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扶贫工作各项制度(精选4篇)
1.乡镇扶贫工作各项制度 篇一
乡治超领导组工作职责
一、乡治超领导组全面负责全乡治超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全乡治超工作实施方案,适时召开全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和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治超工作新情况,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的问题。
二、按照省、市、区《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及治超文件精神,组织落实本乡治超,适时召开治超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督导本乡公路治超工作。
三、明确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与相关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负责协调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保障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四、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治超办对全乡治超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查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及公路‚三乱‛现象。
五、负责完成省、市治超领导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乡治超领导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乡治超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省、市治超政策的落实。
二、督导和协调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治超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全乡治超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推进和深化治超工作,向区治超领导组领导提供治超信息,汇报治超工作。
四、建立治超信息日报制度,认真、准确、及时地收集数据,并及时向区治超办和区交通局治超办上报。
五、按照区治超政策文件精神和治超工作安排部署,详细制定本辖区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治超工作专项行动,整体推进治超工作。
六、建立治超领导组成员例会制度,并定期组织召开治超工作例会,对全乡治超工作进行安排、检查、落实。
七、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对治超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并将结果通报全区。
八、完成区治超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共同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市治超文件精神,建立由区治超办牵头,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
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由乡治超办、土地办、交安委、交管站、环卫所、企业办、工商所、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全乡治超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
治超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和成员单位。组长单位由区治超办担任,成员单位由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一名经办人员作为联络员。在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时,联席会议还将邀请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出席。
三、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研究确定加强全乡治超工作的重大政策;督促全乡治超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协调部门间的治超工作,促进各部门支持并参与治超工作,推动治超工作健康发展。
四、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治超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乡治超办。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联系各村(居)及源头单位对全乡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建议;安排联席会议的议程;受联席会议委托,承担交办的工作。
五、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治超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解决重大的治超问题,落实上级的各项治超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等。
值班工作制度
一、值班工作安排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和治超办主任、副主任带班制度。
(二)值班室设在西温庄交管站,工作日中午值班、晚上值班和休息日值班由治超领导组于每月25日以前统一安排,并印发至值班人员。
(三)值班时间:工作日中午值班时间为12:00—14:30(夏季暑期为中午12:00至15:00),晚上值班为18:00—次日8:00,休息日值班时间为当日早8:00—12:00,中午班12:00—18:00,晚班为当晚18:00—到次日早8:00.(四)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假日值班工作由治超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值班人员职责及要求
(一)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擅离职守,必须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不得将固定电话转移到家庭电话上。
(二)值班人员要在接听电话时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得粗鲁无礼。
(三)值班人员对上级治超办部门的电话,都要详细地记录在值班记录簿上,及时向本级带班领导汇报,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治超部门,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值班人员对于群众的举报电话,都要认真做好记录,要记清楚举报人的电话、所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路线等,同时要对举报事项做好保密工作,根据领导安排及时给予答复;对于群众的咨询电话,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答工作。
三、带班工作
工作日值班的带班工作、夜间和节假日值班的带班工作由治超办主任负责。带班副主任负责对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负总责。
(一)检查指导值班工作;
(二)对值班室报告的情况及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接到值班人员关于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要及时赶赴值班室批办。
四、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值班制度。对不能坚守岗位和不负责任的值班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值班期间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发生各类事故和问题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五、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0351-7948954 0351-7948955
考勤管理制度
一、乡治超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具体采用一天两考勤、上班前10分钟签到的办法。上午要在8:10前签到完毕,下午要在14:40签到完毕,夏季暑期要在15:10前签到完毕。由乡治超办负责,并在每月月初通报上月考勤情况。
二、因事因病休假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2天以内的,由乡治超办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报乡治超领导组常务副组长批准。
三、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天数。请假条由乡治超办公室保管。假期休满后,要及时销假并通知考勤人员登记。批准的假期期满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要重新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办理的,可在主任同意的前提下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必须按时返回,逾期不回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人在履行事假请假手续前,必须对自己当前所承担的工作全部办理完毕,并报告乡治超办主任,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五、治超办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及时联系,确保乡治超办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文书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收文处理
第一条 凡是乡治超办收进的一切关于公务的材料,都是收文。收文中,除正式文件以外,还有电报、信函、内部刊物、资料、传真、电子信件、简报、信息等材料。
第二条 处理收文的程序一般为:签收、拆封、登记、分文、拟办、批办、传阅、催办、注办、归档等。 第三条 处理收文的具体要求
一、签收文件时要认真细致,签字要清晰。一般文件签收只注明年、月、日,急件则要注明年、月、日、时、分,以备核查。如来文被错送,应原文退回或原封代转。发现原件有拆除、破损等现象,或者文件数与对方登记不符时,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收文封皮为机关总名称的,文书工作人员可根据授权拆封。除非领导授权,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拆封。如果来件是写明送机关某部门的,机要人员要在登记后将来件原封转送受件部门拆封。如果来件是写明给乡治超领导组领导或乡治超办领导的,应在登记后原封转送本人。办公室人员在拆封时要认真检查,如发现错装、错发,应及时退回来件单位;如有附件,要按附件目录认真核对,如不相符或漏装,要及时查询;如来件日期不清,应根据邮戳注明收件时间,并保留封皮备查。由参加会议人员带 回的文件,应交管理文件的同志登记和管理。下班时间收到的文件或由区治超办转出的批件,值班人员要急事急办,并妥善保管,待上班后交由管理文件的同志登记处理。
三、对上级治超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来文,下属机关的请示、报告及其他机关商洽工作需要回复的函、电,都要在《收文登记簿》上认真进行登记;对标有密级的内部资料、刊物等,要与文件分开另册登记。在进行登记时,要做到字迹工整、项目齐全、标题完整。对绝密文件和专门性质的重要文件,要分类专案登记,作好保密和催办、查办工作。
四、凡属乡治超办直接办理的收文,都要逐件填写《来文阅办卡》或《请示报告卡》,附在文件首页,送交乡治超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然后根据拟办意见再分送乡治超领导组领导批示。对于阅知性文件,应分别归入传阅文件夹,按传阅方法和渠道送乡治超领导组领导和有关承办人员阅知;对秘密件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同时要把握文件的轻重缓急,急件要随到随分,防止积压误事,并作好分送文件的登记归档工作,使文件有据可查,便于管理。
