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条例

2024-09-10

年休假条例(通用13篇)

1.年休假条例 篇一

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确保公司员工当年享受年休假。

2、职工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度执行,不跨年度安排(可分段安排,一次不得少于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3、凡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的疗休养活动,均作年休假处理。

4、部门员工休假时间由所在部门经理安排,部门经理及子公司经理休假时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每年年初各部门必须将《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职工年休假安排表》填写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申请年休假必须提前一周填写《供销公司职工休假单》报部门经理批准后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及子公司经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实施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职工带薪休假天数及有关规定:

(一)、职工休假天数决定于工作年限,进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子公司参照《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在统筹安排好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统一按上述原则执行年休假制度。

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日

2.年休假条例 篇二

带薪年假系法定违法违规须纠正

【案例】小李在一家个体餐馆连续工作已满1年。2014年8月, 小李提出了休5天年假的申请, 老板却说自己是个个体户, 哪来年休假?要求小李留下来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费, 但其后老板未兑现, 小李遂以餐厅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 责令老板依法向小李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分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2条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条例》第3条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本案中, 小李虽然是个体户的雇工, 但也依法享有年休假。职工遇到单位不批准休年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的情况, 可以带齐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批复等资料, 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

休假天数依法定工作年限累计算

【案例】老张2013年7月1日入职某印刷厂, 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 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老张提出公司还要向其支付10天未休满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 印刷厂称根据公司规定, 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年假, 老张实际上也休了5天年假, 无需再补偿。老张提供了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其入职前累计工作已20年的《工龄证明》, 但印刷厂并不认可, 老张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老张累计工作年限达到21年, 应享受15天年假, 遂裁决印刷厂支付老张未休满的10天年假工资报酬。

【分析】根据《条例》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累加计算, 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4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 老张虽在印刷厂仅工作了1年, 但他累计工作年限已达21年, 当然应享受15天的年假, 所以仲裁委支持了老张的请求。

实践中,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年假天数, 漠视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 一旦发生争议, 劳动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提醒劳动者:入职新用人单位时, 如果涉及以往工作年限问题, 双方应当提早核实。另外,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还可以根据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确定。

年休假单位难安排赔偿工资为2倍

【案例】2012年1月, 小马应聘到某网络公司工作, 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 小马因家中有事, 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 但老板说年底事情多, 人手紧缺, 要求小马将年假推迟到下一年度休, 可小马并不愿意。由于2013年休假未成, 小马于2014年2月向公司提出支付其3倍年假工资的请求。因公司不同意, 小马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辩解称, 只是要求小马推迟休年假, 并非不安排其休年假, 小马要求3倍年假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小马支付2倍年假工资。

【分析】《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由上可见, 虽然如何安排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但也应当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 且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 除非征得职工同意。本案中, 网络公司因工作需要, 要求小马跨年度休年假但没有获得小马的同意, 因此应当向小马支付年假工资。虽然《条例》规定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小马已经正常领取了工资, 因此只能主张2倍的未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虽未申请休假单位也不能免义务

【案例】葛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已达11年, 2013年度未休年假。2013年12月底, 葛某在办离职手续时, 发现单位没有向他支付10天年假工资, 遂主张补充支付, 但遭拒绝。单位拒绝的理由是:单位从未限制葛某休假, 葛某本人也从未提出过休假申请, 故应算他自己放弃休假, 所以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年假工资。葛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支持了葛某10天年假工资的主张。

【分析】《条例》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些规定说明, 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是单位的强制义务, 单位应积极制定并公示年度职工休假计划, 并督促职工休假。对于劳动者未主动申请的, 也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 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方可视为自行放弃。本案中, 葛某虽未主动要求休假, 但单位也未主动安排, 所以不能认定葛某放弃休假。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 等 篇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儿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满20年,年休假15天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养老金标准2008年1月起提高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将再次提高。此次养老金的提高幅度将明显高于前三年每人每月80元的平均水平。

