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4-07-06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共8篇)

1.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外企字〔2010〕94号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七)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八)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九)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十六)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制止擅自使用知名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强化消保维权工作,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十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依法公正裁决涉外商标评审案件,切实维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

(二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完善审批规定,建立备案制度,推行格式化审批,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支持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发展。

(二十一)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广告业发展;引导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提升我国公益广告水平做贡献。继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二)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五、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切实落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二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 作社管理工作

(一)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的宣传 引导, 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二)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 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 国有农 (牧、渔、林) 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 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 的, 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 (牧、渔、林) 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 的80%。

(四) 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 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五)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 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 建立科学的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和动态监测机制, 将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 报制度

(七)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 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的客观要求, 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 提供信用服务,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

(八) 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 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 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九) 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要运用年报信息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 配套服务。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 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年报中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将年报信息填报情况作为示范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完整的, 在动态监测中予以标注。

三、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 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 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联合组建,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实行民主管理。

(十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 定办理, 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 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十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 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 (市) 、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三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五)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支持没有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的边远地区各市(地、州、盟)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负责)

(六)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

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支持。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吸纳从东部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做好老少边穷地区、牧区、库区、渔区农牧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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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高法院、全国总工会负责)

(九)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安全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法制办、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国资委、高法院、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司法部会同财政部、高法院、全国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输入地政府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卫生计生委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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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各类城镇要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法制办、中央农办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分别会同法制办、中央农办、高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农民工办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负责)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部、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农民工办会同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民政部、全国妇联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国务院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农民工办会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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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财政部、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五)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

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六)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

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负责)

(二十七)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统计局、农民工办会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八)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中央宣传部、农民工办会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四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6]41号 【发布日期】1996-02-26 【生效日期】1996-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五”期间,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最近,国家针对吸引国际资本的竞争日趋激烈的状况和我国利用外资逐步向高层次、宽领域、纵深化方向发展的要求,在利用外资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的调整。为了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的领域和渠道,加强招商工作的协调、管理,实现“九五”时期我市利用外资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一、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意义,坚定加快利用外资步伐的决心和信心

(一)坚定不移地积极实施我市向外带动战略,坚定不移地把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实施外向带动战略、扩大利用外资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继续充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研究和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二)认真总结经验,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全面准确地理解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工作方针,继续发动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合理规范工作程序,积极探索符合国际惯例的适合我市实际发展的招商引资新途径。

二、二、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领域,继续引导外资投向与我市产业结构的密切结合(三)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今后若干年我国指导外商投资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市计委要会同市外经贸委、经委等综合经济部门结合我市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以指导和规范全市利用外资工作。

(四)把利用外资与实施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结合起来。“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中、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区域比较优势,提出并实施有地区特色的招商引资计划,促进全市范围内形成各具分工特色的开放型区域经济结构。同时利用外资还要与规划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目标相衔接,引导外资投入我市急需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要从规划确定的项目中筛选一批拟利用外资的项目,输入招商项目库,并适时推出招商。对当前正在洽谈的、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要落实责任,抓住不放,促其成功。制订相应政策(包括地方性的鼓励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于规划要求的项目。

(五)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利用外资工作的步伐。各个产业利用外资的不平衡性,是我市当前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今后一个时期,市级各经济综合部门和各级开发区都要深入研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在利用外资工作的产业导向上有新突破,努力促进我市支柱产业的形成。要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发展“一优二高”农业。要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外资投向我市主导产业,能源、原材料工业。要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充分挖掘老企业“嫁接”改造潜力,切实提高“嫁接”改造工作水平和层次。“九五”期间,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着重把利用外资与调整我市工业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效地结合起来。围绕我市工业“320”工程建设,各行业重点抓好一批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要继续加快“腾笼换业”、拓展“中中外”发展路子,内引外联,加速企业改组、改建,实行资产重组优化,组建一批上规模、上等级、上水平的企业集团,形成几个“舰队”级企业。

