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残党组[2008]1号

2024-10-25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残党组[2008]1号(通用3篇)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残党组[2008]1号 篇一

中共高桥镇委员会文件

高委„2008‟143号

签发人:张霖

关于印发《2008年高桥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

《2008年高桥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高桥镇委员会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印发通知 抄送:市纪委

高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35份)

- 1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2008年高桥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全镇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对2008年本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内容

1、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制。镇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惩防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召开一次专题工作会议,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四个方面25项重点措施细化到领导班子各成员,进一步明确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管理和监督力度,出台和完善《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高桥镇专职驻村指导员考核办法》、《高桥镇实施首问责任制办法》、《高桥镇机关干部学习制度》、《实施高桥镇机关管理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高桥镇公务招待制度》等制度,完善“作风纪律建设年”活动长效机制。

3、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把“八小时”以内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结合起来,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各成员之间、内部各办之间,党员干部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进一步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严格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和全局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每个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的决定,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6、加强廉政宣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制定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拓宽教育渠道,创新教育方式,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败形势报告,把党风廉政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廉政文化活动,继续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村、进企业,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措施

1、坚持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党委成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党员干部坚持每周学习制度,努力提高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管理水平。

2、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对照《党内监督条例》、《党纪条例》和本责任制进行自查互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上应汇报个人和分管办公室、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全局和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

3、坚持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对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考核、评定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负责对本镇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

4、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全体党员干部应自觉总结工作经验,发现不足,及时交流,定期检查总结。

5、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条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执行本镇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

6、严格党内监督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情况,作为工作计划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经常检查自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多种形式向村、企业和镇机关干部征求意见,针对本镇范围内的党员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正。

8、坚持责任追究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块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按责任抓好落实,对违反廉政规定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别对待和准确把握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贯彻、不落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包庇、纵容、隐瞒下属违法违纪的;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应实施领导责任追究。

3、党政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镇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由镇纪委提出意见,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党政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本镇机关、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残党组[2008]1号 篇二

见》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电监会

近年来,各地一些国有电力企业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等方式,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理顺发电企业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三是稳妥操作,确保稳定;四是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二、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

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规范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行为。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范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不得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已持有共用同一基础设施、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后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国有发电企业应当针对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制定合理分摊各项费用和合理分配对外供热比例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严禁侵占和损害国有权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国有电力企业是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投资和改制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职工队伍稳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残党组[2008]1号 篇三

关于印发《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

协办单位工作合力的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保康街道,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

现将《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工作合力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左中旗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25日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

单位和协办单位工作合力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和完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我旗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我旗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着大量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既发挥牵头单位主动抓的作用,又发挥协办单位的职能优势,共同抓好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从不同领域及层面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牵头或协办任务融入各单位业务工作之中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整体谋划、同步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做到党委(党组)负总责与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与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内部分工与外部协作相结合,保证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1、召集协调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按照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台账》的要求,组织协办单位召开协调会议、专题会议等,共同研究落实承担的牵头任务。

2、搞好细化分解,组织具体实施。与协办单位一起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研究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和保证措施等。会同协办单位组织开展调研督导,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改进工作,抓好任务落实。

3.主动加强沟通,掌握工作情况。及时与协办单位联系沟通,了解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收集动态信息,作出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工作或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4.组织调查研究,推动工作开展。根据分解任务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选题立项,加强调查研究。对重点任务和难点工作,深入分析原因,必要时组织协办单位集体攻关,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或事项,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协办单位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支持,主动承担任务。切实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主动承担细化分解的各项任务,支持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积极参加牵头单位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调研活动,主动建言献策、共商对策、同谋发展,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协办任务。把承担的分解任务作为本单位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搞好或阶段性任务再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岗位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协办任务。

3、协助调研督导,自觉改进工作。积极协助牵头单位搞好调研督导工作,针对调研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办法,落实承担任务。

4、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向牵头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牵头单位沟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不断提升协办任务落实的质量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惩防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联席会议的基本职责和议事规则,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分解任务、协商解决问题、督导工作开展。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般应每年召开2-3次,做到年初研究部署、半年交流协商、年终总结检查。

(二)建立责任分工制度

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搞好内部职责分工,结合职能和业务特点,将每项任务分解到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主管领导,确定责任人员,做到任务分工明确、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具体、措施实在有效。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情况,推动承担任务的完成。

(四)建立调研督导制度

牵头和协办任务单位要针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加强对重点问题解决的调研督导,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力争取得进展;加强对疑难问题解决的调研督导,研究提出相关措施,争取实现突破;强化对关键问题解决的调研督导,共研对策建议,努力取得实际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一)坚持党政齐抓共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合力形成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要担任联席会议召集

人,亲自抓、负总责,并确定领导班子一名副职和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具体抓。协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参加协调会议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牵头单位纪委(纪检组),未设纪检组的单位确定一个所属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加强纪委组织协调

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建立健全联席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整体作用。要主动与牵头单位或协办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通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三)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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