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的表内与表外业务

2024-06-23

关于银行的表内与表外业务(共1篇)

1.关于银行的表内与表外业务 篇一

一、银行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的区分 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OBS):

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表外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包括下列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表外项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开出即期信用证、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等八大类。

表外业务仍然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而表表外业务则是完全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业务。

表外、表表外业务之所以受到关注,完全是因为银行以此为突破口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要求。

二、银行在非标业务上与银监会斗智斗勇的历史

2013年3月底出台的银监会8号文,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2009年之前,长期贷款卖出回购的银信合作就已经存在:先将资产卖给信托以后用理财资金回购,信托扮演通道的角色,资产凭借这个通道一来一回,表内变表外;

2009年,银监会发了【银监发[2009]1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理财资金用于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

紧接着又发了【银监发[2009]1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直接叫停了卖出回购银信合作;

2010【银监发〔2010〕72号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银信理财合作表外转表内,记拨备(拨备,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

2010年,银行直接用理财资金直接买信贷资产实现表内转表外,但是很快【银监会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出台,明确了“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2010年末2011年初,4万亿刺激到了头,银行开始收银根,房地产、铁公机、城建项目受到严重影响,这时候银监局火上浇油出台了【银监发(2011)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对存量银信合作产品提出了具体的由表外转为表内的工作进度要求;

2011年14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文件对银信合作业务提出了具体转表要求。

银行不想转回已经在表外的信贷资产,但是银监之前的文件表明了一定要让银行转回,这时候就找到了其他途径。银监会之前所有的文件都是针对所有权的规定,信托这时候推出了收益权理财产品,通过改变标的物的方式解决2009年111、113号文件带来的问题。

差不多同一个时间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始运转并成为银行同业交易商协会的制定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债权融资工具、私募股权融资工具等在北交所挂牌;

之后资产证券化开始渐渐出现:银行有表内资产,券商做成一个债券。再由原来的债权银行用理财资金买回债券,表内资产转为表外。这个跟银信合作模式几乎完全一样,但券商不归银监会管;

到了2013年,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管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提出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概念(如前所述),然后提出了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的规定。最后要求“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这在根本上限制了银行的通道建立,因为8号文给出了总量控制,只要监管当局不认定新的“标准化债券资产”,银行通过不停找通道突破监管的途径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有效抑制了“通道业务”的发展。

三、银行的表内业务

1、流动资金贷款:

功能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是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

功能定义:这是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一般包括新建项目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前者是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为主的新建、扩建工程,后者是支持企业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更新以及增加配套设施。

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属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承办人(即股东)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筹借贷款,并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公司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应用与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道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并可以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3、专业融资:

业务简述:是指针对飞机、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等产品提供的融资,这些产品的特点是金额大,买者难以一次性付清全款,因此通过银行贷款来购买就可以提前投入使用,然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也称为“买方信贷”。

适用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4、国内贸易融资:

业务简述:目前,国内贸易融资更侧重于“供应链融资”的特点,近年来银行开始实施细分市场策略,就产生了专门针对国内贸易的融资产品系列,如存货融资、“厂商银”三房业务等,同时,某些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也引进国内使用,如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等。

4.1存货质押融资是指银行以客户移交给银行占有的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为担保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一般选择品种稳定、流通性好、用途广泛的动产作为质押物,例如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如石油、煤、成品金属、矿产品、粮食、木材等;

4.2“厂商银”三方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买房)购买货物提供的预付款融资,银行、买方、卖方签订三方协议,收到预付款的卖方要按照协议要求将货物发放到银行指定的仓库才算解除责任。“厂商银”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是,存货质押的前提是客户先有货物压给银行才能得到贷款,厂商银则是银行先贷款以后才有货物质押;三方协议一般规定卖方(厂家)收到预付款以后向银行承诺:(1)如果再贷款到期时买方未提够预付款金额的货物,厂家需将未提货部分的资金退还给银行,即“差额返还责任”;(2)买方已提取货物在贷款到期时未全部实现销售,由厂家再把货物买回去,即“厂家回购”;感觉这个主要是给下游经销商的贷款,经销商可以用卖货物的钱解押另一批货物。

4.3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买方)购买货物提供的预付款融资,银行、买方、卖方签订三方协议,收到预付款的卖方要按照协议要求将货物发放到银行指定的仓库才算解除责任。

“厂商银”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是,存货质押的前提是客户先有货物压给银行才能得到贷款,厂商银则是银行先贷款以后才有货物质押;

三方协议一般规定卖方(厂家)收到预付款以后向银行承诺:(1)如果再贷款到期时买方未提够预付款金额的货物,厂家需将未提货部分的资金退还给银行,即“差额返还责任”;(2)买方已提取货物在贷款到期时未全部实现销售,由厂家再把货物买回去,即“厂家回购”;感觉这个主要是给下游经销商的贷款,经销商可以用卖货物的钱解押另一批货物。

四、银行的表外业务

狭义的表外业务: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业务关系密切,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通常将这些有风险的经营活动称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具体业务: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银行业务。

