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50问(精选6篇)
1.物业管理50问 篇一
销售技巧50问
1、顾客进店第一印象中,对什么是最在意的?说出你认为重要的几点。
2、当顾客进店之后你热情的说:“欢迎光临,请问需要帮助吗?”时,顾客却说:“我只是随便看看”,你应该如何应对?
3、当你对一款产品详尽的介绍了大半天时,顾客却转身并没有要买的意思,你该怎么做?
若确认客户无意购买,应感谢其光临。
1)不要纠缠客户。
2)保持积极态度,感谢惠顾。
3)欢迎客户再次光顾。
4、当顾客向你询问了多款产品,却仍然犹豫不决,没有购买意向时,你该怎么做?
5、问候顾客的最佳时机?
答:顾客刚步入店内两步时,顾客与导购员的视线相遇时,顾客从导购员身边走过时,准备向顾客介绍货品时。
6、怎样问候顾客?问候顾客时应该注意/避免什么?
答:主动相迎,1、口头语言 语调亲切,用词得当“你好,欢迎光临葡萄邂逅 早上好/下午好/中午好/ 晚上好 欢迎光临葡萄邂逅 “避免重复的问候语,语速适中,声音洪亮清晰
2、形体语言 面带自然亲切的笑容,姿势的当,目光注视。应避免:1不主动打招呼,等待
顾客发问,2态度冷淡表现的对顾客漠不关心,3顾客进店后,店员表现出诧异的表情,4亲此疏彼,对“有可能”完成交易的顾客热情问候,对其他人比较冷淡。5精力分散,问好的同时注意力却不在顾客身上6距离不当,过于接近或过远的问候道都应该避免
7、适时介绍货品的最佳时机?
答:当顾客长时间注视某一货品时,当顾客触摸某件货品时(稍作等待后)
当顾客表现出寻找某货品的状态时,当顾客停下脚步驻足观看时,当顾客与同伴评价议论某货品时,当顾客抬起头时
8、适时介绍货品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留意顾客及同伴的反映,投其所好的像顾客推荐劝说,鼓励顾客发表自己的意见,避免多人,多次介绍(2人以上),使用陈述性语言,实事求是。结合顾客特点给予个别关注。
9、面对顾客异议的处理技巧?
答:学会认同顾客所提出的意见,永不争辩,听清楚对方的不同意见,设法以反问让对方自己或他的同伴回答异议
10、当遇到你也不清楚的顾客疑问,你如何应对?
答:1. 如何避免
掌握足够的信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随时不断地更新知识,扩展视野。
2. 如何处理
1.首先向顾客表示歉意。
2.坦率地告诉顾客你不清楚,同时也表示你会负责帮助顾客找到答案。
3.然后想方设法取得正确信息并及时告诉顾客。
举例:抱歉,您刚才提的问题我不是很清楚,我可以给您留下我们热线咨询电话XXXXXX,我们的顾问会帮您解决。
11、你认为作为好的导购应该具备那些必须素质?
12、推销的要诀?
答:客观的了解顾客需要,强调物有所值,争取顾客的接纳,表现兴趣及热诚,提供多个选择
13、推销的避讳?
答:自作主张/主管判断,无目的的介绍,“硬推销“,夸张,资料虚假,不在乎,不择手段
14、如何了解顾客需求?
答:观察,询问,聆听,思考,核查,响应
15:为什么要先了解顾客需求?
答:
1、避免被动销售情况的出现
被动销售将给您的销售过程带来一系列的危害:不容易取得用户的信任,错过销售的时机,无法体现顾问式服务;同时,销售人员可以借此了解客户需求是否明确,而向有明确需求的顾客和没有明确需求的顾客介绍、销售产品的时候是会有所区别的。
2、不同客户对需求的偏好程度有所不同,必须了解每一位顾客更偏好哪些方面,对症下药,才能打动顾客。
3、使客户对销售人员产生信任,从而愿意听从销售人员的建议。
4、为介绍产品奠定基础,相对减少反对意见。
5、实现真正的顾问式销售,体现专卖店专业亲和的特色。
16:介绍产品及相关信息的意义?
答: 1. 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和知识是成功销售的基础。知识渊博的销售人员可以迅速赢得客户的信任,使销售的难度大大降低;
2. 销售人员只有具备充足的相关信息才可满足客户的需求,真正做到“顾问式服务”;
3. 销售人员应该有意识地介绍专卖店的优势,增加销售机会。
17、如何建议购买?
