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阶层与流动存在的问题

2024-09-24

中国社会阶层与流动存在的问题(6篇)

1.中国社会阶层与流动存在的问题 篇一

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关系变迁中的非均衡问题

当前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发展与秩序的关系问题。在快速的经济发展中,中国社会是否会出现失序呢?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社会的秩序问题呢?有学者用“断裂”和“失衡”来描述它(孙立平,2003;2004);也有学者认为“社会紧张”在最近一段时期内难以消除(李强,2004)。“中国总体性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解体,整个社会被切割成无数的片断甚至原子,也可称之为社会碎片化”(孙立平、李强、沈原,2004:61)。还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已经出现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雏形,但是结构并不合理,存在着引发社会危机的结构性因素(陆学艺,2002)。尽管对当前中国社会秩序有不同的判断,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人们普遍认为存在秩序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当前中国社会秩序的共识,即中国社会存在着许多不和谐问题,所以,这一思想一经提出,便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共鸣,表明了社会对和谐有着强烈的需求。本文基于2001年我们课题组所做的全国性问卷抽样调查资料(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于2001年在全国作了6000多份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具体抽样办法见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以及作者本人在其它课题所做的一些个案调查,(注:我本人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一个普通课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个B 类重点课题,收集了一些个案访谈资料。)从阶层关系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当前中国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社会秩序问题。这里集中关注当前中国在阶层关系变迁中发生的非均衡问题,以此说明中国社会面临的秩序问题。用非均衡问题来说明社会秩序问题,比之失衡、断裂、碎片化、社会紧张和社会危机等,具有更大的容纳性,它能更全面地透视社会秩序问题,尽管可能少了一些研究的犀利。

一、社会均衡(social equilibrium)的理论视角

社会学自诞生以来,尽管对社会秩序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追求的就是一种社会均衡状态。用社会均衡视角来考察社会是否存在秩序问题,也就成了社会学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对社会阶层的研究来看,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冲突理论与涂尔干、韦伯、帕森斯等人的理论似乎有着迥然不同的看法和视野,但是它们都致力于探求社会均衡秩序问题:社会均衡何以可能?或何以不可能?或如何可能?等等。冲突论虽然谈的是社会冲突问题,实则是寻找如何避免冲突从而实现社会均衡之路;功能论更是从如何满足社会功能需求的角度来讨论社会均衡。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原本是有秩序的、均衡的,但是由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社会均衡秩序才遭受破坏。要重新获得社会均衡,那就需要彻底消灭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等。在他看来,社会均衡就是指各个社会阶级之间不存在剥削、压迫关系,他进一步指出只有到了没有阶级的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均衡,每个人都是全面发展的自由人,他可以作出自主的选择,建立平等的关系。于是我们看到,在马克思的思想里,只要存在阶级,社会就不可能达到均衡。

涂尔干在研究中发现,人类社会在发展中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社会联系纽带从过去的机械团结转变为有机团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大;但是,另一方面劳动分工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关系,人们在日常生活与社会规范中的不一致性乃至冲突,打破了社会的均衡状态,导致各种各样的越轨行为和问题的出现。在他看来,在劳动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完成一定的分工任务,也就意味着社会均衡,但是,这样的均衡往往是难以达到的。按后来的著名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话说,“通过竞争来分配地位必须井井有条,以便为分配秩序中的每一个职位提供信守地位义务的正面刺激。否则,很快就会出现越轨行为”(默顿,1957:134)。在涂尔干看来,目标与手段的一致性对社会均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封闭的社会比开放的社会更容易做到社会均衡,因为在开放的社会,人们会感受到更多的压抑和去人性化,注重功利主义,从而导致个体缺乏与社会融合的感觉,因此工业社会的自杀率大幅上升。

韦伯虽然看到了合理化和科层化对社会秩序的意义,但是他最后并没有对社会均衡给予乐观的期待。他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是由于阶级与地位的不一致带来的,有了经济条件和机会,有可能影响个人的地位,但是并不意味着就能获得相应的地位,因此往往是新兴阶级的出现对获得一定地位提出要求,而已经获得很高地位的人会从制度上设置障碍,于是就会出现阶层之间的紧张。第二,科层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它一方面给社会带来稳定的等级关系,促进社会均衡;另一方面它只重视科层制度本身的目的和功能,而忽视了个人的需求和欲望,带来了欲望与科层制之间的紧张。从这个意义上看,韦伯“对社会未来的看法比马克思要悲观得多”(李普塞特,1995:70)。第三,在社会合理化的过程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不一致也会带来社会的紧张。

帕森斯的理论似乎更具均衡色彩,它强调社会均衡运行,但其认识前提却是,人类社会原本就是“名副其实的各种冲突力量的炸药箱。……任何一种均衡的取得(正如大部分社会在大部分时间里取得的那样),既是奇迹,又是挑战”(李普塞特,1985:19)。所以,帕森斯最主要的研究目标就是寻找社会均衡机制。在他看来,社会分层体系是一个复杂社会用来鼓励人们去获取对社会运行和均衡所必需的不同职位的机制。在功能主义看来,社会分层体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满足社会均衡运行的功能。比如让有能力的人担任重要的职位,并给予相应的高报酬,以体现其重要性,但是,托克维尔和马克思早已意识到社会分层本身并不自然地蕴含着社会的均衡,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对自己在社会分层体系中的位置感到满意。在托克维尔看来,分层的社会结构生来就不稳定。故功能主义还需解决社会分层与社会均衡问题,需要探讨什么样的社会分层是合理的和合法的。所以,功能主义分层理论提出了先赋性机制和获致性机制来解释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等。

由此可见,社会学一直没有停止对社会均衡问题的研究,不同时代的社会学家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均衡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各有优势,也各有不足,迄今尚未达成一致,但是,他们的一些看法已经被人们认可,对我们从阶层关系角度探讨当前中国社会均衡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启发。

第一,社会均衡与社会不平等并不是一对必然相互排斥的概念,但也不是一对必然兼容的概念。换言之,社会不平等有可能带来社会均衡,也有可能带来社会不均衡,其取决于其他许多社会条件和机制。社会阶层体现的就是社会不平等,有了社会阶层分化,那么社会均衡会如何呢?这显然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我们在讨论社会阶层关系的时候,有可能找到阶层之间的一些均衡状态,也有可能发现非均衡问题。当然,我们最关心的是在当今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过程中尽可能少地产生非均衡问题,或者说尽可能避免产生非均衡问题。但是,我们却看到,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在社会分化过程中涌现出许多非均衡问题,已经或即将影响中国社会均衡发展进程。这就是本文的写作出发点。

第二,社会均衡有着多层的含义,既包括利益关系的合理配置,又包括功能上的相互依赖、合作,还包括目标与手段的一致、价值与行动的统一等内容。如果从阶层关系层面上理解,社会均衡主要应表现为这样几方面:一是结构性均衡,即有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表现为中间大两头小,最直接、最敏感的指标就是社会中产阶层占人口的绝大部分。二是地位的一致性,特别是经济条件与权力、声望之间需要一致性,或者相匹配,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人没有声望;反之,有声望的人没有经济条件,都会带来社会紧张和不均衡。三是客观地位与主观意识的相符性,也就是从主观上对自己的客观地位的认可。四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协调性。

第三,社会阶层之间要实现均衡关系,必须要有合理的、有效的与合法的机制作保证。这样的机制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平的能力竞争机制;合理的、合法的资源配置机制;和平的、公正的、开放的矛盾化解机制;有效的、公开的社会制约和监督机制。

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上三方面来透视和分析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关系的变迁以及带来的非均衡性问题。我们的基本假设是,在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关系变迁中之所以会伴随着大量的非均衡问题,是因为合法化增长滞后。这里所谓的合法化,不是指合乎法律的意思,而是一种社会认可和信任。李普塞特有关政治合法性的定义颇有借鉴意义:“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之信仰的能力。当代民主政治系统的合法程度,主要取决于解决造成社会历史性分裂的关键问题的途径”(李普塞特,1997:55)。当然,利普塞特讨论的只是政治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整个社会都有合法性问题。我们这里讨论的就是后一个问题,我们称之为合法化问题。显然,在利普塞特看来,合法性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有可能会带来使人们相信现存政治制度是最适宜的能力,但是也有法律并没有这样的效果。他认为,合法性是一个评价性概念。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合法,取决于人们根据自己的标准和价值做出判断的一种状态,这就是社会学有关合法性或合法化的基本含义。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合法化不是指是否合乎法律的意思,而是指人们依据其自己的标准和价值所作的一种判断,如果大家都给予肯定的判断,那么就使之具有了合法化,否则就缺乏合法化。因此,有了法律、政策和制度,并不等于合法化了,因为法律、政策和制度本身就有一个合法化问题,只有人们认为它们是“最适宜”的,它们才具备了合法化。

