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燃气企业安全运营责任书(2015年)

2024-06-20

兴化市燃气企业安全运营责任书(2015年)

1.兴化市燃气企业安全运营责任书(2015年) 篇一

2012年燃气经营行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做好燃气经营工作,明确燃气安全管理的职责和目标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特签订责任书。

一、从业燃气经营必须要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二、燃气经营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供气网点销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方能上岗;

三、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燃气供应网点必须为南宁市燃气管理处理批准的经营地址,防火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有防爆型电气设备,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五、管理间与瓶库与防火墙分离,瓶库地面铺设防静电胶板或防火花地面;

六、设备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七、具有防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八、凡从事燃气经营供气网点的,必须要有建设行政部门《燃气供应网点经营资格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许可证》方可经营;

九、燃气经营变更经营场所或变更燃气存放地点,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十、燃气经营停业、歇业,要提前10日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办理手续;

十一、燃气经营网点要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建立用户档案,宣传燃气用气知识;

十二、瓶装供气站分区放置空、实瓶,实瓶单层摆放,实瓶销售要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合格标签;

十三、燃气场所不得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十四、不得使用超过检测期限或者短斤缺两的不合格钢瓶;

十五、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向无经营资格证单位和个人转让燃气经营权;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险情或者事故,要立即报警;

十七、燃气安全管理站将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按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邕宁区燃气管理站、燃气经营网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邕宁区燃气管理站领导及燃气经营网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邕宁区燃气管理站责任人:(盖章)(盖章)(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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