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物质保证书(共4篇)
1.禁用物质保证书 篇一
深圳市绿能照明有限公司
ROHS六项禁用物质保证书
编号:
甲方:深圳市绿能照明有限公司 乙方:
为满足世界各国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声明,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包括部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环保工具等)符合甲方要求:
1.乙方产品(包括部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环保工具等),直接或间接由乙方(包括乙方的附属公司和分支公司)送往甲方(包括甲方附属公司和分支公司),其均质材料保证不使用、不含有甲方《禁用物质含量标准》所列的任何有害物质,且测试样品和数据真实、有效,测试样品和实际生产使用材料一致。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包括部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环保工具等),一旦乙方设计、工艺、原材料、辅助材料、供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填写《变更通知单》,通知品质部及供应链管理部,必须事前向甲方提交《变更通知单》,获承认后方可生产。
3.当乙方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通知甲方事前预防。
4.若由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客户投诉、在测试中发现有害物质超标、产品中有害物质污染等,造成的经济方面的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计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禁用物质含量标准》随着各国法律法规及甲方客户要求,而发生变更。
6.甲方《禁用物质含量标准》如下
1.鎘與其化合物(Cd)<
ppm 2.鉛與其化合物(Pb)<
700ppm 3.汞與其化合物(Hg)<
700ppm 4.價鉻化合物(Cr+6)<
700ppm 5.多溴苯(PBBs)<
700ppm 6.多溴二苯醚(PBDEs)<
700ppm
供应商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2.禁用物质保证书 篇二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 PFOS) 是一类重要的全氟表面活性剂 , 是其他许多全氟化合物的重要前体,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广泛应用于民用和工业产品生产领域。同时它有着最难降解等特殊的理化特性, 全球众多研究数据表明PFOS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全球性污染物, 引起全世界的高度关注。
2000年, 美国主要生产PFOS的厂家3M公司宣布禁止生产和应用该类物质, 引起了公众、环境科学界及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PFOS的关注。2001年PFOS已经被列入美国环保署 (USEPA) 持久性污染物黑名单, 随后《优先采取行动的化学品》和《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也将PFOS添加到其中。根据经合组织 (OECD) 2002年编写的危害评估所得出结论, 认为PFOS在环境中的存在和持久性, 及其毒性和生物累积潜力是关系到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问题。欧盟健康与环境危险科学委员会 (SCHER) 对英国提交的策略进行科学性方面的审查, 于2005年3月18日确认PFOS的危害性。
而在TBT的层面上, 丹麦在2001年出台了相关的PFOS检测监控条例;2005年瑞典的51号 (G/TBT/N/SWE/51) TBT通报旨在全球性禁止生产和应用PFOS。2006年12月17日, 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 (2006/122/EC) , 该指令是对 (76/769/EEC) 的第三十次修订。2006年12月27日, 该指令正式生效, 并规定2008年6月27日前欧盟各成员国将指令转为本国法规实施。
同时应特别留意的是国际组织的反应。2006年11月6日,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持续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POPRC) 第二次会议已经通过将PFOS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提案。提案认为:鉴于PFOS与其前体所具有的内在特性可能对环境造成即时或长期的有害影响, 有理由采取全球行动。
2 探讨PFOS在POPRC的决议与欧盟PFOS禁令
第POPRC-1/7号与欧盟PFOS禁令, 都是我们应对PFOS所必需关注的, 关于PFOS禁用最有决定意义的两个条款法规。
2.1 PFOS在POPRC的决议
2.1.1 POP公约中鉴定的PFOS毒性
PFOS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审查委员会会议上被列入废止/限制物质名单。POPs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残留性有机污染物质) 是斯德哥尔摩国际公约所限制的物质, 如PCB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多氯联苯) 等。
2006年11月6日,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第POPRC-1/7号决定”审查了作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简称POP公约) 缔约方瑞典提交的、关于把全氟辛烷磺酸以及96种潜在的全氟辛烷磺酸前体物质列入公约的附件A的提案, 并对之适用了附件D中具体规定的筛选标准。