三、三、继续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努力形成全方位利用外资新格局

(七)继续扩大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加速引进跨国公司和大财团。引进国际著名大公司、大财团来我市兴办实业,是今后我市利用外资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和突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来我市投资大项目,重点要在欧美和亚太地区发达国家下功夫。今后,每年要争取2-3个全球500家中最大跨国公司来我市投资,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在我市外资中的投资比重。

(八)不断注重招商活动实效。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举办国内外招商活动,每年初要制定招商计划,送市开放办、计委、外经贸委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要重视外国驻华机构和我驻外机构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通过他们建立我市与海外的经常性联系。进一步发挥“宁波帮”和帮助宁波人士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要制定引资奖励办法或中介付费标准,探索招商引资市场化的途径。

(九)积极探索引资的其它渠道。BOT方式是国际上通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筹资方式之一。市计委要争取国家在宁波进行BOT的试点,为我市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开辟一条新的渠道。要顺应融资证券化的潮流,把有条件的企业推向国际证券市场,通过国际证券市场吸收更多的外资。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建立海外基金、发展国际租赁业务等方式吸收外资。

(十)吸收国外贷款,积极做好间接利用外资工作。目前,国际上间接利用外资又有回升,我市间接利用外资还大有潜力,市计委、外经贸委、城乡建委、交通委、农经委等综合经济部门和各专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吸取国外贷款,特别是利率较低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外贷款,逐步建立外债偿债基金。要加强国外贷款的综合管理工作,提高偿债意识。

四、四、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组织机构,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力的招商体系

(十一)健全和充实对外开放工作机构。吸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市对我开放领导小组。建议各县(市)、区建立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本地的对外开放工作。

(十二)进一步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市开放办会同外经贸委、计委、经委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究我市招商引资的形势和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招商引资中碰到的矛盾和问题。

五、五、切实重视招商引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十三)增加对外招商资金投入。市和县(市)、区两级要逐步建立招商基金,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国内外大型招商活动;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对外招商资料等。

(十四)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对外招商项目资料的管理。各县(市)、区及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甬政发[1995]98号文件规定,将对外招商交往的动态信息输入网络,不断发挥已有信息作用,决不能以各种理由,不将本部门的招商信息及时输入网络。

(十五)完善和强化为外商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功能。市招商中心要对兴办三资企业的外商提供从项目谈判到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全过程服务,以简化外商办事手续。各县(市)、区和市各综合经济部门对“一站式”服务要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十六)切实加强全市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外商投资大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十七)办好样板企业,发挥以外引外的作用。办好现有的三资企业,是我市投资环境的最好招商宣传。在加强对现有三资企业管理、服务中,要培植一批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的三资企业作为样板企业,达到以外引外的作用。同时要不断探索外贸与外资、外经的有机结合,通过发展外贸、外经带动外资的引进。

(十八)继续抓紧做好招商引资的基础工作。要重视招商引资的战略研究,计真研究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的动向,明确招商引资思路,提出招商引资的中长期战略和阶段性计划。加强重大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建立重点客商的档案库,着手建立水、电、土地、交通等投资环境的基础资料库。要提高对外招商宣传的针对性,重点宣传港口优势,港区联动发展的功能优势,率先建立市场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优势。要千方百计地提高人才素质,引进一批经济、法律等多领域的专业人才。

5.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五

善金融服务

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2011-10-20

本报讯 10月17日,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加大帮扶企业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贯彻国务院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双百”活动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

强化差异化金融管理,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开展信贷导向专项评估。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授信规模差异化、利率水平差异化、不良率容忍度差异化等要求。以评估结果作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两综合、两管理”的重要依据。

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以小微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实施优惠的差别准备金率,优先办

理再贴现、再贷款,增加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放宽银行间市场准入等。

加强利率定价的监督管理。指导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定价透明度,清理不合理收费和保证金存款要求。增强金融机构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投诉监督制度,查处违规行为。

积极推广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运用。依托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将已采集或更新的中小企业信息名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通过推荐名单,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

