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依法治国

2024-09-08

从法律角度看依法治国(精选8篇)

1.从法律角度看依法治国 篇一

从信用演变角度看信用的现代法律涵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2、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3、1998年2月张某驾驶其父亲张老大的东风牌卡车行至城南环路时,因为逆行,又无驾驶证,被县公安交警支队执勤民警谈某等人将车扣押。该车在返回交警队停车场途中,谈某遇到路障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汽车底盘受挫,引擎报废。交警支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为事故并非民警操作不当所致,张老大不服,遂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交警支队的处理决定。张老大不服,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老大的违章车辆扣押致使车辆损坏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 B.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违章车辆扣押致使车辆损坏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了违法的结果的行为 C.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车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张老大的诉讼请求

D.张老大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4、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实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A.法律 B.经济 C.政治 D.文化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8、林某于1995年8月某日早晨4时许,到县火车站仓库中盗窃化肥1包,价值约100元。在用自行车载回家的路上,被乡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乡政府一间办公室内。联防队员见林某态度不老实,遂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林某全身多处外伤,因心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A.乡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D.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

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A.法定化 B.自由化 C.职权化 D.职能化

10、林某于1995年8月某日早晨4时许,到县火车站仓库中盗窃化肥1包,价值约100元。在用自行车载回家的路上,被乡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乡政府一间办公室内。联防队员见林某态度不老实,遂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林某全身多处外伤,因心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A.乡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D.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

11、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12、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1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实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A.法律

B.经济 C.政治 D.文化

1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15、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16、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17、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18、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A.法制机构 B.人事机构 C.监察机构 D.执法机构

19、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0、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2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A.法定化 B.自由化 C.职权化 D.职能化

2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24、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

A.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B.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

2.从法律角度看依法治国 篇二

关键词:法律职业,法学教育,法治

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然而, 当前的法学教育基础之下造就的“社会精英”却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一、当下职业法律人、法学教育领域的现象或问题

毛主席说过“当正确的政策方针制定之后, 干部是关键!”“干部”在法治语境下便是职业法律人。这里所说的职业法律人主要指的是为社会所一致认可的正式法律从业人员, 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和其他与法律事务密切相关的职位;对于法学教育的范围则主要界定在高等教育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当下法律职业领域所暴露的问题愈加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 而且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 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人们已很难将法律从业人员同社会精英联系起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法律领域面临的问题更加综合、复杂、专业, 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和执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却令人堪忧, 对其背后的原因进行反思已是法律界的共识和动力。

二、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物必先腐也, 而后虫生之;人必先疑也, 而后谗入之。”凡事有果必有其因, 法律职业领域的问题当然原因众多, 但作为其基础和前提的法学教育责无旁贷, 即使它不是主要的或决定性的。而本文即是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分析的。

(一) 法学本科教育阶段, 课程设置的不合理

在高等法学院校, 出于效率、管制的初衷, 在四年本科阶段给学生设置了过多的课程, 当然有很多是必修、基础、通识性课程, 但也不乏超出学生理解、承受力的选修课程。这样, 大量的课程使得学生不堪重负, 过多投放到应试教育中。很多基本法律、基本常识掌握不了, 而且法律思维也没有得到培养和发展。

(二) “闭门造车”式的学习

“两耳不闻窗外事, 一心只读圣贤书”似乎是当下学生的生动的写照, 而这让“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的传统道德观情何以堪。法学本是一个与政治、经济、自然科学紧密相关的专业, 可以说是法律无处不在, 它的调整范围设计各行各业, 而法律生却是对其涉猎甚少, 更别提博览群书了。在这种情况下, 很难有长足的进步, 更是难以创新。

(三)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鸿沟纵横

司法考试不能凭借四年的法学教育得以通过, 学生还要参加一些培训机构的辅导班或是买大量的辅导资料, 不可谓不用心, 而辅导产业在这样的前提下发展的欣欣向荣, 甚是热闹。在司法考试进行的最初几年, 甚至出现了法学本科生的通过率竟然低于非法本学生, 这不得不让人大跌眼镜。这种情形下, 从事法律的并非是受过法学教育的科班生, 而科班出身的未必从事法律职业, 一方面使得教育资源大大的浪费, 另一方面造成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

(四) 硕士研究生阶段代表研究方向的二级学科

当法学院被分割为一个个“学位点”之后, 研究生培养注定被封闭在学位点之内。[1]这使得本来专业基础薄弱、知识面狭窄的本科生的知识观更加狭隘, 行政法的不懂经济法等等这样的畸形进化, 难以在日后的就业中收放自如。我们可以想象的出在现如今民商热、经济热等形势下, 其他冷门专业的毕业生是否是这一制度设计下的受害方。

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认为法学教育空前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 统一司法考试之后, 这种矛盾迅速暴露出来。[2]

三、相关意见或建议

鉴于司法改革宏观推动、教育改革的高昂成本, 以及改革效益的不确定性, 笔者更侧重于在现有体制下的一种温和的、循序渐进式的改良或者完善。因此, 以下的建议, 主要侧重于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在法学课程设置上的改革, 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改良型措施。

(一) 在大学初级阶段引入“国学经典”, 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启蒙性、基础性课程

国学经典应侧重于有代表性的儒、道、墨、法等在我国文化史、法制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著作。譬如儒家的四书、道家的《道德经》以及墨子和韩非子等。当然, 一提到国学、经典读者或许便有种与当下法治相悖的感觉, 其实不然, 这是为了更好地培养法律人的精神素养、道德素质, 使其拥有法律精神、法律气质, 而非西方的饱受非议的律师们。正如苏力所说的“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3]《道德经》里面那种清静无为、顺其自然的处事方式和《中庸》里面对中庸、中和的阐述无疑是法官学习、培训最好的教科书。而且, 相较于教科书的枯燥说教和长辈的谆谆教导, 这些深刻的道理更能得到认同感。“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出一大本, 在法学院这是非常重头的戏, 而我们的高等法学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4]

(二) 在法学本科阶段, 只开设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 并与司法考试相衔接

现在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共16门, 毫无疑问, 这也是司法考试的主要考查范围。众所周知, 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 更有甚者, 有人提出了“司考难, 难于上青天”。因此, 欲改善上述状况, 那么大学的本科教育就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问题。毕竟, 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的就业率要稍微好一点。

(三) 以“春风化雨”的方式普及时政、科学知识, 营造“家事国事天下事, 事事关心”的生动活泼局面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通过更简单易行的方式, 普及自然科学知识以及其他相关人文学科的知识。“吾不能以春风风人, 吾不能以夏雨雨人, 吾穷必矣。”对天下大事的冷漠、对非法律的知识的隔绝, 造成了法律生狭隘的知识观和思维方式, 不能宏观、全面的看待问题。因此, 可以组织学生学习一下其他人文学科、自然科学及时政新闻知识, 但不能教条化、形式化。

