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共10篇)
1.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篇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08-08-05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36
2【颁布日期】2005.05.20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07.0
1【分 类 号】21810120050
3【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
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篇二
1 重庆地貌情景分析与应急措施概述
1.1 重庆地貌因素是引起灾害的主因之一
重庆坐落于我国的西南地区, 以“山城”之称远近闻名, 自然环境奇异特殊, 由于特殊的地貌和气候形成了独特的自然景观, 但同时也是许多自然灾害的导火索, 山地、洪涝等现象时常发生, 引起较大的危害, 也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必须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才能提前预防地质灾害, 减少灾害发生时带来的不利影响, 才能大大降低伤亡度和经济损失, 免受威胁, 同时加强应急管理也是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水平的一大重要举措。
重庆地理位置特殊, 位于我国四大构造单元带川中、川东、川东南、渝东北大巴山地弧形之间, 因此地表层面土体暴露面积较大, 地貌以碳酸盐岩、碎屑岩以及松散岩石为主, 又因为地处我国西南部, 因此多以山丘、丘陵较为普遍, 这也就导致平原面积极少, 重庆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由于气候和地质双方因素的影响, 导致这各地区是自然灾害时常发生的场所。据有关数据显示, 每年重庆因为地质引发的自然灾害数量多达100至3000多起, 平均两到三天甚至每天都在有自然灾害发生。根据文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 每年重庆都会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大型灾害, 给人们的安全和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这也是需要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
1.2 引起地质灾害的其他相关因素
除却地质本身因素以外, 还有其他因素可以引起自然灾害的发生。第一点:自然因素。大自然气候变化不定, 降雨量、温差、地震、地下水量变化等都可以从侧面引起地质灾害。每到降雨季节, 由于雨水渗入坡体地表, 渗入到岩石裂缝中, 就会导致土质松软, 从而引发滑坡灾害。第二点:人为因素。人们由于经济的需求不断扩大探索领域, 随着活动范围的加大也就必然破坏自然环境, 索求无度的后果就是给自身带来了危害。近年来人类过度开发矿产现象屡见不鲜, 这也是引发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原因之一。
2 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价、建立预报预警与监测体系以及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具有突然发生性, 因此通过对重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体系的分析发现其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突发地质灾害与防治预案体系有待完善
建立完善的预案是提高社会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有利手段,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5个层次的预案机制, 但是应急预案对于具体的实施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 突发地质灾害预案之前的关联性比较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不仅表现在地质灾害, 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需要地质监测部门、气象部门以及民政等部门联动, 但是当灾害发生后常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灾情及相关应急预案具体制定灾害应急方案与应急程序时, 容易降低应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甚至由于一种灾害与另一种灾害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救援方案要求。
2.2 预警监测和应急管理系统技术还不先进
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将信息共享, 因此需要借助网络技术加强预警监测和应急管理的信息共享, 但是我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中缺乏对先进技术的应用, 例如突发地质灾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仍然以传统的电话等通讯工具为主, 而缺乏具有高精密的卫星通信系统的应用等。
2.3 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属于联动工作体系, 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 虽然现在已经实现联动, 但是联动的层次还不够,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于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 导致部门在联动排查地质灾害时存在相互推脱的现象;二是应急管理部门职能存在冲突问题。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需要依赖于不同部门的职能配合;三是灾后重建监督机制不完善。
3 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的对策
3.1 构建完善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突发性地质灾害具有发生时间上的随机性、地域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变化速度快的特点, 因此要建立“一早三广”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做到灾害早发现、部门广联动、预警广覆盖、群众广参与。具体就是:一是要建立全社会的灾情速报点, 以此提高社会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信息的第一时间掌握, 提高政府的应对能力, 从而第一时间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二是建立以气象为依托的灾害监测网。由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会有气象反映, 因此要注重气象因素;三是加强灾害信息汇总、综合分析与共享。
3.2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预警系统的技术
一是应急技术平台建设。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GIS、GPS等高新技术手段, 构建一个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基础平台, 形成满足应急响应协调指挥和应急管理需要的应用技术系统;二是应急装备建设。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工作的装备需求, 分轻重缓急配置必要应急装备, 建成基本满足应急需求的装备系统
3.3 加大经费投入和保障力度
保障经费来源、加大经费投入是确保我市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的重要保障。各地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 并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鼓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经济发达地区提高保障标准。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因此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当前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并且通过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联动, 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 以此降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许瑞山.徐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 2014 (7) .
