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制度

2024-06-28

福利制度(精选8篇)

1.福利制度 篇一

各国福利制度比较

欧洲各国与中国福利制度比较

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复杂,分类很细,粗略地可以分为四方面: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家庭补助金以 及失业保障。

摘要

社会福利是一种差别待遇,指由某些人,特别是政府向弱势群体或经济有困难者提供,以确保其生活质素、生存及发展机会等措施,以对社会整体有利。那么各国都有自己不同的福利制度,可是由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政治条件使得各国在福利制度上的处理又有着各自的特点。这个在根本上师忧郁福利制度是由物质基础和政治条件所影响,物质基础决定了社会福利资金的统筹,政治条件决定了福利制度的推行和最重要的资源分配。所有各国在不同的条件下的不同福利制度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有研究之价值。

关键词:欧洲;中国;福利制度;

一、欧洲各国福利制度

1.1 西欧——法国的福利制度

法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法国的福利制度十分完善,公民享有多方面的福利保障,几乎每一个法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享受某种 基本社会保障,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

1.养老保障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总制度、补充养老金制度和非工资收入者养老金制度等形 式构成。政府每年支出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12%的资金用于发放退休金,为工人发放相当于退休前工资80% 的“基础退休金”和“补充退休金”。2.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在法国属于一种全民基础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为居民提供大约 70%的医疗疾病保险,另外剩余的30%由个人购买补充医疗疾病保险,而对于低收入及无收入的居民,国家提供 100%的医疗疾病保险。3.家庭补助金家庭津贴的享受范围是:凡在法国居住,有一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 入,都有权领取家庭津贴,家庭津贴的资金来源为雇主和政府。家庭津贴名目繁多,包括多子女补贴、最低家庭收入津贴、单亲家庭津贴、孤儿津贴、儿童入学津贴、住 房津贴、新婚家庭贷款等项目。

4.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分强制性失业保险和社会援助两种制度,前者的覆盖范围是所有雇员,社会援助 的保障对象是因各种原因而失业的失业者或需要帮助者,比如法国失业救济金制度保证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失 业者在第一年每月领取相当于失业

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0、80%,其后国家向失业者每天发放22法郎和失业前 工资42%的救济金。

1.2 北欧——瑞典的福利制度

高税收和高生活水平:瑞典著名的社会福利体系构建了世界上最平等的国家之一。

弃福利体制,因为选民根本就不会支持。政治倾向中偏右的本届政府从2006年开始执政,已经采取了一些举措,如缩短长期病假者享受补贴的期限,但基本结构没有改

英国《卫报》称瑞典是“有史以来最成功的社会”,理由是瑞典成功地在社会平等和经济发达之间找到了平衡。教育免费,医疗保健费用低廉,育儿机构普遍,街道整洁;在做到这些的同时还能抓住机会,掌控自己的经济命脉。与其他许多西方国家相比,瑞典非常富有的人和非常贫穷的人都比较少,大多数人处于这两者之间。“瑞典模式”或者说“中间路线”背后的驱动力是社会民主党和工会。不过其根源可追溯至19世纪,当时通过了《贫困人口救济法》。其实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瑞典平等主义有着悠久的历史。

《萨尔斯巴登协议》是瑞典社会福利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协议是在1938年由工人和雇主联合会双方达成的。这为延续至今的劳资关系定下了基调,体现了合作和相互尊重的精神。

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瑞典是世界最富有的三个国家之一,几乎无人失业,福利水平持续提高,让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能享受福利。

1973年的石油危机标志着瑞典福利水平提高的终结。瑞典在20世纪90年代遭到工业危机和经济严重衰退的沉重打击,很多重工业企业迁到国外或倒闭,这导致政府国库资金减少,福利水平持续下降。

瑞典模式依然存活着,只是不像以前那样照顾到一切。现在,医疗保健部门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增强,私立学校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但即便是右翼政党也不会提议摒变。

尽管瑞典人为维持自己所珍视的社会福利体系仍然缴纳很高的税款,但瑞典已不再是世界上课税最重的国家。从收入分配情况来看,瑞典仍是世界上最平等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贫困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瑞典在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排行榜上一直名列前茅,该排行榜根据平均预期寿命、教育和生活水平等指数对世界各国进行排名。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瑞典在世界最富裕国家中的排名有所下滑,青年和移民中的失业率相对较高。有人批评说,慷慨的福利措施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有些人确实依赖瑞典模式的核心,也就是社会保障体系,无所作为。但瑞典社会总的来说仍然保持公平,且运转良好。大多数人乐意缴税,希望维持这一模式。

1.3 东欧——俄罗斯的福利制度

苏联解体后,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而来的是前所未有的经济衰退和预算紧缩。在这种情况下,原先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无法再撑下去,俄罗斯不得不对旧体制进行大的改动,以适应形势的需要。l、建立就业保障基金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俄联邦政府于1991年颁布《关于居民就业》的法律.并于1992年颁布了有关补充规定,设立国家居民就业基金,负责管理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由雇主按工资基金的2%缴纳的费用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组成,基金会独立于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经济金融实体运转。

2、设立退休养老基金

1991年12月,俄政府颁布退休养老基金法,建立独立于国家预算的退休养老基金。基金的来源由国家、单位和个人3方分担。新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按平均收人或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放,所有退休人员数额都相等,另一部分是浮动的,与领取者的工龄和收入水平挂钩。提高了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并实行养老金指数化,每3个月按物价上涨情况对养老金进行调整,以抑制由于过货膨胀而引起的养老金实际水平下降。

3、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1991年俄罗斯通过《俄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1993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基金的来源是各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36%上缴的医疗保险金1993年3月,叶利钦总统下令增加政府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基金。医疗保健部门实行经济核算,合理收费,减少免费的治疗项目,免费药品实行限量配给。

4、完善社会福利和救济制度

俄罗斯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除了养老退休、失业救济和医疗保健外,还包括社会贫困救济和福利补助。社会福利和救济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及专项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补助的项目有食品补贴、贫困家庭补助、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福利等。

俄罗斯还建有福利院、老人公寓等,收养孤儿、残疾人和退休者。

二、中国的福利制度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旧的社会福利制度显然已经不适用于当时的社会。所以当局在适当的时候选择积极做出一系列的改变以面对这一问题。

1.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

2.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3.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4.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比较所得出的结论

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和欧洲国家都有着不少的差距,那么在福利制度上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就应该针对于我们的国情来进行一系列的修订与改正。比如说在养老制度上的创新与学习:增加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方式、提高养老保险在社会总支出之中的比例。在医疗保险的问题上需要针对不同的病人,制定不同的医疗保障方式,增加医疗保障资金的储备与支出等等。