(四) 注重法律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的培养, 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与法律职业、司法实务衔接, 邀请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现职人员指导、参与法学课程教学, 增加“准司法实务课”的比例, 加强法律生与未来可能从事的法律职业的互动、认识。毕竟, 大学生毕业后, 很多情况下写出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都成了一种难度颇高的事情。如果要代理当事人打官司的话, 更是天方夜谭了。

(五) 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可以试点的方式不再按法学二级学科划分方向, 改善法学学生的狭隘的专业方向观和就业的“被冷漠”

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众多的方向划分, 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法学毕业生的素质不高、就业不乐观的局面。在美国, 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 本科不设法学专业, 大学生只有在拿到一个其他学科的学位后才能报考法律, 所以他们有更开阔的视野、更广播的知识基础, 并且可以在凭借自己的独特的优势来成为某一方面的专家。因此, 在研究生阶段, 取消专业方向的划分, 可以作为今后法学教育改革、司法改革的一个先前的过渡阶段。一方面, 我们若尽在研究生阶段招生现在看来不太现实, 另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更加熟悉知识、更加专业化。

四、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 但是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让我们从法学教育开始着手、从该是法律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开始, 循序渐进, 促成法治的大和谐局面, 也是我们这一法律事业的接班人真正成为社会精英、成为律政佳人、职业法律人!

参考文献

3.从法律角度看股权捐赠之困 篇三

2013年,某公募慈善基金会就获得保险公司的股权问题,向笔者咨询法律可行性办法及协议安排。此事之缘,笔者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考虑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的法律问题。2014年年底,几位富有情怀的投资人找到笔者,他们向笔者咨询如果拟成立一家私募基金,投资人愿意捐献一定比例的股权,这些股权是否可以由某慈善机构统一代持,兑现后将收益用于对社会企业的再投资?此事之缘,我对股权捐赠的思考得以深入。今年,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咨询笔者若将巨额股权全部捐赠,法律上的障碍是什么,如何实现?此事之缘,我将股权捐赠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落于笔端。接连而至的股权捐赠咨询让笔者意识到股权捐赠已成为社会的热点。同时作为律师,我也敏感于另一个事实,受困于现行法律,股权捐赠是慈善领域的待解难题。此题不解,股权捐赠很快会“人走茶凉”。

“股权捐赠”,指捐赠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就法律而言,股权捐赠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行为。本文所言股权捐赠系特指捐赠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慈善基金会的行为。总体而言,中国的《公司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基金会接受公司股权进行禁止性的规定。尽管从法律立法层面而言,股权捐赠并没有遇到“红灯”,但在实践操作中,股权捐赠之实现需要翻越“山山水水”。

股权捐赠之操作障碍

(一)股权捐赠之准许

股权捐赠之准许是实现股权捐赠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笔者从作为捐赠者的股权出让方和作为受赠者的股权受让方两个角度分别来论述。

1、从捐赠者角度

对于捐赠者,其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司类型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其出让股权应分别遵循我国法律对上述两种类型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捐赠涉及的股权转让通常为外部转让,因此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遵守章程的特殊规定。由此可见,股东有意愿捐赠,但需其他半数股东同意。如果公司章程明确排除对公司股权进行非商业性转让安排,那么即使股东有意愿捐赠,在章程未进行变更的情形下,其股权转让行为会受到章程的阻碍。

第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而言,股东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有以下几点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依此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捐赠股权需符合上述法律规范要求才能获得法律之准许。

第三,对于国有企业,根据2003年发布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其持有的股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2009年发布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仅适用于“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并不在允许进行股权捐赠的企业范围内。由此,当国有企业有捐赠股权意愿的时候,基金会要警醒国有企业成为实施股权捐赠的法律障碍。

2、从受赠者角度

股权捐赠之准许对于受赠者主要体现为基金会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现行法律亦未禁止基金会向企业进行投资,成为股东。就法律总体规定而言,基金会可以接受股权捐赠,成为公司股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一些特殊性行业对于股东资质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基金会在接受特殊行业的公司股权时应注意到这些限制性规定。例如,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必须为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根据该规定,基金会既不是企业法人,亦不是境外金融机构,显然不具备成为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的基本条件,因此无法接受非上市保险公司股权的捐赠。

目前各地对于慈善机构能否登记为公司股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政策不同。实践中,部分省、市、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并不允许基金会作为公司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种登记之碍使得股权捐赠无法实现。

(二)股权捐赠之程序

《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有较多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事先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遵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批准、限制和信息披露等规定等。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企业捐赠其持有的股权需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才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依此规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捐赠将涉及到双重决策程序:首先,该企业内部应进行股东决议,同意将企业所持股权捐赠;其次,如果该企业所持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股权转让还需经所持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若违反了程序规定,股权捐赠的效力会受到冲击。

(三)股权捐赠之税款

股权转让中的税款主要涉及所得税,目前而言,税负是股权捐赠中最大的障碍。由于法律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所不同,笔者分别阐述。

企业捐赠其持有的股权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据此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捐赠的过程会被分解为销售和捐赠两个阶段,即企业进行股权捐赠虽然没有发生有支付对价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仍视为捐赠的企业有股权销售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捐赠后可以根据税法享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前提条件是接受捐赠的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提示的是税前扣除优惠仅限于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依此规定,并非全部捐赠支出都能扣除。

个人捐赠其持有的股权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专门针对个人所得中的股票转让所得的征税办法。根据该《办法》,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之“正当理由”涵盖四种情形,遗憾的是个人向公益慈善机构捐赠股权未被列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同时,笔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咨询,得到的回复是股权捐赠在实践中亦不会被认定为《办法》第十三条列举“正当理由”中兜底条款“其他合理情形”。因此,个人向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股权亦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捐赠的不同之处在于,个人捐赠支出享受税前扣除的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

综上,由于股权捐赠并未被《办法》列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之“正当理由”,故当捐赠人所捐赠的股权对应的市值远高于捐赠人获取该股权时的股权原值时,捐赠人被税务部门认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必然会很高。这意味着捐赠人把股权捐赠出去的同时还要另外承担高额的税负。

“所谓的”股权捐赠

为避免股权捐赠中带来的税负等问题,实践中,捐赠人会尝试股权捐赠之变通做法。就法律而言,这些变通做法不能替代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捐赠。它们仅仅是股权捐赠之“结果”或者“效用”的部分实现,故笔者称这样的股权捐赠为“所谓的”股权捐赠。

