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2024-08-26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共8篇)

1.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篇一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文书撰写、制作规范

为规范行政复议文书的撰写、制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行政复议文书一般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类包括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补充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函件类包括转送处理规范性文件函等。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类的撰写制作规范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2.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部分撰写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德政复决„2009‟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②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③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④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3.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案件程序陈述

案件程序陈述应写明案由、立案审查、审理、结案等程序环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在被申请人答复部分陈述,在程序环节上不予表述。

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复议的在案由部分写明:申请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如进行了听证程序的还应写明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议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情况的,还应给予相应的陈述。

4.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的叙述

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统一表述为申请人称: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应力求准确真实地反映申请人的原意。如申请人是口头申请复议的,应根据复议机关制作的口头申请复议笔录的内容书写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

5.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叙述

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答复称: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应力求准确真实的反映被申请人答复的原意。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本部分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答辩的,应加上被申请人名称,如被申请人×××答复称,分别予以叙述。

如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并提交书面意见的,统一表述为第三人称,原文引用或准确归纳概括第三人述称的内容。

如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反馈意见的,写明申请人(第三人)经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认为。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陈述中的称谓应统一,将“我”、“他”、“我机关”等改成“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如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中有文字、语法错误的,在引述中应加以更正。

6.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部分的撰写规范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统一表述为经查:而且表述经查事实应清楚明晰。

复议机关应简明扼要地阐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或原文引用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认定事实部分表述为:本机关于×年×月×日对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一案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在查明部分表述为:申请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

另查:…………(复议机关认定的另一层次的事实)。7.复议机关意见的撰写制作规范 复议机关的意见统一表述为本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的意见应以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一般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内容等方面内容。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阐明被申请人对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或应否履行该法定职责,然后根据相关的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价,对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结论,即依法应予维持(撤销、变更等)。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复议理由作出回应,说明依法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增强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

8.行政复议“决定”的撰写规范

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文的最后部分是“决定”的内容,该部分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故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①维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撤销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Ⅱ.如撤销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Ⅲ.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确认违法的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Ⅱ.如确认违法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责令履行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应写明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

⑤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决定变更内容)。

9.行政复议决定书尾部的撰写规范

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统一表述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书的成文日期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成文日期之上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德州市人民政府”。

10.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文字、数字、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正文部分的文字应规范化、书面化,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使用不规范的、口语化的用语以及俗称俗语等,原文引用有关证据材料则不受上述限制。

正文中需多次重复引用字数较多的词汇时,可使用简称,但在首次引用时需写明全称并注明(下文简称为××)。

正文需分点阐述的,其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次为“

一、”,第二层次为“

(一)”(括号内外不加顿号或其他标点),第三层次为“⒈”,第四层次为“(1)”(括号内外不加顿号或其他标点),正文中各点文字较短而无需使用句号且各点联系较紧的,各点后使用“;”。但法律条文的援引适用为第×条第×款,第×项第×目的表述以法律条文上的表述序号为准。正文涉及数字的,除发文日期、援引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的序数、起诉期限及责令被申请人的履行期限应写成中文以示严肃外,其余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数字在千位以上的,每隔三位数加“,”(以半角输入),如1,123,456.78。时间需以数字表述的,也以阿拉伯数字表述,年份数字应以四位数表述,如2005年4月1日,但原文引用有关证据材料不受上述限制。

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文字、数字、标点符号使用参照上述规范执行。

1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排版、印制、装订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在首页顶端以“2号小标宋字体”分两行居中书写,上行为: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中间空1个字符);下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粗)。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在标题下空1行以“3号仿宋字体”居右书写。

在发文字号下空1行空两格左对齐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列明事项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书写,其他列明事项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列明事项后用“:”,列明事项的内容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一行不够书写时可列两行,但需保持各行内词汇的完整,次行首字与上行冒号后首字对齐。

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书写完毕后下空1行空两格以3号仿宋字体书写复议决定书的正文及尾部部分。其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第三人)经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认为、第三人称、经查、另查、本机关认为以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书写。正文部分每个自然段首行行首左空两个字符,回行顶格,但阿拉伯数字、年份数字中间不能回行。

复议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部分书写完毕后下空3行右空3个字符书写发文机关名称“德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机关名称下写复议决定书的成文日期。

在成文日期上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须端正、居中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印章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之上,印章用红色。页与页之间加盖“骑缝章”,印章用红色。

全文涉及英文或英文字母的,应按照英文的书写习惯书写,但应以3号仿宋字体输入。

全文用纸为A4纸,一般每个页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双面排版印刷。从首页至尾页编页码并于每页底居中套正。字符间距为标准值,行间距为固定值29至32磅。尾页无正文的,不得书写此页无正文,而应通过调整字符间距或行间距将正文延至下一页。决定书左侧装订,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的各1/4处。