要求简化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开通逾期贷款卡年审“绿色通道”。对未能按照时间要求年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确认后,视同正常贷款卡年审。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对因贷款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小企业,优先予以备案;需开办电子商业汇票的企业,督促银行优化流程,优先予以办理;鼓励各银行向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大力推广支票授信业务。

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政策宣传,为企业消除政策盲点。强化业务创新,逐步开展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试点。

高效办理国库拨款、退库业务。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将财政给企业的各项补贴等纳入国库直接支付范围,减少中间环节,加快资金到账时间。

改进外汇服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是企业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可凭原纸质货物出口报关单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收结汇业务。

二是允许因预收货款登记等问题,造成一般贸易可收汇额度被占用而无法办理贸易融资结汇或收结汇的,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后,可办理结汇。

三是对于佣金、运费等服务贸易项下的收汇,通过一般贸易项下结汇而导致企业结汇困难的,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以调增可收汇额度。

四是允许开通网上申报的涉外收入企业,如系统原因或急需

使用纸质申报单的,可以到银行采取纸质申报方式,自主完成涉外收入统计申报。

6.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六

市政发„2009‟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西安金融业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金融服务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为动力,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和发挥金融核心作用为重点,完善与西安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为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主要目标:依托西安作为全省金融资源聚集地的优势,采取总体规划、政策引导、分步实施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西安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努力实现西安经济与金融的良性发展,全面增强西安金融产业竞争力。

到2012年末,力争实现金融机构数量显著增加,金融市场规模明显扩大,金融业增加值稳步增长,金融业贡献率显著

提高,金融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使金融业逐步成为西安的优势产业。

二、加强金融机构建设

(三)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和培植力度。大力引进全国性主要商业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的后台服务机构。培植和组建新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优质大型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组建新的保险公司,支持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四)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大力扶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等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壮大。加快西安市商业银行的重组,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其通过上市发展壮大。推动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非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扩大资本金和资产规模,增强实力,争取成为上市公司。

(五)加快金融中介机构建设。针对我市中介机构数量较多,但规模不大、运营能力不够强、资信度不够高的现状,引导和推动中介机构改制重组,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品牌优良,知名度高,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会计、律师、评估、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中介服务。大力发展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贷款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细化服务,全面提升融资担保

能力。鼓励市属担保机构积极与陕西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接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区县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加快形成规范的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三、推动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

(六)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深入挖掘上市资源,充实完善“西安市拟上市企业备选库”,每年选择10家有上市潜力的企业,特别是对我市五大主导产业中的优质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助企业制定完备的上市方案,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鼓励已上市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进行多种方式的再融资。帮助有困难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恢复再融资功能。鼓励我市拟上市企业突破地域,寻找和利用“壳”资源借“壳”上市,拓宽资金引入西安的渠道。按照属地化原则,积极支持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的中央和省属大型企业的上市工作。

(七)积极推动债券融资。充分利用国家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机遇,推动西安企业加快债券发行进程。进一步完善“西安市拟发行债券企业备选库”,分期分批做好扶持

培育工作,重点支持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做大资产规模,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协助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通过申报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增加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关中—天水经济区内大型市政、城建企业发行节能环保、城市建设企业债券。

(八)有效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依托西安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天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OTC)会员单位的优势,积极开发产权交易品种,推动未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托管与交易,促进各类产权合理有序流动。支持西安高新区进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搭建便捷的股权交易和融资平台。

(九)加快期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顺应期货业发展的趋势,引导现有期货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发展壮大,进一步增强竞争实力。鼓励我市果汁、粮食和其它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充分发挥期货业的牵动作用,带动仓储、运输、物流等行业加快发展。

(十)积极开展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按照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资金和优秀管理团队来我市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为我市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

道。抓住国家即将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机遇,加快我市产业基金创设步伐,积极推动和运作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金,为我市航空产业和支柱产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

(十一)切实推动保险业发展。支持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积极支持西安高新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开发适合企业需要的科技保险新险种。建立与国内大型保险机构总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开展保险资金与重大项目的投资对接活动,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增加建设资金来源。

