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2024-09-26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及预防对策(3篇)

1.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篇一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后,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他们在基础设施.密集型劳动产业等工作中是中流砥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统计结果,2014年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目前这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由于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常识的缺乏,导致了全国各地的讨薪问题从南到北在我国遍地开花,虽然外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自2008年的4.1%下降至2013年的0.8%,但与2013年比2012年上升0.3个百分点,相较于全国近3亿人的总量,即使是0.8%也有约240万人。他们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由于城乡结构转型时期的法律保护缺失和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屡屡被侵害,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劳动法、农民工、讨薪

自 2003年熊德明不顾村干部“封口令”,对温家宝总理说的一句“总理,我想,我想说说我家里打工的事。”为契机,全国掀起了“讨薪风暴”。当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整治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击行动,为进城务工农民9400万人,追讨工资约1000亿元,自此农民工讨薪问题被纳入各级政府年终政绩报告,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现象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每到农历春节前,全国各地均积极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14年截止到11月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83.4万户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4.9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与279.8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279.4亿元。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深恶痛绝,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恶意欠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尤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问题最为突出。全国各地发生为讨薪而发生的集体事件比比皆是,问题不断。2015年1月19日13时许,河北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发生跳楼事件,初二女生袁梦为帮助其父亲讨要

开发商拖欠的90多万元的工钱,纵身从凯隆御景一在建高层的17楼跳下后不治身亡。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农民工讨薪问题依然严峻,不容轻视,也凸显出我国法律关于农民工薪酬问题关注的不足。

一、什么是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不离开家乡的农民,狭义上是指外出进入城镇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离开家乡的农民。

二、农民工被欠薪问题的原因

(一)用人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在如今物质理念横飞的时代,用人单位或个人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惜克扣数量可观的农民工工资。我们可以详细查看农民工讨薪事件,被欠薪的农民工大多从事于建筑业、服装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类用人单位就是需要大量的劳动工作者。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流,往往会延迟发放工资,能拖就拖,这样这部分资金能用于其他业务的维持,产生更多的利润。当然也有用人单位因为资金链紧张、三角债、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原因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没有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当前,虽然我国劳动力红利正在逐渐下降,但在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农民工总体数量依然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加之由于部分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加之工作职位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基本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技能的要求不高。就出现了用人单位对基层员工有一种“爱干不干,能干的人有的是”的思想,加之监管力量薄弱,导致很多用工单位没有同农民工签订合同,工作时间、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这就导致了,在发生争议后,农民工举证困难,有理说不清。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有的农民工因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就算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书,但在同农民工签订时,合同书中关键部分如工资、年限、福利保障等却留空待填,这都说明了签订的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合同,并不一定有实质性作用,这很明显是用工单位为躲避《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同农民工签订的表面合同。当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不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三)多数农民工个人文化素质较低,不晓得如何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绝大多数在服务行业和建筑行业工作。其中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占全体农民工群体中的7.3%,绝大多数为初中、高中学历占76.8%。依然有15.9%的农民工群体为小学及以下学历。他们中有超过一半人的工作又脏又累又苦,这些人中对《劳动法》的使用和司法解释等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如何使用。由于农民工普片存在法律知识淡薄,不知怎样用法等问题,导致在讨薪高发时段,各种各样的讨薪手法花样百出,上访普遍,也有极端的跳楼讨薪,挡路讨薪,不但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正常,也对讨薪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四)农民工经济比较困难,仲裁诉讼时间上耗不起

农民之所以外出打工,颠沛流离寄人篱下,大多是因为家中贫穷,为了提升生活水平不得已而为之。对于被拖欠薪酬的农民工,《劳动法》第79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先仲裁后诉讼”的渠道,由此可知,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起诉。虽然劳动仲裁前置的目的是减轻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负担,但劳动仲裁却拖长了农民工的维权时间,从而增加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期。有的劳动者也不知有仲裁程序,当他们起诉到法院时已经错过申请仲裁期,法院只能以案件未经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真到了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述,必须将用工单位起诉到当地法院,讨薪就要往返奔波于老家与打工城市之间,费时费力又费钱,导致用人单位产生了谁告耗死谁的可怕思想,而这也是农民工不愿选择法律的途径解决“讨薪”问题的根本。而面对遥遥无期的判决时间和结果,迫使农民工对各级政府的期望值远高于法院。随之就出现了堵政府大门、跳楼等比较极端的事件发生。

