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2024-10-30

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共10篇)

1.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一

百善镇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一是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做到信息互通,上报及时,强化“三大调解”有机结合,确保“小纠纷不出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镇镇”、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

二是注重源头预防,切实把矛盾“处早、处小、处了”、大调解中心人员注重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找准矛盾苗头,主动出击,及时调解化解;

三是成立大调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司法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大调解”机制,配齐配强调解队伍,做到有人调解,有劲调解,有能力调解矛盾;

四是充分发挥调解队伍主观能动作用,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做到排查一起,调处一起,注重调节效果,确保无积案;

五是完善大调解档案资料管理,做到事事有记录,有依据可查,同时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提高调处成功率。

2.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二

一、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

1、按照长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调整充实镇调处中心工作人员,镇调处中心配齐专职调解员2人。

2、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岗位技能等综合素质,建立首席调解员

队伍,推进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实行调解员任前培训、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镇、村按要求年内对调解员普遍轮训一遍。镇将半年召开一次全镇大调解工作推进会,通过“以会带训”的形式,进一步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

3、镇要重点解决调处中心成员兼职挂名、业务能力不强、组织协调不平不适应形势需要等问题,进一步调整人员,充实力量,提高能力,确保有人办事、能办事、办成事。

4、村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在镇调处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好排查和调处的职能。200人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处工作,提高调处实效。

5、进一步巩固壮大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建设。每十户选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建立名册,强化管理,公示上墙、公开服务。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信息员队伍建设。对选配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落实奖惩措施,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调处中心要积极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管理,具体

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充分行使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调处调度、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和干部任用建议等权力。镇调处中心要加强对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调处工作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自身和基层调解组织排查预警以及调处化解矛盾的水平。

二、完善“大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1、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受理调处与主动排查矛盾纠纷的相结合,镇每半月一次、村居每旬一次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并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各调解组织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建册立档,分流调处。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要定包干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调处,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2、是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实行领导轮流值班接待群众,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限时解决,并跟踪督办。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3、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接待员都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填写分流交办意见。

4、限期处理制度。根据各类不同社会矛盾纠纷,分别制定完成期,对其调解的纠纷都必须在规定的期。

5、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镇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是交流阶段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重大疑难纠纷调处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工作例会要做好记录,议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健全“大调解”长效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运行机制,突出强化在矛盾纠纷的处置上下功夫。一是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为保证“大调解”机制的有序运作,制定了“大调解”工作流程,明确群众来访、接待登记、立案受理、发流指派、依法调处、结案归档、跟踪回访七个工作流程,确保了“大调解”工作在实际的运行中有章可依、规范有序。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按照“预警在先,矛盾早消化”,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工作例会,认真疏理近阶段存在的不稳定隐患,研究处置方案。及时排除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职能整合的调处机制。

五、进一步提升工作绩效

1、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督查指导的力度,对大调解工作相对滞后的少数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指导性意见。

2、镇村要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特别是“民转刑”杀人案件的下降率、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化解率、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下降率、公安110接处警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下降率,层层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办法,量化、细化、实化考核指标,实行捆绑考核、综合评价,确保考核到位、有效。

3、要把大调解工作列入“三个文明”建设的考核范畴,作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效与有关人员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挂钩。要大力表彰大调解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调处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4、对因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力或隐瞒情况,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市大调解指导委、市纪委、市综治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实行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5、加强大调解工作研究,倡导学习研究之风,用新的理论指导大调解工作实践,确保大调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3.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三

一、强化职能创特色,以“有为赢有位”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长期以来,我区基层司法所存在的体制不顺,职能不强,队伍弱小等薄弱环节,成为制约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的瓶颈。为改变这一状况,局党组决定从强化司法行政职能入手,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职能优势,以作为求发展,以发展求地位。

一是以乡镇规范化调解室建设为突破口,赢得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的信任。省厅邳州现场会后,局党组一班人一致认为,在全区乡镇建立规范化司法调解室,是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的需要,也是打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在确定泰东、九龙为试点乡镇后,我与分管局长王成寅、基层科长周广明反复跑乡镇找党政“一把手”协商,落实司法调解室的办公用房与资金。经过努力,从XX年2月我区第一家乡镇规范化司法调解室在泰东镇建立,到10月份所有乡镇全部建立,标志着我局在规范化司法调解室方面迈向了新的起点。司法部、省委政法委以及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先后视察了司法调解室,都给予了高度评价。市局为此召开全市司法调解室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有了这次成功经验,XX-XX年,我们先后把建设乡镇司法调解室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分别向街道和村(居)延伸。目前,我区已建成规范化调解室107家,建成率92.2%。调解室建成后,在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调处了120多起重大疑难纠纷,调处成功率98%以上,减少了大量信访、集访事件,有力地配合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同时也为下一步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打开了局面。

