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改进(精选8篇)
1.公安执法改进 篇一
2011年台儿庄区 农机安全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按照区安委会开展的四次集中行动的要求,制定了一四季度集中行动方案,与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开展了“拖拉机集中整治行动”(台农机字【2011】22号),与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相结合,坚持“抓宣传教育巩固基础、抓隐患排查预防事故、抓依法监管严防事故、抓应急准备防突发事故”的工作思路,遵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三夏三秋两大重点,坚定不移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镇街、村和全区农机部门,形成合力抓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全区全年无涉及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发生。被省局列为“平安农机”示范县首位,上报农业部和安监总局。
一、以入户排查和现场排查为重点,加大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共安全检查农机行业2208个;排查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率达到100%;排查重大隐患8项,整改重大隐患8项,整改率100%。督促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上牌817台,驾驶员办证497个,拖拉机检验1211台。
二、广泛宣传,夯实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以三夏三秋的农机安全生产为重点,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机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春、冬农闲这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抓宣传。我们组织监理人员分组包片,深入到各镇(街)集市、村庄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农机法规和安全知识座谈会、报告会12次,参加人员2200人次,培训班11次,参加人员964人;知识竞赛一次、送法下乡赶大集4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电视报道2次、网络信息宣传53篇。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统一为各安全镇(街)、村提供各种宣传影音资料和条幅,计18宗。利用各镇(街)、村、户安全网络,开展“关于开展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干部群众认识,了解农机安全生产法规,使广大农机手和群众自觉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区农机“三率”的得以提高,确保了我区的农机安全生产不出问题。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以“黑车非驾”、违章载人、超速超载、酒后开车为重点,加大田检路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纠正违章。坚持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切实依法履行好乡村道路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职能,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违法载人的拖拉机,按照省市农机部门领导批示和要求,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尤其对那些载人赶集、进城、走亲访友的拖拉机坚决给予制止和查扣,努力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并加强与安监局的配合,重点对厂矿、企业、坑塘区的无证拖拉机进行集中整治。且在乡村道路上执法时,着装整齐,佩戴标志,证件齐全,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
法,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共安全检查拖拉机319台次;纠正违章332台次。确保我区农机安全生产。
四、建立应急机制,预防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建立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演练一次,提高应急和处置能力,并建立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以防万一,应对突发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2.公安执法改进 篇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的快速发展,各种火灾的因素也不断增多。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更要强忧患意识,防患干未然,有效地防止火灾的发生,将各种火灾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实践证明有些火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这也就需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1 公安消防执法难的原因分析
1.1 执法环境
1.1.1 执法任务日益增加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种新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十几亿中国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
1.1.2 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公安消防机构是由公安部垂直领导的一支现役制的军队,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1.1.3 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一是在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中,对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但当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二是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
1.2 消防行政执法不够规范
1.2.1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性
当前在我国的消防法中,对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一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
1.2.2 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消防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到期未改未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存在隐患。(2)罚款放行。对未经审核的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
2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加强措施
2.1 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程序
一是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按照新《消防法》规定建立完善有关消防监督执法程序,本着便于操作的原则,将防火监督检查、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进行程序性规定。制作成册张贴上墙;发布在政府网、消防网等相关网站,便于群众及相关单位人员知情使用,让每一个环节都公开化和透明化。二是消防执法程序一定要严格执行。在消防执法中,要不讲情面,一视同仁,一切按程序办事。三是监督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强。首先是严格办事程序。其次要健全落实执法工作制度。
2.2 切实履行职责
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新消防法相关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做到: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点面兼顾,突出重点,切忌形式化、教条化,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为核心,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建立统一、有力、高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再次是要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新消防法内容,及时调整内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工作责任履行机制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制度建设更带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理,人人事事都在制度的规范之中,严格落实执法例会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法律技术审核制度、两人以上执法制度、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热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
2.3 强化职业素养
