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24-09-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共9篇)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篇一

如何贯彻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日前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

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改进管理方式,强化

服务,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负担。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根据原《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为了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条例》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沟通方面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实现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条例同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职责作了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是尽可能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条例在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权益也有规定

针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为了落实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同时,条例还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篇二

1 流动人口基本特征对计生药具工作提出新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区域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人口流动迁移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异军突起的一支新生力量。大规模人口流动迁移一方面为流入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巨大考验。我国当前流动人口具有的以下一些基本特征,对新时期流动人口计生药具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新挑战。

1.1 流动人口规模庞大,数量持续增加

2000年中国流动人口总数为1.4亿,比例首次突破全国总人口的10%.到2010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到2.21亿人,预计未来30年还将有3亿多农民进入城镇。

1.2 流动人口年龄构成年轻,育龄人群比例高

在流动人口中,15~45岁之间的年轻劳动力成为流动人口的主流,占到流动人口80%以上。流动人口性别比不断降低,夫妻同时流动者比例占到50%以上。

2 当前流动人口计生药具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服务主体方面

近几年来,各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药具服务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却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概而言之:一流动人口增多,加之全面推行知情选择,使用避孕药具的人数多。二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建档难,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很难落到实处。三计生服务人员相对不足,提供服务很难满足流动人口全方位需求。四专业人员少,培训不及时、不到位,技能偏低,影响服务质量。五服务人员工作量增大,报酬偏低,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受到影响。六对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七相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不够,工作差不多全落在计生部门一家。八制度、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改革创新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

2.2服务对象方面

目前,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收入水平还较低,从内心里讲,都愿意领取免费避孕药具,渴望得到更多国家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可现实情况是,很少有人长期坚持、自觉主动领取避孕药具。究其原因:一是相关宣传力度不够,不知道国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二是发放标识不够明显,不知道哪里可以领取免费药具。三是发放渠道不够多,领取时间和服务人员上班有冲突。四是认为“白送的没好货”,对避孕药具质量心存疑虑。五是怀疑服务人员工作态度,担心内外有别受气遭白眼。六是受传统观念约束,不好意思抛头露面领取避孕药具。七是未经服务人员指导,拿到避孕药具都不知道怎么用。八是自我保健意识不强,对计划生育国策心存抵触排斥。

3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药具工作的有效对策

3.1 进一步重视组织领导

①把流动人口计生药具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按照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快构建“属地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与户籍人口同部署、同投入、同落实、同管理、同考核,做到管理无缝隙、服务零距离。②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流动人口药具专项经费投入,稳步增加基层特别是村级计生经费额度以巩固基层计生工作阵地,妥善解决各级药具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以稳定计生队伍,真正建立起人员充足、经费到位、网络健全、队伍稳定的保障机制。③推进流动人口计生药具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将流动人口药具知晓率、可及率、获得率、经费投入等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全面实施科学规范的评估、总结、通报、奖励制度。

3.2 进一步健全协调机制

①依托宣传部门各大媒体,公安部门暂住人口管理平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平台,卫生部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村卫生室,妇联部门各级妇代会,人口计生部门技术服务力量、计划生育协会等机构资源,构建计划生育药具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形成共同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的合力。②积极发动、指导、督促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免费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③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各级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做好药具发放管理和服务的衔接工作。

3.3 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

①切实增强流动人口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形式、手段和载体,并及时将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方法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药具管理服务规章制度体系。②加强队伍建设,多渠道、全方位引进懂医药、会管理、能服务的实用性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药具业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逐步由持证上岗向执业药师资格过渡;加强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培训,实行在职教育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增强药管人员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能力。③县、乡、村要按各自职能向全社会进行流动人口计生药具优质服务承诺;上级部门要以药具免费发放与管理的保障、宣传、管理、服务和创新等为重点,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对各单位履诺情况按期进行监督、评估、验收。

参考文献

[1]王倩,王云江,张英,等.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发放模式改革效果评价[J].中国生育健康杂志,2008(1).

[2]张成超,王鹤云,王倩,等.流动人口获取免费避孕药具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8(15).

[3]陈世强.流动人口避孕使用与药具获取以及计生服务意愿研究[D].中国协和医科大学,2008.

