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

2024-09-30

社会抚养费(精选10篇)

1.社会抚养费 篇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或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生育时间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章、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有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人的相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实。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铅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当事人。

(五)送达

1、认真填写送达回执,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共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家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实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存档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材料按规程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人一卷,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

2.社会抚养费 篇二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审视度势、权

衡轻重、灵活果断解决问题, 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从“自由”的属性看, 也为有限度的滥用职权提供了条件, 造成显失公正、行政不当、行政侵权等问题。

一、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征收尺度不统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是县级计生部门, 有的是委托乡 (镇) 街代征;有的是当年案件, 有的是历年案件;有的是流动人口, 有的是本地居民等等, 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 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 “弹性”较大。

二是程序运用不规范。过多依靠行政手段, 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导致有的应缴对象能拖则拖、能躲则躲, 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睬, 致使违法生育者在经济上没有得到追究, 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是征收决定不合理。在征收过程中, 轻调查、重收费, 做出征收决定时, 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当事人违法生育情节, 处理结果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开, 造成不少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 认为这是人口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

四是案件处理显失公正。有的计生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执法难、难执法。有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 随意增减征收数额, 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 强化和规范调查取证环节。

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我们要求违法生育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并与违法生育有内在因果关系。

在调查中应重点收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子女状况、家庭收入、主观意愿、客观原因等情况, 还要查清当事人是否采取了避孕措施或中止妊娠措施, 是否有意规避、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是否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对此应完善相应的执法文书, 并规定了相应的内容、格式和使用程序。

(二) 细化和量化征收社会抚养费裁量标准。

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 对违法时间、地点、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 适用法律依据要相同, 征收标准要一致, 征收数额要相当。在设定的征收社会抚养幅度内, 根据当事人违法生育情节、经济收入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 可划分为“免予征收、低限征收、中限征收和高限征收”四个自由裁量标准。

(三) 严格审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

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 应该源于他的经济状况。凡家庭经济收入不足当地人均收入2/3的, 原则上才批准其分期缴纳申请, 视情况分2至3期缴纳。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又体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

(四) 有效适用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要达到惩治当事人, 教育和震慑他人的目的, 而不是为了单纯收费。因此计生行政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分类排队, 抓住典型, 重点突破, 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经过多次思想教育而拒不履行的“钉子户”, 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摘要:为有效解决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问题, 促进公平、公正执法, 本文首先定义了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自由裁量权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的四种具体体现。再次对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实践活动进行了探索, 即在强化和规范调查取证环节、细化和量化征收社会抚养费裁量标准、严格审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有效适用强制执行程序四个环节进行了探索实践, 效果较好。

关键词:抚养费,征收,裁量权,行政,案件

参考文献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法学[J]1990 (4)

[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 (国人口发〔2005〕6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7]《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社会抚养费征缴疑团 篇三

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

2013年7月以来,浙江吴律师以公民身份,向31个省份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截至2014年1月底,已有24个省份陆续公开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总计超200亿元。

“收了这么多年,每年收那么多钱,都去哪了?”吴律师说,按照计生部门的说法,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而是补偿公共资源消耗。

吴律师称,他一直关注计划生育问题,但遍查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的网站,很难找到相关数据。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据此,吴律师分别向31个省级计生、财政部门寄去快递信件,申请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与实际开支;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吴律师说,之前有报道称,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200亿元,那么多钱都流向了哪里?是不是用于“对超生婴儿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很少有人说得清”。

据了解,我国“社会抚养费”第一次出现在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上是2000年。当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也在这一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的依据。

据了解,2002年9月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的省份都有非婚生育的规定,只要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也需缴纳。吴律师认为,这既违反生育权,也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由抵触。还有一些省规定即使符合条例规定,没有准生证也需交钱。另外,还有所谓“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要收费的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但吴律师说,该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能执行。许多县级政府甚至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地方计生干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

征缴标准各地差异巨大

国务院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区、市规定。但省级政府和计生委,又将标准的具体确定权转给区县级计生委。所以,就算是同一城市的两个不同区(县),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标准也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倍。以重庆为例,如对2011年发现的计划外生育行为,酉阳县最低征收社会抚养费1.46万元,而忠县为5.4万元,是酉阳县征收额的3.69倍。

