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舞弊(共8篇)
1.会计舞弊 篇一
会计舞弊行为及防范
请欣赏:《会计舞弊行为及防范》
孙枫
一、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
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而造成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舞弊,即在企业管理当局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事实上管理层舞弊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察觉和防范的会计舞弊行为。
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主要包括: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等。在会计实务中,会计舞弊有多种方式。
利用集团内部架构进行关联交易,从而进行利润操纵。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报表利润;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从而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收入在关联交易中也非常普遍。
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调节收入和利润指标。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指标,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面确认收益。
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转移费用,推迟费用的确认。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账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通过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该反映在当期报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这几个跨期摊销账户中的借方,以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实现对利润的调节。
虚列期末存货从而减少销售成本,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方法来调节利润。
在银行业的公司中不完整地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未实际收到的利息;同时,不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应付利息,从而虚增利润;人为修改贷款等业务资料,期末在没有办理任何贷款手续下,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将实际已逾期的贷款调整为正常贷款,或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从而达到调节资产减值或不当确认应收利息的目的;隐瞒表外业务利润或亏损,不确认当期诉讼赔款损失、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受骗垫款损失及其他银行内部诈骗案件损失等,将上述损失款项挂账处理。另外,银行也有可能隐瞒外汇期货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损失。
二、防范会计舞弊的内外部环境尚待优化
以上市公司为例,其内外部环境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从目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缺乏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权威性较高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不清;董事会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董事责任淡化,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监事会的功能弱化,未能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股权过度集中于国家股,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独立审计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距离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独立审计的执业标准须进一步提高。
监管工作有待加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不完善,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只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造成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了基本会计准则,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正逐步推出。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有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信力。
三、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前防范化解会计舞弊风险的关键
针对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加强对中间机构的外部监管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的行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目前证监会制定的季报披露制度,从制度上加大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这将加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难度。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是执行上述措施的可靠保证。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立法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尽管这些法规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贯彻执行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不足,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今后对于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对有关负责人给以严厉处罚,而且要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2.会计舞弊 篇二
中国证券市场二十几年的起起伏伏, 使日益成熟的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会计报表成为广大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渠道。但中国乃至世界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扰了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也引起投资者的高度警觉。
首先, 我们分析一下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机: (1) 高管人员的利益与上市公司盈利直接有关, 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成为会计舞弊的直接驱动力。 (2) 国家监管政策一直是上市公司的压力所在。如为了获得投资者或供应商的持续支持, 或者为了避免连续亏损被退市或特别处理。爆出丑闻的浏阳花炮就是一例典型的为了避免亏损而进行财务舞弊的案例。 (3) 债务契约、客户及供应商契约等一般多对利息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反映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有严格的规定, 违背契约条款可能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如银行收回贷款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 报表粉饰手段也在步步升级, 让我们分析一下会计舞弊的主要手段:
(1) 高估资产。具体形式有: (1) 存货计价不正确, 增加期末存货价值, 从而降低销售成本。 (2) 高估应收账款, 比如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依然挂账, 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增加。 (3) 高估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比如将研究开发支出列作递延资产。 (4) 利用资产评估调节资产价值是少数企业进行重大会计舞弊的手段之一。
