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件程序操作

2024-09-09

医疗事故案件程序操作(共6篇)

1.医疗事故案件程序操作 篇一

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称的事故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5月1日以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由谁承担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因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申请伤残评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一、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协助(第70条第1款);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六、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什么是“道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拨打“122”报警电话应报哪些内容?

当拨打“122”报警电话时,不要因发生事故而紧张,要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如道路名称、路段)、车型、车号以及人员伤亡情况讲清楚,如实回答接警人的询问。最好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

遇逃逸事故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驾车逃离现场,要及时地将车号、车型、车辆颜色、装载物及有关特征和驶离方向记清楚,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追缉、堵截。现场遗有肇事车辆脱落物(如油漆、玻璃、塑料碎片)的,应予妥善保管。

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怎样撰写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其格式可参考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个人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

3、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4、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

6、预估事故的损失情况,抢救伤者和财物的基本情况。

7、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8、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字捺印。撰写事故经过日期。

材料要用蓝黑钢笔书写,并且字迹要工整清楚。

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交通事故的方法是:全面分析,综合评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步骤是:在调查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各个相关因素后,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责任,然后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认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

1、因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因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双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

4、重新认定的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5、重新认定只有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

如何撰写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有错误时,也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且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重新认定责任申请书。

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编、电话。

(2)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正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有何具体要求。

尾部须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罚款标准作了哪些新规定?

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94条第2款);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8、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第98条第1款);

10、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驾照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9条);

11、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0条);

12、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6条)。

2.医疗事故案件程序操作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从2010年1月—2013年7月, 于该市惠城区选取268例经计划生育手术的健康育龄年纪的群众, 年龄在17~47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 (28.6±1.8) 岁。经本人同意随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 其中观察组人数为134例, 有男性38例, 女性96例, 其中行流产术者20例 (包括负压吸宫者5例, 钳刮术者6例, 引产术者6例, 药物流产者3例) , 输卵管结扎术者17例, 输精管结扎术者38例, 放置宫内节育器59例, 年龄在18~46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 (28.7±1.6) 岁。对照组人数为134例, 有男性39例, 女性95例, 其中行流产术者20例 (包括负压吸宫者4例, 钳刮术者6例, 引产术者6例, 药物流产者4例) , 输卵管结扎术者18例, 输精管结扎术者39例, 放置宫内节育器57例, 年龄在17~47岁之间, 平均年龄为 (28.5±1.7) 岁。

1.2 研究方法

(1) 计划生育手术操作程序[3]:术前详细记录受术者的个人情况, 嘱病人排空膀胱, 取膀胱截石位。用碘伏 (国药准字H44023924) 在外阴及阴道消毒常规消毒。焦虑异常者术前1 h给予镇定剂, 进行流产手术者均要检查妊娠产物是否完整。

(2) 治疗操作程序[4]: (1) 宫内节育器放置:将节育器放置在阴道最深处 (节育器选取r形环, 吉妮环或曼月乐依据子宫形状和病史进行决定) 。 (2) 负压吸宫:妊娠10 w内, 应用450 mm汞柱负压的装置, , 吸管号数先为4号, 逐渐扩张至8号, 将胚胎组织物吸出。 (3) 钳刮术:妊娠10~14 w者, 术前3 h空腹服米非司酮 (国药准字H20113480) 30 mg, 以促进宫颈口放松, 宫颈扩张器接12号无菌导管与550 mm Hg负压吸引器相接, 转动吸头吸破羊膜囊, 吸净羊水, 再逐步吸取抬头和四肢。 (4) 药物引产:自下腹壁向羊膜腔内注射利凡诺50 mg, 引起宫缩, 出尽胎儿娩出。 (5) 输卵管结扎术:用盐酸利多卡因 (国药准字H37022839) 10 m L做腹部局麻后, 于耻骨联合上3 cm横切一2 cm小口, 用指板法, 抽芯包埋, 使输卵管近端包埋, 远端游离。 (6) 输精管结扎:利多卡因50 mg作局麻, 用小尖刀作4 mm切口, 将输精管游离出1 cm后剪断, 用1号丝线结扎两端。术毕用无菌纱布覆盖创口并胶布固定。 (3) 护理操作程序[5]: (1) 给予心理护理, 告知手术不会对身体产生伤害, 也不会影响夫妻生活, 万一子女发生意外可以行复通术, 术后分散注意力, 减轻疼痛。 (2) 经结扎术的群众密切注意其伤口情况, 用75%酒精涂抹后再覆盖消毒纱布, 禁止沾水。 (3) 术后注意饮食, 一清淡食物为主。 (4) 辅助检查操作程序:术前均行B超检查, 判断子宫的大小和方位及孕囊大小。

