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

2024-06-28

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精选3篇)

1.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 篇一

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个人,应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8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七条 在市建设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专项基金。第八条 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临时规划许可证(或其它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到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批挡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申请,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三亚市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建筑工程砌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墙体材料工程量清单、购进新型墙体材料正式发票及《三亚市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表》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图等资料,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报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经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

(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延长征收期限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第十三条 征收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金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列“暂存款”,待专项基金结算后,将确认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退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缴入国库,需要退付的,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具体缴款、退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2007年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基金,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列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管理,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按规定使用。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九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专项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不按本办法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 篇二

今年是我县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第五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努力下,按照贵州省《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通过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确保了新农合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了农民群众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全面完成新农合目标。为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稳定的发展,积累经验,持续推进,现将一年来我县新农合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广泛深入宣传,扩大新农合知晓率。

在新农合宣传发动中,我们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层次性、多样性,重点加强对重要政策的宣传,让农民明白看病和费用报销兑付的办法与程序,达到消除疑虑和担心的目的。实行上下联动,县、乡、村层层召开会议宣传发动,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全面安排部署新一年的新农合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

1、按时完成资金收缴工作。按照“边宣传、边缴费、边开票、边办证”的工作思路,周密部署、广泛动员、严肃纪律,完成了全县参合农民的资金收缴工作。同时,积极申请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目前中央、省、市、县配套补助资金已全部到位。

2、建立基金封闭运行体系。新农合基金严格实行县统筹,专户存储,县、乡两级审核,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办法,有效防止资金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确保新农合资金的安全运行。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由县合管中心审核无误后,填写款项申请报县财政局复核审批,经认可后在银行专户拨付到合管中心支出专户帐户进行拨付。我县新农合制度实施五年多来,基金管理规范,农民切实受惠,工作成效得到群众的好评和上级的认可,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2010年同步实施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两种模式,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提高补偿比例后,补偿基金支出明显增加,给新农合基金运行带来一定的压力。

3、规范医疗审核报销程序。严格按照《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要求,统一规范全县医疗审核程序,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对农民参合资格、患者病历、住院诊断、费用清单(处方)等逐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上报县合管中心,合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乡(镇)合管办审核后的资料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县合管中心财务根据提供审核无误的医疗补偿凭单,及时足额的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使医疗审核工作做到依法依章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4、加大监督查处力度。主动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新农合运行情况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顺利通过各级审计单位对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在各村和定点医医疗机构每月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每月一次对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监督检查,严防超标准收费、冒名顶替、伪造住院资料、造假报销、骗取新农合资金等违规行为,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坚决处理。

(三)切实提高质量,完善新农合服务体系。

1、强化医疗服务水平管理。首先,严格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准入制度。年初签订新农合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年终目标考评不合格的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其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等方面,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切实维护参合患者利益。

2、加强新农合服务能力建设。首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除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新农合业务知识培训外,着重加强乡镇工作人员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分别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审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我县新农合网络报账审核系统进行培训,统一和规范实际操作程序。同时,结合下乡督导,现场帮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各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业务能力。其次,优化政策,保障农民利益。在全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直补”制度,极大方便农民群众;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引导农民就近就地就医,基本实现了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才到大医院的目标;调整和扩大用药范围,并对部分常用药品进行了调整,提高农民补偿水平。再次,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年举办了两次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合管办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为今后农民参合、医疗审核报销、数据统计分析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全面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取得成效

1、农民参加新农合积极、踊跃。新农合工作实施五年来,全县各乡(镇)积极展开宣传发动,农民对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表现出极大的热情,纷纷踊跃参加,参合人数逐年增加。具体数据参见表一。

2、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得到减轻。新农合制度带给农民的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健康保障水平有所提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明显提高。从05年启动报账程序以来的五年时间,我县已为20万人次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1703.79万元。今年1-11月,共为48402人次参合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745.97万元,参合农民受益率达25.32%,其中住院补偿1503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8.76%,补偿金额680.02万元,同比增长57.16%,受益率7.86%,同比提高1.14个百分点,住院实际补偿比为30.99%,同比提高4.64个百分点,人均补偿452元,同比人均增加110元,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达86.26%,同比提高30.57个百分点。获得3000元以上补助的参合农民322人,其中获万元以上的有31人。