答:
1、先核查客户还有无其他要求。
2、主动介绍有关的优惠或促销政策。
3、当感到客户基本满意时,应积极主动地建议购买。用二选一法建议购买,一定要注意,选择是要让顾客选择购买那种产品,而不是选择买还是不买,所以不能问“您要一瓶红酒吗吗?”,而是应该问“您想要干红呢还是甜一点的呢?”
在顾客已经表现出了明确的购买意愿的的时候也可以采取直接询问的方式,如“现在给您开票行吗?”。
如果是在促销期,对于一些还有些犹豫的顾客,也可以采取
促销期的优惠打动用户,如“您现在购买还可以享受„„„„的优惠”或者“到下周促销期就结束了,如果本周不买,下周买就享受不到优惠了,现在买更实惠一些”。
18:当顾客提出一些我们不能满足的需要时,该如何与顾客沟通?
19:你认为如何完善的感谢顾客惠顾,留住潜在客户信息? 20:当顾客说:“你这款酒怎么这么贵,我之前关注过,网上只卖XXXX元。”时,你如何应对?
2.物业管理50问 篇二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答: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 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2004年, 中央财政安排7000万元农机具购置补贴, 到2009年购置补贴已经达到130亿元。
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 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 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 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据统计, 2008年, 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 死亡2732人, 受伤8296人。造成我国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
一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 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 维修市场不规范, 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 安全隐患严重。
二是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 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率偏低, 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无证驾驶、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因此, 有必要制定该条例。
问:刚才您提到目前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这方面, 条例是如何加强规范的?
答: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 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 方可出厂。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是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 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 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有缺陷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该项义务的,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 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四是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 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 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 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并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维修农业机械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不得拼装或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不得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等。
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大型农业机械, 易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条例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 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管, 是减少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 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二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实行操作证件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并对证件的有效期作出了规定。
三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进行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问: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 您能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吗?
答:为了规范、方便、快速地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 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勘验、检查,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二是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和帮助。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 可以请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强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问:农业机械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 条例除了规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操作人员的行为外, 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使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中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并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 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 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是规范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当事人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 可以向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地方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是建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业等部门规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条件, 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四是规范收费制度。为防止乱收费, 条例明确规定,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 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009年9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
延伸阅读:
我国建立农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国务院9月24日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 条例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 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 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3.案件防控知识50问 篇三
1.银监会案件防控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银行从业人员实施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银行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2.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实现“三个目标”,指的是什么?
答:“三个坚持”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三个目标”就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继续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继续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3.案件专项治理中须排查的“九种人”指的是什么?
答:
(一)有“黄赌毒”行为的;
(二)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
(三)大额资金买彩票或炒股的;
(四)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在行社有贷款的(正常消费贷款除外);
(五)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常旷工的;
(六)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
(七)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
(八)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
(九)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4.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提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建设要重点推动“十个配套与联动”,这“十个配套与联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一)完善票据业务制度,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保证金他行托管制度的配套与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加强证章管理,实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证章统一管理的配套与联动。
(三)实行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五)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六)实行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贷款“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九)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5.案件防控五项机制有哪些?
答:五项机制包括:制度流程体系和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
6.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做到“四个不准”指的是什么?
答:四个不准即发案必报不准隐实情,有责必惩不准留死角,按律问责不准留空间,依法治理不准讲人情。7.违规违纪人员“五重五轻”处理原则指的是什么?
答:凡本人能够主动交待或反映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凡被检查出的,从重处理。
凡能够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和暴露问题的,可从轻处理;凡瞒案不报、压案迟报、继续作案的,从重处理。
凡涉案人员主动举报案件线索的,可从轻处理;凡知情不报,甚至伙同作案的,从重处理。
凡自爆历史陈案的,可从轻处理;凡新发生的案件,从重处理。
凡认真查处的,能够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从轻处理;凡查处不力,扩大经济损失的,从重处理。8.案件查处中必须坚持的“三个必须”是指什么?
答:“三个必须”即不管涉及到哪一级,案件都必须查清;不管涉案人员是谁,犯错都必须处理;只要违规,不管是否发案都必须追究。
9.“一案四问责”指的是什么?
答:即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督察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
10.银监会案件问责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罚,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对已经尽职、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领导责任。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
11.案件专项治理中的“四项制度”和“5个W”指的是什么?