[2]胥良,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四川地质学报, 2013 (6) .
3.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篇三
【關键词】地质灾害;预防;治理
0.前言
由于地质灾害对人类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所以各国都早已对其的防治十分重视,技术手段已经十分发达,而我国对于此灾害的治理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各种技术还不是很发达,虽不能与欧美各发达国家相媲美,但跟我们自己以前的状况相比较,我国治理灾害的手段还是有了质的飞越,本文就着重介绍了我国的几种典型的地质灾害和它们的防治手段,希望人们对它们有一个更详细的了解。
1.地质灾害的种类及分析
1.1平原地区地质灾害及分析
地震、地面沉降、岩溶坍塌、地裂缝等是平原地区多发的地质灾害,主要的是地震。地震是由于板块与板块的碰撞挤压或地壳的剧烈运动而引发的,它多发生于板块与板块的交界处,全国有两大地震带,分别是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地中海-喜马拉雅火山地震带,而在我国的平原地区正好是地震多发区,它具有分布广、频率高、震源浅、强度大、破坏性大的特点,严重危及附近地区人们的生命安全,主要多发城市有北京、天津、呼市、太原、兰州等,这些城市都有可能是未来的震中位置,而且这些城市中不乏北京这样的发达城市,它不仅人口建筑众多而且是我国的经济中心,一旦遭到破坏后果不堪设想。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地表垂直下降现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地面沉降,人为因素主要是我们过度开采地下水,自然因素主要是地下的升降运动和地震的影响。岩溶坍塌是指岩洞上方的岩土体发生形变而向下陷落的现象。地裂缝顾名思义就是指地面产生开裂而形成裂缝的现象。它包括地震地裂缝、构造或非构造地裂缝、混合成因的地裂缝。
1.2沿海地区的地质灾害及分析
我国沿海地区正好处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所以平原区多发的地质灾害如地震等,在沿海地区发生的频率也比较大。再加上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城市建设好以及对环境的改造力度大,所以这里不仅是地质灾害的高发区而且毁坏程度也是最高的,所以此地区的灾害防治工作刻不容缓。沿海地区导致灾害发生的因素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就是海水作用对城市的影响,这也是其发生的地址灾害的主要成因之一。主要灾害有土地盐渍化、海水入侵、风暴潮灾害、海岸蚀退等。土地盐渍化是由于海水入侵或海水倒灌导致的,因为海水中含有大量的盐分,所以当海水渗入到陆地的土壤中时,会使土壤的含盐量大大增加。风暴潮主要是发生在春末或初秋时由于飓风或台风所导致的地质灾害。海岸蚀退主要是海水对地面的侵蚀作用引起的,海水不断侵蚀陆地,使得陆地面积减小,海岸后退,海平面不断上升,这已经使得一些沿海国家面临着被淹没的危险,如马来西亚等。另外还有一些河流的不断淤积使三角洲的面积扩大、地下水的运动使得地面沉降等现象发生。
1.3山区地区地质灾害及分析
山区的地址构造比较复杂,所以在这里发生的地质灾害比较多,危害程度也比较大,发生频率最高的为泥石流、滑坡、崩塌。泥石流主要发生在降水多的季节, 山地地区植被常年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导致土质疏松,在加上连绵的雨水不断冲刷,就容易爆发泥石流。泥石流发生时会对沿途的村庄和农田造成毁灭性打击,所以它的预防和治理是十分急迫和重要的。崩塌的发生也跟植被破坏有很大的关系,再加上山地地势陡峭,夏天一遇到大雨就易引发崩塌。虽说崩塌和泥石流的成因比较类似,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泥石流是连绵的小雨引起的,泥土石子混着水一同从山顶上滑落下来。崩塌是暴雨的巨大冲击力导致的,整块山体的脱落,俗称“塌方”。另外在高纬度高海拔的山地地区还经常发生冻土灾害,使得此地区寸草不生。山地地区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其影响灾害发生的因素也比较复杂,有人类工程活动的强度和频度、地貌、地质构造、气候、沟谷发育程度、植被覆盖程度等,这些也都是我们对山地地区灾害治理所要考虑的因素。