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排版、印制、装订参照上述规范执行。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予以列明。1.标题为:德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2.发文字号为:德政复不„ ‟ 号。

3.正文由事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决定的内容组成: 申请人以不服××××(机关名称)作出的第×号(注明发文字号)的×××××(注明文件名称)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写明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应写明全称)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发文字号下空一行顶格以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写明被申请人的全称,尾部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予以列明。

1.标题为:德州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2.发文字号为:德政复停„ ‟ 号

3.正文写明停止执行的事由、法律依据,停止执行的时间等: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 4.如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正文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行政复议通知书类的撰写制作规范

通知对象仅写明通知对象的姓名或名称的全称,顶格并用3号方正黑体字书写(加粗)。尾部均由特此通知及发文机构名称和成文日期组成,发文机构名称为“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特此通知后加“。”号,成文日期上加盖“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专用章”,其中,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加盖“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发文机关名称为“德州市人民政府”。

(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发文字号为:德政复答字„ ‟ 号。3.通知对象为被申请人。

4.正文由通知的事由、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如逾期未提交答复的法律效果组成: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第×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机关,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的,在此特别注明:含第×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证明材料)。

如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5.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正文表述为: 申请人×××以你机关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机关,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如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补充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补充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2.通知对象为申请人。

3.正文由事由、补充材料的内容和要求,逾期不补齐材料的法律效果组成:

你(你单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收悉。按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你(你单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四条

(四)项,现通知你(你单位)补充以下材料:

一、××××材料。

二、××××材料。

三、××××材料。

上述材料须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齐,如逾期不补齐的,根据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四条

(四)项的规定,本办视为未申请。

4.尾部后附加本办地址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通知书。2.通知对象为被调查的有关组织或人员。

3.内容由通知事由、法律依据、调查的时间地点组成: 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而申请复议一案,正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向你(你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调查时间:×年×月×日×时;调查地点:×××××××。

4.尾部后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2.告知对象为申请人。

3.正文写明告知的事由、告知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申请复议的期限等:

你因不服×××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德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2.通知对象为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名称。3.正文写明通知的事由、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依据,受理期限等:

申请人×××因不服×××(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你机关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六)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德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通知对象为被申请人。

3.发文字号为:德政责履„ ‟ 号。

4.正文写明通知的事由、责令其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及责令其履行的法律依据,履行的要求等: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号(注明发文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年×月×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履行该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机关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函告本机关。

(七)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2.通知对象为第三人。

3.发文字号为:德政复参字„ ‟ 号

3.正文写明通知的事由、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第三人提出申请的期限等: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审查中发现你(你单位)与该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你(你单位)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你(单位)可于×年×月×日前向本办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

(八)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2.发文字号为:德政复中字„ ‟ 号。3.通知对象为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

4.正文写明通知的事由、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等: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因××××(行政复议中止的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审查中止。

(九)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2.发文字号为:德政复延字„ ‟ 号。3.通知对象为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

4.正文写明通知的事由、行政复议延期的法律依据及延长的期限等: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2.发文字号为:德政复终字„ ‟ 号。3.通知对象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4.正文写明通知的事由、行政复议终止的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期间,因××××××,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三、行政复议函件类文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1.标题为:德州市人民政府转送处理规范性文件函。2.发文字号为:德政复转„ ‟ 号。

3.发函对象为接受规范性文件转送的机关,写明其全称,顶格并用3号方正黑体字书写(加粗)。

4.正文应写明规范性文件转送的事由、复议机关转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等,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请予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审查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函复本机关。5.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的,正文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注明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请审查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函复本机关。

6.尾部写明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并加盖“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样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样式

(一)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为公民的行政复议案件用)

德政复决字„ ‟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参照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列明事项予以列明)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三人称:(原文引用或准确归纳概括第三人述称的内容)。

经查:……(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

另查:……(复议机关查明的另一层次的事实)。本机关认为:……………………………………………(复议机关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样式

(二)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案件用)

德政复决字„ ‟ 号

申请人:…………………………(名称)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参照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列明事项予以列明)。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请求)。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三人称:(原文引用或准确归纳概括第三人述称的内容)。

经查:……(复议机关经查的事实)。

另查:……(复议机关经查的另一层次的事实)。本机关认为:…………………(复议机关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德政复不字„ ‟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申请人以不服××××(机关名称)作出的第×号(注明发文字号)的×××××(注明文件名称)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写明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应写明全称)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德政复停字„ ‟ 号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德政复停字„ ‟ 号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申请人申请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德政复答字„ ‟ 号

××××(被申请人全称):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第×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机关,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的,在此特别注明:含第×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证明材料)。

如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德政复答字„ ‟ 号

××××(被申请人全称):

