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审计准则报告

2024-07-06

新版审计准则报告(通用9篇)

1.新版审计准则报告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2.新版审计准则报告 篇二

一、美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比较

(一) 准则的总体结构

首先, 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是一项独立的审计准则, 专门用于指引审计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对于公司管理层如何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SEC另外出台了《小企业COSO内部控制框架》和《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概念公告》、《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解释性指南》, 分别用以解决小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问题。日本的《意见书》由“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与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三部分组成。

其次, 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仅有一个层次, 它分别从引言、规划审计工作、应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测试控制、评价识别出的缺陷、终结、内部控制报告等方面, 对审计师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并在附录中对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多个专题以及特殊的报告情形进行了详细规范。日本的《意见书》分为两个层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其中, 前者仅做出原则性规范, 后者是对前者在实务中具体实施而做出的更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总体来讲, 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的规范内容更全面、细致。

(二) 准则的规范内容

1. 所采用的内部控制基本框架。

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并没有专门介绍内部控制内涵、目标及要素等内容, 仅在附录中对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做了简单介绍。日本的《意见书》中所提出的内部控制基本框架在沿袭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概念框架的同时, 结合日本的实际情况, 对内部控制的目标和要素均做了一定扩展。在内部控制的目标方面, 由于在日本, 资产的取得、使用及处置在正当的手续和批准下进行尤其重要, 故增加了“保证资产保全”一项;关于内部控制的要素, 针对信息技术对组织渗透的现状, 将“信息技术的应对”增加为内部控制基本要素之一。

2. 审计师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

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明确规定, 审计师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的目标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这意味着, 审计师所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实质上是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日本的《意见书》指出, 审计人员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在于, 对企业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报告是否依据一般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在所有要点上是否适当表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 在基于审计人员自身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判断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也就是说, 审计师所执行的工作是对企业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报告予以审计。由此可以看出, 日本所规范的内部控制审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鉴证业务, 而美国采用了直接报告业务的做法。其结果是,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也就有所不同。

3. 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根据对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 将内部控制缺陷区分为“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漏洞”三类。如果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没有使管理层或员工在行使所赋予的职责的正常过程中及时制止或发现错报, 就表明存在一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要缺陷”是一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或多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联合, 它在严重性上弱于重大漏洞, 但其重要程度足以值得那些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人员注意;“重大漏洞”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个缺陷或多个缺陷的集合。日本的《意见书》仅将内部控制的缺陷区分为“缺陷”和“重大缺陷”两类。其中, “重大缺陷”是指内部控制中对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的可能性很高的缺陷。另外, 两者均进一步将缺陷区分为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4. 内部控制审计中对舞弊风险的考虑。

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规划和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时, 应当考虑舞弊风险的评估结果。这种考虑贯穿于审计师自上而下测试的全过程。无论是在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部分, 还是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部分, 日本的《意见书》都没有特意强调对那些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给予充分关注。

5.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出具。

(1) 在报告的出具方式上。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规定, 审计师可以选择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一个联合的报告 (既包含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又包含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 也可出具多个单独的报告。日本的《意见书》要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原则上应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一并编制, 但并未明确指出采用联合报告还是单独报告, 甚或两者皆可。 (2) 在发表意见的类型上。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并没有直接对意见的类型给出清晰明确的列示, 但从有关规范内容来看, 审计师最终发表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似。它要求审计师根据控制标准, 对公司在特定日期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 这些意见可能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放弃发表意见。日本的《意见书》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的出具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主要涉及无限定合理意见、有限定合理意见、表明内部控制报告不适当的意见、不得表明意见、有除外事项的无限定合理意见。 (3) 在报告的内容上。对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记载的内容, 两者的规范基本一致。只是美国的第5号审计准则列举了14项基本条款, 包括对报告标题、报告内容的撰写和安排、审计师的签名、审计报告的日期等的要求, 同时, 它还提供了联合报告和单独报告附加段的撰写实例。日本《意见书》的相关规范就显得粗略得多, 它要求审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记载三类事项 (内部控制审计的对象、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概要、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意见) , 而对具体的撰写格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二、启示