北京2008年

将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年将全面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确保每个家庭和居民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

老年健康护理人员缺120万

“当前养老机构供需有差距,单就照顾目前全国1300多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来说,至少还需要220万专职护士,供需缺口高达120万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理事长郭浩明日前在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座谈会上提出警告。

据了解,老年人口具有高患病率、高伤残率等特点。我国目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1.6岁,但人口健康寿命只有63岁,平均每人有8年时间是带病期。中国老年学学会副会长赵宝华介绍,2004年统计,老年人不能自理率为8.81%。2005年全国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人为1269万,2010年将达到1533万。

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三》中透露的信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民生,将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一、全国就业总量稳步增长,新增就业人数继续增加。

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继续提高,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增加人数最多。

三、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继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

四、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止降回升。

五、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

广州中小学生乘公交地铁将享半价

广州日前宣布,该市中小学生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将享受半价优惠。约200多万中小学生能享受到优惠。

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足够房源

4.年休假条例 篇四

2016年事业单位职工休假制度条例全文职工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

5.年休假条例 篇五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2008-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抓好这项社会福利制度的落实,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执行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科学安排,有序运作,统筹兼顾,保证工作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二、要认真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审批制度。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审批办法。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按文件规定要求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统一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政府人事部门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6.年休假条例 篇六

1.1 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意愿, 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利, 确保职工年休假的兑现。1.2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的原则。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均衡实施职工年休假, 不允许因职工休假产生空岗和漏岗, 确保运输生产安全。1.3集中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 以及作业连续性和间断性等不同情况, 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分段安排

2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及时间

2.1 带薪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2有下列情况这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c.工伤医务鉴定为1-6级 (不含从事工作的5-6级) 工伤人员;d.因生产经营状况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 并支付职工生活费的歇业人员;e.由于生产不均衡、季节性工作量较为明显, 职工实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业, 职工放假天数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f.个人外出劳务、长病、长伤、长学、女工长假等返岗人员,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返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返岗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 返岗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冲减年休假天数。a.脱产1年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的已经休假人员;b.当年已享受健康疗、休养 (不含国家、省、部、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 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疗、休养) 人员。

3 带薪年休假的形式

根据铁路企业运输生产连续作业、不能间断的特点, 我局职工年休假确定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3.1 集中休假形式。从事季节性较强的日勤制 (含部分轮班制) 工种岗位人员采取集中作业、集中休假的形式。3.2分段休假形式。从事维修、维护作业 (含部分特有工种) 的工种岗位人员, 可根据年休假天数长短, 采取分段休假的形式。3.3替换休假形式。对运输行车主要岗位的轮班制工种岗位 (含特日制) 人员, 可根据具体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饱满程度, 采取替换休的形式。3.4轮换休假形式。对运输业其他岗位及其他部门群体作业 (含日勤制) 的人员, 可根据重点工作时段和岗位工作需要, 合理安排休假时间表, 采取轮换休的形式。