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并不是所有方面都缺乏合法化,但值得关注的是,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合法化增长滞后,跟不上社会变迁。从社会阶层关系上看显得尤为明显,这也就是我国社会非均衡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可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说明这一假设:一是社会价值的迷失,它使人们在一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的认同,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人们只专注于追求目的合理性,只关注手段的有效性,不再注意价值合理性问题,这在各阶层处理彼此关系的运行规则上表现得很突出,这就导致了阶层之间的紧张、矛盾和冲突等非均衡问题。二是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由于缺乏广泛的吸纳性,或者带有明显的不公平性,因此难以获得所有阶层的认可,导致阶层之间的歧视和隔阂。最后,最大的合法化问题是各个阶层的客观地位与主观意识的不相符,表现为:或者不认可当前的阶层地位;或者是没有一种意识形态帮助阶层去认可已经变化了的阶层地位,或者不能有效地诠释阶层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当前中国社会要获得均衡运行,必须要开展一场合法化运动。

二、新阶层问题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改革后的中国涌现了一些新阶层,他们是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经理人员阶层和民工阶层等。这些阶层已经颇具规模,在中国社会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但是他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是,他们如何融入进中国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中。有的阶层提出了公民权利诉求,有的阶层提出了对其阶层地位的合法化诉求,即要求其他阶层认可他们的阶层地位,并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

马歇尔在探讨18世纪欧洲社会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关系时指出,当时资产阶级或工人阶级作为新阶级,他们拥有独特的极端的阶级觉悟意识,其目的是为取得全面的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权而斗争,即为公民资格而斗争。因为在前现代时期,只有少数精英才享有公民资格,新阶层或阶级没有这样的资格,他们得不到这样的资格,使得他们中的许多人赞同革命的意识形态,于是就有了欧洲各国的各种革命运动。马克思在分析工人阶级时,就发现工人阶级作为一个新阶级出现后,便展现出与其他阶级特别是小农阶级不同的特性,对自己的利益提出各种诉求,并开展“自在”的斗争,后来才慢慢发展为“自为”的斗争。我们不能用阶级斗争理论来分析当前中国新阶层带来的新问题,但从马歇尔和马克思的观点中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启发:新阶层的出现,显然会影响原来的社会均衡格局,如果社会的融合不是很顺利,就会产生社会非均衡问题。这里就从新阶层与公民资格以及位置合法化的关系两个层面入手,来透视新阶层在中国出现所带来的社会非均衡问题。

虽然中国不像18世纪前的欧洲那样只有少数精英才享有公民资格,但是,公民资格问题在中国并不是不存在,特别是在新阶层出现之后变得更为突出。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在其从农民分化出来以前事实上也没有享受到跟城市居民一样的公民资格,当他们向非农转移后,特别是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后,他们不能享受同等的公民待遇问题,就变得更加明显,直接影响到他们与城市社会的均衡关系。比如义务与权利不均衡(同工不同权)、劳动与报酬不均衡(同工不同利)、工作与生活不均衡(同工不同生)、身份与职业不均衡(同工不同名)等等,所有这些不均衡都体现在他们无法与城市社会的融合上。在改革前中国城乡的关系也没有实现均衡,但是这种非均衡不是发生在各自内部,而是在城市与农村两个部分之间,而现在城乡之间的非均衡程度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在扩大,当然更大的不均衡在于农民工阶层的出现而进入了城市社会内部。

公民权的内涵很丰富,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测量公民权与阶层的关系:一是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在现代国家,这两方面是每个公民享受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中国,这些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普及,在阶层分化明显的当今,这些权利的缺位与阶层关系结合在一起,导致了阶层之间更加不均衡的关系。表1和表2显示,国家社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和办事人员等四个阶层比其他阶层享受更多的公民权利,或者说其他阶层明显缺少一些公民权利。在其他阶层中,私营企业主阶层可以凭其经济实力弥补这些缺陷,而个体工商户阶层、工人和农业劳动者阶层则没有这样的能力,所以,这就更强化了他们的弱势地位。公民权利的多少、有无等问题使得中国社会阶层关系更加不均衡:强势阶层因为享受到公民权利而变得更加强势,而弱势阶层因为公民权利的缺失而显得更为弱势。

公民权利配置的不合理,强化了阶层关系的不均衡,而在阶层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合法化问题则从另一个角度凸现了阶层关系的非均衡性。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的出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合法化问题。改革前私营企业主是不允许存在的,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个体工商户是严格限制的,在意识形态上也是受到严厉限制的。当然,相比较而言,国家对待后者比对待前者更宽容些,这也体现在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区分上。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这两个阶层的社会地位在社会舆论上经历了各种争论才逐步获得认可,随之在政策和制度上也是分阶段地实现的。在社会舆论上,人们一开始并不认可这两个阶层,总觉得“无商不奸”,这也是过去长期的意识形态宣传之结果。到上世纪90年代,出现“全民皆商”,这两个阶层才得到社会认可;从政策和制度上看,私营企业从“试试看”到“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再到“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限制到鼓励,宪法曾为此作了多次修改。私营企业主阶层最后被定位为社会主义建设者,乃至今日一些人成为劳动模范。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合法化比农民工的公民资格获得要实现得快。在政治上,私营企业主不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且在各级政协、人大中都有他们的代表,他们还组建了各种行业、商业组织等;在经济上他们的所有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社会生活上他们还享受到各地出台的不少优惠政策,比如一些大城市的移民政策实际上都是为他们制定的。由此可见,同样是新的阶层,在与社会的融合上,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农民工阶层乃至个体工商户阶层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非均衡问题。

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农民工阶层这两个新阶层之间也存在着许多非均衡问题。两者之间在许多方面有着相互依赖的关系,但是在权利与义务上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不对称问题:绝大多数农民工是为私营企业主打工的,他们虽然工作很艰苦,但是报酬却很低,并且随时都会有被解雇的可能,对此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权力。若从原因上看,这两个阶层之间的非均衡并不都是由私营企业主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政策和制度上没有给予农民工相应的身份、权力,因此他们基本上没有与私营企业主讨价还价的能力。当然,很多私营企业主本身也缺乏这样的意识:即适当地保护农民工权益同时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所以,这就进一步加剧了这两个阶层之间的非均衡。

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农民工阶层的出现,也改变了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并在更广范围内带来了许多非均衡性问题。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出现,对国家社会管理者阶层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一方面国家社会管理者掌握相当大的权力,私营企业主在许多方面有求于国家社会管理者,所以就想尽办法去搞好与后者的关系;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却远远高于国家社会管理者。在这种的关系中,一些国家社会管理者在心态上出现失衡,于是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与一些私营企业主进行违法的或灰色的交易,更严重的是两者结盟。他们的结盟对其他阶层特别是社会底层来说无疑是最大的危胁,并带来了更多的社会非均衡问题。比如,工人对私营企业主的投诉得不到解决;农民耕地以公共用地的名义被低价征用,用于商业和企业经营;某些地方领导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等。

私营企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与工人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关系,因为所有企业的“老板”实际上都是政府或者是非个人所有的“集体”,工人对企业的不满,直接冲着政府或代表“集体”的基层管理者而来,因此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在私营企业主兴办的企业中,工人由私营企业主雇佣,按道理来看,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问题,这本来可以使国家社会管理者在调节企业老板与工人的关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事实上,国家社会管理者为了本地的经济发展,将更多的利益给了私营企业主和其他投资者,将廉价劳动力作为招商引资的法宝之一,从而就不可能帮助工人去争取其正当利益,在这一点上,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还不如在国有企业的地位高。当然由于引进市场机制,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结果则是将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国家社会管理者与工人之间原有的合作关系。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有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分流原有企业职工的同时,却雇用了大量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与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关系也不再像原先的工人与管理者的关系。农民工在国有企业工作,不能享受到原有职工的许多权益,更不能对国有企业管理者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这种关系与私营企业主跟农民工的关系没有什么差别。