第POPRC-1/7号决定的附件, 也是对提案进行的评估, 权威鉴定描述PFOS毒性, 足够的证据表明全氟辛烷磺酸已达到关于有害影响标准。
2.1.2 PFOS列入POPs公约物质限制名单的意义
瑞典是全球第一个对PFOS说“不”的国家, 2005年发布的G/TBT/N/SWE/51就旨在全球禁止PFOS, 而2006年联合北欧一些国家极力促成了将PFOS列入POP, 基于PFOS物质具有持久性、高度生物累积性、有毒以及可以远距离环境迁移的特点, 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定义特征, 被普遍认为是符合国际POPs公约组织所定义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累积毒性物 (简称PBT) 类物质, 因而引起了更加广泛的关注, 全球限用PFOS及其衍生物的呼声越来越高。
除瑞典外, 欧盟, 美国, 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都在积极地对PFOS的环境和健康危害进行评价, 以便确定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推动在全球限制使用PFOS及其衍生物的活动。POPRC审议决定将包括PFOS在内的五种化合物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PFOS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将被全面封杀, 在全球范围内遭遇限制使用, 直至完全禁用的命运。我国是POPs公约的签约国, 对全球控制持久性有机物的环境污染负有国际义务。因此在我们提到应对欧盟PFOS禁令同时, 也应预期, 在我国境内限制和停止生产, 进口和使用PFOS和可降解释放PFOS的氟化有机物的时间不会太久。
在欧盟PFOS禁令出台前, PFOS的禁令就已经由一个发起国家经历了到写入国际公约的历程, 但却一直没有被我国业界所关注, 且到了欧盟PFOS禁令出台后国内大部分受影响企业还是反应冷淡。这是我们不得不反思的问题。
2.2 欧盟PFOS禁令内容及其影响
欧盟 (EU) 将严格限制全氟辛烷磺酸 (PFOS) 的使用, 欧洲议会集体投票通过了欧盟危险物质指令 (76/769/EEC) 的最后修正。各成员国需在2008年6月27日前, 将该指令转为本国的法令。
(1) 法规:
2006/122/EC
(2) 重点:
对PFOS及其相关物质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但允许在不产生无法接受的危险时小量使用, 仅针对新产品, 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 限值:
配制品中0.005% (50ppm) ;半成品中0.1% (1000ppm) ;纺织品或涂料中1μg/m2。
(4) 排外:
影印工艺中防反射涂料
①工业摄影涂料
②电镀铬抑制剂
③水压流动系统
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 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 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指令还指出PFOA被怀疑有与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 将来也有被禁止的可能。指令将于2007年12月27日前成为成员国国家的法律, 并于2008年6月27日起正式实施。
相对于PFOS被列入POP公约, 欧盟PFOS禁令还是受到比较多企业的关注。我国也是POP的签约国之一。PFOS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去应对某一国技术贸易壁垒的问题, 而是我们国家也有责任去参与到全球研发PFOS替代品, 本国产品也要有相关更严格的指标等问题。因此提醒非欧盟PFOS禁令所影响到的相关行业也要赶快行动起来, 积极应对,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也应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3 欧盟PFOS禁令与REACH的联系
2004年, 在43届美国毒理学会上, 第一次设有机氟专题, 专门讨论PFOS的环境污染问题, 交流毒性研究成果。美国已经在2001年把PFOS列为国家环保局重点监测的环境污染物黑名单, 置于严格管理的范围之内。
受欧盟内部和美国3M公司有关基础数据的影响,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 (REACH) 法规》对PFOS等全氟有机化合物污染问题表示了密切关注。另外由于PFOS列入了POP, 产品涉及REACH的企业, 对PBT列表也应保持关注。
瑞典法令颁布实施后, 纺织品、电子产品等作为含有此类物质的下游产品将被纳入REACH体系进行管理, 其高昂的费用、复杂的程序和长时间的周期将会使我国对欧纺织品和电子产品等贸易的主动权由欧盟掌控。而我国目前尚无限制或禁止PFOS生产和使用的法律法规, 研究替代物质也需要2-3年时间, 很难适应该法令所述的防护水平。
4 PFOS禁令对我国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4.1 我国生产和使用PFOS的情况
4.1.1 我国有少数生产PFOS的企业
据调查, 我国仅在广东、福建、湖北省境内有几家生产含PFOS助剂的生产企业, 虽然量不大, 但我们一定要防止3M公司在我国境内寻找合作生产伙伴来实现产业转移。目前国内所用的氟化有机物主要依赖进口, 并且以PFOA为主 (与PFOS特征结构相似的全氟化合物, 但不是欧盟禁令所指范围) 。据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 国内每年以含PFOA为主的氟系助剂的需求量约1.2万吨。
4.1.2 我国使用PFOS的情况
据调查, 含PFOS的助剂除应用在纺织皮革行业, 还可用于电镀、工业摄影涂料、油漆、油墨和消防灭火剂等行业。我国高新技术、电子计算机等行业所占出口额也不少, 而这些行业暂时没受欧盟PFOS禁令影响, 但瑞典已经倡导在半导体行业中禁PFOS, 加上PFOS已写入POP公约, 因此除纺织企业外的使用PFOS的行业也应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4.2 PFOS对半导体行业的影响