(2) 虚增销售收入, 虚增利润。具体形式有: (1) 虚构客户, 虚拟销售。有些上市公司通过伪造订单、原始凭证、销售合同, 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手段来虚拟销售对象及交易。如黎明股份即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 虚构购销业务, 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 (2) 寅吃卯粮, 提前确认收入或费用。如天津磁卡公司将吉林天洁公司支付的1 100万元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截至审计报告日, 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 该公司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
(3) 关联交易。我国的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 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是不争的事实。如可以将公司生产的产品卖给其控股公司;研究开发费用也可以通过竞争性项目卖给关联方而转移到关联方;公司可以通过将宣称有价值的专利卖给关联公司使每股收益大增, 而这种专利价值难以判断。
(4) 企业重组。上市公司想方设法通过置换、剥离、兼并等方式将公司不良资产“变为”优质资产。还可以将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 赶在年度决算前高价出售, 虚增年报利润。
(5) 变更会计政策, 调节利润。由于同一交易或事项往往有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加之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无法涵盖涉及不到企业核算的方方面面, 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上的选择和变更来操纵利润, 粉饰经营业绩。
(6) 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 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 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 甚至三缄其口, 使投资者决策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
2 会计报表审计方法
在审计发展史上, 公司财务报表舞弊一直是困扰审计界的重大问题。审计人员需要运用多种分析程序, 综合各种结果才能揭示出存在的财务报告舞弊。
2.1 分析性复核
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率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例如一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较前期发生重大变化或高出同行业平均值, 则可能存在高估收入或低估成本的舞弊行为。如果一家公司营业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前期出现下降或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值, 管理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前期出现重大变化, 或余额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 财务费用与公司借款的比例明显与银行利率有差异, 则可能存在期间费用的舞弊行为。
2.2 交易实质分析法
应用交易实质分析方法, 可以透过经济业务现象发现经济实质。比如, 公司通过调整会计科目, 把应收账款转到其他应收款上或预付账款上, 推迟办理存货入库, 存货挂账预付账款, 然后少结转销售成本等办法提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使相关财务指标趋于正常。
2.3 资产质量分析法
对于虚构收入等欺诈行为, 检查时应采用审阅法仔细审查待处理财产损益明细账及有关原始凭证, 考察其投资是否存在, 其质量如何。审计时通过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进行比较, 若前者大于或接近后者, 即说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问题, 也可能表明上市公司在过去多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如果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和增加幅度大于利润总额增加幅度, 则表明上市公司当期的利润表可能是虚假的或错报。
2.4 税项分析法
在应付税法下,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计算而得。如果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距扩大, 则表明公司提供给股东的财务报告有可能变得不是非常真实。根据会计公式计算的应交税金期末余额与公司的实际期末欠税额比较, 若两者相差较大, 则公司造假确定无疑, 基本手法就是虚开发票。反之, 若公司的实际税负非常低, 与其主营业务收入难以配比, 则其收入和利润都可能是虚构的。
3.浅析我国会计舞弊的治理 篇三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上市公司,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主要是会计舞弊造成的, 会计界对其产生的原因认识各有不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当前经济制度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正常的、 规范的市场经济模式没有建立,产权主体缺位,政企不分,资产管理模式,公司构建不严密 等形成的。照此类推,发达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就不应该发生会计舞弊。
然而2001年,总部设在美国本土的安然公司因涉嫌作假帐,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后 寻求破产。随后,美国相继又有世界通信公司、施乐公司、默克公司等承认提供了虚假的会 计信息。美国是个老牌的,市场经济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产权与我国相比明晰性是不 言而喻的,资产的管理模式也是非常先进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也是非常严密的。为什么还出 现会计舞弊行为呢?这说明会计舞弊与所有制无关,会计舞弊的原因不能归结为正常的、规 范的市场经济制度没有建立,这说明,我们对会计舞弊的原因认识存在误区,这必然影响对 会计舞弊的认识,从而影响研究会计舞弊治理的措施。
从安然事件看,与中国目前的会计舞弊相比较,会计舞弊有两个共同点:其一会计舞弊 是高层集体行为,其二会计舞弊是受利益驱动。安然公司造假就是为推动二级市场股价和满 足管理层对既定盈利目标的热切关注。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包装上市与获得配股资格是 一种诱惑,而沦为T类公司与上市公司退出则是一种威胁。
美国对会计舞弊治理的实践
美国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对会计舞弊的治理的主要措施有:
1、及时批露的原则。
安然事件后,美国针对会计舞弊采取了紧急行动,除证券交易委员会拟更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外,2002年6月18日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通过一项法案,内容是加强对美国会 计行业的监督,并限制会计师对其所负责审计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迅速立法,增加舞弊处罚力度
2002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以97比0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一项名为《商业欺诈法》的改 革议案,旨在打击公司财务欺诈行为。该议案条款主要包括:依法将欺诈人员关进监狱等措 施,其中包括把证券欺诈罪的刑期延长为10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若提供虚假 财务报告将被判入狱5到10年,并处50到100万美元的处罚。
3、成立专门机构,改变会计行业自我管理的模式
此后美国马上成立一个非官方的财会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财会行业的监督管理,以改变 目前财会行业自我管理的状况等等。
我国会计舞弊治理现状
1、对舞弊原因认识的误区影响了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虽然近年来,我国会计届乃至整个经济界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出多种应对措施,但由 于对会计信息失真原因的认识,没有跳出所有制的限制,认为治理重点是明晰产权、优化资 产管理模式、规范公司模式,进而产生了只要产权明晰,完全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特别 是资产完全私有化的公司就会没有会计舞弊的误区,从而影响了会计舞弊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似乎等到社会主义市场及完全确立以后,会计舞弊行为也就自行消失了,具体的针对措施 较少,会计舞弊的治理步伐缓慢,不像美国那样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因此会计舞弊并没有 得到有效遏制。