2.地质灾害的防治
2.1地震灾害的防治
地震灾害的主要成因是自然原因,这通常是人力所不能避免的,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地震灾害的预报,提高预测地震的技术手段,提前做好准备,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和避免伤亡,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利用先进的预测工具及时观测,避免在发生像汶川地震这样的惨剧。我们在做好地震监测、预报的同时,更要投入很多精力在做好抗震工作、加强工程抗震能力上,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要提高新建工程的抗震能力,在工程开始建设之前,应该做好该地区的地震烈度评定工作,以此确定此项工程的抗震标准,建筑材料也最好选用轻便不易坍塌的,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日本的技术,日本最为一个地震多发的岛国,抗震的技术水平可以说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其建筑所用的材料也十分轻便,对此我们可以引进使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经常宣传地震逃生方面的知识,经常在各大学校和单位组织较正规的逃生演习,帮助人们掌握此方面的知识,当真正发生地震时,有利于人们快速撤离,减少伤亡。
2.2地面沉降及地裂缝灾害的防治
对于地面沉降灾害的防治我们首先要明白,这种灾害是不可能根除的,因为它是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而造成的,但就现在的水资源状况来看,我们不可能不去开采地下水,所以我们只能尽力采取措施减少地面沉降的发生或控制其危害程度。
对于地下水的开采我们可以适当减少,在开采之前做一些相关调查,使开采量和沉降量之间的比值适合当地的环境,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研究区域内地面沉降的形成机制,确定合理的开采层次和井位布局。相关工作人员还有继续探索控制此灾害的新技术、新方法,使得开采量引起的地面沉降尽可能的小。地裂缝大多是由于其它的地质灾害所引起的,所以只要我们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其它灾害的发生,这种情况也就会相应的减少。
2.3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防治
这三种地质灾害的成因十分类似,因此它们的防治工作也很像,而且它们和上述灾害最大的不同是,这些灾害可以消除,它们大多数是由于人类的不合理工程和经济活动导致的,而不是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所以这类灾害从技术上讲,大部分是可以防治的。我们禁止人类肆无忌惮的砍伐活动,而且在城市扩建时要查清地质环境条件,避开各种地质灾害体,还要充分考虑环境的合理容量和建设布局与环境的适应性,对建设时可能诱发的灾害进行评价和预测。
3.结语
地质灾害的种类众多,破坏性也很大,它的每一次爆发都会夺走很多人的性命,所以对于它们的防治工作已经迫在眉睫。笔者在本文中着重介绍了几种常见地质灾害和它们的防治措施,希望能引起读者们的重视,自觉地学习此方面的相关知识,也希望在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可以探索出更加有效的措施,避免灾害的发生。 [科]
【参考文献】
[1]唐辉明.地质环境与城市发展研究综述[J].工程地质学报,2013,(9):728-733.