由此可见,在阶层分化的过程中,新阶层的出现,改变了原来的阶层关系,特别是各个阶层之间在权利与义务、相互之间的力量均衡方面与以前相比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它打破了原来的力量均势,需要新的力量均势,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力量均势。在这个过程中,新阶层渐渐地对他们的地位有了更多的认识,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显然不满足于他们在现行体制中的地位和权利,农民工显然比他们外出之前更清楚地意识到现行政策和制度对他们的不公;而私营企业主则不满足于经济条件的改善,他们希望有更多的政治参与。与此相应的是,其他阶层也改变了他们对现状的看法。比如国家社会管理者不再满足于对权力的拥有,他们希望在经济上有更大的改善,但是,现行的许多政策和制度却不能满足各个阶层的要求和意识,所以,各阶层对这些政策和制度的不认可(即政策和制度在合法化上出问题),为达到自己的要求,会不断地突破它们,从而带来许多社会非均衡问题。

三、阶层关系运行规则的变迁和重建问题

改革以来阶层关系的另一个变化是运行规则。改革前,中国的阶层关系基本上是在国家的强力规定和控制下运行的,所以,政策和制度性规则对阶层关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按李强的话说,改革前的社会分层是一种政治身份分层,也就是说,每个人的阶层身份是由国家根据意识形态需求或实际控制需求来规定的。“国家以一系列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从多个维度设定全部社会成员的身份”(陆学艺,2004:52)。这样的运行规则意味着每个阶层对与其他阶层的关系缺乏自主决定权、影响力,具体表现为:阶层之间的流动不是按照通常的先赋性或获致性机制进行的,而是按照政治诱致性机制进行的,这样的机制既混合了先赋性机制和获致性机制,又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靠政治运动来确定阶层关系。所以,改革前的阶层关系运行规则是很独特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正常的社会运行轨迹,当然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非均衡问题。首先它不利于构建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其次它并不遵从社会公正原则;最后,将家庭身份和思想标准作为阶层划分标准,忽视了能力和成就原则等。

从阶层关系运行规则来看,改革后的社会运行从过去的不均衡向均衡方向演变,变得相对有规律了些。社会各阶层在处理彼此关系上获得了相当强的自主性,更主要的是阶层之间的流动比以前频繁,流动的机制比以前合理,比如获致性机制的作用明显加强,阶层之间的对话和互动渠道增加了,也有了更多的社会空间供阶层活动,于是也就产生了一些新的阶层。具体地说,在阶层关系运行规则上,过去那些以政治和制度性身份来处理关系的规则在趋向弱化,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越来越趋向于所谓“科学决策”,并具有将全民纳入考虑的意向。与此同时,像市场竞争机制、社会关系机制这样的规则在阶层关系中发挥着愈益明显的作用。阶层关系运行规则的多样化,使得阶层关系有了更大的伸缩性,有利于化解其中的矛盾和紧张。比如,农民工在制度性规则改善不了其工作条件的情况下,就用市场规则(或曰用脚谈判),给私营企业主甚至地方政府造成一定的压力(“民工荒”),以此来调节农民工阶层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促进社会均衡。这在改革前是难以想象的。

阶层关系属于一种社会关系,凡社会关系运行规则都适用于阶层关系,但阶层关系却有着自身的一些运行规则。从这个角度看,阶层关系运行规则应该分这样几个层次:第一是普遍原则,即适合所有社会关系运行的原则;第二是特殊原则,即只适用于阶层关系的规则;第三是特定阶层规则,只适用于某个阶层的关系运行规则。只有具备此三个层次规则,阶层关系才会均衡。我们看到,当前中国阶层关系在运行规则上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首先是普遍规则的特殊化操作,即本应适用于所有社会关系的运行规则却被局限于某些阶层,而没有得到推广。比如国民待遇原则、公民原则等基本权利原则却没有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得到贯彻,城乡二元分割制度就是破坏这些基本的普遍原则的典型例子。其次,本应适用于阶层关系运行的原则却没有确立,或者说缺乏。比如,各地人大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的分配规则并没有及时根据已经分化了的阶层关系加以适当地调整,所以,往往不能充分地反映阶层之间的利益均势原则。目前中国出台的不少关系调节政策和规则都未充分地体现分化了的阶层关系格局。最后,有关特定阶层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称规则还不健全,不完善,表现为:强势阶层的权力过多过大,而义务过少过小;而对一些弱势阶层来说,权力过少过小,甚至不存在,而义务则过多。在这种情况下,阶层之间形不成相互制约的格局。由于存在这样的规则不配套、不相适应以及相应机制的缺乏,社会运行也就在不少方面存在着非均衡的问题。比如弱势阶层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而强势阶层则过于强势,从而存在着强势阶层剥夺弱势阶层利益的一些的情况,而弱势阶层只能使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抗争,从而带来许多社会紧张和矛盾,甚至危害到社会互信和公正等。

当然,阶层关系运行规则不仅仅表现为制度和政策层面,还表现为非制度层面。目前中国一方面存在着在制度层面没有构建起一个使阶层关系均衡运行的规则框架,正如上面所说的;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用非制度规则取代制度性规则,或者侵蚀制度性规则而导致的阶层之间的不协调、不均衡。比如用社会关系取代政策和制度,人治取代法治,强势阶层通过非制度性规则开始结盟等。在调节阶层关系上,既需要制度性规则,又需要非制度性规则,但是它们应在不同方面和范围内发挥作用,不应相互取代或渗透,否则会给阶层关系带来很多消极的影响,从而破坏了社会均衡运行。现在最大的问题不只是在调节阶层关系上缺少制度性规则,而是各个阶层对已有的制度性规则的不信任。因此,他们或者不得不寻找其他非制度性规则,或者无规则可循,从而带来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和损害。

四、阶层在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张力问题

在一个均衡的社会中,目标与手段是相匹配的、相一致的。人们在获取目标的时候不会不择手段,而会选择被人们普遍认可的相应手段,因为只有这样,才具有合法性,社会才会均衡。如果我们把阶层作为社会行动者,那么,每个阶层都会有自己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只有在目标与手段相一致、相协调的情况下,阶层之间才会达到均衡,否则,如果有目标而缺乏被普遍认可的手段,或为了实现目标而不择手段,那么就会导致阶层之间的紧张、矛盾和冲突,会危及社会均衡运行。“杜尔克姆认为,缺乏手段与目的的一致不仅不会产生自由,反而会导致怨恨和冷漠——一场全体反对全体的战争”(李普塞特,1995:79)。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人们的致富欲望被极大地激发,但是,致富的手段和机会并不是均等分配的,尤其对这样几个阶层的冲击很大:一个是农业劳动者阶层,他们的收入增长缓慢,创收渠道和手段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中有越来越多的人放弃农业,离开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他们在非农领域和城镇努力获得自己预期的收入,其中,大部分人或多或少赚了一些钱,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也有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而赚钱不多,于是其中一些人选择了某些非法的手段来实现他们的创收目标,从而带来了诸多社会治安问题。另一个阶层是工人,他们也是一个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收入增长缓慢的阶层,他们中的不少人在收入上不但没增长,反而下降,甚至失去了收入来源,成为城市贫困人口。他们创收致富的手段也不多,他们对社会地位的改善失去了希望。所以,这个阶层对社会的满意度甚至还不如农业劳动者和农民工。还有一个阶层是国家社会管理者,他们虽然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但是他们中的不少人在心理上却有不少失衡感。他们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掌握很多的资源,但是他们的收入却比私营企业主、甚至经理人员都低,而在合法的范围内,他们是不可能达到其致富的目的。因此,他们中的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从而走上了贪污、腐败等犯罪之路。最近几年,官员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就是目标和手段不一致带来的非均衡造成的。

当然,其他阶层中也不是不存在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张力问题,也不是不存在由此而来的非均衡问题。比如,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不择手段,如不惜成本拉拢、腐蚀官员;他们千方百计地榨取工人的利益,比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比如偷漏税等。笔者曾与一位私营企业家私下聊天,问道:“是不是合法赚钱做不到?”他说:“不是做不到,而是太慢了,当然结果是赚不到钱”。