申请人×××以你机关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机关,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如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补充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收悉。按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四条

(四)项的规定,你(你单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现通知你(你单位)补充以下材料:

一、××××材料。

二、××××材料。

三、××××材料。

上述材料须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齐,如逾期不补齐的,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四条

(四)项的规定,本办将决定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本办地址:德州市东方红路64号市政府1号楼5楼(邮编:25301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通知书

××××(被调查的有关组织或人员的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而申请复议一案,正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向你(你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调查时间:×年×月×日×时;调查地点:×××。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因不服×××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告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你机关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德府责履„ ‟ 号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号(注明发文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年×月×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履行该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机关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函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德政复参字„ ‟ 号

××××(第三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审查中发现你(你单位)与该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你(单位)可于×年×月×日前向本办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德政复中字„ ‟ 号

××(申请人、第三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因××××(行政复议中止的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审查中止。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

德政复延字„ ‟ 号

××(申请人、第三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德政复终字„ ‟ 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期间,因×××××,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转送处理规范性文件函

德政复转字„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名)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请予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审查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函复本机关。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转送处理规范性文件函

德政复转„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注明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请审查处理,并将审查结果函复本机关。

德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2.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篇二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不仅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问题也必须按照《档案法》执行, 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立卷归档工作, 妥善保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 为行政应诉以及案例分析保存完整的历史资料, 也为行政机关依法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奠定基础。

行政复议从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理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整个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档案的基础资料, 按照法律位阶原则, 法律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后法优于先法”这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原则和颁布顺序原则进行认真审理, 依据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整个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处罚问题中的乱罚款、滥处罚问题由来已久, 并且长期以来不能得到根本治理,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对于历史上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的红头文件必须进行清理, 做好清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实施重大处罚报告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为行政处罚戴上紧箍咒。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简称案卷) , 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责任编辑:张立敏

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 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遵循一案一卷的原则, 有利于保密, 还要方便使用, 案卷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整理、装订、立卷要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凡是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收集到档案中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完毕, 要做到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要本着“依法治档、管理创优、利用创效”的档案工作目标, 坚持把依法管理, 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机构, 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规章制度, 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信息化、现代化。

一是加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力量, 配备专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员, 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 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并坚持将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 确保档案工作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

二是积极推进队伍建设。调配思想素质高, 文化素质较好, 热爱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事业的同志从事兼职档案工作, 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体制上实现规范化管理, 不断提高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队伍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工作既是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重要事业, 也是适应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

3.受“冷遇”的行政复议 篇三

之所以如此慎重预演,是因为这是他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资格审查通过之后,第一次真正接触案件,计时俊对这个案件的结果很乐观,他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从预审的情况来看,被复议方、也就是某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很可能要被撤销”。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最早开始于2006年12月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当年第一个开展试验的是哈尔滨,到了2008年,试点扩展到了8个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试点工作覆盖了19个省份的108个单位。已经当了两届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对《中国新闻周刊》感慨:“以我们搞行政法的观点来说,这件事对每个人都很重要,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似乎媒体和公众都不是很关心。”

集中行政复议权

2008年,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扩大到8个省的时候,国务院法制办印发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里简明扼要地解释了推行这一试点的原因:“据初步统计,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有1.8万多个,但地方三级政府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仅有1532人,区县级人民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仅有0.2人,行政复议力量严重不足。同时,原本有限的行政复议资源被分散在各个政府工作部门中。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又很不平衡,有的部门有人没案办,有的部门有案没人办。”通知还确认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模式将是“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

事实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背后还有着那几年信访量激增的影子。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是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他在一篇论文中使用的数据显示,有70%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而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申诉的案件数量远远超过行政复议量,以2005年为例,信访量达到1265.6万件,而同年行政复议案件却只有90624件。虽然行政复议的纠错率已经被证明远远高于行政诉讼,但是公众依然逃不开“官官相护”的心理暗示,宁愿选择成本更高的司法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兼任着北京和上海两地的行政復议委员会委员,上海的是去年才成立,还没有真正参加过案件审理,但是北京他已经连任了两届,参与案件众多。在他看来,当然是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模式更符合法治要求,因为既能克服部门保护主义,也有利于减少机构人员。著名拆迁律师王才亮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黑龙江大庆有一起强拆案件,他向黑龙江省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这个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很快就出了结果:大庆市政府强拆,拆迁叫停。

姜明安回忆说,2008年北京市第一届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的时候,有28个委员,其中有18人是学者和律师担任的非常任委员,而在2010年第二届的时候,委员变成43名,非常任委员上升为30名,也就是说,增加的15名委员里有12人都是非常任委员。按照最初的要求,每个案件的审理都有9名委员参与,其中非常任委员不能低于4人,“当然现在我们也提出,不一定每一个案情都需要九人这么多,可以灵活设置为五人、七人等等”。