消防监督执法即要严格执法,更要热情服务,优质的服务不仅指提高服务质量,而且也指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便群众,倡导优质服务就是全面提高执法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首先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建设是党建设的根本,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建设的核心。要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其次要树立“服务型”执法的新理念。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要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在工作中,认真领会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的含义,不断深入存有火灾隐患单位,派专人帮助整改,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从业人员上门培训,指导操作。因此,加强服务意识,倡导优质服务,已经成为消防监督工作的必然选择。
3 结束语
面对现实,要求我们广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切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清自身存在不足,及时纠正不足,强化弱项。以精湛的业务,高度的责任心,来实施消防执法工作,我们的执法水平与执法效率将必然走向越来越高、越来越强。
摘要:消防隐患时有存在,这就需要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消防执法却困难重重。本文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针对目前公安消防执法难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加强消防执法和改进消防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供同行参考。
3.论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 篇三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19-01
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在当下具有先进性的公安执法理念,将直接关乎到整个公安机关全体警察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其在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执法方式。本文从对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分析入手,深入细致的剖析传统执法理念,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以期能够对公安机关的整体队伍建设和工作的细致化展开起到帮助作用。
一、公安执法理念分析
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我国社会治安和保护我国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起到预防的打击处理犯罪的作用,其正确、合理、具有当下先进性的执法理念,将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公安执法理念,是指公安机关及全体警察对于该职业的理解,包括其职业性质、法律赋予的权力、所要担负的功能职责以及设立的目的和作用。这种理解是从思想认识上对于公安执法的理解,是一种心理上的认同和共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上来界定的。它是整个执法机关及执法者对我国现有法律的认同和信仰的外在化表现,主要是对我国设立现有法律的目的、作用等认同及坚定的贯彻和执行。它是一种区别于现实执法过程的一种更高层面的对于法律解读和维护,是从最根本的思想意识维度来讲的公安执法。
二、传统公安执法理念分析
传统并不意味这落后,这里所讨论的传统的公安执法理念,只是以是否符合当下社会形态而言的传统。它具有明显的时代感和强烈的当下意识。在公安执法理念的变迁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某些问题。在传统公安工作中,首先存在着重视公权,轻视私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某些公安机关官僚作风严重,滥用手中权力渎职、暴力执法、徇私枉法、以公谋私等问题。其次存在着明显的重视过程轻视程序的现象。在针对某一具体案例时,往往看中的最终的处理结果,而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疏漏,轻视正规的执法程序。 还有比较重视实际管理,忽视服务人民的宗旨。某些地方的出现的几大代表性案件,说明某些公安机关错误的把这种执法理解成了管人、管事,而非真正从心里上对服务人民这一宗旨理解和认同。另外,存在着明显的偏重打击,轻视弱势群体的保护。打击,是针对于某些特殊严重性案件。某些公安机关偏向于某些专项整治和快速打击等群众运动色彩较浓的方式展开执法。这对于某些案件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但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使用的。根据我国法律,除剥夺相应权利外的犯罪嫌疑人外,都享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最后,某些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重视权力忽视监督的现象。公安机关,国家和法律赋予了其许多重要的权力。赋予某些权力的同时,就存在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但是在过去传统的执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某些监督监管力度不够的现象。虽然这些问题只是个别现象,但依旧暴露出传统公安执法理念中的缺失,这种缺失是对公安执法目的认识的不到位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职责认识的弱化。
三、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分析
公安执法理念的更新,不是简单的理念的调整和增添,而是适应于当下社会大形势,满足人们需求的公安机关的工作和执法时的行为准则、思想意识和执法标准的总称。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理念、“权利本位”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等。1.法律至上理念。“依法治国”,早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就把这确定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针。法律至上理念,是指我国的宪法和现行的法律高于一切社会规范,包括道德约束、宗教信仰、行为习惯和人文伦理等,我国的宪法和现行的法律高于一切机关单位、团体组织、任何个人,具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国家内一切集体或个人的行为、事物、准则规范等都需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依据,在其允许的框架内活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一切行为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2.权利本位理念。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人民追求自由和行使相应权利的表达。在这样的国度,权利本位成为国家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更迭中,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权力二字,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相应的行政的理论还是基本的执法理念,都是以保证人民的权利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实现了或者赋予了人民相应的权力。国家机关行使相应的职责过程中,法律赋予其某些职权,这些权力的行驶,是建立在国家机关保障人民权利和相应权力基础之上的,即为之服务。因此在这种关系下,二者相互制约,保持某种平衡。基于这样的权力关系,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权利本位为基本原则的理念。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人权,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发展而来的,主要是指人的个体或者某个集体的本性,是在符合当下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下,人们为了自身自由和发展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做为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即在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一个国家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是一个国家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的直接体现。他们的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必须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前提,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4.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最高追求和最高理想。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所必须维护和保证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必须成为维护民众公平正义的坚定维护者和保障者,这个国家才会长治久安,这个社会才会和谐进步,这个民族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经久不衰。
总结:公安执法理念,是公安机关行为活动和思想意识表达的一种外在化的表现形式,这是整个公安系统需要不断研究且不断推陈出新的重要研究课题。其执法过程,直接关乎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实关乎他们的自身利益。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权利本位,尊重和保障人权,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国家安定,社会进步、中国梦才能尽早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书芳.关于有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基本路径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 (09).