[4]管丽梅.避孕药具管理的思路与对策[J].中国健康月刊,2010(6).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篇三

【关键词】流动人口 统计 新途径

一、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莱山区常住人口20多万人,流动人口5万余人,其中全区流动育龄妇女1.2万余人。流动人口的流入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但由于流动人口各方面信息统计的不准确,给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近年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流动人口婚育信息难以统计掌握。由于流动人口流动频繁,无序,经常是今天在甲地,明天就出现在乙地,导致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很难及时,准确地统计掌握其婚育动态。据统计调查,莱山区从育龄妇女区域跨度来看,流动人口以本市范围流动居多占45%;市外省内流动占35%;跨省流动占20%。从流动的时间来看,居住1年以下的占30%,居住1~3年的占40%,居住3年以上的占30%。从年龄构成来看,18~40周岁占80%以上,且举家外出,家庭化务工成为新趋势。

2.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数量增多。流动人口工作,生活环境差,80%从事建筑。餐饮和零售等层次较低职业,具有保健意识不高,生育行为隐蔽等特点,同时难以及时获得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导致违法生育增多,形成了在流动中超生,为超生而流动。据统计,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生育已占到生育总数的50%以上。从原户籍分布来看,53%发生在烟台市范围内,28%发生在山东省内,19%发生在省外。2013年莱山区13例违法生育,全部为流动生育。

3.流动人口持证率不高。根据《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在实际走访过程中,发现流入人口主动持证率不高,山东省内持证率只有70%左右;省外持证率不足50%,同时存在大量的无效证。持证率不高,给流动人口的统计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4.流动人口管理未真正形成“一盘棋”格局。以现居住地为主,两地共管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户籍地片面强调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忽视共同负责协助统计管理的职责。有的户籍地只知开具证明,人走后则不再过问,对流动人口婚育变化没有进行统计;有的甚至对流入地提交的没有办理《婚育证明》、违法怀孕、生育情况等统计信息有来无回,造成现居住地毫无办法,无法及时统计,变更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

二、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几点措施与建议

要破解城市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存在的难题,计生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势应时,更新观念,理清思路,加快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依法维权、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管理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全面发展。

1.全面落实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统计体制,实现无缝隙覆盖。一是依托社区,夯实流动人口统计管理的根基。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纳入社区计划生育管理的总体规划,把重心下移到社区。二是依托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管理责任,落实单位统计管理责任,配合社区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三是依托协会,开展居民自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市场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加强日常统计管理,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推行流动人口信息化统计监测。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快捷、便利的特点,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共享与反馈的统计长效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从战略、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系统良好的网络优势,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加快建立流动人口统计监测长效工作机制,把流动人口统计监测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建立科学务实的流动人口统计信息考核评估制度。一是制定流动人口统计信息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要按照流动人口统计指标体系要求,严把信息采集关,明确信息采集对象,规范采集内容,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统计信息准确。同时制定流动人口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对流动人口的信息录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在此基础上,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和责任,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及时入库。二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流动人口统计工作纳入包括统计监测制度建立、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投入,数据质量等绩效考评,不断提高统计监测工作水平。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篇四

一、加强领导

我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呈逐年递增之势,给我县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宣传活动,要求此次活动以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为重点,自下而上,层层开展,利用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计生干部对《条例》知识的提高,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进行管理,公平对待,深入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理工作。由分管流动人口的副局长任组长,流动办、宣传科人员为成员,加强了此次活动的领导,有效的推动宣传活动的开展。

二、主要工作

我县宣传教育活动以“关注流动人口,服务育龄群众”为主题,以普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为重点,以增强社会和群众知晓率,促进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育龄群众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推进《条例》更好更快地贯彻落实为目的。一是在全县计生干部中加强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百题知识问答等,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使庞大计生干部和广大育龄群众真正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利用街天摆摊设咨询点,进行多种形势的宣传教育服务。播放录音带,发放宣传单3600多份,发放安全套5400只,同时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知识服务,把知识、服务送给流动人口及广大的育龄群众受教育8800多人次,不断提高育龄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是用会议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按照《条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体现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理念的转变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通过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继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贯彻,按照“一盘棋”的要求,认真落实《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管理,增强服务。努力做到领导重视和部门齐抓共管,村民自治,社区服务,健全网络,切实推进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深入的发展。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篇五

单项选择题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A)同时有效。A.身份证

B.结婚证

C.暂住证

2、年龄在(A)周岁的流动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工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A.18—49