根据某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是计生部门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对违反计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按照上述基数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究竟该按几倍征收?某市街道计生干部表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对社会抚养费,一般按照基数的7~10倍征收;而相对较低的地区,一般按照3~5倍征收。上述说法,也得到其他区县计生委相关负责人的证实。

而这些具体的征收标准,对个案的征缴额度如何确定?仅由计生系统内部掌握,没有公开文件显示。

在同一个经济指数的地方,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情节相同,当事人经济状况相近,罚金竟然可以有数倍的差异。“这种弹性,显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广州市的一位政协委员说。

社会抚养费应效仿晒“三公”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无论是现在放开“单独二胎”,抑或是今后完全放开“二胎”,我国要稳定低生育率,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需要计划生育。因此,作为对计划外生育行为的一种经济约束形式,社会抚养费有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用途亟待改革。

首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应更人性化。“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其父母的计划外生育行为,而限制孩子求学、参加医保等公共服务的基本公民权利。”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標准应该相对统一、适度,消除各地“自由裁量权过大,虚报、截留、挪用甚至‘养鱼执法’”等乱象。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必须公开、透明,引入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这是它存在下去的重要环境和条件”。

广州市一位政协委员指出,“要杜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种种乱象,须像晒“三公”那样,对社会抚养费进行独立核算,征收、支出明细都要见光,接受专项审计。否则,它永远是一笔糊涂账。”

(编辑:梅可)

4.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篇四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2013】12号)精神,对照我乡2009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 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 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2009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 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71.64万元,其中2009年征收18.46万元、2010年征收56.56万元、2011年征收41.12万元、2012年征收55.5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我乡坚持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四、在下步工作中,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5.社会抚养费案例分析 篇五

摘要:

“社会抚养费”这一中国特色收费项目出现于2002年,作为对计划生育罚款的替代。官方对此项费用的解释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此超生者应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该费起征以来全国出现不少征收天价社会抚养费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巨大的争议。本文从一些案例的事实角度出发,对社会抚养费存在的合理性、社会抚养费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挖掘,发现了社会抚养费的依据不合理、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滥用以及社会抚养费去向不明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应对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并且表明了笔者对于关于将来社会抚养费制度存废的观点。

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 合理性 自由裁量 规范和限制 计划生育

案例概述: 2012年4月,《人民日报》对陕西省计生委调查田亮夫妇生二胎的报道,引发了民众对社会抚养费的热议。4月30日,《200亿元社会抚养费流向不明》一文在网上疯转,更吸引了广大民众的关注。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之下,关于征收天价社会抚养费的案例得到曝光。

这里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青年政治学院的法律系副教授杨支柱因生二胎被该校解聘。他因2009年12月21日生下第二个女儿,被海淀区计生委按照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共24万余元。他曾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服海淀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两级法院均认定海淀区计生委征收决定合法。最后,海淀法院在冻结银行账号两个月之后,采取了强制措施划走了卡内的相应额度的钱款。

“社会抚养费”这个东西,在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时候定性为补偿,本应像水、电、网费那样用多少收多少;但到国务院旋即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时却摇身一变成了惩罚,而且是空前绝后的严厉惩罚——理论上它可以让任何一个所谓“超生”者,无论他是穷如山区农民还是富如郭台铭、盖茨,立即倾家荡产并负债累累。

有人说,姚明敢在上海“超生”一个孩子要征收10亿元社会抚养费,这并不是无的放矢。事实上,姚明夫妇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第二个孩子。但假如姚明2010年生第三个孩子,以姚明2009年3.6亿元人民币的年收入(福布斯排行榜),在上海生要交21.6亿元社会抚养费(6倍),在北京则最高可征收72亿元社会抚养费(6-20倍)。考虑到姚明影响特别大,在计生委的眼里姚明生第三胎肯定构成“影响恶劣”,依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可以再次加倍征收,这样就可以收到144亿元。

出现这样夸张的“收费”局面,这就引发了本文对于社会抚养费问题的挖掘和研究。案例分析:

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存在问题的探索和分析(1)社会抚养费的存在依据不完全合理 首先,社会抚养费从它诞生那天开始就是不合时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2001年制定的,而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当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1.22,远低于我们维持人口世代更替所需要的2.1。生育率过低,我们要做的应该是鼓励生育,而并不是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来限制生育。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让人质疑。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计生委说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站得住脚: 第一,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的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第二,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也并不合理,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仍需父母花钱购买。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却并没有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第三,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第四,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第五,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没有“准生证”的婴儿并不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第六,中国几千年来“无后为大”的思想,不是政府三言两句就可以改变的。再者中国国情就很贫穷,本来多生一个家庭负担就重,还要交罚金,贫穷使整个家庭整体素质下降。(2)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之所以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会被滥用,主要是因为其自由裁量范围较大。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从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给予地方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限制很小,自由裁量范围很大,因而导致了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征收尺度不统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是县级计生部门,有的是委托乡(镇)街代征;有的是当年案件,有的是历年案件;有的是流动人口,有的是本地居民等等,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

二是程序运用不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而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与业务素质差异较大,存在着执法随意性大,不按执法程序办案,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靠法律法规而是靠行政手段,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导致有的应缴对象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睬,致使违法生育者在经济上没有得到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三是征收决定不合理。在征收过程中,轻调查、重收费,做出征收决定时,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当事人违法生育情节,处理结果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开,造成不少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人口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

四是案件处理显失公正。有的计生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难、难执法。有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随意增减征收数额,存在“关系案”、“人情案”。(3)巨额社会抚养费去向不明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问题是另外一个值得质疑的地方,这些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各地的相关法规都已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但纳入财政之后怎么使用却并不像计生部门号称的那么阳光。甚至,在不同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各不相同,处于一片混乱的状态。

北京、上海等几个大城市规范一点,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财政,而计生委的工作经费与社会抚养费完全脱钩。在内地省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都委托给了乡镇、街道,虽然是收支两条线,但30%到40%返给了乡镇,然后一部分补充县计生委的工作经费,只是到财政局转一道手。一些地方80%至90%的收入都留在县级以下计生部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激励上。据了解,《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85%的使用权归县级计生委,只要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怎么花谁也不清楚。

另外,据公开信息显示,09年四川内江市县(区)两级审计机关对所辖5个区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的问题较突出,全市4个区(县)共有11344.07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以上事实显示,这些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不清,去向混乱,对于其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的功能能否真正实现,我们持怀疑态度。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存在问题的关键及建议

社会抚养费的存在本就有很大的不合理之处,但在当前计划生育政策依然实行、社会抚养费制度短期内并不会被废止的情况下,我们能做的更多的就在于社会抚养费的规范化建设。尤其,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制应当是重中之重。在这个问题上,吉林市的相关实践能够提供一些借鉴意义。因而,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强化和规范调查取证环节。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我们要求违法生育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与违法生育有内在因果关系。在调查中应重点收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子女状况、家庭收入、主观意愿、客观原因等情况,还要查清当事人是否采取了避孕措施或中止妊娠措施,是否有意规避、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是否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第二,细化和量化征收社会抚养费裁量标准。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对违法时间、地点、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要相同,征收标准要一致,征收数额要相当。

第三,严格审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应该源于他的经济状况。凡家庭经济收入不足当地人均收入2/3的,原则上才批准其分期缴纳申请,视情况分2至3期缴纳。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

第四,有效适用强制执行程序。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要达到惩治当事人,教育和震慑他人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单纯收费。因此计生行政机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类排队,抓住典型,重点突破,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经过多次思想教育而拒不履行的“钉子户”,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结语

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存在的问题根本上源于这个制度本身的存在缺乏合理性、管理缺乏严厉性。因此,对社会抚养费的规范化建设也只是权宜之计。

6.社会抚养费自查清理活动报告 篇六

按照省、市、县《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照我街道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理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1、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一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不分历年和当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都必须做到先告知、再决定、最后开具票据,及时上缴财政。二是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三是加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及财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把好财务审计审核关,严防不正当收支情况的发生。

2、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我们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人性化服务,严格按征收的有关程序,无包庇、瞒报等现象。同时做到了征收主体明确、征收程序合法、征收标准统一的原则,防止“以罚代征”的行为发生,并且将征收的相关资料、个案进行建账和归档管理。

3、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实行统一管理。我们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在清理自查过程中,未发现使用自制票据,转借票据,白条入账或用其他票据代收的现象。