四、加强投融资体制建设

(十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市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促进我市城市资源、资产、资金、资本的有序转化和效益最大化。建立“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实现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发展战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吸引更多的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我市城市建设领域。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资源,改革创新符合我市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体制。

(十三)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通过政府注资、划拨资

产、增值收益返还等增信方式,推动市级投融资平台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鼓励市级投融资平台开展多渠道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强资金实力和创新融资能力。支持市级有关部门通过整合各类分散的政府资源,组建新的政府性投资集团,形成规模优势,发挥市级融资平台对产业引导、项目带动和社会资金引导的作用。充分发挥区县融资平台的作用,支持区县政府采取有效方式提高平台的信用规模和等级,增强市场化、多元化融资能力。区县政府在安排项目融资时,应通盘考虑和设计还款资金的来源,力求合理负债,实现发展需求和自身财力的有效匹配,促进区县融资工作可持续发展。市金融办要加快推动区县金融合作试点工作,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有序推广。

五、实施西部重要金融中心战略

(十四)加快推动西部重要金融中心建设。依托西安的区位优势,通过政府主导推动,加快金融机构聚集,为西部重要金融中心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根据西安金融机构分布和聚集的现状,推动已具雏形的高新区金融创新试验区、中心城区金融机构聚集区和浐灞金融商务区共同形成定位合理、各具特色、有机补充、互为依托的西部重要金融中心格局。

(十五)加快编制西安金融业发展规划。市金融办牵头研究编制西安金融业发展中期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市金融业

发展的方向和战略定位,并将其纳入《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六)设立西安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整合现有支持金融业发展资金基础上,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促进西安金融业加快发展。有条件的区县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十七)着力推动金融商务区建设。根据发展定位,努力将浐灞金融商务区打造成为以金融后台服务和金融服务外包为基本特色的金融商务区。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加快完善金融商务区战略规划,会同市金融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完善吸引金融机构入驻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金融商务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完善金融机构聚集和发展的各项软硬件功能,构建有形载体,分阶段、有重点地引导金融机构入驻。充分发挥欧亚经济论坛的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金融论坛、金融学术研讨会、金融业产品展示会等活动,提升金融商务区影响力。

六、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十八)支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开展金融工具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步伐,建设完成现代化支付系统,增强支付结算服务功能。根据《西安市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

意见》,加快我市银行卡产业发展,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优化银行卡使用环境,推动公务卡的广泛应用。支持有关部门有效整合我市各类发“卡”和受理资源,发展符合金融标准联网通用的“城市一卡通”。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民生领域的信贷业务,有效扩大我市助学贷款、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

(十九)加大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我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加快落实已签署协议内的贷款投放,为我市的重点项目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引导金融机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制定有倾斜、有区别的信贷措施,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点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扩大项目收益权或经营权质押贷款范围。市级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重大项目的筛选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提高贷款成功率,促进项目与资金的有效衔接。

(二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补贴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贷款经营中心或专业支行,开展以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等多种形式为质押物的担保贷款。鼓励信托机构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协助我市中小企业做好集合债券、集合融资券的申报

发行工作。积极落实银监会、科技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还款方式,提高增值服务,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七、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二十一)积极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机遇,加强和省银监局的沟通联系,推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工作,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市金融办牵头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工作,引导支持有意愿、条件成熟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与省金融办加强协调沟通,配合试点区县尽快取得设立批复。加强对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省内外充足活跃的民间资金到我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十二)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发挥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稳定信贷资金向农村的流动。建立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担保和信用体系,完善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服务机制。大力拓展农村保险市场,鼓

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增加参保险种和参保农户,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八、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三)大力推进“诚信西安”建设。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大力培育社会诚信意识,综合运用政策、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积极实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各方密切协作、共同参与的“诚信西安”工程。加快金融、国税、地税、质监、财政、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公共基础信息的共享机制建设。大力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努力在全省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十四)加快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区县金融生态环境评估体系,定期对各区县金融生态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对各区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参考指标。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牵头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和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增强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协助监管部门深入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做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坚决遏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及洗钱活动。

