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标语

2024-08-04

禁牧标语(精选4篇)

1.禁牧标语 篇一

各分场、场直各单位:

现将《六号农场禁垦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3月10日

六号农场禁垦禁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我旗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奈政公告【2012】2号文《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奈曼旗禁垦禁牧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要求,结合六号农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为保证禁垦禁牧顺利实施,场管委组织成立以场党委书记潘启学为组长的六号农场禁垦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各分场也要成立相应的禁垦禁牧工作组。要认真研究并解决禁牧禁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禁牧禁垦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牧禁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禁牧禁垦工作;接受上级禁牧禁垦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研究解决禁牧禁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禁牧禁垦工作要做到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使禁牧禁垦工作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发现并解决禁牧禁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接受场禁牧禁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定期向场禁牧禁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辖区禁

牧禁垦工作情况。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禁牧禁垦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禁牧禁垦监督检查人员的依法执行公务。禁牧禁垦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有2人以上参与。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出具书面处罚文书;当场扣押牲畜或实物的,应出具扣押证和清单,并书面告知被扣押人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执法人员未使用旗财政部门统一票据收取处罚现金或实物据为已有的,一律按违纪、违法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开除公职。

在禁牧期间擅自放牧的,由旗禁牧禁垦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对每个样单位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标准罚款或者扣押价值相当的牲畜。对屡教不改,多次放牧者,加重处罚。对生态植被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措并举,加强宣传。

禁牧禁垦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奈曼旗长期实行的政策。加强禁牧禁垦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意义的宣传对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不断创新,采取多项举措做好禁牧

禁垦宣传工作上,要做到家喻户晓,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禁牧禁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2.禁牧封育工作简报 篇二

连日来,每天清晨傍晚,不时有警车来回巡逻于中宁县喊叫水、徐套的乡间公路上,车内民警不时停车驻足观望道路两侧是否存在偷牧现象。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做好禁牧封育工作,中宁县农牧局、林业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禁牧封育巡查组,将日常巡查频率增加至每周5次,特别是在清晨傍晚的重点时段,加大了对喊叫水乡、徐套乡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偷牧违法行为,严格依规惩处,并进行通报。中宁农牧局筹措10万元资金,充实禁牧经费。各乡镇与所辖各村组签订禁牧封育责任书,逐村逐户进行巡查,把禁牧责任层层落实。

为进一步构建禁牧封育长效机制,中宁采取不定期督查机制,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各乡镇效能目标考核中,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因禁牧封育工作不力被两次通报的乡镇,将被取消农业农村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并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问责。中宁还进一步提高出栏率,加快淘汰老弱病残羊只,进一步减轻了草场压力。积极发展人工种草,组织群众利用近期多雨的有利时机,扩大人工育草面积。在此基础上普及舍饲养殖,推动群众从“放养”到“圈养”的`养殖方式转变,使禁牧封育后养殖户收入不缩水。

3.2012年封山禁牧督查通知 篇三

发电单位: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批盖章:李振昱

等级紧急合政办电发〔2012 〕14号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封山禁牧督查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庆阳市督查考核局、庆阳市林业局《关于对全市封山

禁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庆林办字〔2012〕13号),市督查考核局、市林业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我县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查,为了确保督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初步定于6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成立封山禁牧管理机构、落实护林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等。

2、舆论宣传:召开各种会议、广播电视宣传、悬挂横幅、刷写标语、散发宣传资料等。

3、制度建设:包括出台封山禁牧管理办法或政策,县、乡、村、户逐级建立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办法等。

4、封山禁牧措施落实:在依法禁牧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发展设施圈养情况,定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5、实地抽查:对抽取乡镇的封禁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是否有零星散放和群放羊畜现象,是否有明显羊啃咬林木,林地内是否有明显羊畜践踏痕迹等。

三、督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查看、翻阅资料、走访群众、听取汇报等形式,对抽查乡镇实施封山禁牧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封山禁牧是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各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为本区域封山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把封山禁牧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扎实做好本辖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二要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封山禁牧工作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违法放牧行为。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钉子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确保封山禁牧成果不反弹。

三要完善内业资料。各乡镇要认真完善整理封山禁牧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文件、会议记录等文字资料或影像资料,并于6月3日前将封山禁牧工作安排意见和自查报告上报县林业局。

四要强化督查考核。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按照督查内容和方式,切实做好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从6月5日开始,县上抽调县督查考核办、县林业局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封山禁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考核,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乡镇进行限期整改,确保市上督查不出任何问题。

附:封山禁牧督查考核评分表

4.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1、严禁漫山放牧。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毁坏林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律不得随意砍伐。

4、严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 》(***发 〔1999〕 1 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庄浪县实施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因自由放牧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禁不止的要加倍处罚;对在林草保护区毁林啃青而无户主的牲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一律扣留或依法变卖,收入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否则,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者,由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严禁乱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勘查、采矿,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等征占林地或临时改变林地用途,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五条 严禁毁林开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山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自然地貌和植被。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严禁在林区采种、采脂、剥皮、挖根、砍柴、割条等林副业生产。对违反规定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毁林造林种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植被,重新造林种草。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取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全过程的重臵费。

第八条 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三十二条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严禁在林区非法用火,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至四项规定,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保护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凡破坏、移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三北四期工程、封山育林等生态环境建设标志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破坏配套的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落实管护责任制。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事。对毁坏林木(草)的违法行为,村、社两级组织和护林人员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依法处理。凡因责任不明确,管护不到位,造成牲畜放牧等人为毁坏林木、林地的,每发现一次,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当年(或当月)5—100元的管护报酬外,对乡镇及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扣发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凡违反《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封山禁牧的通告》,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处罚的,要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次奖励50—1000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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