4.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篇四
我镇地处山中段西侧,属地质灾害多发区。为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地质灾害环境管理条例》及《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编制年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明确灾害预防的重点。
我镇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表裂缝、地面沉降、危岩、危石等。我镇沿山一带尤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各村、组要组织力量,落实专人对本辖区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点)进行监控,对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要进行全面检查,注意地质灾害新的动态,并及时予以报告,做好抗灾准备。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村(居)委要利用广播、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御的科普知识,提高干部群众认灾、报险、躲灾的自防意识和能力,增强其防灾避灾救灾的责任感。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群测群防体系。
为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强化领导,明确责任。镇上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国土资源所、派出所、民政所、经发办(安办)、农业技术推广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地质灾害防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地质灾害防灾日常事务。各村(居)委也要相应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并确定各村(居)主任为该村(居)的防灾责任人,各组组长为灾害易发点的防灾联络员。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搞好群测群防。
四、各村(居)委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编制。
对可能发生灾害的重点地段(点),已有险情征兆的灾害点,必须落实专人观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在雨前、雨中、雨后要注意观察灾害点的变化情况,作好记录,及时上报,搞好预警预报。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躲避措施,对疏散路线、时间、疏散地、预警方式等进行周密的部署。力争把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各村(居)委要在每月3日前将灾害情况报镇地质灾害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所)。
五、抓好规划,积极做好灾害危险区域农户的搬迁工作。
在灾害危险区域,不准新建或改建房屋,鼓励有条件的农户进行搬迁,各村(居)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规划好搬迁户新建居民点,在建房用地、批准手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六、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旦灾情发生,要迅速将灾害的发生位置、发生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发生原因、发生趋势、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及时上报。做好现场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七、立即行动。
各村(居)委要立即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组织力量,及时排除地质灾害险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录公告
★ 环境监测报告
★ 环境监测述职报告
★ 公告范文
★ 公告范本
★ 公告范文大全
★ 公告格式
★ 资质管理工作总结
★ 园林绿化资质申请书
5.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日期:2010-12-27查看次数:988 次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第10号公告)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我厅2008年2月颁发的乙丙级资质证书将到期,为做好本批乙丙级资质证书的换发、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仅受理我厅2008年2月颁发的乙丙级资质的换证和丙级升乙级资质申请。
二、换证、升级需提交的材料。
1、资质单位换证或升级申请(内容包括对注册资金、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2、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规定的申请乙丙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3、原持有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三、需换发资质证书或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在2011年1月20日前将换证或升级申请材料提交到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联系人及电话:孙晓东 029-84333043。
6.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篇六
2008年3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地质勘查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因此,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制定条例,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地质勘查工作自身特性的内在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具有科学性、技术性、风险性强的特点,在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为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需要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准入管理。二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为保证上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三是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基础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面对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局面,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资质条件,提升地质勘查单位的能力,提高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四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重要举措。随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升温,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开始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导致勘查工作质量大幅度下降,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五是规范行政审批权的重要手段。当前,地质勘查资质在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不够明确和规范,导致资质审批随意性较大。确定资质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实施《行政许可法》,保障资质审批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
问:地质勘查资质分为哪些类别和等级?
答: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和特点,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与分级,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总结现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与分级管理的经验,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对地质勘查业的分类,条例规定,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同时,条例还规定,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问: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同时,考虑到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各不相同,条例还规定,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2005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已经对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发布后,国土资源部还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以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
