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旅游网络经营模式

2024-06-24

美国旅游网络经营模式(精选5篇)

1.美国旅游网络经营模式 篇一

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探索4352字

摘要:本文从对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以及两种经营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分析出发,提出当前我国风景旅游区的改革路径:明晰产权,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并建立健全旅游立法体系,走法制化管理道路。

关键词:风景旅游区 特殊性 经营管理模式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社会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各大风景旅游区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

风景旅游区资源是拥挤俱乐部产品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 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种产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拥挤。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属于此种产品,旅游者只要买到了门票就可以拥有参观游览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参观游览,但如果旅游者人数超过了景区容量,就会出现拥挤,并影响其消费满足。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最佳规模的产品,其产品的实物规模和消费者的人数规模有一个最佳的搭配。这类产品实质上可以实现生产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实现消费者排他,而且生产者排他的成本比较低。这使得风景旅游区资源兼有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范围;超过该约束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但总存在一些排他技术使得向旅游者收费成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还提到,要有一个最佳的搭配,俱乐部成员必须可以自由流动,且俱乐部拥有自主决策权,这一理论突破了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除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总是会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历史的噶丹寺,是西藏拉萨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毁为平地。泉城济南,过去那种“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已不复存在,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濒临断水的危险。

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其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可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风景旅游区系统的复杂性

风景旅游区是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景旅游区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系统及其支持系统。就其产品系统而言,包括资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吸引物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林木、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构成,分别归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旅游产品的提供还要得到当地社区各个部门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会手段,去引导、指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全面持续发展。

现有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简述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旅游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

目前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发展为目标,需要经营者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的交易,除面临旅游价值核算的难题外,还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禁区和限制。因此,鉴于风景旅游区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这种做法必须慎重。

我国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代理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头领导,明晰了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且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防止风景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风景旅游区环境破坏。

运用不同经营管理模式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风景旅游区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其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分析论证了这种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黄山、张家界等遗产类资源也引入市场机制,并先后挂牌上市,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拥挤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私人提供。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否适合所有的景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人认为,凡是经营性景区(景点)均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对一些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

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往往在我们脑海里有一个思维定势,即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来源就是门票收入,并以其为由来证明管理经费紧张,从而交由企业市场化运作或进一步提高门票价格。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高弹性消费品,提高价格会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度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个行业。我们应该改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业的综合性、先导性、关联性规律特点。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

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但是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法。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层次来构建。

总之,风景旅游区不能等同于企业,由于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个方面考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在风景旅游区的开发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崔风军.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2.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苏文才,孙文昌.旅游资源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梁正宁.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市场化经营[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115)

5.李小波.四川省风景区经营体制改革及其问题[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29)

6.徐蒿龄.中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之路[J].旅游学刊,2003(18)

2.美国旅游网络经营模式 篇二

就大学校报而言, 由于其报道和发行范围以学校和校园为主, 因此影响其独立经营的外部因素主要来自校方, 内部因素则是校报自身的管理体制、机制和人员等。

研究对象

为深入考察美国大学校报的独立经营模式, 本文抽取了10家美国知名大学校报 (《哈佛深红》、《耶鲁大学每日新闻报》、《技术报》、《康奈尔太阳日报》、《宾州人日报》、《编年史》、《哥伦比亚每日读者》、《密歇根每日读报》、《斯坦福大学日报》、《威尔斯利新闻报》) 作为研究对象, 采用调查法和内容分析法, 多角度透视其独立经营模式的形成和表现。

这10家校报均创办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 是美国最早的一批校报。其中, 最古老的校报是哈佛大学于1873年创办的《哈佛深红》, 最“年轻”的校报是杜克大学于1905年创办的《编年史》;除《威尔斯利新闻报》正常出版周期为周报外, 其余报纸的正常出版周期均为日报 (周末休刊) , 版面八至二十几个不等。这些报纸的报道和发行范围均超越了校园, 覆盖到社区及更广的范围。就地区影响力而言, 它们远远超过了美国一流大报在当地的影响力。除此之外, 美国校报在新闻界也得到了充分认可, 如《康奈尔太阳日报》于1912年就成为美联社首家学院成员。因此, 考察美国大学校报的独立经营模式有助于了解美国的纸媒生态。 (1)

研究发现

经费独立———独立经营的显著特征。研究发现, 美国大学校报早期也依赖于校方的拨款, 但从上世纪60年代起, 越来越多的校报开始与校方决裂。本次调查的10家校报的办报经费均独立于校方, 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广告收入, 此外还包括报纸销售收入、校友及社会人士捐赠等。