B.18—55

C.20—49

D.15-49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A)年。

A.3 年

B.6 年

C.9年

D.1年

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D)内补办。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二个月

D.三个月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C)、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原则。

A.公平对待

B.属地管理

C.共同负责

D.现居住地管理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将于2009年(C)月1日起施行。A.4

B.9

C.10

D.12

7、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B)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A.现居住地

B.户籍地

C.发现地

8、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C)内提交婚育证明。A.15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9、计划生育部门在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时,(A)收取费用。A.不得

B.可以

C.可以适当

10、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C)。

A.协助其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B.配合其查看结婚证

C.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D.配合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缴纳(C)。

A.保证金

B.押金

C.社会抚养费

D.违约金

12、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中不包含(D)。

A.避孕药具、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B.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术 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医学检查

D.胎儿性别鉴定 E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1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B)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A.工作单位

B、生育状况

C、学历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B)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A.教育

B.工商行政管理

C.宣传

15、一法三规中的三规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A)三规。

A.《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B.《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于(C)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A.1999年1月1日

B.2000年1月1日 C.2009年4月29日

D.2010年4月29日

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是(A)。

A.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B.以流出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C.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8、国务院第(C)号令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A.357

B.655

C.555

D.455

1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共有(D)条。

A.30

B.15

C.17

D.25 20、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C)办理婚育证明。

A.本人回户籍地办理 B.在现居住地办理 C.可由家人为其代办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C)周岁的流动人口。A.20-50

B.15-55

C.18-49

D.15-49

22、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至少为(B)个月。

A.3

B.6

C.9

D.12

23、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外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B)

A.生育联系卡

B.生育服务登记

C.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作用不正确的是:(E)

A.证明流动人口的身份;

B.证明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

C.证明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状况;

D.证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奖罚状况;

E.证明流动人口的职业;

25、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B)做出征收决定。A.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 B.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

26、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A.10

B.15

C.20

27、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的结果。

A.10

B.15

C.20

28、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证明材料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A.7

B.8

C.9

29、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逐步消除针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使他们和城市居民享有(C)的权利和义务。

A.不一样

B.差不多

C.同等

D.特别优惠

30.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C)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A.户籍地

B.流出地

C.流入地

D.育龄妇女所在地

31、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A)。

A.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B.暂住证

C.就业证

32、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原则上在(B)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A.男方户籍

B.女方户籍

C.现居住地

33、对离开(C)日以上的成年流入育龄妇女,应及时注销其计划生育信息。A.60

B.20

C.30

34、房屋出租户在发生或终止租赁行为后,应在(A)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A.3

B.6

C.10

35、目前国家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名称(A)。A、PADIS

B、WIS

3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是(A)A.已婚育龄妇女

B.18—49周岁育龄妇女

37、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B)。A.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B.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C.稳定低生育水平、适当兼顾其他人口问题

3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A)为主,(A)予以配合

A.现居住地人民政府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B.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

3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国务院第(B)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A.58

B.60

C.62 40、现居住地在接到流动人口户籍地核实无误的反馈信息后(C)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A.7个工作日内

B.15个工作日内

C.即时办理

41、户籍地在收到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核实要求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A.10

B.15

C.20

42、(B)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A.乡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市级以上

43、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是(A)A.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务院卫生部

44、以下人员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指流动人口的是(A)。A.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B.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人员

45、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C)。

A.双向管理制度

B.区域协作制度

C.信息通报制度

46、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A)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A.基本项目

B.各种项目

C.相关项目

47、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A)A.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B.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C.生育联系卡

48、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A)A.婚育情况登记

B.居住登记

C.工作场所登记

49、现居住地对不按规定办理或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C)。A.责令改正

B.罚款

C.批评教育 50、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应(B)。A.公开

B.保密

C.可任意处理

问答题: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答:(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工作内容?

答:(1)信息交流。(2)办理生育服务登记。(3)共同做好政策外怀孕的补救工作。(4)协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5)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3、一法三规指哪些法规?

答: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相关部门指哪些?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系指: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及各个流动人口用人单位。

5、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在计划生育方面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哪些人群?

答: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18—49周岁)。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公布和施行时间?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8、如何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答:

(一)深入宣传,营造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确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落实情况。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何考核?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考核,应体现常住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也要制订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关于强调信息管理与共享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14、育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还会再次受到处理吗?