五、乡治超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承办人员应尽快送交有关领导批办。对领导批示的文件,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及时处理。对待办文件要建立待办案卷,防止中断承办工作,造成积压误事。
六、对领导批示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人员要及时登记、督促、检查、催办。要做好催办登记,设立催办卡片或登记簿,以防漏催。重要批示,由办公室组织督查人员专项督办。
七、文件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员要将有关情况在《文件办理卡》上作简要注明,以备日后查阅。对办理完毕的文件:如已行文答复来文机关,要注明行文的文号、时间和主要内容;如是电话、会议等方式答复,则应注明时间、地点、答复人员、答复方式及主要内容等情况。无论何种方式的答复,承办人员都要签署姓名和日期,明确责任。
八、工作人员在完成上述处理程序后,要对文件及有关卡片、批示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九、对凡是经乡治超领导组领导批示的文件,除经费报告外,承办人员必须将批示的文件及批语做好登记,以备查用。
第四条 文书人员每周要将上周上级来文目录提交主任阅知。
第二章 发文处理
第五条 凡是乡治超领导组及治超办发出的一切关于公务的文件、信函、电报、传真、计算机通讯信息及其它文字材料,包括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属于发文范围。
第六条 发文的具体处理程序是:拟稿、核稿、会签、签发、登记编号、印发、归档等。
第七条 起草文件是领导决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参谋工作。负责文件起草的个人或集体,要了解领导的意图,根据行文目的、任务和有关政策,严肃认真地起草。重要文件应由领导提出要点,指导、主持起草工作。
第八条 草拟文件的基本要求
1、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实事求是,全面掌握素材,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3、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语句通顺,用词准确。力戒套话、空话、废话,做到开门见山。
4、符合文书规范要求。合理使用文种,请示问题要‚一文一事‛,避免‚一文数事‛和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人名、地名、数字、专用术语等引文要准确,写字用词要规范。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同一文件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日期和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第九条 发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1、拟稿任务由秘书人员根据乡治超领导组领导指示及治超办主任安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职能部门为乡治超办代拟文稿时,对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请其主要领导签字。如反复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不同意见如实上报乡治超办协调决定。
3、文件起草完毕,拟稿人员应逐项填写《发文卡》,与文稿等有关材料一同送交乡治超办主任审核把关。核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省、市、区治超有关规定;提出的措施、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与内容涉及的部门协商,意见是否一致;文字标点是否准确、规范,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稿是否适当,发布范围、份数、密级、缓急时限等标准是否合理。
4、文稿经过全面审核后,核稿人方可签署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批签发。以乡治超领导组名义下发的文件,由乡治超领导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名义签发;以乡治超办名义下发的文件,统一由乡治超办主任签发。
5、经过领导审定签发的文件,要进行发文登记和编排发文字号。发文登记要采用簿式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日期、拟稿单位、签发人、编号、标题、密级、缓急、份数、发送范围等。
6、签发后的文件要按照文件规范要求准时付印,正式文件要加盖印章。
7、印好的文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后,要迅速装订成册,按主送、抄报、抄送范围分别装封、分发。
第三章 文书管理
第十条 文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登记、传阅、整理、保管、归档、清理、销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文件的传阅要严格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
第十二条 借阅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借阅超借读范围的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以乡治超领导组和乡治超办名义编发的文件,办理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备齐并完整地整理立卷。
治超信息工作制度
一、治超工作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信息中的事例、数据要准确无误;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要迅速编发,及时报送。
二、治超工作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向省、市、区治超领导组及办公室提供各种信息。
三、信息收集的范围
(一)乡治超领导组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各村(居)、各源头单位主任、监管员治超工作信息。
(三)重要会议。
四、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各村(居)、源头企业及乡治超领导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省、市、区治超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经验和问题。
(二)省、市、区治超领导组及各部门的领导对本乡治超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三)乡治超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四)各村(居)、源头企业及乡治超办治超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需要向各级治超办反映的其它重要情况。
(六)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村(居)委会主任、协管 员每周至少向乡治超办报一期信息或简报。
六、信息保密纪律
(一)信息工作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根据信息内容,严格限定分发范围,做好信息资料的归类、保管工作。
(二)严格区分公开信息和保密信息之间的界限,对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七、乡治超办建立网上上报信息网络,便于各类信息及时进行编辑,提高治超信息质量。
信息宣传制度
一、为做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治超工作的法规、政策,定时定期发行治超工作简报。
二、及时收集治超工作亮点,了解掌握治超工作及治超办各成员单位的治超工作动态。
三、每周三负责收集相关单位的一周工作动态。
四、定时发布治超工作一周动态,宣传各治超相关单位的治超先进办法。
西温庄乡非法超限超载案件举报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案件的举报查处与信息沟通,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结合西温庄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温庄乡辖区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管理、路面流动稽查等综合监管部门和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非法超限超载案件是指货运源头单位、货运车辆、货运终端单位发生的违反《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行为和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四条 货运源头监管部门、路面检测稽查部门和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需要,设立举报电话,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按照监管职能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 凡是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接到的举报非法超限超载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乡治超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认真记录各投诉举报及处理结果,移交案件查处结果应及时通报首接部门,并由首接部门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七条 重大非法超限超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非法超限超载严重、领导批示者)由乡治超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乡治超 领导组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村(居)负责人联合进行查处,查处结果若无特殊原因由乡治超领导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乡治超领导组各部门承办的非法超限超载案件,要按照快结快办的原则,及时办结。
第九条 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省、市、区治超政策规定,建立联合办理非法超限超载案件机制,对非法超限超载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要联合办案,及时查处。
第十条 货运源头监管部门、路面检测稽查部门及乡治超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定期对非法超限超载举报案件进行统计,并于每月初5日之前报乡治超领导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凡省、市、区治超领导组及办公室指示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举报案件,由乡治超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联合查办,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省、市、区治超领导组及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凡是举报的非法超限超载案件,接到举报后,乡治超领导组办公室及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对举报案件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省、市、区治超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非法超限超载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按照举报案件查处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督查工作制度
一、立项
(一)乡治超领导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乡治超领导组和区治超办公室文件中决定的事项;
(三)乡治超领导组会议定的事项;
(四)乡治超领导组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的督查事项;
(五)上级治超领导组和治超办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的督查事项;
(六)群众举报的非法超限超载案件。
二、登记
(一)立项的督查内容,要统一编号登记在督查事项登记簿上;