2、立法滞后,处罚力度不够
相对美国采取的行动,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直接针对会计舞弊的法律制裁措施。1985年 发布的《会计法》经两次修订后,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具体的量刑规定。
2001年国家对《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中,共查出账外设账的单位580个;私设小 金库的单位473个;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3万多个,只有37件案件被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以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并实施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规定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账簿设置的合法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违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个 部门办法实质上对会计人员起不到震慑作用,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虽然由财政部门发放、 管理,但其工作及待遇由所聘用单位决定,所以,会“做假账”的会计,单位抢着要的社会 风气也就形成了,可见,我国对会计舞弊的治理仍停留在行政处罚的手段上,因而力度显得 不够。
3、对公众披露的反例较少,反例教育力度不够
我国每年都有会计违法案件,广大的会计人员对这些案件及处理结果知知甚少,报刊杂 志也很少介绍。如果加强违法案件的宣传,无论单位或个人都能从中汲取教训,法律的威慑 力比正面教育更有力。当然,如果处罚力度不够就会适得其反,助长舞弊之风。
4、行业自律乏力,短期内难以建立诚信机制
2002年,朱基同志为国家会计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 帐”。我国会计界及非会计界人员也在呼吁加强“诚信建设”,以减少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 计单位有同流合污现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建立健全行业自律 管理体制",并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诚信建设纲要》,行业自律性监管有 赖于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其权威性只有通过个案的辐射才能确立起来,由于自律更需要诚信 ,诚信的建立却要靠自律。而不是像美国那样成立一个行业之外的监督委员会,因此会计舞 弊单靠行业自律,短期内不会起什么作用。
据2002年第7期《财务会计》资料显示: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银广 夏公司连续4年报告虚假利润等违规事实。这说明目前会计行业诚信建设任重道远,会计舞 弊依然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不可避免,也难怪现在股市低迷,股民大部分被套。在接连不断 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背后,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难咎其责,一时之间成为众矢之的。中国证 监会甚至出台了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复审的规定 ,以期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会计舞弊的治理措施
基于上述,我国会计舞弊应该借鉴美国的实践,它治理措施主要是及时批露、迅速立法 、严厉处罚、加强威慑,转变管理模式,加强行业外部监督等。其方针不是封堵,而是相互 制约,用信用和制裁来约束各方,一旦失信,进行舞弊,丢掉饭碗是小事,必将面临严厉的 刑事处罚。另外,尽管我国治理会计舞弊措施很多,但目前我们还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把 握治理的重点,会计舞弊的治理应该抓住会计舞弊的共同特点,以此为切入点研究治理措施 ,让舞弊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高层管理者的行为。
1、尽快制定针对会计舞弊、商业欺诈的法律制裁措施,增加惩处力度
会计舞弊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目的就是要获得不当的利益,正是由于利益的驱动,不 管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尚未发育成熟的阶段,还是在美国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阶段, 都有舞弊行为,虽然公司组织的构成已经非常完善,这种会计舞弊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因 此必须让舞弊者付出重大的代价,才能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不能只停留在行政处罚的水平 上。要让舞弊的风险远远大于获得的利益,才能有效制止舞弊行为。要对目前出现的舞弊行 为进行认真的定性,归类,划分其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并尽快制定针对会计舞弊、商业欺 诈的法律制裁措施,进行约束和规范。
会计舞弊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造成了舞弊者侵吞大批公、私财产,在目前我国主要是 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是贪 污腐化的温床,增加其处罚力度是符合国家利益的,也是可行的。
反之,若不如此,再明晰的产权制度,再好的公司组织形式,再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 只要舞弊成本较少,舞弊利益会远远大于舞弊成本,舞弊者得不到严惩,舞弊的行为就得不 到遏制。
2、加强宣传,及时公布案例,警示舞弊
在增加惩处力度立法后,就是加强宣传,对会计舞弊案例及时曝光,以提高公众对会计 舞弊的认识,要让广大的会计人员知道舞弊案件及处理结果,无论单位或个人都能从中汲取 教训,法律的威慑力比正面教育更有力,虽然利益可能驱使你舞弊,但是更要看看舞弊的结 果,应借鉴国家治理腐败的举措,例如陈希同案、成克杰案、胡常青案、李真等案对其他腐 败分子,特别是对那些职务比这些人低的腐败分子必然产生震慑作用,使其行为有所收敛。 会计舞弊亦然。
3、完善内部职工监督机制。
要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是有一定难度的,这也是这些人员之所以进行舞弊的一 个原因,必须采取内外监督相结合的措施。
因为高层管理人员职位较高,本来负有监督他人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他们的公司内部人 员有限,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人员也不可能对每项经济业务都进行监督,那样也就没有必 要设置这些管理人员了。正因如此他们无偿占有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具有优先占据信息资源 的优势,因此得以制造不实信息,达到舞弊目的。但是舞弊总是舞弊,它不可能是经济活动 的真实反映,他总会有线索,只要监督查处总能发现问题。
另外舞弊者的目的总是为个人或者一小部分集团获得利益,因此要制约这种高层人员舞 弊的行为,只能是低层的管理者和普通的劳动者。要建立董事会和基层职工的监督意见通道 ,对各种舞弊行为董事会可以得到信息进行查处和预防,要鼓励职工对舞弊案件的举报,并 且维护其合法权益。从安然事件看尽管公司的组织已经非常严密,但是监视会的作用发挥还 是有局限性的,可见加强公司监督机制构建,在公司内部显得非常的重要。
当然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监督机制、监督的形式、监督的方式也应该是不同 的,监督也不能仅限于财务监督。
4、健全监督机构,加强行业监督
要规范公司高层的行为,除了公司组织,完善内部的职工监督机制外,会计行业监督必 不可少。
会计舞弊行为必然有会计参加,切实加强对会计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光靠自 律不行,必须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定期进行行业监督,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是乏力 的。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会计的行业监督将成为预防会计舞弊的重要手段, 高层管理者的行为才可能受到约束。
5、立足长远,推行诚信教育。
诚信是一种文化,在诚信缺失的时候建立诚信的理念则需要持久的耐心,一方面要进行 长期的正面教育和反例教育,使人们能够自觉做到诚信;还要通过行业自律监管措施规范经 济行为,迫使其诚信,一旦会员从反例教育中汲取了沉重的教训,自律性监管方式被视为一 把最快的刀子,诚信才最有力,也才能最持久。
诚信是需要建设的,也是需要时间的。进行诚信理念建设至少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持 之以恒地推行诚信教育;其二,要建立诚信实施的准则;最后,要依法惩罚不讲诚信的行为 。只有使不讲诚信的人得到严惩,才会有讲诚信的人,如果人人讲诚信,会计舞弊现象也就 最终消失了。
4.会计舞弊原因及对策管见 篇四
本文从高收益与低成本、风险的关系分析了会计舞弊的形成原因,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执行力度提出了治理方法.