[2]许韬.梁亮.法治语境下公安执法新要求探析[T].人民论坛,2012 (11).
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讲稿 篇四
一、制定执法细则的思路
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制作之前,孟宏伟副部长要求制作执法大纲,后来在执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执法细则。孟建柱部长要求执法细则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要按照奥运安保手册以及香港的警务条例那样制定执法细则。
(1)执法细则是精细化、流程化的操作规范,主要解决基层民警不知道干什么,怎么办的问题。(2)执法细则是以执法行为的逻辑顺序来制作
(3)执法细则的制作目的是让基层民警能够准确执法,有执法的准确依据。
二、执法细则的主要内容
执法细则共有三部分,44章。
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包括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的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执法的基本要求,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以及施行的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8日)。
第二部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26章。因执法细则增加了新内容,就平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讲一下。
1、职能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几种案件的管辖(1、经济犯罪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2.毒品案件(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
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3、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4、立案(审查期限。(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3)对危害
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5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6、鉴定(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或者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其中:(1)重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应当逐级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3)对价格重新鉴定的,逐级报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4)对淫秽物品、毒品、枪支弹药、电子数据重新鉴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5)对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
7、辨认(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被辨
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尸体、场所进行辨认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8、讯问(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臵在二楼以上,并与办公场所分离。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臵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臵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讯问的,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讯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9、接受书面供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注明书写供述的时间并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页”,并签名。
10、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人大代表(1).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经许可后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逮捕时不需要再次报
经许可。(2)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3)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4)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2.政协委员(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2.)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三部分是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17章。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对持续状态的吸毒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 6
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2、现场调解(1.现场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1)符合本细则第39—01条规定的治安调解的条件(2)情节轻微(3)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4)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5)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
2、备案。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有履行凭证的,收集履行凭证存档)
3、受案(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报送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4、鉴定(1、决定鉴定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2、告知鉴定意见(1.)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可以采用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笔录告知方式,告知笔录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
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和诊断结论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3、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5、送达决定文书(1.当场送达。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本细则第29—01条第3款第4项和第5款规定执行。2.非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办案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7、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1.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2.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3.没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三、执法细则内容包括三要素(执法条件、批准条件、执行)
四、执法细则创新的内容(增加法定条件的制定、增加了审批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要求、增加了信息采集和录入的相关内容