(二)督查内容、任务来源、收文时间、承办单位、办复要求等内容都要认真登记,字迹工整,准确无误。
三、承办
在接到督办件或立项督查后,承办人员要仔细研读有关材料,认真理解掌握乡治超领导组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督查内容,及时准确地将督办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分解,拟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填写请示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经乡治超办主任审批后,附《督查通知》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对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四、催办
《督查通知》下发后,承办人员要跟踪督办,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承办单位逾期未办结的要及时催办,必要时下发《督查催办通知》,再次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加大督办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督查调研,必要时要进行现场督办,或报请乡治超领导组领导出面协调督办。
五、报告
承办人员要认真审阅、汇总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报告,落实结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及时填写《督查报告》,报乡治超领导组有关领导阅示,如乡治超领导组领导有新的批示,按领导的批示继续督办。
六、归档
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要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和资料,登记入册,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乡治超办主任会议制度
一、乡治超办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乡治超领导组常务副组长主持,乡治超办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定期总结前一阶段全乡治超工作开展情况,传达落实省、市、区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乡治超工作。
三、研究协调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开展治超工作,研究解决全乡治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安排治超工作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四、安排部署乡治超领导组部署的其他各项任务。
乡治超领导组例会制度
一、乡治超领导组例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召开。
二、乡治超领导组例会由乡治超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乡治超领导组成员单位、各村(居)分管负责人参加。
三、传达贯彻落实省、市治超领导组、治超办主任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乡治超工作。
四、定期检查落实乡治超领导组安排部署的各项治超工作任务和治超工作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开展省、市、区重要治超政策文件的传达、贯彻和学习,交流学习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治超工作的先进经验,推进全乡治超工作。
接打电话及接待制度
一、接听电话要主动使用礼貌用语,拿起电话先问好,态度和蔼、表意准确、干净利落,提倡使用普通话。
二、耐心接听,热情解答。对需要通知的会议要记录在会议记录本中,请区治超办主任阅批后及时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对反映问题的电话,当场无法予以回答的,统一记录在办公电话记录本上,由乡治超办主任阅批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是乡治超领导组组长、乡治超办主任召集的会议,由乡治超办主任填写《会议通知单》,由乡治超办负责通知。
四、接待来访者要态度热情,耐心答疑,热情相送。
学习制 度
一、办公室学习要以政治理论、治超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为主,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
二、学习内容:主要是学习科学发展观、治超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
三、学习时间:原则上集中学习每周五下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四、学习方法:采取分散学习和集中组织学习、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注重学习效果,做到有笔记、有体会。
五、集中学习要有记录本,由专人负责记录;个人学习要有学习笔记。
六、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无故不到一次者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者通报批评;连续三次无故不到者,在全体人员会议上作出检查。
印章管理制度
一、乡治超领导组公章要实行专人保管,不得将印鉴随意放臵,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应存放在专用文件柜内内,使用完毕要及时上锁。对于擅自使用印鉴所造成的后果,保管人员要负政治、法律责任。
二、使用印鉴按权限审批,实行登记审批制度,不得擅自用印。加盖乡治超领导组印章或出具乡治超领导组信函,原则上须由乡治超领导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签字同意批准。凡不符合手续和制度规定的,印鉴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用印。
三、建立印鉴使用登记本,每次用印都要及时登记(注明用印时间、单位、内容、份数、用印人、批准人等),经手人、用印人要履行签字手续。出具信函时,应将领导批件附在信函存根后;无批件的,应请有关领导在信函存根上签字。用印时要由印章保管人操作,印迹力求端正、清晰。
四、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需要乡治超出具证明用印时,须持乡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或各村(居)的介绍信,先由乡治超办主任审批,按其内容确定审批领导。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用印,同时要将部门和单位介绍信留存备查。
五、严禁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
卷案检、评查制度
一、日常治超工作中应当天结案案卷必须及时补充齐全,并按规定及时将案卷归档。
二、结案案卷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和填写,将案卷补齐,并进行认真检查,待确认无误后上交内勤。
三、案卷填写必须保持字迹清晰、工整,无涂改、修改、错笔、添笔或其它现象。
四、案卷中发现错、漏情况由处理该案卷的班组进行修改,如在两日内未进行整改或在原有问题上还存在有其它情况的,内勤可以对该班组进行扣分。
五、内勤在案卷检查完毕后,必须在两日内完成案卷装订工作,并确保案卷的干净整洁。
六、案卷装订完毕后必须在两日内完成案卷评查工作,并确保评查的案卷中无任何差错。
七、案卷评查完毕后必须在两日内完成案卷归档工作,并确保案卷存放安全。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及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严禁四类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和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驶上公路。
三、做好拉运蔬菜,水果等特种车辆检测、登记,管理工作。
四、检测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对车辆检测,认真填写上报各类文书、报表。
五、治超人员要严格遵守‚十条禁令‛、‚五不准‛等规定。
六、在岗治超人员一律不得携带现金,手机和其他通讯工具。
七、坚持原则,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着‚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治超执法,坚持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严禁不文明行为和使用不文明语言。
源头治超派驻、巡查监管人员职责
一、运政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有两名以上人员,佩戴胸卡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登记、统计制度、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派驻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做到有岗即有人,有人即有责,有责必履行,固保证监管不间断。
三、巡查、驻站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做好证据收集,上报监管单位治超办,依法进行查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简易程序当场执行,做好调查取证,证据收集,处罚结果当日报所治超办,处以1000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移交处罚大厅按一般程序执行。
四、巡查、驻站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不使用或无煤炭运销单、煤票、砂票、焦煤运输合同等不属于运管查处的违法行为,填写运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治超办,履行抄告、抄送、移送、报告义务。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监督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六、执法人员在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应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全省运管人员‚六条禁令‛,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七、巡查人员应对管辖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根据重点、较重、一般,可采取一日多查,每日必查,隔日巡查,定期抽查等方法进行监管并填写在《山西省运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上。
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的职责
一、成立打击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领导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要有专职的进厂检验员、出厂检验员、总检验员,对进厂车辆进行检验,确定其无非法改装现象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维护。若在车辆维护时发现有非法改装的,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内的运管机构。
二、建立健全治理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其机构职责、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等有关制度制定并上墙公示。
三、填写《机动车维修企业货车维修登记表》,及时、准确、规范。
四、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尤其是擅自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企业,由区交通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并依据《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第六条规定通知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五、发现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含罐体车辆)的,由所属辖区内的区交通运管机构依据《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第五条规定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改装部分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运管机构要安排检查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的排查,尤其对维修企业生产一线重点检查。