1.3 疗效评价

观察并记录患者阴道流血、妊娠物残留者、术后粘连、感染、结扎失败等情况;记录人工流产手术时间、输卵管结扎术时间、输精管结扎术时间。

1.4 统计方法

以SPSS13.0软件对研究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 采用χ2检验, 计量数据以均数±标准差 (±s) 表示, 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术后并发症的对比

观察组阴道流血者, 妊娠物残留者, 术后粘连, 感染, 结扎失败者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

注:与对照组相比, *P<0.05

2.2 两组群众手术时间对比

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 (6.7±1.5) min, 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 (24.5±4.1) min, 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 (21.2±4.6) min, 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 (7.6±1.7) min, (6.5±1.8) d, (36.5±4.8) min, (26.7±4.2) min, 差异有计学意义 (P<0.05) 。见表2。

注:与对照组相比, *P<0.05

3 讨论

自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以来, 经过多年的努力, 虽然如今计划生育手术在临床上的应用已得到显著地效果并获得了良好的发展, 没有出现死亡现象。但术后的并发症却时有发生, 有报道表明, 计划生育手术的施行可以显著的减少人口数量, 保证优生优育, 显著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然而, 常常由于患者的个人心理问题, 导致患者不配合治疗, 使手术进展缓慢, 增加了治疗的困难性, 甚至形成各类术后并发症, 对受术者健康造成一定威胁, 增加了患者家人的的负担。所以保证手术操作的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报道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的施行有良好的安全保障, 可大大的减少了群众的心理负担, 使手术顺利进行, 缩短了手术和住院的时间, 能够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改善患者的预后, 进而达到手术的目的[6]。

该研究通过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与通常的计划生育手术的实施所产生的并发症及预后进行对比。表1结果发现, 观察组阴道流血者 (9.70%) , 妊娠物残留者 (2.99%) , 术后粘连 (12.69%) , 感染 (6.72%) , 结扎失败者 (10.45%) 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均P<0.05) 。符合许兰的报道结果[7]。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群众更安全, 产生并发症的几率更小。此外从表2可知, 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 (6.7±1.5) min, 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 (24.5±4.1) min, 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 (21.2±4.6) min, 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 (7.6±1.7) min, (6.5±1.8) d, (36.5±4.8) min, (26.7±4.2) min,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均P<0.05) 。符合倪萌的报道结果[8]。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可节省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这可能与标准操作程序的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使病患心情愉快, 减少对于治疗的恐惧性, 积极配合治疗, 进一步规范了手术的操作程序, 提高了计划生育技术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关。有报道表明, 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可节省计划生育手术时间, 减少并发症的发生[9]。

综上所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的实施安全性较好, 可缩短了手术及住院时间, 使其尽早出院, 减低患者的心理负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 在临床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值得临床应用及各大医院的广泛推荐。