答:不会,在另一地不会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15、哪些人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答:年龄在18-49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到外省、市、自治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预计在外地居住30日以上的,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携带身份证和近期一寸照片2张,已婚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对证件齐全、有效的,发证机关应即时予以办理。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计划外生育的,发证机关可暂缓或不予办理。

16、到外地后如何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答: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有关登记。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

17、统计出生数据育龄妇女管理类别包括哪些人员?

答:包括:人户同在、人在户不在、流出本市、外省嫁入、流动人口。

18、户籍所在地一般要求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的义务?

答:(1)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有关规定;(4)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19、如何认真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 答:

(一)完善规章制度。

(二)推进部门协调。

(三)保障经费落实。

(四)突出便民维权。

(五)强化监督检查。

2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款关于现居住地验证机构职责的规定? 答:(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

(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篇六

一、必答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2、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3、《条例》所指什么是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4、《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流动育龄夫妻在未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留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6、《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7、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向户籍地通报?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8、《条例》对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出了什么要求?

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1)对于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2)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0、《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114号)中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各司其职、责任共担。协调配合、多方共赢。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何时由哪个立法机关颁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

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

13、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14、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15、成年育龄妇女应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16、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男、女双方婚育证明材料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向夫妻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17、育龄夫妻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多少个工作内予以反馈?

育龄夫妻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内予以反馈。

18、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吗?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19、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0、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情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2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22、《条例》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23、流动人口中的哪部分人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24、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二、抢答题

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向户籍地通报?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2、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3、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4、流动育龄夫妻在未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留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5、《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与1998年的《办法》有什么变化? 由于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1998年《办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

6、《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条例》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8、成年育龄妇女如何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9、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10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11、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以及避孕药具发放、提供相关服务等。

1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哪些?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婚育情况、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

13、《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4、《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

15、《条例》对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出了什么要求? 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1)对于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2)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英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16、《条例》规定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理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7、流动人口再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 不可以。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18、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19、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吗?

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2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什么? 统一管理、优质服务。

22、流动人口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什么?

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4、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吗?

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

25、《条例》对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出了什么要求? 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1)对于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2)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6、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能收取费用吗?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7、现居住地向户籍地通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结果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通报时限为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风险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2、《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了什么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3、《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4、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哪些?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信息采集、登记、通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节,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婚育情况、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哪些? 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包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是对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纠正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通报批评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批评,予以告诫。二是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条例》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8、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什么情形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2)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3)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4)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5)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10.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篇七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完善领导干部责任机制。

一是根据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自单位组建至今已先后五次调整领导小组成员, 坚持单位一把手挂帅, 单位 (部门) 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领导小组合理设置办公室, 其成员主要为工会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医务人员, 负责计生日常工作, 不断加强计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责任化建设。二是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采取每年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不断强化领导责任意识, 坚持落实“一票否决权”, 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范围, 逐级分解任务、明确相应责任, 从而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的全方位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三是每年召开全局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 经常布置专题工作, 定期督查督办,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

(二) 加强队伍建设, 形成上下联动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机制。

计生干部队伍进行了调整充实, 各单位均设立了计划生育联络员, 实行动态管理, 落实日常工作。不断组织参加省计生委、水利系统和全局的各种培训, 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把计生工作与党支部、分工会、团支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 形成上下联动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机制, 收到了良好效果。采取组建专职兼职计生队伍、落实工作津贴、独生子女建档、文明家庭创建、党员干部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入户调查和举报信访等有效措施, 加大了综合治理力度。

(三) 推进依法管理, 完善职工计生档案, 提高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计生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在局域网开设工作专栏, 定期进行专题宣传, 利用各种途径开展计划生育教育工作, 使计生工作人员和职工群众懂法、知法、用法。二是在工会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中心, 对育龄妇女信息及相关数据进行录入、校对, 登记建卡, 建立了翔实的计生档案, 提高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经常开展摸底核实工作。依据“四地八点”的人员结构和动态变化, 要求计生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落实第一手资料, 经常反馈人员变动信息, 把好人员入口关, 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孕检。从安全生产和维护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的高度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 培育宣传服务阵地, 全心全意提供优质服务。

