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2024-06-20

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精选13篇)

1.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

______市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为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法治环境。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情况

市(20__年至20__年11月)全市13个乡镇3个社区94个村,根据法律顾问制度相关要求,法律援助律师3名,分别担任5个乡镇35个村的法律顾问,8个司法助理员分别担任9个乡镇3个社区70个村的法律顾问,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三年,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

同时,发挥司法所贴近基层的优势,依托司法所建立辖区内乡村法律顾问微信群14个,保证群众就近可以获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在微信群中开展法律政策知识的宣传。

二、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法律顾问机制分为两部分:

一是由法律援助律师担任了部分乡镇和村级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利用司法所贴近基层的优势,依托司法助理员在履行司法所职能职责同时担任本辖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并实行全免费法律服务,对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援助律师和司法助理员通过法律进村、进户活动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 法,使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用粗暴蛮干等简单方法处理问题,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代书等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依法为乡、村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相关法律合同,法律文书;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等,切实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帮助。

二是通过法律顾问“微信群”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发布科普小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解答咨询等业务,引导群众正确提高法律意识,在疫情期间做好防护意识,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今年1-11月底基层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法治宣传180余次,开展法律咨询100余人次,本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化解矛盾纠纷40余件。

三、经费保障情况

市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无单独经费,实行全免费服务。

四、存在的问题

配备法律顾问的目的是为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由于我市律师人员少,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因一个律师或司法助理员同时担任几个村的法律顾问,时间及精力有限,且市属山高路远,到村里提供法律服务的局限性大,故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有不及时的情况,难以满足群众需求。而且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一村一顾问经费未落实,法律顾问服务全免费,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热情不高,后续服务不到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充分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相关制度、经费保障等办法,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化解矛盾、社会稳定发挥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积极争取招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引进社会律所,充实律师资源,为本地区的群众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2.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篇二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轻工分会于9月9日在福州市召开了2009年度工作会议, 会员单位代表120余人参加了会议。轻工分会李玉娟会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团结进取, 开创轻工分会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报告回顾了上一年度分会开展的六项工作, 并对下一年度的工作做了具体安排。李玉娟会长特别指出, 轻工分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财政和会计改革的中心任务, 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工作, 全面提升轻工行业财务管理水平。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增加、调整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轻工分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建议,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郭建全、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林楠, 出任轻工分会副会长职务;增补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侯建刚为轻工分会常务理事;同时, 原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总会计师童云翔由于工作调整和原“中轻联”资财部副主任董晓立因退休及健康原因, 不再担任轻工分会副会长职务。张志鸿秘书长还在会上传达了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北京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内容, 介绍了会议通过“关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办国际财联2011年世界大会”等五项提案的情况。

应轻工分会各会员单位的要求, 大会邀请了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科研部主任张成栋博士作了题为《当前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及轻工中小企业应对策略》的演讲, 受到与会代表的欢迎。

3.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篇三

于文波副主任宣读了吉林省防汛抗洪先进个人名单。吴晓光副主任宣读了“吉林省农委关于表彰2010年先进集体和优秀处级领导干部的决定”。刘丰艳副主任宣读了”省农委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随后,各被表彰单位和个人代表依次上台领奖。

省农委党组书记、主任任克军在会上作重要讲话。首先,任克军主任总结了全省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狠抓粮食生产不放松,确保实现增产增收目标。全省粮食播种面积达到7194.9万亩,同比增加267万亩。粮食总产量达到568.5亿斤,同比增产15.5%,增产量近全国粮食增量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950元,纯增684元,同比增长13%,连续七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再创历史新高;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农产品加工业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39户,启动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244个,实现销售收入2550亿元,同比增长18%;立足资源优势,推进特色农业发展实现新突破。一是深入实施百万亩棚膜蔬菜工程。二是实施加快人参产业振兴计划;着力加强基础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狠抓市场开发和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继续深化改革,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上取得新进展;精心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不断提高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切实加强综合保障工作,加大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宣传力度。

针对今年的農业农村工作,任克军主任强调:

第一,把握大局,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首先,要认清形势。近年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农业农村工作,继把“三农”工作摆在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后,又提出和实施了“三化统筹”的战略。在“三化”统筹同步推进新形势下,国家对农业农村政策扶持、特别是对粮食主产区扶持的力度越来越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不断加速,将大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抗御风险的能力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快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显而易见。

其次,要有清晰的思路。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确立正确清晰的思路。要牢牢把握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这条主线,加快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科技创新、基础保障能力、经营方式、体制机制、政策体系等建设;要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多策并举、千方百计地促进农民增收;要大力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以投资夯实农业基础,以项目带动增加投资、集聚要素、提升产业层次,以创新驱动优化农业结构,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措施上实现重大突破。