但是要根据国情,注意发展道路的选择。像欧洲国家那种高福利的政策在我国是

不能完完全全的生搬硬套的。因此我国的福利制度的发展也面临着统一性和差别性的选择。我国处于现阶段应该以注重差别为主,针对不同人群发布不同的政策从而达到“区别对待”的目的。

最后要清楚的认识到自身和西方国家的差异,选择合理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

要寻求一个适当的福利水平,从而既能保证人民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又能避免高福利国家的“福利病”,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但是要走到这一步,对于目前的中国福利制度还是需要相当长的额一段时间作为酝酿的过程的。

2.福利制度 篇二

英国在十六世纪便开始初具儿童福利制度雏形, 由早起教会主导, 院内抚养孤残儿童, 到政府主导、社会共济的院外普适型救助全体儿童, 这个过程中, 离不开观念的灌输、法律体系确立、制度建设发展及工作机制的改革。英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对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英国福利制度概况及发展趋势

在中世纪, 儿童还不具有独立人格和权利, 对儿童施虐是普遍现象, 弑童也时有发生。至19世纪, 人们才开始意识到儿童应与成人拥有同样的权利, 20世纪后, “每一个儿童都很重要”的观点早已深入人心, 该观念于2004年写入儿童法案, 这为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一部涉及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为《大宪章》。而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权益的法律则为1889年颁布的《儿童法案》, 此后截止到2011年, 英国共通过40余部与儿童相关的法律, 构建了全面立体的法律体系。同时, 保护儿童法律框架不断被填充之际, 英国儿童福利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涵盖了以低收入者补助、家庭津贴、特别津贴三部分为内容的儿童津贴;政府为符合要求的每一位儿童开启账户并注入资金, 父母按期存款的儿童信托基金;以6420欧元、50000欧元和低于标准收入为三条基准线, 划分三类家庭, 适当见面家庭全职工作者的税收的儿童税收抵免;以帮助16-18周岁,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习或其他培训课程的学生为宗旨的教育维持津贴;对学前儿童及特殊需要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设计的早期教育和特殊教育。纵观英国儿童福利制度改革和发展, 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 观念的进步。

观念的进步是一切事物的基础。英国经历了“视儿童权利为无物”到“承认儿童权利合法性”, 再到“积极维护儿童权利”这一过程, 同样适用于英国儿童福利立法, 福利项目发展以及救助方式多样化的过程。近代以来, 社会不仅认识到保护贫困儿童生存权的重要性, 而且重视儿童对社会的价值。在这样的观念支持下, 人们普遍重视儿童的家庭价值, 社会价值, 将其权利与义务同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或区别对待, 或等同。在尊重中不失保护, 政府由最初的漠视到主动承担起儿童福利责任, 积极介入家庭关系之中, 无一不体现着观念的进步所带来的影响之深。

2. 慈善主体的变革。

中世纪, 作为福利服务提供者的教会, 主动承担起儿童救助工作, 然而伴随工业革命的到来, 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失业率增加, 城乡差距加大, 贫困人口增多等一系列问题, 使传统的儿童救助工作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此时, 儿童福利工作的重任转交到政府手中, 17世纪至今, 政府运用听证会、问询专家等方法, 通过不间断立法使儿童福利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保护。同时, 在社会管理方面, 政府在教育、卫生、意料、司法等部门, 成立专门儿童机构负责儿童事务;通过经费补贴, 大力宣传的方式鼓励民间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在从业人员资格认可,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服务水平标准等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 以确保儿童福利软硬件达标。

3. 儿童福利制度性质的转变。

在前工业化时代, 儿童福利制度种种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方面受到了阻力。后工业化时代, 政府在反思儿童福利发展事业的同时, 也在积极革新观念, 创设制度, 建立体系, 完善机制。“每一个儿童都很重要”是现代英国儿童福利工作的准则。

二、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现状

1. 我国儿童福利工作开展以来, 以缓慢而不间断的步伐持续向前迈进。

以儿童福利立法为支撑, 以发展儿童权利理念为引导, 架构并完善儿童福利制度, 加强儿童福利建设。建国初期, 我国有关儿童福利的政策条例主要分散在其他的法律中, 例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法》等, 针对儿童福利的专门性法律尚缺。

自上世纪末, 我国有关儿童福利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扩充, 如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最主要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是《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1992) 。此外, 民政部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 等。这些政策法规所含内容增加, 涉及家庭、教育、收养、儿童健康、妇幼保健等方面。

2. 多层级儿童福利组织机构设立。

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之前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履行其职能。标志着我国儿童福利的建设和发展拥有了核心领导组织。同时国务院成立了儿童少年工作委员会, 为我国少年儿童发展事业提供了组织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儿童、妇女室, 这一机构以负责制定有关妇女、儿童方面的法律为职责;各省市还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 我国还成立了非政府组织, 这些民间机构有效的补充了我国在建设儿童福利问题上的组织不足, 并且开展了对特殊儿童、困难儿童的救助活动, 是我国儿童福利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特殊儿童福利受到关注。

我国以建立儿童福利机构为主要手段以帮助特殊儿童, 自中央到地方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建立使我国对于特殊儿童的照顾逐步完善, 体现了以人为本。我国诸多学者经常长期的研究和努力, 在2010年出版了多部“儿童福利”的研究成果。2000年以来, 我国建立了许多具有侧重点的关注儿童福利的非政府组织, 如流浪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留守儿童、艾滋病儿童等等。这些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实现, 对完善我国儿童福利有着积极的影响。

三、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儿童福利范围狭窄, 服务水平不高。

儿童福利可在范围上可以有着狭义和广义之分, 两者服务的对象虽然都是儿童这个群体, 但在服务对象的数量上, 存在较大差异。狭义的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具有选择性, 局限性, 片面性, 而非全体儿童, 主要面向“问题儿童”“伤残儿童”、“贫困儿童”等特殊儿童。国家的福利支出, 用于在孤儿、弃婴、残障儿童等三大类中比例达到总支出的95%以上。现今社会, 社会福利应具备普及性, 其目标不应该只简单的定位于为特殊儿童服务, 在确保这些特殊儿童在得到优先照顾的同时, 应该有更高的定位, 制定合理的制度, 目光由之前的只关注有这些特殊儿童, 进而注意到全社会的儿童。广义的儿童福利针对对象是全体儿童, 具有普遍性、发展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是一种积极的制度性福利。不光要为关注问题儿童, 伤残儿童, 贫困儿童, 还要关注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 社会福利支出, 应该在这个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让这些所谓意义上的健康儿童, 能有良好的心理教育, 这样有助于其良好性格的塑造, 有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都能健康成长。

