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24-07-29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通用11篇)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7〕296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加快我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开放,特制定《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加快我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开放,决定设立大连市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在重点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园区”,包括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松木岛化工园区、大连登沙河工业园区、皮杨陆岛经济区、旅顺经济开发区、大连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园区、大连海湾工业园区、大连瓦房店工业园区、大连营城子工业园区、双岛湾石化工业园区、金州经济开发区、炮台经济开发区、普兰店太平工业园区、庄河临港工业区和庄河黑岛循环经济园区。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进入上述工业园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以及园区规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电子信息及软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服装纺织、精品钢材、新型建材、家具制造、环保节能、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中的企业。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是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项目;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品牌的企业项目;三是世界500强及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投资项目;四是税收、就业贡献大,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牵动、辐射作用的企业项目;五是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项目;六是园区内废水、废气、废物以及其他资源的处理和再利用项目;七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第四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区域产业发展整体规划,保证支持项目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效益突出的大项目、优质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对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对拟支持的项目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并进行公示,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

第五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对入驻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不超过6%的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为1年,重点项目不超过2年。项目贷款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500万元;项目贷款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1000万元;项目贷款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年贴息额上限为1500万元。获得省“五点一线”贴息政策支持的项目,市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按照省确定的贴息规模承担40%。

第六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并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理念,低消耗、低污染、资源循环使用。

(五)申请贴息的贷款应为当年新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中国境内金融机构贷款,单个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全部用于所申请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六)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已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国家发改委下达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债项目和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符合贴息资金的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重点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发展重点,共同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由园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市县发改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第十条 申请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由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用地及环境评价等意见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

(六)银行贷款合同;

(七)企业付息单据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总体发展情况进行筛选,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入围项目进行论证,对项目的投资强度、市场前景、工艺水平、经济效益、对我市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的提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拟予以支持的项目,通过相关媒体公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已经到位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计划的50%;项目进度达到总投资计划的80%以上且资金全部到位的,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使用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补助后,增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项目应按计划工期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若投资项目确需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决定是否按原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3日(地方法规)

2.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息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一〔2006〕737号)精神,201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重点支持非资源型产业中小微企业和千户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企业聚集”和“三个配套”(围绕重点项目搞配套、围绕重化工基地搞配套、围绕骨干龙头企业搞配套)的原则,重点扶持配套延伸加工型、非资源型中小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工业中小企业,促进企业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和带动全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集群发展。

二、支持方向

各盟市上报的项目要符合以下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优先上报千户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

(一)围绕重型机械设备、汽车装备、化工装备、采矿和冶金机械设备等机械制造、配件加工等方面的装备制造配套项目;

(二)围绕钢铁、有色金属、PVC和不锈钢产业的配套延伸加工项目;

(三)信息产业和生物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四)围绕重化工基地建设的配套延伸加工项目;

(五)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六)非资源型产业和在解决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七)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由其他口设立的专项资金支持过的,在工业项目中不再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

对2012年度发生的贷款利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资助,优先考虑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财务管理体系健全;

4.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2012年和2013年竣工的项目。

(二)企业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各盟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择优联合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内的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通过当地经信委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单家或越级报送的项目,自治区不予受理,区直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

(二)各盟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按照管辖范围开展工作,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2份)分别报送自治区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综合处1份)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1份),电子文本由盟市统一刻录上报。相关表格从自治区经信委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

联 系 人:赵炳友

联系电话:0471—4192193(传真)电子邮箱:通过工业交通处内网传输。

2013年2月5日

附件 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任 人:承办人A李国华、承办人B于帆、副处长徐永波、处长霍尔哲、分管厅长史青衿,处务会参加人员、评审专家

二、分配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财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黑财建【2007】9第二条“财政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原则。

三、分配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项目单位由国内银行取得,专项用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探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本建设部分的贷款,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的标准:

由于国家或省里每年的专项资金有限,不能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求。根据对的贴息材料审核结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按当级下达的项目数依次排序分配。每个入选项目的资金数额,按照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目贴息资金确定财政贴息贴补率,没有得到资金分配的申请人下一年(下一次)解决。

四、所需材料

(一)经费申请正式文件;

(二)申请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及国土资源部门矿明等材料。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是省直的,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出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或承担单位为非省直的,由当地财政、国土部门审核后同向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申请。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项目初审。材料齐全、符合专项资金要求和用途的,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5日。

六、审查与决定

(一)省财政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贴息情况进行核实。

(二)根据核实结果,承办人A起草资金分配初步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分管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