再次,要有时不我待的意识。对于省农委来说,“十二五”更是我们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功立业的难得机遇期。全委上下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推动工作、完成任务。

第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科学谋划安排今年工作。

实施“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我们要紧紧围绕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农村繁荣,谋划建设好标准农田、“菜篮子”、农产品加工提升、高效特产业、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和农民素质提升等“10大工程”。

按照“发展生产保供给,提高效益增收入,调优结构促转变,夯实基础强后劲,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思路,今年要重点在10个方面实现工作新突破。具体是:狠抓粮食生产不放松;加快发展园艺特产业;着力培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新优势;大力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农业科技体系建设;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大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

第三,转变作风,求真务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要进一步转变思想作风,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取得新突破。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始终把求真务实和抓落实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重点,加大工作督查的力度,加大绩效考核的力度,做到事事有人做、件件能落实。进一步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位置。

第四,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做好今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要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不断提高机关综合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行风建设。

最后,任克军主任祝战斗在农业农村工作各条战线的同志们:新春愉快、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4.公司法律顾问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四

篇二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分公司各部门,尤其是风险管理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代理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代理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代理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5.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篇五

——李凤国 2012年如白驹过隙,转瞬已经过去。作为一名专职法律工作者,在2012年度始终围绕着为社会服务这一工作要点,坚持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不断提高承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展示了一个新时代法律工作者的风采,树立了当代法律工作者对人民无限忠诚,对社会甘于奉献的崭新形象,为了显现法律服务优势和特点,我提供了多方面便捷的法律服务,让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到社会主义法律资源,感受法律的公正,同时充分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体现在了依法调解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及时适用了政策法律,真正实现了息诉的同时化解纠纷的目的。另外在接待上访人员咨询时,除耐心的讲解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外,还引导鼓励他们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在践行法律服务宗旨的同,把服务体现在执业过程中,深刻领会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坚持执业为民,在执业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执业,以期达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的目的。切实增强了服务的主动性,拓宽服务领域,降低服务门槛;提升服务质量,让服务对象确实享受到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确实增强了服务时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了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成本。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1.工作视野不够开阔。2.工作细节考虑不周,工作方法有待提高。

3、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欠缺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我们的永恒工作主题。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6.一村一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划 篇六

1、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意见。如提供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争议、交通事故、土地纠纷等方面的处理意见;

2、应村集体要求参与重大法律活动,拟定谈判方案、为制定对策提供法律意见;

3、协助村集体设计、制定、健全各项制度、村规民约的运作程序;

4、应村集体委托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及参与和村集体有关的所有诉讼业务;

5、接受村集体授权委托,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发表公开声明,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

6、应村集体委托,并经律师专业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发出《律师函》,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

7、不定期向村集体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信息,并提供有关规避风险的法律建议或相应的对策。

二、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根据村集体的具体情况,可能有以下几种工作方式:

1、每季度安排一定时间联系村集体,处理村集体重要事务。

2、在现场办公以外的时间,通过电话进行口头的解答及处理;

3、遇到紧急情况时,村集体可以随时联系,亲自到村集体或其以它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

4、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村集体到仲裁机关、法院或其它场所代理企业处理相关事务。

5、顾问期间,村集体可以指派专人联络。

三、工作程序

7.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篇七

新闻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 教育者, 这是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 公民法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意识大大增强, 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更是不断涉及到法律问题。在很多情况下, 只有具备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神圣的职业道德感, 以及起码的法律常识, 在采写稿件时, 才会摆脱狭隘眼界的束缚, 站在纵观社会全局和发展的高度上, 反映和把握奔腾向前的时代精神。否则如果记者不能够准确地传播信息, 不但会闹出许多笑话, 更违背了新闻工作者的使命。还记得《中国青年报》2007年7月份报道的关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庁出台的一则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报道吗, 其中有“一旦发现用人方使用童工的, 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并被媒体冠以“新规”宣传。该报道一经刊登, 即一石激起千层浪。究其原因就在这“新规”二字上。在此, 需要明确的是, 早在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中就对非法使用童工有所标注。此报道一出, 难免要读者生出诸多疑问, 而一些媒体的“孤陋寡闻”, 更是让人无比遗憾。以《生活报》一篇名为《私自分装面粉一黑窝点被端》的报道为例, 消息说工商部门对一家黑加工点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对其处以“罚金3000元”。这里, 工商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 其处罚只能是罚款, 而非罚金。罚款和罚金虽然都是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现金的处罚方法, 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 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再以一篇题为《持械闯入拆房抢物哈尔滨市一工厂凌晨遭袭》的报道为例, 此消息中写到:某日凌晨, 在哈市南岗区一工厂内一伙持械人员突然闯进厂区, 将几十名正处在睡梦中的工人赶进一棚子内关了起来。随后这些人开始砸毁物品、拆毁房屋、抢值钱物品。目前, 多名涉案人员已经被警方拘留。这里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 拘留分为两种, 即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而许多报道常常说, 某某人被警方拘留, 而没有说明其是被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而两种拘留又有着本质的差别。