非法改装车辆巡查人员职责
一、贯彻省政府223、224号政府令规定,切实加强维修企业监督管理。
二、对维修企业治超(非法改装车辆)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发现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做好调查取证,移交运政执法大厅依法予以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纳入源头治超管理工作当中。
六、对维修企业治超(非法改装车辆)统计制度、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七、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
八、履行好抄告、移送、报告义务。
九、严格执行运管人员‚六条禁令‛、‚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行政处罚职责
一、负责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建立治超处罚案件档案。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千元以下处罚按照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十六条:一千元以上处罚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四、负责对举报、投诉、上级批办、抄告超载案件处理。
五、制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处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并录入运政信息网。
六、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要及时抄告车籍地运管部门。
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坚持查处分离、收缴分离的原则。
八、及时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处罚结果上报区治超办。
九、受理源头治超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十、负责治超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的上报。
源头治超督查队职责
一、在货运源头监管单位治超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督查和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
二、监督纠正源头治超监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违纪违法行为,做好检查内容记录,提出要求及整改内容、时间。
三、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站场的要立即制止,依法查处,并实行责任倒查,报区治超领导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源头治超监管人员执行‚六条禁令‛、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的执行情况,采取明察暗访、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
货运源头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223、224号令,履行好法定义务和职责。成立治超机构及治超办公室,制定治超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源头登记、统计、档案归档等有关制度,公示运管机构驻站人员名单和货运源头企业治超人员名单,并在办公场所悬挂。
二、配备必要的治超办公设备和场所,为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建立治超档案。内容包括:⑴治超组织机构;⑵治超工作人员情况;⑶培训记录;⑷工作人员职责;⑸责任追究制度;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⑺《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
四、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信息报送、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将考核资料存档备查。
五、按照《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对进入站场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开具装载证明,方可进入装载现场。对不主动出示、或者不配合登记的车辆,不得装载、配载,并及时报告监管人员。对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不得装载、配载。
六、如实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等,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乡治超办。
七、自觉接受源头治超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计重人员对装载后的车辆实施过磅、出具合法有效的过磅单。
九、开票人员按照计重人员出具的过磅单开具合法票据,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和配载或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十、装载人员应按照普通货车车货总重二轴货车不超过20吨;三轴货车不超过30吨;四轴货车不超过40吨;五轴货车不超过50吨;六轴货车不超过55吨的规定进行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按照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装载。在磅房、装载现场等显著位臵安装警示牌、提示牌。
十一、统计人员做好《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汇总每日数据后上报区交通运管所治超办,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
十二、货运源头单位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和出场。
货运源头监管人员责任追究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223号令、224号令,依法治超,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政府牵头、综合治理、保障畅通‛的目标,区国土、建设、安监、工商、环保、行政执法、中小企业、纠纷办、交通运管、各街办、乡(镇)要组织参与治超的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该规范图,各相关单位治超办和货运源头单位要将规范图放大制作图版上墙公示;货运源头单位和治超执法人员共同把好源头治超关口,规范执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一、派驻、巡查执法人员无故缺岗或者在岗不作为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履行抄告、移送、报告的;发现一人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二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监督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
二、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未按常规到达时间到达履行职责,致使已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一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记大过,二次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给予监管单位负责人记过处分。
三、执法不文明,违反‚禁令‛,利用职权保护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给予停职检查,开除公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源头单位责任追究
一、货运源头单位:⑴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⑵未对货运装载、开票、计重统计信息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⑶未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⑷单位负责人、装载、开票、计重统计信息等相关人员未在《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日报表》签名的;⑸未建立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未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6)不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省长223号令第14条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抄告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责任。
二、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按省政府223号令第15条每辆次给予10000元罚款,三个月累计达5辆次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报送政府,六个月内累计达10辆次的,移送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对货运源头单位法人依法给予查处,并报告政府。
三、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按每辆次处当事人500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四、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未报告或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源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抄告政府追究上级主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货运源头单位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向区政府治超办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运管人员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从事所管辖行业内的经营活动;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
三、严禁接受运输行业经营者赠予的财物;
四、严禁接受运输行业经营者的宴请、健身、娱乐和度假旅游;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运管服装进入休闲娱乐场所。
凡违反以上禁令者,将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结果的予以开除。
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五不准‛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公告管理制度
一、货运源头治超运政监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
二、‚黑名单‛的内容包括:超限超载道路运输企业‚黑名单‛、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超限超载车辆从业人员‚黑名单‛。
三、‚黑名单‛是对运输质量信誉档案考核的重要依据,派驻巡查管理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监督记录,及时做出处理并做好归档工作。