(一)股权权益束之转让

股权权益束之转让是在不改变股权所有人的前提下实现股权权益的转让。股权是股东权益的综合体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此规定不难看出股东权益可以理解成一个权益束,包括资产权益、决策权、管理权等等。股东权益中的“资产收益”指的是股东获取股权收益价值(包括股权增值利益、股权红利、股权转让价款等)的权利,以下统称“收益权”;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股东的表决权及相关辅助权利,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代位诉讼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等,以下统称“非收益权”。在不改变股权所有人即不发生股权转让的前提下,股权的收益权和非收益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设计不同的法律文件来实现。首先,收益权的转让可以通过签署捐赠协议的形式实现,即捐赠人通过捐赠协议将拟捐赠股权对应的收益捐赠给基金会,使得基金会实质上获得了股权的收益权。其次,非收益权的转让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实现,如捐赠人授权基金会指定人员全权代理捐赠人行使股东相关权利,或捐赠人依具体事项授权基金会指定人员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行使相关权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捐赠人将股权权益捐赠给基金会,并不能使得基金会因此取得股东资格。只要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捐赠人依然是公司登记在册的合法股东。这意味着,捐赠人依然可以行使其作为股权所有权人的某些权利,例如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等。此类事情一旦发生将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基金会利益的不确定性。笔者通常会建议基金会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对捐赠人行使前述股权质押、股权转让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因基金会在捐赠关系中往往处于接受者的弱势地位,故对捐赠人的限制条款难以得到对方支持。退一步而言,即使捐赠协议中进行了约定,实践中若捐赠人擅自处理了股权,捐赠人仅向基金会承担违约责任,基金会难以凭借捐赠协议有效阻拦捐赠人转让股权等行为。

(二)设立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股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以股权捐赠为目的的股权信托中,信托中的委托人即捐赠人,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为基金会。股权信托作为股权捐赠的另一种实现方案,其优势在于,被信托股权具有独立性。它可以独立于信托中的委托人(即捐赠人)、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及受益人(即受赠基金会)的其他财产。

第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如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信托财产的上述独立性原则,可以使受赠基金会的股权收益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在实践中,股权信托的设立不会影响到捐赠关系的认定,即基金会从信托中获得的收入可以计为捐赠收入,基金会也可以给信托的委托人(即捐赠人)开具相应的捐赠收据,因此,股权信托模式下的捐赠双方均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在特定情况下,股权信托可以用于规避直接进行股权捐赠可能存在的一些主体资格障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要求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那么像基金会这样的非营利组织可能会因不符合股东主体资格而无法接受股权转让;再有,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有些工商行政机关可能并不认可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作为企业股东。在这些情况下,股权信托即可以规避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的主体资格障碍。

遗憾的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股权信托同样无法解决股权捐赠中的税负问题,因为设立信托本身就需要捐赠人将拟捐赠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而且信托中的股权转让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境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制度发展较为完善,在税收方面较国内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如果拟捐赠股权为境外公司股权,可以考虑在境外设立股权信托,指定境内基金会为受益人。

未来需要根本之改变

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股权本身的价值和分红是不断变化的。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基金会所得到的股权收益很可能向下波动,基金会甚至可能失去分红收益。一言蔽之,法律上的“股权收益”在实践中并非一定有“收益”。

股权与股权权益是两个质地不同的法律概念。股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是物权;而对于股权权益,其核心是股权的收益权,基金会通过捐赠协议获得,它实质是合同债权。当捐赠协议被捐赠人违法解除,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捐赠人可能会依约向基金会承担违约责任,但协议解除之后果为“债”的消灭,基金会取得的股权分红将不复存在。

由于种种障碍,实践中捐赠人往往通过分拆股权,分批次捐赠,化整为零;或者通过股权收益安排、股权信托等方式,曲折地实现股权捐赠。作为律师,对此常感无奈。在中国,好人做好事好难。笔者通过此文把“问题”像摆摊一样摆出来,期盼高人能对“问题”予以深究。

4.从法律角度看依法治国 篇四

一、村镇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村镇银行的设立和布局问题。《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10%”,这使得目前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管理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审计中应关注他们大规模设立村镇银行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服务“三农”,还是异地扩张,目前已有部分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很大一部分发起人是出于要实现跨区经营、占据市场、享受政策优惠、提高自身社会形象以及化解竞争等多重目的,村镇银行也有演变为发起人分支机构的趋势。从目前审计实践来看,部分村镇银行完全由发起人主导,其经营模式、经营理念、业务定位与发起行几乎一致,甚至将村镇银行作为开拓当地市场的平台,从而使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落空。

(二)村镇银行的贷款的投向问题。村镇银行的基本政策定位是服务“三农”,其成立的初衷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然而村镇银行的贷款投向却产生“投偏”现象,表现形式是贷款的脱农化、大额化和短期化,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村镇银行的贷款脱农化、大额化和短期化程度的同时,应思考其背后的原因,由于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较为多元,大部分股东首先考虑的是生存问题,如果按照政策要求把贷款投向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从短期看盈亏平衡都很难实现,主要原因是额度小、收益低、周期长、风险大的“三农”信用需求难以与按照现代统一商业金融模式设立的村镇银行相适应,此外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村镇银行大多会把信贷投放重点放在能够获利较多的领域。因此尽管银监会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写明“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实际上较难执行。(三)“三农”客户获取贷款的成本问题,该成本是指为获取贷款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贷款的实际利率、担保费用、隐形成本等等所有与贷款相关的费用,由于“三农”客户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押物有限,要求的其他的担保方式如联保、担保公司担保无形中会增加贷款的难度和贷款的成本,另一方面“三农”客户的贷款季节性、时效性较强,不可能等很长时间审批,如果贷款审批速度慢必然会增加机会成本。在审计过程中要关注村镇银行是否存在客户的贷款成本较高的问题,跟当地同业比是否有优势,是否存在银行贷款经办人员“扣点”等潜规则问题,甚至以附加条件额外收取费用形成小金库等问题。

二、解决村镇银行发展困境的主要对策

(一)加大对村镇银行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村镇银行生存空间。村镇银行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实质上涉及村镇银行的定位,银监会已将村镇银行明确定位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从其肩负的服务“三农”的使命和社会责任看,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性银行应该发挥的作用,带有明显的政策目的,目前国家虽然降低了村镇银行的准入门槛,但没有出台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缺乏差别性政策支持,导致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动力不够。同农村信用社相比,村镇银行没有支农再贷款、贴息贷款、财政性存款、免征所得税和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在不良贷款补偿机制政策方面,村镇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否享受国有商业银行的剥离、核销呆账和农信社的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等政策,仍没有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在发展初期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营尤为困难,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税收、准备金、再贷款、核销呆账等方面的支持或优惠措施,以不小于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扶持村镇银行。

(二)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力度,敦促村镇银行履行职责。目前银监部门对村镇银行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模式,“低门槛”降低了村镇银行准入门槛,有利于社会各种资本积极投入,但是“准入挂钩”政策的强行规定降低了部分村镇银行的效能,表面上增加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面,相应的“严监管”却没有落实到位,导致部分村镇银行的投入不足、业务发展缓慢以及贷款的“脱农化”。首先,监管部门应制定标准清晰的指标体系,根据村镇银行的特点制定如资本金增加指标、业务发展指标、贷款投向指标等;其次,施行严格的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长期满足不了监管指标的村镇银行施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等多种措施敦促其履行职责,采取“宽进、宽出、严监管”模式。由于金融机构退出可能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退出机制必须考虑到客户、业务的后续承接问题。