当然,从更深的层面看,目标与手段的张力背后则是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和紧张。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变,价值合理性在日常生活中日趋衰落,或者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人们坚守价值合理性,往往会失去很多好处,结果迫使人们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放弃了对价值合理性的要求,或者不重视价值合理性,只追求工具理性,追求手段的有效性。若当手段并不合乎价值要求的时候,就不会坚守价值原则和法律,从而带来社会紧张。按李普塞特(1995:31)的话说:“价值合理性在经济与政治中的衰退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紧张与不稳定的根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前人们对价值合理性缺乏认识,而只是由于它缺乏效用,因此不被人们所坚持而已,结果导致功利性思想盛行。为此,我们向调查对象询问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您认为当前中国社会中哪三种人最容易获得高收入?”另一个问题是“应该是哪三种人获得高收入”。这两个问题旨在测量手段与目标、价值与工具的关系。从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还是有着相同的价值观的,那就是普遍认为应该是有文化的人、有技术专长的人和脑子聪明的人获得高收入。这种看法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普遍价值观——能力主义。但是从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中,我们却发现,能力主义在现实中却遭遇着权力的阻挠。在我们的现实中不是你聪明、有技术专长,就能赚钱,相反,而是权力的大小及其有无决定了一个人赚钱的多少。在现代社会中,本不应该是当官的人最容易获得高收入,但是,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大多数却认为当官的人最容易获得高收入。另一些有意思的调查结果是像“吃苦耐劳”这样的价值观在当代并不再受到重视,在现实中也确实不能为人们带来致富,说明人们更多地注重功利性,而不再为某种道德美德而牺牲利益。当然,令人还有点安慰的是还有一些人认为有文化,有学历的人最容易获得高收入,与能力主义价值观还是相吻合的。

五、阶层的主观认识与地位的张力问题

最明显的合法性问题就体现在阶层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地位之间的关系上。当各阶层不认可他们的阶层地位时,或者他们在主观认识上与他们的阶层地位不一致时,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缺少合法性。这意味着社会的分层并没有让社会成员信服、认可,就会使现存的社会秩序不稳定。故在功能主义阶层理论看来,仅有社会分层还不够,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套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来解释其分层中不平等现象的理由,以便让人们接受自己所处的不平等状态这一事实的合法性。如果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分化,形成了一个分层系统,但缺乏一套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来解释,或者社会成员对这样的分层不认可,那么这样的社会分层体系、这样的社会分化也会导致社会紧张和非均衡问题。

当前中国阶层关系中至少存在这样几方面的主观认识与地位之间的张力:第一,意识形态的解释不被认可。比如工人在意识形态上仍然被认为是领导阶级,但是在客观地位上却没有体现这一点,因此,工人对这样的意识形态解释不是很认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阶层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地位的不一致的表现:即意识形态的解释与阶层地位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后果是什么呢?显然是阶层的不满以及随之而来的抗争,他们会以意识形态的解释为根据,来对他们的阶层地位的低下表达不满。国有企业的工人对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下降越来越不满,各种静坐、请愿、上访等活动不断,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第二,意识形态对已经分化的阶层体系缺乏全面的解释,特别是对新阶层地位的合法性缺少意识形态的解释,或者是社会舆论没有给予新阶层以合法性的认可。改革前是知识分子的阶层地位得不到合法性的认可,改革后,知识分子的阶层地位的合法性问题得到了解决。而另外一些新阶层的地位合法性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最突出的是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地位合法性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直到最近,意识形态才认可他们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合法性的地位,但问题是他们在阶层体系中的地位合法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另一个问题是农民工阶层的地位合法性问题也没有解决。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分化在社会上已经得到了认可,人们普遍认为社会已经分成各种各样的阶层,但是意识形态上仍然没有对此作出全面的解释,更没有对这样的分层给予肯定的回答。所以,国家在政策上也就缺乏阶层分析的依据,因此,就难以有效地调节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

第三,一些阶层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有所增强,这在工人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中体现得最为突出。在其他阶层地位大幅改善的同时,工人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地位改善缓慢,他们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地位差距正在不断拉大。更严重的是,他们中的一些人不仅相对地位下降,而且绝对地位下降,成为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贫困群体,流入到城乡失业、半失业阶层中去。他们的被剥夺感尤为强烈。在最近几年的上访、罢工、静坐示威等的人口中,工人与农民的比例占绝大部分。2001年的全国问卷抽样调查表明,与1995年相比,地位越高的阶层,有越高比例的人认为他们现在的生活“好了许多”;而地位越低的阶层,有相似看法的人所占比例越少。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阶层分别有48.39%、47.55%、53.97%和43.51%持有这样的看法,接近一半或超过了一半;而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城乡无业、失业及半失业人员中有此看法的分别只占37.47%、28.91%、24.08%、26.14%、7.84%和15.19%,其中大部分不超过三成。与此相对应的是,地位越高的阶层中认为现在生活变坏的比例则越低,而地位越低的阶层中承认生活变坏的比例要高出许多。在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中,持有此看法的比例分别是4.3%、8.33%、9.52%和4.13%;而在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城乡无业、失业及半失业人员中,持此看法的比例则分别是12.15%、16.94%、17.12%、16.78%、12.89%和36.76%。

由此可见,在过去的发展中,底层阶层的人在生活上的改善显然跟不上其他阶层,尤其是大量失业人员在生活上的困难比以前加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各个阶层对当前中国社会分化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在他们对当前中国收入差别的看法上有着明显的体现。比如在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群体中,在面对“社会是否应该存在收入差距”这样的认知问题时,该群体比其他阶层表现出更肯定的倾向,他们中分别只有13.98%、10.78%、11.11%、12.57%的人认为一个社会“不太应该”和“完全不应该”存在收入差别;而在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城乡无业、失业及半失业人员这样的群体中,对社会收入差别持更多的否定看法。分别有19.5%、19.88%、24.05%、25.95%、20.74%和6.08%的人认为一个社会“不太应该”和“完全不应该”存在收入差距。显然,底层的人们在主观认识上更多地不愿接受社会的分化,不认可社会不平等。

第四,不少人的阶层认同还没有真正形成,“高达45.2%的被调查者没有肯定地认为自己属于某个阶层”(王春光、李炜,2002:90)。这里涉及到主观分层和客观分层的关系问题。没有阶层认同,意味着什么呢?一种可能是社会分化不大,社会不平等不明显,人们没有这样的阶层意识;另一种可能是,社会正处在不断分化之中,社会阶层还没有定型,或者社会没有形成一些确定的阶层。笔者认为,当前中国面临的就是后一种情况。虽然我们曾指出,中国社会已经分化为十大阶层,但是这十大阶层并没有固定化,更没有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也没有其他被人们普遍认可的阶层框架话语。因此,我们在调查中碰到各种各样的对阶层的说法。虽然不能由此认为,没有阶层认同,就不利于社会均衡运行,但是,中国目前存在的阶层认同缺失,是在社会快速变迁和转型中产生的。一方面意味着人们对未来还有不少期许;另一方面也是人们在秩序意识上混乱的体现,在处理社会关系上缺乏可依循的规则。

六、结论

如何看待当前中国在社会阶层关系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非均衡问题,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学研究关注的重点。正如上文指出的,社会学追求的是社会均衡,但是在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出现如社会学追求的那样一种理想的社会均衡状态。在社会学视野里,非均衡问题当然被视为是社会运行秩序出了问题,而当前中国社会在阶层关系变迁中出现的非均衡问题又有着许多特性。