广告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各家报纸均有专营广告的工作人员, 并开发有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各种广告投放模式。由于这些报纸往往是一个大社区乃至一个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日报, 甚至是唯一的日报, 因此广告收入是可观的。报纸销售方面, 《哈佛深红》、《技术报》、《宾州人日报》、《威尔斯利新闻报》等采取定价销售原则, 主要面向大学校园和周边社区发行, 部分报纸还通过邮政面向学生家长及全国其他人士发行, 少数报纸还有国际订阅服务。由于版面数量和附赠刊物不同, 每学年订阅价格从几十美元到二百多美元不等。《耶鲁大学每日新闻报》、《康奈尔太阳日报》等则以赠阅为主, 广告收入对于维持报纸的正常出版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 美国大学校报的从业人员将经费独立视为报纸独立经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点, 他们认为, 经费独立是报纸独立经营的根本保障和显著标志。

机构独立———独立经营的体制特征。调查显示, 这10家美国大学校报均由学生创办的出版公司 (报社) 负责, 或者采取类似于公司的模式运转。办报机构与大学无关, 一般以非营利组织机构注册。团队分工明确, 权责分明, 规模庞大, 一般在200人以上。公司设有董事会, 主要负责财务决策;聘有职业经理人, 具体操持财务。董事会成员主要以高年级学生为主, 也有少数具有专业素养的教职工和社区人员, 而即便校方教职工在董事会中占有名额, 也不会影响报纸的独立, 因为董事会无权干涉报道内容。更何况, 如《威尔斯利新闻报》是明确拒绝教师担任顾问或提供任何协助的。国内学者陈凯对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校报《Daily Tar Heel》的实地考察也表明, 董事会不仅无权干涉报纸的报道内容, 而且在主编人选上也没有发言权。[1]在这种情况下, 决定报纸内容的主体———由学生组成的采编团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正是这种分权、制衡、采编独立的机制保证了大学校报能够独立经营。

由此可见, 尽管校报可能租用了校方的场所, 有偿或无偿聘用了校方的学生, 但在行政上它与校方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它只是利用了这个地区的人力资源和受众资源, 为这些人力提供实习和工作机会, 并为这些受众提供产品服务。大学校报更像是私营商业媒体而非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媒体。由于美国的私营商业媒体总是比公共媒体更能够吸引受众, 因此大学校报与校方决裂的发展趋势是符合潮流的, 也因此使得它们赢得了更多受众, 从而赚得更多广告收入以维持报纸运转。

利益分离———独立经营的机制特征。由于采编团队由学生组成, 要做到报纸独立经营, 抛开诸如理念、观念、职业精神等主观因素, 从客观上讲, 学生的利益必须与校方和广告商决裂。

调查显示, 由于报社与校方无关, 因此报社人员的业绩好坏并不会受到校方任何形式的奖励和惩罚。简单地说, 报社的评估体系与校方的评估体系不产生交集。陈凯在实地考察中也发现, “学生在报社的工作表现和奖学金、学分没有任何关联”。[1]除非涉及法律纠纷问题, 校方是不能随意指责校报的, 更不能染指报社业务, 因为这样不仅会侵犯言论出版自由, 也会激怒广大受众。另外, 在采编团队中, 尽管一部分人 (总编辑、编辑等中高层) 能获得少量来自报社的报酬, 但这份报酬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类似于工作补贴;大部分人则属于志愿者, 没有报酬。因此, 实际上学生的收入与报社的广告收入关系不大。

因此, 美国大学校报起码从体制和机制上避免了学生站在校方或者广告商的角度思考问题并替他们说话。

经营分离———独立经营的商业特征。如何避免受商业利益影响, 杜绝报纸往商家脸上贴金而丧失报纸的独立性, 美国大学校报亦有考量。除上述谈及的学生采编团队的经济利益与广告收入脱节外,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 即校报始终将受众利益置于首位, 内容为王、受众至上的理念深入人心。这里有一个简单的道理:尽管要依赖商业广告生存, 但广告是以受众为基础的, 因此校报更看重受众, 十分强调新闻接近性, 努力贴近读者。为平衡受众和广告商的各自利益, 尤其是受众利益不受广告商的利益侵犯, 在机构设置中, 负责广告、订阅等经营业务的商业团队 (负责人一般为聘请的全职员工, 成员为学生) 与采编团队是分离的, 彼此无权干涉对方的业务。

这种采编与经营分离的机制确保了校报不会受到广告商过多的影响。对于市场化运作的美国大学校报而言, 经营当然要搞好, 但不能因为逐利而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 从而损害媒体公信力。

言论自由———独立经营的最终表现。政府和校方放宽言路, 学生自由办报———这是美国大学校报的办报理念。通过上述一系列确保独立经营的举措, 美国大学校报果真能做到言论自由吗?本研究从10家大学校报中随机抽取了2011年3~5月的各3期共计30份报纸, 进一步作了内容分析。分析发现, 10家大学校报均开设有“意见版” (Opinion) , 一般为1~4个版面, 作者可以在这里发表针对学校以及国际国内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言论, 一些校报也会转载美国一流大报的时政评论;针对校方和政府的建议或批评也时常会在这个版上出现。