5.如何从法律角度防范政府融资风险 篇五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如何从法律角度防范政府融资的风险》的内容,具体内容:?下面由我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融资和提供担保等形式也日渐增多。虽然近年来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范管理渐有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下面由我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融资和提供担保等形式也日渐增多。虽然近年来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范管理渐有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违法违规借债冲动依然存在,一些非正规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渠道还需要加以重点防范。据了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通过平台公司以银行贷款、债券类融资工具、信托、保险或资管产品等形式替政府融资,由政府担保或偿还;二是通过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进行变相举债。日前,财政部通报了江苏、贵州两省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行政开除、行政撤职、降级等严肃问责处理,值得我们警醒。虽然政府通过融资或者担保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相关的风险也正在日益凸显。为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企业、个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国家机

关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能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二、各级政府应当依托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融资、担保方面充分听取相关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依据,为政府的融资、担保决策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合法手段,保障地方经济平稳发展。地方政府在融资、担保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有所为,有所不能为,有明确的认知,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制定措施方法,对融资的程序、内容和责任等方面有明确的规范意见。

三、正确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政府应当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给政府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地方政府不能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能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避免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四、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应依法规范合作。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 PPP 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能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能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

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同时,地方政府不能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能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五、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应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可以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同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PPP 项目信息和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的公开。

6.从营销的角度看服务 篇六

上文的服务营销是指服务行业本身需要一套行之有效并区别于商品营销的自主营销策略,这一点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但本文的观点并非宏观意义上的“服务营销”,而是将服务本身的狭义思想放在整个营销策略上,这一定义既适合于商品业营销,当然更适用于服务业营销。

服务作为一种营销形式

服务本身在服务业一直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和过程存在,很少有人能将它作为一种营销方式联想起来,然而许多曾经经典的案例都证明了,服务本身可以作为一项有效的营销方式,带动企业发展甚至是脱颖而出。

美国西南航空发展起初只有3架飞机,为3个得克萨斯州的城市提供飞行服务,而后来发展到拥有近200架波音737飞机,服务范围扩大到36个州,而且还在持续发展。所以取得如此骄人成果,主要归功于西南航空公司独特的服务定位,友好、诚意服务、价格优惠是公司的宗旨,并在准时、行李托运、顾客满意方面创造了当时国内最好的记录;优秀的服务质量成为该公司发展的最大营销优势。

在许多服务行业,服务工作人员仅仅把自己的服务工作当作工作来做,而并没想到自己的服务内容会为企业带来怎么样的影响——当然负责的工作人员和无可无不可的工作人员带来的价值是不一样的——而这一影响尤其在直接与顾客接触的工作人员中表现明显。类似的情形经常在产品销售型的公司发生并产生相当大的困扰,公司的市场部和营销部总是为大量流失的顾客而相互推卸责任。市场部指责营销部在面对同时出现的大量顾客,显得过于散漫和敷衍塞责、几乎没有起码的服务精神;营销部则指责市场部本身的营销定位就有问题,广告和营销活动放出去,吸引来的完全不是产品的目标顾客。而公司董事只关心财务上的支出和收入比例,相应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这对董事们脆弱的心脏是相当大的打击。

如何区分清楚服务本身在营销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一项关键性工作。在许多情况下,服务营销人员提供给顾客租用一个实体对象的机会,比如一辆汽车或酒店的一个房间,或者在短时期内雇用有劳动能力和专业技术的人,可能是一个保姆或脑外科医生。尽管购买者只对最后的结果感兴趣,但在整个服务传递过程中,服务人员对待顾客的态度会对顾客的满意程度产生影响,并很可能成为顾客下次是否光顾同一家企业的关键性因素——而这一因素往往很难在企业营销部门的调研工作中体现出来,即使有所察觉,改变这一过程也显得非常复杂艰难。

同时,许多企业将商品和服务隔离开的做法同样显得幼稚,单纯认为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出类拔萃就足以称霸市场已经是老黄历了,例如家电、数码产品的售前、售后服务已经成为购买者是否最终决定购买的关键因素之一。另一方面,企业非常重视产品的渠道建设,并将之视为产品能否顺利送达顾客面前的命脉,其实渠道建设本身就是服务内容的表现形式,在就近方便的区域获得企业产品本身是服务质量的体现。然而在非自建渠道中的产品是否能在服务上略胜一筹,企业往往鞭长莫及。

总而言之,从营销的角度看待服务,已经逐渐被认可,单纯的服务是没有绿叶的红花,单纯的营销是没有阳光的土壤,只有将二者联合起来才会发挥最大优势。即使在非服务行业这一点也行的通,购买商品的顾客总是喜欢售货员的微笑真诚一点;如果飞机误点,乘客焦虑烦躁的情绪会在机场工作人员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服务上得以化解。从营销角度看待服务,本身并不高深莫测,它只要求企业在尽心尽职的基础上略施小肥,往往会收获出其不意的丰硕成果。

服务为营销的过程 1.定位

在同质化日趋严重的今天,如何让产品变的鹤立鸡群是每个企业商家绞尽脑汁的首要大事,然而产品本身的同质化是由于其特定功能所决定,要想获得鹤立鸡群的效果,最方便快捷的方式莫过于利用服务提升品质。

2006年美国西南航空公司负责数据仓库的高级总监Patrck Bolin在一次接受采访中谈到,他认为数据库非常重要,因为他们一直致力于在某种程度上为公司提供技术,利用这些技术,员工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服务于客户,而只用较少的时间去做重复性的工作。并且在稍早几年他们已经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尽力为客户开展了更多的自动化自助服务,其中包括:提供通过Internet完成登机通行证的服务;提供通过电话完成登机手续的服务;以及提供其它可以通过技术来完成控制事件的服务。就拿使用电话举例,他们能够使员工集中更多精力去帮助那些需要个性化服务的客户,比如检查旅客行李,就是个性化服务的一种。其它航空公司会更多的从能否裁员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但是他们的角度则是通过为公司员工提供从事不同工作的机会,使他们有更多精力用在满足顾客需要的服务上。

如何更好的服务顾客是每个企业必须注重的问题,美国西南航空公司通过技术化条件为顾客赢取更多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机会,简单将航空看作一次飞行过程显然是不够的,如何在大的同质化竞争中争取小的特殊化优势,正是服务营销努力要做到的。正如George S.Day 在他的《Market Driven Strategy》一书中曾有的描述一样:一个企业用以赢得竞争优势的方法的多样性可以迅速击败任何通用性的原则和表面化的方法……最重要的是,一个企业必须把它自己和它的竞争者分隔开来。要取得成功,它就必须界定和推动自己成为某些特性的最佳提供者,而这些特性对于目标市场的顾客非常重要。