(五)法律威慑力不足,责任认定单一

1、现行法律法规威慑力不高。虽然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 已明确恶意欠薪入罪。但在之后的在几年里因恶意欠薪而被判刑的案件寥寥。因为欠薪入罪的前置条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的,才能移送到公安机关。但往往会发生如下结果:政府施压,公安介入,欠薪者表示会在限时内如数放工人工资。结局就成了《司法解释》里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虽然会被追究刑责,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样法律有谁还会上心?判之前把钱发了就行了,就算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能从轻判。更何况部分欠薪单位是当地政府,这下连前置都没了,更没法走法律程序了。

2、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的,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的,只是设定了最高1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缺乏强制手段等等。

3、现行法律法规对责任认定单一。在欠薪频发的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中,往往是承接企业把钱给了主承包商,主承包商把钱给了二级(或三级、四级)承包商,此时问题来了,二级(或三级、四级)承包商由于经营不善或恶意欠薪逃匿了。《劳动合同法》 第94条只规定了 “个人承包” 情况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除承包人是个人的情况外,发包人对承包人用工不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就免去了上几级发包人的连带监管责任。当农民工找不到被告时,讨薪之路也就难免停滞不前了。

(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效力不足,监管缺乏有效手段

1、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不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都有管理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之间可能会发生“踢皮球”现象。不但使行政资源遭到浪费,还削弱了执法力度,让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有了可趁之机。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手段。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缺乏赋予执法人员强制执行的手段,就让劳动保障监察在实施过程中对非法用工单位无法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例如: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象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法单位仅能采取责令改正的方式,无法对违法用工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对违法者本身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想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则无从下手。

三、发生欠薪问题时对社会的危害

(一)减弱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公信度

当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应有的报酬时,往往会首先想到当地政府来解决此事,希望政府部门出面协商解决工资发放问题。但政府不是执法机关,只能将相关问题交由有关部门来协商解决,使得追欠工资的问题难以及时有效解决。这就造成部分农民工群体认为当地政府只关心政绩,不关心弱势群体的误解。进而会发生越级上访甚至围堵政府部门的事件发生,给社会和政府造成极大的压力,促使当地政府不得不以政府名义出面通过强制手段,使用工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这样不但会使农民工认为找法院、找仲裁不如去围堵市政府来的快,也会使上级部门对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能力产生怀疑。

(二)加重治理社会治安稳定难度

以2013年统计结果为例,0.8%约240万的农民工无法拿到自己的薪酬。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这些人的切身利益,当这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会通过自己的一些行为来追他们应得的薪酬,这就是在全国各地出现的跳楼、堵路、围堵政府大门等极端行为。如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尚未造

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地方政府稍有不慎或草率出动执法力量进行稳控,就会刺激这些情绪激动的农民工做出跳楼、打砸车辆、冲击政府机构或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等过激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干扰了政府正常职能,“促进社会稳定”成为空话,并有可能直接的引发越级上访、游行示威、打砸拖欠单位等深层次稳定问题。为了防止农民工讨薪有碍社会稳定,甚至某市曾出台过一项规定:“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无助于稳控,甚至有可能直接刺激讨薪无门的农民工走向极端。

(三)阻碍社会法制化进程

在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为劳动者争取利益的法律法规。但现实当中,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和个人无视《劳动法》,一次又一次的冲击《劳动法》的底线,虽然有些违法者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和惩处,但《劳动法》本身对拖欠行为处罚较轻,没有对受处罚者感受到伤筋动骨之痛。这些进一步让农民工对依法处理没有把握,感觉不如上访、跳楼、围堵来的有效果,有力度。如果这种思想继续蔓延下去,法律法规将成为一纸空文,严重阻碍国家法制化进程,建设法治中国将成空话。

(四)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目前对于数量庞大的劳资纠纷案件,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尤其是春节前后,劳资纠纷案件呈井喷式爆发,但是熟悉和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相对较少。如果劳资纠纷的诉讼案件持续增多,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含减刑、假释)1438万件,同比上升7.5%,增幅比2013年扩大0.7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全国法院未结案件185.4万件,同比上升46%,数量同比2013年增加了58.4万件。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司法资源向劳资纠纷倾斜,则其他的诉讼案件会被推迟,不利于社会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

(一)做好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的衔接,确保及时化解欠薪纠纷

应建立健全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的衔接制度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裁审衔接机制,这样不但有利于统一裁审的执法尺度和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消耗,还有助于明确各自职责,整合和共享司法资源,共同研应对、解决裁审方面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规范裁审程序,减少裁审评判、执法尺度等差异,及时、公正、高效处