五、执法细则的前景
要将执法细则制定为完善的执法细则,以后要根据各警种的要求制定各警种的执法细则分册,并将其不断的修改完善。
六、执法细则的贯彻实施
1、执法细则的贯彻执行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执法细则的贯彻实施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3、要完善执法质量考评依据,要依据执法细则的规定进行考核。
4、制作示范案卷,以利于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执行。
5.公安执法改进 篇五
摘 要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五个过硬”——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公安民警作为最重要的政法队伍,定是要努力做好。在同年的十一月,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广东深圳调研时强调要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部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在社会生活中,民警的执法行为规范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现在这个全民媒体的时代,涉警舆情层出不穷,在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中,公众参与积极主动,反映出公众对公安执法的监督达到新的高度。因此,必须加强公安民警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来应对新媒体时代的挑战。除了这个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公安机关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只有规范了民警的执法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认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才能让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有效,才能巩固公安工作赖以存续的群众基础。
关键词:公安民警 执法规范 困境 对策
第一章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概述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公安机关是政府手下的暴力机关,主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民警作为公安机关的最重要的主成部分,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1.1 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的概念
执法,通俗一点讲就是法律执行,是一个实施法律、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行为。
规范,一般的释义是约定俗成或者明文规定的标准。
综合上述两个概念,执法规范化是约定俗成或者明文规定的一个实施法律、保证法律效力的行为,也就是其他人所说的——执法工作必须合乎法律并具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且内容公正,形式文明。
而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就是,人民警察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社会活动中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2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面对一些突发的事件前,能尽自己所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时,能够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当事人双方能够心服口服,意识到执法者的正义;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提高执法的质量,增加执法的效率,提高公安民警办案的质量。
第二章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的现状
目前公安民警执法工作全国各地的水平都不一样,做得比较好的有浙江、北京、山东、上海这些地方,但是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还是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标准度不够、执法行为不文明、不公正、不严格,人民群众反映还是比较激烈的。为了公安队伍的发展,在2016年5月20日出台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1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标准化建设
为了让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那就要有标准去指导。为此,从公安部到各地公安机关都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例如,2009年公安部编制出版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并先后在2011年和2016年全面修订完善,按照执法流程建立起覆盖各个执法环节的标准体系,为公安民警执法提供了权威、详尽的操作指引。2.2 执法流程信息化建设
各地的公安机关现在基本上都是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通过音像的记录方式,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保障人民群众和公安民警的权益。2.3 执法监督管理
执法监督现行的大多是公安内部监督,为了让公安民警更好的执法、更好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从法律、法规入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还建立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加强案件审核工作等考核评议制度。
外部就是人民群众的手机,在这个全民媒体的时代,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大多会被群众看到,并用手上的手机拍摄并上传至自己的朋友圈或者微博等公众平台,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民警只能谨言慎行、严格按照执法流程来执法办案。2.4 执法公开化建设
现在的公安局都开始建立网上公安局、微信公众号等,我得知的情况,基本上浙江的每一个公安局都有属于自己的公众号,每天都会在公众号上推文,让人民群众了解自己所在的地方的一些事情,并学习到一些预防诈骗等犯罪手法的技巧。像杭州公安还搞了一个警察叔叔的APP,方便群众在手机上就能办理网上预约、罚款缴纳、申请。
第三章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党和国家的带领下,与时俱进,逐渐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执法规法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去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执法能力等还需要进一步提升。3.1 规范公安民警执法行为缺乏实效性
虽然想着去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水平,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是与理想有着较大的差距。因为有些基层民警会感到自己能力不足、本领差,面对新的要求、新的问题,缺乏应变措施,没有相应的办法来解决。
第一,法治理念不足。在面对新的社会格局的时候,教育民警法治理念的教材老旧,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近几年改革十分频繁,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无法契合当代民警的思想理念。还有就是培训的方式方法陈旧,无法调动民警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民警学法的能力不足。不论是新民警还是老民警,大多数的民警无法深入学习法律。原因有很多,其一是在基层做事,事情繁重,一连加班一个多礼拜都是正常的事,休息的时间都不够,就更不会抽出时间去学习法律。其二是满足于眼前,感觉自己能够应付各种普遍的案件,没有心思去学习。从自身和环境来看,民警是没有很强的学法能力。3.2 执法监督缺乏前置性
执法的监督往往都是在事情发生以后才跟上的,具有后置性的的特点。在全民媒体的时代,网络舆论出现以后再去解决就比较晚和被动,一些事情被曝光之后,就会发现都是监管不严,力度不大造成的。3.3执法公开缺乏社会性