关于大学的“意见”主要集中于与学生学习、生活、成才等密切相关的话题以及学校出台的新举措、政府的教育政策等。例如, 2011年3月9日《威尔斯利新闻报》意见版提出“美国教育危机不应怪罪于教师”。2011年4月25日《耶鲁大学每日新闻报》意见版发表《新闻看点:保护学生安全》一文, 结合校园枪击案, 对负责耶鲁大学的警察部门 (YPD) 实施的安保措施进行质疑和抨击。2011年4月29日《技术报》意见版对该校的“性别歧视”发表了言辞犀利的观点。2011年5月1日《哥伦比亚每日读者》意见版刊文直陈校园餐厅的卫生条件差, 呼吁“我们该开口说话了”, 等等。

关于社会和时政的“意见”, 校报关注的视野很广, 从同性恋权益到意识形态, 从联邦政府财政预算到中国飞速增长的经济规模, 都能引起校报发出自己的声音。例如, 2011年4月25日《耶鲁大学每日新闻报》意见版就刊文抨击了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禁止男男性行为者 (MSM) 捐血、精子等体液的政策。2011年4月27日《哈佛深红》意见版发表《少数派报告:佩洛西备受争议, 无法继续继承遗产》一文, 直接喊道:“不, 我们不能容忍奥巴马政府!”

对于一些针对校方或者政府的抗议活动, 校报也不会回避, 抽样的30份 (期) 报纸中, 关于集会抗议的报道就有3篇。当然, 对于有争议的事件的报道, 校报会兼顾各方利益, 大量使用受访者直接引语, 充分展示各方观点, 以求平衡。

还有一点值得指出, 通过对广告内容的分析发现, 10家大学校报均未出现“软文广告”, 广告和新闻的界线十分明显。就版面分配而言, 广告版面平均约占整个版面数量的六分之一。

受众监督———独立经营的纠偏机制。独立经营的媒体最直接的表现是敢于舆论监督。但有一个问题是, 如果媒体自身出现问题, 诸如替利益集团说话、报道不够公正、侵犯公民隐私等, 由谁来监督?答案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广大受众。

美国大学校报一般具有ISSN号, 属于正规出版物, 必须服从相关法律法规。尽管校报难免也有不够公正的报道出现, 但这样的报道见报后立即会引起读者的强烈反应。在对样报作内容分析时, 发现两个典型的案例或能说明问题。案例一:2011年4月19日, 《宾州人日报》意见版刊发了一篇夹叙夹议的文章, 谈及种族歧视, 结果不仅引发了小规模的校园抗议活动, 而且引来铺天盖地的读者来信。在校报网站, 近100人在这篇文章后面跟帖评论, 不少帖文的篇幅已不亚于正文。4月22日, 校报不得不发表社论以表明态度。案例二:2011年4月28日, 《斯坦福大学日报》专门刊发“编辑回信”向读者道歉。回信称:“自1973年起, 《斯坦福大学日报》就十分重视独立校报的身份……然而, 在周三出版的头版文章《大学变更非歧视性政策》却有悖以上责任。该报道由本报记者、近期当选为斯坦福大学学生会议员的布丽安娜撰写, 违背了本独立组织的核心原则。”这样一篇煞有介事的“编辑回信”仅仅是因为有读者抓住了布丽安娜的“特殊身份” (学生会议员与校方有关) 这个“小辫子”, 并来信对她的观点是否公正提出了质疑。

可见, 在保证报纸内容公正、客观方面, 受众起到了纠偏和扶正的作用, 而报纸本身也会积极回应, 并不遗余力地表明和捍卫自己的独立。

结语

综上所述, 由于在体制和机制上采取了多种措施, 加之受众的习惯性监督, 美国大学校报的独立在报道内容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当然, 以更加全面的角度来看, 媒体的独立经营至少应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媒体的独立体制和机制;二是外部环境的影响, 包括来自政治、商业以及受众的影响;三是媒体人的独立。就后者而言, 由于媒体人的独立精神具有主观特性, 本文尚未谈及, 这有待后续研究者洞悉。

参考文献

3.投资旅游景区慎选经营模式 篇三

中国地域辽阔,河山壮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着大量人类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蕴涵着丰富的旅游资源。然而,近年来旅游产业的大发展和对社会资本的大开放,也给景区的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旅游景区究竟当怎样经营,武夷山模式可能是答案之一。

保护问题冲击景区开发

2002年中国大陆被世界旅游组织(WTO/OMT)评为世界第五大旅游目的地。根据世界旅游与旅行理事会(WTTC)《旅游与旅行行业对就业和国民经济的影响》报告预测,2004年中国的总体旅游直接或间接将创造5405.17万份工作,12736亿元人民币的国内生产总值,占总GDP的10.2%。根据中国政府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旅游业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至11%。

旅游作为一个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现。

景区作为旅游产业链中的核心部分,既是一种商品,又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景区保护便是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武陵源为了保住“世界自然遗产”这一金牌,不得不拆除违规建筑,耗资3.45亿元,相当于1990年到2001年底武陵源所有门票收入的总和!在中国开展旅游的自然保护区,有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音污染,3%有空气污染。近年来,关于泰山索道的争议、张家界百丈崖观光电梯的叫停、曲阜的水洗孔庙以及武当山遇真宫的失火等无不引起理论界和高级管理层的严重关注。

为此,去年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风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不能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责交给企业承担。

这个“极端”政策的出台,初衷是更好地保护景区,但显然将冲击到旅游市场的发展与开放。其实,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经营体制。

三种模式孰优?