作 者:朱永勇 作者单位: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刊 名: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2005 4(2) 分类号:F213.6 关键词:收益 成本 风险 操作性 力度
5.会计舞弊 篇五
信息作为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提供的信息是国家宏观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及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若会计信息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出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就无法满足各方面对企业真实、全面的了解。因此,必须对会计工作中的舞弊进行了解、和探讨。下面笔者就股份公司的会计舞弊及其防范问题谈几点拙见。
一、委托――代理机制了股份公司会计舞弊成因的多视角分析
(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离导致股东和管理者的目标利益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是管理者会计舞弊的动因。在公司的契约分析中,公司契约具有其不完备性特征,即不可能在契约中把参与契约成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下来。由于委托――代理契约存在“漏洞”,便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问题。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它是指公司收入在扣除全部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利息、固定工资等)后,对其“余额”(利润)的要求权。由于公司的剩余通常是不确定的,因此,公司的剩余索取者也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实际上这就是管理者即经理的自由处置权。由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管理者在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利用其专业技术和组织知识以及其在公司“官僚制”下的合法权威,获得了一种难以制约的权力,从而导致剩余索取者即所有者往往无法控制公司,加上公司规模扩张中的层级增多,部门分立甚至跨国经营,使某些重要岗位上的管理者的行动得不到应有的监督,这种情况为管理者进行非法操作、会计舞弊提供了条件。
(二)信息不对称为股份公司管理者实施并掩饰会计舞弊提供了便利条件。
股份公司管理者实施会计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欺骗。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代理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实施的会计舞弊行为。管理者会计舞弊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会)的“欺骗”。
(三)会计舞弊是股份公司委托――代理契约制度安排下潜在道德风险的显性化。
在委托――代理安排下,如果仅仅以权利的分立和保护来看待委托者与代理人之间的交易,那么交易契约过程就可能被视为交易双方如何更好地运用武器(包括合同)来进行的一种对弈。在对弈中,隐瞒实情、设置圈套等都被认为是理性的。但是,如果把对养中的这一套合理的.引申到委托――代理契约交易中,就可能为掩盖商业信息。实施会计舞弊等机会主义行为创造条件。这说明,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契约交易不仅需要权利的分立和保护,而且需要建立一种契约的责任伦理。
二、对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的捕捉技巧
(一)了解内控。对股份公司的内控制度要进行了解、描述和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并以此为切入点,发现问题所在,然后顺藤摸瓜,提供其他有关事实真相,既省时,又省力,还可提高工作效率。
(二)调查知情人。为了便于发现线索,找到疑点,对难以直接查证的舞弊,可以采取摸底调查的办法,从知情人那里了解到一些在会计资料中不易查处的问题,及时准确地捕捉信息,目标一旦明确,便可有的放矢,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确定的查证思路。查证时,要以监督者的眼光和心态来对待,不放过一点可疑的痕迹。
三、建立防范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制度
对股份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事后捕捉固然重要,但更应做好事前的防范措施,出路在于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对股份公司的内在监督和外在监督机制。
(一)建立内在监督机制
内在监督机制是股份公司内各利益主体依靠内在赏罚机制实现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监督机制。股份公司内在监督机制能否建立的关键是能否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委托――代理契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L.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约束机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忠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管好自己的执行机构。经理要依章程和职责行事。监事会切实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对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实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要尽快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职务分设,防止出现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共同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
2.建立股东对经理的强力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要定期审议公司财务报告,严格评估经理的经营业绩,并决定对经理的聘免撤换。
3.建立管理参与制,有效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舞弊行为发生。管理参与制是使处于服从地位的雇员或其代表有机会参与决定公司目标的决策,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对经理管理权力的再分配,即对启主与店员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进行的调整,从而使掌权者的权力受到更多的约束,使服从者的权利和自主得到提升和补偿,从而实现权力的监督、约束和平衡,以防范经理实施会计舞弊等行为。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使错误行为受到制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舞弊、预防假账发生。内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控制制度、记录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与财务收支直接相关的运行方面的制度。
(二)建立外在监督机制
1.运用《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等武器,强化对股份公司的法律约束机制。会计舞
弊行为被发现后,要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经理人员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经理市场禁入制度,不能“易地做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2.加速培育职业家,建立健全经理人员职业档案制度。建立职业经理市场后,经理人员的职业档案信息将会极大地经理市场对他的需求及其“均衡价格”,“包括会计舞弊在内的所有道德风险行动会导致他被人取代,甚至身败名裂。
3.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强化中介机构对股份公司的约束机制。股份公司的运作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顾问机构以及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服务。这些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立,执行严格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要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防范股份公司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