虽然现在执法公开化了,但是社会参与度不高,群众了解的人数也比较少,尚未建立起一个以社会公众参与需求为导向的执法公开制度。
第四章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的对策和建议
4.1 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通过组织开展一些教育活动和培训,强化民警的法治思维,加强领导干部遵法守法和依法决策的意识。结合实战加强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民警的对于侦查破案、警械使用等能力。深化改革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加深等级考试内容,从外部迫使民警夯实自身的执法理论功底。4.2 完善执法制度
从执法制度方面入手,约束执法民警的行为方式,让民警执法时遵守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就像公安部编制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一样为公安民警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现在的改革正朝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前进,就要完善这个执法制度,这可以让民警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排除非法证据,弥补证据的瑕疵。4.3 完善执法监督管理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对受案立案的监督的力度,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的审核。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控告和举报,积极反馈并解决问题。
4.4完善执法信息化建设
完善改进执法办案的信息系统,从受案到移交起诉,实施全程网上办案。优化健全执法现场录音录像制度,给民警配备质量优良的执法记录仪。打造“阳光警务”,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加强对民警的信息技术的教育,强化民警对于网络信息的了解,从而提升他们的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6.立足公安工作 提高执法水平 篇六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作为一名公安交通警察干警,在如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我提出一下几个方面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量化考核认识
量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何要强力推行?一是因为它是解决公安民警工作热情况不高的有效措施之一;二是因为推行量化考核有一定的难度,量化目标管理要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社会现象,它必将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也必将遭到这部分人的反对,反对越是激烈,越是说明这个措施落实的必要性,所以推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难度可想而知。要在交通管理部门顺利推行量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首先要解决好基层民警的思想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把量化考核优点、好处向广大民警宣传到位,争取大多数人支持,让民警看到,目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状,不利公安工作、不利民警个人利益,量化考核改变公安机关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推动公安工作发展,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要改变目前不合理现状,就要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以量化考核管理公安队伍,让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个人利益方面的问题,与考核结果相挂钩。造就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民警,彻底解决干事与不干事一样的不合理现象,激励优秀民警,惩罚不干事、干出事民警。
二、大队评单位,单位评民警考评模式
这种考评模式,就是基层交警大队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评出一等级、二等级、三等级、四级执法等级单位。一等级、二等级为先进单位,三等级属落后单位,四等级属不达标单位。单位根据自己被评的等级,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四级执法等级民警,单位评出本单位民警等级,有利于各单位总体把握工作目标,结合实际把考评指标进一步量化分解,落实责任,使民警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民警由单位考评,还有利于各单位根据本实际情况宏观调配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工作主动性,便于找准自己问题症结,及时解决问题。对考评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也能够认真分析问题所在。针对问题单位找出问题出在哪些人身上,谁是工作最好的,就是本单位一级民警,哪个是工作最差的,就是四级民警。
三、以激励人为主旨,以工作目标为主导
要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挖掘民警工作激情。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要最大限度地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需实行激励机制,强力推进目标实现,全面推行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的评选评优,晋级晋职和经济利益相挂钩。基层交警管理部门应每月扣发每位民警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作为执法等级考评奖惩基金,对考评一、二、三等级单位发放不同数额考评奖金,四等级单位没有考评资金。单位拿到考评资金决不能平均发给民警,搞平均制,要根据评出的一、二、三等级发放不同数额奖金,四级民警不得发放奖励基金。立功受奖、提拔使用的要也从一、二级单位一、二级民警中产生。每人都有懒惰的一面和勤奋一面,笔者认为:要全力激活民警工作积极性和热情,激活民警勤奋一面,要实行量化考核与塑造民警高尚情操相结合。量化考核是激励民警工作热情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树立民警高尚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要在公安队伍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为公安事业献身精神。要树立工作目标,让民警干工作有个奔头,一个单位年初要有一个总体工作目标,使每一个民警都能有为之奋斗目标,要用警察文化塑造民警,在队伍形成“真诚奉献,刚正智勇”价值观,致力和谐警务,保障科学发展的共同愿景,提高民警政治运动。
四、量化科学,公开公正。
效绩考核,首先要有明确、科学的考核内容,笔者认为: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要从业务、队伍建设、执法执纪三个方面进行考核。第一方面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不同岗位,业务方面也有所不同,路面执勤岗位,考核业务要从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数和纳管数入手,通过量化任务指标,扭转了交警执勤不管事的现象,加大了道路管理力度,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事故发案率明显下降。考评事故岗位民警业务工作量,要看接警数及办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卷数。目前事故警力严重不足,有的民警有懒惰思想,不想接警,有的民警接警不到现场用电话协调处理,能把事故糊弄过去就是目的,执法根本没有规范而言。为了规范事故执法,应组织人员对事故中队一个月接警情况,采用电话回访当事人的方法,对每起事故发生、案件情况、民警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对事故岗位民警考核上就附加一项,对办理办案件数明显少的民警不被评先进优。第二方面就是队伍管理,加强队伍日常管理是业务工作和执法执纪工作的保障,队伍日常管理是考核一个重要方面,队伍管理内容包含着装、请销假制度、学习制度等。第三方面是执法执纪方面,它含两个方面,执法质量和纪律作风,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执纪方面主要是公路三乱方面,公路三乱是交通管理部门一个敏感话题,路面执勤民警还不同程度存在收款不给票、乱罚款等现象,各单位要加大内部督察力度,对执法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只要发现有三乱行为,责任人被视为四级民警,并调离交警岗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被视为四等级单位。