儿童福利服务停留在社会救助层次上, 无益是比较低级的层次, 只有简单的社会救助, 并不能促使其成才, 除了基本的医疗和生活救济外, 要让这些祖国的未来, 在心理上得到健康的教育, 产生归属感, 自豪感, 培养其乐观积极的心态, 满足其自尊, 倾听其心声, 这样就需要广义上的儿童福利的推广, 拓宽儿童福利的范围, 及服务水平, 完善其体系, 把全社会的儿童也纳入到儿童福利发展之中。

2. 儿童福利资金不足, 管理方式混乱。

目前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中缺乏对儿童福利事业的专项拨款, 儿童福利发展基本靠民间捐款和公益组织, 其收益有限, 严重匮乏的资金对儿童福利发展起到不可小觑的影响。同时, 多元化管理体制下的儿童福利政策政出多门, 使得儿童福利重点项目重复建设, 政策反复修改, 而对次重点问题则疏于管理, 效率地下, 政策互相冲突的局面时有发生。

3. 儿童福利价值观念淡薄, 社会化程度低。

社会对儿童需要的定位出现偏差, 儿童权利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如家庭问题严重, 影响了儿童的正常发展。我国有单亲家庭800万多个, 有6%的O-14岁的儿童生活在单亲家庭中, 他们要承担父母离异所带来的精神痛苦, 并生活在困难之中;在社会环境方面, 各种不利于儿童健康发展的因素大量出现, 使一些儿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一些儿童受到如色情暴力电影和游戏的诱惑, 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儿童存在精神健康的问题。

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表现在儿童福利上是政府承担了儿童福利的几乎全部责任, 儿童福利机构的运转依靠的是政府拨款, 体制单一。现代社会福利强调社会化, 减轻政府的负担, 儿童福利的发展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 让社区、民间组织、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儿童福利的建设中来。

四、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对策

1. 理清政府与家庭的角色地位。

我国政府的儿童福利政策主要强调原生家庭对于儿童照顾的重要性, 除非发生明显的对儿童伤害和不利的情况, 国家才开始介入和干预。理想的儿童福利政策应具有预防的效果, 使儿童能成长于有利于其潜能发挥的环境中。但我国由于资金、人员的限制, 政府部门的儿童福利工作主要以补救性的处置方式解决处于困境中的孤儿、弃婴、流浪儿童和残疾儿童问题, 这种事后处理效果欠佳且高于预算费用。因此建议未来的儿童福利政策取向应是在重视家庭作用的同时, 也强调政府的积极介入及加强预防性措施, 政府应积极推进政策和方案的制定, 整合民间、企业资源以支持家庭, 确保家庭功能发挥, 使儿童与其原生家庭关系得以维系。

2. 健全行政体制, 推动整合儿童福利的立法工作。

我国目前的儿童福利政策及推动儿童工作的行政体制都是松散的, 缺乏负责儿童工作的专业化政府机构。开展儿童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 其经费也由各部门分别预算和支出, 降低了经费使用效益, 易导致分散、重复、浪费等。目前我国虽有国务院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儿童问题的解决, 但该组织仅为松散的协调机构, 行政权力和必要的人力资源配置的缺失, 导致其发挥的作用有限。而在立法方面, 虽然有一些法律对儿童的教育、保护、收养、犯罪处置给予保障, 但由于社会变迁迅速, 儿童问题也日益多元化, 出现了一些法律和政策不能应对的新生问题, 从而导致被伤害儿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鉴于此, 有必要推动“儿童福利法”的立法工作, 明列一定比率的儿童福利经费 (依照儿童人口比例编列预算) , 使儿童能在最佳利益及权益保障的环境下成长。

3. 建立儿童福利服务输送的多元体制。

儿童福利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家庭、社会及公共部门的共同参与。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利用我国城乡社区基层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健全的优势, 调动社区力量, 推动建立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 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 也能有效预防儿童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3.生态福利制度探索 篇三

关键词:生态利益;生态福利;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4)01012605

生态问题研究在当今世界各国炙手可热,中国也不例外。尤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后,生态问题研究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笔者将从“生态利益”这一新型公共利益出发,以其衡平问题为着眼点,探究生态福利这一新型社会公共福利制度。

一、生态福利的内涵解读

要对生态福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需了解生态福利的基本含义。而生态福利作为一个全新词汇,笔者拟用拆词法,分别从大家相对熟悉的“生态”、“福利”两词入手,给出生态福利的定义,再进一步分析生态福利的特点。

(一)生态福利的概念厘定

生态福利中的“生态”其实根植于“生态利益”这一概念。相较于“利益”一词本身的古老,“生态利益”显得颇为新鲜;同时“利益”一词又十分抽象,对其定义学界至今仍争论不休,所以在此基础上要明确何为生态利益并不容易。用文字将其具体化,生态利益即是生态公共物品服务功能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通过人对生态公共物品的占有与分享来实现的。从经济学角度说,生态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物品的特性,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1]。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用法学语言表达,就是单个受益对象无法排他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生态本身的整体性特征,生态利益必然是一种以群体为受益对象的公共利益。这种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利益,该由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受,也就需要通过相关福利制度的构建予以基本保障。

在中国,主流意见将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共同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认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向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

提供物质帮助或相关服务,以改善和提高其生活质量的制度。而进一步,社会福利又可分为公共社会福利和弱势群体社会福利,前者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受惠对象,后者只针对老人、妇女、残疾人等少数弱势群体。以此界分标准,生态福利该是一种社会公共福利。

将公民对生态利益的享受纳入福利范畴,由政府进行保障,即“生态福利”的由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生态福利是因居民生存和发展需要,而由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以生态利益为内容的新型社会公共福利。

(二)生态利益成为福利的依据

生态利益为何要作为福利内容由政府进行保障,其本身值得探寻。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利益类型,开始跃入人们视野。而这种看似“新型”的利益其实与人类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人们每天接触到的空气、水、食物,这些决定生活质量好坏的基本要素无一不受其影响,因而生态利益其实是一种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利益。这种基本性使生态利益具备了成为福利内容的潜质。

而这样一种基本利益,从分享现状来看,却不平衡。中国地大物博,经纬跨度广泛,南北东西地理气候条件迥异,导致各地生态状况优劣悬殊。之外,经济水平差异和人文素质差异,也对各地生态状况产生不同影响。地理、气候我们无法掌控,但后两种因素却可以人为消弭。将生态利益作为福利内容进行保障,正是能让居民公平分享生态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另一方面,生态工程往往投资巨大,且无法在短期内收回成本,鉴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弱点,很难寄希望于私人积极自发从事生态建设,而不得不由国家伸出宏观调控之手,以福利形式保障公民对此项基本利益的享受。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将生态利益作为一项福利内容进行全民保障必要且可行。