摘要:目的 探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手术实施的安全性。方法 随机选取2010年1月—2013年7月该市惠城区268例经计划生育手术的健康育龄年纪群众作为研究对象, 分为观察组 (134例) 和对照组 (134例) 。观察组为2010年1月—2012年9月行常规计划生育术的健康育龄人群, 对照组为2012年10—2013年7月行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手术的健康育龄人群, 对两组群众术后并发症及手术时间进行对比。结果 观察组阴道流血者 (9.70%) , 妊娠物残留者 (2.99%) , 术后粘连 (12.69%) , 感染 (6.72%) , 结扎失败者 (10.45%) 占比均显著低于对照组,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观察组人工流产手术时间为 (6.7±1.5) min, 输卵管结扎术时间为 (24.5±4.1) min, 输精管结扎术时间为 (21.2±4.6) min, 均显著少于对照组的 (7.6±1.7) min, (6.5±1.8) d, (36.5±4.8) min, (26.7±4.2) min,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5) 。结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安全的标准操作程序的建立对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有保障, 可缩短手术时间、改善预后, 在临床上有一点的指导意义, 值得临床推荐。

关键词:计划生育技术,医疗安全,标准操作程序

参考文献

[1]周忠, 孙开庆.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 2012, 2 (5)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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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华, 陈良安.浅析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 (13) :211-212.

[4]吴尚纯, 邱红燕.中国人工流产的现状与对策建议[J].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 2010, 32 (5) :479-482.

[5]李军, 韩丽晖.1998~2007年负压吸引人工流产术人群特征回顾性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09, 17 (12) :733-735.

[6]康健中, 肖志琴, 黄咏梅, 等.上海市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现状的调查分析[J].实用妇产科杂志, 2011, 27 (2) :127-130.

[7]许兰.黑龙江省人口计生系统举办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2010, 5 (3) :191-192.

[8]倪萌.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规范问题研究[J].西部医学, 2012, 13 (20) :9-12.

3.案件庭审主要程序 篇三

发布时间: 2013-06-04 来源: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案件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开庭前准备

(一)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向仲裁员报告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核查情况。

二、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宣布开庭,内容包括:

1、审理案件的案由;

2、仲裁庭成员及书记员姓名;

3、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4、询问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劳动人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仲裁庭审理

(一)申诉与答辩

申诉与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申诉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事实,明确仲裁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提出答辩意见,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或提出反诉的,应明确具体请求和理由。

(二)调查与质证

仲裁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和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

仲裁员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后,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提示: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案件,申、被方对第三人的质证和第三人对申、被诉方的质证程序省略。)

质证结束,有证人的,由证人出庭作证;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省略。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庭将在闭庭后对申、被双方的证据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根据仲裁庭调查和申、被双方质证的情况,组织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仲裁庭辨论,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案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4.路政案件查处程序文档 篇四

(一)具体违法行为

1、交通肇事造成路产损坏。

2、造成路产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

(二)处理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下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5、逾期不履行的:

(1)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2)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损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2、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3、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三、违章占用、挖掘公路(其用地、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因工程建设未经审批,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

3、跨(穿)越公路(涵洞):

修建桥梁、渡槽、牌楼,架设管线等设施。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5、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

6、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7、以上行为对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8、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四、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

2、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五、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在建筑控制区内:

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公路两侧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及从事危及路基和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

(二)查处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逾期不履行的:

(1)需要依法实施拆除的,送达《路政管理责令拆除通知书》(含《送达回证》)。(2)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3)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4)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5、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6、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六、擅自超限行驶公路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行驶公路。

2、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悬挂明显标志。

3、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4、车型及运载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

5、擅自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3)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7、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5.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篇五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 2008-1-26 14:30:24 第 131 位浏览者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6.医疗事故案件程序操作 篇六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制度构想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设计的原型源自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 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是指在案件移交法院后、开庭审理前, 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换取被告方的有罪答辩, 以减轻罪名指控或减少控诉罪行、或提出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作为交换条件, 与被告方 (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的一种司法制度。诉辩交易中双方协商达成“被告人认罪, 控方给予处罚优惠”的共识, 这种办法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 节约了司法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予了被告方选择的余地, 利于权利的保障。通过诉辩交易, 纠纷得以解决, 提高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 控方与被告人相互协商退让, 罪责罚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刑事诉讼的相对公正得以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即是以诉辩交易为原型, 制度设想是实现程序的分流, 将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分离出来快速审结, 提高司法效率。