类似的使用错误还有很多, 例如把交通违法写成交通违章, “村民委员会主任”写成“村长”, 把检察院“检察长”写成“院长”, “犯罪嫌疑人”写成“犯罪分子”。还有许多记者分不清权力与权利、询问和讯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的区别。一篇新闻报道如果事实报道不清楚, 法律定性用词不正确, 轻则贻笑大方, 重则以讹传讹, 误导读者, 甚至引发诉讼。新闻侵权的高发生率使之让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格外注目。所谓新闻侵权, 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 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李伟先生曾经在《略谈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中, 提出了“知觉型法律意识”的想法。也就是说, 新闻工作者应该“具有法学的一般理论修养”、并且“对主要部门应该知晓其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还有就是要“掌握、区分并正确使用法律术语”、“要有敏锐的法律眼光, 善于捕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律新闻事件予以报道”。除了要增强媒体工作者自身的法律修养外, 与法律工作者强强联手不失为规避风险的捷径。如今, “本版法律顾问”、“本栏目法律顾问”等字样经常会出现在读者、观众的眼前, 这说明新闻界与法律界的联系日加紧密了。可见, 新闻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但是让人遗憾的是“法律顾问”并没有真正发挥顾问的职能, 在许多媒体看来, 这无非是媒体赚取广告费的另一种手段, 对此, 李伟先生曾提出, 提高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的同时, 还要加强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合作。在采写、编发一些有可能涉及侵权的重大法制新闻时, 要充分与法学界同志或法律顾问探讨、请教, 做到万无一失。当然, 这里所指的新闻工作者是个大的范围概念, 并不单指记者。总之, 新闻报道是一个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群体素质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新闻监督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意识, 而记者作为一个参与传播活动并且是起着承上启下和连接社会各阶层的关键主体, 就应该在坚持正面舆论导向为主的同时还应该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工作者, 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 使舆论监督在法制轨道上良好运行, 要以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自己的良知把握好报道的尺度。■

8.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篇八

摘 要:本文从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经验出发,探索了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结合中出现的主要问题,针对高校法律诊所如何缓解案源稳定性问题、经费保障问题、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人员流动性给案件处理衔接带来的问题,提出了多方面开拓案源、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完善诊所管理以确保援助工作有效衔接等建议。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法律援助;路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097-03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大学的法学院,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新的法律教育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我国自2000年9月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有100多所高等政法院校加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并开设了专门的法律诊所课程。至今,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许多高校法学专业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程[1]。从国内外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本文从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经验出发,探索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结合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向。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必要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

美国自1830年起,律师在法学院的集中训练开始逐步取代了学徒模式,其后案例分析教学法正式确立,并成为美国法律学校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但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2],而诊所教育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生活的多变性,使学生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促使教师和法学院学生意识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培养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经验上的不足,缺乏教师的指导和其他机构的帮助,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以致不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在这些矛盾凸显之后,美国的法学家开始意识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前身——判例教学法已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人们开始怀念学徒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这种背景之下逐步形成[3]。

从上述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发展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密不可分,诊所教育目标本身即带有公益性。

(二)弥补课堂教学不足的需要

如前所述,尽管与早期的法学教育传统方法“讲义教学法”相比,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获得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例如会见当事人、事实调查、法律咨询、调解、谈判等,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不同的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另一方面,即使是专门面向实践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也同样无法提供真实案件的效果。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欠缺。从会见当事人开始,咨询,到正式接受委托,事实调查,乃至参与谈判、代理诉讼,都由诊所学生担当主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是真实发生的,一个具体处理方案的失策乃至一个细节决定的失当,都可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加诸的压力下,学生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是毋庸置疑的。

(三)法律援助的庞大需求与资源匮乏的矛盾

法律援助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很大。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平均工作人员只有3.75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222件,按照最低审批所需工作日计算,仅这一项工作所牵涉的人力之大就无需多述[4]。以广东为例,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常住人口达9194万人,同时也是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最多的省份,约2000多万,占全国的1/4。但政府能够投入的经费有限,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2006年10年中,全省各级政府投入经费共1.985亿元[5]。按照这一数据,平均每万人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有约2000元/年。上述数据充分显示,无论从投入的人力还是财力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仅依靠政府投入是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

因此,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利用高校师生资源,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起到一定填补缺口、缓解矛盾的作用。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条件