(三)生态福利的特点

生态福利作为一种新型公共福利,普惠性与政府主导性是其与传统公共福利所共有的一般特点,而整体性、非排他性则是其有别于传统福利的新型特点。

第一,普惠性。所谓普惠性是指福利制度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受益对象,受众普遍。生态福利作为社会公共福利的一种,也应以一国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因为生态利益是一种新型公共利益,与之对应的生态福利必然应由全体居民无差别地享受。而事实上,生态利益的分享不平衡现状正是催生生态福利制度的一大诱因。

第二,政府主导性。政府主导性是指政府在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过程中承担主要义务,并起主导作用。社会福利建设乃政府基本职能之一,政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不只是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也是协调各方关系的领导者。明确政府为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责任主体,对制度的具体构建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生态福利的建设过程中,政府不得将责任转嫁或变相转嫁到公民个人身上。

第三,整体性。整体性是指生态福利在施惠时的不可分割性,这一特性是由生态本身的系统性决定的。不同于传统的医疗福利、卫生福利,一片森林的建成,改善的往往是整个地方的空气质量,受益人也必然为所有当地居民,因而生态福利很难向某个公民单独提供。

第四,非排他性。所谓非排他性,从法学角度理解,即某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无法阻止其他权利人行使相同权利。比如所有权即具有排他性,这本书归你所有后,就不会同时归他人所有,你可以排除他人行使相同权利。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天生就具有非排他性:你无法在呼吸新鲜空气的同时,禁止同在一片蓝天下的他人跟你呼吸同样的新鲜空气。因而生态利益得以同时让多人享受,这也是生态福利的一大特点。endprint

二、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必要性

居民对生态利益的享受要落到实处,就需要政府构建完整制度来保障生态福利的实施。随着时代发展,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过去几十年,因为经济水平的局限,中国的公共社会福利建设往往停留在基本生活层面。而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建设所涵盖的内容则更为全面。他们认为,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提供的各种设施及服务,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乐、环境、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可以纳入到社会福利中[2]。尽管西方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广受诟病,但不可否认,社会福利水平往往体现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态利益可说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人们对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这种对生存环境、居住环境的更高要求,是随着经济水平和文化意识的提高而提出的合理要求。传统关注衣食住行的福利,仅将目光局限在对大自然的索取上,已不符合当今时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经济水平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相应地福利水平也应提高,不应还局限在衣食住行等低层生活需求方面。

以生态利益为内核的生态福利正是顺应时代而生的一种新型公共社会福利。说其新,是因为生态利益近年来才开始被频繁提及,是超出了传统衣食住行范围的新型利益。但从其本质属性看,生态利益其实并未高于衣食住行对于人类生存的基本性,甚至比衣食住行更为基本,只是过去由于人类视野的局限性而遭到忽视甚至破坏。这样一种关乎人类基本生存问题的利益其实并未超出福利基本范畴,也未超出现今中国经济水平可以负担的范畴,更因时代的发展变得很有保障必要。

(二)是确认和实现环境权的依据

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关于环境权的具体概念在学界却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其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兼具公权与私权、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性质的复合型权利 具体参见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3页。

有人认为其不只包含基本权利,还要求人类在享用适宜环境的同时尽到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具体参见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还有人认为环境权包括在良好环境中生活和合理利用资源两个方面 具体参见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载《林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6期314-318页。 而这些分歧根本上源于对“权利”这一基本法学概念的认识不同。康德曾经说过,“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个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使他感到为难”[3]。要讲清众所周知的东西往往不容易。你有什么样的权利观对你怎样界定环境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众多的权利学说中,功利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认为权利不是主体的意志,也不是法律命令,权利的真正实质在于主体的利益、利益的实际效用和享有,法律的功能就在于分配和保护人们的利益[4]。 权利在本质上是指正当的利益。根据此种权利利益说,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即是指人类从环境中获得的正当利益,这种利益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人类需求层次的提高而产生的不同于以往法律所保护的新型利益[5] 。生态利益正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公共利益,而保障这种新型利益的生态福利制度无疑成为了确认和实现环境权的依据之一。

尽管对环境权的实际内容学界存在巨大分歧,但对当下中国应提高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力度学界却毫无争议。公民的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政府从基础建设做起,提供相关保障。构建生态福利制度正是政府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基本要求。

(三)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

政府的职能之一当是向公众提供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等学说认为政府的产生源于政府对公众的价值。亚里士多德曾说:“就我们各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6]洛克在《政府论》中谈到:“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7]简单地说,公民向政府让渡部分权利,使自己受政府管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其他诸如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所以,向公众提供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是政府的基本立足点,也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随着政府学说的不断完善,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国民意识的觉醒,政府已逐渐由原来的干预型政府、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政府的基本作用是向全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诉求[8]。在环境领域,政府的行政方式也由过去的“干预行政”开始向“服务行政”转变。干预行政主要是政府利用公权力来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上升,主要使用国库为给付的服务行政开始占据重要地位。环境干预行政虽然仍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环境服务行政已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

构建生态福利制度正是政府行使职能的体现,是政府在环境行政领域由“干预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标志,是对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利益诉求的回应。

(四)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手段

中国发展至今,过去粗放型、高碳型、忽略环境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已不能适应时代需求,取而代之的是以集约型、低碳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生态福利制度的建设即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客观要求。因为生态与经济本身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和谐的一面。endprint

一方面,生态对经济有着制约作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乃一种短视行为,资源枯竭,经济最终也将停滞不前,以破坏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片面增长,最终必将得不偿失。而另一方面,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是一种协同关系。生态系统中的一草一木、一虫一鸟都非等闲,生态系统本身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生态产业已成为生命力旺盛的新型产业,未来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能在整个系统中发挥不同于其他成员的主导作用,从经济角度出发,我们要使利益最大化,也应尽力维持生态平衡,合理使用自然资源。

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虽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态需求为出发点,但客观上必然起到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时代背景下,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生态福利制度也就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

(五)是维持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宝

“和谐”是新纪元中国社会建设的主题,几千年的儒家文化强调以和为贵,在社会矛盾突出的今天,这一祖训显得颇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过快,但各方面改革步调却没有相应跟上,导致社会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生态环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各地群众阻挠环境污染工程落户的事件屡有发生。雾霾天气再一次给世人敲响警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生态环境建设已成为不能忽视的一环。