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从而可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准确性,促使争议双方服裁息讼,降低维权成本、诉讼成本和社会保障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工资保障金制度,解除后顾之忧

虽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已经提出多年,并且从中央到地方也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并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并且由于工资保障金制度法律效力较低,当与其他法规冲突时有些力不从心。中央相关部门应商讨出台一部全国性行政法规,明确保障金的缴纳、发放、返还、监管等事项,明确监管处罚部门,防止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从源头上预防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三)合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

要对参与竞标的企业、用人单位甚至是二三级分包单位进行专项监管,组织劳动、工商、建设等部门人员对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并作相关备案用于以后招标参考。要对没有同农民工签订合同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在依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同时,合理利用《合同法》、《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合同或发放薪酬,遏制工资拖欠行为。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缺陷

1、建议完善《劳动法》《合同法》《诉讼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与农民工欠薪相关的法律条文,要关注农民工讨薪问题中遇到的难点,简化讨薪过程,不再使农民工讨薪难,依法讨薪难上难。例如:建议《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修改为“没有特殊原因未主动支付”这样就会对有拖欠思想的用人单位形成威慑,使其三思后行;建议将先仲裁再诉讼的过程,简化为协商不成在证据充足有效的情况下可直接进行诉讼,并且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扣押拖欠单位物品进行司法拍卖,用于支付工资;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强制执行权,把现有条例中处罚靠责令改正的措施改为查封、扣押、拍卖违法用人单位的财产,这样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就会升高,动摇其根本,也形成红线,促使欠薪者在昂贵的损失面前不敢越雷池一步。

2、要划清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调解仲裁的界限,改变现有劳动执法力量在管理、处罚、监管等方面责任不清,避免“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发生,依靠2004年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显然是不够的。建议在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的基础上,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逐渐改变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调解仲裁在责任划分和管理上的重合。

(五)出台企业责任制度,促进行业自律

要推行承接企业和各级承包单位连带责任制,对项目的不论哪一级分包商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总承包企业和各上级承包单位监管不到位,负连带责任。由总承包企业和各上级承包单位按比例调集资金先行垫付,再由总承包企业和各上级承包单位向分成包商追讨,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要做好各级承包商工资支付信誉评分(级)制,出现拖欠的降分(级),并予以公示,放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环节等前期审批环节,促使承包企业加强自身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借力全国法制建设,加强普法宣传

目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虽然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但农民工和部分用人单位对法律知识的不甚了解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讨薪难的原因之一。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末端承包商一般文化水平较低,加之不学法、不懂法,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当然明知故犯的也是存在的。而农民工因不懂法做出极端行为的也比比皆是。为此各级宣传和司法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适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下乡进村活动,要引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要以《劳动法》为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辅,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促使用工单位依法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农民工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逐渐兴起的一个群体,他们已成为我国各行各业上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个群体既是我们不能忽视,也是无法忽视的。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害情况是十分严重的,在“法制中国”日益推进的今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感受到法律等正义,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1月20日统计数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12日统计数据

4、中国组织人事报第576期(总第2206期)2014年人社工作盘点 民生篇 5、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 2015月2月26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4月29日统计局发布《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

7、林晓洁:《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5年03月16日

8、法制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四大问题2014年7月25日

9、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 2014年7月8日

10、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11、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12、黄彩相:《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30日

2.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篇二

关键词:农民,增收难,原因,对策

一、影响我国农民收入增加的原因

(一) 农村产业结构层次低, 影响农民增收的途径。

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近年来不断得到调整和优化, 农民收入的渠道不断拓宽。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国农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仍然偏高, 与之相应的农民收入中来自第一产业的大约占50%, 而发达国家, 如日本早在80年代中期农户总收入中已有84%来自农业以外。同时, “小农业” (90%以上是种植业) 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也偏高, 超过40%, 林、牧、渔业产值分别仅占7.9%、20.0%和31.4%, 第一产业生产结构尚处原始的低级水平。这种依赖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收入结构,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今天, 农民增收门路显得十分狭窄。

(二) 农产品供需脱节、价格低, 直接影响农民增加收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对农产品提出了优质化、高级化、多样化的需求。而我国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 农产品中大路货和初级产品供过于求, 优质高档产品供给严重不足, 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如我国是稻谷生产及消费大国, 而稻谷生产中仍有近50%的是低质常规品种, 少人问津, 而优质稻谷及饲料粮严重不足, 难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近年迅速发展的水果、蔬菜也存在类似问题, 优质品种少, 传统的普通品种多, 在旺季上市时往往出现“卖难”现象, 价格一路走低。尽管近年来大部分农产品产量有所增加, 但由于市场不景气, 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继续下跌,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增加。