姜明安说,他参与的每一个案件都称得上经过了认真讨论:提前三天,北京市法制办会将案件材料和他们内部的分析讨论发到邮箱,委员们各自准备,也可以自己去法制办查阅资料,然后九个人进行讨论后投票,投票是匿名的,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大家都充分表达了意见,所以事实上大家心里都有数。法制办没有事先对投票结果进行过引导,因为连法制办自己内部都有好几派意见,有时候常常是这几派意见都被推翻了,一种新的意见提出来,最后投票通过。姜明安说,在这个过程中,从来没有听到过什么领导意见,也没有部门给他们打过招呼,最后的裁决结果有撤销的,有变更的,当然也有维持的,不管何种结果,姜明安认为这都是经过了民主程序。

当然,姜明安也并非对现有程序全然满意,最近这些非常任委员们见了一次北京市副市长、同时也兼任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刘敬民。大家跟刘敬民说,现在的非常任委员没有过半数,而最后的裁决又是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我们的意见你们是可以不采纳的”,因此建议应当强行规定非常任委员必须超过半数。刘敬民的回应是,当场跟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说,“要认真研究”。

在最早试点的哈尔滨,这一条早已是现实,他们第一届委员会里市政府以外的学者、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就占全部委员的81%,而且规定了每次参加案件议决会议的委员为3至9人单数,其中“外部委员”应当占参加议决委员的半数以上。

探索中的公开听证

不管是姜明安还是计时俊,所经历的案件审理过程都是封闭进行,这一点并未违反任何规定,因为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是从实践来看,真正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几方意见的案件少之又少,复议过程密不透风,而非像诉讼案件那样公开审理,无疑也是更多人愿意选择诉讼的原因。

但是各地已经陆续开始了一些“试点中的试点”,如北京市石景山区已经在去年公开宣布,今后行政复议拟在市民自愿的前提下,全部实行公开审理。其公开模式也颇为有趣:案件审理之前,石景山区政府给复议人发了一本专家团名册,上面有石景山行政复议委员会中10位专家的详细介绍,复议人从中挑选一位,而政府方面则挑中另外一名专家,最后和一位法制办工作人员组成3人审案小组。

湛中乐也是石景山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在一次公开听证中,他被复议方选中了。案情很简单,也是北京市民常遇到的情况:一个市民没有注意到当天自己的车限行,一大早从西边开进城里去办事,八点多被摄像头拍到一次,下午三点多又开车回去,再被拍到一次,每次被罚款一百块,一共两百块。当事人本身也是律师,对自身权利格外敏感,他提出行政复议的,是第二次罚款。交警大队方选中的专家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大概由于案情很有代表性,这次审案小组由5个人组成,连区政府法制办的主任和副主任都参加了。

湛中乐说,这个他从头到尾参加了的听证会是名符其实地听取了双方意见,大家针对程序和法律进行激烈辩论,过程有点类似于法庭,但是桌椅的摆放方法却又类似于圆桌会议,大家说累了再一起喝喝茶,气氛上也没有那么剑拔弩张。这个案件最后是维持了交警的罚款,但是湛中乐投了反对票,余凌云则投了赞成票。湛中乐还记得,法制办的副主任虽然没有更多解释理由,但是他也投了反对票。

4.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篇四

(一)杭州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法办和省法制办的监督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服务“改革、稳定、发展”大局,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市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会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等文件精神,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发挥省会城市的示范领先带头作用,开启了行政复议新的工作局面,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得到了较好地发挥,既推动了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又维护了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主要做法是:

(一)思想统一、领导重视,努力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将行政复议工作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层级监督、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抓手,先后召开了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议、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会议、全市行政应诉工作会议、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等,对做好新形势下行 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形成了“上下一盘棋”、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度听取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汇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多次在行政复议工作专报上作了“行政复议工作很有成效,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做得好,这方面工作要强调”等重要批示;主要领导亲自修改签署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强调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办案,注重办案效果;并积极支持市法制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研究协调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多年来妥善处置了多起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的重大案件。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制。早在2004年、2006年我市即将行政复议工作分别纳入目标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重点把复议工作责任制是否健全、复议渠道是否畅通、复议质量是否过硬、复议程序是否规范、复议机构设置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以及复议基础工作是否扎实等内容作为考核的重点,并根据每年度行政复议工作实际调整具体考核的内容。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普遍建立了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今年市政府又明确由市监察局牵头、法制办配合,要求抓紧研究制订行政复议诉讼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深化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复议办案责任感。