四、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黑名单‛的内容包括:
(一)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71条规定,每次处以1万元罚款;超过3台次的,每次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50条,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异地的抄告车籍地运管部门。
(三)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限期责令改正,在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40(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65条规定,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异地的抄告车籍地运管部门。
(四)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改正,改装1辆次的并处5000元罚款,改装2次以上的并处1万元罚款,改装3次以上的,每辆并处2万元罚款。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借,恢复原状。
(五)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检部门派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部门配合下,引导至就近制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及时抄告车籍地运管部门。
(六)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及时抄告车籍地运管部门。
(七)超限超载的货运源头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派驻巡查监管人员进行查处,查处结果报所治超办,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
(八)货运源头治超运政监管人员在治超查处工作中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行为,一经查实也要列入‚黑名单‛中,并依法处理。
(九)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351-7948954;0351-7948955,接受社会监督。
抄告、移送、报告制度
一、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驾驶员不主动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配合登记的,除不予装载和配载外,及时报告监管人员和监管单位。
二、源头派驻人员、巡查人员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有违规现象和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厂)的行为,立即制止报所治超办,依法予以处罚。
三、货运源头单位不得超标准装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源头派驻、巡查人员如发现:⑴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据。⑵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运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⑶从事焦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行车证核定装载质量装载的,应当即报乡治超办,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 职责法定义务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装载人员应按照车货总重二轴20吨;三轴30吨;四轴40吨;五轴50吨;六轴不得超过55吨进行装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装、配载;违反本规定,对当事人每辆次处以500元罚款、对源头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二、计重工作人员对装载的车辆实施过磅,出具合法有效过磅单,不得出具虚假装载证明,违反本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源头单位处10000元罚款;发现进出厂(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立即报告监管人员,对不报告导致超限超载车辆逃逸的,报告政府依法追究当事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开票人员按照计重出具的过磅单,开具合法单据,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10000元罚款。
四、信息统计人员应对进入站场装载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不主动出示或不配合登记的车辆不得装载配载,并及时报告监管人员;按照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资料,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语警告,处源头单位1000元罚款。并抄告运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门卫工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查验过磅手续,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场)门,违反本规定每辆次处以当事人500元罚款,对源头单位的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六、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按受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运管机构源头治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24号)和《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监发[2008]15号)精神,确保对货运源头单位经营者及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督导货运源头治超的运政人员依法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源头治超工作。对有过错责任的运管工作人员进行倒查,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或者追究不正当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二、源头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各源头治超负责人、执法人员应配合治超工作的责任追究,承担源头治超职责的过错责任。
三、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违章失控的,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执法人员在处理各种违章及收取各种费用时,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报销票据及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严重的待岗查看、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不服从领导安排,也不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待岗查看、调离原岗位等处分。
六、执法工作人员过错行为,社会和企业可以投诉。举报电话:0351-7948954,0351-7948955.44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交管所。负责抓好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巡查、监管;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完善装载登记、档案等基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货运源头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义务或不按规定装载、记重、开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移送、抄告乡政府和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责任倒查。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
2、乡交安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对‚三无‛车辆要严肃处理;对通过检测认定的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经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强制其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管销毁。
3、派出所。要加大对聚众滋事、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4、乡企业办。负责加强对全乡范围内非法储(售)煤场、料场、土场的监管,协同工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储(售)煤(料、土)场;负责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5、工商所。负责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修配厂、维修点予以查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售)煤场、料场、土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交通公路沿线各类物流信息中心的监管,配
合交通运管部门强化对物流信息中心货运配载的监管,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6、乡土地办。严厉打击非法出售土地行为,对属于非法占地的装载货物源头单位进行查处、清理。
7、环保所。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公路沿线储(售)煤场、沙场、料场,配合区环保局、工商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运输煤炭、煤粉、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箱或未采用其他方式苫盖,会同梯状部门依法查处。
8、各村(居)委会。负责加强对打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三无‛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储(售)煤场、料场、土场等非法货源点。发现非法储(售)煤场、料场、土场等非法货源点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及时上报乡治超办。
(治超办公室、乡交管站电话:7948954 7948955)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在监督检查中,对情节严重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范围和需要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要按照‚谁许可,谁吊销‛的原则,货运场、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按规定追究监管责任。