一是诊所学生普遍珍惜实践机会,工作热情很高。从实践经验来看,诊所学生非常珍惜接触、代理真实个案的机会。学生还没有直接面对生活的经济压力,赤子之心使他们更能同情当事人的际遇,尽管没有经济收益,但他们投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高涨。

二是诊所法律援助的机制相对灵活,能填补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从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要求上来说,主要体现在经济困难标准和范围的规定上。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较高,尤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开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仅手续繁琐,经济成本(主要来回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都较高。

三是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种保护下的独立,代理工作的风险大大降低。诊所学生毕竟涉世未深,欠缺实务经验,如果完全放手让其独自面对社会矛盾尖锐激化的局面——诉讼纠纷,很可能出师未捷即已折戟沉戈,搞不好还可能要承担代理失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能会使遭受挫折的学生心理上产生阴影,也会给诊所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诊所教师能够以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社会经验,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与支持,使诊所学生获得“保护下的独立”,降低风险。诊所学生在羽翼未丰之时,未具备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诊所教师的帮助是不可或缺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稳定性问题

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案源不稳定是很多法律诊所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面临的困境之一。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由于学生无论在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执业经验上都有明显的欠缺,即使有教师的指导,部分当事人还是会对案件胜诉率的把握上心存忧虑,因此,他们不放心将案件交给学生代理。其次,从学生方面来说,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学生办理,对接收到的咨询个案必须要加以选择。最后,由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总体上还在起步阶段,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人对学校诊所教育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是很了解。如果一直缺乏真实案源,学生就无法通过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真切地在办理过程中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更别提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益心的培养,诊所教育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存在的意义。故此,案源不足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纠纷类型的单一性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案类型的单一性。

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冲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只能针对于特定人群与特定类型案件提供援助,而这些人一般面对的法律纠纷往往集中于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刑事案件等,案情一般也较为简单,而复杂的案件类型如房地产纠纷、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则不会涉及到。这就使得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类型偏向单一,无法获得全面的锻炼。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诊所学生并非执业律师,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使得他们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收窄。

(三)经费保障问题

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更经常面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的资料显示,高校的法律诊所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从学校的行政开支中列支;二是来自校内师生的捐款;三是来自社会的捐助。例如,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初始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心成员捐献了自己的奖学金、生活费近1000元,复旦律师事务所捐赠500元及法律系一些开支的报销。但是都存在经费不足、不稳定的问题。经费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诊所的发展。

(四)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体是学生,但在校学生走出校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会经常遭遇各种制约。一是调查取证权利受限。由于学生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受到限制。这使得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出庭代理权利受限。由于社会上有部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许多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都订立了对公民代理的限制规则,例如,有的法院规定公民代理必须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民代理要当庭提供免费代理的协议。三是学生代理人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个别法院或者仲裁员不了解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情况,对出庭代理的诊所学生不信任,对其代理人身份也不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绕开学生,容易使当事人对学生代理人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人员流动性问题

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对学生专业知识结构完备性的要求,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和参与法律援助一般已经是大三,而学生大四大多已要找工作、考研等,参与办案的时间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而许多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起码是半年至一年,如果涉及发回重审则时间更长,走完全部程序可能会持续两年以上。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案件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此外,很多法学院有关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只安排一学期,当课程结束后,学生就会将精力重新投入到新的课程学习上,并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退出。这样,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里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就很难得到保证,中心的主要精力就不得不用于培养新的学生上,那么法律援助中心的办案质量、成员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限制[6]。

三、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环节的路径完善

法律援助工作环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诊所教育的效果。为此,需要有切实的方案解决或至少是缓解这些问题。

(一)建立多元化案源渠道

没有足够的案源,大多数学生没有参与实践的机会,诊所工作只有单纯的值班等待咨询,诊所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技能没有应用的机会,容易使学生产生“无用武之地”的倦怠心理,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走出校门,多方面开拓案源是必要的。笔者所在高校的诊所学生自发组织,通过与社区办事处有效沟通,定期到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有效吸引更多群众的关注,他们还与本地的社工组织联系,一同组织活动。通过与社区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打开局面,是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当地司法局的法援处联系,定期组织诊所学生参与法援处的值班,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值班咨询。由于诊所的机制相对灵活,部分不符合法援处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转交诊所处理。

(二)开源节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法律援助既然是着眼于社会服务,就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法学院可以合理配置现有教学资源,整合部分实践课程,适当调拨资源给法律诊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高校法律诊所应当积极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法学院应当借助其教师与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较好的声誉并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法律诊所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得到各项社会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普遍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影响,社会资助渠道并不畅通。故此,提高诊所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是获得社会资助的条件之一。