(二)主管厅长批准后,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下达项目预算。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hlj.gov.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在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报省长审定后7个工作日下发相关市(地)、县。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5.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文化创意产业园由××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兴建,园区选址在××市沾天湖北岸,内设智囊中心、创意人家、创意展示及交流中心、创意工厂、配套商务接待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VIP创意俱乐部、创意人才孵化基地等基础项目,总建筑面积78336平方米,总投资38846万元。项目秉承“以智慧整合资源、以文化撬动资本”的经营理念,按照“打造本世纪精品、下世纪珍品”的建设要求,依托××湖4A级旅游度假区和××山森林公园的优宜环境,为文化创意企业与业界精英提供创业创作、会展交易、休闲度假的载体空间,以自主创制、联合开发、招引创业与数字化网络平台建设为路径,多层面集聚文创人才、多元吸纳智力知本,深广研发武陵山地域文化资源与文创产品,广泛引入、精心孵化数字网络、影视动漫、非遗发掘、旅游休闲、工艺美术、养生饮食、建筑装饰、会展博览、高端论坛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构建基于××地域人文底蕴的文创产业集群,营造全省乃至全国最具地域特色、最富渗透张力、最显原始古韵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和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成为××地域历史文化展示的重要窗口和旅游网络的第一支点,促进××地域经济社会的联袂协同与科学跨越发展。

目前我公司采取基础建设与开发经营互补推进,力争实

现“项目同建、产品同创、效益同步”的突破。工程建设方面现已完成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和第一期工程的三通一平、建筑施工图设计,实际完成投资15000万元,年底前争取第一期工程主体建筑封顶,累计完成投资26000万元;文化产业开发方面现已展开××研究中心、数字网络集成平台、美术出版等项目(详见附件)。

为保障园区工程建设顺利、快速推进,园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启动经费未从园区建设资金中列支,暂从工作经费中解决,目前在孵化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实体过程中有一定压力。为此,特呈××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领导,恳请给予项目补贴资金支持。

妥否,请批示。

附件:××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投资有限公司

6.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市经贸信息委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类)申请指南

一、支持方向

1.新能源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智能电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新材料产业: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新兴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3.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新型显示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应用市场培育,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1)下一代信息网络:新一代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在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公用事业等专网领域的应用示范,北斗导航系统在交通、物流、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商业化运营应用示范;(2)云计算:云计算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和运营平台的建设及应用示范;(3)物联网: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物流、交通、医疗、能源、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示范;(4)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在卫星导航、物联网、汽车电子、医疗设备、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示范;(5)高端软件:高端基础软件、工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信息服务软件应用示范;(6)新型显示:低温多晶硅技术(LTPS)、铟镓锌氧化物(IGZO)、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硅基液晶(LCOS)、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及关键元器件的应用示范。

4.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支持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环保材料和药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5.海洋产业:重点支持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6.航空航天产业:重点支持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和通用航空现代服务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7.生命健康产业:重点支持生命信息、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养生保健和健身休闲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8.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设备产业:

(1)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重点支持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

—— 人、可穿戴设备、智能检测仪器、元器件和关键部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智能制造示范:①数字化工厂:支持企业在关键生产环节实现生产自动化和智能化,创新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运用自动加工、自动检测、自动装卸、自动导引运输车等先进设备,实现生产过程的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和基础数据共享。②服务创新:支持提供智能制造综合解决方案、系统集成等第三方高端服务。支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在线监测、远程诊断、推送服务和云服务等生产领域的应用。支持运用云平台、云存储、大数据分析等智能化技术提供智能家居、智能物流、智能交通、智能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应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2.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3.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4.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 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5.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扶持计划中的一种资助方式申报,否则视同多头申报。

6.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请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7.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申请人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八)《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九)项目用地、用海规划许可文件及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用海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可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省有关批复文件、应用示范合作协议或合同(限上1月1日后签订)、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十一)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场所、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十二)拟使用政府资助资金采购设备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单;

(十三)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

—— 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十四)自上1月1日起已发生贷款事项的,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应包括贷款内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计进、还款计划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贰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四、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编贷款贴息资助计划――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六、办理时限

—— 分批处理,自受理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之日起180天。

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或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九、收费 无。

十、年审或年检 无。

—— 附件2

市经贸信息委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类)

各扶持计划设定依据

1、《关于加强企业服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2-2013)》(深府办函〔2012〕169号)

2、《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

3、《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

5、《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6、《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7、《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2号)

8、《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8号)

9、《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

10、《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

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4〕33号)

13、《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21号)

14、《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号)

15、《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深府〔2011〕123号)