五、加大对考核不合格民警培训力度。
7.公安执法改进 篇七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一) 主要内涵和核心内容
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 “权利”是指与义务相对应的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那么, 警察权益就是指警察应当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包括执法权益、职务权益和个人权益三个组成部分。
警察的执法权益, 是指警察在行使警察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除了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的规定行使的正当执法权外, 还包括在执法中人格不受侮辱和侵害, 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执法后不受诬告陷害等等权利。这些权利与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紧密相联。
警察的职务权益, 是指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解国家法律政策的知情权, 为了提高素质而享有的教育培训权, 获得工作必需的警械装备的权利, 对领导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对涉及到自己的行政处分提出申诉的权利等。这部分权利有别于公民的一般私权, 同警察工作息息相关。
警察的个人权益, 是指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 包括获得薪酬权、休息权、娱乐休闲权、要求损害赔偿权等。这部分权利虽然属于警察的私权利, 但警察受工作身份的限制, 不宜像普通公民那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而需要公安机关内部有良好的机制予以保障。
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警察权益的保障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 包括立法是否完善, 公安机关内部各项政策、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问题。
目前, 对于警察权益的内涵及其权益保护的范围, 至今没有取得一致认识, 我国警察法只笼统的规定有“警务保障”, 而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权益保护”。因此, 有学者认为, 警察权益既包括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也包括警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警察权益应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执法权益、健康权益;我个人较赞同第一种观点, 即警察权益应当既包括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也包括警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其中, 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应当是警察权益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
(二) 法律依据及相关条款
1、法律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2、相关条款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内容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警务保障”。
其中,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 有权拒绝执行, 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 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前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现状
(一) 近来警察执法权被侵害的特点
近年来, 暴力抗法和袭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群体性抗法发展;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 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伤害执法民警;三是民警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
(二) 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弱化的主要表现
1、暴力抗法日趋严重, 警察生命权受到威胁
近年来, 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 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有媒体公开报道, 近20年来, 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 负伤近13万人, 人民警察天天有牺牲, 时时在流血。毫无疑问, 警察现在已成为和平时期最危险的职业。
2、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对公安民警的诬告、陷害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侵权行为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不少不法分子进行恶意造谣、侮辱、诽谤、投诉举报民警。因为警察由于比平常人更多地触及社会矛盾和冲突, 于是往往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公众和媒体又热衷于对警察负面报道的关注, 所以, 有时候警察往往处于很无奈和无助的境地, 就以现在出警时必备的执法记录仪为例, 这其实也是一种无奈之举。有些不法分子动手袭警, 只要民警稍微有些动作, 就会叫嚣“警察打人了”, 还有些女性会叫“警察非礼了, 耍流氓”等等, 常会招来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 最后, 再加上有些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 常会蒙上不白之冤。其最终结果, 往往会挫伤一些民警的积极性, 尤其是年轻民警的工作热情。
3、执法过程中, 来自上级的非法干扰
一些地方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如要求民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 强令人民警察超越法定职权滥收费、滥施处罚。尽管《人民警察法》有明确规定,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人事救济制度, 民警不敢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报告, 只好执行。
4、执行公务时,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干扰
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公务时, 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强制措施过程中, 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 民警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 赔偿经济损失。这里面的问题很多, 就依依法使用枪支为例, 警察在这方面两难, 遇到暴力抗法甚至是袭警的时候, 开不开枪往往成了困扰现场民警的一大问题, 现场情况应不应该开枪?应该如何开枪?开枪要对哪里?什么情况下不用先鸣枪示警等, 都成了现场民警需要考虑的问题, 虽然存在相关的武器警械使用条例的说明, 但在实际运用上, 紧急情况下, 现场情况瞬息万变, 有时根本容不得现场民警多做考虑。如果不开枪, 事后可能会被许多人指责民警处置不当, 如果开枪了, 事后也会被许多人所指责, 开枪次数多了, 更是被指责!不容置疑, 当今社会的警察在面对即将到来甚至已经到达面前的危害的情况下已经处于了两难的境地。强调民警不到万不得已, 不得使用枪械, 在客观上面也导致了民警在使用枪械时候顾虑颇多。
5、工作任务重, 精神压力大, 基本人权的损害