4.强化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有效监督。金融机构与股份公司的往来频繁,对其收支状况有详细及时的了解,税务机关每月根据申报审核催缴税款,对其会计报表有较好的把握。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防范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6.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及其制度防范 篇六
谢朝斌
股份公司的会计舞弊是指股份公司主观上采取伪造、掩饰的手法编造假账,是会计主体为实现其主观目的而恣意违背会计准则、践踏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通常,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制造失真的会计信息化大公为小公,侵吞国有或股东共有财产,偷漏税款;二是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假乱真,逃避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对股东、债权人、顾客、公司雇员以及国家所应尽的各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的危害性很大,至少表现在:(1)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2)舞弊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矾构制订出错误决策,严重破坏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市场运行机制;(3)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经济法制化和法治化进程;(4)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5)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使一些觉悟不高、贪图享受而又想不劳而获的人走上犯罪道路。(6)使找国远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饱受虚假错误信息的冲击,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
一、委托――代理机制下股份公司会计舞弊成因的.多视角分析
第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离导致股东和管理者的目标利益差别而存在激励不相容是管理者会计舞弊的动因。
在公司的契约分析中,公司作为契约具有其不完备性特征,即不可能在契约中把参与契约成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下来。由于委托――代理契约存在“漏洞”,便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问题。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它是指公司收入在扣除全部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利息、固定工资等)后,对其“余额”(利润)的要求权。由于公司的剩余通常是不确定的,因此公司的剩余索取者也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实际上这就是管理者即经理的自由处置权。
由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管理者在委托――代理制度安排下,利用其专业技术和组织知识以及其在公司“官僚制’才的合法权威,获得了一种难以制约的权力,从而导致剩余索取者即所有者(或公司董事会)往往无法控制公司,加上公司巨大化(规模扩张)中的层级增多,部门分立甚至跨国经营,使某些重要岗位上的管理者的行动得不到应有的观察和监督,这种情况为管理者进行非法操作、会计舞弊从而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本来是所有者(公司董事会)为实现其自身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最大化而设计的对代理人的显在的外在监督。然而这种监督的作用是有限的,代理人为了隐藏、转移一部分剩余价值,或者为了粉饰自己本来极差的经营业绩,甚至掩盖经营过程中的严重失误或失职,完全可能通过自己的“权威”以强迫会计人员或与会计人员会谋通过实施会计舞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二,信
7.会计舞弊法律治理探析 篇七
关键词:会计舞弊,刑事责任,辩方举证,集团诉讼
会计、审计准则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促进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得更好。而Ball et a.l (2000) 研究发现, 不同国家的资本市场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结构显著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普通法系国家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显著高于大陆法系国家;Chen et a.l (2002) 、刘峰等 (2004) 对我国资本市场上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因素的研究也说明, 会计准则质量的改进并未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认为是我国资本市场上法律风险的缺失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致。在新兴市场环境下, 赋予企业更多自由裁量权的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 要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实现投资者保护目标, 强有力的司法制度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从加重舞弊者的刑事责任、实施惩罚性民事赔偿、适度引入辩方举证以及集团诉讼制度等角度, 就会计舞弊治理问题进行剖析。
一、加重会计舞弊刑责
(一) 会计舞弊犯罪
会计舞弊一般是指企业管理当局 (包括治理层以及管理层) 为了其自身或第三方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 违背会计法律制度相关规定, 对会计信息进行篡改或虚构的故意行为。会计舞弊行为, 若严重违反国家相关律制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 便构成会计舞弊犯罪。会计舞弊犯罪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不只包括会计人员, 还应包括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员工, 以及为会计信息提供鉴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CPA) 等相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就犯罪客体来说, 会计舞弊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私财产, 违反了会计等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获取非法经济或者其他利益。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会计法律制度, 通过对会计信息进行篡改或虚构等手段实施犯罪。
(二) 会计舞弊刑事立法
《刑法》中, 涉及会计舞弊犯罪约30余项条款, 大致可以分为典型会计舞弊犯罪和非典型会计舞弊犯罪两类:前者指直接侵害会计法律制度以及必需借助会计手段实施的会计舞弊犯罪;后者指借助或者有可能借助会计手段实施的会计舞弊犯罪。除了非典型会计舞弊犯罪, 如骗税罪 (203·210条) 、挪用公款 (384条) 罪、贪污罪 (382、383条) 、骗取银行贷款罪 (193条) 、金融票据诈骗罪 (194条) 、信用证诈骗罪 (195条) 等, 《刑法》规定最高可对其处以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型外;对于典型会计舞弊犯罪, 如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161条) 、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61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58条)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 (159条) 、虚假破产罪 (162条) 、隐匿或者销毁会计档案罪 (162条) 等, 大多规定只对其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三) 加重会计舞弊刑事责任