4、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做到一支笔签字审批。在清查过程中,无隐瞒收入,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等现象,无截留、挪用、挤占、借支、贪污和私分等情况。

工作建议:

1、城区违法生育近年来持续增长,且有个别单位出现职工违法生育,建议县级有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

2、应加强户籍和计生部门的协调。现在有部分违法生育户拿着出生医学证明,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就落上了户口,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带来很大的困难。

7.社会抚养费 篇七

1 案情及分析

1.1 案情一

王某 (男) 与张某 (女) 一起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为给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落户口。同时, 向公证机构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王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 可以确定以下事实:1.王某与张某于2001年结婚, 于2010年离婚;2.王甲于2008年9月1日出生;3.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时未对王甲的抚养权问题进行约定。

上述案例中, 王甲为婚生子女, 王甲是王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即视为男女双方共同的子女, 如果男女双方均无异议且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证, 对子女的生父生母的认定应无异议。笔者以为, 此种情况公证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1.2 案情二

李某 (男) 与宋某 (女) 一起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并向公证机构提交了身份证、宋某的单身证明、李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 可以确定以下事实:1.李某与宋某自2004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二人未登记结婚, 宋某一直单身;2.李甲于2007年四月十三日出生;3.李某与宋某共同生活之前李某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并且一直未解除。

上述案例中李甲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如何判断?鉴于医学出生证明本身存在的缺陷, 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上不能仅仅依靠出生证明。而且因公证机构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 所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情况直接进行认定。因此, 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直接认定父母子女关系时, 公证机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

1.3 案情三

赵某 (男) 与孙某 (女) 一起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并向公证机构提交了身份证、二人的单身证明、赵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 可以确定以下事实:1.赵某与孙某自2010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并在赵某所在的村委会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至今未登记结婚;2.二人均无其他婚史。

此案例中赵甲亦是非婚生子女, 所以公证机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2 关于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的思考

首先, 需要明确的是, 子女抚养协议中父母双方就子女直接抚养人以及抚养费等内容的约定看似是权利, 事实上,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男女双方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中会涉及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如果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出现了违约, 另一方将依据办理的子女抚养协议公证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 届时公证书将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如果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瑕疵, 当事人必将责任推到公证机构身上。

其次, 上述案情中提到了非婚生子女, 那么非婚生子女应当如何确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 亲属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不能仅仅依靠自认, 也就是说, 在办理公证时, 不能仅仅依据父母的陈述就确定其父母子女关系。那么, 依据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能否就认定父母子女关系呢?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而且, 在公证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亲并不真实的情况。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子女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 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虽然公证机构为当事人办理的仅是一份协议公证, 但这份协议中默认了子女的生父生母的身份, 将来如果出现了继承法律关系时, 非婚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如果在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上出现错误的话, 那么对日后继承势必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最后, 在办理公证时是否应当审查婚姻关系?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 审查婚姻关系易于确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诸如案例一提到的;然审查婚姻关系也会造成公证机构的困扰, 在上述案例二中提到的社会上敏感的“第三者插足”而生育子女的, 像这样的情况, 当事人涉及到刑事法律上的重婚罪, 公证机构又望而却步。但是, 不审查的话容易导致当事人配偶发现后会责难公证机构。在这种两难的境况下, 公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既能保证公证的公信力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尚待探讨。

因存在以上问题, 所以为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情况, 公证机构可要求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亲子鉴定书。

另外, 案例二中所述情况可能涉及到“婚外情”、“小三”等敏感话题, 公证机构应谨慎办理。在办理公证时, 除了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交亲子鉴定书外, 如果孩子归男方抚养而男方又有妻子的, 那么对于妻子的意愿公证机构是否有必要审查呢?笔者认为, 尽管对于孩子抚养事宜的约定人是父母,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 对于其配偶的意愿, 公证机构可以单独通过笔录予以审查。而对于抚养费约定给付的问题, 子女归女方抚养, 男方有妻子的情况下, 在这样的情况下, 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任何人不得免除, 因此, 没有必要征得男方配偶的同意。

案例三中, 除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外, 为确定两人之间的关系, 还可要求当事人提交村委 (或居委) 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二人举行结婚仪式的事实予以证明, 必要时公证机构可对出具的证明进行核实。