(三) 农业科技欠发达, 生产技术落后, 生产成本高, 影响农民纯收入增加。

我国农业科技仍然不够发达, 农业生产技术落后, 主要表现为, 一是农业科技人员少且分布不均, 县级以上单位多, 乡级以下单位少;兼职的多, 专职的少。二是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不健全。三是农业科技缺乏创新机制, 农产品生产科技成果储备不足, 缺乏既可以大幅度增产又能提高农产品品质的新品种和新技术。由于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 农业收入的两大支柱, 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效益低下。我国大多数地区主要耕作工具仍然是耕牛与锄头, 其生产效率之低不言而喻;畜牧业基本以家庭饲养为主, 90%以上的生猪还是由一家一户饲养, 以传统的、落后的饲养技术为主, 饲养周期长、成本高。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 严重影响农民纯收入的增加。

(四) 生产组织方式落后, 产业化水平低, 农民增收的风险加大。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仍然很低, 农业“龙头”企业不多、规模不大, 对农民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农产品加工严重滞后, 目前农产品的加工量不及总产量的五分之一, 对农产品的精加工则更少。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等设备、技术严重不足, 大部分农产品只能以初级产品或以原料为主进入市场, 农产品难以实现多次增值。农产品销售多处于自然状态, 大部分农产品都是直接上市, 产品的保鲜、贮藏、运输等技术非常落后。在市场经济里农民总是处于被动地位, 承担着全部市场风险, 而无法享受农产品加工、运销过程中产生的丰厚利润。家庭式小生产与大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 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有效增加。

(五) 农业比较成本高收益低, 抑制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影响农民增收。

我国农业生产成本一直以来相对较高, 农产品在参与全国大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农业尤其是粮食作物比较效益低的矛盾突出。我国某县农村住户 (发达地区) 调查资料表明, 农民家庭经营活动中, 每百元经营费用所取得的纯收入, 2002年农业是295元, 二、三产业是798元, 前者是后者的37.0%。到了2007年, 农业是201元, 反而比5年前减少94元, 而二、三产业分别是623元与713元, 与5年前相近。经营农业每百元经营费用得到的纯收入只有经营二、三产业的32%与28%。同时改革开放后曾一度逐步缩小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 近年来又逐渐扩大。剪刀差的逐年拉大, 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效益。农业比较收益的低下, 已成为遏制我国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六) 农业投入减少, 发展缺乏后劲, 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政府对农业投入虽有增加, 但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却呈下降趋势。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下降, 财政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下降, 农业信贷占国家信贷总额的比重下降, 农户家庭生产费用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下降。农业利用银行贷款难、引进外资难度也较大, 农业生产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同时, 由于农业投资比较效益低, 近年来农户生产投入呈逐年下降趋势。此外, 不少乡村财力有限, 乡村集体对农业投资大幅度减少, 农业生产投入严重不足, 导致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跟不上, 农业基础设施老化失修, 农业生产条件更加恶化, 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 更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二、增加农民收入的对策

根据上述对影响我国农民收入增加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 要完成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基本目标, 提高农民收入, 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 实施农业现代化战略, 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

实施农业现代化战略, 应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不搞“一刀切”。因此, 应积极开展农业现代化的探索,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率先发展, 同时不断总结经验, 做好示范;努力创造条件, 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个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 发展高优农业,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就是要抓住当前农产品供给比较充裕的有利时机, 在坚持粮食等农产品总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变化, 改善农产品品种和质量, 发展“两高一优”农业, 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 逐步实现农业的高优化、高效化, 增加农民收入。

1. 大力调整种植业结构。

种植业调整的方向是力争实现由传统的粮食作物为主的结构向粮食、经济作物协调发展的结构转变, 逐步使饲料作物生产形成相对独立的产业。优化种植业生产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淘汰没有市场销路和经济利益低的劣质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特色农业, 扩大高档水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产品的生产。建成和推广一批较强竞争力的生产基地。