2.乡镇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篇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1、乡镇主要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乡安监站综合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布辖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本乡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建立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台帐,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督促辖区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执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决定,负责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安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做好各自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帮助单位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台账和健全各种档案资料。
**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负责人在每季度主持召开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会议应有专用记录本、专门记录员,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二、例会主持人是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参会人员是辖区各单位负责人和乡干部、安监站的全体人员。
三、参加例会的单位负责人是厂长或业主,其他人员一般不得代会。
四、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必须事先请假,并指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参加会,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故缺席者,扣减该单位年终考核分。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五、例会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对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总结全乡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研究措施,布臵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例会中各单位负责人必须报告本季度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
**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一、目标
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二、登记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名称、所有制性质、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参数,数量、分布、周边情况等;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急措施;
4、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6、生产经营单位简易平面布臵图。
三、登记措施要求
1、每半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每年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他进行分类归档,历年的基本情况实行装订存放。
**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召集有关职能单位,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单位行政正职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政副职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三)乡安监站专(兼)职人员每月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专职每月对2家/次重点经营单位、4家/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复查,兼职每月对1家/次重点经营单位、3家/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复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或者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4、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5、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的落实情况;
6、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五)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当场通知受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或逾期不改的,应报请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七)接到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所举报的现场进行核实、督察,确实存在隐患的,要当场发给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乡镇安监站、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乡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者,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乡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乡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2、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乡安监站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对本单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乡安监站登记备案。
5、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6、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7、对重大(重点)隐患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并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
8、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9、乡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
**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本辖区单位职工、群众的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能力,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促进全乡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人人关爱生命,人人关注安全”的氛围。
二、确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落实责任,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
全乡范围内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知识。
区利用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派发宣传单等方法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警示作用。
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展消防灭火培训演练,教育单位员工懂得防火、灭火知识,熟练安
八、逐步引导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设,规范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在单位内部推行定期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和安全例会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厂、车间、班组)。使单位内部时时刻刻警钟长鸣,安全意识提高。
岗位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档案的,必须强制责成整改,落实教育工作。
**乡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做到事故发生后救援组织严密,救援及时、有序,各项保障充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特制定本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一、乡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二、乡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三、充分准备应急资源,立足自救,根据应急工作需求,确保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其他相关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四、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其他单位具备条件的也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各行政村、辖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具体责任追究:
(一)乡安全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工作的;
6、对事故调查不认真配合,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二)企事业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4、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认真排查治理的;
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8、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
9、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伤亡事故,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10、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3.乡镇食药监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篇三
二〇一五年三月
文档管理制度
1.为了统一管理本所文档,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2.凡机关各股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所办公室移交,实行集中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3.凡在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政务工作材料、行政审批材料及会议记录、党务、党费收缴登记、财务收支凭证等归档统一管理。
4.人事档案材料由县局办公室整理、归档和管理。5.各基层所、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将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经分管领导办公会审核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在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6.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0年、20年和10年三种,专门档案另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本系统工作人员借阅档案,须经所领导批准。8.借阅档案一般在档案室阅览、抄录或复印,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如确需提供原件,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9.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准拆档、勾划、涂抹、抽换和损坏、遗失。