美国《SOX法案》规定, 如果公司CEO/CFO对财务报告故意作虚假承诺的, 最高获20年监禁以及500万美元的罚款。安然事件中, CEO获刑24年零4个月、处罚款1800万美元, 其名下6000万美元的资产被冻结, 司法部门还将追缴其从公司盗取的高达1.8亿美元的财富;CFO获6年徒刑、处罚款3000万美元;出纳被判入狱5年;即使是已过世的前董事长也无法在财产上逃脱司法追究, 其家族必须交出1200万美元的赔偿方可与美国政府和解。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企业则全部付出代价:曾经是世界五大之一的安达信倒闭, 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也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勒令支付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1998年, 琼民源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获刑3年、2年, 受牵连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分别被处以撤销或吊销资格证书。2003年, 银广夏总裁以及相关责任人等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获3年以下徒刑以及3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摘牌、CPA被判2.5年徒刑并处3万罚金。2008年, 科龙电器董事长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等被判12年徒刑以及680万元罚金。上述案件的判例显示我国对会计弊案的刑事惩处力度在加大, 但现实中诸多事件被“大事化小”或“小事化了”, 效果上则很难形成对会计舞弊现象的有效遏制。ST金花 (600080.SH) 于2005年10月因2.85亿存款被强行划走, 终才披露一年前股东违规占用6.02亿资金的重大事项。依据《刑法》第161条以及2008年3月发布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应当处3年以下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且属于应予追诉的情形。
二、实施惩罚性民事赔偿
(一) 国外惩罚性赔偿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 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质量缺陷, 危及人身安全, 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 就可以胜诉。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轻率的”、“恶意的”侵权或责任行为, 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所谓“惩罚性赔偿” (Punitive Damages) , 是指赔偿总额往往骇人听闻、远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典型案例如“麦当劳咖啡烫伤案” (Liebeck v.Mc Donald's Corp., 1994:陪审团判决麦当劳偿付286万美元的赔款, 包括补偿性赔款16万美元和惩罚性赔偿270万美元) 、“安得森诉通用汽车公司案” (Anderson v.General Motors Corp., 1999:洛杉矶法院判定通用汽车应付给6个受害人合计逾49亿美元赔款, 包括1.07亿补偿性赔款和48亿惩罚性赔款) 等。国外对会计舞弊、欺诈的经济处罚亦以“苛严”著称:2001年, 安永为Cendant Co.的会计丑闻支付了3.35亿美元的赔款;在安然事件中, 其CEO、CFO等公司高管不仅身陷牢狱而且均被处以逾千万美元的罚款, 主审的安达信破产、合伙人自杀;2005年5月,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陪审团裁定, 摩根士丹利因存在欺诈行为而必须为亿万富豪佩瑞曼1998年的一桩1410万美元股份交易损失支付超过100倍、达14.5亿美元的赔偿金, 其中包括6.043亿补偿性赔款和8.5亿惩罚性赔款。
(二) 国内补偿性民事责任
《会计法》对违法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及5万元的罚款。《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 除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外, 其余只笼统规定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对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违规另立会计账簿等最高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其出资的, 最高处虚报或抽逃金额15%以下的罚款;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的, 只要求“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对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最高不超过60万元及30万元的罚款。
(三) 原告寻求“补偿”难
学者研究发现, 我国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股东对公司的衍生诉讼、基金或信托公司清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新型经济交往关系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起诉条件控制过严, 许多尚不能被法院所受理。这无疑给会计舞弊案件中的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增加了难度。2007年, 德勤同意向加拿大Philip Services公司的投资者支付5050万美元, 以了结投资者对其审计失职的诉讼。银广夏案曝光后深圳中天勤事务所被摘牌解散, 红光案曝光后四川蜀都事务所也被肢解。2006年, 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延长以科龙电器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科龙事件中涉嫌“参与造假”的德勤, 在国内却“南橘北枳”般地仍逍遥法外。吴溪 (2007) 选择1999年至2006年间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案例, 就“审计失败中的审计责任认定与监管倾向”问题的实证研究结论表明:遭到处罚的审计师前四年间达88.2%, 而后四年间仅有23.6%。可见, 近年来监管机构在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责任的认定显著趋严的情况下, 对审计机构或个人的审计责任认定显著趋于缓和与稳健, 即便会计弊案中的事务所或CPA大多仅受行政处罚以及象征性的经济处罚。
(四) 对舞弊实施惩罚性民事赔偿
相对国外矫枉过正的“惩罚性赔偿”, 国内这种“退一赔二”式的“象征性”惩罚条款, 是会计舞弊泛滥的另一重要原因。尽管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会计舞弊的行政以及刑事处罚的力度, 但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却迟迟未能建立。况且这些象征性的经济处罚大都上缴国库而非直接补偿受害人, 加之高院对受理此类案件设置的前置条件、暂缓通知等, 使受害人面对民事维权望而却步。建立、健全有效惩治舞弊的民事赔偿机制、逐步实施惩罚性民事赔偿, 抬高“作奸犯科”者的成本, 切实维护舞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是治理会计舞弊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三、适度引入辩方举证
(一) 美国辩方举证制度