(三)各方面协调,保障诊所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诊所学生代理人身份问题需要诊所的法律援助中心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以劳动争议为例,对于公民代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只要求不能收费,但各地往往另有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公民代理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其发布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确定了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范围;而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学生代理人一般也不属于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所以,只能以“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身份担任劳动仲裁案件的代理人。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笔者指导诊所学生担任代理人时一般按照以下规程:由政法学院与当事人签订免费代理的《委托代理合同》,政法学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上述合同,并出具关于指派学生担任代理人的信函。另一方面,学生代理人并非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解决的办法暂时只能是申请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或者让当事人自行取证。如果上述方案都无法实现,案件处理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首先直接的影响是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对学生代理人产生不信任感,觉得诊所无法有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一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学生代理人取证难的消极影响会减弱。

(四)完善诊所管理,确保援助工作有效衔接

如前所述,学生在校参与办案的时间已经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审理时间长的案件的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其解决方法就是尽量将学生正常学习时间与法律援助活动时间错开,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两者的时间,将学生正常的其他学习课程与法律实践学习结合起来,同时鼓励学生选一学期的诊所课,但参加两个以上学期的活动。同时,应完善诊所管理制度,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让将要毕业的学生与较低年级学生将在办案件及时衔接,确保援助工作有效推进。

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是当前高校法律教育推行实践式教育模式的积极探索,尽管在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但随着高校对于这一教育模式的重视与投入的加大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的改进,相信许多问题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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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温璇.论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兼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4〕桑宁.法律发展中结构性矛盾和瓶颈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2(1):99-103.

〔5〕蒲皆祜.法律援助原则的广东实践[J].中国司法,2007(8):76-78.

〔6〕苗绘.法律援助式诊所初探[J].理论观察,2006(3):101-102.

9.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篇九

今年来,在区局、街道领导直接关心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局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个大局,紧紧围绕局党组的年度工作中心,紧紧围绕构建“和谐陈桥”这个目标,认真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模式,优化法律援助运行机制,积极改进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的需求。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法律援助充分发挥维权职能作用,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今年来,我们坚持以执政为民、服务百姓为出发点,抓好规范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全面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使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为群众提供全面更好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规范法律援助窗口接待。从坚持上下班制度、文明服务承诺入手,提高窗口的接待质量。二是苦练内功,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参加上级和局组织的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有了明显进步。同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按照局领导的要求,明确任务,分解指标。今年已有在法律宣传栏内发布了4期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内容。三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对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接待、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推诿、不唐塞,只要符合援助条件,绝不漏受理一件;对不符合受援条件的申请人,妥善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并告知其解决渠道,让申请人满意。据统计:截止年底,司法所共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5件,接待来电来访咨询32件。5件法律援助案件中,民事类5件。在32件来电来访法律咨询中,其中电话接待10件,来访接待22件。

二、探索和创新法律援助新形式、新途径,打造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品牌

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是法律援助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如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一直以来是法律援助部门的困惑。今年以来,陈桥司法所在局领导的指导下,认真探索,积极尝试一种全新的提高和监督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新形式、新路子。一是按照区司法局出台的有关规定。司法所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二是认真抓好有关规定的实践运行。今年以来我们重点突出抓较为典型的民事案件,在法律援助站进行试运行。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共办案件5件,已结案5件。

今年以来,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哪样的不足。为此,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下年度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水平和效率。二是继续做好日常来电来访的法律咨询工作,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来访、受理、指派和监督。三是继续关注和跟踪好区局规定的实施,并搞好经验总结。四是继续配合公、检、法机关做好适合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案件的试点,切实加强认罪轻案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跟踪和监督工作。

陈桥街道司法所

10.法律援助年度总结 篇十

一、项目进展情况

1.案件办理情况。20xx年,我县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00件,实际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14件,完成率101.27%;今年以来已结案1100件,结案率达98.74%;法律援助案件和质量全面提升,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受理的案件具体类别和数量分别为:刑事案件357件(指定辩护318件),民事案件757件,行政诉讼案件0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达940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城乡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资金使用情况。20xx年,我县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累计投入达130万元。截止新闻发布会前,实际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支出130万元,其中用于发放办案补贴962200元,发放律师值班费用61900元,支付案件评查补贴及法律援助宣传经费275900元。县司法局按照《阜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经费实行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并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率达到100%。

二、工作实绩

(一)投入

1、项目立项。

(1)绩效目标合理性方面。20xx年,为实现太和县法律援助年度目标1100件任务指标,太和县司法局积极组织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全体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认真学习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xx】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阜政发【20xx】23号)、《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太政【20xx】10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设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的绩效目标预期案件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2)绩效指标明确性方面。20xx年,太和县法律援助民生工程20xx年度目标任务1100件。为实现应援尽援工作目标,太和县司法局将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分解具体绩效指标到县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将项目绩效目标清晰细化。根据《阜阳市20xx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阜司通【20xx】10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阜政办【20xx】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皖司办【20xx】63号)、阜阳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阜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财政法【20xx】431号)、《阜阳市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阜司通【20xx】56号)、《太和县20xx年度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太司行【20xx】29号)等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确定实施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及服务质量标准等,绩效目标清晰,有可衡量的指标值。