问:条例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明确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机关,方便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单位,条例规定,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以及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问:条例对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查与决定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规范的审查与决定程序,是有效制约审批机关的审批权,保证资质审批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审查期限。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是,明确审查后的决定程序。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是,建立公告制度。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问:条例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的变更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问:条例对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延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问:对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精神,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问:条例对强化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地质勘查活动规范进行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职业档案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二是,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日常活动。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问: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有效贯彻执行的最终保障。为了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加大处罚力度,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资质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在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地质勘查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条例还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7.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篇七
1 MAPGIS应用原理与思路
MAPGIS空间分析是地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功能, 也是地理信息系统与其他计算机系统的根本区别, 其主要有区空间分析、点空间分析、线空间分析、缓冲区空间分析、多层叠置分析, 且能进行区对区、区对线、区对点, 线对区、线对点的并、交、减、判分析;MAPGIS属性管理模块不仅可以浏览属性库, 连结属性库, 还可以导入外部属性库, 正是这种开放的属性管理模式与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为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管理提供了分区量化的计算途径, 确保其结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既加强了风险控制管理工作目标的针对性, 降低了工作成本, 又增强了成果的量化指标和计算特性, 更具严谨的科学预测特性。
该方法的工作思路是:首先确定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致灾因子, 对致灾因子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赋值, 再求出致灾因子的敏感系数, 将各致灾因子图层进行叠加, 最后将叠加后的图层属性进行加权综合, 得出综合易发程度值, 进而得出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地质灾害风险管理难易程度分区, 为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MAP GIS应用的实施步骤
其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2.1 收集基础资料
根据2007年西气东输二线建设前所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甘陕段影响地质灾害发育的致灾因子主要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气象水文、地质构造、地下水、人类工程活动6个方面, 为此收集以下主要的基础资料:
1) 全要素地理地形底图1∶100000-坡度分区图;
2) 地质图—工程地质岩组 (类) ;
3) 构造纲要图;
4) 降雨等值线图;
5) 地质灾害分布图 (含属性数据灾害点) ;
6) 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分布图;
7) 防治工程及其效果评价相关资料。
2.2 制作各种分区图层
本次共分以下7个图层:
1) 坡度分区图, 利用空间分析模块对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垂直管道走向500m (即以管道为中心, 左右各250m) 范围内地形坡度进行分区研究, 分为﹤10°、10°~20°、20°~35°和﹥35°4个区段;
2) 工程地质岩组图, 根据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垂直管道走向500m (即以管道为中心, 左右各250m) 范围内工程地质岩组情况, 主要分为如下几类:软弱半坚硬碎屑岩类、黄土类土、粘性土、碎石土四类, 对于500m范围内有两种岩土类型的, 以管道敷设作业带范围内工程岩土为准;
3) 构造缓冲区分区图, 对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垂直管道走向2km (即以管道为中心, 左右各1km) 范围内构造带进行不同半径的缓冲区分析;
4) 植被分区图, 对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垂直管道走向500m (即以管道为中心, 左右各250m) 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植被分区研究, 主要分为耕地、林地、经济林、灌木林和荒地5个区段;
5) 降雨等值线图, 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垂直管道走向5km (即以管道为中心, 左右各2.5km) 范围内年降水量和暴雨强度分别进行分区。;
6) 人类活动强度分区图, 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垂直管道走向2km (即以管道为中心, 左右各1km) 范围内人口密度、人均GDP (扣除劳务输出收入) 、管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数分别进行分区;
7) 防治实施效果评价图, 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垂直管道走向5km (即以管道为中心, 左右各1km) 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效果评价进行分区研究, 主要分为未实施防治、治理实施但效果不好、治理实施且能满足运营安全管理要求3个区段。
2.3 确定致灾因子敏感系数
影响地质灾害发生的因素 (致灾因子) 对地质灾害发生所引起作用是不同的, 即敏感程度不同。对已确定的致灾因子, 计算出各自影响地质灾害发生所取作用的相对大小, 即敏感系数大小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范围内, 根据信息量法, 对某图面单元内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I有如下的计算模型:
式中:I———某图面单元信息量预测值 (bit) ;
Ii———致灾因子Xi对地质灾害所提供的信息量 (bit) ;
S0———致灾因子Xi所占单元总面积;
———致灾因子Xi单元中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单元面积之和;iS0
A0———已发生地质灾害的单元面积之和;
A———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范围内单元总面积。
基于上述数学模型, 据隶属最大性原则, 在MAPGIS平台上将灾害点展布到各图层, 得出各图层地质灾害分布状况, 利用GIS空间分析模块得出该图层各区段地质灾害发育频率Pi, 然后将其由小到大分为4个区间, 分别赋值1, 2, 3, 4四个易发程度值Xi, 表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的4个等级, 并编辑各图层属性结构, 将赋存信息存储于属性结构表中, 供分析之用。
由于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范围内地质灾害发育频率与致灾因子敏感系数成正比关系, 可得:
式中:pi———某致灾因子内地质灾害发育频率最大值;
K———常数;
Mi———致灾因子敏感系数。
2.4 空间分析
对致灾因子图层进行叠加, 各图层中的图面单元经过数次分割与重合, 多图层叠加后的新图层在图面上具有更多的图面单元 (一个拓朴面域单位即为一个图面单元) , 在属性表中, 每个图面单元的属性均包含所有在图层叠加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图面单元的属性特性。若经过6次叠加, 则新图层中每个图面单元的属性表中包含6个图面单元属性, 且它们分别来自6个图层。
将新图层中属性数据导出, 转换成Excel文件, 对属性数据中的易发程度值进行函数运算, 得出新图层中每个图面单元的综合易发程度值。将综合易发程度值分为4个区间, 利用GIS图形处理模块内区编辑中根据属性赋参数将新图层中所有图面单元赋为4种颜色, 分别表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和不易发区。至此完成了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的计算机自动化过程。
2.5 风险控制管理分区
在完成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后, 建立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范围内防治实施效果评价图, 利用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与防治实施效果评价图叠加, 得出防治分区图, 也即风险控制管理分区图, 具体见表1。
3 结语
随着西气东输二线甘陕段地质灾害研究的深入, 地质灾害资料积累越来越多, 基础数据库日益庞大,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管理这些基础数据乃至从中挖掘信息, 这都是传统的方法和技术所难以胜任的, 将MAPGIS作为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管理平台将使西气东输二线甘陕管理处地质灾害管理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值得其他管理处借鉴与学习。