宣传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作的顺利推行和规范化建设离不开宣传工作的有力支持。水利部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高度重视宣传工作, 经常有组织地进行法律法规、计生科普知识、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宣传等。单位也组建了专职、兼职宣传员队伍, 利用局域网、宣传册、板报等宣传途径, 多次组织计生工作系列专题报道, 购置健康书籍, 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等开展计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同时还与水利部小浪底建设管理局职工医院共同定期开展女工体检、育龄妇女孕检和健康培训等工作。

由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管理的特殊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 存在许多新问题, 列举如下:

(一) 提升工作水平的制约因素依然存在。

从领导基础来看, 少数党政领导对计生工作易产生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思想。从工作基础来看, 有些地方还比较薄弱。企业人员更迭、工作不断更换和跨区域等复杂问题, 仍然制约着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从保障基础来看, 计生工作需要一定力度的财政投入, 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在全省乃至全国还没有较好地建立起来。从队伍基础来看, 一是少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二是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落实上存在偏差。

(二) 人口和计划生育督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各种原因和复杂因素的制约, 人员漏报、瞒报和跟踪不力的可能性还存在。应认真做好计生统计和档案建立工作, 全力做好与社会各级单位 (部门) 的接洽工作, 加强国家计划生育“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贯彻和督查力度, 使职工群众的人口意识、保健意识、维权意识等大大提高, 以带动计生工作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 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需不断加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应紧紧围绕“一个中心”, 实施“四大工程”, 突出“六个重点”, 即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大力实施信息工程、关爱工程、综治工程和保障工程;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长效节育措施到位率、育龄群众满意率、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降低已出生人口错漏报为主的综合统计误差率。在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上花力气。要注意改善基础条件, 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继续加大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同时, 实行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追究制, 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正确执法的自觉性, 努力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四) 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

宣传工作要形成“覆盖无缝隙、宣传无死角”的普法格局。根据“一法三规”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 明确界定各级职责职权, 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本着有据、有效、可行的原则, 完善规范性文件, 确保行为合法。健全约束机制, 实行过错追究制等, 确保监督行为合法。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夯实工作基础, 完善档案建设和阵地建设, 健全台账, 落实奖励措施, 加强“表、册、卡”的统计管理, 力求建立一种“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格局。

(五) 找好载体, 找准切入点, 做到“四个强化”。

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 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 要抓好四个重点:

1.强化宣传教育, 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 要把解决职工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探索和突破。

2. 强化队伍建设, 提供组织保证。抓好专业培训, 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 减少工作盲目性。

3. 强化管理机制, 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程序管理制度, 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 要从基础建设抓起, 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4. 强化服务意识, 提供技术保障。定期邀请专家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把妇科病普查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 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

8.人口新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转型 篇八

关键词:人口;新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转型

我国在实施了约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终于进行了改变,这也是当前我国人口发展的转型之举。由于在改革开放前期我国人口增长过快,导致人口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这也是由于当时我国人民在生育方面思想落后,以及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平穷等现状进行综合考虑后实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但人口增长却相对缓慢,导致我国劳动力人口逐渐减少,国家进入了老龄化阶段,促进人口增长,改变生育政策已经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国政府在2015年实施了全面二孩的政策。本文就我国人口新政下如何开展计划生育,加快计划生育转型发展进行阐述。

一、要转变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

(一)转变计划生育工作理念,促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

我国长时间以来对生育采取的政策主要是以减少人口出生为主;为此,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胎,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夫妇如果第一胎是女儿,可以生育第二胎,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夫妇可以生育二胎”;但是,随着这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年实施,年轻人口的数量正在减少,老年人增多,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多年来的低生育率使得我国当前面临的养老压力陡升,劳动力人口数量在下降,成本在逐年升高[1]。

同时,我国城市居民对于生育的愿望在逐渐下降,甚至很多居民并不愿意生育小孩;当然,这些现状也是发达国家经历过的路程。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城市生活成本的女性就业压力的增大,这一系列因素使得城市女性对于生育的愿望很低。

长时间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社会发展后女性生育愿望的降低,使得我国当前的人口增长率较低。人口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一项指标,过低的生育率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造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延迟实现。因此,针对我国生育的现状,我们首先要改变思想观念,不能是抑制生育,而应该鼓励大家优生优育。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应该从一直人口过快增长转变为促进人口合理增长。