答:“四项制度”即岗位轮换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
“5个W”指“Where”高发部位在哪里;“Who”谁在主谋作案;“Way”作案手段和教训;“What”应针对性的整改什么;“When”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12.案件防控的“五条防线”指的是什么?
答:
(一)在明确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自我约束防线;
(二)按照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监督防线;
(三)健全风险、合规、稽核部门,全面推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防线;
(四)强化业务管理部门的辅导、检查职责,建立业务条线监督防线;
(五)进一步提升管理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持,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的IT系统技术防线。
1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称案件是什么?(新办法规定的是三类案件)
答:主要包括: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14.银监会要求把案件治理的重点放在强化内部控制上,重点抓好内部控制的“六个环节”,这“六个环节”具体指什么?
答:六个重要环节包括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
15.银监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整改要做到“六挂钩”,“六挂钩”具体指什么?
答:银监会提出来,强化案件整改工作要落实“六挂钩”原则,即实行将案件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挂钩;将案件与行政处罚和纪律处理挂钩;将案件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挂钩;将案件与经营效益挂钩;将案件与银行业评级挂钩;将案件与高管人员动态监管挂钩。
16.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4+1”工作要求指什么?
答:“4”是指: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事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和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电子银行和IT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17.防范操作风险“十项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二)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三)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八)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18.什么是银监会所称的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
答: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中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防范提出十三条要求,包括: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19.《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建立举报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20.银监会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指的是什么?
答: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2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目的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责任追究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的案件,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22.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
(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七)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待发现的案件。
(八)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
23.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答: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案件责任的认定、处分级次的确定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人事调整)工作。监管机构应根据确认的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予以监督。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在追究责任时予以区别对待。一是对确认符合《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二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四款的,可不再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重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三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五款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四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六款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五是对确认符合《通知》中第二条第七款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可不再追究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审核工作中,应依据事实,细分案件责任,对前款所列以外的有关人员责任及其他确有责任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不得一概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属于《通知》中第三条第六款所列的案件,在对有关人员做出不再追究责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决定前,应向属地监管机构征求意见。监管机构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议。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理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对账中暴露的案件、因工作人员突然失踪或非正常死亡而排查发现的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涉嫌参与的案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或监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等,仍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并上追两级责任。
(六)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侵害案件(定义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处理。
24.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如何确认?
答:
(一)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对该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提出意见。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确认。
(二)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向上级机构报告和按照报告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案件时,认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应同时提出“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报告应详细叙述自查发现案件的背景和过程,并提出本机构的意见,经本机构领导层集体研究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第一次报告案件时,未提出该案件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而是在案件查处的后续报告中提出的,应在“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中着重说明延后提出的原因。
(四)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发案机构随案件报告报来的“本案系自查发现案件的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应责成有关部门实地审核,并得出相应结论。对审查(审核)确系自查发现案件的,由审查(审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报告。
(五)负责监管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意见无异议的,应予肯定回复;有疑问的,应要求补充说明;认为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的,应说明否定理由予以退回。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应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延后回复,但延后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监管机构在核查工作中,对百万元以上案件、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年之内第二次及以上发生的案件、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相当级别)一年之内有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发生的同质同类案件、延后提出自查发现的案件以及有疑问的案件,应重点核查,并应视情况实地核查。由银监分局核查的,应向银监局报备;由中小银行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机构核查的,应知会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监管机构。
(七)银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报告大案要案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如果认为该案是自查发现的案件,应附报有关材料。
25.什么是“双线问责”?
答:指追究案发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岗位制约人、稽核检查责任人的责任。26.哪些机构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27.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2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权重?
答: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各项评估内容所占权重分别为:案防工作组织13%,制度及质量控制15%,案防工作执行45%,监督与检查14%,考核与问责13%。29.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监管评价等级分为哪些?
答:监管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为“绿牌”,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黄牌”,综合评分70分以下为“红牌”。
30.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包括哪些?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1.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几个小时内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答:24小时
32.案件审结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部门报送四个材料包括哪些?
答:(1)案件审结报告;(2)整改方案;(3)责任人追究意见;(4)案例材料。
33.银行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银行也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4.对金融机构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如何
处
理
?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5.对金融机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对金融机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罚款。
37.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扎实深入地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好“五抓”、“五结合”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五抓”就是:一抓分类整治;二抓高发部位;三抓跟踪整改;四抓内部控制;五抓案件问责。
“五结合”就是:
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二、案件查纠与防范相结合;
三、制度完善与制度执行相结合;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五、内部控制与文化建设相结合。38.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是:深入地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坚持“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不变,即以“治本”为主,通过强化支付建设和提制度执行力,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容严密的案件查防体系。
39.银监会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管理工作会议提出防范三险内容是什么?