二是以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为契机,大力推动司法所的基础建设。XX年是我区“创建‘平安**’、建设最安全地区”的关键一年。司法局作为重要组成部门之一,承担着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任。为此,局党组明确提出要两条腿走路:第一条是要在“大调解”上创出一些特色;第二条是通过“大调解”不断提高司法行政的基层基础建设。随着创建工作的逐渐深入,我局先后推出了民主恳谈会、治安民调联合调解室、百场法制宣讲等一批创新举措,成为全区“创安”活动中的“亮点”,为推进司法所建设打下了基础。同时,我局积极争取两办转发了《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软、硬件标准,要求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人员、经费、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去年7月区编委正式批复:同意我区6个街道办事处建立司法所,明确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级别为股级,政法专项编制各2名(合计12名),6个街道司法所中有5个所解决了独立的办公用房,办公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全区5个乡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也普遍由原来的1间增加到2-3间,设有规范化的调解室和调处服务中心,配备了办公桌椅、档案柜、“148”电话等基本的办公用品,有4个司法所添置了电脑、传真机、文件柜、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二、强化管理求发展,不断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直接面向基层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我局最容易出“亮点”、出成果、出经验的部门。多年来,我们在基层司法所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下,始终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加大垂直管理的力度,把加强对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推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新举措、新方法。

一是加大对司法所的考核力度。从XX年开始,我局对司法所实行千分考核制。经过两年运转,我们认为千分制考核项目比较烦琐,操作性不强。XX年,在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胜建同志的提议下,我局开始推行百分制达标考核,将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需要加大力度推进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XX年,我局结合“创安”和“大调解”建设,对考核细则再次进行了修改,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中不容易做到的和薄弱的环节纳入考核内容,如将司法所软硬件建设、调解室建设、调处服务中心建设、信息调研等列为考核重点。同时,将考核得分情况进行通报,与奖金福利挂钩,奖惩兑现。通过推行百分制考核,各司法所主观能动性和工作责任心显著增强。以信息调研为例,XX年,11个司法所全年仅报送信息12篇,无调研文章;XX年为信息119篇、调研4篇;XX年为信息133篇、调研12篇。

二是坚持司法所例会制度。为了加强对司法所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我局从XX年开始推行乡镇司法所长季度例会和街道司法助理员月度例会制度。通过召开司法所例会,较好的实现了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局领导通过参加例会,能全面了解和掌控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情况,迅速处理基层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及时发现一些司法所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过总结推广,又促进了司法行政系统整体上水平、上台阶。如泰东镇的调解室建设,九龙镇的跨地区联片调解组织,东郊乡的造船行业调委会建设,以及城中街道、城东街道的民主恳谈会制度等,都成为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亮点。

三是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首先,指导司法所完善各项制度。XX年,各司法所根据“创安”工作要求和局党组统一部署,全部建立了统一规范的20类台帐资料,普遍制定了例会、业务培训和学习、勤政廉政、服务承诺、纠纷调处等制度,并公布上墙,接受监督,保障了司法所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其次,建立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为全面掌握基层情况,我和分管局长及基层科的同志每年都要几十次深入基层抓指导、抓督办。针对街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薄弱环节,我局从去年开始推行局机关和街道司法所联系点制度,即局机关6个部门科室分别与6个街道司法所定点挂钩,定期不定期进行对接,以加强对司法所的指导、考核、检查、评比和奖惩。再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局从社会有关部门聘请了8名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请他们对各基层司法所明察暗访,听取他们对司法所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

三、强化作风树形象,努力增强基层司法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司法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为此,我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司法队伍的要求,以强化工作作风为抓手,提出了加强“四个学习”、做好“四项服务”、树立“六种意识”的总体要求。

一是加强“四个学习”。即加强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学习。近几年来,我局以创建“学习型司法所”为载体,多形式、不间断地开展了行风评议、“执法清廉”、“公正执法树形象”、站所评议等活动。局基层科经常组织以涉及基层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为重点的业务培训,大大提高了广大基层干警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我局鼓励司法干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提供便利条件。目前,我区司法所22人中已有7人通过取得法律本科学历,11人获得法律大专学历,其余4人也均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