目前,中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经营体制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即政府专营的管理经营模式,租赁、承包或卖断的模式以及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的模式。

“政府专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成立的机构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财政统收统支。这种模式可能产生的弊病,首先是政府可能将景区作为摇钱树,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地区,根本不可能有余钱用来对景区的保护和开发。其次,经营管理上,由于所有者缺位,没有人对景区的经营效益负责。导致人浮于事,效益低下,或内部人吃光,或成为接待景区。

租赁、承包或卖断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通过租赁或承包,政府可能不需要通过太多努力就可以收到比自己经营还要多的收入。通过卖断则可以一次性收到比较多的钱用于解决政府的财政困难。但这种模式带来的问题,一是可能导致国有资源价格低估。因为在租赁或卖断时,以什么标准作价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容易导致灰箱操作使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名胜区经营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管理的继承性。而承包经营者或者买断者可能不懂经营管理规律,缺少经营管理人才,缺少对景区历史的了解和对发展的前瞻性。对景区进行掠夺性的经营开发,经营效益上的短期行为,导致对景区的严重破坏。第三,景区的经营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它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才能进行。只要有一个方面关系没有协调好,都可能导致经营失败。因此,承包或买断者作为个体的经营者协调能力有限,成功的例子很少。

武夷山经验可借镜

第三种模式,是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这种模式的做法是:景区以经营性资产作价,吸收其它经营成份,组成多元化经济成份的股份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景区的经营与管理分开。作为政府派出部门的景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只负责制订景区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审批和资源保护监督实施的管理职能。而景区的游客服务、景点维护和市场营销则交由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公司来负责。这种模式为旅游开发和景区保护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保证。

同时,这种模式以专营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有效地避免国有资源的流失。政府通过有偿出让专营权,既可以保证国家收入,又可以通过专营权的收回或出让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政府对景区的绝对控制。

以武夷山为例,1999年武夷山景区以国有的经营性资产作价入股,占总股本的51%。吸收民营资本和内部职工以现金入股占总股本的49%。发起设立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区管委会以营业收入的50%上缴政府作为景区特许经营权费,将景区的经营权交给公司。

这种模式也有利于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将景区管理与经营职能分开,作为专司管理职能的管委会,将不必为经营效益操心,因而可以实行严格的管理。作为经营者,必须严格按规划建设,在保护的前提下经营。

武夷山旅游公司成立后将所募资金4000多万元用于保护和开发闽北古窑遗址——遇林亭窑址。完成了景区因资金问题一直未能实施的规划,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3年公司拆资3个亿,进行武夷山世界遗产二期保护工程。包括:拆迁安置居民800多户、修环景区公路35公里、购买欧Ⅲ标准的环保观光车60部。项目建成后将根本上解除主景区内居民居住和过境车辆横穿主景区造成的污染问题。既提高了景区的安全性和旅游舒适度,也提高了景区的经营效益。(作者为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的规制

多年来,中国旅游、建设、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主导"的大旗下,对旅游业采取了积极的干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政策措施。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从1985年到今年4月建设部审批了4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有151处。2003年4月由建设部颁发《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核心景区编制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

国家自然保护区:林业局对国家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把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991年国家推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发展战略,在全国选择12个地点发展度假旅游,希望推动中国旅游目的地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商务会议综合型目的地转型。

国家级旅游扶贫实验区:2000年在宁夏固原建设第一个国家级旅游扶贫实验区,使中国的旅游景区承担了独特的使命。但该政策推广面较小。

世界遗产: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目前申报成功28处世界遗产。但过度商业化与城市化严重破坏了世界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4.我国旅游景区连锁经营模式探讨 篇四

关键词:风景区,景区连锁,经营模式,创新

一、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模式概述

我国处在市场经济改革起步阶段, 旅游景区出现了逐步由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管理逐渐过渡到国家所有、部门管理、企业经营的过渡阶段。

国家经营管理景区的模式可以分为隶属或兼具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管理、各级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等模式。这些模式的共同特征是政府当“裁判员”的同时自己也作“运动员”。事实证明这个曾作为风景名胜区主要的经营管理模式并不见得就能把国家乃至世界遗产保护得更好, 泰山景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修建索道受到世界遗产委员会警告就是典型的案例。[1]政府经营存在几个主要问题。第一, 资金较有限。这类企业筹集资金渠道往往比较狭隘, 主要依靠自身经营回报与上级财政部门拨款;第二, 机构较庞大, 内部管理较混乱。由于我国人事制度处于改革阶段, 因此作为附属机构的景区经营机构往往成为人员分流的主要去处;第三, 专业人才缺乏。由于这些企业往往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人才流动机制受到多方限制, 因此, 难以找到合适的景区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如今, 这种经营模式正逐渐被新的管理模式———企业化经营模式代替。