九、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五)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把金融人才队伍

建设作为提高我市金融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海内外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到西安发展,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以优秀金融企业家为代表的金融领军人才。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金融办、区县融资平台干部的培训力度,培养和造就一批懂金融、会管理、能融资的基层金融人才队伍。

(二十六)建立干部交流和专家咨询机制。建立政府有关经济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学习交流和相互挂职锻炼制度,有效提高各方综合素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服务。聘请国内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研究部门、高等院校金融专家建立西安市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我市金融业改革发展、制定政策措施等出谋划策、提供咨询。

十、加强政府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金融办认真做好全市金融协调服务工作,着力研究解决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问题。各区县政府要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做好辖区内金融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

(二十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西部主要城市之间的金融合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金融支持。加快关中—

天水经济区城市间的金融合作,推动经济区建设发展。加强与省级金融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落实省上金融工作精神,争取加大对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定期组织召开全市金融工作联席会和金融形势分析会,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协调解决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建立政、银、企沟通合作机制,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银企对接会、重点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对接。建立市级经济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交流协作机制,在制定我市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点扶持企业时,及时征询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确立考核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加大市政府对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奖励力度,引导其加大信贷投放。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对区县融资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区县融资工作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适当提高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大、贡献突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财政资金存放比例,有效发挥财政存款对银行机构的激励作用。

(三十)提高全社会金融意识。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加强开展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金融办网站平台,大力开展金融知识

宣传普及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金融信息,增强公众现代金融理念,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在全市营造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和氛围。

西安市人民政府

7.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 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 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 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强化激励机制, 加大激励力度,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 完善管理政策, 优化管理流程, 改进管理方式, 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 加强督查, 狠抓落实, 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 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 简化预算编制,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 改进预算编制方法,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 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 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 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 均要设立间接费用, 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 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 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 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 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 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 按规定收回。

(五)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 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 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 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 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 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 (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 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 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 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 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 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

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 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 报主管部门备案, 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 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 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 改进服务

(一) 强化法人责任, 规范资金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 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 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 规范财务支出行为, 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 (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 、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 加强统筹协调, 精简检查评审。

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 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 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 推进检查结果共享, 减少检查数量, 改进检查方式,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 创新服务方式, 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 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 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 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 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 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 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 规范评估行为,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 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 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 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 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

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 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 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 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8.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八

(2014年1月14日)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

二、有序确定入学对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

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三、规范办理入学手续

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到拟升入的初中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四、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小升初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小升初具体政策,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信息和录取办法,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小升初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学校也要主动公开招生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逐步减少特长招生

强化义务教育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的目标任务,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七、大力推进均衡发展

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初中,为小升初工作夯实良好基础。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大力推进学校联盟或集团化办学模式。将不低于50%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完善操作办法。

八、试行学区化办学

要因地制宜,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和小学结合成片进行统筹管理,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推动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改革、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升初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国家开展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相关考评与各地小升初工作情况挂钩。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围绕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具体办法,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小升初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小升初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权威解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以下简称小升初)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相关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小升初制度,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1.《意见》是紧随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而生的,请谈谈出台这一重大政策的考虑?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但如何贯彻实施,尚无具体规定。

小升初关系千家万户,备受人民群众关注,一直是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规范办学行为,小升初基本保持了平稳有序。但是,由于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分布尚不均衡,调整需要时间,利益需求多元,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影响了社会对教育的满意程度,不利于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破解择校难题。出台《意见》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是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的具体行动,是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生动体现,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出台相关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在加快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同时,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着重规范,进一步明确小升初划片入学模式、对口升学流程、入学办理方式、信息公开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职责,强化工作监管和社会监督,全力推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全面提高小升初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程度。

2.据了解,《意见》涉及的政策和做法在全国一些省市已经实行了数年,效果如何?