整体来说,福利制度的全面建设是维持社会和谐的一种有效手段。因为社会在完成初次分配后,往往两级分化严重,贫富差距过大极易诱发各种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这时就需要对社会财富进行再次分配,以期达到相对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福利制度正是进行再次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过去被忽视的生态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生态利益分享上的不平衡也逐渐引发民众不满。生态福利制度正是要通过一种再分配方式实现居民在生态利益分享上的相对公平,维持社会和谐。因此建设生态福利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宝之一。

三、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若干建议

生态福利制度具体怎么构建,牵扯到法律、经济、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笔者仅拟从宏观角度提供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9]

根据福利的含义及生态福利本身的特点,政府在整个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第一,政府是具体计划及目标的制定者。向国民提供福利乃政府基本职能,生态福利究竟该如何提供,并需完成怎样的既定目标,都应由政府于工作计划中具体构划。此乃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第一步骤。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乃当今世界最有效的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政府首先需任好“舵手”一职。

第二,政府是生态利益的提供者。保障居民对生态利益的享受是生态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而生态利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理应由政府提供。由于生态工程耗资巨大,周期过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最适合的责任主体。政府在生态福利制度中的作用之一即是要通过建设生态工程等方式,保障居民对生态利益的享受。

第三,政府是建设生态福利制度的领导者。虽然政府在生态福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承担着最为重要的责任,但个人、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其他主体也会参与其中,而政府在各主体间显然居于领导者地位。政府应负责提供完好的建设行为的范本,把这个范本推广和应用于社会[10],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负责协调、监督各方,以保证生态福利制度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

明确受益对象是开展生态福利制度建设的另一关键问题。谁能获益,谁该获益,在法学看来,是实然和应然两个问题。而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层面,生态福利都该以一国的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这是由生态福利自身的整体性与非排他性特点所决定的。

从实然层面说,如前文所述,生态福利没办法向个人单独提供,无论建造森林或免费开放自然景区,受益者必然是群体而非个体,也就意味生态福利相关政策一旦落实,全体居民均为受益对象将成为既定事实。而从应然角度说,“居民”是比“公民”更为宽广的概念。通常认为,向一国政府纳税的人即是有权享受该国福利的人。居住于一国,往往便会因各种原因向该国政府纳税,比如简单的日常购物即会产生消费税。因此,任何人,无论年龄、性别、民族,甚至国籍,只要居住于一国,向政府缴纳了税收,即应享受政府提供的生态福利。另一方面,若认可环境权为基本人权,生态福利作为确认和实现环境权的依据之一,也应由全体居民无差别享受。因而,在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要明确以一国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

(三)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态需求为标准

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福利制度旨在通过“取有余而补不足”的方式调节社会的两极分化,维持一种相对的均衡状态。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重负担,并不利于激发国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这正是西方高福利国家广受诟病的原因所在。因此,理论上,福利制度所该提供的只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就生态福利而言,这种最低限度的保障即是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态需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也相应提高。过去经济不发达的时代,人们的基本需求只是吃饱穿暖。而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拥有良好居住环境,呼吸新鲜空气,享用洁净水源等成为居民们新的需求。要满足这些基本需求,空气和水质不说要 “优秀”,至少也应 “合格”。具体执行过程中,怎样才算合格,有关部门早已出台了具体的科学标准。将处处都建为“天然氧吧”、“疗养胜地”,我们目前

显然还力不能及。但让空气无毒害,居民都敢放心上街是我们最起码该努力的方向。建设生态福利制度理应以满足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态需求为最低标准。

在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态需求。

参考文献:

[1]秦颖.论公共产品的本质——兼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J].经济学家,2006(3):77-82.

[2]覃有士,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57.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 .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9.

[4]莱翁·狄魏.宪法论(第一卷) [M] .钱克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04.

[5]黄锡生,韩卫平.环境侵权与侵犯环境权——兼论环境权的本质[R].环境侵权救济机制论坛——环境法学分会2012年会暨国际研讨会.福州: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130.

[7]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79-80.

[8]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57.

[9]毛小杨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主体责任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14-119.

4.员工生日福利制度 篇四

为了增加公司凝聚力,加强员工归属感,推动公司企业文化,特此制定员工生日福利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福利项目

1.生日祝福

生日贺卡:公司统一购买生日贺卡,并写上祝福,员工生日当天收到生日贺卡。

2.生日礼物:员工生日当天发放礼物一份(可由其他员工挑选)

3.集体活动:课卷一次本月生日人员的集体生日party,活动内容:卡拉OK,爬山,烧烤,户外活动,集体一起切蛋糕,为生日的员工送上祝福 4.生日蛋糕:可在公司附近购买蛋糕。

5.现金福利:生日当天,员工可前往财务处领取100生日礼金。四:费用预算

1.贺卡:10元/人左右 2.生日礼物:50元/人左右 3.生日蛋糕:100元/左右

4.集体生日party:每次500元左右。五,其他规定

5.薪酬、福利制度 篇五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在不违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公司内部一般员工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标准;有权决定一般员工调岗调薪及其奖惩方案。

2、基本工资标准以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月计算,并随着

当地政府发布的调整标准而调整,岗位工资按不同岗位另行规定。试用期间,员工考勤不合格被辞退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结算。

3、公司新招非熟练员工学习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学习期间工资为1375元/月

(1—3个月),特殊工种另行确定。

4、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一般为试用岗位固定工资部分的80%,试用期间新招员工

按试用岗位级别享受相应的福利,包括午餐补贴等。

5、工龄从员工正式进入江苏泛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每满一年

可得工龄工资15元/月。工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逐年增加5元/月。

6、员工满勤有满勤奖,金额在360元/年—600元/年,按岗位工资。

7、员工加班工资按单位时间工资给付。

8、班组长、车间主任带班有补贴。按班组人数计算,班组长每带一人有5元补

贴,车间主任为班组长平均补贴的1.5倍。

9、班组长及以上有话费补贴。班组长20元/月,车间主任50元/月,生产部、设备部部长50元/月,机修工20元/月,办公室人员因事出差,为公司联系业务者,次月凭电话费清单上实际数额,向公司报销。

9、按照公司规定,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为员工缴纳社保。

10、公司每月发放月工资额的30%,其余在年终一并发予。

11、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职员个人工资所得税;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及费用;与公司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12、员工有下列情形有由员工本人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

15天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6.公司薪酬福利制度 篇六

总 则

为加强公司对薪酬的管理,完善公司的薪资管理体系,便于工资报酬趋于合理分配,保障员工的生活,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薪酬制度。

第一节薪酬制度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体员工。

二、薪资构成工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年功工资

1、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是参照行业内同类职位标准制定的。为保证企业薪酬福利的具备竞争力,人事部负责每年调查一次员工薪资水平,并如实反馈调查结果以便薪酬结构调整。