2、资金落实。财政资金到位情况。20xx年,太和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中央、省财政拨款65万,县级财政配套按年初预算批复足额投入65万,共投入法律援助经费130万,及时足额到位,到位率100%。

(二)过程。

1、便民服务

(1)信息化应用工作全面落实。一是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审批、指派、接收、结案、归档全流程案序时办理,确保了100%全案全流程应用法律援助综合信息系统。二是认真组织县域内现有的13家律师事务所、7家法律服务所和太和县法律援助执行、太和县公证处、太和司法鉴定所全部开通法律援助店铺,并公开业务范围和主要品牌业务等,方便了群众通过网络获得便捷的法律服务。三是今年以来太和县法律援助处理网约案件9件。为保证网约案件处理的及时性,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每日下班前和上班后坚持浏览网页信息,并及时回复,没有发生因处理安徽法律服务网法律援助预约办理事项不及时被省厅通报的情况。四是在太和县法援中心和政务服务大厅安装了两台自助服务终端,有效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工作站点情况。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公安看守所、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各法援工作站点制度规范上墙,并安排律师落实值班制度,但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各工作站律师值班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20xx年1月以来,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县局安排,进驻太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值班律师发挥积极作用,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效果明显。

2、组织协调

(1)行业协作。为推进工作开展,太和县司法局先后与劳动监察部门和公安局、法院就农民工维权工作、与县检察院和法院就轻罪从宽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工作开展协调会商,就有关工作达成共识推进了工作开展。今年以来开展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274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后,太和县司法局及时发文转发阜阳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配合县检察院落实轻罪从宽认罪认罚制度,太和县法援中心对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时间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周三坐班调整为周三、周五两天全天坐班,促进了工作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提供法律帮助1027人次,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权。

(2)组织协调。根据市局工作部署和要求,20xx年太和县司法局积极组织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建设活动,先后制订《太和县司法局“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和《太和县司法局组织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法律援助进社区法治宣传活动》、《太和县“法律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系列品牌建设活动方案,多次组织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送法进企业”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宣传活动以及太和县20xx年“宪法宣传周”系列主场活动第四届法治书画作品展等活动,并根据阶段性工作开展及时上报工作信息、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法援志愿者先后在太和文庙广场、太和县城关镇、肖口镇马庄村乡村大舞台、太和县税镇镇、太和县双浮镇文化广场等,采取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品、解答群众咨询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深入宣传,让法援惠民生覆盖面更广,知晓率更高,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3)宣传培训。活动开展方面,太和县司法局结合党史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宣传节点,把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传与“我为群众办实事”紧密结合,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及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进乡村、公司、企业、商铺、工厂等,通过村(居)微信群、设立宣传台、进村入户暨发放实用性强、深受困难群众喜爱的印有法律援助标语、联络方式的宣传品及资料等形式,集中对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对象、途径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共开展宣传36场次,发放各类宣传品及资料6万余份,有效提高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开展的.系列品牌建设宣传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

在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方面。利用微信平台转发《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自主组织学习活动。二是先后组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法律援助法》学习培训活动。三是利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推进会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业务培训等,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培训活动的开展,法援案件承办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促进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总体提高。

案例报送工作。一是案例报送方面。今年以来,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引入实习律师新生力量编写法律援助案例,保证了每月按时报送两篇案例。

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市局要求,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组织力量编写工作信息,坚持每周至少上报信息一篇。在对外宣传方面,太和县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稿件,被安徽普法网采用2篇,以及阜阳市司法局、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等各级网站(媒体)采用。

(三)产出

1、案件进度。结案率方面,截止12月31日,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并审批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14件,当年案件办理结案873件,年度结案率为78.4%,高于案件结案数量占案件审批数量75%以上的要求。

2、案件结构。

(1)结构比重方面,今年以来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诉讼类案件804件,占已结法援案件1100件的73.1%,符合占比70%以上的要求。

(2)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件,占已结法援案件1100件的84.1%,符合占比60%以上的要求。

3、案件质量。

(1)案件监督。在案件质量监督工作中,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综合采取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受援人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社会效益。一是克服疫情防控工作影响,通过积极协调沟通,认真组织专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庭审工作,年度开展旁听庭审7次,收到旁听庭审记录7份,并建立庭审工作台账,认真梳理旁听庭审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促进整改提高。二是建立回访制度,采取委托第三方回访、专人回访、重点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受援人满意度回访工作并建立回访工作台账,促进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依法依规执业,维护好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组织“两代表一委员”和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促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质量再提高。