答:合作金融机构突出防范三险就是要强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风险的防范,目前,信用风险仍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最大风险,操作风险也十分突出,市场风险仍在不断凸显。40.私设“小金库是什么”?
答:凡采用侵占、截留国家和党委的收入,或虚列成本等手段,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支,私自存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41.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表现形式;
(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续费、协储费、介绍费等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
(三)违反逾期贷款加罚息规定;
(四)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42.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是什么?
答:
(一)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
(二)挪用资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3.案件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答:案件确认的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44.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哪些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必须进行密切监控? 答: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关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门对账的账户。4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臵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件处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臵。4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 答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47.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那些风险事件必须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 答:主要有:
1、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2、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
3、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
4、媒体披露或社会某一范围传播的案件线索;
5、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6、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
7、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48.银监会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的要求是什么?
答:
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
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监督制约;
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49.银监会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内审方面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
一、内审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级重心由发现、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向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提升内控水平转移;
二、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营业机构每年的风险评估;
三、确保机构的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状况符合案件风险的监管要求;
四、将案件风险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风险融入信贷审计业务、会计审计业务、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审计、出纳业务审计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活动中;
五、对发现的风险或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
50.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时,不得存在哪些行为;银监会明令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方面不得采取哪些手段套取银行信用?
答:不得存在行为:
1、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
2、受理个人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上银行时,不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
不得采取的手段有
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
2、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
4.名企面试题常见50问 篇四
你與同仁之間相處發生問題時,你會怎麼做?
可否描述一下你自己的個性?急驚風或慢郎中?大而化之或慢工出細活?
你的工作內容中包括編列預算、審核費用,以及監督部門支出的流向等方面嗎?可不可以談談你在這方面的經驗。
如果我們的競爭對手也有意錄用你,你的態度如何?
你對於與女性主管共事的看法如何?
你為什麼會考慮接受一份各方面條件都低於目前的工作?
你會考慮接受低於目前的待遇嗎?
你可以接受職務外調的安排嗎?
如果客戶在銀行的櫃檯處大聲抱怨,你如何處理?
如果你接到一通客戶的抱怨電話,你確知無法立即解決他的問題時,你會如何處理?
你有繼續進修的計劃嗎?通常下班後的時間,你都做些什麼?
如果你進入本公司,對於這項職務以及這個部門,你打算做什麼樣的改變?
你在ABC公司時,曾經有機會在制度或組織層面進行調整改變嗎?
你覺得什麼樣的人最難相處?
請敘述你一天的工作情形。
你在學校時曾參與哪些課外活動?
求學時,曾經利用課餘打工嗎?
你在學校時,曾擔任系上或社團幹部嗎?是負責什麼樣的職務?
我注意到你曾擔任校園刊物的編輯,你的主要工作為何?
5.输血应知应会50问 篇五
临床输血应知应会50问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组织管理体系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2、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由哪些部门组成?
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4、血站的血液都是100%安全的吗?
答:血站所供血液或成分尽管已按国家规定作过各项病原体、血清学检测和核酸检测,但由于献血者处于“窗口期”,或者献血者为低水平的肝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抗体效价低于可检测阈值时,仍有可能出现输血后肝炎或艾滋病。
5、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㈠血站的名称;
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㈢血液品种;
㈣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㈤有效期及时间;
㈥储存条件。
6、悬浮红细胞应如何贮存?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悬浮红细胞应贮存在4±2℃的血库专用冰箱中,CPDA保存液可贮存35天。
7、血小板应如何贮存?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血小板应贮存在 22±2℃(轻振荡)的专用保存箱中,机器单采血小板专用袋
制备可保存5天。
8、洗涤红细胞应如何贮存?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洗涤红细胞应保存在4±2℃的血库专用冰箱中,24小时内输注完毕。
9、普通冰冻血浆(FP)应如何贮存?其有效期是多长?
答:普通冰冻血浆(FP)应保存在-20℃以下的冰柜中,可保存4年。
10、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11、输血治疗前如何对患者进行知情告知?
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同时应当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积极动员互助献血,符合条件的积极动员进行自身输血。
12、临床医师如何进行输血前评估?