从大的历史角度来看,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或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原来的社会秩序都会遭到巨大的破坏。正如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2002:8)所说的:“由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不是什么新现象。尤其是工业革命开始以来,随着一种新的生产过程取代另一种生产过程,人类社会经历了一种无情的现代化过程。”当前中国正在经历着更为复杂的社会大转变,在农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同时,正在伴随着信息化进程;当工业化时代的阶层结构尚在形成之中,又碰上因信息化而生的另一些新阶层的出现。在这个复杂转变过程中,工业社会时代的阶层认同尚未确立,却被后现代的许多价值观念(如新环保运动理念、消费理念)所侵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合法性的增长,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倘若这一转化(即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的转化——引者注)也和以前的转化(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引者注)那样重大的话,那么,它对社会价值观念产生的影响应该同样大,这一点也不应该是我们感到吃惊。”“现代信息时代的民主国家今天所面临的最大的一种挑战是,面对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变革,它们能否维持住社会秩序”(同上:10-11)。在我们看来,这些问题更是针对我们中国提出来的。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大转变过程中,生产技术、经济制度、资源配置方式、生活方式的变革,引起了社会结构形态的变化,最明显地表现为阶层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迁。阶层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利益关系。比如在这样的变迁过程中,原有的阶层分化了,一些新的阶层诞生,一些旧的阶层消失了;一些阶层的地位提高了,有的下降了。这都可以从他们的利益关系上得到解释。但是,我们往往忽视了这些变化所引起的更深层的影响,即在过去盛行的社会合法性触礁,产生合法性危机,在社会价值观念上形成了“大分裂”——人们不再坚守着价值合理性,而更多地将目的合理性作为行为准则,因此,就有各种“不择手段”的非均衡问题产生。但是,当社会没有提供足够多的合法性资源的时候,人们会将更多的问题归咎于社会,不认可当前的社会利益格局。更危险的是,高地位阶层不坚守价值合理性,带来的是社会运行机制缺少合理的、公正的、普适的机制,从而损害了社会最基本的公民权益。当前我们国家碰到的诸如收入差距的扩大、失地拆迁、税费负担加大、失业下岗、工资拖欠、贪污腐败等等非均衡问题,都是跟合法性危机、或者合法性增长滞缓直接相关。

参考文献:

[1]弗朗西斯·福山,2002年,《大分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利普塞特,1995,《一致与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

[3]——,1997,《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

[4]陆学艺主编,2002,《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主编,2004,《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6]孙立平、李强、沈原,2004,《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近中期趋势与潜在危机》,收录在李培林、李强、孙立平等著的《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7]王春光、李炜,2002,《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主观建构和客观实在》,《江苏社会科学》第4期。

[8]Merton,Robert K.1957.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are.Revised edn,FreePr

2.农村阶层分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篇二

农村阶层分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农村已经开始出现阶层分化,在农村的阶层分化打破了中国农村的孤立与隔膜状态,消解着农村社会的传统属性,影响着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思路,对中国的某些制度与观念也形成了挑战.

作 者:徐慧清 蔡淑燕 作者单位: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253023刊 名:德州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DEZHOU UNIVERSITY年,卷(期):19(3)分类号:F30关键词:农村 阶层分化 传统 制度

3.中国社会阶层与流动存在的问题 篇三

第一题:名词解释(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社会不平等

就是社会差别,指个人或群体间的任何差异。

2.阶级

是指依据社会资源的不同占有状况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群体。

2、多元分层(韦伯)

经济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3、剥削

原指搜刮侵夺,现只是用{一个人的}劳动力而不给予公平的或相当的报酬。

第二题:简答(共2小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主要变化?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出现重大变化,出现的新社会阶层主要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

(2)我国新社会阶层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体原因包括:

①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使他们有了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机会;

②经济体制的变化,使他们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环节;

③产业结构的变化,使他们被分流出来纷纷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

④分配制度的变化,使他们率先进入“先富者”的行列。

2、简述社会分层中“先赋性因素”和“自致性因素”两个概念的含义

4.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经典语句 篇四

1.当年我忧虑的并不是富人本身,而是造成咄咄逼人的贫富悬殊的种种“体制”问题

2.我们自认为自己强大,举一个例子,一百个人为一个群体,人数少的以自己优越的统治

地位认为自己强大,人数多的以为自己赤手空拳足够强大

3.人类社会由阶级化向阶层化发展,社会的布局由粗略化向精细化发展,人们从一个阶层

跨越到另一个阶层相对容易,这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重大作用

4.成年之后,在这腐败盛行的时代,我才感觉到法之于国的重要性

5.中国官员的腐败,正在以塌方的方式接连不断地呈现着。与其他法制国家相比,这实在是另中国汗颜的事情

6.在商业时代,没有资产阶级,没有买办阶级这事匪夷所思的,就好比海里没得鲨鱼和鲸

鱼,动物园没得老虎和狮子。但是资产阶级和买办阶级不能以官僚为母体,其对于权力的腐蚀和对于商业原则的破坏性是巨大的。

7.中国的“集体”,不过是个别人的小“集体”

8.中国共产当执政的前几十年里,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血缘原则”

9.权利信息资源的便利化,只有在中国他们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

10.有的人或是一折历史的主角,但最后也不过是一个冷眼旁观者,他们经历过寻常人不曾

经历的事,也看到过寻常人看不到的真相,体味也是千般不同的,于是所有的人都习惯了体面的安全。

11.有的人对于别人悲催的命运和家庭的毁灭毫无同情之心。但是对于自己家族权利的陨落

和收到的迫害至今仍旧耿耿于怀。

12.我不敢妄谈一个政党的生命有多长时间,我只是想说一个政党的生命周期必定和其腐败

程度存在必然的联系

13.人在贫困的时候对钱的欲望是最真实的。很多人都是钱的孙子,梦想着成为钱的爷爷。

14.其实机遇并不属于那些有准备的人,而是属于那些命定与他有缘的人

15.人的成功不是来自交好运什么的,而是来自和命运抗争的结果

16.一批穷人的命运得到改变永远比几个富人的产生更值得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欣慰。

17.如果富人们像穷人想的那样幸福,那么他们就是真的幸福了

18.在中国,某些地方的所见所闻,让我对马克思主义的“资本的原始积累”从理性认识上

升到了感性认识

19.不知道你那份天真与纯真是因为女人善于演戏,还是因你的实际学识所限

20.为什么中国的知识份子先天胆小?这不是一个唯“官”为高的时代,也不是“万般

皆底下,唯有读书高”的时代

21.大多数人的命境称不上“置之死地而后生”,而是在不太称心的日子里得过且过,所以

我们的人生也谈不上“奋斗”二字,“奋斗”二字被我们说过太多次,视乎失去了它原有沉甸甸的分量。

22.中国最富有的阶层,引出了中国“贫富矛盾”这个问题,而他们又是中国最淡漠社会问

题的阶层,他们奉行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对于政治的积极,不过是本能对“安定”的渴望。

23.体制内的蛋糕从来都没有分配过,而富裕起来的不过靠的就是体制内蛋糕的流通环节

24.让权力成为金钱的种子比让知识成为金钱的种子,容易何止百倍。从这一事实出发,我们很容易理解,权钱交易的手,轻而易举的伸入到每个老百姓的裤兜里。

5.中国社会阶层与流动存在的问题 篇五

一、理论基础: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

1.分层及社会分层

分层指的是人们把社会的组织方式理解为多少属于上下连续的等级秩序安排起来的各个层级,简单的说就是不同人群间的结构性不平等。而社会分层指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它主要是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 而非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分层涉及复杂的等级分划,是社会结构中重要的社会现象,成为社会学理论传统之一以及结构研究的重要领域。【】

2.韦伯——“共同体”的社会分层理论

韦伯社会结构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人的等级次序,其阶层理论不同于马克思。马克思以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判断成员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即经济因素是基础的起决定作用,韦伯同时还引入了文化与政治因素一起作为重要的分层属性,形成了财富、声望、权力一体化的分层模式。

(1)社会阶级

韦伯强调经济分层的重要性,经济活动中有共同处境和共同利益的人有可能形成共同的交往与行动,以区别于其他非同类的人。他说:“在下述情况下,我们想说是一个‘阶级’:

1、对于为数众多的人来说,某一种特殊的、构成原因的生存机会的因素是共同的;

2、只要这种因素仅仅通过经济的货物占有利益和获利利益来表现;

3、即它是在(商品和劳务)市场的条件下表现的(阶级状况)。”【】这三个方面可概括为生活机遇、经济利益与市场,其中市场是中心概念,同一阶级的成员通常在市场中表现出相同的经济机遇与利益。经济地位让人们有明确的利益,并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行动。此外韦伯并不像马克思那样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阶级。他认为在市场条件下,社会分工使各职业群体彼此竞争,社会不会分裂成两大阶级而是无数更小的部分。