( 一)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石

1. 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诉讼及时可以最大程度保障程序公正, 体现刑罚的威慑作用 (1) , 在实务中及时审结案件有利于及时保全证据, 使某些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不会随时间推移而模糊失效。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曾有言“惩罚犯罪越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及时审结案件, 让被告人尽快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律的预防效果达到最佳, 司法资源得到最佳利用, 司法效率得以提高; 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实体正义, 刑罚的目的更偏重于预防犯罪 (2) , 让社会大众了解犯罪的代价不去触犯刑律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并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才是刑罚最根本的目的要求, 以最快的速度以相对较轻的刑罚惩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知悔改的被告人, 在保障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审理的同时, 给予司法机关更多的人力物力集中审查办理其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这将保障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得更加公正, 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2. 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权利, 保障人权。被告方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 应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院处于对等地位, 检察院可以行使处分权, 被告方也应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被告方不仅处于弱势地位, 甚至沦为刑事诉讼的客体,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设置就是以人权保障为起点, 在实现效率公平统一的基础上, 给予控方、被告人对等的权利, 在适用速裁程序上被告方拥有自由选择权, 这意味着被告方的诉讼客体定位逐步向诉讼主体定位过渡, 体现了对被告人自由的保障; 同时速裁程序快速审结, 减轻了被告方的诉累和心理负担, 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期限, 避免人身自由遭受不当侵害, 有利于保障人权。

( 二) 制度构建的实践土壤

1. 化解案多人少矛盾。随着扒窃、“酒驾”入刑、劳动教养制度废除, 大量轻微刑事案件涌入法院, 且在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法官数量锐减, “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要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根本出路是改革诉讼制度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缩短案件审判时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运而生。

2. 缓解羁押场所人满为患的压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羁押于拘留所或看守所, 由于法院案件较多, 羁押场所人满为患, 人员构成复杂不利于管理且易于“交叉感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快速审结, 不仅有利于办案机关提高效率尽早结案, 也有利于罪犯的劳动教育, 刑罚的威摄力也因诉讼及时而增强。

二、刑事速裁程序实行中的反思———立足于司法现状

( 一) 审理模式仍需完善

当前刑事速裁程序的开庭模式采用的是“简化+ 集中”的开庭模式, 庭审过程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 多案统一审理, 这样的审理方式有利于缩短审判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但由于省略了辩论环节, 检察官出庭作用较小, 且被告人均已认罪, 是否还有必要开庭审理, 是否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值得思索。

( 二) 案件适用“宽窄失衡”, 检察院量刑建议区分度较小

在具体案件的适用及量刑建议幅度方面, 法院主张限缩案件的适用, 扩大量刑优惠; 而检察院倡导的是扩大案件适用, 沿用非速裁程序的量刑标准, 证明标准不降低, 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案件出现了适用过“窄”的问题; 而在建议案件进入刑事速裁程序时不加筛选, 适用过“宽”, 后续审判需要更多的司法资源核实调查, 审判效率的降低;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未针对案件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幅度的量刑建议, 建议量刑的区分度较小, 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 三) 值班律师定位不明、作用有限

值班律师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法律服务人员, 与辩护人作用不同, 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是一个中立的法律服务者。在具体实务中值班律师作用发挥有限,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并不通畅, 派驻在看守所外的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可能性较小, 且介入案件的时间点往往比较滞后, 无法为“量刑协商”环节把关; 即使会见被告人也不能就案情本身发表意见, 只能就法律规定以及量刑建议是否合理进行阐释, 提供法律咨询的作用小之又小。