摘要:介绍了MAPGIS技术在西气东输甘陕段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管理中的应用, 利用MAPGIS强大的空间数据库管理与空间分析模块方面的功能, 对地质灾害调查巡查中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 实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和风险控制管理分区计算机自动化。这种方法, 对其他管理处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MAPGIS,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管理,分区
参考文献
[1]吴信才.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及应用[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 1998
[2]杨梅忠.中国煤矿工程地质灾害与减灾对策研究[J].煤田地质与勘探, 1998 (4) :20-23.
[3]段永侯.中国地质灾害[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3.
[4]刘行架, 杨卫中.GIS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的应用[J].湖北地矿, 2002, 16 (4) :92-96.
[5]刘传正.西气东输二线工程 (宁甘界-陕甘界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R].内部报告, 2007.
8.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西南地区;地质灾害;危险;风险管理
前言: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力度逐年增加,直接加剧了地质灾害发生几率,且地质灾害作为一种自然现象,从地球诞生起从未间断过。近几年地质灾害频发,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特别是我国西南地区,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往往处于孤立无援境地。因此加强对地质灾害进行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不仅能够增强民众自我保护意识,还能够有效防范地质灾害。
1、西南地区常见地质灾害
西南地区位于我国第三级地貌单元,部分居于第二、三级地貌单元过渡位置,以高原、山地及丘陵为主。地貌类型呈现多样化,地形高差悬殊,且地质活动较为复杂,活动断裂发育,导致该地区地质灾害种类较多,发生频率高,是我国最严重的地质灾害区。据调查,西南地区地质灾害面临的危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滑坡
滑坡的形成主要是受到地貌、地层岩性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多见于西南地区中、高山地区,高原、平原及丘陵等地区较少,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提供了良好的滑落空间条件[1]。由于西南地区人们多居住在平缓的古滑坡体上,因此常常遭受滑坡的危害。
1.2崩塌
坚硬块状岩体作为该区域易崩塌岩体,崩塌主要集中在变质岩、碎屑岩中,占整个区域的崩塌的90%,一旦发生崩塌,将会对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产生一定影响。据数据统计,能够发现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崩塌等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明显增加,且危害极大。
1.3泥石流
泥石流形成主要是地形地貌、松散物质等条件的影响。西南地区地形较为复杂,尤其是西部地区,地势高亢、地形陡峻,增加了泥石流发生几率。
1.4采空区
近年来,西南地区频繁发生“天坑”现象,即人为活动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被称为采空区。由于西南地区煤矿资源较为丰富,人们大肆开发过程中,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过度开采地下煤炭等资源,留下的空洞和空腔,影响人们正常生活[2]。地质灾害频发不仅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且不利于当地经济健康发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的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2、加强西南地区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2.1积极实施责任制,消除灾害隐患
西南地区地质灾害较为频繁,为此,基层政府应积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小组,坚决落实责任制,将地质防治工作层层落实,促使相关人员能够各司其职,严格落实乡镇村组责任,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及时查找灾害隐患。通过城市地质灾害调查等手段,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威胁程度,对地质灾害进行危害性评价,明确划分重点防治区及点,提高地质灾害防范针对性,制定科学、合理防范措施,实现减灾、防灾目标,从源头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2.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防灾意识
宣传部门应结合本地常见地质灾害,加强地质灾害知识普及工作,特别是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等相关保护条例及风险管理工作开展对自身的重要性,动员公众力量,使之参与到地质灾害风险管理工作当中,增强人们防灾意识,保障人们人身、财产安全。
2.3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提高针对性
对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应贯彻落实“及早发现、预防为主”原则,结合边坡失稳等相关因素,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防止外围地表水进入到滑坡区,在滑坡边界修建截水沟;另一方面,采取人造植被进行铺盖处理,避免地表水下渗。
对于泥石流灾害,可以根据本地区泥石流发生规律及强度,全面、综合规划,采取远近结合形式,进行综合治理,如禁止乱砍乱伐等不良行为,加大对地面及地下资源开发单位及个人的管控力度,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降低人为水土流失[3]。
对于采空区灾害的治理,可以采取全部充填法,彻底消除地基陈沉陷问题,同时,还可以通过注浆加固和强化采空区围岩结构等途径,保证地表构筑物的安全。
2.4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构建动态信息监控体系
计算机、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地质灾害监测提供了极大支持。因此,国家应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在西南地区引进先进技术,构建动态信息监控体系,实现对整个西南地区地质变化情况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并通过公共平台,告知公众,通过及时、科学的预警预报地质灾害信息,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从而为西南地区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如利用3S技术,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空间数据库,主键实现对地质灾害的动态预测。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地质灾害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在保障西南地区人们日常生活等方面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应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积极实施责任制,将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坚持合理原则,提高地质灾害防范能力,最大程度上避免和减小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促进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庆华,孙炜锋,张春山.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与管理方法研究——以陕西凤县为例[J].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14,(05):118-124.
[2]张卫星,周洪建. 灾害链风险评估的概念模型——以汶川5·12特大地震为例[J]. 地理科学进展,2013,(01):130-138.
[3]易静,徐永进,杨世琦. 区县级滑坡灾害预测预报系统研究与应用[J].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02):30-33.
9.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范围包括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域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划定;
(四)总体部署和防治项目;
(五)防灾预警体系建设;
(六)资金渠道;
