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2024-08-26

标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共8篇)

1.标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

发包人: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为上缴利润递增包干。

二、承包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上缴利润数额

1.乙方以_________元为上缴利润包干基数,自_________年起,按平均每年递增_________%的比例上缴利润,即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

2.上缴利润后剩余部分,全部留给乙方,由乙方首先归还国家贷款,然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为:

┌──┬────────┬───────┬───────┬────┐

││ 生产发展基金│ 奖励基金│福利基金│ 备注 │

├──┼────────┼───────┼───────┼────┤

│ 年 │││││

├──┼────────┼───────┼───────┼────┤

│ 年 │││││

├──┼────────┼───────┼───────┼────┤

│ 年 │││││

└──┴────────┴───────┴───────┴────┘

3.乙方完不成上缴利润时,其差额由乙方用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

四、承包期间,乙方保证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_________。

五、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乙方保证_________年达到_________企业标准,_________年达到_________企业标准。

2.承包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

3.新产品开发数分别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_________年_________个,_________年_________个;主要项目是_________;新产品产值率为: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4.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共_________元,新增总产值_________元,利润_________元。

5.承包期间产品质量达到_________级标准,新创_________。

六、承包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_________。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尊重乙方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并帮助乙方解决下述问题:_________。

七、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企业经营者_________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无理干扰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从上缴利润中扣除赔偿金额。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

2.甲方不按合同第_________条规定为乙方解决_________问题时,按_________的_________%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上交利润中扣除。

3.乙方未按合同完成上缴利润总额或上缴利润额,按下述办法交付违约金_________。

4.乙方未实现第_________条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按下述办法交纳违约金;未实现企业升级时,_________;新增固定资产达不到规定数额时,_________;技术改造任务未完成时_________;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时_________。

5.乙方承包期间,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害的,按下述办法支付赔偿金:_________。

九、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乙方完不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处罚:_________。

乙方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_________。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_________。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交_________法院审判。

十二、本合同自_________时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2.标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篇二

一、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二、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三、应当合理利用草原, 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应当采取措施, 保持草畜平衡。 (第三十三条)

四、应当实行划区轮牧, 合理配置畜群, 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四条)

五、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 调剂、储备饲草饲料, 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 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第三十五条)

六、禁止开垦草原。 (第四十六条)

七、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 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第五十一条)

3.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探析 篇三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将公司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承包方,同时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风险也转移给承包方,以换取承包方交付的稳定承包金的合同。在1993年制定了《公司法》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被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然而民营公司的承包经营在近年来,呈现了遍地开花的局势,这就引起了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相关问题的探讨。

笔者在阅读了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到的45篇研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论文的基础上,发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之争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笔者利用北大法法意网的裁判文书库进行了梳理。笔者检索到的公司整体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有55份。通过对这些判决书的阅读,笔者发现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存在以下现象:①实务中股份公司的承包经营是及其稀少甚至没有,主要还是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②在55份判决书中,没有一份判决书否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有些是没有涉及效力认定问题,直接处理争议问题,也就等同于默认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大部分尽管涉及到效力认定问题,但也只是草草一句“该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分析学术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研究和实务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处理可以看出:①理论界过于注重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忽视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公司承包经营实例,忽视了联系实际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具体问题的研究。②实务界尽管基本上确认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但缺乏说理,对理论界的研究缺乏回应,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基于以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承包经营问题上的研究和处理的总结和评析,笔者对该问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经营问题,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点讨论。

关于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三种意见:有效说认为,公司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保护。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意对此改变;无效说认为,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公司承包会破坏公司的分权治理结构,对承包费的约定也会破坏公司法确立的利润分配规则;折中说认为应当区分公司形式给予不同对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放松管制。

由理论界的争论看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上强行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分野的问题。但目前大部分人只是从公司法的发展理念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观念去分析,从具体规范的解释和实证上的考究方面去研究的人极少。因此笔者希望从这两个方面去探讨这个问题。只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笔者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的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既属合同,判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自然是《合同法》和《公司法》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数种情形,理论界争论的关键在于(五)项,即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就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两个问题需要作出判断:一是《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二是若认为其为强制性规范,此两类规范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38条、47条、50条、5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这四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文义解释上讲,该些条款没有“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词汇,也不好直接认定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该种解释方法无法判定其性质。从体系解释上看,《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8条和第47条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体系解释可知,对于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能够变更《公司法》的规定范围,而对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补充未规定的职权,不能变更已作出的规定。再者,从整部《公司法》来看,对于公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替代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公司法》都作了“例外除外”的说明,而在这几个条款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无其他选择。由此可知,立法的意图是要求公司建立该四个条款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无疑。因此这种结构性规范应当是强制性规范。