答: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原则,具体如何操作,我们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一些地方总体效果不错,河北、山东、辽宁、浙江、山西等地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成熟和有效的做法,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也有进展。两年来,我们着力研究这些典型地区的做法。2013年以来,结合“减负万里行”和治理择校专项检查重点剖析山东济南、济宁,北京东城、西城,天津、河北石家庄的做法,提炼形成了小升初制度设计的内涵和规则。《意见》成文后,又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大家一致认为,《意见》的有关规定来自实践,可行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其出台和实施将使《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更好地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3.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

二是有序确定入学对象。明确划片后,为每个初中确定入学对象(生源)的具体方式,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采取对口直升和随机派位两种方式安排小升初升学。

三是规范办理入学手续。要求县域内初中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要在同一时段进行,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四是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提出实行阳光招生的具体要求,强调最大限度公开每所初中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是逐步减少特长招生。要求弱化个人兴趣爱好及特长与招生入学挂钩,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方不再增设该方式。

六是做好随迁子女就学。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做好实施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区分城市规模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

同时,强调要通过大力推进均衡发展、试行学区化办学、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为小升初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义务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因此义务教育入学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学校行为,学校没有选择学生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意见》要求小升初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进行。

4.有家长问,我所居住的地方有好几所初中,教育质量不同,大家都想被划入优质初中所在的招生片区,如何确保划片的公平?

答:为确保划片公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责任。小学升初中招生范围划片是小升初就近入学的基础性工作,合理划片是工作的核心,也是广大群众关心和担心的工作环节,划片合不合理关乎政府公信力,关系到广大群众对教育公平的认同度。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意见》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小升初划片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招生范围划定工作。二是优质共享。《意见》确定的主要划片方式是“单校划片”,即直接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考虑到学校间发展水平不平衡,《意见》同时规定,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即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的各片区办学水平要大致均衡。多校划片的初中,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录取学生。三是加强监督。《意见》要求片区划定后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确保整体工作在社会监督下进行,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5.《意见》允许填报优质学校,如何确保机会公平,学生没有被录取怎么办?

答:《意见》允许多校划片,即招生片区内不止一所初中。但由于初中间教育质量有差异,实现均衡还需要过程,为确保优质初中入学机会均等,当前,允许片区内所有学生报名。当出现学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人数情况时,要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录取学生。

随机派位是指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初中学校录取学生。为确保随机派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要事先告知,切实保障家长、学生的知情权。要统一实施,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小学生毕业信息登记、入学志愿征集,统一受理审核入学申请,集中公示招生录取结果。要全程监督,邀请有关部门和代表参与,主动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未能进入参加派位学校的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就近原则安排进入其他未招录满的学校就读。

由于有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初中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样有机会进入优质高中。

6.有农民工朋友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初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根据《义务教育法》明确的管理体制规定,小升初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进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总体原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具体实施也是由县级进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入初中就读的,应提前向输入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

7.小学择校的,能否在该小学附近就近升入初中?

答:原则上,学生应在户籍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入学。符合这些条件的,按照《意见》规定,小学毕业后可升入该小学对口划片的初中。不符合条件的,由小学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对于小学人户分离但初中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意见》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请家长在小升初前夕关注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入学办法。

8.《意见》是否适用民办初中?

答:《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适用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意见》没有注明的,均指公办学校。“免试”是普遍的入学原则,是法律赋予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就近”则是法律对政府保障入学设置的义务。所以,对于民办学校《意见》仅要求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9.《意见》对于规范初中招收特长生做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这样规定?

答:《意见》对规范和减少特长生招生有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免试就近入学是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既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也是淡化基础教育竞争性色彩的导向性举措,其目的是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一些地方将特长与招生挂钩,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所以《意见》要求逐步减少特长招生。特长生招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目前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省份不再增设该方式。《意见》对规范和减少特长生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逐步减少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到2016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关于特长生的招生入学具体办法,授权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10.如何确保《意见》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答:要努力做到多措并举,透明公开公正,特别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一是规范入学,阳光招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多措并举,配套实施,通过改造薄弱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试行学区化办学等举措,缩小学校办学差距,为规范小升初夯实工作基础。三是强化责任,抓好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姑息迁就,充分发挥惩戒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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