( 四) 存在被告人不当行使“上诉权”问题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缩短的不仅仅是庭审时间, 提高的是整个办案流程的效率, 上诉意味着案件未审结, 司法效率依旧得不到提高。被告人签署“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与行使“上诉权”存在着矛盾。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意味着自愿认罪, 放弃程序性权利, 大部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自愿认罪, 判决后的刑期亦在其自愿签署的具结书的范围内, 但被告人却以“不服判决”为由行使上诉权, 看似行为矛盾反复, 实际则是有因可究的。实务中上诉的被告人多是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结合我国刑罚执行现状不难发现, 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需要投监改造。在押被告人上诉的原因并不在于对一审判决本身有意见, 而是为了利用上诉拖延时间不愿投监改造。因而如何合理规制不当行使上诉权的问题, 值得思考。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展望———基于程序完善的考量

( 一) 审理模式应以开庭审理为主

书面审理模式简洁高效、但剥夺了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大陆法系的处刑 ( 罚) 令便是“书面审理”的代表, 无需开庭审判, 法官书面审理后颁发令状制文书, 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就是检察官根据侦查结果认定轻微案件无审判必要时 (3) , 不提起公诉, 向法官或陪审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 法官经书面审查, 同意检察官的申请, 不经开庭审理, 不需讯问被告人, 而直接签发处罚令予以审结的刑事诉讼程序, 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不可剥夺, 这对于法庭发现事实真相具有深远意义。

( 二) 检察院量刑的科学化、透明化

1. 量刑建议体现个案差异, 且在量刑建议书中添加量刑情节以及依据。不同类罪根据社会危害性体现量刑的区分度。在具体的一类案件中, 量刑建议应体现个案差异, 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做出, 社会危险性程度不同的犯罪量刑应轻重有别。

2. 退赔证据化与量刑建议的联动化、量刑“轻型化”。退赔证据化使量刑建议科学化, 也利于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做好相应的社会调查, 量刑建议应标明实刑、缓刑, 避免出现法检认识不一的问题; 应扩大非监禁的量刑建议率。

( 三) 发挥值班律师职能, 保障被告人权利

值班律师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向被告人释明法律规定和程序的量刑激励机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 同时参与推进程序、监督刑事速裁程序的合理性, 防止出现侵犯被告人权利的情况出现。为更好发挥值班律师作用, 有如下建议: 一、出台相关文件清晰定位值班律师身份作用; 二、扩大值班律师队伍, 加强培训, 设立值班律师专线, 提供资金保障; 三、给予值班律师充分阅卷权, 同时畅通值班律师会见被告人的通道, 公安机关及时告知会见, 检察院、法院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破除驻所律师“进所”壁垒; 无法及时有效畅通会见机制的, 检察院应在量刑协商前告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以及联系方式。

( 四) “诚信留痕”解决不当上诉

解决被告人不当行使上诉权, 关键点在于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 并从监管环境和被告人方面去解决“不当上诉”问题, 尽可能多适用缓刑。具体解决的方式有: 一、建立一种诚信档案留痕制度, 对于签订具结书的被告人告知此项制度。也许有人会质疑此项制度会增加被告人上诉的顾虑, 诚信留痕会对“恶意上诉人”产生威慑作用, 而不会成为澄清冤情的阻碍; 二、在被告人不当行使上诉权为留所服刑的问题上, 看守所以及监狱系统应加强各自的监管文化宣传, 打消被告人服刑顾虑, 进而解决恶意上诉问题。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推进需要司法部门的协同合作, 检察院法院的有效审查裁判、值班律师的中立参与、判后改造教育的落实都是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完善的良方, 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衡平任重而道远, 法律人一直在路上!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牙.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56.

[2]薛瑞麟.法大刑法学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86-87.

[3]陈卫东, 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和简易程序的正当化[J].法学研究, 199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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