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2024-09-02

企业备案所需资料(共8篇)

1.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篇一

(一)项目投标备案

1、外埠企业进冀(沧)备案书;(进冀建筑业企业不需提供)

2、出省(市)介绍信;

3、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证书;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拟投标工程项目经理及其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省(市)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9、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10、招标邀请函(或招标公告)。

2.申请备案所需资料 篇二

1.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或探矿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地质勘查项目所有权单位公章;

2.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地勘单位公章(正副本);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钻探、坑探)复印件并加盖地勘单位公章(正副本);

4.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地勘单位公章;

5.地质普查设计(实施方案);

6.项目负责人任职的相关文件(单位正式文件); 7.与地质勘查项目所有权人签定的地质勘查协议复印件;

8.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2012年需要参加安全培训,并上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9.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7)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10.为从业人员缴纳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 11.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制度;

12.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3.钻(坑)探工程平面布置图; 14.其他所需材料;

有坑探工程的地质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须有安全专篇。

复工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复工前隐患排查治理、设施设备检维修台账要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签字。

3、复工验收提交资料请装订,列清所提交资料目录,相关证照、资料要清晰、整齐。

4、来我局进行复工验收审查前,请先到国土部门办理开工许可。然后持国土开工批复函和国土部门核定的工程量,携复工申请和按照我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准备的完整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3.成都地勘合同备案所需资料 篇三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申请表(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复印件1份(找建设单位要,行政审批局办理);

3、招标核准复印件1份(找建设单位要,行政审批局办理);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若属于非招标,则不需要。

5、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复印件1份(找建设单位要);

备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成都市民政局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办理地址: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成都市草市街2号),联系电话86921921。

6、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1份(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

7、勘察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1份(找建设单位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件5份)。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所需资料 篇四

1、备案表首页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建筑许可证名称相符,名称如有变更,须待有关变更文件。工程地址写明街道、路、门牌号码。

2、“备案事由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竣工验收意见”各单位应填写结论评语,公章必须是法人单位公章。

(1)勘察单位意见:经检查验收基础土质与勘察设计相符,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设计单位意见:经检查施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3)施工单位意见:该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完成,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4)监理单位意见:该工程技术资料齐全,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5)建设单位意见:该工程经我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要求,同意竣工验收,接收使用。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为建设单位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复印件。

6、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部门颁发的“西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复印件。

7、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验收文件,提供工程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或勘察单位对该地基处理的认可文件,备案须原件。

(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为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要附有参加验收单位人员签字的原始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备案须原件。

(3)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竣工移交证书》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案须原件。

(4)单位工程评定文件:①2003年1月1日前施工的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300-88执行,需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核定情况由监理单位填写,总监签字加盖公章)。②2003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需有: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G.O.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G.O.1-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和主要功能检查记录(表G.O.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G.O.1-4)

分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F.0.1)

以上各项备案均须原件。

8、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为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检查验收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2003年1月1日以后工程为:基础、主体分部检查验收记录(表F.0.1)备案均须原件。检测报告,为人工地基检测报告与非监部分的检测报告。备案可用复印件。

9、规划许可证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图、土地出让合同。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复印件。

11、环保部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一般住宅由建设单位出具上、下水并入城市管网的证明材料原件。

12、西安市建设工程报修合同,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备案须原件。

13、“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为商品住宅楼必办的“两书”原件。

1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由建设单位出具的从工程报建到施工验收整个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办理各种城建手续情况,开竣工日期和质量情况,竣工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意见。备案需原件。

15、其他文件:是指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技术资料归档通知书原件。

16、经开区财政局入区费用缴付证明(竣工备案使用)。

17、劳保统筹发票。

18、甲乙双方工程款清欠证明

19、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单。

20、住宅工程提供室内环境监测报告,防雷合格书。

21、施工、规划许可证原件。

22、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

5.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篇五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市(州)支队负责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立项、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办理,依法不需要立项、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辖权限划分由各市(州)支队制定;

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除支队管辖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管辖分工

市(州)支队负责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立项、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办理,依法不需要立项、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辖权限划分由各市(州)支队制定;

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除支队管辖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6.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篇六

(一)企业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委托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

(三)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销售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公章、销售业务专用章印签及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销售票据式样。

(六)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还须提供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批件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7.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篇七

一、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需收取以下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项):

(1)《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2)属预购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属在建商品房的,收取《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身份证明:

(1)租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收取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系单位的应收取单位法人代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需收取以下资料: 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出租房屋坐落编号、出租面积等状态变更、租金及租赁期限变更,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变更资料:

属租赁当事人名称变更的,应收取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房屋状况变更的,收取变更后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租金和租赁期限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需收取以下资料:

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双方因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

租赁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租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的证明(原件)。

8.房地产企业备案资料 篇八

备 案 须 知

一、申办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县建设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表格软盘;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公司成立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需提供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和对帐单;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个人简历);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有以下专业:水、电、木土、建筑、经济类(每个专业至少1名),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职称;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将材料复印件装入A4资料簿中,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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