罪刑法定 (控方举证) 原则, 要求法律对犯罪的界定以及相关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是明确的, 从而限制了司法权, 防止罪及无辜, 已被奉为保护人权、防止刑罚权滥用的基本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资本来到世间, 从头到脚, 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放荡无羁”地逐利, 酿成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 也几乎印证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灭亡的预言。“有罪推定、辩方举证”, 是罗斯福应对危机的新政中推出的惩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一项伟大创举。1933年《证券法》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向美国证监会 (SEC) 呈送的登记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 则呈送报表的公司和他的CPA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 公开发行的公司须向SEC呈送经过CPA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 如果这些报表令人误解, 则呈送公司和CPA对于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两部法律中, “初级取证对象 (burden ofproof) 虽在控方, 但次级取证对象 (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th the evidence) 是被告而不是原告。”一般将蓄意 (knowingly) 、鲁莽 (recklessly) 行为或者推理证据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作为违法的诉因来要求辩方举证。原告仅需证明他遭受了损失以及登记表或年度财务报表是令人误解的, 而不需证明它依赖了登记表 (财务报表) 或者公司及CPA具有过失;而被告 (作为辩方的公司以及CPA) 不但应当对他的普通过失 (1934年《证券交易法》放宽到重大过失和欺诈) 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 而且必须证明他的无辜 (即有罪推定) , 而非单单反驳原告的非难或指控。
(二) 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所规定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等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借助“市场欺诈”理论以及信赖假定, 投资者在证明自己进行的交易与遭受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 不必承担过于严苛的责任, 而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从而起到了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可见, 我国证券法也倾向于“辩方举证”制度。
(三) 适度引入辩方举证治理舞弊
辩方举证虽然与一般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原则相悖、看似很不公平, 实则为了整个资本市场在更大范围内的公平。资本市场以及虚拟经济运行的特点, 决定了别说是中小投资者, 即便是监管或者警察部门也很难拿到庄家、公司高管等的舞弊证据。会计舞弊案件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隐秘性, 加之舞弊者通常掌握着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更容易利用其信息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因此面对其他投资者或监管机构的质询, 作为辩方有责任充分举证以表明清白。适度地引入让被告自己清刷自己的“辩方举证”监管制度, 既可以对作奸犯科者形成巨大的震慑, 又能够让处于信息弱势的普通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可以更有效率地监督公司高管及利益相关者, 减少会计舞弊以及内幕交易等可能对信息弱势者的损害, 让更多人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
四、完善集团诉讼
(一) 美国集团诉讼
传统的诉讼机制对于小额多数侵权纠纷几乎无能为力:一方面单一诉讼因其标的“渺小”, 使得私人寻求救济的激励机制不足;另一方面单独诉讼成本巨大且效果不佳, 既不足以惩戒和矫正违法行为, 也不足以补偿所有权利人的损失。为了弥补传统诉讼机制的不足, 让违法者付出足够的代价, 体现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和保障, 集团诉讼顺应社会需求应运而生。集团诉讼可追溯至英美的衡平法, 20世纪50至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和保护消费者运动, 大为推进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发展。作为“美国的法律天才们最具特色的成就”,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集团诉讼程序, 则以美国1966年修正的《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为蓝本。《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启动集团诉讼应具备的四项前提条件:一方当事人人数之多使得集合所有当事人不能成为现实;集团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集团代表提出的请求具有代表性;集团代表能够公正而充分地保护集团利益。集团诉讼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同时, 还应当能够证明:如果分别审理个案有可能产生判决之间冲突或不一致的风险, 以及个案判决有可能产生严重侵害未参诉权利人切身利益的风险;对方行为的性质能够使法院作出适用于集团全体成员的判决;法院能够认定, 集团成员所共同面临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较之个别成员面对的问题更为重要。此外, 还对集团诉讼所特有的法院裁定、通知、判决、撤诉或和解、上诉等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范。
(二) 集团诉讼比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集团诉讼制度作了框架式的规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在起诉时尚未确定人数的众多当事人中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 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已登记的权利人和未登记的权利人都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形式。业界多称之为“代表人诉讼”, 以与“集团诉讼”相区别。我国代表人诉讼与集团诉讼的关键差别体现在:诉权让与方式不同。前者须“明示授权”, 后者则采用“默示认可”。既判力扩张不同。我国代表人诉讼对未作登记的权利人间接有扩张力, 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独立提起诉讼的, 才适用该判决或裁定;而美国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直接扩张力, 凡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所有成员都将分到应得的赔偿份额。律师报酬制度不同。集团诉讼的被告方往往是大公司、财团, 而原告则是众多分散的小额权利人。律师在调查取证等活动中会发生巨额的费用, 而在胜诉之前却很难向这些小额权利人收取费用, 因而费用问题一直是困扰集团诉讼的难题。美国允许律师收取胜诉酬金 (Contingency fee, 约占被告赔偿总额的三成) , 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拟制原告集团和胜诉取酬, 是美国引以为豪的集团诉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两个程序装置。前者通过诉权的默示让与、既判力直接扩张等制度创新, 将弱势的小额群体受害人 (“羊”) 凝聚成足以与侵权者相抗衡的强大的“拟制原告集团” (“狮子”) , 迫使被告最大程度的吐出违法所得;后者通过激励机制, 赋予代理律师及原告代表等个别人无穷的动力以提起集团诉讼。尽管美国集团诉讼存在律师占有了大部分诉讼收益而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救济, 以及诉讼时间过长、社会资源耗费过多等显著缺陷, 但是集团诉讼首要目标是让违法者承担成本 (小额权利救济则为次要目标) , 更注重的是通过惩治、矫正大众侵权行为以实现公平正义观念的维护。集团诉讼已成为悬在大公司、大财团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巨额的侵权成本迫使其不敢恣意侵害公众利益。
(三) 完善集团诉讼惩治舞弊
国内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圄于诉权授予理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受到牵制, 既判力的扩张也受到影响, 制度可操作性差。借鉴美国集团诉讼中的诉权默示让与、胜诉酬金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是惩治会计舞弊的有效举措。美国在80年代对集团诉讼所作的调查显示, 在1938年采用申报加入的制度下, 只有15%的被害人加入这类诉讼;而1966年采用申报退出才不受拘束的制度后, 申请“退出”的也差不多是15%。可见, 不同的诉权让与方式, 其实际效果却存在很大差异。有了诉权默示让与, 既判力才能直接扩张, 才能将众多小额权利受害人结聚成让侵权者不敢忽视、足够强大的“拟制原告集团”。此外, 若没有胜诉酬金这样的激励制度, 集团诉讼也难以成为制约大公司侵害公众利益的利器。