(2)身份群体

身份群体就是韦伯所说的等级,基于名誉和声望,属文化领域的分层。同一身份群体的人,地位相似,生活方式相同,价值观一致,同时,处于声望结构上层的阶层还保持着自身的优越感,与其他地位群体保持距离。一个阶层的经济实力与受尊敬的程度很多情况下存在差异,出现阶级与等级的分离,有产者与无产者可能属于相同的等级,而财富并不能使一个新出现的有钱人进入显赫的社会集团中,家庭背景、历史、生活方式都很重要。在韦伯看来,由于经济分层与文化分层的不一致,同一阶级内部有不同地位群体,存在各自利益,可避免社会分化为两大阶级,出现大规模阶级对抗。【】韦伯十分看重文化分层,它最接近于我们生活,影响着我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文化的多样性使层级界限更加细化,每个人都可找到自身位置。

(3)政党与权力

在韦伯的分层图景中,另一依据是政治权力,韦伯认为权力就是无视他人意愿而支配他人、贯彻自身意志的能力。【】政党可看作权力群体,意在谋取和控制权力以加强自身经济实力或巩固地位等级,权力分层反映了政治领域的不平等。现代社会中,科层组织大规模发展,资源往往由组织控制而非个人拥有,合法权力往往来自于组织中的管理职位,因此科层组织中的管理者实际拥有各种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与其他群体相比占据较高的层级位置。那么,这三个基本方面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呢?韦伯认为,三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影响是相互的,而不是单向度的一方决定另一方的关系。【】人们追求权力不一定仅仅就是为

了经济上发财致富,权力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同样,权力与声望以及金钱与声望的关系也是如此,并非任何权力都能带来声望,赤裸裸的金钱权力绝对不能成为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基础。因而经济、政治、文化分层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文化分层可以成为经济分层和政治分层的基础,经济分层和政治分层趋于转变成文化分层。

二、基于分层理论的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分析

1.中国社会阶层的构成改革开放以来, 国内学者在借鉴西方经典的社会分层理论的基础上, 提出了各种社会分层理论。其中, 最具影响力的是陆学艺等人提出的十大社会阶层理论, 它以职业分类为基础, 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 包括: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2.层级化的阶层结构

在韦伯看来,任何社会均可分化成具有不同生活方式和世界观的一些群体和层次,正如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一样。其理论并非一般的讨论宏观的社会分层结构,而是在讨论共同体内部的权利分配时,区分了三种权利分配的形式,即经济、政治和威望。在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中,财产占有仍然是一切阶级状况的基本范畴。但韦伯认为纯粹的财产占有仅仅是真正阶级形成的初级阶段,而导致共同行为和阶级利益的仍是市场状况。因此与市场机会结合并存的利益才造就了阶级,阶级结构因而是多层次的。由此经济权力的不平等表现为经济资源在不同人民中的不平等分布,权利分配还是取决于等级。【】

通过韦伯的三个标准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在中国现有的社会阶层中,社会分层中经济因素愈发突出。改革以来,由于受到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直接影响,各阶层间的政治差距不断缩小。然而,在市场化进程中,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各阶层间的经济差距却逐渐拉大。这种经济差距是导致社会结构层级化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进而对其社会地位也将产生影响。高收入群体不仅可以享受更高的生活品质,也拥有更多的社会参与机会,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上升空间。低收入群体则往往陷入一种难以摆脱的复式循环。收入上的明显差距不仅是导致社会结构层级化的主要原因也是这种层级化的最显性化的表现。其次,职业、声望在分层中起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放松了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和垄断程度,干部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差异缩小;所有制和经济活动形式的多样化使社会成员在成为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其社会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声望资源分配逐渐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等原因,社会成员在各个社会领域活动中具有的职业地位越来越成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

在传统的社会分层理论中,韦伯的分层理论可以更清晰的认识中国的现状,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积极的意义。

3.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新特征

(1).中间阶层出现,现代化社会阶层的基本构成成分已经具备,但社会阶层结构尚存在不合理之处。新产生的中间阶层包括:职业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社会中间阶层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入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社会指标,中国在目前尽管已经出现这一阶层,但其比例过小,与中国的现代化目标不相适应,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阶层结构不相适应。

(2).社会阶层流动性增强,社会阶层的边界趋于模糊,但制度性的障碍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流动的渠道越来越开放,也越来越多,只要通过努力奋斗,只要有能力,每个都有改变其社会地位的机会和可能。但城乡二元结构并没有被彻底打破,户籍制度仍是限制人们正常流动的体制性障碍之一。

(3).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处于变化之中,呈现出一定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一方面与社会阶层仍处于变化之中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在社会阶层分化中伴随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关,如伴随着社会阶层分化而同时产生的城乡分化、贫富分化问题,新产生的阶层与原有阶层之间的冲突问题。

4.中国社会阶层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会不公与贫富差距

当前我国阶层分化带有很大的社会不公正性,主要是由于起点不平等。起点不平等是指权力资本化,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致使部分领导干部及其寻租者暴富,形成贫富差距悬殊。二是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存在的众多横向流动壁垒,并由此形成集团性分化,客观上已经将社会成员圈定在阶层分化的不同起点上。在现代社会,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形成一定社会结构并促成其变迁的自然因素。但是市场是一种自组织秩序, 它能解决效率问题, 却无法解决公平问题, 它给予市场竞争者以平等机会, 却总是制造结果的不平等, 不断扩大差别, 使社会两极分化。

与此同时,我国阶层分化的不公正性,已经造成了相当大的贫富差距。在测量贫富差距问题上有几个标准,从基尼系数来看,中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前为0.160,在全世界几乎是最低的,而现今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460以上,超出了国际上通常认为的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的中等贫富差距程度;从五等分法来看,中国20%的最富有家庭占全部个人收入的50%以上,20%最贫穷家庭占5%以下,而美国20%最富有家庭收入不足全部收入的一半,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超过了美国;从恩格尔系数来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恩格尔系数都低于15%,是极富裕国家,而中国的恩格尔系数则在53%以上,恩格尔系数偏高,说明中国的贫困阶层的比例较大。【】(补)

三、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的改革路径选择

1.把公正确立为确定权力边界、改造社会层级结构的核心理念

公正作为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仍然属于初级阶段尚不完善。现实中, 公正的缺乏不仅导致政治的腐败, 也导致正常市场秩序的破坏和混乱, 更导致贫富差距的非正常扩张。在当代中国,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公正作为国家意志和奋斗目标, 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应该变政府一元控权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制衡。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阶层,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主导阶层,因此,相关的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的重点,是切实保障这个阶层的合法经济权益,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声望等方面的地位获得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同时政府也肩负着解决政治领域的权力公正和贫富差距问题的主要责任, 要从政府改革入手, 真正实行职能转变, 变统治为治理、权治为法治、管制为服务, 使管制型政府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

同时,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是社会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因为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衡、社会自治力量的培育、民主政治的促进等方面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处于制度转轨的特殊现实境遇而言, 公民社会的建构对于中国的现代转化和现代性的培育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见,确定权力边界对于公民社会而言是分权, 实现本属于公民的自治权力的回归, 促进官本位和钱本位的消除。

2.机制构建

(1)建立有效协调各阶层利益的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阶层的利益分化是不可避免的。要形成一种有效协调各阶层利益的恒常机制,并创造使这种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制度——政策条件。首先,从发展和保障社会活力的考虑出发,相关的社会制度、社会政策应当保护各阶层的合法利益。其次,社会制度、社会政策应当致力于形成在社会上广泛具有合法性的合理分配机制,保证各阶层都能参与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

(2)建立有效提升社会成员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的社会机制。国家应建立有效的操作平台,建立公平配置公共资源的制度。制定提高普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竞争能力和技能的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在市场经济社会,国民教育是促进经济增长、矫正不公平的起点条件,可使人们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和享用公共资源。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培育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社会贫困阶层获得基本生存的关键所在,更是保证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未来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做出变革,以促进社会阶层结构的合理完善。

(4)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 增加市场开放度, 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垄断成分的限制和管理。对于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各种垄断性行业如房地产、证券等行业, 要设置特别的税费, 将超额利润的大部分收归国有, 严格控制上述行业的收入分配, 避免其引发全国性的收入攀比。【】

