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项协议文本

2024-07-27

工资专项协议文本(10篇)

1.工资专项协议文本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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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

甲方名称:

企业性质: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法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

职工人数: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和工会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签订本合同必须由工会和企业双 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 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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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 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补签劳动合同。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 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2 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 30 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职工在企业工作满 8 年,或者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0 周岁 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一条 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企业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

企业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月向职工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 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 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每年年初,根据上本地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力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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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

第十五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当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 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 20% 至 50%。

(二)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 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实得 工资额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于企业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在依法履行 报批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

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

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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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 事故,企业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 24 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同 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 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 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 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 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 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组织 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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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第三十五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公布 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 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 3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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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动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薪酬 制度为目标 ,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岗位能上能下 ,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等)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本企业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第三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 的工资报酬; 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 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企业每月 日前对职工支付月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第七条 工资协商双方应就一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本企业有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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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法 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企业应建立工资协议履约监督检查机制和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机制。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 60 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一份,乡(镇)工会一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年 月

2.工资集体协商座谈记录参考文本 篇二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座谈记录

召开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

参加会议人员:

(一)企业方参加人员:①张一(首席代表,职务)

②张二(职务)③张三(职务)④张四(职务)

(二)职工方参加人员:①张一(首席代表,职务)

②张二(职务)③张三(职务)④张四(职务)

《注:双方参加人员可在3—7人之间选择,但双方人数是对等的。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协商代表》

记录员: 张一(此人为非协商代表)

主持人: 张一(双方首席代表之一)

会议协商内容: 企业方和职工方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工资支付办法;(四)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职工奖励办法;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七)福利待遇;(八)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十)其他有关事项。(以上这些项目可以就某项或多项内容进行协商)

双方各位代表讲话内容记录:

主持人:(可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

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张一讲:讲话内容******************************

其他参加会议的双方协商代表讲话内容

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篇三

(参考文本)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确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资本、技术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差距。

三、经对企业本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今年政府部门颁发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本企业工资水平形成以下协议:

1、本工资总额达到 万元,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达到 元,增长 %;

2、企业职工在本企业最低工资为每月 元。

四、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 奖和 等津、补贴。奖金、津(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公布。

五、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1、各项奖金的设置和发放:。

2、各项津贴的设置和发放:。

3、各项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六、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办法: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是另外增发的部分,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七、双方商定,本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 %,用于职工当年劳动分红,劳动分红的具体办法是:。

八、双方商定,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本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确定。

九、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绩效考核办法等工资性文件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法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工资性文件经双方确定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 日为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该签字后的工资清单企业应保存备查。

十一、本企业 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1、劳动定额:

2、计件单价:

十二、其他需要双方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事项:。

十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的,双方可提出协商修改协议,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双方应在10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十四、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订立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本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十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内,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一方就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10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10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变更合同的说明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新合同文本应按规定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正式生效成立,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十六、违约责任(由协商双方具体商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十八、对本合同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本省、本市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本省、本市新规定为准。

十九、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

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合同生效。合同文本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本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备案一份;本企业党委、行政和工会各执一份。

二十二、本合同签字前,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二、企业党委、行政、工会应各派对等人数的代表成立本企业“集体合同协商委员会”负责本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本合同解释权归公司“集体合同协商委员会”,对解释存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企 业(盖章): 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4.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篇四

第一条 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4、员工工资目标为:

5、工资支付办法: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

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 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五条 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 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5.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精选) 篇五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年月日

企业名称(章):

经济类型: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方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

第一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企业人均工资元的基础上,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为%。

2、工资调整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

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7、职工在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

8、奖金的分配形式:。

9、生产性津贴的分配形式:。

10、生活性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为:。

第三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第四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6.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篇六

自查报告

我公司从维护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入手,精心组织,深入工地现场,检查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部分工人劳动用工合同有不符合正规合同形式的已整改。公司8月份用工情况:

1.阳谷县云顶公馆住宅楼:水电工:9名;抹灰工:7名;合计:16名;工资已在8月5日前全部发放。

2.阳谷县三山帝景城幼儿园临街商业:瓦工:15名;木工12名;钢筋工:15名;合计:42名;工资已在8月5日前全部发放。

3.阳谷县清华园住宅楼:现场工人62名;工资已在8月5日前全部发放。

4.闫楼恒泰培训楼:现场工人14名;工资已在8月10日发放完毕。

5.张楼5#7#楼:现场工人:29人;工资已在8月3日发放完毕.各工程的工资发放做到了及时、足额发放,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按时每月5日一查,确保中秋及春节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阳谷县东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7.工资专项协议文本 篇七

一是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单位开展自查。

二是在审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文件精神, 按照文件下发的《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等问题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有无乱发钱物和滥发奖金工资补贴、“三公”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差旅费报销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虚报人员编制套取财政资金和不在岗违规违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吃空饷”的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严肃查处。

三是派出业务骨干参加由县监察、财政、编办、目督办、人社局、审计局联合开展的对12个县级部门和镇的滥发奖金工资补贴等问题的专项检查工作。

8.清欠农民工工资专项工作简报 篇八

根据安排,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加班工资及同工同酬问题),重点行业和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存在的欠薪苗头隐患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支付工资,是否准售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是否会发生集体欠薪等问题)。专项行动采取实地检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

与此同时,广大的职工及外来务工者自己也可以积极维权,主动举报投诉,提供较为完备的证据,从而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今年无锡不太可能出现年末“集中讨薪”的情况,“主要现在很多职工,尤其是建筑工地的务工人员,维权的意识很强,很多时候,平时就已经在积极投诉维权了。”

相关负责人称,就建筑工地领域来说,按照“惯例”,建筑工的工资一般情况下是先支付三成,剩下的七成往往是年末一次性支付到位。为了防止年末被拖欠,现在往往是到了一年的中间,就要求支付剩下的三成乃至更多,剩下的三成年末再说。“不会说,等着年底要,现在是提前要,他们(务工者)的维权意识也提高了。”而这,也是近年来劳动监察等政府部门大力宣传政策、竭力引导的过程。

同样的,今年底,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建筑领域依然是“欠薪”发生的高危领域。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期,无锡市政府相关部门就正在协调处理无锡太湖大道附近一高端楼盘的群体欠薪问题。据悉,该楼盘因为销售惨淡导致资金链断裂,老板直接跑路,200多员工的工资没有了着落,“老板还是故意破产,债务主体都没有了,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人士称。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也有些企业欠薪是因为确实本身经营不善造成,一些有“良心”的老板会主动申请破产,但是因为破产程序繁复,被欠薪者拿到工资可能花很多时间。“总体来说,故意拖欠的在减少,经济的大环境问题,也是客观原因。”

9.工资专项协议文本 篇九

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情况;政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情况。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欠薪案件和涉及农民工人数明显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在2017年底前优先全部清偿,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北京举办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全省将积极响应。市、县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各类交通站场、城市广场等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农民工依法理性

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舆论环境。同时,组织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将欠薪隐患化解在基层。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春节前)。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检查,会同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工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欠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其间,市12部门将派出联合督查组,结合有关案件线索,对欠薪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市、区)开展工作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把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治理欠薪目标责任制度,将治欠保支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健全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协作网络,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确保投诉“有门”。进一

步落实定期督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以及暗访等方式,开展逐级督促检查,夯实工作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治欠保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治欠保支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批管理,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四)严肃查处欠薪案件。全市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实时掌握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加付赔偿金并处以罚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

酬罪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配合检察院、法院做好审查、起诉和审理等工作,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加大欠薪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或因欠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情形的,依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按规定对其实行联合惩戒,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专项检查期间查处的典型欠薪案件,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向社会集中公布,形成对欠薪行为的有力震慑。

(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机制,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欠薪问题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进行预警,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欠薪问题。对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或极端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国办

发〔2016〕1号、鲁政办发〔2016〕41号、《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和《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发挥“一书两金一卡”、工资预储金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中的作用,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进一步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日前将本辖区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于2018年2月8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专项检查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联 系 人:韦可

10.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篇十

(参考文本)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区域内职工方与企业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岗位工资制、绩效工资制、等多种工资制度。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 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为

元,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具体增长幅度为2%---15%。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或月计件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和300%劳动报酬。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与工会约定具体时间发放工资(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 2 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一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至,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三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1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五

条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3 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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