广义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它们是商业银行以中间人身份办理收付、委托事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具体业务:狭义的表外业务和金融服务类业务。

五、银行的表外业务——担保业务

担保,即银行应某交易中一方申请,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承担对另一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

担保业务不占用银行资金,但却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

银行在提供担保时,要承担客户违约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国家风险等多项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将银行担保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定为100%。

一、备用信用证

(Standby Credit Letter,简称SCL),是开证行应开证人申请,向受益人承诺在开证人未履约时,保证为其承担付款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发放备用信用证,实际上相当于在合同期内把自己的信用出借给了申请人,使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要收取佣金。

通常,开证行只是第二付款人,只有当借款人自己不能履约时,才由银行付款。而开证行一旦付款,借款人必须补偿银行的损失。

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要收取佣金。

(一)备用信用证的类型

备用信用证按可否撤销分为以下两种:

1、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在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开证行可以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以保护自身利益。

2、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开证行不可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一个确定的信用保障。

(二)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

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出现并广泛应用,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大规模吸引外资的时期。当时,许多港澳台等外资企业老板来到珠三角、长三角一带办厂,其中中小企业居多。这些工厂的厂房是租来的,机器因为是免税进入而被海关监管“锁定”,不许转让与抵押(以防走私逃税)。此时,这些中小企业若急需流动资金而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几乎没有任何可用作抵押的资产;而境内银行对这些初来乍到的、陌生的、没有任何信誉记录的企业,也不敢贸然发放信用贷款。于是,这些急需资金的外企老板只能回国找到其境外的银行筹措资金。此时,备用信用证便在国内应用开来。

具体操作流程:境外的公司以其自有资产向境外银行作抵押,然后境外银行依约向境内银行开出一张一定金额、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凭此担保向这些外企老板发放贷款。但是,这个貌似简单的融资过程,在中国的金融实践中却发生出多种意想不到的波折与结果。其操作过程如刚才所述,只不过是境内外企从一开始谋划该笔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境外融资操作时,便已决定到期不归还境内银行发放的贷款了。于是,一笔笔急于进入国内的“热钱”,便通过备用信用证输送给了境内公司。此类情形在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方面尤为突出,即境外公司押给境外银行的是美元、港币等外币,而境内银行凭此备用信用证担保发放给境内外企的贷款则是人民币。结果是境内外企拿到这笔“借贷”而来的“热钱”时,省去了结汇的步骤。因此,业内人士戏称,备用信用证为“热钱”进入国内的“绿色通道”。当时,国外许多投机者凭多张不同版本的备用信用证,与境内换上“投资饥渴症的”的诸多机构搞“合资经营”,向国内银行借款搞开发、上项目。但是,这些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有的竟是一些位于东南亚甚至南美、北非一带的闻所未闻的小银行,甚至还发生了国内银行向这些境外银行索款时遭到拒付的案例。因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等国内银行均发文要求其下属分支行在办理该类业务时,严格审核境外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的资格,要求开证行必须是近几年英国出版的《银行家》杂志所列的世界前300名的国际大银行。但是,遗憾的是,这仍不能杜绝问题的发生。199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在两位美籍华人投机者的欺诈下,对外开出了共200张、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这一事件,成为了那段亢奋与躁动年代的“巅峰之作”。对于这种现象,金融监管当局曾连续发文,封杀该类金融产品。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里明确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具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此后,中国各大银行纷纷发文,严令下属分行自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最后,中央银行的一纸命令便将尚在襁褓中的备用信用证封杀了。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最终,曾在中国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大潮中喧嚣一时的备用信用证归于沉寂。2008年10月,金融海啸泛滥,业务冒进的数十家在华外资银行的贷存比普遍超标,有的甚至高达500%。与此同时,出于对境外欧美银行倒闭浪潮蔓延的恐惧,境内中资银行几乎在一夜之间停止了向在华外资银行拆出资金。在华外资银行资金头寸告急,面临流动性枯竭的金融风险。鉴于这种现象,中国央行通过与相关数国央行协商,采取了纾困措施。具体操作:首先,让在华外资银行的境外母行将一定数额的货币、黄金、债券或相关的其他经认可的金融资产质押给所在母国的央行。该境外央行据此向中国央行开出一张美元金额达数以亿计的备用信用证,中国央行再凭此证向在华急需资金救援的外资银行发放巨额借款,以解其燃眉之急。这一举动,及时化解了多家陷于资金链断裂的在华外资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这一举动,是可记入国际金融史的精彩一笔,也体现了备用信用证这一金融工具的巨大价值。事实上,在今天,这一工具亦可推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与收购。截止09年6月底,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21316亿美元,位居全球首位,同年7月15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该文件的第11条即列明“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

二、商业信用证

(一)定义: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请求当地银行开出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愿意承兑或付款承购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

对商业银行来说,商业信用证又是其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在这项业务中,银行以自身的信誉来为进出口商之间的交货、付款作担保,一般来说不会占用银行自有资金。因此,这又是银行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