3、政府形象、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解决了农民的一些实际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密切了党群联系,改善了农村干部与农民的关系。广大农民对此反映强烈,普遍认为这是党和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继土地承包责任制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为农民办的又一件大好事。

4、广大农民医疗消费观念得到转变。新农合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得到他们的真心拥护,而且也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农民过去“小病扛、大病拖”的医疗消费观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互助共济意识得到提高。因为门诊、住院都可得到报销,现在,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小病也看了。

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一定发展。新农合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门诊、住院人次明显多于以往,医疗设备利用率也有了一定提高,据调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都有所提高。

三、存在问题及2011年工作打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县实施五年来,普惠了广大农民群众,促进了卫生事业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筹资行政成本太高,每年收缴农民个人资金,政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农村卫生事业整体发展水平不平衡,特别是有些乡镇卫生院条件有待改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较弱,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三是新农合基层队伍不稳定,大都是兼职人员,工作经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服务能力较弱。等等。

为进一步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农合制度,2011年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切实做好宣传工作。2011年农民参合自筹资金收缴工作已经启动并趋于结束,我中心将继续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农合的宣传报道,制定新一轮新农合宣传计划,指导各乡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抓好日常宣传与典型宣传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民的参合率。组织好各乡镇新农合宣传人员的培训,督促他们加强学习,熟练理解掌握新农合政策,在宣传时实事求是,不片面、夸大或歪曲新农合政策进行宣传。同时,督促各乡镇完成2011新农合农民自缴资金的收缴,积极申请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2、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一是逐步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二是继续探索推进医药费用控制制度的建设,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药费用控制方案,结合国家医改政策,实施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规范用药,着力降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自费比例,促进新农合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运行。

3、修订调整补偿方案。按照省、市合医办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五年来我县新农合运行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农民群众受益度、扩大受益面,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2011年我们主要从提高转诊转院或未经转诊转院起付线,降低未经转诊转院的补偿范围,避免小病大治,小病不出县的方案,对原新农合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和修订,制定《2011年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3、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继续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乡镇“直补”后,强化乡镇合管办对本级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参合农民反映强烈的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加强对乡镇合管办的业务督导;加强新农合基金安全、科学、有效运行的监控,完善基金运行统计情况月报制,及时评估基金运行的效益和安全性;全面落实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3.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 篇三

筹基金的定点单位自由就诊,各接诊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人次,起付线以上,纳入可补偿范围的费用,按75%标准进行补偿;镇卫生院住院费用在400元及以内的,不减门坎费,按65%报销。超过400元的,起付线为2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费用为一所定点医院的连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本院内转科),不同医院间的费用不能累计。

3、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批准同意在其它医院产生的诊断检查费用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4、新生儿费用补偿: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类补偿。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办理新生儿补偿所需证件及办理程序:家属持准生证、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与新生儿合影1寸照片1张、新生儿户口薄、母亲合疗证,到县合疗经办中心进行审核、登记、注册、录入数据库,办理合疗证。然后持合疗证办理补偿手续,属县内定点医院出生的到就诊医院办理补偿手续,在县外出生的到县妇保健院免费分娩项目办办理补偿手续。

5、对于外伤分别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无明确 应承担的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定额补偿部分在患者出院后,由医疗机构与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结算;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境内住院不属于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的,出院后凭有效票据及证件(含住院医药票据、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到就诊医院合疗科审核,合格后按标准进行补偿。患者只需向就诊的医疗机构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县新农合经办中心结算。

优质加价费(如医疗机构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人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医路费、急救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点名和预约手术(检查、治疗)费心;

4、医疗咨询费,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生优价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等费用;

5、各种整容、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计划外生育的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镶牙、配镜和个人使用新型健美器具的一功费用;

6、凡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等;

7、凡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计、药枕、药垫、助听器、胃托、子宫托、护膝等;

8、由于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伤(家庭生产造成的工伤除外)等造成的一切费用;

9、出国以及到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10、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11、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和不符合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规定的费用;

12、凡住院患者未按规定使用普通病房,属于患者或家属要求使用超标准病房,患者或家属须在病历上签字,超出部分床位费用由患者自付,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

处方上还需反应以下内容:患者合疗证号、总费用、自付药品费用、患者签名。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抗生素联合使用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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