(一) 从内部控制审核提升到内部控制审计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提出要求, 2002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内部控制审核制度。但该指导意见并没有对内部控制审核的范围、审核程序及审核标准等基本问题做出规范, 这就导致审核的范围界定不清而使得责任模糊。更本质的问题在于, 该指导意见将对内部控制的验证要求定义为“审核”, 而“审核”与“审计”并非同一层次的概念。2008年6月, 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简称《基本规范》) 发布。《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验证表述为“审计”, 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尽管如此, 我国仍未对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正式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相继出台, 为我国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实务工作提供了支撑。我国应加快步伐, 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二) 明确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明确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需着重解决的问题是,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所评价的到底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直接报告业务) 还是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后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日本将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界定为审计师对管理层所编制的内部控制报告的适当性提出结论, 而美国侧重于审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直接报告业务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压力, 提高管理层自我评估的灵活性, 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各利益相关者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信任度。但是, 由于在直接报告业务中, 审计师需要直接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行评价, 因此, 它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更高。

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指审计师审计的内部控制究竟是企业全面的内部控制还是那些与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美日两国均是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我国的《基本规范》要求管理层站在实现所有五大控制目标的高度, 对整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出具自我评价报告。从审计的角度看, 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来考虑这一问题。如果将内部控制审计定为直接报告业务, 则审计的范围限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使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相结合, 提升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如果将内部控制审计定为对管理层的评价报告予以验证, 则要求管理层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予以自我评价, 审计的范围也就相应延伸为企业的全面内部控制, 此时, 内部控制审计可与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分开执行。

(三) 内部控制审计的有关具体问题

1. 审计主体。

美日两国均提出, 对企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应该是同一事务所, 甚至是相关的审计人员。这便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知识技能和技术要求。因此, 我们要重视审计人员胜任能力的考核和培训, 在人员分配时, 结合具体的审计业务和企业情况, 充分考虑多学科知识的搭配。

2. 内部控制审计的时点/时期。

美日两国均要求对企业某一时点的内部控制情况予以验证。就目前而言, 不管是审计师还是企业的管理层, 要对企业某一个时期 (尤其是一个较长时期, 如整个会计年度) 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其操作性并不强。因此, 相比较而言, 更好的选择便是对企业某一时点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予以审计。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针对的是某一时点的内部控制, 但审计时仍应选择一个合理的期间去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持续性。

3. 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的定义直接影响到审计师最终意见的发表。美日两国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有着不同的规定, 笔者倾向于美国的观点。“重大漏洞”的定义, 直接为审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否定意见给出了指导依据。

4. 对舞弊风险的关注。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应要求审计师关注企业的舞弊风险。

参考文献

3.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之比较 篇三

【关键词】 审计标准;审计准则;比较

一、审计标准

美国会计学会对审计的定义为:审计是一个客观的获取和评价与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有关的证据,以确认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之间的符合程度,并把审计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的用户的系统过程。在这一概念中,审计的证据、审计的既定标准,审计证据与审计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这一既定标准就是对审计对象进行判别的依据。审计标准的构成是国家的各种方针政策、法律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经营计划、同行业相关数据与本单位历史数据。

首先,通用的审计标准有国家颁布的对社会经济活动有制约力的经济法规,通用于所有的审计事项。如企业组织方面的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财政税收法规;证券交易法;经济合同法;与会计信息资料有关的会计法、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这类审计标准的特点是层次高、覆盖面广、约束力强,而且相对稳定,可为审计人员的主要审计标准。

其次,是在一定范围内共用的审计标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如道德规范、 社会公共秩序、工作制度、责任制度、业务处理制度、技术规程和经济技术标准等,这类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再次,是个别的审计标准,这一标准是相对于以上两个标准而言,它符合上述通用标准的要求,只是在某一审计单位有独特的意,即他是某一被审计单位单独使用的审计标准,主要表现为被审计单位认定为有制约力的内部文件、规定,如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计划;与生产有关的定额及其他业务标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还有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业绩数据;和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除了以上三类标准外,从具体应用的角度来看,审计标准又可分为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的标准,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的标准,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取得预期效益的标准。

二、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要求及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报告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他需要审计人员遵循和应用,是审计专业行为的指南和规范。审计准则所关注和约束的对象是审计主体,对主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审计准则是与实务相连的,准则中的规范基本上是来源于实务又指导实务的。最早使用“准则”一词的是1841年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以后的多年间,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都开始认可审计准则,最后形成审计惯例。对审计准则的定义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这样定义:审计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中这样定义:审计准则是审计工作应遵循的规范和尺度,是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规则。蒙哥马利的《审计学》中指出:“审计准则是实施审计工作的指南。有时也称其为行动的戒律、准绳或指南,它规定客户和公众期望审计人员起码应达到的质量”。欧洲的会计师协会的观点是:审计准则说明了审计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日本在二战后按照美国的模式完善了证券交易市场,定义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而归纳出来的原则,职业会计师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时都要遵循。审计准则被公认为是审计工作的标尺、对审计组织、人员的工作方法、工作质量进行要求、控制和评价审计工作的效果。