(七)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线性工程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施工区域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条件且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分析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标明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说明其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等。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对矿山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居)民自行建房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评估对象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建设中或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项目用地适宜性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按规定备案,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业主单位或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防灾避险措施和建议,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有关防灾措施。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雨情、水情、灾情会商制度和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账,组织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预警预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运转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组织群测群防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开展排查、监测和巡查。发现灾情、险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区域地质灾害分布及特点;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三)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四)监测、预防与预警;
(五)应急响应及处置;
(六)信息管理;
(七)应急保障;
(八)善后恢复等。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隐患点和易发区所在地的村(居)汛期地质灾害群众转移预案(简称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村(居)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在相关村(居)公布。
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群众转移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转移对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三)应急响应;
(四)转移工作的实施,包括预警信号、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及自然灾害避灾点或者临时避灾场所;
(五)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给、医疗防疫、治安保卫等;
(六)其他相关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地质灾害险情状况、转移路线和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等定期组织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修订群众转移预案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制订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防灾明白卡应当载明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内容。
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应急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第三十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对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组织做好人员转移、灾(险)情评估和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
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三条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六章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第三十四条 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受威胁的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实施搬迁避让时,应当在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政策等事项。
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应当与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旧宅基地复垦等相结合,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搬迁,并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七条 搬迁安置实施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搬迁补助对象的确定、补助资金发放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搬离旧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搬迁人限期拆除旧宅。
第七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九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灾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组织治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治理。
第四十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费用。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承担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现场应急指挥部可以在充分调查及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章 责任和奖惩
第四十五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对地质灾害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0.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 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
第五条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 报告程序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
(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029-81618662,*** 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029-86288967、029-86178686-8302(或8321)。
第七条 速报内容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直接受灾单位及有关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二)地质灾害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所属单位;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三)地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四)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第三章 保障责任体系
第八条 项目部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标准;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排查、评估、监测、预警、培训及应急响应工作;
(四)负责预警联动机制的建设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六)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员工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避险意识。
第十三条 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除应履行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参建工程责任项目部)建立联系,接受其指导,根据其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施工、生活区域内项目地质安全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报告;
(二)落实监测人员,做好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工作,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
(三)组织开展本项目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员工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员工迅速避灾自救;
(五)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演练执行情况。
第四章 管理制度体系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第十四条 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
(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值班制度;
(三)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四)汛期险情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五)应急调查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部结合所处地域及场所的地质、气候等情况,按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依据本项目的实际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所处地域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概况;
(二)防治目标及原则;
(三)重点防范区域、场所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