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7年5月30日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两个规范作了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我们以该观点来看公司法结构性规范的性质。首先,《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其结构性规范的合同条款无效;其次,有限公司利益相關者仅限于股东、管理人员、承包人、债权人等范围,而且作为有限公司来讲,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是比较小的,即使承包合同对结构性规范进行了变更也基本不会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据此,有限公司的结构性规范也仅仅是管理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即使违反了《公司法》的结构性规范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分配性规则,2005年《公司法》已经将其设置为任意性规范了,因此承包费条款也并不会违反《公司法》的哪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实证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如果一概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否定其效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笔者阅读的公司承包的65份判决来看,都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經营合同的效力。在绍兴市中院审理的A置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书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可作了如下解释:“三家股东以承包协议的方式发包合营公司并无不当。在承包协议中各方约定,杭州C公司有权决定合营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命。(下转第196页)

(上接第193页)该约定系各股东对合营公司治理方式的自主选择。该种情形虽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之常态,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诉人承包经营合营公司时,对合营公司预期可得之利润应有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由其实际经营合营公司、由被上诉人以承包款形式收取固定红利的约定,权利义务均衡。”其他判决书尽管缺乏说理,但相信也应当是与绍兴中院持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从而认可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三、公司制度架构层面的分析

对于具体的承包合同来讲,承包人所获得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因此笼统的讲承包会突破公司法规范是不正确的。再者,承包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会议制度、解散清算制度的“破产”。这些规则还是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的。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所获取的主要是有关经营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通常也仅仅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作出暂时的部分限制,这些限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也仅仅是公司制度的一小部分改变,并不会威胁到整个公司制度架构。而且股东和监事会对承包人仍会依据公司法对承包人享有监督权和诉权,权力制衡体系仍旧存在。

综合以上观点,无论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实证考究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都不应轻易否定。再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某条款确实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3月第22卷第2期。

[2]张如海:《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与法之规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12期。

[3]李志强,马宁:《公司承包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11年11期。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4.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合同 篇四

发包方: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

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三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篇五

1.本合同范本仅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承包经营时参考;

2.企业发包时,中外合资、合作者或外方独资者应已按照合资、合作、独资合同的规定如数如期出资并经过验资;

3.发包方应是合资企业,而不应是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中的股东一方,但承包方可以是股东的任何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4.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5.风险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在承包企业中的出资作抵押,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6.承包合同应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订立,并应符合原合资、合作、独资合同的宗旨和原则,不得修改其中与承包经营有关的条款。

7.合营企业在承包期间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___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经营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日止,共__年。

三.承包形式:税后承包金递增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数额:承包方按__递增___% 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时间按___计算,即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五.承包经营风险担保方式: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承包者须于每年的__月__日前向承包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数额为人民币___元。风险保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承包企业可以单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企业留利部分

项 目

生产发展基金%

福利基金%

奖励基金%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通过清产核资,发包时,承包企业的总资产为___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为___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___元人民币;

2.承包期间固定资产应增值总额为___万元,其中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

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

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

3.企业资产的维护_______________;

设备完好率达到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

4.闲置资产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

5.新产品开发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_______。

6.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技术投资总额___元;

___年为___;___年为___元;

___年为___元;___年为___;___年为___。

八.承包经营前企业的亏损和/ 或债务的处理:_______。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不得干预承包者对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2.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开业、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2.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应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对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抵押、出租、赠送等;

5.承包经营期间,若以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应每__月(季)的__日前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

务报表;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债务的安全线为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间对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____________。

十二.承包期间企业的劳动管理:_______________。

十三.承包期间工资、福利管理:_______________。

十四.承包期间企业的保险办理:_______________。

十五.承包经营期间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承担责任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六.承包经营期内中止或承包期满时:

1.承包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清产核资的原则:__________________;

3.计价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长承包期限;

2.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造成承包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经______的,发包方仍不改正的,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_____时间内不能上交承包金的___ %,发包方有权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

函提取风险保证金。

4.连续___年(月)未按合同规定上缴承包金的,或承包者严重违反合同或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的,发包方除有权收缴承包方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外,还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须经承包企业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对本合同的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同样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起三十日内,应由_________________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承包经营期限计算始于登记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登记机关的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送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协商不成,应提请仲裁裁决。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__份。副本一式_份,分送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_____签订。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6.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范本2022 篇六

承包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自愿承包经甲方位于 旁边的“x商贸有限公司——x服饰用品店”中的鞋区。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承包x

服饰用品店鞋区,在承包经营期间,由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乙方负责鞋区各类品牌鞋产品的进货、铺货,负责该鞋区的经营和管理,负责按期向甲方缴纳该鞋区的保底收益——鞋区经营权租赁费(详见第四条)。

第四条 乙方每个月28日盘存后向甲方提供当月利润报表、工资报表、库存报表供甲方审核,甲乙双方于次月5号核对账目, 号结账打款,除乙方每季度按时支付经营场地租金 ( 整)甲方外,双方约定鞋区的经营在扣除相关经营成本之后,其盈余部分双方各按按 %平均分配,这部分的收入,作为甲方提供鞋区给乙方承包经营的管理费收入。

第六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必须对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购货款支付、员工工资支付和鞋类品牌的合法性等负全责,其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对甲方经营有影响(包括商业信誉等)时,甲方可终止合作,提前收回鞋区的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出现下列事项,承包经营终止,甲方可依约收回鞋区承包权:

(一)承包经营期满;

(二)双方协商同意;

(三)乙方因产品质量和品牌问题,被工商、质监等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时;

(四)未按时和足额缴纳第四条中约定的经营场地租金和按约定分配盈余时;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份,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7.标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篇七

关键词: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与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4—0109—02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然而,《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那么,与登记设立相比,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究竟具有何种影响,实有研究之必要。

一、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

1.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内部流转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是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乡土社会里,基于“熟人社会”的语境,交易双方对于每块土地四至的状况都了然于胸,加之乡土社会特有的居住方式决定了内部信息的高度流通性和共享性[1],乡土社会成员对于彼此承包地的权属状况也都知根知底。即使有少数常年举家外出的务工人员对其不甚了解,也能很轻易地通过原本建立的人情网络了解到意欲交易的家庭承包地的权属状况,其搜集信息成本极低。故而采取合同生效设立模式,其交易双方不仅无需承担信息公布成本,而且搜寻成本极低[2]。可见,当发生承包地”内部流转”时,基于“熟人社会”适用语境,合同生效设立的交易成本较低。根据法律经济学原理,农业生产技术既定的条件,可以假定农业生产产出一定,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增加合作剩余,而合作剩余的增加可以使当事人具有了更多的讨价还价的空间,从而加大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外部流转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是指出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潜在的受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人,自然也就不具备乡土社会内部成员所具备的“地方性知识”。因此,与潜在的出让方相比,潜在的受让方在交易标的物的权属状况的了解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采取合同生效设立制度,潜在的受让方又缺乏通过查阅登记薄了解标的物权属状况的渠道。为了确保流转安全,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测的损害,潜在的受让人只能亲自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标的物权属状况。如此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由此可见,与登记设立制度相比,合同生效设立制度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成本增加。根据法律经济学原理,交易成本的增加,致使合作剩余减少,也就使得当事人之间讨价还价的空间减少,从而降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功的概率。由此可见,合同生效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部流转具有阻碍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是两方面,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具有促进作用,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只不过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的比例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比例较低。如前所述,根据江苏省的实地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流转高达81.94%,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只有18.06%。举重以明轻。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比例尚且如此之低。那么,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比例可想而知。何况,根据我们十省的深度访谈得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中,为数不少的受让人也是通过乡土社会内部的“关系人”的“穿针引线”而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内部“关系人”的“地方性知识”了解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不必自己调查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而致使交易成本的增加。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合同生效设立制度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负面影响。权衡利弊得失可知,就总体而言,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促进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促进作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比例呈负相关性,即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比例的逐渐提高,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促进作用会逐渐较小。甚至,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达到一定高的比例时,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不但不会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反而会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与互动