三、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比较

(一)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相同点

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相同点是他们都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在范围上,审计准则没有审计标准所涵盖的范围广,审计标准可以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审计准则通常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用来指导审计工作的开展,都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

(二)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不同点

1.它们所关注的对象不同

审计标准关注的是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它信息。审计标准作为评价判断的准绳对审计证据进行衡量,只有将具有针对性的审计标准与相应的审计证据相结合比较,审计人员才能发表审计意见,才能判断出被审计事项的是非优劣,审计标准是连接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的纽带。审计准则是用来指导审计工作的,客体是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只能遵循审计准则。

2.对最后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的影响不同

审计标准所要解决的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得出这样的结论,审计准则要回答的是审计人员是怎样收集的证据,又利用怎样的评价标准得到的结论。

3.各自的体系不同

审计标准有5类标准三个层次,5类指标是法规类标准、政策类标准、规章制度类标准、计划、预算标准和经济合同、经济指标类标准。审计标准的层次性从法规类标准来看有三个层次:一是根本法、 基本法,属于最高层次;二是行政法规,属于较高层次;三是地方性法规,属于一般层次。从规章制度类标准来看,有两个层次:一是上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较高层次;二是本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低层次。

审计准则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例)具有完整的框架体系: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三大部分。质量控制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各类业务均应当执行的,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则是按照注册会计师所从事业务是否具有鉴证职能、是否需要提出鉴证结论加以区分的。其中,鉴证业务准则又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三类。

这里的审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使用审计方法,对财务报表获取合理程度的保证;审阅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主要使用询问和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获取有限程度的保证;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非历史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在准则框架体系中,审计准则无疑是其核心内容和重点所在。

按照审计过程、业务性质和规范的内容,又将审计准则划分为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以及特殊目的、特殊业务、特殊领域等六小类。准则框架体系层次分明,内容全面,既规范了审计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规范了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涵盖了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的各个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

通过分析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的基本理论,审计准则与审计标准是不能混淆的两个概念,审计标准的范围大,审计准则的范围小,对审计工作本身有制约性的法律规范、制度条文是审计准则,也可表述为,对审计行为有制约性的行为规范。审计标准是对审计对象进行判别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晓琼,李伟.采集审计证据的方法探讨.《现代审计与经济》.2008(2)

4.首份新准则审计报告 篇四

本次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017年2月18日,A+H股的上市公司晨鸣纸业公布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采用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审计报告。

5.新版审计准则报告 篇五

一、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三次变迁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初创于1973年,正式成立于1977年,其使命是发展和提高会计职业,为社会公众利益一贯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IFAC下设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年更名为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主要是通过发布各种审计和保证业务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提高审计实务和相关服务的统一程度,在理事会的支持下,促进自愿接受这些公告。在审计报告准则方面,IAPC于1983年10月发布了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该准则分别于1994年、2001年和进行了三次修订。

(一)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确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发布了《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标志着国际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确立。该准则规定,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并以此作为协调各国审计报告差异的标准:

(1)标题

(2)收件人——即审计报告提交的对象;

(3)已审财务报表的确认;

(4)关于审计准则或审计实务的依据的说明;

(5)关于财务报表意见的表述或拒绝表示意见;

(6)审计师的签名;

(7)审计师的地址;

(8)报告日期。

(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一次变迁(1994年)

IAPC于1994年对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发布了《ISA700—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下文简称“原ISA700”)。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规范为:

(1)标题;

(2)收件人;

(3)开头或引言段;

(4)范围段(描述审计的性质);

(5)意见段;

(6)报告日期;

(7)审计师的地址;

(8)审计师的签名。

同时,对各部分应表述的内容及其措辞进行了规范。其背景是:美国于1988年发布了《SAS58:关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取代SAS15,对其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英国也于1993年修订其审计报告准则。由于IAPC成员主要来自美国、英国和美、英审计准则在国际上的影响,国际审计准则(ISA)主要借鉴美、英审计准则,因而,美、英审计准则的任何发展均会推动相应ISA的发展和变化。当然,其最基本的动因是:经过职业界和学术界的长期研究,审计理论取得了重大发展,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管理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区分、审计期望差距、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审计局限性、审计重要性概念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职业界同时也认识到,如果审计报告使用者对这些问题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职业界的法律诉讼。这种认识也引起了标准审计报告在格式和内容、措辞上的发展,使其所体现的审计理论与理念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二次变迁(2001年)