企业化经营模式包含承包、租赁、股份制、国有企业经营模式等模式。这种景区经营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将景区的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自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方式出让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经营权开始, 中国兴起了承包、转让景区经营权的浪潮。但是, 景区经营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首先, 我国的景区价值评估理论体系尚未成熟。景区往往因为价值没有得到客观评估, 或者在评估过程中人为操作因素较大, 容易造成国有资产被低估。这也是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最具争议的环节。第二, 政策风险。承包经营虽然始于四川并在全国被效仿, 但是《条例》规定只允许将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特许经营, 将整个景区一次性打包给个人或者企业经营容易造成景区过度商业化。景区既有公益性也有商业性, 不管是政府经营还是企业化经营都是景区经营的两个极端。第三, 专业性不够。我国在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 出现多起景区经营专业经验不足, 导致景区在被转包经营过程中受到破坏, 其中“水洗三孔”就是一个典型案例。[1]基于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研究结合我国景区经营实际状况, 提出一种全新的景区经营模式-景区连锁经营模式。

二、景区连锁经营模式

景区连锁经营模式是指成立一家专业化的景区连锁经营公司, 在不改变对方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的前提下, 该公司和景区达成相关协议, 公司不投入资金和占有股份, 只是通过输出专业的景区经营经验和经营人才, 对景区进行专业的经营管理, 提高景区的综合竞争力。

(一) 企业目标。

企业管理的目标就是为风景名胜区提供先进的景区经验;培养景区经营管理专业人才;树立景区品牌;改善我国景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发挥景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 组织形式。

景区直营连锁企业的本身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企业 (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采取直营连锁经营模式, 公司总部制定经营方针, 集中领导, 统一管理, 并根据目的景区的实际需要派出相应的管理团队。连锁经营公司只按照合约收取相应的经营费, 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收入由景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支配。各直营连锁经营景区的管理团队是公司雇员, 由公司统一进行人事管理。

(三) 经营内容。

1.输出经营模式。

我国很多景区因经营管理经验不足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综合效益, 甚至濒临倒闭。景区连锁经营企业拥有成熟、专业的景区经营管理经验。景区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结合景区实际状况, 注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 优化配置景区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 对外通过区域联合营销, 提高景区的核心竞争力。

2.人才培训和输出。

随着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不断涌现新的景区, 且新的自然景区多处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地区, 景区经营管理专业人才相对缺乏。景区连锁经营企业通过输出景区经营高级人才, 并对景区员工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景区生产效率, 最终改善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水平。

3.承包景区内的特许经营项目。

《条例》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2]景区连锁经营企业可以参与部分特许经营项目的竞标, 获得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在景区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下, 经营景区内交通、服务等特许经营项目。

(四) 赢利模式。

景区连锁经营企业主要从三个渠道获得收益。首先, 景区连锁经营企业获得景区按合约支付的经营费。其次, 可以通过成立专业的景区经营管理培训中心, 为其他景区培养先进的景区经营人才, 并从中获得收益。另外, 也可以通过承包景区内特许经营项目获得相应的利润。

三、旅游景区经营创新模式的优势与局限

(一) 优势分析。

1.符合国家政策。

我国风景名胜区以“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作为指导方针, 《风景名胜区条例》也明确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建设部也明确指出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但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 将风景名胜区景点行政管理权或门票收益权转让给企业。[3]这种过度商业化的经营权转让行为成为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普遍上涨的主要推动因素, 削弱了景区作为公共资源所应具有的社会公益性。而景区连锁经营模式是在不改变景区的性质和在不削弱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前提下, 从事景区的日常经营业务。这种经营模式既有效地解决了景区政企不分的问题, 又能避免景区过度商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符合我国景区的相关政策。

2.资金投入少。

由于景区连锁经营企业并不投资承包景区, 是在不改变景区原有资本结构的前提下代理经营, 只输出景区经营人才并推广先进的经营模式, 可以避免由于资金投资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 企业通过统筹管理, 最大限度节约企业运营成本, 提高景区的核心竞争力。

3.资源共享。

我国景区竞争日益激烈, 加强区域联合成为必然趋势。景区的连锁经营管理模式可以化景区间的无序竞争为良好的区域联合。通过共享景区市场信息, 加强区域联合营销, 整合区域旅游资源, 提高景区的综合竞争力。

4.专业化经营。

我国景区类型多样, 在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知识日趋专业化。在经营权转让经营过程中常出现因缺乏专业化的知识, 对景区造成损坏的现象。景区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培训各种类型景区的专业经营人才, 使之既有专业化知识保护旅游资源, 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又能应用现代企业制度, 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最大发挥其综合效益。