二是做好“四项服务”。即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基层工作、服务辖区政府、服务社区百姓。为了提高司法所的服务能力,我局一方面积极加强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加深彼此了解,努力寻求工作的结合点和突破口;另一方面我们要求各司法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应用于处理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为一方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完善服务平台。如泰东镇司法所长夏长来制定的“三个八”服务举措,即便民措施“八落实”、硬件建设“八个有”、软件建设“八规范”,此举在全区司法所推广后,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即树立职能意识、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全局意识和亮点意识。在这“六种意识”指引下,司法所的同志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做到工作到基层、服务到基层、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涌现出一批典型的人和事。如东郊乡司法所长严文林同志,到任之初,所内各项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是典型的问题所。为此,该同志主动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为乡镇党政领导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先后解决了乡办造船厂工伤死亡事故等多起重大疑难纠纷,赢得了乡镇领导的信任和支持。短短半年时间就打开了工作局面,司法所的各项建设也上了新台阶。再如在全区率先建立调解室和大调解服务中心的泰东镇司法所长夏长来同志;建立“龙塘罡”跨地区联合调解组织的九龙镇司法所长袁志新同志;以及多次组织召开民主恳谈会为政府化解难题的城东街道司法所长陈曙清同志等等,都是我区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

4.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总结 篇四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会议精神,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省司法厅、县司法局统一安排部署,天龙镇结合本镇实际,在全镇10个村委会和镇直单位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依法有效地排查和调处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现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镇党委、政府对这次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十分重视,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镇及时成立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结合实际,制定了《天龙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到各村、镇直各单位,对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安排部署:各村人民调解员为本村矛盾排查和矛盾调处的责任人,综合信息员和治安员协助开展工作,立足“早”字,落实“勤”字,实施“诚”字,加强预防,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重点排查调处。

针对新农村规划、征地、拆迁补偿等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排查调处。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建立包案调处机制,明确一个镇领导和调处工作组。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等组成的调处工作组及时到重点矛盾纠纷产生地点开展调查、调处。

三、全面排查,过细梳理

这次活动充分发挥了村级综治机构、调解委的作用,各村对辖区内存在的各种信访问题、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等社情动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村及镇直单位每星期排查一次。在排查工作中,村调委会采取分工负责制,组织调解人员逐村逐组进行地毯式排查,同时抽调得力人员对重点场所、重点人进行排查,对重点人采取包案责任制,针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分析情况,及时化解和调处,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恶化。

四、增强法制观念,普及法律知识。

在排查调处中,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调处,严格按程序办理。要求各村按照统一发放的人民调解卷宗进行调处,规范程序,提高调处质量。同时,在进村入户时,不拘形式,借田间地头开展普法,走到哪里,就把法律宣传到哪里,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大大减少了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现象,也减少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5.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五

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情况汇报

为了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工作部署,结合路南区工作实际,我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加强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以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开展调处活动的经验做法。为了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我局专门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陈秀山同志为组长,分管局长王志强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科,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创新机制,加强民调组织建设

我们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作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目前全区各级民调组织机构健全,全区7个乡(街)、38个村、53个社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8个。全区调解干部429人,各村(居)落实民调专员263人,楼院调解信息员、十户调解员3892名,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区域全覆盖。另外路南区司法局已向新建立的惠民道街道办事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完善司法行政相关工作。

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在卫生、工会、人社、教育、工商、民政等重点领域研究制定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方案,建立专业调解中心,解决办公场所,组建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信息库,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制定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专业性调委会组织实施、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与路南法院联合建立了诉前调解中心,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前,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条件下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在缓解法院办案压力的同时也极大的维护了全区的社会稳定。同时,路南区司法局积极研究推进人民调解进驻公安分局、检察院,建立公调、检调、诉调、援调对接机制,确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规范对接流程,密切衔接配合,提升调处质效。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路南区人民调解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对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进行查阅评定,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和案卷质量,每起案件给予30—100元的补助,有效调动了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六

(图为法院立案庭干警耐心接待当事人,为当事人释疑解惑)

近年来,托里县人民法院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重点,努力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树立了“案结事了”工作目标,通过合理运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纷争,提高办案质量,加大执行力度,从源头上大量减少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执行信访案件向来是信访工作老难题,特别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普遍,是引发执行信访的重点案件类型,为避免引起越级信访,托里法院建立一周五天的信访接待日制度,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传递解决纠纷的决心和信心,第一时间掌握不稳定因素,排查执行信访隐患,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信任。建立执行信访案件首问负责制,对于信访群众反映咨询的问题,要