10.机关档案要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鉴定,对已失去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理论业务集体学习制度,积极主动地参加每周星期二上午的集体学习。在形式上以集体组织学习为主,以个人自学、专题辅导、研讨交流为辅。
2.学习培训内容:
(1)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相关知识。
(2)学习上级党政机关要求学习的有关文件。
(3)学习通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4)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及行政执法方面的相关知识。3.学习培训要求:
(1)基层所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由各所组织实施,由所领导主持。局机关学习培训由办公室和法规宣传股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和法规宣传股在年初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提交局务会讨论后组织实施,业务学习培训由分管领导召集主持。
(2)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由带队领导将培训情况书面汇报单位负责人,培训资料交办公室备存。
(3)集体学习时,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得缺席。(4)每个干部职工必须有学习笔记,每年至少写2-3篇心得体会,1篇理论文章。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干部职工的学习笔记。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考勤制度
1.考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干部职工外出工作时要签写出勤表,并于当天报办公室存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写的,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补签。办公室将职工当月的考勤表于次月3日前进行汇总,报负责人审签后进行公示,办公室存档,作为年终评优选先的依据。
2.工作时间,按县政府通知的作息时间执行(特殊情况除外);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并纳入考勤;迟到或早退两次算旷工半天。
4.办公室考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每天的考勤工作,其他人员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办公室做好考勤工作。每日上、下班或正常工作时间内,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机关职工到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外出或不能按时上下班,必须向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办公室。第二条 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签字批准后交考勤负责人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按逐级申请的原则,机关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里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须经县局局长批准。
3.经签批的假条,须交办公室存查。凡无假条或未经准假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4.职工假满后,应在假满上班的第一天上午9∶00前到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奖惩制度
1.日常考勤记录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挂钩。
2.旷工全年累计超过15天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的,与年终考核挂钩,并交予组织、人事部门。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取消其当年评优选先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监管所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实行负责人审批制度。监管所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制度,合理组织和使用资金,严防各种不正之风,杜绝各类不正当开支。
2.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有代收体检费、培训费、评审费等业务的办公室要及时上缴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定期向负责人汇报管理情况。
4.财产物资一律建立名细帐目,出入库登记制度。分配使用必须建立登记卡,责任到人。
5.严格财务结算时限。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发生费用后,无特殊原因必须在3日内凭有关票据按程序完成报销,并将预借的现金全部结清。
6.严格物品购买制度。需购买物品时,除主要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安排的人员定点购买外,其他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来人接待需就餐的,由指定人员办理签字并注明事由,否则不予报销。未征得负责人同意,在商店、餐馆、打印部签字记帐的,一律由经办人自理。
7.严格租车制度。信访初核、案件查处、外出培训、下乡调检查等确需租用车辆的,由使用车辆的负责人填写租车单,经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租车。
8.参加各类学历教育、职称考试、工人晋级培训及非组织安排的培训等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9.严格公共财产管理,办公室要对单位配备的所有公共财产造册登记,存档备查,人员调离时,如数移交,做到帐物相符。
档案管理制度
1.凡本机关当年文书、查处违纪案件、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分别由有关室负责整理,于次年4月底前装订完毕。
2.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并向县档案馆移交。
3.查阅档案,应由2名正式党员干部持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查阅。
4.查阅档案资料,只限在县食药监局办公室阅览、复制,不得外借或带出。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借限期一般不超过一周。外借档案归还时,应详细检查,防止丢失和损坏。
5.复制、摘抄的档案资料,必须核对准确,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盖章后方能生效。对复制的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查阅档案时,要爱护案卷,不得折角、抽页、裁剪、拆卷。
6.查阅者翻阅案卷时不准吸烟,不得用手指沾唾液夹揭翻页,作标记须另用纸条,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以维护案卷整洁。
7.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有关案卷,可随时提供,需要借阅的,要写出借据,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8.注意保密,使用档案者对案卷内容必须保密,不得外传。
执法办案制度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行政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得徇情枉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
2.现场检查办案必须要两人以上,严禁未经组织同意或单人不得办案。办案时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3.现场执法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当场处罚必须使用“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检查专用法律文书。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人对符合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增设并告知听证程序。
6.案件承办人必须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况和证据进行认真收集,取得全面证据材料,并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由被查单位(个人)签名,加盖公章。
7.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交由被询问人签名。
8.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所有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案件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并写出书面调查终结报告。
9.提请集体审议的案件,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材料要齐全,运用政策、法规要准确。案件经提交集体审议后,方能作出处罚决定。
10.根据集体审议作出的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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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条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局机关各执法处室、食品药品监督所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法监处、监察室和人事处承担具体工作。法监处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监察室和人事科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六条 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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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其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分别情况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岗位;
(四)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因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局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三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处室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监科提出复核申请,受理的复核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息报告制度
1.为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信息报告机制,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餐饮服务、检验检疫等,以及小作坊、菜市场、零售摊点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信息。