(2)质量控制。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巩固和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加强法律援助卷宗质量评查人员业务培训着手,坚持每月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以质定档,按档定补并编发相关业务通报3次,进一步促进了案卷质量的提升。在市局组织的法律援助案卷质量评查中,太和县法律援助案卷质量良好及以上等次达80%,没有不合格案卷。

(3)投诉处理。为督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执业,提高受援人满意度,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投诉制度,一是在法律援助中心大厅醒目位置公开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援助范围、援助条件、工作程序以及投诉地址、电话等;二是建立投诉查处机制,在县局门口设立投诉举报箱,定期开箱收集,建立登记台账。未发现法律援助受援人投诉情况。

4、资金监管。

(1)资金使用合规性方面。太和县认真执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照支出项目,严格审批流程,确保专款专用。今年以来,县财政按照法律援助资金配套要求足额及时投入到位,年度已投入130万,已支出130万元,达到项目资金使用率100%的要求。二是当年案件补贴96.22万元,仅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支出就已占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总额的80.06%,超出占比70%以上的要求。三是积极开展经费使用监管工作,年度法律援助各项经费支出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支出情况。

(2)财务监管有效性方面。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监管,一是对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实行单列科目、单设台账,收支情况清晰明了,符合相关规定。二是法援中心坚持每月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卷宗同行评估,及时确定、制作个案补贴及律师值班费用等,按照审批流程严格操作,确保了案件补贴等发放的及时性。三是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经费专项检查活动,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律师值班、案件评查等经费支出项目进行检查、复核,并编发检查通报。经检查,未发现违规情况发生。

(四)效果

1、项目效益。

(1)社会效益方面。太和县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上级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精神,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采取指援与点援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及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多次收到受援人赠送的锦旗或花篮表示感谢,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民生效果显著。

(2)可持续影响方面。太和县扎实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按照年度值班安排,坚持前一日提醒到当值律师做好值班准备,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按照“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转发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今年以来,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57件,其中法院通知辩护318件;审查起诉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提供法律援助1027人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用发挥明显。

11.法律工作者年度工作总结 篇十一

会议总结了协会2013年工作,表彰了先进,安排部署了2014年的工作。郑树山同志在总结协会2013年工作时指出,协会2013年工作的成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功召开中国成协第五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机构;二是成功组织全国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有效推动了全民终身学习;三是开展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工作,提升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能力;四是积极推动社区教育工作,培训社区教育工作者,推进各地积极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五是加强理论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协会2014年的重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协会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二是积极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学习型城市建设联盟、成人教育三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社区教育、农村成人继续教育等重要活动,推动成人继续教育改革发展;三是积极推动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四是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增强为社会事业、公益事业发展服务能力。

刘建同同志对协会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希望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相关工作,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

12.浅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篇十二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体现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代表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在现代法制社会,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

2、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 在经营企业时, 要顾及民主性、合理性、职能化的推进、公司全体与各个职员间是否协调、公司与社会是否协调等各个方面。从宏观上看, 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

3、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一、企业法律事务的特点及功能:

(一)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其包括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合同,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 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劳动人事的管理, 经济合同的管理, 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 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企业分析判断所涉法律事务, 就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

重要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 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自身的特点:

1、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 它具有更强

的约束性, 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 但它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 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 确保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不会出现违法的情况, 防止发生法律冲突, 从而避免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以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为基础, 以

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任务,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首先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 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3、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 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 涉及

的部门、人员较多, 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 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 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三)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1、预防功能。

参加决策会议是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行业有关规章或者企业领导人的要求, 参加企业的各种决策会议的活动。企业法律顾问对决策问题提出系统全面的法律意见, 并做到有法律依据, 有分析论证;随时为领导或会议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和说明;参加对决策问题的分析讨论。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2、挽救功能。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特别是在处理企业的各种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 主动向企业领导提出建议和方案, 形成书面的意见, 影响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

3、宣传教育功能。

通过宣传活动, 增加行政人员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的能力, 提高依法管理和行政服务的水平, 健全机关学法制度, 采取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有关法律常识, 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 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 维护法律, 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

(一) 加强对诉讼工作的管理, 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

1、细化组织机构设置, 规范了法律事务业务程序。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公司对相关涉法、涉诉档案的存档要求, 对所有涉法、涉诉档案进行统一整理归档并完善相应登记制度、台帐制度。

2、强化合同签约管理, 除公司法人授权外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对外履行相关法人签约权力, 对外合同必须通过分级会签程序然后由法律事务处报请董事会通过。对大范围多次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审定, 以求与不断变化的立法环境相适应, 保障企业权益与国家立法的统一, 使企业利益、经营行为始终能够处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