在2001年7月,IAASB对1994年ISA700进行了细微修订,要求在意见段中明确指明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当编报框架不是国际会计准则时,还需指明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制定国家)。其他方面与1994年的审计报告准则相同。因为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蓬勃发展和审计报告的网上发布,且财务报表编报框架具有多样性,所以就要求明确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框架是哪国财务报告编制框架。

(四)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三次变迁(20)

为了提高独立审计师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年12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ISA700——关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师报告》(下文简称“新ISA700”)和《ISA70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独立审计师报告》取代原ISA700,确立了新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自12月31日起执行。新ISA700规定,审计报告由下列要素构成: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5)审计师的责任;

(6)审计师的意见;

(7)其他报告责任;

(8)审计师的签名;

(9)审计师报告的日期;

(10)审计师的地址。

二、新ISA700关于审计思想与理念的五大变化

本次修订后,新ISA700由七部分组成:

(1)引言;

(2)关于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报告;

(3)根据ISA实施审计的审计师报告的要素;

(4)审计师报告;

(5)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ISA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的审计师报告;

(6)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未审计补充性信息;

(7)生效日期。

ISA701由五部分组成:

(1)引言;

(2)不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3)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4)可能导致除无保留之外的意见的事项;

(5)生效日期。

实际上,ISA701就是原ISA700的相同内容(29~47段)。与原ISA700相比,新ISA700、ISA701的内容更丰富,适用性更强,更富有指导性,所倡导的标准审计报告的结构和格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在审计思想和理念方面具有如下五大发展:

(一)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并使ISA与其要求相协调

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还要求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报告除财务报表合法性与公允性之外的其他内容,如英国就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报告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我国有些地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报告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原ISA700所规范的审计报告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只要求审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使其适用性受到了限制。此次修订后的新ISA700,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修订原ISA700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框架,以将按照ISA的审计报告要求与其他司法管辖权的补充性报告要求相区别。当审计既按ISA又按特定司法管辖权的审计准则实施时,尤其是使编制审计报告既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又满足ISA要求时,新lSA700也为审计师提供了清晰的指南。IAASB主席JohnKellas指出,“欧共体(EuropeanCommission)要求IAASB将此项目作为在欧盟(EU)内部协调审计报告要求的紧急项目。许多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要求审计师报告除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事项,但这些要求在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将审计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当存在这些事项时,我们因要求具有可比性而允许其在处理各地实际情况时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即新ISA将审计报告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简称为“其他报告责任”),并可对每一其他报告责任设置一小标题单独来表述。这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独立审计师报告的要求,从而也使ISA与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相协调,也体现了IAASB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从实际出发的理念。我们也坚信,正因为如此,新准则将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支持和运用。

此外,新ISA还专设一章,规范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国际审计准则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时的审计报告的要求、格式、内容和措辞。

(二)更便于使用者阅读与理解

由于审计报告措辞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对一些内容描述的隐含性,使大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不能很好地理解审计师希望在审计报告中传递的信息。此次IAASB在修订审计报告准则时,在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阅读性和可理解性方面做出了如下改进:

(1)更详细地描述了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

(2)更详细和具体地描述了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从不同的方面更详尽地陈述审计师在审计中的责任;

(4)更详细、具体地描述了审计师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完成的审计程序和应实现的审计目标;

(5)以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恰当性来明晰已完成审计工作的充分性;

(6)为每一部分增加小标题,使审计报告的层次更分明,结构更清楚,中心更突出;

6.新版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篇六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 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新版审计准则报告 篇七

一、内部审计的定义比较

(一)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 I A)规定的内部审计的定义。

IIA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中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是1999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理事,根据反馈的意见,经过反复推敲,通过的上述内部审计新定义。这个定义由6组概念组成:1、独立性和客观性;2、保证性和咨询性;3、增加价值;4、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5、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6、组织目标。新定义既有继承性,又有新的发展。

(二)我国内部审计的定义。

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总则中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我国对内部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在科学认识内部审计的发展状况、借鉴IIA对内部审计的最新定义、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内部审计现状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我国内部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好的指导意义。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比较

(一)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国际内部审计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只要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都应该遵守准则。根据IIA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要达到:对应该能够代表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表述;为开展并促进广义范围的价值增值型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评定确立基础;扶持经改进的组织流程和业务。因此,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