16、《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24号)

17、《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府〔2011〕209号)

18、《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210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3月9日印发

7.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理办法

沪府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三)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二)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 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三)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评估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方式、进度的建议,组织项目的后评估。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有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进协调,承担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包括三类: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

第七条上述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二)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四)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

第九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条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在核定的支持额度内预留10%的资金,根据项目后评估情况予以拨付。在后评估之前项目所需的该部分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重点从技术先进性、方案科学性、产业带动作用等方面考察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协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协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

第十四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委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单位送交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等书面材料,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项目调整申请报告或停止项目实施。

第六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后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等方面要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并由项目管理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单位提交的后评估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后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局依据批复核拨预留的专项资金,或收回之前已超额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可视情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可视情停止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继续申报项目和管理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项目后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8.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

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创新驱动战略,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围绕《江苏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推进科技创新工程行动计划,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高端科技人才创业和苏北科技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增强我省科技型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就做好2012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2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坚持“支持创新、鼓励创业、产业导向、竞争择优”的原则,分两类项目组织实施。一是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主要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创业园内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自主创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此类项目分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国际创业园、专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围绕苏北科技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支持苏北中小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与新产品开发,提升科技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苏北工业化进程提供科技支撑。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科技创业园内企业的项目

1、申报2012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科技型企业须在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创业园内注册经营。

2、申报企业及项目需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原则上属于《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确定的范围。

3、项目目标产品明确、具有自主品牌、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能进入中试阶段或小批量生产,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的研发设计、商业模式创新、物联网服务、云计算等能够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向研发和服务两端延伸的项目。

5、优先支持近年有发明专利授权、R&D投入较高、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由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计划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牵头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优先支持天使投资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及第三届产学研展洽会期间签约的项目。

6、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二)面向苏北科技特色产业的项目

此类项目为苏北科技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原项目组织和管理方式不变。

1、重点支持苏北科技特色产业中工业领域创新项目(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优先)和农产品深加工与装备研发项目;优先支持涉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类项目;优先支持近年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由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人才”计划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牵头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有一定R&D投入、成长性好、能显著提升当地特色产业技术水平的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技术先进、发展前

— 3 — 景好的创业项目。

2、申报苏北特色产业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原则上须符合省科技厅确认的苏北科技特色产业范畴。

3、申报单位须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度良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4、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三、组织方式

1、项目按属地化原则申报。县(市)辖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经所在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辖市市辖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其中:国家级高新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需经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

2、实行限额申报。面向科技创业园内企业的项目,国家级科技创业园每家推荐的项目不超过5项,省级科技创业园每家推荐的项目不超过3项,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强制中止省创新资金计划项目的创业园,每家推荐的项目减少1项。面向苏北科技特色产业的项目,苏北每个省辖市科技局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2项,每个县(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5项。

四、申报要求

1、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认真对照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信风险、— 4 — 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在认真总结2011年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2012年项目组织申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保证项目组织质量和项目水平。

2、有在研省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一般不得再申报本项目;同一企业或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已将研发内容相同的项目申报其它类省科技计划的,不能同时申报本计划。

3、近三年内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的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报本省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计划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4、项目第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申报单位须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申请省资助经费比例为1:1以上。

五、其它事项

1、申报面向科技创业园项目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苏北科技特色产业项目的企业,填报《江苏省苏北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所有申报项目除按《江

— 5 — 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通知提供必备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2011财务报表(包含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同级财政局需填写《江苏省财政厅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责任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环保证明、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文件或证明材料、项目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现任企业职务证明、项目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等佐证材料由企业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2、申报材料需在省科技厅网上报送,其中:《江苏省财政厅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责任表》(附件3)只需在省财政厅网上下载,提供纸制材料。相关科技创业园名单、支持的重点领域及申报材料表格请在省科技厅网站查询和下载。省科技厅网址:,省财政厅网址:。

3、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佐证材料、《江苏省财政厅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责任表》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质封面,平装订)。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汇总推荐,并将汇总表(纸制一式两份)随同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7号三楼319室)。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 6 — 联系人、联系电话:

省创业中心创新基金部

高亚平

025-86634918、83232318(传真)省科技厅高新处

单华宁

025-83367509 省科技厅农村处

谢宗华 025-83611856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蔡海翔 025-83633109

附件:

1、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2、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

3、江苏省财政厅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责任表4、2012年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汇总表

主题词:科技

项目

申报

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月30日印发

9.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市经贸信息委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类)