3.构建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生态环境

当代中国的社会流动, 具有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双重转变的特征, 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社会流动模式尚未最终形成。基于此, 国家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制度环境, 消除诸如户籍、就业、人事等制度性障碍, 使社会流动机制变得更加公平合理, 社会流动渠道更加畅通, 使各阶层群体和平相处, 机会均等, 能够凭借自身努力达到上升与自由流动。

此外,社会上层与底层间的人为排斥也是个大问题,不同社会阶层彼此隔离不仅不利于社会团结,容易造成社会冲突。通过社会流动机制,使社会成员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从较低的阶层上升为较高的阶层。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社会成员能够多赢互利,使社会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处理。

4.其他具体的改革路径还有:严格限制非正常收入, 规范收入分配方式,调整利益关系, 抑制两极分化;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大力发展教育和科技,培育新社会中间阶层;创造就业机会,保障产业工人的权益;稳定地权,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步伐,加快城镇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培育社会中间阶层, 发展社会中间层生态位等等。

注释:

[1]马克斯·韦伯,《政治社会中的权力分化:阶级、身份群体与政党》。

[2]卡尔·马克思,19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

[4]李强,《社会分层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参考文献:

马克斯·韦伯,2000,《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卡尔·马克思,1972,《共产党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

卡尔·马克思,19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李强,2004,《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层》,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滕尼斯,1999,《共同体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

6.中国社会阶层与流动存在的问题 篇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不断增强。自主择业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形式,很多人投身非公经济领域,成为新经济组织或新社会组织的成员。截止到2009年底,桂阳县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34.61万人,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79.27亿元,占桂阳县GDP比重达64.4%,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30.65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实交税金4.09亿元。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诸方面产生越来重要的影响。由于他们有着独特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要求,因而他们迫切地要求广泛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表达其政治诉求,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影响并推动政治系统决策的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促进阶层关系和谐,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一支正在崛起、大有作为的生力军。准确把握新的社会阶层状况、重视和支持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积极探索其参与政治的形式、渠道和机制,将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构建和谐的阶层关系。县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特点如何,其政治参与方面有哪些欲望和要求,如何拓展其政治参与渠道,规范其政治参与行为,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带着这些问题,中共桂阳县委党校课题组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县级尤其是桂阳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县级新的社会阶层的主要特征

调查统计,目前,桂阳县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15229人,其中有私营企业主146人,个体工商业主11640人,私营、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1143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356人,自由职业人员1230人。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职业结构单一。桂阳县新的社会阶层同样涵盖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外企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6个方面的人士。由于县级尚处发展初级阶段,因此新的社会阶层主要是个体工商业者,职业结构比较单一。从调查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桂阳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个体工商业主就占了76.4%。职业结构的单一,在代表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推进其政治参与有一定的影响。

(二)企业规模较小。县级地处基层农村,由于地域、交通、人口等方面因素,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有实力、有市场的企业和企业家绝大多数都已集中到大中城市。就桂阳县来看,桂阳县11728家非公有制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仅有88家,占0.75%,在全省、全国乃至全球影响较大的企业微乎其微。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对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存在很大影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程度与社会经济地位成正比关系。经济地位越高,其政治社会地位就越高。反之就越低。

(三)文化程度偏低。由于县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绝大多数起步于农村,来自于农民,因而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调查显示,桂阳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有1020人,仅占5.92%,且这部分人

士主要来自主动辞职下海经商的干部、科研人员和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出来的工人。桂阳县88家规模企业146名业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31名,占21.2%。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政治参与程度有着直接关系。高学历者,其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他们注重学习,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政策以及走向有深刻的理解,尤其是对本行业的政策制定管理有一定的研究。低学历者则相反。

(四)人员流动频繁。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和人们择业观念的转变,新的社会阶层流动性非常明显,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一是地域流动性。他们没有固定的单位,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也可以随时改变。哪里能够充分发挥才能,获取最大效益,他们就可能出现在哪里。这种流动基本遵循着由经济落后地区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农村向城市流动的规律。因此,县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往城市和沿海地区流动的比例相当大,而且主要是自由择业人员。桂阳县在去年调查统计的1230名自由择业人员中,今年约有36%的已经流向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二是层际流动性。受市场的价值导向、社会的竞争机制以及政府的政策牵引等因素影响,阶层内部处于不断分化的过程中,成员的社会身份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职业、身份始终是一个变数,其分化组合的急剧程度和长期性是其他任何阶层所不可比拟的。据调查统计。桂阳县今年转变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身份的有253人,因为矿业整顿、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破产等原因失去此身份的有315人。

(五)成长发展缓慢。县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绝大多数是从农村农民逐步发展起来的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家,他们由于基础较差,实力欠

强,企业发展缓慢,其个人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提升也相应地十分缓慢。桂阳县88家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主,有57家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小打小敲”逐步发展起来的,如今这些业主年龄都已偏大,而年龄较轻、实力较大、文化层次较高的又太少。因而,从整个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队伍来看,其成长发展速度是很慢的。

二、县级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现状

近年来,由于县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以及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积极创造条件,县级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事业取得了较好发展势头。

(一)参与积极性不断增强。由于党和政府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环境的不断宽松,以及外部环境的不断优化,县级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新的社会阶层群体的扩大,他们开始寻求保护其经济和社会权益的政治后盾、反映其愿望要求的渠道、参与社会活动的舞台,政治参与积极性日趋增强。在桂阳县2007年底的人大、政协换届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动申请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达380人,是上一次换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申请人数的近5倍。在桂阳县2006年的县工商联换届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动申请担任工商联职务的有92人,是上一次换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申请人数的3.7倍。

(二)参与途径不断拓宽。从目前县级情况来看,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途径分为“体制内”参与和“体制外”参与两种,“体制内”参与主要有三:

一是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是当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最主要、最热衷的一种参政途径。通过这种途径可以直接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有

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目前,桂阳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担任县以上(含县)人大代表的有26人,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有188人;担任县以上(含县)政协委员的有64人。

二是加入工商联、青联、民营企业家协会等中介组织。这也是当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最重要的一种参政途径。通过这些中介组织召开座谈会、联系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集中本阶层或本行业群体的意见,最后以团体组织的名义反映本阶层或群体的政治诉求和利益诉求,这种参政力度远大于个人的力量。目前,桂阳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县工商联担任副会长、常委、执委的有48人,在工商联乡镇分会和行业协会任职的有112人,在青联、民营企业家协会任职的有17人。

三是加入中共党组织和担任村级干部。近年来,由于县级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的开展,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迫切要求加入中共党组织,他们希望通过加入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参加有关政治活动。2007年桂阳县成立了工商联党委,这给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参政平台。目前,县工商联党委已有党员1802名。也有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参加选举担任村级干部,通过这条途径参加有关政府事务管理和政治活动。目前,桂阳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担任村级干部的有21人。桂阳县振兴铸造公司总经理周明亮、桂阳县太婆头煤矿业主谭传友于2006年分别担任荷叶镇鉴塘村村委副主任、荷叶镇新市村村委主任,他们的参政热情非常高,并为民办了很多实事,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体制外”参与主要有二:一是通过网络参与。网络参与是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不能通过“体制内”途径参与所选择的一种最好的参与途径。

近年来,桂阳县委县政府在网络贴吧开通了“桂阳吧”。桂阳县新的社会阶层积极通过这个渠道参与有关政务的建言、献策和发表意见达1800多人次。有不少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采纳。二是个别参与。即通过上访、信访或借领导下访之机直接向党政领导反映问题,提出建议。通过这种途径参与的人数也相当不少。

(三)参与比例不断提高。由于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途径的不断拓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的比例随之不断提高。调查显示,桂阳县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换届,县人大代表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数量分别为:7人、12人、21人;桂阳县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政协换届,县政协委员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数量分别为:24人、39人、52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工商联等中介组织中任职的比例也有很大幅度地提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比例的提高取决于三个重要因素:一是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程度;二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自身素质;三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程度。

三、县级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积极推进县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作用,在准确把握其特征的基础上,还必须准确把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政治参与方面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参与动机呈现多元性。县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参与动机比较复杂,既有出于对自身、本阶层的利益考虑的,又有出于对公益性的、全社会的利益考虑的;既有经济的目的,又有政治的目的。