3.信息报告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4.信息主要包括:
(1)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执法情况信息;(2)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3)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
5.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信息联络报送工作,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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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法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或者办理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或者办理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监察机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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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五)食品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八)餐饮单位的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九)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根据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安全等级检查评定表进行现场检查,评定动态等级,并如实记录;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填写《食品安全等级检查评定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
罚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并根据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条 应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管辖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纸质和电子档案,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文书、量化等级检查评定表、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适当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十一条 年末应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归档。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4.2012乡镇上半年各项工作汇报 篇四
2012年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农业稳乡、生态立乡、科教兴乡、工业强乡、旅游活乡”发展战略,逐步形成以农业为主,以旅游业为核心,以现代服务业为配套的基础稳固,优势突出,结构优化的新型产业体系和格局。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千分之七以内,计划生育率稳定在93%以上,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进入全县一类行列,其他各项社会事业都有一个新的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一、计生工作:2012我乡全县排名一类乡镇第21位,今年,按照乡党委、政府确定的保一类进名次(进入全县一类乡镇前十名)的工作要求,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计生干部待遇,配齐配强计生干部队伍。
2、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重点是抓好未婚先孕、未婚先育人员的管理和处理。
3、坚决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让育龄群众实实在在得实惠。
4、转变工作职能,积极开展“5.29”和妇科疾病普查等计生服务下乡活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改变计生形象,取得育龄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截止目前,我乡共出生人口126人,其中计外6人(多孩一例,二孩二例,非婚三例),计划生育率达95.23%,在2012全县半年综合排名位居第9名。全县夏季计生突击服务活动下达我乡的任务为:四大手术措施共30例,已完成27例(结扎9例,上环16例,人流2例),社会扶养费征收任务6.5万元,已全额完成。
二、集镇建设
集镇整体搬迁是我乡发展史上难得的一次机遇,也是提升我乡集镇品位的一个突破口,要以此为契机,利用库区建设的有利条件,按照打造辰溪后花园的工作思路,高标准、高定位、高质量地稳步推进新集镇建设步伐。
一是大力加快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搬迁进度。随集镇搬迁的共有23家部门和单位,截止目前,已迁入新址办公的有10家(区工委、乡政府、卫生院、敬老院、农电站、信用社、电信所、派出所、供销社、自来水厂),正在建设的有4家(法院、邮政、畜牧、**乡安置工程),还有6家(国土所、国税所、移民站、中心小学、农技站、粮站)因为资金和项目的原因还没有动工。2012年新增建设项目3个(中心汽车站、乡文化楼、市场)已完成规划、设计及落实施工队伍等前期工作,目前正组织人员准备进行施工。
二是加快移民建房进度。随集镇搬迁共涉及**村、**居委会两个单位147户,自2012年12月23日完成集镇宅基地的分配工作以来,目前,除自购房5户外,已完成宅基地基础部分施工的共107户,余35户因为基础超深需做处理及天气原因暂未完成。正在建房的共72户,其余部分移民户因资金和建设场地等原因暂未能施工。
三是加强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电站大坝到乡卫生院处公路的路基改造,预计8月前完成水泥硬化工程。集镇供电、供水工程也正在逐步完善,排污管线、垃圾站场、绿化、亮化等建设工程也正在规划中。
三、稳定工作
**村的稳定工作一直是乡党委、政府的一块心病,早在XX年,县政法委就提出了“**稳,修**、修**、辰**”的维稳口号,由此也可以看出我们**乡所面临的严重的维稳工作压力。今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切实解决疑难、遗留问题为切入点,把矛盾纠纷、群体性隐患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
1、积极组织乡、村及农电站相关人员开展**电费的收缴工作。**村自XX年底电站正式开建以来,就没有交纳过电费,截止四月,共欠缴电费达110余万元。年初,乡党委、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转变**群众观念的突破口来抓,通过周密部署,按照逐步规范的思路制订工作方案,目前全村562户已完成四月份的电费收缴共534户,未缴28户中有24户因全家外出不能收缴,仅有4户无缘由拒缴。
2、积极协同业主做好**村沿河水土流失的赔付工作。因**村二期护坡未启动,造成沿岛护坡高程过低,每遇泄洪,必使岛上部分地段受水侵袭,水土流失严重,群众意见也较大。针对这一情况,乡党委、政府及时与业主协商,对群众的受损部分给予了经济补偿,并表示及时予以启动二期防护工程。
二是以改善基础设施为突破口,切实转变群众思想观念。
先后启动实施了村内道路的硬化工程、引水工程、农网改造工程,并通过县建整扶贫工作组的进驻,积极实施柑橘品改、蔬菜大棚、农家乐等项目建设,让**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让他们把心思从蛮要工程当包头转变到了实实在在搞开发上来。
三是以保护性施工为抓手,全力推进集镇建设进度。**新集镇的建设自XX年开始“三通一平”工作以来,矛盾不断,先后发生了“1.31”打砸乡政府、“8.6”冲击县政府两次重大群体性事件。今年年初更是因少数**村民以征地标准过低等原因进行阻工,造成随集镇搬迁移民户不能建房,针对这一情况,乡党委、政府在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动态,为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保护性施工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3月24日,400余政法干警组织进行了为期四天的保护性施工,强力推进了**新集镇的建设进度。
目前,全乡社会大局基本稳定。
四、其他各项工作
1、农业方面
重点一是抓好征**村750亩的国土综合开发项目,目前已完成500余亩;二是抓好**村450亩葛根种植培育基地的建设,目前已完成280余亩;三是抓好库区网箱养鱼,目前全乡已有网箱824口,扶持网箱养鱼专业户82户。
2、旅游休闲业
试点起动旅游休闲业项目,充分挖掘我乡丰厚的历史人文底蕴和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以库区旅游休闲开发为依托,抓住大洑潭电站库区开发和清波浪新集镇建设的有利契机,增强新集镇与库区发展整体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旅游开发“先规划,后开发,不规划,不开发”的思想观念,激发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旅游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对本地民俗文化和风土人情的开发,重点抓好以**大坝为点,沿**至**、**至黄埠库区游的“一点两线”建设,乡党委、政府在财政特别紧张的情况下,挤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奖励“农家店”和“农家乐”特色旅游项目,同时组织邀请发改、旅游、规划、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来乡实地考察,为我乡的旅游规划及开发工作献言献策,按照将我乡打造为“辰溪后花园”的总体思路,使旅游业成为壮大我乡财政、促进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五、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领导与领导、领导与干部、干部与干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经常性开展谈心活动,营造了一个团结有活力班子队伍和风清气顺的工作氛围。二是要秉着“任人唯贤”的用人原则,开展“建功创业”活动,倡导岗位建功,积极鼓励干部创业。整顿作风、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着力解决干部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抓好村支两委班子主要成员的培训学习,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六、“6.8”洪灾受损情况
6月8日凌晨2点,我乡境内普降暴雨,最大降雨量达到140毫米,给我乡群众的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据统计,全乡共计房屋受损17栋54间(塌方损坏8栋,水淹9栋),受淹稻田1700余亩,其他作物受损1200余亩,其中绝收600余亩,冲毁溪堤34段XX余米,公路塌方15处800余米,高压输电线路冲断5档,冲走网箱150余口,中、小学被迫停课两天,全乡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
灾情发生后,乡党委、政府及时启动防汛预案,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一是加强汛期值班制度;二是加强汛期预警措施的落实;三是积极排查、消除灾害隐患;四是组织开展抗灾生产自救活动。
七、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1、按照“先稳定,再发展”的思路,重点做好全乡的稳定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按照打造“辰溪后花园“的思路,重点加快新集镇的建设步伐和后续管理工作,完善集镇功能,确保新集镇年底前初具规模。
3、按照“保类进位“的要求,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年初所定目标的实现。
4、以全市基层武装部建设试点单位为契机,加强各部门的阵地建设,改善办公环境和办公条件,确保各项工作出特色,出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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