1.现行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及《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关于此种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律条文并无现成答案,学者之间也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物权法》第129条规定,互换、转让的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故《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所规定的登记应定性为民事物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应解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3]。另有学者认为,此种登记应定性为行政登记,而非民事物权登记。其主要理由为:其一,此种登记应为政府的单方义务,并不以承包方申请为前提条件。而民事物权登记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条件的,若当事人不予申请,政府并无登记之义务。其二,此种登记主要是政府为了掌握我国农用土地的地域分布和利用状况而进行的一项土地行政管理工作,故具有行政管理目的。而民事物权登记主要是起到公示物权的权属状况、促进交易的作用,故具有民事目的[4]。

可以说,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也比较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本来面目。除了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所提出的几点理由外,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认定为民事登记的另一个理由为:如果将《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认定为民事登记制度并解释为设立的对抗要件,那么,将无法理解和定位《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因此,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定性为行政登记,而非民事物权登记。

2.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定性为行政登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具有民事功能。如同民事性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具有行政方面的功能一样[3],行政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也具有民事方面的功能。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在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同时,也附带具有了证明承包方享有用益物权的民事功能[4]。对此,笔者深表赞同。因此,就民事功能层面而言,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权功能,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权功能,两者相辅相成。

3.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现行登记制度之间的互动。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难以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农地承包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生效设立制度本身具有天然的不足,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中,具有公示功能不足之缺陷。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民事证权功能,但对于其是否一定具有民事方面的公信力,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弥补合同生效设立制度这一缺陷,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行政功能的同时,可以对其作如下适当的民法改造:(1)赋予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以登记推定力;(2)赋予善意取得人享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权利。如此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就具有了更强的公示力,能更好地发挥其证明功能,弥补合同生效设立制度公示功能不足的缺陷,实现合同生效设立制度与登记制度之间的互动,从而更好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流转的顺利进行。另外,我们在十省的实地调研中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部流转多为规模流转。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受让方一般不愿与承包户进行“一对一”的直接谈判,大多通过乡村基层政权的中介作用与农户进行谈判,甚至还存在不少由乡村基层政权“越俎代庖”与受让方谈判的情况,这也为受让方利用基层干部的“地方性知识”及查阅登记薄了解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发挥其公信力具有了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10.

[2]郭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模式的立法选择——以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交叉为视角[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3]申卫星.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3).

8.标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篇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方案三: 适用于合资举办工程承包和咨询服务等公司)目录序言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第二章 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第三章 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第四章 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第五章 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第六章 合营各方责任第七章 董事会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十章 劳动管理第十一章 技术和服务的提供第十二章 纳税第十三章 保险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九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序言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1·1 合营各方为: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1·2 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1·3 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第二章 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2·1 营业范围:合营公司将承担下列各类项目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服务: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项目的附属项目等.2·2 服务内容: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下列各类服务:2·2·1工矿企业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发展规划设计.2·2·2初步可行性分析2·2·3可行性研究2·2·4项目评价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2·8技术转让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服务项目(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2·3 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服务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计划,寻求承担中国国内或国外项目.第三章 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3·1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3·2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元.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其他元.共元.3·3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3·4·1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4·2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4·1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4·2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第五章 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5·1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5·2 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5·3 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计划.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义务6·1 甲方责任: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应分摊的资本.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项目.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 乙方责任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6·3 免责范围: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第七章 董事会7·1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 方委派.7·2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7·3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8·1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名.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 年.8·2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8·3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9·1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9·2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9·3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第一章 劳动管理10·1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10·2 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一章 技术和服务的提供11·1 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11·2 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第十二章 纳税12·1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12·2 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第十三章 保险13·1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14·1 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4·2 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4·3 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15·1 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15·1·1 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15·1·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15·1·3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15·2 一旦事件影响已

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16·1 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16·2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8·1 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18·2·1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18·2·2 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18·2·3 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18·2·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18·2·5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18·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18·3·1 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18·3·2 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18·4 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19·1 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19·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19·3 本合同于一九八 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国公司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甲方见证人(签字)乙方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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