第二批申请指南

一、支持方向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新型显示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应用市场培育,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1)下一代信息网络:新一代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在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公用事业等专网领域的应用示范,北斗导航系统在交通、物流、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商业化运营应用示范;(2)云计算:云计算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和运营平台的建设及应用示范;(3)物联网: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物流、交通、医疗、能源、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示范;(4)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在卫星导航、物联网、汽车电子、医疗设备、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示范;(5)高端软件:高端基础软件、工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信息服务软件应用示范;(6)新型显示:低温多晶硅技术(LTPS)、铟镓锌氧化物(IGZO)、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硅基液晶(LCOS)、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及关键元器件的应用示范。

2.海洋产业:重点支持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

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2.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3.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4.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5.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扶持计划中的一种资助方式申报,否则视同多头申报。

6.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请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项目结束时间不早于2018年6月30日。

7.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2

(九)项目用地、用海规划许可文件及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用海租赁证明复印件。

(十)可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省有关批复文件、应用示范合作协议或合同(限上年度1月1日后签订)、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十一)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场所、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十二)拟使用政府资助资金采购设备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单;

(十三)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贷款),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十四)自上年度1月1日起已发生贷款事项的,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应包括贷款内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计进、还款计划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贰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四、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4

附件2

市经贸信息委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类)

第二批扶持计划设定依据

1、《关于加强企业服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2-2013年度)》(深府办函〔2012〕169号)

2、《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2号)

3、《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号)

4、《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府〔2011〕209号)

10.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915室

联系电话: 23111111

办理期限: 按有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园区管委会为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其中: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企业项目申报工作。

2、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颁发的专项支持领域及申报要求,产业化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和资金筹措能力。

3、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应按照专项申报要求,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对符合专项支持领域、具备建设开工条件(即完成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资金筹集等工作)、并在有效实施期限内、资料齐全的申报项目出具转报文件并填报项目汇总表,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转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专项申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简介,填报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资金筹集等相应证明文件(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报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

5、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1式4份,并装订成册):

● 项目转报文件(红头文);

● 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装订要求见附件2);

(2)数据光盘(1式2份)

1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一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委、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规模,支持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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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

抄送厅内:预算处、国库处、流通处、监督检查局

拟稿:葛晓民 核稿:王 超

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 出口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扩大出口,支持企业发展,规范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列入国家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装备制造业产品是指普通机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及部件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等行业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贷款是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由于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紧张而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短期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主要通过贴息的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资本等加大对企业投入,鼓励和激发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出口规模。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八条 择优扶强的原则。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产品出口项目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地区经济有拉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生产企业。

第九条 向辽西北地区和民族自治县倾斜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对辽西北地区和民族自治县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的生产企业优先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条 向出口增幅较大企业倾斜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对出口额比同期增幅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生产企业,优先给予贴息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贴息资金不仅支持国有企业,而且支持在行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2.出口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或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装备制造业产品范围;

3.出口产品已在我省海关报关出口;

4.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已落实到位;

5.出口的产品必须盈利;

6.不拖欠各项税金、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财政贴息资金资料受理期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市经委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申请财政贴息报告;

2.企业出口产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4.产品出口合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产品名称及商品编码;

5.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的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进账凭证;

6.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企业(按月编制的)现金流量表。

第十四条 各市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审核期为5月1日------5月20日。各市经委在收到企业报送有关材料5个工作日,应重点对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装备制造业产品范围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转送至当地外经贸局。

各市外经贸局收到经委转送的有关资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产品出口合同、出口报关单、出口产品名称及商品编码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转送各市财政局。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外经贸局转送的有关资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短期贷款到位情况、出口的产品盈利情况、企业缴纳各项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企业现金流量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送至各市经委。

各市经委结合当地外经贸局、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出口项目以三部门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经委,并随文上报相关审核资料。省属企业直接将有关资料报送省经委。

第十五条 省经委、省外经贸厅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复审期为5月20日------5月30日。省经委收到各市联合上报的有关资料和省属企业有关项目资料后,会同省外经贸厅按上述职责分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统一转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和下达

第十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期为6月1日------6月10日。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经委转送的有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结合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提出的审核意见,下达文件,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原则上以产品出口销售额的70%核定,其中企业短期贷款总额小于产品出口销售额70%的,按企业短期贷款总额核定;企业短期贷款总额大于产品出口销售额70%的,按产品出口销售额70%核定。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企业短期贷款期限和核定的短期贷款数额,确定给予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要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用于缴纳银行贷款利息,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对上一企业产品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吸引银行贷款、拓展国际市场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材料分别上报省经委、省外贸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经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要定期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共同对贴息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外经贸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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