(二)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方式,促进我国人口稳步增长

计划生育的工作方式是机械性地以国家政策一切生育工作为依据,居民往往没有自由的生育权利,这容易导致一些有条件的愿意生育的家庭不能进行自由生育;而一些没有条件的家庭却偷偷地进行多生育,这就造成了我国人口素质降低,也影响了我国人口的稳定增长[2]。

当一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居民的自由生育是保证人口稳步增长的前提,任何人口调整政策都不能替代生育权自由对人口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新政策后,仍然要宣传相关人口知识,让老百姓认识到优生优育的好处。要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方式,转变以前的几层计生人员只依赖政策,为实施政策和宣传引导相结合。

二、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在人口新政下计划生育的转型发展需要制定相关人口发展目标,包括人口结构目标、人口数量目标以及人口质量目标。

(一)制定人口结构增长目标

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是老年人多,中年人适量,年轻人少的局面,面对这一局面,我国在实施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后,要制定好相关目标,增加人口出生率。我国的人口结构转型目标为在10年—30年之间老龄化社会尽量提高年轻人的熟练,在30年后我国人口结构走向均衡。要避免新生人口增长过快,导致新一轮的人口结构失衡现象重现[3]。

(二)制定人口数量增长目标

我国目前人口数量依然很多,只是人口结果不尽合理;当前我国发展人口的主要目的也是调整我国人口结构。因此,为了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增加人口出生是唯一的选择;我们不能为了单纯的控制人口数量而忽视人口结构的调整。因此,我们应该制定出一个合理的短期、长期人口数量增长目标,即防止人口过快增长,也要通过人口数量的增长现状反馈人口政策的合理性。

(三)制定人口质量增长目标

人口的增长关键在于人口质量的升高。我国在计划生育时期的人口质量虽然较之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然有一些夫妇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多生,导致人口质量下降。我国在实施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后,人口质量更应该作为评价人口发展的重要指标来衡量。要重点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增加人口生育经费支出,要加强适龄儿童的教育,提高教育水平。

三、落实相关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新政下计划生育仍然重要,我们不能因为国家政策对生育的放宽认为可以自由生育;当前一段时间,我国还应该实施好计划生育政策,只是在落实实施时方式方法需要改进。

要重点控制农村夫妇的人口增长数量,当前一段时间,我国农村人口的增长仍然是较快的。由于农村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封建思想作祟,农村夫妇一定要生到一个男孩才行,这导致部分没有生到男孩的夫妇生育小孩的数量增多,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在农村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仍然要重点实施好,把控好农村人口的增长数量,提高农村人口的出生质量。

四、加强计划生育的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转变人的思想观念具有重要作用,在人口新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要重视思想政策工作在转变人们生育观念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新时期下的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对于提高人口出生质量、控制人口数量等具有促进作用。在新时期下运用电脑互联网、手机移动互联网等新的媒介可以把计划生育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及时传播和更新。

五、总结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篇九

根据《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2010年开发区计生办结合工作实际,对应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使全区流动人口综合节育率达90%,流动人口办证率达90%,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我区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一是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随着我区领导班子职务变动,我区重新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成立了以社管处书记兼主任王艾林为组长,分管计生领导贾志昌为副组长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二是开发区17村均成立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计生经费落实。三是我区计生办分别与17村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我区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整体推进。

二、强化宣传,营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舆论氛围1

我区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工作。一是抓好“六坚持”,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坚持避孕为主、坚持经常工作为主、坚持帮助群众发展经济为主、坚持勤劳致富为主、坚持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主。二是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计生干部做到上门服务,讲政策、说道理,并保证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各种经费的落实。三是认真开展交通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计划生育会议,贯彻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并在各村主要街道张贴宣传标语和举办宣传专栏等,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的氛围。

三、做好集中服务月工作

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发区计划生育指导站集中开展了以“三查”(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生殖健康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服务活动。全年集中服务月共上环46例,免费发放避孕药具1012盒,查环查孕928人次,生殖健康406人次,上门随访服务50人次。

四、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按照市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通知》的要求,开发区计生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开发区计生办负责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立

育龄台帐,协助查处违法生育行为,负责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是抓好17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是抓好42家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接受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并协助做好工作。四是热情服务,随到随验。在流动人口管理验证过程中,工作人员要积极询问,端正态度,热情服务,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开发区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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