三是重视基础建设。近年来,针对行政复议案件明显增多、人民群众要求不断提高、复议办案压力不断增大的新形势,市政府重视 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多次强调要为开展好行政复议工作保证“基本口粮”和办案条件。目前,市法制办专职复议人员为5人,并由市财政保证每年度复议办案专项经费40万元。2009年、2011年的机构改革中,常务副市长针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问题专门批示“市区两级法制办机构及编制在今年机构改革时,请市人事局充分采纳市法制办意见”、“请市编办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尽可能增加2-3个编制”。2009年市政府还专门租赁了170平方米办公用房作为行政复议听证室和接待室,并添置了监控、录音、投影等听证设备,为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推行“阳光复议”提供了良好的工作条件。各区县政府也积极行动,想方设法改善复议办案条件,加大支持力度。如临安、西湖、建德等区县政府专门充实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淳安、临安、桐庐、余杭都专设了复议应诉科;萧山区还专设了行政复议调解室。目前两级政府共有专兼职复议人员50余人,办案经费、设施等均能得到保障。

四是注重改善复议应诉环境。2006年8月,市府常务会议专门讨论通过了《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明确了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范畴,要求对该出庭而未出庭的必须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报市法制办备案。同时,严格落实出庭应诉责任,将行政首长是否按规定出庭纳入了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另外,市法制办还多次组织全市各级行政首长旁听法院庭审活动以及举行模拟行政复议听证辩论对抗赛等活动。通过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一步强化了我市各级领导干部 的法治意识,改善了行政应诉工作环境。从年度考核情况看,80%以上的行政首长均按要求出庭应诉。2009年,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协调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并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了行政应诉工作。该意见为省内首个针对行政应诉工作出台的规范化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2010年7月,市政府又专门召开了全市行政应诉工作会议,总结通报了近年来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全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提出了对策,明确了思路,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二)扩大宣传、强化学习,努力提升行政复议法律意识和能力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救济途径,和行政诉讼、信访相比,其解决争议、维护权益、层级监督的主渠道作用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各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了解、运用程度与行政复议的制度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此,这几年我市着重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的行政复议法律意识和能力。

一是深入宣传,扩大影响。近年来,我市各级复议机关围绕“贯彻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这一主题,利用多种形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强了对行政 复议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了行政复议基本知识、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典型案例以及行政复议制度对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等。尤其是2009年,以纪念《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为契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上下联动,集中精力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纪念宣传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八个一”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大型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利用新闻媒体专版刊发纪念性文章、集中开展复议案卷评查活动、广泛印发复议知识宣传读本、组织汇编复议办案手册、发行纪念邮册、拍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宣教片、组织复议知识竞赛等各种宣传纪念活动,做到报刊上有文、网络上有痕、社会上有声,大力营造了浓厚的学习和宣传氛围,有效地宣传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知名度。

二是加强学习,提升能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级复议机关把“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利用领导学法日、读书会、学习新干线、旁听庭审活动等各种形式加强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学习,市法制办专门组织汇编了行政复议工作手册,供领导干部日常学习和运用,各级领导干部的复议意识不断增强。其次,抓好复议人员的学习培训。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全市复议人员的学习培训,并要求将学习培训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全市各类复议专兼职人员每年度均积极参加国务院法制办或省法制办举办的各类行政复议培训班,每年度市法制办还通过组织行政复议实务培训会、专题研讨 会、复议工作座谈会、案例研讨会、安排旁听复议听证活动、参加行政审判实务的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复议人员的交流研讨,并重点培训土地管理复议实务、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实务、行政复议调解实务等热点、难点内容,全市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再次,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纳入全市每年度行政执法培训和考试的重点内容,并通过典型案例宣讲、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诉权告知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执法机关在作出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及时、依法、规范告知享有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推动了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化的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监督救济权利创造了条件。

通过加强学习和宣传,社会各级层面对行政复议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人民群众的复议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这一法定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8年-2010年三年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量分别为:502件、651件、913件,市政府本级的行政复议案件量分别为:177件、197件、380件。行政复议案件明显上升,也充分说明行政复议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在不断扩大。

(三)规范程序、完善制度,努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健全的制度是开展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一是全面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我市在全省率先制订出台了《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全面规范了行政复议立案、审查、中止、决定等各项工作流程,完善了调查取证、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细化落实了复议当事人查阅、申辩等各项权利。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不断促进办案规范,有效规范了行政复议行为,提升了复议工作质量。

二是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近年来我市各级复议机关以改革完善说理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抓手,努力提升行政复议决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2008年,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38类复议法律文书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各类复议文书种类更加齐全、格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全面、使用更加便捷,较好地保障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办案的需要。同时,还通过开展行政复议优秀文书评选等活动,积极推动全市各级复议机关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为保证复议办案质量,坚持集思广益,各级复议机关先后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专家论证制度、重大案件专报等制度,认真落实年度统计分析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2004年,我市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联席例会制度,重点加强对土地山林、城市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等热点、难点问题的交流和研讨,共同理思路、商对策,推进了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既提升了行政复议水平,又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各区县政府如余杭区,还积极探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并建立与法院、信访局、监察局的联系单和信息 传递制度,加强了复议、司法、信访、监察之间的全面协作与联动。