目前在我国, 警力的严重不足已经成为了警察执行国家事物当中的一个大的问题, 我国警察人数占不到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处在基层的民警除了日常的工作外, 还有处警、巡逻、值班、通宵值班、警卫等各种勤务任务, 有时任务多了, 一天只能睡3-4个小时, 在这种情况下, 民警连最基本的休息都得不到保障。“就于警察而言, 他首先是一个公民, 其次才是一名警察。”每天加班加点, 长期超负荷的工作, 使得民警生物钟紊乱, 高心理负荷又导致民警无法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此外, 公安业务经费紧张, 警务装备不足, 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 工资、津贴等时常拖欠。在老百姓看来“权力无限”的警察, 实际上多种基本人权易受侵害, 客观上使他们的心理常处于失衡之中。
三、人民警察执法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 警察行政强制权配置失衡
我国警察的即时强制权配置不尽如人意, 导致警察现场执法经常受到袭击而无能为力, 公众对警察的执法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 表现为:一是即时强制权的配置缺乏警务法定规范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涉及警察现场执法权时经常出现的是“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不适当”等模糊字眼, 缺乏对实施条件、内容、手段、时限的详细规定, 特别是没有对相关操作规程的详细规定。二是警察即时强制权中的使用武器警械权缺乏可操作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条件过于繁琐, 操作性很差, 使警察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 导致人为地错失了先发制人的良机。三是对警察即时强制权的宣传不到位。老百姓不知道警察行使即时强制权时遇到暴力抗法可能采取武力, 当然也就没有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此外, 更为重要的是, 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不足, 大多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 达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
(二) 社会治安形势复杂严峻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在社会转型时期, 深层次的矛盾日渐凸显, 这些不断涌现的各种矛盾, 将人民警察推向解决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 民警的宏观工作背景和微观执法环境的不利因素容易造成伤亡。公安任务的日益繁重, 危险系数日益增高, 公安机关面临着各种各样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此同时,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 公民的素质日益提高, 维权意识增强, 也就对人民警察寄予更大的期望, 社会的发展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两者之间形成一对矛盾, 有时这种矛盾的尖锐冲突, 就有可能发生忽视、无视甚至出现伤害人民警察正当合法权益的事件。再加上近年来社会的不断进步, 网络科技的发达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普及, 各种新型犯罪手段不断出现, 犯罪类型不断增多, 导致现在的人民警察较之十年前的人民警察需要面临和解决的各种问题呈几何式增长。日趋复杂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 不仅大大地增加了人民警察的工作负担, 也使得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侵害事件概率大大增加。
(三) 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现今的国民素质普遍得到提高, 但少数群众素质较低, 抱着“大法不犯, 小法不断”的心理, “你敢管我, 我就投诉你”, 加之公安机关内部要求严格, 对投诉民警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由此给部分民警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尴尬。 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不知法、不守法, 一旦触及个人利益, 立即产生抵触情绪, 对执法民警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另外, 在老百姓心目中, “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已根深蒂固, 无论大事、小事都找警察, 把警察看成万能的, 就以我们日常处警为例, 比如钥匙忘记家里了, 帮忙取钥匙;小狗跑丢了, 帮忙寻找这样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 一旦民警在解决处理某些事件中不能满足其要求, 或不能达到其目的时, 便对警察的信任度一落千丈, 甚至产生怨恨情绪。
(四) 社会影响及管理偏差
少数媒体负面炒作有损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警民关系趋于非正常化, 影响了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从公安内部对警察的管理层面上看, 只注重公安整体形象, 忽视了警察个体利益, 有的公安机关对警察的考核, 以有无群众举报决定警察的业绩, 这样一来, 使行为人袭击警察后不需承担责任, 最终客观上造成对侵害警察合法权益行为人的纵容。
四、进一步完善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制度
(一) 加强民警执法权益法律保护
1、完善相关立法
现有法律对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条款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三部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刑法》、《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对民警执法权保障的条款都很笼统, 不完善。
虽然《刑法》规定对暴力抗法的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 没有情节和结果的要求, 即只要行为实施就成立本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妨害公务罪除要求有暴力、威胁行为外, 还要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可见妨害公务罪在使用的过程中要考虑是否达到一定的侵害程度, 是否造成一定的犯罪后果, 因此, 在很多情况下, 侵害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人得不到相当的惩罚。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但过于笼统, 在具体问题上不具操作性, 对侵犯警察人身权、财产权等, 行为缺乏具体明确的处罚依据。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保障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规定弥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 但仍不完善, 对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被人揪打围攻、推拉撕扯、辱骂侮辱、诬告陷害等行为, 法律上缺乏有力的处罚依据, 对于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对袭警行为给予明确的界定和更为严厉的处罚。建议从立法上明确警察的职务防卫权。
2、强化执法力度
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当场制止的, 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要预防和制止犯罪”。这些都是我们强化执法力度的法理依据。