以上观点简单看来,就是服务为营销的首要步骤是差异化定位,世界最大的手机生产商诺基亚(NOKIA)在迎接苹果公司iPhone的挑战时,积极提供人们期待已久的网上音乐服务,正是努力缩减与苹果公司在音乐上“差异化服务”的距离。这项服务类似于苹果公司的iTunes,诺基亚的新网站将允许消费者在自己的电脑上下载歌曲,并将它们转换到手机和其他掌上音乐播放器中。尽管诺基亚目前能够提供的歌曲只有100多万首,比起苹果公司的500万首还有很大差距,但这位手机巨人在积极应对差异化服务提供者竞争时显出的气魄和努力,足以让人认识到提供差异化服务本身的营销价值。

差异化本身源于细分市场,它是由一组拥有共同特征、需求、购买行为或消费形态的购买者组成的,差异化营销定位的目的是确定能够为某一细分市场顾客提供这一细分形态内的满足。所谓“不捐细流以成大海”,通过细分市场一步步争取更多顾客人群往往是企业间竞争的优先策略。这样看来,同样是高端五星级酒店,在细分策略和服务提供上的差异,为各自在细分市场取得相应成绩也就不值得奇怪了。以功能齐备的多功能会议厅为卖点、与以特色餐厅闻名的两家酒店在提供顾客服务上是有很大区别的,而各自在细分市场上的营销形式显然会迥然不同,但二者的宗旨仍然是服务,只是定位有差异罢了。

2.组合

仅仅依靠某一个单独的细分策略生存下来的企业虽然很不容易,但它们想要发展壮大就必须面对“组合”问题,将更多的细分服务组合起来,同时保证细分特色,赢得更多顾客认可,这也是服务营销下一步必须完成的。企业必须确定的一点,是组合的相关性,试图让商务酒店接待旅行团是不切实际的要求,但这并不影响它为独自出行的旅游人士提供周到细致的住宿餐饮服务。

最著名的组合策略莫过于中国移动的资费套餐方案了,它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起不同组合品牌,如针对商务人士的“全球通”、针对普通百姓的“神州行”以及针对广大学生的“动感地带”等,尽管移动在各省(区、直辖市)的具体组合方案有不同,但其确定的标准是一致的,如“全球通”资费昂贵但能够确保全球自由通话,并享有更多商务方面的便捷服务,而“动感地带”的短信包干则是它争取学生群体的重要手段。

产品的细分组合不仅需要考虑产品本身,作为产品的顾客,往往也会成为区分组合形式的泾渭线,Christopher H.Lovelock在其《服务营销》一书中提到将顾客作为产品的一部分,顾客本身的身份、年龄段及其它相关特征都会对其产品产生一定影响,甚至看作产品的一部分,这一点在“高度接触、分享服务”的企业类别中表现尤其明显。例如酒店、影院、航空公司和零售商店等。或许很多人都会有类似的经历,一个人去看电影落座之后,发现即将放映的是一部爱情片,而周围都是一对对情侣在窃窃私语,往往个人会感觉不自在甚至尴尬,尽管这样的情绪不会阻止个人把电影看完,但此后想要一个人再看电影时,就会有所顾虑了。

所以组合的策略不仅只是将产品的细分特性考虑在内,同时需要将顾客本身作为产品组合策略的一部分纳入体系,即使顾客是通过产品所针对的顾客群体在进行评判,也不会得出与产品特性相悖的结果。由此看来,同一家高星级酒店在争取招徕更多商务人士的同时,花费相当努力希望在旅游高峰时期将空闲房间包给旅行团的做法往往会给酒店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损失。

3.成本管理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往往只注意到自身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产品的有形成本,却忽略了顾客在购买产品过程所耗费的时间、体力、心理成本及感官成本;在制定定价策略时则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的成本,还需要了解竞争者对相同产品或服务的索价。因此成本管理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产品本身,二是顾客,三是竞争者。

无论服务业或是制造业的产品,固定的人工成本和材料耗费在一定规模上是无法轻易改变的,有赖技术更新的成本缩减在整个行业的平均水平上看,同样无法轻易获取优势。

缩减顾客在获取产品时所耗费的成本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例如在顾客获取产品的时间和体力上,许多企业采取广泛建设产品销售渠道的方式缩减顾客可能所耗费的时间和体力,同时提供充分的售前售后服务保证顾客的满意度;而在顾客心理和感官上,保证广告和产品的切合程度显得尤其有必要,过分夸大的宣传未必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心理上的落差会在顾客对待产品本身的信任程度上大打折扣。

对竞争者的评估同样是服务营销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不仅包括同行业内相同产品的产品,同时也必须考虑产品的其他可替代品所带来的竞争局面。正如早期录象机、VCD、DVD等影象放映产品刚刚出现在市场上时,曾给影院业带来相当大的恐慌,它们认为这些盒子式的小东西可能将广大有兴趣观摩影片的顾客封锁在自家舒适的沙发椅上和电视机前。正是这一恐慌带来影院业的新一轮洗牌,许多有实力的影院公司加大力度放在影院的设备更新和更细致的有效服务上,通过服务品质的提升,给观影顾客带来家庭中无法享受到的影象和声响效果,并且在路过大商场外的影院时,让那些路过电影海报的顾客无法抗拒其独特的魅力。

服务为营销的微观策略

服务行业更需要从营销角度定位服务,如同商品制造业需要保证产品质量一样。航空业率先在同质化趋势明显的状况下开辟出联合的道路,让本身能够提供的交通里程尽可能满足顾客需求;同时在服务策略上大做文章,如便捷的机票出售、贴心的行李托运及管理、提供富有异域特色的点心和饮料等,服务上的标新立异足以为其营销策略提供坚强后盾。

国内单体酒店从一定层面上看,几乎面临着和航空业一样的发展瓶颈,地方客源饱和,企图发展其他地方客源力不从心,如同无法提供特定路线的航空公司一样。如果和其他地方单体酒店联合的话,或许能避免此类尴尬,同时扩大服务范围。

7.从法律角度透析新闻侵权 篇七

一、导致新闻侵权的原因

总的来说, 造成新闻侵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采访不踏实, 不够深入全面

只有深入全面地采访, 才能把握事实的真相。要深入探查新闻事件, 采访就不能流于表面, 流于模式化, 需要新闻工作者深入第一线, 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贴近群众, 多角度地观察、采访, 杜绝肤浅片面。但由于新闻特殊的时效性, 要如何做到既快速又准确深入地报道是对每个新闻工作者的严格考验, 这就要求新闻从业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养和基本功, 以及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深刻洞察力和敏感性。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进行深入采访, 对于一些事实尚且没有完全把握的新闻, 不应该发表, 以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 报道内容虚假不实

真实性是新闻采访和报道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 灵魂之所在。真实的新闻报道, 其时间、地点、人物、前因后果都必须清楚明白并且真实可靠。然后, 事件发生的背景材料如有引用也必须准确无误, 并要载明出处, 新闻的观点、认识也必须基于事实基础之上, 客观全面, 切忌主观臆断。有的新闻从业人员, 对于新闻材料的来源不加仔细的验证, 证明其真实性, 就草率地发表;或是对于一些新闻实践中缺失的关键性细节想当然地加以猜测和虚构;或是干脆杜撰虚假新闻, 如果在新闻发表前, 这些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并得到纠正, 往往就会因为不实报道而引发新闻纠纷。