2)新入职员工也可依据以往工作经历和能力而调整基本薪资。

2、奖金

1)全勤奖:为奖励员工按时出勤而设定的奖金。

2)绩效奖金:根据员工职责履行状况,经考核确认后,依照确定的标准按月通过隐密形式支付。该奖金做为员工绩效考核的基础和标准,具有特定的浮动性,与公司的经营利润、员工的业绩和贡献直接关联。

3)年终双薪:企业按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发放年终双薪的标准。

4)员工双薪的系数与绩效考核挂钩。服务满12个月的员工,全年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系数为1.1,成绩均在良好以上系数为1.2,成绩均在优以上系数为

1.5。年终双薪计算方式如下:年终双薪=基本薪资×相对应的系数

5)全年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下,年终双薪=基本薪资×年平均系数

6)服务未满一年者,年终双薪计算方式如下:

年终双薪=基本薪资÷12个月×实际出勤月×考核系数

7)试用期未满者不享受年终双薪,可予以实际出勤每月80元发放。

8)中途离司者、兼职员工、工作中有重大过失者均不享受年薪。

3、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

给员工的工资。它是用来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它有助鼓励员工长期在本企业工作并多做贡献,同时,又可用于适当调节新老员工的工资关系。

4、加班工资:按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支付相应的报酬。

5、市场部薪酬结构

1)兼职市场招商人员采用佣金制,即无底薪高提成制,成交一家按照加盟费用4%提成2)公司全职招商人员采用薪资结构:

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提成3)市场部所有人员不享受年终双薪。

6、总经理工资:50%按月发放,另50%按劳动合同要求在次年的春节前发放。月工资=基本工资+全勤奖+加班费

年薪 = 月工资+奖金

7、公司可根据每年销售净利润调整年终双薪。

注:

1。部分员工工资与标准有差异,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调整。

2。凡入职的新员工试用薪资按标准薪资的80%发放。

第二节? ?加薪、晋升办法

一、为能够准确反映员工工作绩效及其各方面表现,以使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特制定此办法。

二、除总经理室及市场人员以外的员工,均适用本制度。

三、加薪类别

1、为企业创造显著效益者。

2、按《绩效考核办法》给予达到加薪条件的员工予以加薪。

3、特别加薪:新员工短期内有出色的业绩表现,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加薪。

四、加薪细则

1、员工为企业服务满一年,且绩效成绩达到加薪条件。

2、人力资源部根据《绩效考核办法》,每年统计并上报加薪名单。

3、员工加薪以基本工资的10%为准。

4、坚持加薪的保密性,整个加薪过程及结果都要作为公司的高度机密,不能泄露,以免影响员工情绪。

五、晋升条件

1、为企业服务满一年,且绩效成绩达到晋升条件。

2、为企业有突出贡献者,经总经理特批后予以晋升。

第三节福 利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公司关心,重视员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在职员工均适用。

一、福利项目

1、法定节假日及年假:员工依法享受法定假期及年假,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休假时间。

2、病假、事假:均参照《员工手册》办法执行。

3、婚假、丧假、产假、年假:均遵法执行,婚假需在登记后三个月内使用。

4、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依法购买社会保险。

5、公司为员工组织各种文化体育、联谊和旅游活动,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

6、公司定期为员工组织生日庆会。

7、员工服务满一年后结婚、生育公司均有补助金。补助标准200元。未满一年者不享受补助金。

8、公司全职市场人员根据需要每月补助差旅费、电话费50—200元

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所有。

2、与本制度矛盾处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节薪资标准

薪资标准是根据本公司岗位工作的技术高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劳动条

件等因素来确定。采用一岗数级数薪制不仅体现出不同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且体现出同一岗位内部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差别,并使之基劳动报酬上得到反映。具体标准如下:

岗位等级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总经理:1-3级

副总经理:2-7级

人力资源经理:4-9级

技术部长:4-9级

市场经理:4-9级

行政部长:4-9级

财务经理:4-9级

技术主管:8-12级

文员:10-13级

司机:10级

市场主管:8-12级

市场人员:9-13级

店长:4-9级

财务会计:8-12级

其他部门经理:4-9级

出纳:10-13级

人力资源部主管:8-12级

技师:11-14级

勤杂:13级

试用期、实习生:13级

基本工资股份五个级别档次表

行政级:1-2级经理级:3-5级督导级:6-9级员工级:10-15级

一级

***05600

二级

***05100

三级

***04600

四级

***04100

五级

***03600

六级

***03100

七级

***02600

八级技师

***02100

九级

20001900***0

十级

***014001300

十一级:

***011501050

十二级

***50

十三级:实习生

***

注:表格说明

根据工作岗位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所有员工共分为十五个职级,即:所有员工进入公司按照最基础档次和最低级别进行工资结算,在工作中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手册》评比来给予级别和档次的提升,具体参照《绩效考核手册》

7.完善军人福利费制度的思考 篇七

1 完善军人福利费制度的意义

1.1 有利于更好保障军人的生活需要

作为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履行职责的特殊团体,军人理应享有与其奉献价值相对应的正当权益。军人职业相比于其他职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高风险性和高付出性,军人既要面临战争时期的流血牺牲,又要面临和平时期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和特殊生存环境所带来的人身损害,退役时还将面临重新就业的选择和由此而致的失业风险,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益保障的特殊性,对于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优先于其他社会成员,以体现国家对于军人职业风险和奉献价值的认同。建立健全军人福利费制度,是国家对军人给予更全面、更完善的权益保障的重要形式,目的在于当军人无法靠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时,保障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得到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也是福利费本身的重要意义。

1.2 有利于更好补偿军人的机会成本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人因保家卫国,无私地奉献出自己的青春和年华,与地方相同阅历的人相比,他们失去的不仅是青春年华,而且还有因操枪弄炮而不得不放弃在市场经济中充当“弄潮儿”的机会,高额的机会成本理应得到补偿。培养一名军人的费用可分为社会支出和家庭支出两部分,其补偿方式,社会支出部分从军人参加军事劳动所创造的军事劳动价值中补偿;家庭支出部分除平时以按劳分配原则由工资津贴来补偿外,还要通过军人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形式加以补偿。福利费就是在充分考虑军人对国家和军队贡献的基础上,对军人及其家庭给予的一种补偿。