PFOS及一些相关物质曾被用于阻燃剂、涂料稀释剂和胶水等产品中, 自3M公司的防水抗污剂中被发现有PFOS之后, 其使用量开始有所下降。但PFOS仍然是半导体制造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用于生产高科技设备, 如手机、计算机、照相纸等。对于印制电路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 很可能因限制PFOS而使工艺材料被禁止使用, 从而使生产无法进行下去。为此, JEITA (日本电子情报产业协会) 、JPCA (日本电子电路工业会) 高度重视, 打算派代表在POPRC会上对限制PFOS提出相关反对意见。而我国又将如何应对?建议应将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方面我国要在一些国际重要条款制定时争取参与进去, 化被动为主动, 另一方面其实禁PFOS是一种趋势, 我们短期内应争取在法规条款中获得更充分的准备条件, 长期考虑应加快本国PFOS方面替代工艺的研究。
瑞典政府认为, 半导体产业应该在3年时间内放弃使用PFOS, 选择更为合适的替代品。当时, 瑞典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向联合国提出禁止使用PFOS的建议, 同时还向欧洲委员会提出希望将PFOS纳入国家性的禁止法令中。可见发起国从一开始就致力于彻底禁用PFOS, 包括危害性较少的行业, 所以尽管欧盟的PFOS禁令中, 半导体等产业是划在“例外”的圈子里, 而在国际公约上也仍有谈判的机会, 但毕竟禁PFOS是一个趋势, 相关行业还是应及早作相应对策。行业内的部分制剂已找到了替代物 (如在光刻胶中全氟化丁基磺酸盐 (PFBS) 可以成为最主要的PFOS的替代物) , 企业要留意自己的上、下游合作伙伴, 并注意选用最新的环保技术与合适的原料供应商。
4.3 PFOS对纺织行业的影响
欧盟的新指令对纺织品及其涂层材料的限量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限量要求极为苛刻, 比旧指令2005/0244 (COD) 提高了约20万倍, 近乎仪器的检出限, 也就是说纺织行业将完全禁止使用PFOS。
本来纺织这个出口“大头”, 由于税利、配额、人民币升值等问题, 出口利润已很微薄, 而且我国纺织服装等多是加工型, 没有太多自主品牌, 再受到标准技术方面的冲击的话, 基本上我国的纺织出口就没有太大的优势。因此, 对于纺织行业一定要有思想意识上的转型, 出口转型, 只有拥有自主先进技术, 树立环保责任感, 质量标准过硬, 有自主的品牌, 才不再受太多的政策、技术法规上的影响, 建立长远的转型对策, 才能使我国纺织出口永远保持绝对的优势。
欧盟PFOS禁令的实施, 对我国的纺织业、皮革加工业这两大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加快产品研发, 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 选择符合标准的专用助剂, 是企业应对该项禁令之良策, 否则其它国家地区再制定更苛刻、涉及行业更广的相关标准时, 国内企业必定再受冲击。目前, 国内在替代品的研究上还没有太大进展, 而在检测方面, 如浙江、广东等地的测试中心已研发出能满足需要的检测方法。企业在没有找到完全符合标准的替代品时, 各大检测中心建立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中PFOS的测定方法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5 应对PFOS禁令的对策建议
欧盟PFOS禁令是又一绿色技术壁垒, 要跨越绿色壁垒只有环保、过硬的技术质量才能“治本”。暂时采用标准内允许的原料、技术只能“过得初一, 过不了十五”。当经济、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 全球资源环保趋势, 势必使更多的绿色壁垒树起。回到PFOS上来, 禁用全氟类有害物质是一种全球趋势, 我们不能仅仅以为勉强过得欧盟这关就算“达标”了, 或者这次在欧盟禁令“例外”的企业范围中的就可以不受影响了。对于一个有长远发展眼光的企业, “治本”才是应对一切的关键。
目前值得引起注意的是, 在全面限制使用PFOS的同时, 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要求有关生产厂商减少PFOA的使用及排放。这些措施一旦出台, 将会对我国除纺织业以外的行业造成比PFOS影响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深, 应对难度更大的冲击。当前, 建议着重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5.1 加强产业导向和行业管理
如机电制造业、高新科技产业也将受到影响, 拉伸膜、填料、浸渍品、轴承、密封材料、半导体、电子等产品都将受到影响。为能在有限的过渡期和调整期加快相关出口企业的产品升级, 应当尽快完成出口相关产品的标准的制修订。从调查情况看, 目前3M公司等企业已经在广东和湖北省等地寻找生产合作企业, 欲实现产业转移, 应迅速建立该行业的准入限制, 确保我国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 要鼓励纺织品企业参与Oeko-Tex100环保标签认证, 据调查, 带有Oeko-Tex100环保标签的产品不但更受欧洲进口商和市场的欢迎, 价格也要比同类产品高出20%~30%, 还可以避免引发相关的法律纠纷。
5.2 建议调整海关编码分类
PFOS类物质种类多, 但目前许多含PFOS类物质的产品并不以PFOS类命名, 国家海关未单独编码。在海关按名称查询, 尚不能检索到PFOS类物质的进出口信息, 不利于政府对相关进出口产品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使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建议相关部门调整PFOS类产品进出口申报及核查监督规则, 尤其要建立对进口含PFOS类产品设置技术壁垒, 限制其向我国境内出售和转移, 确保我国民族工业的根本利益。
6 “产研”、“政企”、“政政”联盟破壁