求干警不能以“不知道、不清楚”敷衍,掌握情况的认真予以解答,不清楚情况的,告知信访群众正确的司法路径。凡发现有上访苗头的,及时从根源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特别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导致无法执行时,很多申请执行人不理解,会采取极端手段,向法院、执行局表达不满情绪,这种情况下,要求院领导耐心听取信访群众陈述,详细解释无法执行的原因,必要时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拉近与信访群众的感情,争取当事人的理解。

7.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七

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

第一阶段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司通[2012] ﹟﹟号)通知要求,我局立即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现将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精心部署

根据﹟﹟市司通[2012]8号通知要求,局党组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于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基层股,并下发﹟﹟通[2012]6号《﹟﹟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为下一步活动的具体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动员及时 宣传到位

为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此项活动,将相关活动的精神传达到位,局借召开全县司法行政会议之机,传达“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精神,动员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大排查 大调解”专项活动,并要求各所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好本辖区内的各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扎实推进专项活动。

三、不足之处 下步整改

由于此项活动接到文件时间紧且任务重,因此第一阶段工作的开展较为紧密,所有造成相关工作开展的有所欠缺,较为突出的就是宣传和报道上。在下步的工作中,我们将针

对以上问题,扎实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力争改变前期不足,深入扎实地开展好专项活动。

8.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八

关于印发《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沙柳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沙柳镇委员会

沙柳镇人民政府 2012年3月9日

抄 送:县司法局 沙柳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3月9日印发主题词:矛盾纠纷 大排查、大调解 实施方案 通知 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层次排查我镇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苗头,有效减少社会隐患,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各类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根据《县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百日攻坚战”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形势下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引起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2012年又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目前,我镇仍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建立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对促进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二、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以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二)活动目标

(一)抓排查,做到“四清”。全面排查,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的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

(二)抓调处,做到“四防”。抓矛盾纠纷调处,做到“应调尽调”,一般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医患、交通等行业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

(三)抓建设,做到“四得”。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四)抓落实,确保“四不”。抓排查调处责任落实,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

三、组织领导

为顺利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经研究,决定成立开展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积亮 副组长:余 忠

成 员:程丽萍、卢兆鹏、郑国森、罗如杰、梅琼、姚振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由程丽萍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涉及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征地拆迁领域、村级财务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介入早、早化解。

(二)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一般性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做到不出村;疑难复杂纠纷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做到不出镇。

(三)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结合专项活动要求,努力建设镇村人民调解组织各级网络,真正做到调解组织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五、方案步骤

活动于2012年5月中旬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中下旬)。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所动员会议,积极向沙柳镇党委政府汇报,召开一次各村调解主任培训会。

(二)全面实施阶段(6月初至9月下旬)。按照村每周、镇每半月、县每月一次排查的要求,组织全所干警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责任到人,报表按时报送。

9.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九

专项活动半年工作总结

俭坪乡位于东经107o---107o38,北纬28o91--28o20,距正安县城7公里,距历史文化名城遵义151公里,东连和溪镇、南接凤仪镇、西邻格林镇、北与中观镇接壤,面积82.3平方公里,辖6个村66个村民组,5491户,现有人口23152人。因交通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今年以来,我乡继续全面实行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群策群力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举措。据统计,今年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26批次,受理22件,直接调处7 件,成功6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次,防止矛盾激化3件,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长效网络机制: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建全和完善乡、村、组调解员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乡领导小组由乡乡长任组长,乡政法委书记和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目前,全乡6个村全部成立矛盾纠纷调处站(司法行政工作站),66个组全部成立调解小组,每个组长为该组矛盾纠纷调解员。二是成立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以综治、司法、信访为主的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机制,确保要害时刻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的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村、部门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把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猜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大排查、大调解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都能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具体记入档案。

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调委会及时调处。

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乡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各村每季度、乡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5、报告机制。各村每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包括月报表),排查上报要有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乡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向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

6、培训机制。采取专门培训和利用各种会议对乡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司法所负责每年对各村调委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乡对村调委会成员每年不少于两次业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机制:及时制定并下发了《俭坪乡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机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所、纪委、组织、等部门核实后,报乡纪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对今后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1、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乡村干部或者司法部门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假如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大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告、排查调处数据月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工作例会“三个一”工作机制,及时把握村内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