调查显示,72%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仅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反

应,没有形成一种自觉完整的政治要求。他们在参与过程中普遍关心的是与个人利益发生直接关系的那部分政治内容,在最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经济领域为自己的发展、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呼吁,缺乏政治义务感,其政治参与带有很强的经济功利目的。他们希望通过政治参与,使政府注意到他们的利益和要求,为他们的发展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参政议政,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及企业知名度,以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7%的人士在经济发展有所作为的同时,也在政治发展中有所作为,把政治参与看作一种责任。他们不满足于从本企业的立场出发,而是致力于为本阶层利益说话,以唤醒全体成员对阶层共同处境与共同利益的认识;致力于为社会公众说话,政治参与更具有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桂阳县政协委员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友忠自2003年担任政协委员以来,提交的6个提案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公益性,因此,都被桂阳县委县政府列为重点提案。

也有极少部分人政治参与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企图以此作为“红外衣”或“保护伞”,掩盖自己的一些不法行径或帮助自己达到免受法制约束的目的。这种人是极少数,且最终得到查处。近年来,桂阳县查处以自己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当“保护伞”,违章违规,偷税漏税者2人,撤销其政治职务后,并受到依法严处。

(二)非法性参与时有发生。在县级,决策层领导直接面向群众,与群众接触的时间多,这给融洽干群关系的同时,也给规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带来了不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按照合法的渠道达不到参政的目的,或者没有机会进行合法参与,或者是合法参与的成本太高时,他们便采取非法参与。非法参与的形式主要有:贿赂人大代表争取选票;用重金拉拢腐蚀干部;政治动机不纯,寻找政治靠山,谋取个人利益;用金钱支配权力,直接影响当地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三)参与能力有待提高。县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由于文化素质偏低,部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虽然参政热情较高,但其参政能力还是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参政理念、建言能力、分析能力、决策能力欠缺。从他们所提交的议(提)案或座谈发言来看,部分人士观点欠明朗,分析欠深入,情况欠准确,对策欠稳妥,大局意识、超前意识不强。在今年初召开的桂阳县人大、政协全会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提)案112个,被桂阳县委县政府确定为重点议(提)案的只有9个,仅占8%。

(四)官方工作有待加强。近年来,县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其参政议政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促进领导部门科学决策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其政治参与作为一个全新的事业,从官方来看,有些方面还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认识不够。部分领导和部门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而导致强调自己所联系的群众的多,对上级的要求爱理不理,在政治安排比例上偏少偏低。加上少数人士富后发生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部分领导和部门对新的社会阶层的认识产生偏差。二是平台不多。一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的渠道仍然有限,除参与人大、政协、党代会以外,能够让其反映政治诉求的几乎不多。另一方面,新的社会阶层参与政府职能部门政治

决策过程太少,特别是一些涉及新的社会阶层方面的政策决策和制定过程,较少听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较少参与决策过程。三是配合不足。对新的社会阶层负有管理权力的部门不少,然而对如何疏通新的社会阶层政治诉求渠道、扩大他们的政治参与,在配合上不是很好。再加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流动性、变动性很大,因而在诉求方面他们常常是“没家的孩子无人管”。四是落实不力。主要是指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反映的意见落实不力。一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通过提交议(提)案的形式反映有关涉及他们利益的一些政策或职能部门方面的意见,落实较难。尽管一些被县委县政府列为重点议(提)案,暂时得到了落实,但反弹现象时有发生。

四、推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的思考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新的形式,推进这项全新的事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需要在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更好地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改革开放30年来,新的社会阶层不仅人数总量增长很快,贡献在增大、实力在增强,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而且其政治参与愿望正日趋增强。新的社会阶层在社会的不同行业,以不同的方式,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成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我国劳动就业的分流者、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者,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的经济实力、政治诉求和人员数量,在社会上都占有相当的比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生活都产生着重要影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应当高度重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诉求,本着“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原则,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引导他们有序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工程中来。如果忽视他们的政治诉求,以致他们长期不能在现有政治框架中得以表达,他们就有可能到体制外去寻找解决的途径,从而背离党和政府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政治上的期待,势必影响到阶层关系的和谐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利用其人力、物力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条件,是扩大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物质基础之必需。他们是人民群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包括要代表“新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要在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鼓励他们率先致富,并积极参政议政。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社会贡献大、参政能力强、社会影响好的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队伍,是推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事业的重要基础。一是要整合人才资源。要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调查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登记台帐。要采取“季报季查”的办法,动态掌握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状况。要充分发挥社区、工商联乡镇分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的优势和作用,通过这些团体组织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团结起来,凝聚起来。二是要强化培养教育。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培养教育纳入干部队伍培养教育总体规划。要加强法律、政治、科学发展观等方面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政策法制观念。要加强政治引导,引导他们坚持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搞非法参与。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水平,确保他们参在点子上,议在关键处。要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那些优秀的、符合条件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吸收到党组织中来,一方面增加党对他们的关照,另一方面,以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三是要强化管理。要建立新的社会阶层“资源库”和“人才库”,根据其流动的特点可实行“常住”和“暂住”管理模式,根据其人才层次特点可实行“分类管理”模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行“重点管理”模式,根据其个人特点可实行“个性化管理”模式。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工商联组织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三)搭建参与平台。积极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不断丰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载体、形式和手段。一是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调查显示,80.5%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希望建立能代表自身利益的行业协会。通过这种团体组织,来加强与党和政府的联系,反映他们在政治方面的诉求。我们应该把这视为一个有利的契机,在继续巩固工商联、青联、妇联等政治性社团的同时,积极引导、支持、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建立、健全民间中介组织,如各种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行业公会、知识分子联谊会、民营企业家协会以及工商联党委,将其纳入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的轨道。统战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支持地区性、部门性、行业性的自由择业人员成立自律性群众组织,建设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家”。二是拓宽政治安排途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应从他们当中选择政治上表现好、遵纪守法好、服务社会好,且有一定参政议政愿望、能力和水平的优秀代表人士在培养、推荐上要给予适当的“关照”。工商联作为具有统战性质的我国对内、对外民间商会,在这方面当然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这还是不够的。社会有存在着众多代表有关行业、部门和中小私营企业主群体的商会组织,同样也应积极地向有关党政部门举荐,让其相应的代表人士也能够在各级人大、政协组织中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等项工作。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德才兼备的人选,及时推荐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政府在聘请参事、顾问、特约人员、评议员、监督员、观察员、督导员时,可酌情延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代表人物。要建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安排前,要对拟安排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尽可能地将热心参政议政、公道正派、素质优良、成绩突出的安排进来。三是拓宽参政渠道。党委、政府召开有关协商会、咨询会、研讨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听证会时,应吸纳一定比例的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参加。在涉及有关重大决策前,可以采取向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发放意见征询书的形式充分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正当的程序将其愿望、要求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决策过程。统战部、工商联要加强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经常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意见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工商、司法、审计等部门要分别加强与个体协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联系,听取他们对推进工商、司法、审计事业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网络贴吧”的平台作用,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通过“贴吧”参政议政。党委政研室要定期搜索整理贴吧信息,供决策层领导参阅,意见

类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建议类的要择其善者而从之。

(四)健全工作机制。机制是推动一切工作的可靠保障。要像重视党外干部工作一样重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深入发展。一是领导机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统战部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合力。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安排上,要建立由统战部和工商联归口推荐,与组织、人大、政协共同考察制度,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途径不断规范、有序。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对口联系机制。工商、规划、企业、经济、建设、统征、质监、技监、物价、司法等部门要与新的社会阶层实行对口联系,建立对口联系制度。通过对口联系,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和利益上诉渠道,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综合评价机制。要建立健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对拟作政治安排和拟列入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代表人士队伍的,都要通过综合评价,把评价结果进入其个人档案,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能为群众代言的优秀人士选拔出来,在适当的时候作好安排。四是考核机制。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纳入县级工作考核内容,尤其加强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负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统战部、工商联责无旁贷,要安排专门的领导、专门的力量、专门的时间和专门的精力,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尤其是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安排上,要列入上级党委对县级党委考核的重要内容,并

像党外领导干部配备工作一样抓紧抓严抓实,真正建立起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工作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桂阳县2008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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