1.3 有利于更好褒奖军人的突出贡献

对于物质褒奖的必要性,邓小平曾做过很深刻的论述:“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久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主义。必须承认,作为特殊职业,军人的牺牲奉献是无条件的、是先天性的,但与此同时,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军队不可能脱离社会,也不应当脱离社会,这个集团有政治属性,还有社会属性和职业属性,当全社会都把物质利益作为对突出贡献者重要的肯定和奖励形式的时候,军队也应当适度借鉴和运用,福利费就起到了这种肯定和奖励的作用。由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个人消费品还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此制定福利费标准时,一方面应考虑军人的生存需要,另一方面还要与军人的贡献大小相结合,这样既能保证军人及其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又能鼓励军人多做贡献。为突出贡献者发放相应的福利费,以反映国家、社会对军人贡献的认定,在世界各国军队中具有普遍性。

2 现行军人福利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福利费构成项目较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公务员和地方企事业单位人员所享受福利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奖金、补助和补贴以及内部分红等福利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效益好的单位尤为明显。而军人的福利性收入占总收入却很少,再具体到福利费,则更是少之又少,将军地福利费制度进行比较,该研究者发现,现行制度中福利费构成项目较少是造成军地福利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军现行的福利费费种不仅数量上远少于国家公务员和地方企事业单位,而且其中大部分都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福利性质。

2.2 福利费发放标准偏低

长期以来,军队对军人福利费的投入一直较少,以致各项福利费的标准一直偏低,如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现行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标准是201 1年制定的,在制定之初确实起到了预想的效果,但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日趋激烈的竞争,子女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现行的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标准已经起不到真正的补助作用;再如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虽经几次调整,但作用不大是显而易见的,据调查测算,一对夫妻分居两地的家庭仅用于探亲、通话和其他日常生活方面的开支就要比非分居家庭平均每月多200~250元。

2.3 福利费覆盖范围狭窄

从福利费构成项目中可以看出,福利费费种绝大多数针对的是子女、老干部、享受特殊类别津贴人员等一类较为特殊的群体。稍作分析便知:发放子女类福利的只有少部分干部;至于老干部类福利,大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等群体就会逐渐消失;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则更是在特殊时段发放给特殊群体的补助,没有充分体现福利费作为军人物质生活待遇的必要补充而应具有的普遍享受的意义。军人福利费是通过国民收入的不同分配形成的,由国家财力负担,属于福利性质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因此,军人福利费应该着眼于提高军人整体的福利水平,同时在此基础上对重点群体、特殊岗位予以倾斜,但现行的军人福利费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做到这一点。

2.4 福利费管理办法陈旧

福利费管理办法是伴随福利费费种的产生而产生的,由于缺乏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约束,管理办法并未做到与时俱进,而是长期沿用以往、老一辈财务人员的固有做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福利费在经费的管理、控制上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新的矛盾,这些问题、矛盾是过去不曾有过的,陈旧的管理办法已不能有效地管控现状,由于没有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在接触这些问题矛盾时就会按照领导的安排、听凭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这就导致很多单位在福利费的管理上很不规范。

3 完善军人福利费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体现军人特色,增加福利费构成项目

军人在军事劳动中不可避免地遇到风险,可能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无法靠自身解决生活需求问题。作为国家福利保障的组成部分,军人福利费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满足军人的风险保障需求,而现有的军人福利费制度中大多数费种都是参照地方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而设制的,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都不具有军队属性,并没有很好的顾及军人的风险保障,同时,由于军事劳动具有不同于其他劳动工作环境苦、劳动强度大、伤亡概率高、岗位变动快、奉献时间长、后顾之忧多等特点,军人理应享受高于一般群众的福利水平,才能体现国家对于军事劳动价值的认同。基于这两点,军人福利费不仅要体现军队属性、满足军人的风险保障需求,还要着眼于提高军人整体的福利水平,因此,必须建立体现军人特色的军人福利费制度,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增加福利费构成项目,既能体现军事劳动特点、满足军人风险保障需求,又能使军人整体的福利水平稳中有升。如设立作战演习津贴、科技岗位津贴、学历学位津贴等,是世界各国军队的普遍做法。

3.2 适应经济发展,提高福利费发放标准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地区从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出发,相继出台了新的福利费标准和政策,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军人作为社会成员,更作为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群体,其福利水平也应不断提高。提高福利费发放标准就是提高军人福利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换句话讲,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应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艰苦边远地区为例,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从政策制定到初见效果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至少目前,我国的城乡差距仍然很大,有相当一部分官兵还生活在艰苦偏远地区,生活、家庭、子女的成长等方面受到很大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群众的福利水平、生活水平连年提高,由于无法享受大中城市的公共产品,与一般群众相比,生活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及其家庭的相对福利水平逐年下降,因此,应大幅度提高学生子女食宿站补助费、边海防部队家属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等福利费的发放标准,在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鼓励他们在艰苦边远地区安心工作。

3.3 加快立法步伐,扩大福利费覆盖范围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福利费涉及子女类福利、老干部类福利、共享类福利及不同类别津贴等多个方面,内容繁多,种类复杂,所以在福利费覆盖范围这一问题上难以做出准确的、系统的分类,但这并不代表在这一问题上没有任何改进的空间。恰恰相反,正因为福利费覆盖范围较为繁杂,才更需要找到能够进行有效调节的办法,众所周知,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正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逐渐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军队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修正、《军人保险法》的出台都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具体到福利费覆盖范围,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恰能弥补其多而杂的问题,加快立法步伐、实现福利法制保障是调节福利费覆盖范围乃至整个军人福利费制度的重要手段。现行的福利费覆盖范围较为狭窄,不能充分调动广大官兵爱军精武、保家卫国的积极性,如果有法律条文作为支撑,那么在法条的指导下,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就可以根据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和居民平均生活指数情况定期调节军人福利费的覆盖范围,从而使军人整体的福利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福利水平基本同步。当然,从经济增长的趋势和军队发展的要求来讲,这里的“定期调节”主要是指“定期扩大”,只有在广泛调查、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合理扩大福利费覆盖范围,才能保证军人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驻地居民生活水平,真正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为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提高部队战斗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3.4 强化审查监督,创新福利费管理办法

经调查,很多单位对福利费发放过程中经费的管理、控制并不重视。分析原因,一方面是这些单位思想没有摆正,没有清醒地认识到福利费管理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福利费的管理办法过于陈旧,不能有效地解决经费管控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导致财务人员无据可依、无从下手。对于前一方面,可通过加强教育、改进作风来解决,这些单位必须转变思想,准确把握福利费使用的范畴,不能简单地与其他费用的管理相等同,无论是在计划安排上,还是在操作使用上,都必须建立一套适应本单位实际的管理措施,以便计划科学、操作有据;对于后一方面,属于军人福利费制度本身的问题,就只能通过创新福利费管理办法来解决,现行的福利费管理办法主要强调福利费发放的流程和福利费领报的规定,但对于审查监督并没有做出细致的要求,该研究者认为,管好用好福利费不仅要健全机制、严格程序、科学运作,而且还必须加大跟踪问效、事后监督的工作力度,只有强化审查监督,才能使有限的福利费发挥出最佳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维护财务管理的严肃性,因此,创新福利费管理办法应主要从强化审查监督入手,可行的措施有:建立健全一整套监督检查制度,对福利费的开支使用情况,不仅要限期张榜公布,而且还要积极主动地听取群众意见,以便完善管理制度;上级有关的业务部门应将福利费的考评作为检查重点,它使用的好坏应作为党委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的好坏应与单位主官经济责任挂钩;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定期地对福利费的计划情况、审批情况、开支情况、实效情况进行一一审查,并且把它作为考核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不仅要听取汇报、从账上查、从表中看,而且还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官兵中了解实情、掌握实情,真正让福利费的每一分钱、每一笔开支都合规、有效。

参考文献

[1]张兴平,王治国.进一步完善军人福利费标准制度[J].军队财务,2007(3).