(二) 局限性分析。

我国景区“三权”分离改革刚起步, 如何合理分配景区管理权、经营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景区连锁经营企业在经营景区过程中难免受到多种因素限制, 使经营决策无法执行到位。因此, 景区连锁经营公司有必要在入驻新的景区前期明确公司在经营中应有的职权范围。另外, 部分景区因为长期经营不善, 景区本身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客源市场萎缩, 景区各种利益冲突严重, 企业在接手新景区经营时, 有必要要求管理部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为景区的顺利经营奠定基础。

四、展望

景区连锁经营模式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旅游景区相关法规的前提下, 解决政府经营和转让经营景区存在的种种问题。该模式通过景区的区域联合, 提高景区的核心竞争力, 最终打造一个知名的景区连锁经营品牌。景区连锁经营模式可以为不断涌现的景区输出专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人才, 提高景区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我国景区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朝枝.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之争及其理论实质[J].商业研究, 2006, 8:175~17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4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5.美国旅游网络经营模式 篇五

古镇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再一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笔者通过整理与比较目前古镇旅游开发和经营模式,结合偏远民族地区自身的特点,倡导采用“实地民俗文化村”的开发模式与“公司+政府+村民+股份制”的经营模式。

一、国内古镇开发相关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对古镇的研究领域集中在旅游开发和管理、旅游开发与古镇文化遗产保护、古镇旅游形象设计和旅游环境容量等方面。尽管有专家指出,除了用作旅游、观光、影视拍摄之外,古镇及其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同样是教育等其他第三产业的可用资源。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区,旅游开发似乎已经成为中国古镇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最为可行的一条途径。偏远民族地区古镇在现代社会冲击中的旅游开发模式及经营模式虽然有一定研究,但大多不够系统,并且没有具体的方法策略。

二、边远民族地区古镇开发模式分析

(一)国内现存古镇保护与开发模式

目前国内开发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民族博物馆、实地民俗文化村、模拟民俗文化村、生态博物馆(见表1)。

1. 民族博物馆

民族博物馆是为保护民族文化的象征——民族文物而建立的博物馆。20世纪50年代,国家民委和文物部门共同开展了大规模民族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在各地建造和维修民族博物馆。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类民族博物馆已超过100座,为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许多濒临损毁、消失的重要民族民俗文物都被及时抢救、收集、陈列在民族博物馆里。

2. 实地民俗文化村

实地民俗文化村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村寨加以保护,展现其现实生活状况,是一座立体的民族村寨博物馆。它的最大特点是能将民族文化保护在其原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真实展现传统民俗文化。中国最早的实地民俗文化村是1987年正式对外开放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苗族村郎德上寨。

3. 模拟民俗文化村

模拟民俗文化村是在旅游观光点模拟某些少数民族建筑样式和风格重新建筑,利用这些新建的景点来展示相关民族风情的大型文化旅游景区或主题公园,如中国最著名的深圳中国民俗文化村。

4. 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馆最早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法国,它是欧洲在工业文明背景下,人们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觉醒在博物馆领域的一种反映。它的基本观点是:文化遗产应原状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属社区及环境中,生态博物馆的建筑面积等于社会的区域。这是一种新的博物馆形式理念,它强调文化遗产、社区、居民、文化记忆、公众知识。简单地说,生态博物馆是一种活的博物馆。1995年,中国与挪威两国政府已联合在贵州省六枝特区梭戛乡创建了梭戛苗族生态博物馆,这是中国也是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

(二)边远民族地区古镇旅游开发思考

边远民族地区古镇由于较晚地接受现代生活洗礼,大多数村寨环境良好,村落生活与当地自然环境结合紧密,整个村落整体就是一个“文物”,其史学与文化价值极高,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村”标准保护起来。因而,笔者建议,采用“实地民俗文化村模式”旅游开发。

三、边远民族地区古镇旅游开发经营模式分析

(一)国内现存经营模式

通常情况下,旅游开发经营主体是古镇发展旅游的受益者。古镇的开发经营主体不同,给旅游地社区带来的福利也不相同。而这必然对边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旅游业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按开发经营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不同进行分类,存在以下类型。

1. 个体民居模式

该模式以“旅游个体户”的形式出现,通过对自己的民居进行改造和旅游项目建设,能完成旅游接待和服务工作。此模式成功率很低,属于短期旅游经济行为。古镇开发与发展受“旅游个体户”所左右,导致定位不准确、抗风险能力低和管理混乱等后果。

2.“农户+农户”模式

该模式是古镇旅游初期阶段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通常投入较少,接待量有限,但古镇文化保留最真实,游客花费少还能体验最原真的本地习俗和文化。但受管理水平和资金投入的影响,通常旅游的带动效应有限。

