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2024-08-17

202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精选4篇)

1.202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篇一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5月24 来源:财政厅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及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林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为目标,着力构建我国粮食主产区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着力建设高标准经济林示范基地,不断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木本油料等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兴林与富民的和谐统一。

二、建设范围和重点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分为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两类。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建设范围包括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重点地区沙化(地)治理。

1、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

建设范围包括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等省(市)。重点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效防护林改造等多种治理措施,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在适宜地区和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适当发展竹林等经济效益较好的品种,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双赢,提高农民群众的造林积极性。

2、太行山绿化工程

建设范围包括北京、河北、山西、河南等省(市)。重点建设太行山区生态屏障,搞好海河源区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和建设,通过大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低效林改造等恢复植被,建立乔灌相结合的防护林体系。通过因地制宜、适当发展生态经济林,提高林区林农收入。

3、重点地区沙化(地)治理(1)黄河故道沙地综合治理

建设范围包括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重点以改良土壤和遏制土地沙化为目的,造林种草,营造农田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和高效经济林,通过林粮、林果、林草等间作,改良沙化土地,提高平原地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重点地区沙地治理

建设范围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保护现有林草植被,采用封沙与人工造林结合的方式,加强林灌草植被建设,建立以森林为主体、林灌草相结合的防风固沙体系,遏制沙化扩展。支持全国防沙治沙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巩固治沙成果。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扶持项目以木本油料示范基地建设为主,兼顾木本粮食、区域特色名优经济林、林下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花卉示范基地。

1、木本油料示范基地建设

重点建设油茶、核桃、油橄榄基地,在适宜地区适当发展长柄扁桃等其他木本油料产业。(1)油茶基地建设

在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地区建设油茶林基地。要着力加强现有油茶低产林抚育和更新改造,在宜林荒山荒地建设高产油茶林示范基地,选择国家级和省级良种审定机构认定审定的油茶高产新品种,并应用配套丰产栽培技术,加强新造油茶林的抚育管理。

(2)核桃基地建设

在适宜地区,重点加强核桃基地建设。要对现有的核桃低产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改造,在宜林荒山荒地建设高产高效核桃林示范基地,选择国家级和省级良种审定机构认定审定的核桃新品种,并应用配套丰产栽培技术,加强新造核桃林的抚育管理。(3)油橄榄基地建设

在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适宜地区,建设油橄榄生产基地。要对现有的油橄榄低产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改造,在宜林荒山荒地建设高产油橄榄示范基地,引用适生高产新品种,并应用配套丰产栽培技术,加强新造油橄榄林的抚育管理。

2、木本粮食示范基地建设

在适宜地区,扶持红枣、板栗、柿子、仁用杏等木本粮食示范基地建设,通过积极选育良种,推广应用新品种和先进栽培管理技术,建设高产、优质、高效木本粮食产业生产示范基地。

3、区域特色名优经济林基地建设 在适宜地区,重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榛子、香榧、枸杞、蓝莓等干鲜果品以及竹笋等森林食品等,建设优质高效示范基地。切实加强区域特色经济林产品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不断提升产品产量和品质,打造名优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

4、林下资源开发和利用

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发展林参、林果、林药、林菌等林下种植业,提高林业综合效益,缩短林业生产周期,解决农民经营林业长期没有收益的问题,实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长短协调的良性循环,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5、花卉示范基地建设

重点建设现代化花卉基地,积极发挥地域优势,通过科学化管理和规模化经营,全面提高花卉产业档次和产品质量,打造有国际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产品。

三、立项条件和扶持对象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立项条件:项目建设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较好地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区域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单个项目治理面积不低于3000亩,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在项目县布局上避免与其它工程交叉,在资金使用上避免重复安排。扶持对象:项目区所在的县级林业局、国有林场等。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立项条件:开发的产品必须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促进区域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2010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并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120万元,自筹资金(不含银行贷款)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扶持对象:农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基层林业专业技术推广组织、林业科研单位、经济林生产企业(重点支持经济林产业龙头企业)。

四、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的整地、植苗、封育、幼林管护、低效林改造及所需的种子、苗木、苗圃建设和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等。其中用于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等投资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经济林种植所需排灌、林道、平整土地,输变电等附属设施,种子、种苗购置的补助以及植苗、抚育、病虫害防治等营造林管理,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产后处理以及初加工所必需的设备等;花卉种植所需的温室大棚;前期工作和必要的科技推广、农民培训等。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上报材料。林业生态示范项目需上报项目建议书,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需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要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林业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文本编制详细内容参照《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和<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函》(规山函[2011]80号),也可到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

(二)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对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评审、筛选,形成备选项目。省级林业、财政部门要对所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逐级评估、审查、论证,要建立项目评审责任制,明确评审人员的责任。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于近期下达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各地应在国家林业局下达2012年项目申报通知后,于8月15日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申报项目。报国家林业局的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简表。

2.202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篇二

发布时间:2013/9/13 11:09:00

发布者:zhaijinyong&fgr

文章来源:饲料处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优化布局,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良种繁育项目要依托良种基地优势产区,助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机、长期联结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应能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

………

(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申报单位能够独立使用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满3年,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5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 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申报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模式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养殖场户选择、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养殖场户具体承担项目建设内容。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青贮池(项目青贮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 8000立方米,单体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3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5)证明材料

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科技推广计划书(计划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④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⑤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章程;④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⑥审计报告;⑦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⑧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⑨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项目申报单位为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

③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现有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或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青贮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⑨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⑩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如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3.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③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0立方米,不采用青贮工艺的企业除外),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成后,年秸秆加工能力不小于10000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⑨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⑩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202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篇三

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二)各类项目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四)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五)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六)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除外)的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能力不足的问题。

(七)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含跨省)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八)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的连续扶持年限,由各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申报程序和时间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2月底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底前申报。

4.2022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篇四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

贴息备案项目计划编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15‟17号),为更好的择优选项,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扶持范围

(一)项目范围

贷款贴息范围为列入各市(区)财政、农发机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各类经营主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二)产业范围

果业、畜牧、蔬菜、粮油四大主导产业及区域优势特色产业。

三、扶持对象

拟在2015年申请贷款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沿续项目除外)。

四、相关政策

(一)贷款贴息的标准

1.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在3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9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9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合计在100万元以上。3.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贷款合计在50万元以上。4.对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的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贴息率 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五、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及备案

各市(区)财政、农发机构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一是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二是项目申报单位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拟在2015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三是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四是项目申报单位贴息贷款额度的合理性;五是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

各市(区)财政、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5月底前将确定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报省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汇总表(附表1)。

2、贴息资金的结算

项目单位在2016年4月底前凭营业执照、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龙头企业还需提供龙头企业资质;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还需提供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材 料),向所在地财政、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农发机构审定。

六、其他要求

1.贷款贴息项目的选定:各市(区)财政、农发机构确定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各县(区)财政、农发机构原则上在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选择项目。

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在本地财政、农发机构确定的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确定贴息贷款项目,直接向省级或同级财政、农发机构推荐。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贷款,不予贴息:(1)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2)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3)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

(4)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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