(二)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这一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内部审计运作的实际,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因此,我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

三、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比较

(一)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 I 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公布的国际职业实务框架(IPPF)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与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

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

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如IIA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性服务准则、信息的安全性服务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

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研究报告、参考书籍、研讨会文集、教育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IIA公布的强制性指南在法律上有约束作用,而IIA同时也强调说,强制性指南中的职业道德规范更是重中之重。实务咨询部分起到指导内部审计实务的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部分提供了对内部审计的建议,并不做强制要求,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仅供参考。

(二)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根据基本准则的规范制定,则对内部审计各个方面的理论进行了规范,在权威性上虽弱于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但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目的是为了理论上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四、内部审计准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比较

(一)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独立的,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实施业务和提交结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扰。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即内部审计师应该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并避免利害冲突。不仅如此,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还规定,如果独立或客观性实质上受到损害或看起来受到了损害,应将损害的细节向有关方披露。

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认为,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或客观性的情形有:1、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评价自己以前负责主持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为自己在以前年度负责的一项业务提供鉴证服务,那么便可以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2、对由总审计师负责的职能进行鉴证时,应该由内部审计以外的另一方进行监督;3、内部审计师可以为曾负责过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4、如果内部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会对独立或客观性产生潜在损害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在承接业务前应向客户说明。

(二)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定义和情形做单独的说明。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控制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计结论的独立性。内审工作的实践证明,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内在要求。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利于内部审计的业务开展,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内部审计是领导者的“眼睛”和“监控器”,而内部审计部门要真正发挥好这种监控作用,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首先,内部审计部门在整个组织或单位中应处于较高的权威位置,它只接受最高层如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和授权。只有这样,它才能有效地行使审计职权;其次,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具有对下的权威性,才能不受干扰地实现有效监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利于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客观性是对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客观性是真实性的前提。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控制的全过程必须做到审计目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公正,为领导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所以,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界定在内部审计准则中非常重要。

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从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含义出发,列举了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并规定必须向有关方进行充分披露。独立与客观性在IIA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中不算什么新概念,但他们却提供了特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该准则虽然试图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所有鉴证业务上不受干扰,但是总审计师的报告责任却可以是十分灵活的,以适应组织的不同形式和规模。而我国的准则对独立与客观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只是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独立性,什么是客观性,也没有对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形予以列举,更没有说明发生损害情形后应如何披露。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存在着较大差异。在目前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形势下,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的理论、技术及经验,将我国内部审计事业融入国际内部审计的一体化之中,促进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规范[S].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5.

[2]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规范 (续) [S].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9.

[3]王光远.现代内部审计十大理念[J].审计研究, 2007.2.

8.新版审计准则报告 篇八

摘 要 与2006年版的审计准则相比,2010年版的审计准则在各方面均有所变化,其中对审计风险内容的强化是关键的变动之一,为审计工作的推进和转变提供切实指导。本文在与2006年版审计准则的对比中,先说明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风险的条款,继而分析具体内容展现的相关趋势,最后思考深入推进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问题。

关键词 新审计准则 审计风险 详述 应对

一、新旧审计准则关于审计风险的规定变动

在风险管理日渐在国内传播并落地实施的情况下,2006年版的审计准则及2010年版的审计准则均有相当一部分的篇幅和内容涉及到审计风险问题,其中后者相对于前者而言主要变化动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宏观方面更强调风险应对。在旧版审计准则的35项准则中,有1101、1212、1231三项与审计风险的叙述关系最为密切;在新版审计准则的38项准则中的大体结构没变,还是这三项准则,不过1231号的名称却由“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变为“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文字语言方面更强调风险应对和管控的意义。

其次,相关字符出现的频率大幅度减少。无论是旧版审计准则还是新版审计准则,第1101号均为统领提携的总纲。在这两个总刚性的文件中,旧版审计准则出现“审计风险”31次 ,而新版审计准则则出现了22次” ,有所降低。其中,前者专门设置有“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一章,而后者没有。

再次,审计风险的种类及内涵有所变化。无论是旧版审计准则还是新版审计准则,都认同“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不过对这两个次级风险的解释有所差异,后者的解释更为精细化。比如对于重大错报风险,旧版审计准则只是说明“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而新版审计准则增加了“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部分组成。” ,将其在两个层级进行分类;对于检查风险,旧版面审计准则说明“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而后者认为“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很明显,后者的概述也比前者详细而精确。