五、结语
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因素 (尤其是司法体系) 对其会计准则和实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Frank, 1979) , 当司法环境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的情况下, 会计准则表象上的国际化协调可能并不意味着会计实务的协调, 甚至会降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增大盈余管理程度等 (曲晓辉、高芳, 2006) 。在现代证券市场, 会计信息作为传递经济讯号的媒介, 是投资者决策的依据。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的自我执行机制较弱, 完善司法制度是保障其执行的最根本途径。几百年来, 世界强国的崛起莫不以法制化建设为先导。英、美的强大离不开其所创建的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 法、德的兴盛则基于创建了大陆法系的法典。当下泛滥全球的金融以及经济危机, 莫不与新自由主义主导的肇始于上世纪末的对金融领域放松监管有关。自由市场经济, 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实际上公共执法应是制约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 行政监管机构积极监督和主动执法不可替代。毋庸讳言, 惩治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救济不足、会计舞弊的民事责任过轻, 是当前我国治理会计舞弊的软肋。与国外相比, 我国类似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责任才刚刚起步, 还远谈不上矫枉过正或者滥诉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私人执法方面, 适度引入惩罚性赔偿、辩方举证、集团诉讼等举措治理会计舞弊, 在当事人适格、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等方面降低当事人维权诉讼的门槛以及成本的同时, 增加其司法维权的激励, 对于治理会计舞弊应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贺建刚、刘峰:《司法体系、会计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一项案例研究》, 《会计研究》2006年第11期。
8.浅谈会计报表舞弊与防范 篇八
关键词:会计报表;舞弊;防范
1.会计报表舞弊的涵义及其特征
会计报表舞弊的涵义和特征是了解会计报表舞弊、识别会计报表舞弊以及防范会计报表舞弊的基础,古今中外,无论是学者还是专家对会计报表舞弊的涵义和特征表述不一,本文对其做以下介绍。
A.会计报表舞弊的涵义
会计报表舞弊是为了欺骗报表使用者而对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数字或报表附注进行有意识的错报或忽略。它包括:对会计报表据以编制的会计记录或凭证文件进行操纵、伪造或更改;对会计报表的交易、事项或其余重要信息的错误提供或有意忽略;与数量、分类、提供方式或披露方式有关的会计原则的有意误用。
B.会计报表舞弊的常见手段分析
会计报表既是会计管理活动的直接结果,也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会计报表的舞弊方式很多,本文以资产负债表为例,对于报表中舞弊的常见手段进行以下举例分析。
C.资产负债表中的舞弊手段
a.资产舞弊
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资源,这种物质资源在会计上称为“资产”。资产舞弊手段多种多样:
应收账款舞弊。企业因赊销商品产生的应收款项,外单位还款后不冲销往来账,而是截留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或者,有的企业将实现的收入暂时存放在“预付账款”账户中,作为预付款,日后再作相反会计分录,视同退款,借此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项中的舞弊。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的期末余额不应过大。然而,在现实过程中,许多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巨大,往往与应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应收账款的余额。出现这些异常现象,主要是因为许多企业利用这两个账户调节利润。事实上,职业界已经将这两个科目戏称为“垃圾筒”。一般地,“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和预付款项中的内容经常涉及不能收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或失败的投资,所以它是隐藏潜亏的“垃极桶”。
b.负债舞弊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应付账款中的舞弊。企业在正常經营过程中,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收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利用入账时间做文章。例如材料已入库,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是购货发票尚未收到,这种情况下应确认负债的存在,增加应付账款,而舞弊企业则有意漏计或者推迟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也是企业会计报表舞弊较常用的科目,主要做法有:隐匿成本费用。企业将应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工资和福利,应计入预提费用的负债都有意地计入其他应付款来隐匿部分成本费用;随意处理民间借款,掩盖负债性质。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的指明应计入的会计科目,因此企业在处理的时候经常计入其他应付款下。
2.对于会计报表舞弊的防范
会计报表舞弊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损害有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损害社会风气和职业道德规范。因此,做好对会计报表舞弊的防范措施尤为重要。
A.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前防范化解会计报表舞弊风险的关键
针对普遍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加强外部监管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管理的透明和规范。目前某些财务部门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财务部门的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虚假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给单位和集体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
B.提高会计从业人员道德水平是防范会计报表舞弊的根本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广泛宣传会计诚信的重要性,教育会计人员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则,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自律、自重、自强,上顶住压力,下挡住诱惑,维护会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观念,按岗施教,学习各种业务知识和财经法规制度,使其不断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提高其职业判断技能,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三是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办法,同时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畴,纳入会计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使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成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尹 平.财务造假监控与预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 石俊霞.浅谈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现代企业.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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