除了企业的本身, 相关行业研究所, 政府部门, 要从学科前沿、国内外政策等方面尽可能及时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给企业。
“产研”的联盟, 使企业的技术上, 在“内在的硬件”上保持一种领先。除各高校、行业科研院所外, 企业应联合检验检疫部门的实验研究室, 利用检验检疫系统内强大的技术检测资源, 及时研究出应对各指令的检测技术。同时企业与标准化研究院所等联合, 常握最新技术标准动态, 根据最新信息调整生产模式, 甚至积极参与到行业标准的制定中来, “政企”的联盟, 使企业能及时知晓、适应、利用大环境气候, 共同促进出口。
“政政”的联盟, 形成一联动机制, 当企业在遇到问题时, 不必企业去摸清是技术问题、政策法规问题还是贸易方面等问题, 再分别就各方面问题找相应部门, 只要找到了联动机制中的任一部门, 剩下来的事情让机制内部自动分理协调各方力量尽快帮助企业解决。商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应部门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建立联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及快速反应机制, 为保持外贸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做出贡献, 联盟破壁, 促进国际贸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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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管理物质保证书 篇三
乙方:
鉴于:乙方是甲方的供应商,为确保甲方生产的产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乙方承诺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1.1 乙方供应到甲方的所有产品均达到欧盟XXXX指令和《XXXXXX》中“环境管理物质目录(A 版)”规定的标准要求;
1.2 当双方约定的产品需达到甲方的无卤或Gp要求时,将提供《无卤/Gp 产品清单》并确保与之对应的产品符合无卤或Gp 要求;
1.3 乙方知晓《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 REACH 法规),保证供应到甲方的所有产品符合XXX法规要求并且XXX物质含量不超过0.1%。
1.4 乙方按期向甲方提供环保测试报告、数据分析表等见证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真实有效;
2.如因乙方不遵守第1项的承诺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并接受下列对应条款的处罚:
2.1 提供的环保测试报告和数据分析表格等资料内容错误或虚假,扣罚壹仟元/份.次;环保测试报告过期扣罚壹佰元/份.天。
2.2 甲方内部监督抽查发现乙方物料不符合第1项之承诺,扣罚壹万元/次;
2.3 甲方市场上抽查发现乙方物料不符合第1项之承诺,扣罚十万元/次;
3.本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自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后生效。本保证书内容若与前期已签订保证书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保证书为准。
4.甲乙双方因本保证书内容发生纷争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XXXX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解决纷争。
签名:
打印体名称与公章:
4.禁用物质保证书 篇四
本声明书发自:…..…(供应商名称)
1.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RoHS Regulation(2002/95/EC
2.SONY GPSS-00259(与SONY同步更新有效)
3.欧盟规章《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REACHRegulation(EC)NO:1907/2006
各种高危关注物质(SVHC),检测每一项各不能超过不超过0.1%(1000PPM),SVHC与REACH官方网站同步更新
4.与食品接触物质的指令Regulation(EC)No 1935/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on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 2002/72/EC」(适用时)5.欧盟指令2009/251/EC,保证产品不含有DMF(Dimethyl fumarate).6.PAHs 2005/69/EC(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多环芳香烃)指令,)每种 化合物总含量应低于2ppm。
7.禁止使用石棉(Asbestos and compouds)及化合物。
本供应商已查阅并明白以上各项内容,声明如下:
1.2.本供应商提供给XXX的所有产品均符合有害物质法规。本供应商提供给XXX的是与水(食品)接触的所有产品均符合与食品接触物质的指令2004/1935/EC和2002/72/EC,XXX负
责在订货单上注明产品与水(食品)接触。
3.本供应商提供国家/国际认可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证明所提供的产品是符合RoHS/REACH/食品接触材料相关认证要求。有害物质保证声明书 版本:A2 更新日期:2010-7-14
本供应商将承担上诉不符合要求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指令要求,对消费者是无害的。
[供应商公章]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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