4年休假人员调剂方式

4.1搞好“三个调整”。一是调整机车检修基地。按照“修用分离、修养一体”的生产组织方式, 调整工种 (岗位) 设置、人员配备;二是调整电务检修基地。实行专业化集中修, 在保证维修质量前提下, 提高劳动效率;三是调整车辆列检作业场布局, 强化主要列检作业场, 优化区段列检作业场, 提高列检检测手段和检测水平, 合理配备班制人员。4.2强化“两个分开”。一是工务部门要结合“检修分开”和“天窗”综合维修的作业方式, 调整人员配置, 充分发挥养路机械化作用, 实行专业化集中修;二是电务部门要按照日常维护与集中检修相结合的作业方式, 在较大地区的编组站、区段站可实行“值检分开”, 对支线小站可实行多站在工区集中值检。4.3落实“三个分离”。一是机务部门实行“地乘分离”, 机车乘务作业与机车整备、保养作业分离, 实行长交路、轮乘制;二是车辆部门实行“检乘分离”, 车辆库内检修作业与车辆乘务分离, 合理设置人员、减少重复劳动;三是客运部门实行“库乘分离”, 列车卫生、卧具库内整备作业与乘务作业分离, 压缩乘务人员各种间接工时, 合理岗位设置, 优化劳动班制。4.4推进“两个优化”。一是优化中间站运转人员作业组织、作业方式和作业程序, 根据运输生产不均衡性, 调整岗位设置和劳动班制;二是优化调车作业劳动组织, 结合调车作业的性质和特点, 合理调整岗位设置和作业方式, 实行调车人员集中配备、流动作业。4.5实行“兼职并岗”。一是对作业性质相近、作业流程相似、作业内容相同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二是对工作量不饱满、工作时间不足的工种实行兼职并岗;三是对作业程序交叉、作业内容重叠的工种岗位实行跨工种的兼职并岗。4.6跨地域阶段性驻勤。地域性人员余缺矛盾突出的单位, 可通过跨地域阶段性的驻勤方式, 进行单位内部人员的余缺调剂, 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年休假的需要。

5带薪年休假管理

5.1职工工龄年限的认定。工龄年限认定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应按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 足年足月计算。集体外出劳务人员的工龄认定, 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 年休假时间由劳务输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5.2年休假“交路图表”的制定。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 以车间 (班组) 为单位, 针对各工种岗位 (日勤、轮班、特日) 作业性质不同, 分别拟定年休假“交路图表”, 做到安排合理、休假有序。5.3日常管理与审批。路局建立职工年休假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职工年休假兑现情况, 按月累计汇总后, 于期后5日内报局劳动和卫生处。要承负年休假工作的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领导, 劳资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对职工病、事假及考勤情况要严格进行掌握和考核。在安排职工年休假中, 不许通过采取压缩劳动班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方式, 造成职工超劳。5.4兼职并岗人员必须符合高职代低职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准入要求。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休假需替换时, 要超前做好培训安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记载, 要保证职工充分享受年休假, 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关于职工不休年休假问题,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本人原因提出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的;二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基层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加强年休假的落实。一是通过细化年休假计划, 采取分段休、集中休、健康疗养等, 满足年休假的天数;二是加强考勤管理, 做好零星假冲抵年休假的统计工作;三是结合岗位性质和季节性工作特点, 积极组织替换休和轮换休方式落实年休假;四是严格落实年休假统报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年休假管理过程中, 为了保证企业生产与职工休假两不误,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确定了履行年休假的相关程序。我们认为, 在不影响安全生产任务的情况下, 且保证职工年休假全面兑现的前提下, 各单位应不断修订职工年休假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程序, 做到实用有效。

摘要: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意愿, 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利, 确保职工年休假的兑现。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的原则。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均衡实施职工年休假, 不允许因职工休假产生空岗和漏岗, 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集中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 以及作业连续性和间断性等不同情况, 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分段安排

7.职工的年休假怎样计算? 等 篇七

深圳市布吉镇读者李运平问:

职工的年假是怎样计算的?做什么工作或什么职位的人才享有年假?《劳动法》有规定吗?像我们这样的普通打工者有年假吗?

答: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休息休假分为八种: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即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的产假。

2.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虽然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却没有具体的可供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只是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施行,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自行决定。比如国有大型企业制定了一套休假实施细则,工作1至5年(不含5年),年休假不超过3天。工作5至10年(不含10年),年休假不超过7天。工作10至20年(不含20年),年休假不超过10天。工作20年以上,年休假不超过14天。

带薪休年假能起到提高员工待遇、留住人才的作用。一些大公司推行此项制度,无疑是聪明之举。像失业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一样,带薪休假应该作为一项条款写进用工合同书,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有据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小公司和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保障劳动者(员工或打工者)享有这些原本应有的福利。

二、厂方非法搜身可否要求赔偿?