(二)商业信用证的特点及益处

1、商业信用证的特点

(1)商业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开证行担负第一付款责任,是第一付款人。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这一点与备用信用证的备用性有较大区别。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开证行只需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就有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中的交易情况如何,即信用证业务是以单证而不是货物作为付款依据,其已脱离了买卖合同,成为一个独立的文件。

2、商业信用证的益处

(1)对进口商来说,商业信用证的使用,提高了它的资信度,使对方按约发货得到了保障,而且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日期、单据的种类和分数等。

另外,还可以通过信用证中的检验条款来保证货物上船前的数量和质量。

(2)对出口商来说,出口收款得到了较大的保障。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使付款违约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另外,由于开证行开出的商业信用证都需有贸易和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所以利用商业信用证结算,就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产生的风险。

(3)对开证行来说,其开立商业信用证只需提供信用保证,因此,既不必占用自有资金,还可以得到开证手续费收入。

另外,进口商所交纳的押金,在减小垫款风险的同时,也可以为银行提供一定量的流动资金来源。

注: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最大的区别便是开证行是否是第一付款人。

六、银行的表外业务——票据业务

一、票据发行便利及其产生的原因

定义:票据发行便利(Note-Issuance Facilities,简称NIFs)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具体操作:借款人根据事先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5-7年),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融资票据,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中长期资金。承诺包销的商业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

要点:1.是一项循环承诺业务——借款安排。2.是一种以中期承诺(5-7年),发行短期票据(3-6月)的短期信用性质的业务。3.银行为客户的票据融资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使企业获得了中期信用,而不需要支付中长期融资的较高的利息成本。4.发行人:一般企业,以商业本票形式发行;中小银行,以短期存款证形式发行。5.销售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较少私人投资。6.持票人虽然将票据作为一项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但银行的包销承诺通常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因此票据发行便利属于表外业务。

起源:票据发行便利起源于辛迪加贷款,最终在金融证券化的推动下产生。1.什么是辛迪加贷款?

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 ]即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方式。

各家银行作为一个集中的整体为客户服务,每一家银行既提供资金,又承担风险。当时网络信息技术还没有兴起,在辛迪加贷款中,商业银行的信息优势以及在贷款安排上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二、票据发行便利的出现与发展

产生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资金盈余者更多的选择把资金投向金融市场,而不再像以前那样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也都不同程度地经营一些本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

面对这种新的融资结构变化趋势的挑战,商业银行必须改变旧的经营观念。于是,票据发行便利便在此时应运而生。

最终出现:票据发行便利应该是在辛迪加贷款的基础上做了继承与发展。它一方面继承了辛迪加贷款中有众多银行参与,既能满足对巨额资金的需求,又能有效分摊风险的优点;另一方面又充分发挥了银行在市场安排和信息提供上的优势,帮助借款人实现了以短期融资的利息成本来获得中期资金的好处。

三、市场交易主体

票据发行便利市场主要由四部分交易主体构成: 1.借款人

票据发行便利的借款人一般是资信较高的企业,这样,银行在办理该种表外业务时需要实际履行包销业务的可能性就小,从而在不占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取得承诺费收入。

2.发行银行

(1)最初,发行银行是由牵头行来承担,其作为独家出售代理人发挥作用,并负责出售所发行的任何票据。

(2)1983年开始出现了由银行投标小组负责的票据发行便利。投标小组成员对所发行的任何一种票据,在预先确定的最大幅度内都可投标。这种方式使得最终的票据发行方案与以前独家垄断发行相比更为合理,尤其是在价格方面。

3.包销银行

包销银行承担的是有风险的票据包销职能。其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期限转变便利,以保证借款人在融资中期内不断获得短期资金支持。

具体做法是,一旦借款人的票据未能如期售完,包销银行就有责任购买所有未售出的票据,或提供同等金额的短期贷款。

当然,由于采用竞价投标方式进行票据发行,使包销银行履约包销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使其能真正发挥保证的职能。

4.投资者

投资者也就是资金提供人或票据持有者,他们只承担期限风险,即当借款人在票据到期前遭受破产而不能还款时,票据持有人就会遭受损失。

当然,能够进入票据发行便利市场的借款人资信度都比较高,特别是采用无包销票据发行便利的借款人,因此其风险比较小,投资于这种票据比较安全,且流动性也比较高。

四、票据发行便利的程序

1.由发行人(借款人)委任包销人和投标小组成员。

2.在发行人与包销人和投标小组成员之间签订一系列文件。(包括便利协议、票据发行和付款代理协议、投标小组协议)

3.在上述各项协议就绪后,发行时间表。

七、银行的表外业务——衍生品

一、远期利率协议

定义: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 Rate Agreement,简称为FRA,是一种远期合约,买卖双方约定将来一定时间段的协议利率,并指定一种参照利率,在将来清算日按规定的期限和本金数额,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届时参照利率之间差额利息的贴现金额。

二、互换业务

互换是交易双方或多方根据预先制定的规则,在一段时期内交换一系列款项的支付活动。

三、金融期货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所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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