四是建立完善各项监督指导制度。我市较早制订出台《行政复议案卷评查规范》,建立了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并将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提高了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办案的规范化程度。我们始终坚持复议监督与指导并重,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办案成果,积极拓展行政复议职能,早在2003年即借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经验,建立了行政复议监督意见函的制度,对复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个案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向执法部门或区县政府发送复议监督意见函,要求相关单位规范、完善执法行为,加强对发现的普遍性执法问题的研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确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后,我们又进一步强化复议监督指导效果,将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要求各级部门将复议监督和指导的内容落到实处,强化监督指导效能。三年中市政府向各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先后发出各类行政复议监督意见书或建议书达40余份,较好地发挥了行政复议在促进执法规范、提高执法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三)畅通渠道、创新机制,努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一是积极拓宽复议受理渠道。我市在省内率先开通了行政复议网上申请业务,推行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公布行政复议咨询电话,建立“首问责任制”、“AB岗位制”、“一次告知制度”等,疏通行政复议进口关,努力为人民群众直接、快速、准确表达利益诉求搭建了有效平台。各区县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畅通了复议渠道,如西湖区进一步完善复议便民机制,加强对信访案件的动态跟踪,积极引导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上访对象通过复议途径解决问题;淳安县专门建立了复议与信访互动机制,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信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信访部门按要求转有处理权的复议机关处理。通过畅通复议渠道,较好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救济权,也为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有效减压解负。

二是创新复议审理方法。面对近年来各类社会矛盾凸显、行政争议上升的新态势,各级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2008年7月,我市在省内出台了首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杭州市行政复议调解暂行规定》,创新了复议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全面、有效地规范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增强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和能力。从实施效果看,行政复议调解领域不断扩大,全市行政复议调解率不断提高,新华社等多家媒体对此作了充分的肯定和报导宣传。2008-2010年,市政府本级2008年度复议调解率为52%,2009年度为65.9%,2010年度为33.2%(案件基数变大),三年平均调解率为49.5%,同比增长近20%,全市三年行政复议平均调解率39.1%,同比增长近10%。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今年9月,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十六部委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要求,又专 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专业、综合、导向作用。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行政调解的重要组成内容,目前市政府根据该意见要求正在研究《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实现行政复议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有效联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三是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近年来,市政府及余杭、淳安、下城等各区、县政府积极推行听证方式审理案件,不断加大“阳光办案”力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市政府重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设,专门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为“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作贡献,并将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列入2009年度一类目标考核范围。2009年9月,我市研究出台了《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有效规范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并建立了行政复议听证监审制度和专家听证员制度,推动了“阳光复议”的进程。

四是创新设立行政复议监审制度。为了加强社会公众对 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我们创新设立了行政复议监审制度,在国内首次提出了“行政复议监审员”的概念。所谓行政复议监审,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信人士或其他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包括监督听证活动和调解活动、对复议办案提出监审 意见等。2010年11月,又研究出台了《杭州市行政复议监审规则》,明确了监审员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复议监审程序。行政复议监审制度,是行政复议机关自我加压、提升行政复议透明度和公信力的一项创新举措,通过借助外智、吸收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监督复议活动,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工作责任心,而且通过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复议活动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复议工作的信赖和认同感,意义积极而深远。至今为止,首批14名行政复议监审员已按照《行政复议监审规则》的要求,通过现场监审、书面监审等多种方式,对十余起案件认真行使监审权利,履行监审职责,效果明显。该制度被列为2011年度目标考核的创新项目,并于今年9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制工作会议上专门作了经验交流。

通过畅通复议渠道,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行政复议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08-2010年,各级复议机关共收到复议案件2066件(其中市政府754件,13个区、县政府464件,市级部门848),受理前妥善处置260件,正式受理1806件,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责令履行50件,协调后撤回412件,维持及驳回1098件,中止246件。各级复议机关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既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又监督、保障了各级执法机关依法办事,避免“越位、错位、缺位”,推动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总体上看,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努力下,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其监督、指导、维稳功能逐步显现,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因受主客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虽然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日益显现,但其制度优势和主渠道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三年信访与复议的比率为102: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率为1:1.1,如何积极融入大调解工作平台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优势,也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虽然社会各层面对行政复议的重视、支持、认知程度有所提高,但行政复议工作的理想化氛围尚未形成,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也还不相适应;虽然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但办案效率、复议公信力仍有待加强,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虽然复议监督指导力度不断加大,但复议工作开展仍不平衡,有的对复议工作重视、关心、支持还不够,有的法制机构力量根本上还没得到解决等。