东莞市读者何女士陈述:

我是东莞市某电子厂的一名员工。因厂里丢失一块价值约5000元的磁片,厂方负责人强行对10余名女工进行脱衣搜身未果,又多次审问女工。事后,有些女工被无故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有些女工精神恍惚,吃不下饭,神情沮丧。

请问:(1)厂方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我们打工者的什么权利?(2)我们可不可以状告厂里的负责人?可否要求赔偿?

答:我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的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才可以采取搜查措施,其他任何人采取任何形式对公民实行搜身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民有权拒绝。

可见,厂方负责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甚至侵害到生命健康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有权利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实,工厂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类似的问题,如与工人代表协商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侵犯人身权利是建设法治社会决不允许的。而公民被非法搜身,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依法搜集有关证据,作为诉讼和赔偿的保障。

三、对电话骚扰要勇敢地说不

深圳读者陈小姐陈述:

近段时间,我几乎每天早晨五点左右都会收到一个陌生的手机电话,这个时候我睡得正香,电话不停地响,实在是令人恼火。我接电话或按来电显示回复过去他又不出声,有时还会在深夜一点多打电话来,或发一些黄色信息。我是一个单身女孩,在深圳上班,那个人的电话也是深圳的,所以,我很害怕。那个电话已经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打电话向通讯公司咨询,通讯公司说不可以禁止某个电话呼入。请问,我现在应该怎样做啊?

答:你可以保留那些短信和通话记录,然后以此为证据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查处。

特约主持:毛威

8.公务员带薪休假条例 篇八

国家规定了年休假制度,每人每年有十多天的休假时间,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之后,在适当的时间休假这无可厚非。但是今年却发给了年休假补贴,这可是令人费解了,在年休假的时侯还需要补贴吗,是休假休累了、是因休假在家无所事事,需要多花钱、还是因休假时旅游需要多花钱?

二、每人每年补贴10000-20000多元的标准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这个补贴标准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是CDP的增幅、还是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我们这里公务员的退休金每人每月约在5000-6000元,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过8连涨以后,女的每月在2000元左右,男的每月在2500元左右。一个年休假补贴竟然是企业退休人员年养老金的一半甚至全部。

三、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发了,企业人员有吗? 这次又是不登报、不宣传悄悄的发了,国企和私企的员工有吗,如果没有的话可以解释一下吗?

四、发放这个补贴符合今年两会的有关精神吗? 温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年的九大工作任务,其中的第六点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发放这个补贴符合今年两会的精神吗?

五、发放这个补贴走过了那些审批程序 发放这个补贴不是一个小数目,是由那个部门提出的,并由那个部门审批的,中间走过了那几个程序?21274号建议中说到“公务员涨工资、增补助 应当“阳光” 切忌暗箱操作”。阳光一点可以吗?

六、公务员的退休金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还有可能缩小吗? 有关要缩小公务员退休金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的话题已经说得够多了,全国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了,温也说了,有关媒体也说了,但是实际做的却是另一套。今年我们这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也就人均200多元,而公务员的一个年休假补贴每人就有10000-20000多元,这个差距还能缩小吗,这个分配还是公平的吗?

9.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制度 篇九

通 告

致: 全体员工

自: 人力资源部

日期: 2008年 01 月 02 日

关于: 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制度

REF NO.:20080102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特对公司目前执行的年假制度做相应调整。

原年休假调整为:年休假+公司补充休假(以下简称为补充休假)年休假规定:

1、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予年休假。对于原年休假天数未满国家规定天数的按规定予以补足。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公司补充休假(补充休假)规定:

1、原年休假天数超出国家规定的,多出部分调整为公司补充休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收入。补充休假中已包括了员工手册中未列出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的,按照部门规定享受补充休假。