3 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

综合上述分析, 在办理子女抚养协议公证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3.1 谨慎审查材料

公证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前应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男女双方的年龄、孩子的出生日期、离婚日期及离婚协议的内容等都应详细审查, 只有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能够对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够明确证明且公证员能够内心确信而没有疑义方能为当事人办理。

3.2 充分告知

承办公证员除告知当事人办理一般公证的权利义务外, 还应重点告知以下几点内容:1.双方提供的材料应真实, 并自愿承诺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2.双方申请办理公证必须是出于自愿的, 并且已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抚养费问题协商好;3.子女的父母均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虽然父母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进行了约定, 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期间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与另一方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4.对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必须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如果一方不履行时, 另一方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而不应要求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变更公证书;5.双方经协商后仍可变更该协议;6.被抚养子女具有认知能力时, 通常十岁以上的, 签订协议时应当征求被抚养子女的意见。

3.3 要求当事人提交亲子鉴定书

亲子关系的确定在通常情况下还是比较容易确认的, 但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譬如, 上述案例二中提到的情况下, 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 公证机构还是需要专业的鉴定才能确认。因此, 公证机构在对亲子关系不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直接认定的情况下, 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亲子鉴定书。

3.4 要求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必要时进行核实

对于案例二、三所述情况, 可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委 (或居委)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 另一方面可增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承办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仍有疑问的情况下, 可到当事人开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8.“社会抚养费”的N种逻辑误区 篇八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今年11月1日零时进行,这对那些“超生”父母来说可不是什么福音。目前各地的政策表明,在人口普查中“超生”的孩子户口可以落,而社会抚养费却不能免。

早在今年6月份,有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通知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随后有些地方进一步明确,所谓较低标准乃是按照超生父母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一“较低标准”看似优惠,但对于一项缺乏合理性的行政收费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中国2002年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者的罚款也由此正式转正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收费。计划生育罚款要“转正”,乃是因为法律规定计划生育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合适。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者不得罚款,但可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考虑到牟利冲动,政府实质上并不想放弃这项收入,然而又不能继续违背法理,于是就为这笔收入寻找合理性的理由。

征收“社会抚养费”最冠冕理由是,“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然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超生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又是哪些方面侵占了他人的利益?

生育权可以说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即便是超生,也不过是在行使生育权,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生育权。

超生会侵犯他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吗?显然,超生的孩子还是由其父母来抚养,不需要牺牲其他家庭的孩子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一直非常缺乏。实际上孩子们享受的公共服务并不取决于人数的多寡,而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在政府巨大的公共服务欠账面前,“超生孩子侵犯其他孩子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显然是个伪命题。而事实上,超生孩子的父母也是纳税人,他们的孩子当然也一样享有各种平等的权利。

由此可见,政府实际上把增加公共服务支出看成了一项负担。这反映了政府基于经济人的定位而对公民利益的算计。而让纳税人额外付费为自己的子女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说是全球没有这样的逻辑。

实际上,一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府不可能意识到,超生更重要的原因恰恰是政府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匮乏,社会因此选择“养儿防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生育率较低,而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普遍低下,多生孩子便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替代方案。

这些年来中国城市人口生育率低于农村,不仅仅是因为政策处罚更加给力,而是政府向市民提供的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要远远优于农民。因此,中国的人口政策需要思路的根本调整。

有些人认为,考虑到资源限制,一个国家对人口的承受力有限。这种封闭性思维把人口看成发展的负担。持此论调者不但看不到科技进步在解决资源问题上的巨大潜力,而且也看不到中国近20年来的发展实质上正是依靠人口红利,而全球贸易也足以弥补自然资源分布失衡的问题。

9.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篇九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存根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身份证号:***710。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附卷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袁辉:男,31 岁,汉,无业,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送达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袁辉:男,31 岁,汉,无业,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身份证号:***3

42(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710。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 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

身份证号:***342

(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社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抚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征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字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第办法》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叁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710。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身份证号:***342

(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社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抚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征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根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字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叁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请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10.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 篇十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

核心内容: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有法律依据吗?社会抚养费到底是怎样征收的?需要什么样的程序?通过结合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知识,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一定的标准及程序。

一、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当地城镇居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至6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五)备案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为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2、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3、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要求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级计生部门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八)执行

1、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2、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十)公开

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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