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13、择期手术或常规输血应如何备血?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择期手术或常规输血时,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和受血者血样至少于预定输血日期前一天送输血科(血库)备血,交接双方核对后签名。
《临床输血申请单》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时,输血科(血库)人员有权拒收,并通知主管医师。
14、临床输血申请单的审核要求是什么?
答:三级甲等医院全血、成分血申请单审核合格率为100%,其他医院全血、成分血申请单审核合格率为≥80%。
15、稀有血型患者申请输血的原则是什么?
答:稀有血型,主要指RhD(-)血型,也包括红细胞抗体筛检阳性血型。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原则上,稀有血型患者备血应提前3天申请。
16、对于新生儿溶血病换血疗法的一般申请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一条规定: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治疗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17、如果没有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就不能进行输血治疗吗?
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18、医疗机构开展输血培训的组织是哪个部门?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七条规定: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对临床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育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未经临床输血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工作。
19、哪些人员必须经过医院输血培训?
答:输血科人员、医师、护理人员、新入院医护人员和其他从事输血相关辅助工作的专门人员。医学生、进修人员入院教育培训必须包括临床输血知识,在带教教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20、山东省对医师输血权限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九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执业医师,须经医院组织的输血培训合格后,由医院医务处(科)授权方可开展临床输血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1、哪些血液成分在输注前必须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答: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输注血浆应ABO血型同型或相容输注。
22、输血科在接到输血申请和血样后到交叉配血前要做哪些工作?
答: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项目、受血者和献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2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的保存要求?
答:《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条规定: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24、输血记录应该记录哪些内容?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输血当天相关病程记录内容应完整详细,至少包括输血原因、输注种类、血型和数量,输注过程观察情况,有无输血(不良)反应以及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等。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上应注明输血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有两位输注核对者的签名。
25、输血前应做哪些检查项目?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输血前检查包括:
㈠输血相容性检测:ABO血型鉴定、RhD血型鉴定、不规则抗体筛查(抗体筛选)和交叉配血试验。
㈡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毒抗体等)。
26、每次输血都要进行输血前检查吗?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首次输血患者必须进行输血前检查,间隔三个月输血应重新进行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毒抗体等)。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每次输血前都应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抗体筛选)。
27、麻醉医师在保证输血安全中的职责和权力是什么?
答:第十五条 建立输血科和麻醉科等临床用血科室的有效沟通,严格掌握术中输血适应证,合理、安全输血。麻醉医师在术前访视患者时,应认真核查《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前检查等备血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提请患者主管医师及时备血。
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应认真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对术前备血进行核查,对输血患者的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28、每次输血都要采集受血者标本吗?
答:《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受血者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29、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为什么不能使用同一个血液标本?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输血患者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不得同时使用一个血液标本。应先进行血型鉴定,需要输血时再另外采集血样。紧急输血患者采集血样时医护人员要两人核对相关信息,并在病程记录上双签名。
30、如何采集输血前受血者的血液标本?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应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科别(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核对无误后方可采集血样。采集血样时禁止直接从输
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
同时,要防止血样的稀释和溶血,已用肝素治疗应注明,并在药物输注前采集血样。
31、采集标本后应如何送检?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血样采集后,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临床输血申请单至少在输血前一天(紧急输血除外)送交输血科(血库),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双签名。
32、取血和发血的双方核对的内容是什么?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同时核查取血单、交叉配血报告单上的患者信息和血袋上的血液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或门诊号、科别(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供血者血袋编码、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和内容物等,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名发出。严禁不合格的血液出库。
33、不合格血液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不合格血液的判断标准: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血袋有破损、漏血;血液中有凝块;血浆呈重度乳糜状或暗灰色;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红细胞层呈紫红色;血液过期或采血袋超过有效期以及血液内容物与标签标识不一致等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34、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还需要保存吗?
答: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35、临床取回的血液的保存要求?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血液制剂放在室温下不得超过30分钟,取回的血液应按照相关要求尽快输用。临床用血科室不得自行贮血,暂时不输注的血液应保存于输血科(血库)输血专用冰箱中,直至输血前取走。
36、输血前应该核对什么内容?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条规定: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质量是否异常,执行双人双核对、双签名制度。
37、输血时还需要再核对吗?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急诊号、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相符,并再次核对血液后进行输注。
38、输血器的使用要求是什么?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输血器必须具备
过滤功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证”齐全,至少每12小时更换一次。
39、输血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输血前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确认静脉通路通畅。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患者无输血(不良)反应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输血中途拔掉输血器,以免造成血液人为污染。40、如何掌握输血速度?