3、加大教育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文艺演出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4、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从而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次端正干部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5、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俭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10.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 篇十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9〕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各地排查出的社会矛盾纠纷每年达30多万件。社会矛盾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呈现类型多元化趋势,其重点由传统单纯的民间纠纷,向新型复杂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方面转移;矛盾纠纷主体由单一型的个体向复合型的群体转变,呈现出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新趋势;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向激烈化发展,对抗性、暴力性不断增强。新时期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易转化为严重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影响社会平安稳定。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和严峻的维稳形势,亟需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建立完善与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的常态化解,实现以调解处置为主向以源头治理为主的转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需要。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新时期发生的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民生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依法保护,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就难以实现。中国自古就有“不争讼、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调解这种柔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较之“对簿公堂”的诉讼,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效率上,更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坚持依法、自愿、平等原则,采取疏导、说服、对话等方法,发挥调解网络全面覆盖和贴近群众的优势,有利于把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具体化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推动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平安江苏建设水平的需要。大调解机制是我省基层干部群众在平安江苏建设中探索出来的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创新举措,已成为平安江苏建设的一大支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过程,就是强化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过程,就是推动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也是不断拓展平安建设内涵、提升平安江苏建设水平的过程。不断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使

江苏的大调解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对于夯实平安建设根基、确保我省平安建设始终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对于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发展和江苏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全体政法干警和综治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了解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调解的方法和要求,把调解作为做群众工作、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功,做到重视调解、善于调解、以调促和。

(二)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所有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和领域都有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使调解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

(三)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要强化各类调解组织、各项调解制度和各种调解方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全面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实现调解工作对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覆盖。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大调解机制的第一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从源头上减少产生矛盾纠纷的因素和隐患。大力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坚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反馈纠错机制,督促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地方和部门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矛盾纠纷多发的因素。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提高预警能力,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着力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基本功能。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要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对排查出的以及群众、各类社会组织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政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服教育、协调、和解、调解等多种方法,依法有效地予以解决。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分析研究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实效。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型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转化为刑事案件;对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新型民生类、发展类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激化、扩大化和群体化,防止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加强对调解个案和调解工作规律性的研究,分析总结调解案例的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调解方法体系。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与领导接访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着力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依法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

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化解,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订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督办、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确保矛盾不堆积、纠纷不激化。进一步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级管控、全程跟踪、合力化解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

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点措施

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平台,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枢,是大调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其作用必须在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要进一步明确调处中心的职权,使其切实承担起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督办指导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职能,将调处中心打造成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要配强调处中心的整体力量,按照能力强、素质高、有威望的要求选配调处中心主任、副主任,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人常驻调处中心工作。调处中心要有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要进一步加强调处中心的内部管理,推进调处中心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县(市、区)、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在矛盾纠纷多发或集中的部门、单位和场所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是调处中心的派出机构,要由政府出资、提供经费保障,由派驻单位提供场所和办公条件,由派出机构和派驻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机构管理为主。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坚持能动司法,强化“诉调对接”,积极探索在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全面开展调解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切实把调解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用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是基层党组织和综治组织的重要职责。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是基层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按照“机构体制上一体化运行、力量调配上一体化管理、目标任务上一体化安排”的要求,将基层调解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按照“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原则,依据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合理规划设置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多层面搭建调解组织网络平台。村(社区)都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也要设立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区(楼院)、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或信息员,形成严密的调解工作网络,使调解组织更加深入基层、更加贴近群众、更加适应需要。规范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内部管理,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村、社区、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三无”创建活动,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进一步加强专业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根据行业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实际,通过在调处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组建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费、物业管理等专业调解机制,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用专业的知识分析矛盾纠纷,用专业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建立咨询委员会等方式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解,提高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发挥仲裁机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优势,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坚持一手抓义务调解员队伍的壮大,一手抓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新途径,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建立一支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求相适应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县、乡两级调处中心都要配备专职调解员,村(社区)也要逐步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加大在专业人员中选聘调解员的力度,大力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支持有专长、有特长、有威信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积极探索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职称评聘等制度,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进一步激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推进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人民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把加强调解队伍的教育培训作为大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使广大调解员精通调解业务,掌握调解技能,成为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大调解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党组(党委)会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排查调处情况,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研究大调解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实行领导层层分包责任制和包案责任制,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合力。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领导小组)要具体负责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计划,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切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

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其派出的调解工作室、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聘用专职调解员所需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大调解工作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加强大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大调解绩效考核体系,把各项考核指标细化、量化,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全面进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建立并严格落实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抓大调解工作不力、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着力营造“奉献调解工作,争当和谐使者”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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