3.“公司+农户”模式

(1)经营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是对具有旅游特色的古镇,通过引进有经济实力和市场经营能力的企业,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环境,指导村民开发住宿、餐饮接待设施,组织村民开展民族风情、文化旅游活动,形成具有浓郁特色和吸引力的乡村旅游产品,吸引和招徕国内外旅游者。

(2)案例——安徽省黟县西递村“内源式”的乡镇企业模式

(1) 经营主体:

由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成立西递旅游服务总公司,采用村办公司的形式自主经营,经营、管理人员等主要都来自本村。因而,其经营主体为村委会和社区居民。

(2) 公司性质:

主持西递村旅游经营开发的是西递本地居民主导的、乡镇企业性质的公司,村委会与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

(3) 收益分配方式:

每年公司的门票收入,在上缴税收以及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后,提取一部分作为世界文化遗产西递村的保护资金。余下的收入,公司与西递村按照1:1的比例分配,除20%留作村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余的80%在村民之间分配。村民的收入分配由两部分组成即按照西递村的人口分配和按照西递村房屋建筑面积分配。

(4) 社区参与概况:

西递村80%的劳动力参与到村办餐饮、住宿、娱乐设施、古玩及其他旅游商品店等的经营与管理中, 有的古民居居民还在室内向游客销售旅游商品或自制土特产品。

4.“公司(政府)直接经营”模式

(1)经营模式

政府直接组建旅游公司,负责景区的管理与经营,调动村民参与,收益直接纳入地方财政。

(2)案例——福建省永定洪坑土楼民俗文化村

(1) 经营主体:洪坑文化村景区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土楼旅游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景区旅游经营和管理工作,县旅游局、湖坑镇、洪坑村共同配合景区开发公司进行管理。

(2) 公司性质:开发公司受永定县政府的领导,管理人员均由县政府委派,实质上没有自主经营权。

(3)收益分配方式:

土楼民俗文化村景区的门票收入直接归入县财政,然后由县财政统一分配,形成专项资金下拨给公司,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宣传费用等。开发公司为土楼居民定期发放租金。

(4)案例——云南省玉龙县玉湖村

(1) 经营主体:

玉湖旅游管理委员会——玉湖旅游开发合作社;

(2) 公司性质:

玉湖旅游开发合作社把“群众人人参与、资源共有、利益共享、环境共保”为基本指导原则,以村内的旅游资源为依托,以村两委为主要力量,制定了《玉湖村村规民约和旅游管理实施条例》(草案);

(3) 收益分配方式:

引导群众自发参与旅游,管理工作人员戴证上岗,马匹按号出租。自组建起到2004年9月底的5个月的时间里,玉湖旅游开发合作社先后接待了中外游客近万人,群众的经济收入达80多万元,集体资金积累30多万元。

5.“公司+社区+农户”的模式

(1)模式

这一模式是“公司+农户”模式的延伸。此模式中,公司一般不与农户直接合作,而是通过当地村委会组织农户参与乡村旅游运营,但专业的服务培训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则要由公司来操作。

(2)案例——福建省武夷山市下梅村

(1) 经营主体:

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当地称雏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加入,联合村委会、街道办,组织村民共同成立下梅民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相应地,其经营主体转变为“集团公司+村民+下梅村委会+武夷街道办”。

(2) 入股形式及控股比例:

集团公司集体以总股权41%注入资金,其干部、职工个人以12.7%注入资金;武夷街道办集体注入资金占股权5.24%,街道办干部、职工以9.54%注入资金;村委会以现金11万加上集体资产,包括停车场、公厕等入股,共计21%;村民均以资金入股,共计10.55%。

(3) 公司管理机制:

股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资制。公司现有管理者9人,其中本村2人,均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和会计由集团公司在公司内部选派,出纳由街道办委派。在2007年下半年,股份公司总经理转由原街道办副书记担任,各股东选举股东代表组成股东大会参与管理公司。股东大会中,集团公司2人,街道办1人,村委会1人,村民1人;董事会中,集团公司3人,街道办2人,下梅村2人;监事会中,集团公司、街道办、下梅村各1人。股东大会、蓝事会、监事会均为每年召开两次,有重大事项,可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4) 收益分配方式:

股份公司每年上缴营业额的3%作为营业税。除了公司正常的经营与管理费用外,股份公司每年要向古民居业主支付三万多元租赁费。由于股份公司目前尚未盈利,因而无法缴纳所得税。并且,其股东暂时未分得股利,而如有盈利,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20%后,剩余部分按集团公司、村委会及街道办、村民的控股比例分红。

6.“政府+公司+农户”模式

从目前一些地区古镇旅游发展状况来看,这一模式的实质是,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农户”,也是在古镇旅游开发中,由县、乡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按市场需求和全县旅游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地点、内容和时间,发动当地村民动手实施开发,开发过程中政府和旅游部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引导。

7.“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能够充分发挥旅游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优势。政府负责乡村旅游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旅游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农民旅游协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导游、工艺品的制作、提供住宿餐饮等,并负责维护和修缮各自的传统民居,协调公司与农民的利益;旅行社负责开拓市场,组织客源。该模式通过合理分享利益,避免了过度商业化,保护了本土文化,增强了当地居民的自豪感,从而为旅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8. 股份制模式