答:⑴一般情况下输血速度为5~10ml/min;
⑵急性大量失血需快速输血时,输血速度可达50~100ml/min; ⑶年老体弱、婴幼儿及有肺功能障碍者,输血速度宜慢,1~2ml/min; ⑷输血要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输血开始前15分钟要慢(2ml/min)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若无不良反应,再根据需要调整速度;
⑸不论是什么情况,一袋血须在4小时之内输完,如室温高,可适当加快滴速,防止时间过长,血液发生变质,特别是长菌危险。
41、血液内为何不可以加入药物? 答:⑴增加污染机会。
⑵有的药物含有钙离子,使血液凝固。⑶有的药物性能不稳定,在血液中很快分解。⑷有的高渗或低渗药物,会造成红细胞的破坏。
42、输血过程中如何进行监测?
答: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患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重点监测以下几个阶段:开始输血前;开始输血后15分钟以内;输血过程中至少每小时一次;输血结束后4小时。
43、输血后的废血袋如何处理?
答:《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44、出现输血反应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⑴出现输血反应,临床医护人员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⑵得到报告后,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应立即与值班医师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45、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时应如何处理?
答:《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⑴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⑵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输血前后ABO血型、Rh(D)血型,输血前后的血样分别做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⑶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受血者血液和血袋中血液同时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46、发生输血反应后的各方职责是什么?
答:输血(不良)反应发生后,临床医师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相关项目,并及时送输血科(血库)查找原因。输血科(血库)需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相关项目,并向临床反馈意见。对怀疑输入了可能有传染性疾病血液的患者应有随访,并记录,具体由主管职能部门监管。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输血科(血库)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封存的血液由医疗机构保管。
47、成分输血的定义是什么?
答:血液由不同血细胞和血浆组成。将献血者血液的不同成分应用科学方法分开,依据患者病情的实际需要,分别输注有关血液成分,称为成分输血。
48、手术病人红细胞制剂输注指征是什么?
答:⑴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注红细胞制剂;
⑵血红蛋白<70g/L,应予以输注红细胞制剂;
⑶血红蛋白70-100g/L,应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输注红细胞制剂。
49、非手术病人红细胞制剂输注指征是什么?
答:⑴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注红细胞制剂;
⑵血红蛋白<60g/L,应予以输注红细胞制剂;
⑶血红蛋白60-100g/L,应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输注红细胞制剂。50、液。
6.物业管理50问 篇六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目前, 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 流入旧货市场, 销售给低端消费者。二是通过捐赠等方式, 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特定地域、群体转移。三是拆解、处理, 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个流向中, 即由于一些地方存在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 它们为追求短期效益, 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 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 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 危害了人类健康。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但仍存在着应对措施不力的问题, 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 以利于可持续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 如铜、铝、铁及各种稀贵金属、玻璃和塑料等, 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 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发展循环经济, 创建节约型社会, 保障人体健康。
问: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规范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首批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品种, 将在条例的实施准备期内报国务院批准。今后可以视实际需要, 通过增补或调整《目录》, 逐步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 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 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 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 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 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问:为什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 涉及到千家万户, 目前已经自发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回收渠道, 包括销售 (以旧换新) 、维修、搬家公司、城市垃圾回收系统等多条渠道。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对废旧物资回收予以引导和规范。条例维持了现行多渠道回收的体系。
不规范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动, 是造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主要原因, 应当予以规范。条例设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 规定由取得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最终处置, 即集中处理制度。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体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活动, 予以取缔或者在短期内转化为完全符合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有一定困难, 需要有一个从分散拆解处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业化集中处理的过程, 条例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
问:什么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 为什么要规定这项制度?
答:条例规定,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制度, 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立足我国国情, 并借鉴国外“生产者责任制”的做法而提出的。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二是为推动生产者承担一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 支持处理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 需要国家出台一定的激励措施。三是从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看, 生产者也是通过缴纳回收处理费用, 由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回收处理。
问: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是“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的责任。从国外经验看, 生产者尽量做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 是解决电子污染的根本途径。条例规定, 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 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 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的责任。条例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 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企业的责任。一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二是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三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四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问:条例为什么于2 0 1 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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