(三) 非故意地泄露公民的隐私

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二条将隐私权列入其中, 表明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 受到法律保护。由于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所以, 公民的隐私应该受到尊重, 不得随意披露。而对于公众人物 (明星与社会知名人士等) 的隐私权问题, 因为社会的关注程度高, 他们从社会公共资源中获得利益, 也对社会造成比普通人更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言行活动有的已经超出个人范围, 属于社会公共生活的范围, 而他们的隐私权相对普通人范围较窄, 受法律保护的时空相对而言要小。对于在公开的场所, 除了公众人物郑重声明, 不允许报道的内容, 其他讲话、谈话、言论, 新闻界都可以公开采访报道。而与社会利益不相关的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则不应该随意报道。有的记者专门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 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的目的;有的记者在报道犯罪过程中, 缺乏尊重受害妇女, 其受害过程描述得过于详细, 无异于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 造成了对受害者的精神打击, 因而引起新闻侵权纠纷。

(四) 主观故意损毁公民的名誉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或组织的品行、思想、道德、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人的名誉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凡败坏他人的名誉, 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 都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有的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 出于种种原因会故意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例如某记者在一篇名为《如此女人》的报道中将一名女工描写为“见利忘义”, 为了罪犯的“财色引诱”便“离家出走”成了他的“情妇”。然而根据法庭调查, 该名女工未婚, 在旅行中认识罪犯, 偶有联系, 并且她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 但在报道中却被主观臆断为“罪犯的情妇”, 这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发布这篇报道的媒体因为审查失职, 未能核对事实, 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 评论不当, 过度表扬或贬低

新闻批评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媒体对于社会生活中有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和事, 有公之于众并进行批评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舆论, 对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在对新闻进行批评、评论时, 要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恰当, 不过分贬低或过度表扬, 掌握好评论的尺度。有的新闻工作者陷入了一个认识的误区, 认为批评报道对象就容易造成侵权, 引发纠纷, 那么表扬被采访对象总不会造成侵权了。但新闻报道褒扬过度, 脱离了事实基础, 同样也会造成新闻侵权。比如一篇报道夸电影演员李某某“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因主演电视剧《湘山之恋》中的男1号”得过“飞天奖”, “还自费到国外某某著名高校学习表演”等……其实, 这些并不是该演员的真实经历, 都是记者自己虚构猜测的。报道发表之后, 引起了该演员的亲朋好友的误会, 有的认为该演员“炒作自己”, 甚至有的评价她“厚颜无耻”等等, 对其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于是该演员将撰写报道的记者和发表的媒体、转载的媒体一并告上了法庭, 媒体败诉。

(六) 编辑审查核实失职

编辑在新闻发表之前对其内容进行把关, 对事件的真实性有审查核实的责任。如果编辑审查把关不严, 经验或者常识不足, 对于具有破绽和疑点的新闻或明显夸大其词、主观臆断、虚构猜测的新闻不予核实, 就很容易引发新闻侵权, 对报道对象和媒体自身造成严重的损害。如, 某电视台记者随警察到酒店查禁卖淫女, 由于没有严格核实被拍摄对象, 错把一个正当住宿的女青年拍到镜头里, 并在电视台播放, 对女青年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电视台也被女青年起诉, 要求赔礼道歉并恢复其名誉, 赔偿精神损失。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

(一) 侵害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名誉权是我国法律保障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在现代社会, 名誉作为公民人格的重要内容, 社会各界普遍都很重视,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一方面, 新闻侵害名誉权事件频发;另一方面, 随着法制的健全, 法律意识的加强, 当名誉被侵害时, 更多的公民和法人开始诉诸于法律, 维护自己的权利。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虚构或捏造报道内容, 诽谤他人。《艺人周刊》刊发了一篇题为《著名歌星某某接受本刊采访》的报道, 提及“以一曲民歌名噪大陆的某位歌舞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唐某得了艾滋病了。”该文内容涉及对某某歌星的名誉权侵害, 她认为该报道纯属捏造, 遂起诉《艺人周刊》及作者。经过法院审查, 某某歌星胜诉。在这起案件中, 虚假新闻内容是引起诉讼并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

2.采访片面武断, 仅依靠他人片面之词, 未向报道对象核实, 导致报道的重要事实失实。《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了记者沈涯夫、牟春霖的文章《二十年“疯女”之谜》, 称:杜融 (文中化名为杜勇) 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回上海的目的, 采取欺骗、毒打手段, 诱逼妻子狄振智 (文中化名田珍珠) 装疯, 并先后多次将田送进精神病院, 致使田戴了20年“疯女”帽子。根据这篇报道, 杜融起诉沈、牟二记者侵权。经审理,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决沈、牟两人。这起侵权案件的发生, 就是由于两位记者采访时不够全面, 没有多角度地观察、核实, 采写的报道主要事实失实, 极大地损害了被报道对象的名誉。

3.报道内容基本属实, 但在报道中含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对他人的名誉构成诽谤。如武汉女作家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自传性质的回忆文章, 其中写到她在上课时因在课堂上传纸条而受到老师的批评的往事, 不仅指责老师“不懂文学”, 而且说:“我永远直呼其名:陈某或狗。”老师陈某根据这篇文章起诉该作家, 法院判决池某对陈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陈某胜诉。

(二) 侵害隐私权

在新闻报道中, 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应该受到新闻记者的重视。由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隐私权问题的不重视, 使隐私权成为仅次于名誉权的最容易受到新闻侵害的人格权利。

新闻侵害隐私权, 是指在新闻报道中未经他人许可擅自披露他人隐私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受众传达受众所需要知情的真实信息, 但是, 并非所有受众想要知情的信息都能够报道, 例如涉及公民的隐私信息的内容。对于公民隐私的新闻报道, 越是客观真实全面, 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

新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形式主要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中, 有可能会了解到采访对象或其他人的一些隐私信息, 采访对象同意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就意味着同意在报道中提及, 而有可能是作为事件情况的额外说明和辅助证据。新闻工作者未取得对象的同意就擅自公开发表这些信息, 通常有三种原因:一是新闻工作者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他人的隐私信息, 不能随意披露;二是新闻工作者想当然地以为采访对象接受采访就等于同意这些信息被公开发表;三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 或以为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 就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定。

基于按照法律保护公民隐私不受侵害这一基本原则之上, 同时还需要兼顾新闻媒体报道权和公众知情权。在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权和公众知情权高于某些个人 (如公众人物) 隐私时, 或者是取得采访对象的同意的条件下, 公布个人隐私应被认定为不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 侵害肖像权

在新闻活动中, 公民的肖像权是经常被损害的一项民事权利。造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的要素, 一是未取得本人的许可,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这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时, 就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