2、3、员工试用期内即开始积累补充休假,但过三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补充休假,已经享受的扣回相应工

MECOX LANE资:

丧假各种假期及旷工合并计算);  当年被列为待岗培训的;

 未通过试用期或在试用期内离职的。

4、 全年缺勤达60天或以上的(全薪及扣薪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期、补充休假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方可使用。补充休假每年截止至12月31日,不得结算成现金,也不得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的,须经各级主管至总裁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申请制度:

1、2、年休假及补充休假的最小单位为1/2天。

员工休年假或补充休假应提前三天书面申请,5天及以上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所有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必须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公司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及补充休假的日程。当提出辞职后的员工休补充休假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正常交接,公司有权取消未休的补充休假。

本休假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7年度生成且尚未休完的年假均为补充休假,至2008年3月31日截止,不得折算成现金。本制度生效后,以前发放的员工手册及其附件中有关年休假制度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0.关于带薪年休假,你知道多少? 篇十

问题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中,如果既不安排休假,又不给予补偿,有什么法规规范这种行为,政府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防范?

(一)相关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50%-100%的赔偿金。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二)防范措施。一是加强劳动监察和对损害职工休假权利行为的查处。切实加强劳动监察督查工作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主要是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所在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罚。二是发挥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努力制止这种行为。比如国资委加大对企业落实休假情况的督促、检查,将企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企业领导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如有违反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扣减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问题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还有一些困难,国资委在实际工作中将采取什么办法解决这些困难?

国资委监管企业采取多种办法推进职工年休假制度,目前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良好的,但在执行年休假制度上还有一些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一些企业对休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部分职工行使休假权利的意识也不强。二是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施工工期紧、任务重,导致部分职工不能休假。还有由于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比较精简,职工个人手头上的工作紧、责任大,休假后工作无人接替,尤其是工龄较长,可享受年休假10天、15天的员工,经常不能按计划按天数休假。

在实际工作中将采取的解决办法: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企业加强宣传,不断增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意识。二是推进完善管理制度。推进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台账,加强带薪年休假日常考勤管理,做到休假有记录,避免劳动纠纷。三是加强统筹安排。要求各企业年初统筹安排好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做到工作、休息两不误。四是加大监督力度等。通过以上措施,使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与其他休假制度相比,带薪年休假有什么特点?

与其他休假制度相比,带薪年休假可以连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民族节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天数可享受日工资3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受到损害,职工维权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如果职工年休假权益受到损害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首先,职工应主动找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沟通,依法主张自己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其次,在主张无果的情形下,职工可以找企业工会出面协调处理;第三,在以上措施都不能解决的情形下,职工可以向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让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如果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五:工会在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办法?

11.年休假制度 篇十一

为了切实保障台(公司)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台(公司)实际,特制定年休假制度。

一、各科室、部门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并将休假安排及计划,于每季度前报办公室备案。

二、由所在部门统一征求职工意见,申请休假者须填写《职工带薪休假安排表》,部门再填写《部门年休假计划表》,待本人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交组织人事科核定休假天数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台领导休假按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审批。所有职工休假结束后,本人应按程序及时销假。

三、在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计算休假时间时,工龄以“二个时间”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其中,在编(岗聘)人员以人社局核定工作 1

时间为准,编外人员以正式进台(公司)工作时间为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按规定进行休假。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人员的休假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工作与休假两不误。

国家规定的长假(十一、春节等)前后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七、年休假假期当年有效,原则上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使用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当年分段安排,休假时间不跨使用。

八、休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九、各部门(科室)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考勤、请假、销假制度,并做好登记归档。

12.年休假条例 篇十二

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情况及问题

“带薪休假”早在多年前已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此后数年,国务院一直未制定出台具体办法,直到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施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应享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使得带薪年休假成为很多人眼中“写在纸上的权利”,部分企业更是将其作为一种奖惩手段,与立法初衷不符。