行政复议是一项“辨是非、断曲直、止纷争”的法律工作,与行政诉讼、信访相比,不言而喻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当前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表象化的态势下,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法定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争议矛盾化解机制,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任务更重、要求更高、责任更大。下一步我市将以这次行政复议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紧紧围绕行政复议工作为“富民强市、社会和谐”做好服务的要求,坚持以解决行政争议为 核心,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宗旨,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基本思路是:

(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不断深化新形势下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扎实推进。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受理、依法办案、力争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夯实工作基础,为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二)多措并举,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知晓、了解并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让更多的领导干部理解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积极营造良好的行政复议工作环境。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建设成果,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政务公开,为人民群众直接、快速、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进一步健全复议、信访化解行政争议的分工合作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及时引导到复议轨道依法、高效解决。加强对拒绝、推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三)强化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是保证复议办案效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关键。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制机构,配足配强复议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注重行政复议人才的培养和复议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培训、交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水平高的新时期行政复议队伍。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行政复议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主能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探索,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四)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 功能。大力推行“阳光复议”,积极实践听证制度,提高复议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探索实践行政复议监审制度,强化监督,提高办案效能。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探索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实效。要积极融入大调解工作平台,加快大调解体系的建设,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司法及基层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和快速反应协同机制,研究探索行政复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之间的有效对接,努力提高协同处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5.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篇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1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漳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漳州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办法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群体利益的;

(二)对事实认定或适用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

(五)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

(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听证员具体职责:

(一)协助主持人组织听证;

(二)询问听证当事人或相关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会结束后发表对案件具体处理意见。

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审查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

本条前两款规定,同时适用于记录员和其它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的,其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参加听证会并接受调查、询问。听证当事人提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参加听证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调查核实,并征求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意见。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在工作期间参加听证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并视其为履行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一方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三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经主持人批准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相关材料;

(四)在听证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核对听证笔录;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三)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听证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申请参加听证的理由,是否批准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员、记录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记录员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并举证;

(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七)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询问;

(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十一)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二)听证主持人征询是否同意按规定进行调解或者自行和解;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它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时不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听证时禁止吸烟,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六)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听证。

第二十一条 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证人未经允许不得旁听听证会。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需要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有关询问。证人到会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有无异议。

听证当事人经主持人允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二十三条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鉴定人、勘验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

对于到会的鉴定人、勘验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其身份以及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勘验人如实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并向各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听证中止通知书》:

(一)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当场决定不需要回避的除外;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交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职务、职业或名称、住址;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申请人主张的复议请求和陈述的观点及依据;

(五)被申请人陈述的的观点及依据;

(六)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七)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相关人员的发言;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六条 听证笔录及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行政复议听证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由行政复议机关保障。

6.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篇六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你的行政复议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受送达

人确认下列地址为自已有效的复议文书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电话:若遇送达地址变更,受送达人将重新确认变更后的复议文书送达地址,并主动、及时地书面告知你府。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二00年月日

注:1.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7.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 篇七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的复议情形主要是审查认为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行政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从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中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果不服认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罚的数额不对,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 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罚款数额多于法律规定, 因而作出撤销原罚款处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重现作出行政决定。

二、法律中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行政复议从立法上就已经设定为是一种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层级监督, 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出现问题后内部的解决机制。因此,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 下级机关, 即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从这一角度来讲, 行政命令并不能完完全全约束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对于被申请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法律只规定了通过行政手段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因此, 如果发生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后, 你只能向原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反映, 要求其领导机关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复议机关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仍拒不履行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应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限期履行复议决定。这一程序规定意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领导机关对被复议机关的行政监督, 这是行政机关在体系内部的一种监督方式, 而并不是针对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发生后要求其必须如此选择的程序规定。

三、构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解决机制必要性

是不是有了《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就会使得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被申请人在收到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 就会认真接受行政复议决定、并按照复议决定去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实践中, 相比较不履行行政复议的决定, 大多数行政机关无正当的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最常发生。行政复议法并没有对行政机关多久必须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给一个确定的期限。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又能采取什么办法使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出来以后, 常常以复议决定为依据去找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要求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原行政机关常常以正在履行为由敷衍申请人, 随着时间的流逝, 这给申请人造成了进一步的财产损失。正是由于没有在立法上给出一个明确的期限, 这才给一些行政机关钻了空子;申请人期待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赶紧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而又苦苦等不到结果, 想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常常却又不给予立案。