(四)工程建设遭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五)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六)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七)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
(八)排查、监测防治原则与职责;
(九)具体要求及保障措施;
(十)预期效果。
第十七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二)主要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点;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四)主要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对策,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避难场所;
(五)主要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抢险救援实施对策;
(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八)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测、预防与预警
第十八条 预防评估
项目部根据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参考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项目安全评估及安全设计,辩识、分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质危险因素,评估划定本项目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地质灾害预防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监测预警
(一)项目部建立与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业主、参建工程责任单位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预警的信息沟通及传递,配备相应的信息沟通器材;
(二)项目部对评估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灾害监测预警负责人,安排监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强化对数据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尤其是在出现异常时要提前做好相关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工作,必要时要提前撤离人员、设备;
(三)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汛前组织系统性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及时的治理;二是按照预案要求对临时避灾场地、撤离路线、应急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三是对预警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预警预防信息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包括分包商人员);四是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每位员工熟悉预警信号及掌握相应的逃生技能;
(四)项目部要建立汛期及异常气候条件下的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第二十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 实行分级响应。在进行救援的同时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伤害。
第二十一条 小型地质灾害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做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在救援力量不能满足需求时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或相邻单位给予支持;受灾所在区域项目部及施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灾害的调查处理,分局工作组亦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分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中型、大型和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局及项目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救。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公司立即向股份公司报告,在股份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救援,同时立即向地方政府及国家相关部委报告,请求支援。
第二十三条 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分局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第二十四条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股份公司成立内部调查组开展灾害调查,并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和分局或受灾单位指定,成员应由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章 后期处置与通报
第二十六条 善后处理
由公司指定牵头单位或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 对地质灾害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需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参与。
第二十七条 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提交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原因或责任人,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中型及以下的由公司报股份公司组织灾后评估,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中型及以上的由具有相关资质部门组织灾后评估,并于灾后15日向地方政府及相关国家部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情况通报
在处置地质灾害灾情中,各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及时报告人员的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的控制等工作情况,并将公司及分局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灾情通报
各项目部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应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调查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和取证工作。
(一)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待政府地质灾害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公司、分局和项目部应如实向调查组汇报地质灾害的有关基本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项目部应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和抢险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一)由各项目部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
(二)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由电建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与地方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积极寻求地方救援力量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援装备及物资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项目部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准备,以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项目财务部门应从根本上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施工生产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减灾效果者;
(五)在抢险救灾中,保护企业财产、抢救人员有功者;
(六)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管理、防治、抢险工作中违纪违规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实施演练,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违反应急值班等相关规定,致使预警信息发布或传递不及时,造成灾害损失的;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四)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安中医院项目部
(七)拒不执行现场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灾害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
(九)违规组织生产致使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十)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名词解释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自然或人为因素激发下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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