2. 调整畜牧业结构推进畜牧业的集约化经营。

当前畜牧业生产形势较严峻, 要及时改良畜禽品种, 抓好疫病防治、饲料工业等关键环节, 严格根据国际市场要求, 提高动物卫生质量标准, 扩大出口。

3. 调整水产养殖业和林业结构。

水产养殖要重点开发水库等大中型水面和稻田养鱼等几个领域, 优化养殖品种结构, 提高名特优新产品比例。同时积极引导休闲渔业发展, 拓展渔业发展空间。林业结构调整方面, 要重点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和防护林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实施速生丰产用材林与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竹业与名特优经济林、林业工业、森林旅游与花卉等四大林业产业工程, 努力拓展增加农民经营林业收入的空间。

(三) 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1. 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 一是要加快建立以产地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健全市场制度, 规范市场运行, 使农产品价值和农民收入能够顺利实现。二是在发挥供销社等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 大力鼓励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销售队伍, 广辟农产品流通渠道。三是要积极组织各类农产品的展销促销活动, 努力探索产销直挂、连锁经营、配送中心等新的流通方式, 不断提高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扩大农产品销售规模。四是要清除各种关卡和“三乱”现象, 开辟“绿色通道”, 保证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的运销畅通无阻, 尽可能降低流通成本。五是政府部门应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 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价格、生产、库存等方面信息, 提供中长期的市场预测分析, 帮助和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和经营。

2. 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建立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产业体系和利益机制。

发展农业产业化, 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是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是解决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矛盾的根本途径, 其实质是使农民得利。农业产业化的推进, 应因地制宜, 认真规划。应多渠道、高层次地建成一批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 同时理顺“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关系, 积极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存”的利益机制, 让农民分享加工与流通环节的利益, 实现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 既让农民得到实惠, 又兼顾企业利益, 使企业与农户优势互补, 互相依存, 共同发展。

3. 积极支持农民兴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目前我国农民农产品的销售基本处于一种自然发展状态, 市场仍然是一个由买方控制的市场, 不仅使得农产品的价值难以实现, 也使得市场信息得不到正确反馈。因此要积极提高农民作为农产品供给方的组织化程度。在家庭经营长期存在、规模经营进展不利的情况下, 通过支持农民兴办合作组织, 将农民组织起来, 鼓励农民特别是各类专业户以劳动联合、资本联合等多种形式兴办专业合作组织, 提高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 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增加农民收益。

(四) 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步伐, 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

1. 调整乡镇企业产业结构, 优化产业区域布局。

乡镇企业应重点发展以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保鲜、储运为主攻方向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把乡镇企业发展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注重科技成果在乡镇企业的利用和转化, 通过“立支柱、上规模、创名牌、争第一”的发展战略, 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 增加中、高档产品, 不断开发资源消耗少、对环境影响小、附加值与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提高乡镇企业, 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的科技含量与产品的质量,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与辐射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 重点发展高附加值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科技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2. 深化乡镇企业改革, 完善企业的组织与管理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应继续深化乡镇企业改革, 尊重农民对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选择, 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企业资产重组和机制转换, 进一步调动投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各方面积极性, 以增强企业活力。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公司, 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强化乡镇企业的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 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企业运作方式, 提高和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五) 引导农民向非农转移, 拓展增收渠道。

推进小城镇建设, 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人口, 实现农民的非农化, 可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通过进城务工经商, 将大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实现吃饭农业向市场农业转变。

(六)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3.浅析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篇三

随着丹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入,农民希望得到资金支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近年来,县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 作用,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在其他商业银行对农资金信贷支持总体紧缩的条件下,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贷款需求。

一、基本情况 2005年,县信用联社共发放各项支农贷款4734万元,其中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6672户1560万元。贷款主要投向种植业、养殖 业和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其中:种植业贷款425万元,养殖业贷款567万元,购买农机具和水利建设贷款249万元,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 3493万元(含肉牛贷款414.32万元),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县农行共发放支农贷款561万元,主要用于扶持 农民发展种植、养殖和烤烟生产。

二、农民贷款难的原因

1、支农贷款数量不足。随着商业银行撤并经营网点,贷款权限上收,支持“三农”的担子自然就落在县信用社的肩上。据调查,在全县的 县乡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存款仅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20%左右,却要为全县总人口80%以上的农民提供贷款。而县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 吸储的资金至少有一半左右来自农村,但是他们对农民是只存不贷,两家商业银行基本不贷。在县域有限的资金存款市场上,这些金融机构吸 纳去大量的资金,使得本来支持农村发展的资金更加短缺,农村信贷资金分流严重,支农贷款满足不了广大农民需求。

