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6-25

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4篇)

1.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山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 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有关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性活动和参与社会建设。

第四条 设立项目评审小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评审小组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

(三)负责牵头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

(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申报和审查;

(二)制定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

(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审计和评审工作;

(四)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五)组织项目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事业发展的公益项目;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的行业创新、学术研究交流、自身能力和诚信自律建设、参与社会建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活动。

(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用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项目建设、咨询服务、资源扶助、公益场所设施维护等公益服务开支。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社会公益宣传。运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相关法规、社会组织活动开展的典型事例等,以及向基层推广社会组织培育模式和经验。

(五)政策调研和信息咨询。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调研和咨询,指导社会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的,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50%。项目经费预算总额须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项目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条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一个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申报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资助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优先资格: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及以上;

(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有正在开展实施的公共服务项目;

(四)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并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二)申报项目资金预算表。申报单位在编列申报资金预算时,应当明确受益对象,以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荣誉证书、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材料、评估等级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

第五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社会组织的立项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根据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资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以及数量,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申报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

(三)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填报真实性、完整性、项目基本要素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汇总提交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评审,获得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民政局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项目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告知申报单位,并核实后报市民政局决定。

(五)评审小组确定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后,向社会公告。

(六)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与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通知,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为12个月,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的,由用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最长可延期3个月。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退回市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报评审小组批准。经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退回市财政;经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用款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以便于检查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6个月底前,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终了15天内,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执行、项目绩效情况等。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项目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三年内不得申请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

(三)三年内不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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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8-03 浏览次数:516 次

鲁财行〔2013〕6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旅游局

2013年10月8日

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和《山东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行〔2013〕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激励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旅游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突出重点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要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改厨改厕工程、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

(三)跟踪问效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包括编制重点县(市、区)、乡镇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等。

(二)“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

(三)对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及宣传营销。包括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乡村旅游师资的培训等,以及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等。

(五)开展乡村旅游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不同用途分别下达给省旅游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其中涉及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宣传营销以及其他必要的全省性工作经费,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及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等专项资金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并公示后,省财政下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然后再拨付给项目单位专项使用,相关奖励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乡村旅游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对乡村旅游工作高度重视,对改厨改厕等资金支持力度较大。

(二)项目符合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在全省示范推广价值明显,规划科学,操作性强;资源保护项目是全省重点乡村旅游资源,有明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责任明确,项目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须纳入全省统一计划,教育培训人员、时间、效用等达到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省旅游局另行规定),从业人员培训以服务技能、接待礼仪、业务操作为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证书。

(五)重点支持的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已制定并认真执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有效带动农民致富,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六)乡村旅游经营业户申请改厨改厕奖励,要符合《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部达到配备抽水马桶、淋浴、冰箱、卫生消毒等基本设施,实现餐具及时消毒、食品生熟分开、厕所清洁卫生、客房被褥一人一换。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4月份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当年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发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县级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含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根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报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复审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等。

2、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规划。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资金效益,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检查验收情况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查;同时委托专家对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验收和专家评估情况确定奖补单位及金额,并于6月底之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八条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建立项目库、制定标准等措施以及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管理程序,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管理。

(二)各市、县(市、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把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预算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三)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乡村旅游设施改造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界定责任,明确标准。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新建项目达标、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3.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提高全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卫生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严格预算、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分配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整合资源,合理排序,设置综合项目,避免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单设一个项目或重复设置,以提高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确保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事业发展规划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

第六条 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卫生人力状况、以前年度项目完成状况等。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按照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情况,对中央下达和省级安排的各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管理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评审后确定。

第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经批准的项目实施工作。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市、州应及时分配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文件抄送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凡是项目管理方案要求承担项目的市州或项目单位安排配套资金采购的,承担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将配套资金足额划拨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拨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开设的项目单位有关账户,不得转存于其他账户。项目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使用用途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具体内容的,由市、州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督导。凡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资金有结余,需报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要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计划、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第十八条 各项目市州、项目单位在年度终了或项目结束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项目总结报告,省卫生厅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出具整个项目的年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安排各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下达的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虚报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应安排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4.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2001年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1)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四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的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确定。由建设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省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建议方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重要项目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要求编制。

对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省计委负责审定建筑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省建设厅在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省计委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凡超过总规模的,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由省计委核定。

第十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在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只列单项工程内容、投资额的,需另单独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地点和按规定重新审核建设规模。

三、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建设标准定额。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制订、修订本省建设标准定额。

(三)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中“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查费用在省计委统筹安排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总概算由省计委组织审核,省财政厅参加,最后由省计委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五)省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先委托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第十二条 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核,省计委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计划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提出经批准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议,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管理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拨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二)要求,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部分拨款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向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投入达到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资金。第十七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备案。第十九条 决算

(一)省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决算工作。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要报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五、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省计委负责监督检查省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省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省财政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执行。

(四)省财政厅要按《预算法》规定加强对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六、责任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如属工程部分发生超投资,由包干企业承担全部超支工程款。违反合同规定或故意拖延的,由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设计和施工资质。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总论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拟建地点,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的全称及承担可行性研究的资格证书编号。

(二)研究工作的依据及研究工作概况

1.列举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名称、文号、日期。如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厂址选择勘察报告、有关生产性试验报告、经批准的资源勘探报告、技术引进项目的考察及询价等文件、资料。

2.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审批意见。择要复述项目建议书的要点及审批意见,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列举其研究结论及提出的问题。

3.研究工作概况:建设方案与建设规模,厂址概述,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及分析,项目实施进度建议,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建议。

(三)研究结论

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结果,提出对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抗风险能力和研究结论。

二、项目背景与发展概况

三、市场需求预测与建设规模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工程技术方案

六、环境保护

建设地点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绿化,环境监测(有环境监测要求时,对监测目标、方法作简要说明),环境保护所需费用估算,环境影响评价。

七、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八、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估算依据及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建设期借款利息、汇率变动部分等动态投资)和流动资金;

(三)工程投资构成分析;

(四)资金用款计划及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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