另外,新版审计准则在各项准则中均设置了“目标”一项,审计风险或者相关内涵进入部分准则中的目标之中。

二、新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内容趋势分析

新旧两个审计准则的颁发,均发生在风险管理理念传入中国以后,二者之间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与审计风险相关的理念的系列趋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论证“是否可行”到强化“如何推进”的转型。在风险管理理念一开始为国人接纳的时候,存在一个“是否可行”可行的问题。经过一定实践的积淀后,这个问题逐渐被解决,形成了强化推行的趋势。旧的审计准则用了大量的篇幅强调审计风险的重要性,提及“审计风险”的字眼非常多,甚至在1101号准则中专门设置有“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一章,实际上就是在总结“是否可行”论证的基础上利用制度的力量予以强化。而在新的审计准则中,这种论述大为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凝练化的语言,对风险应对的强调则表示目前已经到了更多强化“如何推进”的阶段。

其次,从笼统认识到精确清晰的转型。虽然,旧版的审计准则中用了大量的篇幅阐述审计风险,但是其重心在于论证其重要性及部分程序或环节的相关注意事项,对于审计风险本身的阐述比较粗糙,定义部分的篇幅仅占“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的二分之一强。通俗的说,在旧版审计准则中,知道审计风险重要,也知道在特定情况下要注意审计风险,但是对审计风险具体是什么了解不足,对审计风险到底重要到什么程度也认识不足。在新版的审计准则中,虽然没有了专门阐述审计风险的章节,但对审计风险重要性及内容认识均由相当大的进展。在重要性方面,直接将审计风险及相关含义纳入部分准则的“目标”中,甚至在“总体目标”中专门设置有“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一节。在内容认识方面,如上一部分的“再次”一小节中所言,对审计风险及其相关的两个次级风险的论述和分类比旧版审计准则要详细精确的多,对重大错报风险不仅进行了两个层级的细分,而且还进行了简单归因,在多次提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可見,新版审计准则已经对审计风险的内涵有了相对精确而清晰的把握了。

其次,盲目效仿海外理念到推进中国本土化的转型。基于特殊的历史因素,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曾经遭遇长期断层,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理念孕育的合理突然,致使风险管理等相关理念以舶来品的状态出现在国内。对此,一开始的引入及初步实践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盲目效仿的痕迹,旧的审计准则在审计风险具体是什么都没有彻底明确的情况下便笼统地强化其重要性,实际上就算这种盲目效仿的一种行为和心态。而新审计准则对审计风险内涵及地位的明确化,应该说是深入了解海外相关理念的结果,但更是国内相关实践积淀的结果,是不断推进中国本土化进程的重要表现。

三、关于深入推进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思考

新旧审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变化,及其展示的多种趋势的转型,进一步推动了传统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变迁,为后者提供多方面的助力,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为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更坚实的理论基础。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具体什么才是审计风险?二是审计风险具体怎么重要?对此,如上一部分的“其次”一段中所言,这两个问题在旧的审计准则中的回答比较笼统,不够具体,而新的审计准则则给予更为具体、明确的定位和阐释,为风险导向审计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更坚实、科学的理论基础。

其次,完善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旧的审计准则中,基于“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规定,确定了审计风险等于这两个次级风险乘积这个公司,初步形成了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雏形。在新的审计准则中,两个次级风险的内涵被明确化,重大错报风险被进行两层级分类,而且在第二个层级分类中认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定风险和控制风险两个部分组成。” ,即将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等传统审计风险模型的因素吸纳进来,形成了杂糅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及现代审计风险模型构架的综合体,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成熟化转型。

最后,为风险导向工作的具体推进提供指导。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对具体的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均有所涉及,其中变动点最为显著的当属对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的精确阐述及运用强化,明确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这将为风险导向工作的具体推进提供切实指导。

四、小结

9.新版审计准则报告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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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表述。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主要任务指标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内容包括:各项计划任务指标、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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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审计机关编制、协调和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报告、检查和考核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和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安排意见,综合机构汇总提出计划草案,11月份征求有关地方审计机关和署派出机构的意见,经审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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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任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负责制定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会签,并报经署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于2月底前报审计署综合机构汇总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下达。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3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努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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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调整意见;审计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审计署综合机构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后,于9月底前下达执行。

(二)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三)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计划执行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向审计署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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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合规、合理性,计划完成质量和效果等。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手段现代化,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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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http://s.yingle.com/w/jj/658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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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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