2、贷款风险机制制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逐步建立健全了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且这种机制偏重于损失责任 追究,一旦决策失误,相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信贷人员在信贷政策上更加谨慎,为规避责任而“惜贷”。另一方面,农村农户贷款金 额小、利润低,管理复杂,贷款成本高,贷款前总要对农民还贷能力进行评估,因此自觉不自觉地为农民贷款设置了障碍。

3、农民贷款“担保难”。农民贷款难的核心是没有贷款所必须的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农民的住房和土地都不能作为抵押去申请贷 款。据到县信用社了解,可以作为农民抵押的住房必须是办理房产证,且视其房屋的价值,木质结构房屋一般不能抵押,要做抵押必须是入了 保的,这对当前广大农民来讲是很“苛刻”的。农业大户扩大生产需要大额贷款时,由于没有有效的抵押物,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发 展生产,而涉农个体经营户相当一部分是靠租赁房屋和门店经营,在需要流动资金周转或扩大生产经营时,却无资金周转。

4、信贷信息反馈不灵敏。一方面,一些农民对支持农民贷款知之甚少,甚至一些偏远山区群众还不知道信用社有支农贷款。另外,县信用 社以前贷款需入股,农民视为“押金”,不愿贷,取消这一方式后农民未及时掌握信息。另一方面,县信用社信贷人员力量薄弱,目前全县信 用社在职职工57人,难以应付点多、面广的农村信贷市场,满足千家万户的农民贷款需求。

5、资金供求结构之间矛盾突出。农村信用社支持的重点是种植户和养殖户,贷款往往是春天发款,冬天催收,致使种植户、养殖户、个体 经营户在农产品还未出售前,就面临还贷清息的压力,往往是还没有赚上钱就得赶紧还贷,效益很难发挥出来,从而对贷款农户经营带来了一 定的影响。加上支农贷款由于受指标限制,往往发放不及时,错过最佳投资时机。

6、对单户农民贷款额度过低。信用社对农民贷款主要是小额贷款,通过大量发放小额短期贷款实现“支农”。这样一来,将贷款难问题由 显形转化为隐形。由于农民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备,农户资信评估、担保机构缺,位规避风险,对农户贷款一般核足在3000~8000元以内,这样 的贷款额度难以满足农户实际资金需求。如近两年来我县发展的优质肉牛产业,一般农户每户顶多只能贷到50O0元,只能购到2头牛。按照一户 农户可养8头牛左右的标准,要想使一户农户发展到5—8头牛的规模,贷款将达1.5万一2万元左右,按当前的贷款规模标准根本不能解决。

7、资信建设难度大。部分农民不守信用,随意改变贷款用途,有些只贷不还;有些农民将信用贷款视为扶贫款、救济款,还款不主动。

另 外,从以往贷款的结构和类型看,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农户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欠有贷款老帐,这个比例往往在8 0%左右,这说明农村农 户尽管近年来得到相应的贷款支持,而实际上通过贷款发展生产走上富裕的仍然是很少部分农户,广大农户贷款都是仅解决一时之难而已。在 偿还贷款上,有的甚至是一拖再拖或根本无力偿还。资信建设难度大,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县信用社在核发贷款证、核定贷款额数时,一般都 留有余地,从而削弱了支农能力。

三、对策建议

1、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确保“三农”资金落实到位。建议农村信用社,把支持农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稳健发 展作为信贷工作重点,有力支持发展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把支农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投放到“三农”经济之中,并 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不良贷款,保障支农资金的有效供给。地方涉农单位尽可能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放资金,增加资金存放量,提高农村信用 社的支农能力。

2、不断强化“三农”服务意识。信用社要立足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积极调整信贷结构,贷款实现“三个转变”,即贷款对象从“垒大 户”向农户、专业大户的转变;贷款重点从支持一般工商企业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户发展市场农业、订单农业和高附加值农业的转变; 贷款方式从集中投入向分散投入的转变。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最大可能地简化贷款手 续,方便农民。

3、完善农村信贷管理体制,适应农村贷款需求新变化。根据不同地区的经营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基层农信社贷款审批权限范围。县级联社 要进一步放宽基层农信社的授信额度,对有还款能力的种养业大户应尽量满足其资金需求。强化自身管理,尽快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实 现员工效益、农信社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同时也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手段,拓宽农村信贷业务新品种。针对农村种养业大户的发展需 求和农民对子女教育、住房消费信贷需求,开发信贷新品种,满足农村种养业和农村消费市场的信贷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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