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填写,一年一表。

2.“编号”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顺序按10位数编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编号为2014000001。“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原始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案件处理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退回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请示上级/征求意见/终止审理/审理终结等。

3.案件审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书的编号顺序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四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说明:

1.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文书由案件提请单位编号,“××税稽重审提字〔××××〕××号”分别填写单位规范简称、审理年度、和提请书序号,如:云地税稽重审提字〔2014〕1号,下同。

2.“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

“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

“提请审理的理由”根据以下情况填写: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范围的,填写对应项目;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说明具体情况;提请审理的其他理由。

证据指向”应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由所附的哪些证据材料证明。

“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定性依据应标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拟处理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请单位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五

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案件编号”为案件审理提请书的编号。

3.“证据内容”填写:账簿凭证、检查文书、法律依据、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证明对象”填写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原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或照片等。“存放处”填写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地点。对于无法现场移交、但列入证据目录的证据,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现场查验后再签字确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六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决定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受理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七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八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不予受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九

说明:

1.本文书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材料征求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

说明:

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交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成员单位存档。

3.“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4.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一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延长审理期限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二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终止审理案件时使用。

2.终止审理的情形包括: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短时期内难以查清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案件审理。

3.“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三

说明:

1.本文书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报告初审意见时填写。

2.“案件名称、编号”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四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记录制作,会签成员单位并报审理委员会副主任阅批后,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2.审理纪要分年度,按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顺序编号。

3.“案件名称”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五

说明:

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制作,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送提请单位。

2.本文书按照案件审结的先后顺序编号。

3.“案件名称”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4.提请单位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制作何种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情形确定。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六

说明:

1.本文书制作时应当采用Excel表格格式。

2.本文书由各省税务局按年度填报,计划单列市单独上报数字,所在省上报数字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数字。

3.“直接从事重案审理人员数”指各级税务机关法规处(科)内负责重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处、科领导。

“案件类型”“审理方式”“审理结论”只统计本年度审理结案数。

“审理结论”为经过书面审理或会议审理后,经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作出决定的类型。书面审理过程中,成员单位协商后中止审理的情形(稽查局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请示上级机关)不属于审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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