在开发乡村旅游时,可采取国家、集体和农户个体合作,把旅游资源、特殊技术、劳动量转化成股本,收益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进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即通过土地、技术、劳动等形式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开发。企业通过公积金的积累完成扩大再生产和村落生态保护与恢复,以及相应旅游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即通过公益金的形式投入到乡村的公益事业,同时通过股金分红支付股东的股利分配。

四、脆弱生态环境下的丽江市宝山石头城开发模式研究

(一)宝山石头城概况

宝山石头城村隶属于丽江市玉龙县北部的金沙江河谷宝山乡宝山行政村,分为城内村和城外村两部分,距丽江市区132公里,距宝山乡政府所在地28公里。宝山石头城因百余户纳西人家聚居在一块独立的蘑菇状岩石上而得名。宝山石头城是母系氏族社会到父系氏族社会的转折地,白石文化崇拜地,创建了木刻画和木牌画,是岩画的发展,东巴文字的起源,束尤氏族进滇的第一个聚居点,从图腾崇拜到祖先崇拜的转折点,生产方式为“采集狩猎”兼营,为牧农兼营生产方式的前身,纳西族“负险立寨”城建传统文化的发源地,纳西迁徙路线的中线(分东西中三条路线)。2000年宝山石头城被评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宝山石头城保护与开发模式

由于宝山石头城负险建城,自然景观奇特,民族文化深厚,是人类战胜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绝佳写照。因而开发建议采用实地民俗文化村的模式,严格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老城保护,适度对其内部道路进行保护性修整。对外村进行保护性修整,开展餐饮和住宿服务,大力挖掘周边景点和村落旅游。

(三)宝山石头城经营模式—公司+政府+村民+股份制

1. 公司组建模式

玉龙雪山管委会与宝山村共同组建宝山石头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古镇旅游项目商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 入股形式及控股比例

玉龙雪山管委会作为大股东加入,以总股权61%注入资金,进行游艇俱乐部和宝山石头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景点开发。宝山乡以乡道及周边村落入股,占9%。村委会以周边景点及游艇俱乐部等新建项目用地入股,占总股权12%。村民以民居整体及个人入股,占总股权18%。

3. 公司管理机制

股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管理者9人,其中宝山石头城设2人,均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和会计由玉龙雪山管委会内部选派。各股东选举股东代表组成股东大会参与管理公司。

4. 收益方式

宝山石头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水路旅游线一票制及陆路旅游线一票制,统一经营宝山石头城及水路、陆路上的所有景点,统一负责景区内所有古民居保护、综合治理、规划发展及景点开发,统一组织景区内交通、住宿设施、餐饮设,统一组织景区内旅游纪念品,其它一些旅游附加产品(如景区周边的演艺表演),统一组织景区内奢侈性的餐饮产品、住宿产品和其它特殊服务产品(如专门的导游、专车服务等)。宝山石头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进入宝山石头城交通组织、自办餐厅、白金酒店、石头城内村门票、村民旅馆、餐厅、民族工艺品加工管理费、民族工艺品销售、导游管理费、活动组织费用等方面盈利。

5. 收益分配方式

股份公司每年上缴营业额的3%作为营业税。除了公司正常的经营与管理费用外,股份公司每年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公益金20%后,剩余部分按玉龙雪山管委会、宝山乡、村委会及村民的控股比例分红。宝山石头城景区内除了宝山石头城内村居民外,其他居民都可向宝山石头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自家开办旅馆或餐厅,并向公司交付管理费。现有马匹都被编入宝山石头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匹服务部,公司给予村民租借补偿,优先考虑马匹所有者参与马匹服务工作收益。

五、结语

通过分析与比较国内对古镇开发经营的相关成果,结合边远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建议在我国边远民族地区古镇开发中采用“实地民俗文化村”及“公司+政府+村民+股份制”的经营模式。对于不同规模古镇采用不同的开发与经营模式的相关研究可进一步探究。

摘要:文化生态旅游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主力军, 偏远民族地区是文化生态旅游的核心景区, 这些地区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规划迫在眉睫。通过对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宝山石头城开发与经营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结合偏远民族地区古镇的特点, 提出“实地民俗文化村”的开发模式与“公司+政府+村民+股份制”的经营模式, 并利用实际案例加以例证。

参考文献

[1]应天煜.少国古镇旅游公社化开发模式及其权力关系研究——以皖南西递村与宏村为例[D].杭州:浙江大学, 2006 (26) .

[2]方世敏.略论民族旅游中的跨文化传播[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 (6) :143-147.

[3]郑群明, 钟林生.参与式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探讨[J].旅游学刊, 2004, 19 (4) :33-37.

[4]罗明义.云南发展乡村旅游的特点和模式[J].旅游学刊, 2006, 21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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