(二) 加强业务公关工作, 协调各方面社会关系

一是要把好诉讼案件的初审观, 切实做好案件的审查、分析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二是继续深入基层, 首先要做到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覆盖的了解, 争取取得第一手资料;其次是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三是重点加大对一些重大案件进行实时跟踪;

四是平时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 做好对办案法官的日常联络沟通和攻关工作, 不能临时抱佛脚。

(三) 做好公司领导的法律参谋

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行为的法律把关工作和涉外事件的法律建议工作。

(四) 完成公司全年诉讼结案任务

对所办理的典型诉讼案例, 从法律和业务角度进行分析, 做到一案一点评, 一案一培训, 印发相关处室, 以生动的案例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涉法涉诉工作能力, 做到依法、按规经营, 从源头上杜绝一些诉讼案件的发生。

13.法律服务个人年度总结 篇十三

本人毕业于安徽省阜阳商业学校,第一学历为中专。凭着对法律的热爱和对法律职业的渴求,自研习法律,通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式,取得了安徽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证书,并于20xx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于20xx年被工作单位蒙城县盐业公司聘为法律顾问,下面将自己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以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不断更新知识,注重实践

自本人1994年上班以来,先后在单位从事盐政执法、仓库管理、办公室文员、工会文体委员、业务管理等工作,获得了十分宝贵的实践机会,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锻炼了工作能力,形成了缜密思维、认真细致、机智果断的处事风格,为自己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中,我注意理论学习和业务实践,积极提高法律事务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并以较高的责任感对待公司每一项法律事务工作,获得了公司领导和员工的一致好评,在聘期内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性法律事务工作。

二、做好基础工作,参与重大事务

1、积极参与盐业普法宣传。盐业公司具有亦商亦政的双重属性,集食盐经营和盐政稽查于一体。日常工作中,食盐价格、私盐辨别、专营政策等涉法内容较多,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强烈。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5.15碘盐宣传日”我总是冲锋陷阵,从不推诿,耐心的解答群众疑问,努力为食盐专营工作尽一份微薄之力。

2、参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在公司每年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本人亲自拟稿,本着合法、实用、有效的原则,从单位实际出发,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领导提出的意见,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适当修改。

3、参与公司各类合同制定工作。目前,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授权式直营方式,公司每年在总结上年度经验的基础上,和各乡镇直营店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每次合同的拟定,本人也是亲自执笔,然后交领导审查通过,合同的制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对、得当,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

4、参与盐政案件处理。在日常盐政稽查工作中,对于查处的盐业违法案件,本人积极参与处理,从合法适当的角度,并提出处理意见,以避免涉诉案件发生,减少执法风险和成本。在大要案的处理中,更是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大案,我主要从证据的调取和保存,时效期间,程序链接,案卷系统性等方面把握,自以来,仅一起案件涉诉,还以相对人的败诉为结局。

5、参与调解职工矛盾纠纷。在现代,法学家对什么是法律的见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同一的,均认可法律是把“最低限度的道德上升为法律”。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不是冷酷的,是讲人性的,是具有人情味的。所以,对于法律人而言,要认识到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甚至有些时候并不是最佳的途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同事,一激动就要离婚,时不时的要打官司。对于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应该是个好事,但是法律不是儿戏,维护权利,但不可滥用权利。针对一些纠纷,我总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分析矛盾,化解纠纷。但对于维权的事宜,绝不含糊,支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些做法,解决了矛盾,促进了和谐,也得到了同事们的认可。

6、参与重大事务。自19以来,公司先后涉及诉讼案件三起,其中行政案件一起,民事案件两起。三起案件我均是代理人之一。通过认真的分析案件焦点,查找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寻求突破,三起案件均胜诉。另外,对于其他的重大事务,本人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为公司的减少了风险。

三、认真学研,倾其所学

作为执法和经营并举的单位,依法行政为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公司人员多,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能满足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为了带动大家,日常我鼓励同事多学习,对于愿意学习者,我积极的为其赠送学习书籍,并经常性的开展交流活动。在20xx年全省盐政资格考试期间,本人在网上新建一个法律咨询博客和一个视频讲座空间,把省公司下发的考试提纲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并录制了视频讲座,上传到在视频空间,供盐政人员下载或观看,并且省盐业网站把此消息进行了播发,致使本人的视频空间访问量巨增,在备考期间,访问量达5000余人次。另外,本人先后在省盐业网站和省盐业杂志发表论文9篇,为法制的传播贡献了力量。

四、处理好三方关系,发挥三项功能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1.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3.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4.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1、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2、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代理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3、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的法律事务工作中,本人不但承担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同时我又兼顾公司多项工作,所以在时间上有时不能兼顾,许多工作做的也不够细致、扎实,合同管理的制度及流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领导的批评也能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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