普通的新闻报道通常并不涉及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假如需要新闻拍摄的图片、影像中的每个人的许可才能发布新闻报道, 而每个没有征得本人同意就被拍摄的公民都要求他们的肖像权得到维护, 那么新闻联播这样的节目也无法播出。因此, 一般的新闻报道并不在法律上构成侵害肖像权, 但不合理地使用肖像, 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

1.没有取得本人的许可便以非法手段获得并使用其肖像。有的肖像并不适合被发表在新闻报道中, 例如通过非法授权获得的他人私生活的画面、影像。

2.随意丑化歪曲并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报道中出现的图片、影像, 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了故意改变、丑化、侮辱等, 即使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 也已经造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3.出于与新闻宣传无关的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打着新闻报道的旗号而实际上是在做广告的行为日渐增多, 特别是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从根本上杜绝“有偿新闻”、“广告新闻”的情况下, 这时候对肖像权的侵害行为就更难避免。如《上海画报》曾发表《青春与美丽的诱惑》为题的图文, 报道了进口化妆品在上海的销售情况, 其中一幅照片涉及原告陈雯小姐肖像。法院查明, 上述这组图文已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证实, 属于新闻宣传。原告认为上海画报社是出于营利的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 但并没能提供确凿证据。法院认为, 公民的肖像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该图片虽涉及原告的形象, 但并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主要依据的一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青春与美丽的诱惑》一文属“新闻宣传”作品的认定, 二是原告未能提供该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证据。但是若仔细阅读该文, 要定义为新闻却很勉强。因为文章的开头就是五条化妆品的介绍词, 文中也难以见到相关的新闻要素。因此, 这样的图文在法院判决后引起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争议。

(四) 侵害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应该得到尊重, 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不被侵犯。

新闻报道中, 无论报道的是人或者事件, 都涉及到人的姓名, 公民的姓名权被侵害的事件常常发生:一是盗用或者冒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 即充当新闻作者;二是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或名称充当新闻的来源。未取得本人的同意便随意盗用冒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作为作者署名或充当新闻来源, 这是构成新闻对公民姓名权或名称权的侵害的事实依据。此外, 还有干涉他人的姓名权。如一篇报道中提及一位叫李陈晓月的美籍华人, 《天津早报》在发表时想当然将“李”字去掉而变成了“陈晓月”, 这里显然构成了对李陈晓月女士姓名权的侵害。

三、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一) 常规方法

1.全面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造成新闻侵权, 往往是因为新闻工作者政治素养、业务水平不够, 对可能造成侵权的内容不够警惕, 或是新闻工作者从主观上故意为之。所以, 必须全面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技能。具体而言, 新闻媒体应该严格执行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实行新闻编采人员准入制, 只有通过相关内容的学习培训获得了上岗证, 才能被允许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同时, 根据社会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不定期地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终身培训, 加强思想业务上的学习, 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

2.不断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水平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切事物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 新闻工作者的新闻采编工作也是一样, 必须加强对法律的学习, 强化法律意识, 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知道哪些行为应该或者不应该做, 在哪些情况下新闻应当或者不应当发表。同时, 随着我国完善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 新闻工作者更应该要加强学习与新闻有关的法律法规, 以确保新闻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 具体做法

1.要保持良好的主观愿望, 改进工作

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的工作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无论是舆论监督或者正面报道, 都应保持善意, 同时反省自身, 这样即使出现轻微的侵权, 受害人也比较容易谅解。

2.坚持真实, 依法报道

真实性是新闻的基本原则, 许多新闻侵权往往就是因为不真实, 胡编乱造。因此, 在新闻采编工作中, 不仅需要讲究事件的真实性, 还需要事件细节的真实性。同时, 也要切记, 在追求真实性的同时, 也要注意不能侵害采访对象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3.事实为准, 文风朴实

叙述事实, 客观评价, 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 更是舆论监督铁的纪律。职业记者的报道“第一是事实, 第二是事实, 第三还是事实;第一是叙述, 第二是叙述, 第三还是叙述。”新闻报道, 事实才是首位的, 评论则是第二位的。新闻记者应当追求正义和真理, 但不应该在新闻报道中夹带私人情绪, 否则, 便会导致新闻侵权的出现。

4.公平客观, 不妄下结论

追求公正客观的评论原则是新闻工作者的义务, 任何人都无权对任何公民和事件随心所欲地妄下判断, 新闻媒体不是法院, 新闻媒体的职责是报道事实真相而非裁决, 只要以事实说话, 相信受众对人和事会有与事实相符的判断。相反, 如果妄下判断, 就会误导受众, 也可能会导致侵权。

5.审稿从严, 不偏听偏信

新闻媒体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审稿制度。审稿制度是预防新闻侵权的最后把关。在可能的情况下, 新闻的采访、编辑和审稿都要力争全面地听取他人 (或有关部门单位) 的不同声音, 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新闻报道的全面、客观、公正。

(三) 走出“真实即正确”的误区

1.不能将信息源的真实可靠等同于新闻事实的真实可靠

新闻侵权案件一旦发生, 新闻媒体和采编人员往往仅凭对信息提供者的采访笔记或通讯员来稿存档的原件, 作为所谓的真凭实据。其实, 这些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新闻从业人员不能以“有人提供”作为不失实的依据, 而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去识别他人提供的事实。特别是在涉及批评揭露的报道中作为反衬的事实材料, 除权威部门提供的意见和材料外, 如法院的判决书、政府质检、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行政所出具的书面结论。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对未经核实的材料予以多方核实。坚持“与当事人见面”的原则, 最好能取得相关的书证、物证等材料, 以确保这些证据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2.并不是新闻报道属实就不涉及侵权

“只要报道真实, 官司打到哪里都不怕。”这恰恰说明是不懂法的一种表现。新闻报道属实, 并不意味着就不会涉及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文章基本内容真实, 个别情节不够准确, 个别词句不够妥当, 但没有侮辱他人人格或泄露他人隐私的内容, 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换句话说, 如果新闻报道中有侮辱他人人格或随意披露公民隐私的内容, 即使报道基本属实, 也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害。

3.不能因为新闻报道的事实真实就以为对事实的评论不会构成侵权

有许多新闻侵权的纠纷并不是因为新闻报道的事实是假的, 而是因为新闻中对事件或人的评论与结论失当。新闻同样要对言论负责, 要防止因为言论不当而造成侵权纠纷。如, 不能把某人举报不实一概说成是“诬陷”;不能把欺骗行为写成是“诈骗”;不能把一作品与另一作品的个别情节相似说成是“抄袭”等等。为此, 在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时, 编采人员要认真审查核实, 还要强化法律意识, 警惕言论的不当。

8.从法律角度看依法治国 篇八

【关键词】依法治企;电力企业;市场经济;人力资源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已经和世界经济大国接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力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转变过去以工业经济为重心的发展方式,必须重视知识经济在企业发展中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对人才提高了需求,谁拥有了足够的人才,谁才能增强自己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电力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在目前我国深入电力企业改革的浪潮中,电力企业必须要做好依法治企工作,将依法治企和人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必要性