作为被申请人的原行政机关不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违法。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负有首要的、当然的法律责任。而且针对这一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具体的人, 而不能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原行政机关单位。因此, 如果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 其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另外, 对于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除了行政处分以外, 还应当考虑有没有行政赔偿的责任。鉴于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特点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管理系统中的上下级的相互关系。从总体上来看, 只是通过规定行政处分这种内部处分的责任方式, 并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防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 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在法律条文中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制裁措施, 而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对于减少不履行行政复议这一类行政违法行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四、建立起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程序

(一) 建立行政复议监督履行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负责监督。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进行研究与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工作, 应当及时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给复议机关。同时,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如果有相应的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也应当及时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应当进行修改在法条中规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比如30天。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如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全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催促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限其在30天内履行完毕。如果遇到被申请人有相应理由要求延长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研究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批复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延长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定在30天比较合适。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后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二) 建立行政复议履行问责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进行问责。如果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完毕行政复议决定的, 也应当被问责。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者核实。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应该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理的意见, 以及应当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对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人事监察部门也应当依法处理, 并将人事处理结果通报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定问责情况说明书, 向社会公开公布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应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

(三) 建立诉讼解决机制

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复议决定规定履行完毕的日期结束后, 没有看到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履行完毕行政复议决定的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行政机关执行复议决定。同时, 申请人可以将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及作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起列为被告。

(四) 建立损失赔偿制度

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结束后没有看到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制作的履行完毕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书的。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限之后遭受了经济损失的, 申请人可以按照《行政赔偿法》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由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负连带责任。

赔偿数额应当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给予赔偿数额鉴定结论后,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其上级领导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损失的赔偿。

虽然《行政复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有一些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时常发生。这给申请人造成了一些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 有些甚至因为行政机关一直拖着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而又无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因此, 笔者认为, 行政复议法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改。在法律上应当有具体的时间期限的规定。这也将会有利于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参考文献

[1]林承.论我国行政复议的困境及其司法化改革[J].厦门政府法制, 2010 (12) .

[2]刘鹤, 刘召刚.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齐鲁学刊, 2010 (3) .

8.以行政复议保障人民权益 篇八

切实强化两个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必须有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和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这既是推行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也是履行好行政复议职责的现实要求。对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不断强化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和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坚持把一些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配备到法制机构,专门聘请由知名律师组成的常年法律顾问团,并安排专职律师坐班,实时提供法律服务。坚持每年组织一期法制机构人员轮训,举办两次案件分析研讨会,并不定期邀请法官、行政法专家讲授法律知识,研讨典型案例,交流办案经验,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建立集体审查、备案统计、案例指导等制度,成立了由分管厅长任主任、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法制机构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会审。在《国土资源导刊》和门户网站开辟行政复议工作专栏,每月发布典型案例,分享办案经验,指导全系统复议工作。为贯彻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活动以及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年”活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拟出台《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办法》,进一步规范系统行政复议工作。

妥善处理三个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往往涉及经济利益巨大、法律问题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妥善处理各个部门、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对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从法制机构与内部机构、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复议与法制监督三个方面加强协调,进一步理顺了关系。建立联合参与审理机制,建立涉案处室办案人员全程参与复议工作制度,促进办案人员业务质素的提升和责任意识的增强。坚持不定期与各级法院、法制部门联合召开案例分析会、座谈会、研讨会,就执法和案件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沟通和探讨,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全面审查和跟踪监督原则,不但对当事人的直接诉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其他事项,也一并纳入审查范围,确保对事项处理不偏不倚,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对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采取以案例分析、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对全系统执法行为进行指导规范,改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新案件、老问题的现象。近两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共向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发送行政复议意见书7份,向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建议书4份,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理规范。

认真落实四项措施,不断提高水平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重事实、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决不姑息下级部门,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一是扩宽受理渠道。畅通救济途径,坚持从宽受理原则,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受理,介于受理与不受理之间的,一般也先予受理。同时,建立复议机构、信访机构与执法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信访事项、违法举报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二是公开质证听证。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案件,及时组织召开案件审查会。对于证据有疑问的,采取踏勘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公开质证等方式,固定关键证据,查明主要事实。2012年,共组织召开案件审查会和质证会35起,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释疑和解答,引导当事人止争息诉,保证办案质量。三是积极开展调解。不仅从法律角度定夺谁是谁非,更从化解社会矛盾的高度确立办案方向,尤其是征地拆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更是确立了以调解作为结案主要方式的办案原则。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将行政争议及时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争议较大、矛盾激烈的案件,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始终将化解矛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全过程。2012年,共调解解决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案件8起,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四是强化案卷评查。与年度行政执评议考核相结合,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对从当事人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价,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结论、办案程序逐项分析评定。同时,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可能引发纠纷的薄弱关节和程序漏洞提出整改意见,促使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目前,全省各级国土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思想认识统一,形成了“上下一盘棋”、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将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目标,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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