[2]魏大林,陈合锡.要重视“福利费”管理[J].军队财务,2012(9).

[3]尹平.浅议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J].经营管理者,2011(5).

8.香港养老福利制度启示 篇八

内地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统筹账户不透明。按现行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金部分会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但统筹账户具体如何运作、如何投资、如何使用,以及行政管理费用占多大比例等,相关数据几乎没有向民众公开。这种不透明的管理模式和复杂的计算系统,使得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企业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都不能准确地测算出某个人退休时可以拿到多少退休金,从而影响民众对现行养老保障制度的信心。

个人账户处于空转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为寻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动用养老金发展基础建设的情况,伴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养老保险资金积累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很多地方不得不动用应当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而有些地方即使将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用于当期支付,年度养老金收支也还是存在缺口。

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不同的退休待遇。中国的养老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完全负责;二是20世纪80年代逐步形成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国家负责,企业员工由企业及个人共同承担的“双轨制”退休制度,并且延续至今。该制度下公务员和企业员工无论在前期缴费还是在后期领取退休金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公务员在职时个人不用缴纳社保,但退休时可以领取约占在职工资90%或以上的退休金,相比起来在职时需要个人缴纳社保的企业员工,在退休时能领取到的退休金大约只占在职工资的40%左右。

香港地区的养老福利制度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制度是一项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1995年,香港特区政府立法并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从2000年12月开始推行。在香港凡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一般雇员、临时雇员以及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雇员和雇主均须按强积金计划定期供款,双方每月的供款额均为雇员月收入的5%,并设有最低和最高供款标准。目前执行的最低和最高雇员月收入标准分别为6500港元和2.5万港元。另外,除政府规定的5%供款外,雇员及雇主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供款比例——也被称之为自愿性供款,其可为员工增加退休养老储备。强积金运作的特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发布充足的信息以确保高透明度;二是政府负责监管、市场独立运作。按照规定,雇主需向雇员提供一份每月供款纪录,当中须按规定列载多项数据,包括雇员当月收入标准、雇主及雇员供款金额等,强积金受托人则每年需向强积金计划内的每一位成员提供12个月内有关该成员及其雇主的每月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明细,以及当年投资盈亏情况、截至当年年末账户内供款总额和累计收益情况。与此同时,由积金局与证监会共同制定守则,向公众披露有关基金的投资分布、风险程度及收费情况。积金局是香港特区政府为有效管理、执行强积金制度而于1998年设立的,其职责主要包括监察强积金业界的运作、对违规者采取法律行动、向市民灌输强积金制度、发展和优化强积金制度等。如发现雇主违法或强积金计划受托人违规,积金局将立即跟进并根据情况作出检控。

公务员退休制度。香港公务员的退休计划分为退休金计划和公积金计划两种。退休金计划主要指2000年6月1日前入职的公务员个人不需要供款,在退休时可根据服务年限、职位和月薪情况,一次性领取一笔退休金,且每月亦可领取退休金。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和平衡财政负担等因素,香港特区政府规定自2000年6月1日之后入职的公务员须参加公积金计划。该计划规定公务员个人供款比例为月薪的5%,政府供款比例随着服务年限增长而增加,幅度在公务员月薪的5%~25%。另外,公务员须服务满十年,方可享有政府供款超出5%部分的全部收益。

高龄津贴。俗称长者津贴或生果金,目的在于照顾年长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现阶段香港特区政府为65岁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每月提供1135港元现金津贴。

借鉴与启示

借鉴香港地区强积金运作模式,要解决目前国内养老金统筹账户不透明、个人账户亏空和养老金“双轨制”引发不公平等问题,需从根本着手推行养老体制改革,把目前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双层管理的基本养老制度转变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体制,即政府监管、专业公司管理、第三方会计公司审计,保证养老资金账户高效透明运作,提高民众对老年生活保障的信心。

第一,推行养老体制改革,建立政府监管、专业公司管理和第三方审核的全国统一的养老资金投资体制。具体而言:一要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市场运作情况。一方面规定委托资金公司的准入资质,并明确养老资金由符合资质的资金公司负责运作;另一方面明确资金公司须定期向政府机构和民众披露统筹账户的投资计划、供款和支出情况、余额和盈亏情况等,资金公司还须向个人账户提供明细、当年投资盈亏情况、截至当年年末账户内供款总额和累计收益情况等。同时,成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如发现地方政府、企业等有违规情况,即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交由法院立案审理。二要由政府给予符合资质的基金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借以提升基金投资回报率和降低行政费用等,同时基金公司还需肩负监控企业是否漏缴养老保险等违规行为的职责。三要由第三方审计如基金公司,每年委托第三方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营运情况并出具财务报告,基金公司还需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状况。如第三方审计或任何公民发现违规情况,都可向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逐步整合个人账户,实现全国自由转接。因养老保险属地方政府管理,以及受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内地个人养老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转接。企业员工往往对个人养老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的缴存及结余情况都不太清楚。为此,有必要对个人账户进行整合,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设立统一的个人账户,完善养老资金投资管理机制,让员工清晰了解个人账户缴存数据、投资回报情况和账户结余等信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全国自由转接。另外,为解决个人账户“空账”运作的问题,中央政府可以规定在未来5~10年内,通过国有企业每年缴纳部分利润、发行国债、国有企业融资等多种形式,逐步填补空缺,做实个人账户。

第三,充分发挥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鼓励企业和员工多缴多存。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缴交基数和比例范畴,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和收入高的员工多缴多存,增加个人退休养老储备。

第四,改革公务员退休制度,逐步实行“单轨制”的养老制度。借鉴香港特区公务员退休制度改革经验,从新入职公务员入手,出台相关规定对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作出统一规定,逐步执行全国统一的退休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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