所谓依法治企,即企业根据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来对企业加以管理,要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护法权益。在依法治企中,企业必须要加强对自身的管理,转变传统的经营思路,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落实科技创新来达到对自身规范管理的目的,实现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电力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中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贯彻依法治企的重要方针做好管理工作。首先,依法治企是内部环境的实际要求,企业要想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有健全的科学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监督和奖励制度,让企业制度能够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电力企业只有在依法治企的基础上从事生产管理,才能促进自身持续发展。其次,依法治企是外部环境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会在法律范围内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电力企业是重要成分,必须要用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保证自身和社会、政府的和谐关系,以实现自身健康发展。最后,依法企业是经济全球化对企业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企和外企加强了合作,外企有先进的管理方式,如果我国企业管理水平达不到国外企业水平,就会在于外企的合作中存在较多问题,这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的。所以说,对电力企业进行依法治企,是实现电力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必要条件。

二、依法治企角度下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力企业没有制定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电力企业要想依法治企,就必须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充分的完善相关制度,例如薪酬制度、考核制度等。但是目前看来,我国大部分电气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并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首先,人员招聘问题。我国目前电力企业还受着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影响,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念不足,人事管理上还一味的将财物作为重要资源,对以人为本管理理念认识不足。其招聘的目的主要为了弥补现如今岗位中所存在的人员空缺,对人才缺乏理性分析及长远规划,导致企业长远发展没有所需的储备人才。在招聘新员工途径中一味采用校园招聘应届毕业生,难以招聘到工作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的员工,难以招到企业所缺专业,电力企业中从事财会、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人才较多,但是基层的电工技术人员却非常少。人员招聘机制的缺乏,对电力企业工作水平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其次,人员培训问题。电力企业没有现行的管理机制,人力资本投资和保障体系难以有效建立起来,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人才培训不足,员工的发展机会较少。电力企业没有完善的人才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和方案由管理层制度,员工缺少选择的机会,导致很多培训内容不能符合员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中有太多的思政内容,具体的电力线路维护、输配电装置防护等方面专业知识非常缺乏,对员工技能和知识的增长作用不大。培训方式主要是交流会、座谈会以及授课等,员工被动参加,在培训中缺乏互动和交流。此外,对员工的培训结果没有合理的考核和评价,企业也没有将培训和奖惩、薪酬、职务调整等结合起来,导致培训流于形式。

再次,绩效管理问题。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绩效考核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员工的薪酬调整、职位升迁以及奖金发放等问题,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我国电力企业由于一直处在国有垄断情况下,缺乏风险和危机意识,员工的绩效考核机制不够健全,表现为职位说明书不够明确,考核的客观衡量依据很是缺乏,考核标准不够明确,没有可操作性,对实际绩效没有进行量化评估。很多人事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大多是其他专业领域出身,他们难以制定出绩效管理制度以实现依法治企的效果,他们对员工工作效果缺乏评估,对员工的贡献不能合理的评价和激励,从而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导致人才流失,不利于电力行业的发展。

最后,薪酬管理问题。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但大多数电力企业并没有完善的薪酬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很多电力企业仍然实行的岗薪工资制,也就是员工的报酬和待遇是根据岗位、职称、职务来定的,如果员工没有高学历、高职称和职务,即使做的再多也是跟他人一样的工资。普通电工长期从事高危工作,不仅工作辛苦,而且还冒着生命危险,但是其薪酬水平显著较低,这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导致的机会不对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普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此外,很多电力企业存在着普遍的吃大锅饭情况,绝对公平主义,干多干少一个样,造成员工不思进取、消极怠工且安于现状的情况。

2.电力企业劳动合同法方面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电力企业如果要制定与劳动者利益切身相关的企业制度时必须要在全体职工或职工大会上讨论决定,职工大会协商定夺。但是很多电力企业的上层领导常常存在一言堂行为,忽略了党代表和职工大会的存在,擅自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导致企业缺乏法制和民主氛围,用人唯亲,在职位招聘和升迁上并没有做到公平、公开,而是由领导一人说了算,这就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员工的积极性难以提高。此外电力企业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没有注意到违规后的处罚条款,合同法规定员工违反制度情节严重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电力企业并没有将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具体化。

其次,电力企业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程序。很多电力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并没有防范面试者的虚假资料,没有重视《服务自愿书》和《员工登记表》的作用,没有向面试者表明虚假资料的后果,没有要求面试者提供之前单位的联系方式和证明人,没有合理应用就业协议和培训协议,导致招聘来的人才不能符合岗位需求。在绩效考核方面,电力企业并没有将绩效管理制度化,考核结果没有进行具体记录和存档。企业对于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员工直接辞退,并没有进行岗位调整以及培训,在解除合同时也没有出示岗位说明书和绩效考核结果,解除合同后也没有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造成了员工和电力企业之间的争议不休。

三、依法治企角度下电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

首先,严格按照我新行《劳动合同法》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电力企业必须要从对人才的招聘、考核、薪酬管理、培训以及辞退等各个阶段都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中的既定程序,严格按照各项条例,从而做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电力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电力企业属于危险性行业,员工接触的都是交流电、直流电等,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为电力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就要严加注意,防止缺乏电力知识的面试者进入企业。

其次,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电力企业中,工会是劳动者的重要代表,工会应该积极的为劳动者谋取应有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工会不但要作为企业职工代表和企业进行合同签署和协商谈判,还要和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工会要发挥监督作用,保证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聘用员工。

再次,企业要深化法制观念。电力企业在依法治企过程中,必须要深化法律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为依法治企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电力企业必须要健全和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将规章制度落实在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巩固法律思想,大到电力企业高层管理,小到电力企业基层管理,都要做好依法治企和依法经营,根据法律程序来履行管理义务。要做好对法律规范的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的守法意识,高层管理者要以身作者,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企业规定,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地位。只有电力企业有了良好的企业文化,在企业中刮起一阵法制之风,严格践行“公平、公正、公开”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针对企业违章违规行为,无论职工还是领导,要坚决予以整治和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激发职工的劳动动力。

最后,企业要将依法治企理念落实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在招聘环节,要纠正企业内部用人的不正之风,防止企业走后门、拉关系等不正规渠道的存在,要提高招聘的公开性和规范性,按照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来设置合理的选拔程序。在绩效考核环节,要形成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员工的岗位和工作性质来制定对应的绩效考核指标,让绩效考核规范化。绩效考核要将自我考核、领导考核以及员工互相考核联系起来,将考核结果和薪酬、职位升降等联系起来。

四、总结

电力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可忽视,必须要将依法治企理念融入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律等来进行选聘、培训、考核和激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提升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开发人力资源潜力,促进电力企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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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景东,张鹏宇,李庆波.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解决对策分析[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20-23.

[4]施启胜.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管理科学文摘,2008,03: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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