2012年4月,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发布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只有3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该调查表明,带薪休假的软肋在私企。2012年10月,文汇报联合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就带薪休假问题对212位上海市民进行电话随机调查,其中,49.53%的市民“每年都能足额享受”带薪休假,12.26%的市民“每年只能享受一半天数左右”的带薪休假,另外38.21%的市民“没有休过带薪假”。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差、实施难,不仅影响到职工个体的基本权益,造成职工缺乏休息调整而过劳工作,同时、还会带来劳动效率下降、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等社会问题,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施行近5年的情况下,《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把基本落实带薪休假的目标设置在2020年,引发众多讨论,不少人提出:希望带薪休假的落实能够提速,为此,笔者建议从完善政策法规层面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推动。

建议将“带薪年休假”视同为职工应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性质上将其视同为职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同样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休假权利,同样在不能实现休假时,应支付三倍日工资;两者的区别在于:带薪年休假是满足条件的部分职工享受,并且不是固定时点,而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休息时间。以“法定节假日”性质来定位“带薪年休假”,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认识到这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视其为理应享有的权利,如此可有效摆脱用人单位推诿、职工压抑诉求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从保护职工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出发,可以缓解职工“过劳”状态,避免产生职业压力症,甚至“过劳死”。

建议更多地赋予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职工感到“有假难休”的主要症结是在需要假期时无法得到假期,所以形成科学、合理的带薪休假安排制度,是解决带薪年休假难以落实的核心,其突破点应该是尽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假期安排主动权,努力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休假支配权。建议可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的方式从多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完全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交给职工,授权职工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予准许;二是用人单位于年初提出框架式的带薪年休假安排方案,由车间、班组等层面负责调度落实;三是用人单位制订较为详细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或者实行提前一个月预告制,使职工可以根据休假计划对个人事务预先做出合理安排。

建议加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责任。一是加重经济责任。在用人单位折算“休假”时间的“计薪”方式上,应形成就高原则的导向,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比如,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折算日工资,而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以“平均每小时工资”乘以“正常工作月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为日工资基数。二是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可建立“网上网下”多渠道举报监督机制,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带薪年休假”的案件,予以媒体曝光。

建议更大程度上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会在维护职工最基本的劳动经济和生活保障权利时,有必要更为重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在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上更好地体现作为。一是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从原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二是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职工为更好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三是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审议、职工代表巡视的重要内容。

13.年休假通知 篇十三

关于在职干部职工年休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省地税局《关于全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197号)精神,为充分体现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地税干部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按照省局关于要切实关心和爱护广大干部职工身体健康,认真落实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菏泽地税实际,现就地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年休假期,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 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二、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未 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安排,必须报上级局审批、备

案。所有休假应本着既有利于落实休假制度、有利于干部职工身

体健康,又不耽误工作的原则,统筹安排,兼顾各方。

1、市局各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及市局正科级以上干部休假,须经市局局长签字,由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

2、市局副科级人员休假,个人申请,各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

及分管局长签字审批,由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

3、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各科室、分局自行安排,各科室、分

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局长签字,由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

4、各县区地税局局长休假,经市局局长同意后,报市局组织人

事科备案;其他人员休假,由各县区地税局参照市局规定执行。

四、系统内各单位要在妥善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有计划的分期分批

安排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年休假。干部职工休假必须根据工作需

要进行.休假期间如果工作需要,可随时终止休假.五、当年休假期当年有效,过期不补。干部职工休假,必须一

次休完,不允许分次休假。

六、干部职工年内请假总天数达到和超过本应享受休假的天数的,内不再安排休假。

七、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

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同时,要加强对休假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失密泄密、违章违纪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有关规定,要通过落

实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使广大地税干部切身体会到党组织的关心和爱护,促进身心健康,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工作热情和干 劲,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地税工作中去,为地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休假通知抄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组织人事处

菏泽市地税局组织人事科2006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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