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 我国警察的即时强制权配置还不尽如人意, 导致警察现场执法经常受到袭击而无能为力, 公众对警察的执法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 表现为:一是即时强制权的配置缺乏警务法定规范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涉及警察现场执法权时经常出现的是“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不适当”等模糊字眼, 缺乏对实施条件、内容、手段、时限的详细规定, 特别是没有对相关操作规程的详细规定。二是警察即时强制权中的使用武器警械权缺乏可操作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条件过于繁琐, 操作性很差, 使警察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 导致人为地错失了先发制人的良机。三是对警察即时强制权的宣传不到位。老百姓不知道警察行使即时强制权时遇到暴力抗法可能采取武力, 当然也就没有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此外, 更为重要的是, 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不足, 大多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 达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
(二) 公安机关要旗帜鲜明维护警察执法权益
1、加强宣传力度, 获得社会理解和支持
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维护警察执法权的宣传工作, 这样既减少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 做到互相理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有效管理的目标, 又可以在被围攻、伤害或是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以警为本, 切实为民警维权
公安机关必须正视警察的执法权益, 充分认识到警察是一种职业, 把民警看作是公安机关最宝贵的财富。公安机关对维护警察执法权益的态度及力度影响着公民能否配合警察执法。不能因为担心投诉, 而使警察执法畏首畏尾, 忍气吞声。在现行条件下, 可设置“警察执法权益监督与保障”机构, 要使检察机关既承担对警察执法性的监督, 也负责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纪检、督察部门要旗帜鲜明的保护因为严格公正执法而遭受诬陷、报复的民警和英雄模范人物, 对诬告陷害者要追究责任, 对殴打民警或暴力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以保护民警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警察执法的软硬条件的配备
加强警察执法的软、硬条件的配备, 能够有效地威慑违法犯罪人, 减少警察遭受攻击。在软件方面, 要进一步完备警察执法权。明确和细化当警察面临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性、暴力性的手段执法, 明确授权。
针对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 加强对装备的改善和投入已迫在眉睫。就目前情况而言, 警察处警时大多不带武器警械, 而是赤手空拳, 当被处理者意识到抵抗或者逃跑可能更有利于他们并有可能使他们免受惩处时, 警察的无装备就会助长对方袭警的决心。在一些基层派出所, 不同程度上存在车追不上, 通讯设备落后, 影响民警的战斗力的现象, 严重危害了民警正常的执行公务, 正常的权益因此受到了影响。因此改善警察执法的硬性条件可提高民警自我防范能力, 能提高一线民警执法的安全系数。这样, 警察在巡逻、追捕、设堵截等警务活动时, 就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8.公安执法改进 篇八
关键词:公安院校;警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
为适应新的政法工作形势,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启动,并于2009年在全国公安院校全面铺开。公安招录体制改革,为公安法学教育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值得公安法学教育工作者认真地思考和探索。据统计,目前在湖南省各级公安机关担任县、市局领导的干部中,我院培养的学生占70%,中层骨干占80%,从警人员90%以上毕业于我院,我院已成为三湘警察的摇篮。从一定意义上说,我院培养的学生素质决定了我省警察的素质。从全省警察的整体情况来看,我省警察不愧为人民卫士的称号,但也有极少数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警察的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公正执法意识的淡薄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公正执法意识已成为能否培养合格警察的关键。
在公安院校警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问题上,公安法学教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如何解决公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仍需不断地探索和改革。
一、公安法学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传统的法学教学较为单一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我国许多公安院校已有所突破,特别是在教学方法上已有所创新。主要表现在:
1.案例教学法被普遍采用。目前,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被普遍采用。案例教学以真实案件为载体,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和学生互动的形式以案说法、以法评案,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消化,通过讨论和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多媒体课件教学法引入课堂。多媒体课件教学法是指运用计算机实时综合处理文字、图像、声音等各种媒体信息的系统技术,通过多媒体教学信息的收集、传输、处理和分享来实现教学目的的教学方法。多媒体课件教学法的优势在于,通过网络技术的运用,可以突破地域位置和教学资源配置的限制。目前,在我国公安法学教育中,多媒体课件教学法因其直观性、立体性和生动性而被普遍采用。
3.模拟法庭教学法穿插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以人民法院已审判的真实案例为蓝本,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依据刑事审判程序,模拟审判案件的一种教学方法。该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学以致用,在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二、公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许多公安院校不断推进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与公安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1.教学手段传统、单一。目前,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教师满堂灌的传统讲授法依然是主导的教学方法,在课题教学中,教师居于主导者的地位,教什么学什么完全由教师决定。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学生缺少学习的主动权。这种教学法使教师与学生处于相对对立的地位,师生关系是一种学习上的从属关系。这样一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就会局限于教师的讲述和解释,学生发散思维的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该教学方法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无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我们也能看到新技术新方法在教学中的运用,如多媒体教学等。但多媒体教学等方法往往流于形式,不少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等同于电子板书,缺乏鲜明性、立体性、动感性。大量的课件表现为讲授式课件,是传统教学手段的一种投影式表现,体现不出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性、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
2.重课堂,轻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当前的公安法学教学,主要采用课堂教学方式,将知识强制性地灌输给学生。教师按事先备好的教学内容,按课堂教学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公安院校所有法律课程均是在教室里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完成。即使有实践演练活动,基本上也是以教师为主,教师很少引导、指导学生自主开展实践活动。公安院校通常都建有模拟法庭,但利用率不高,一个学期甚至一年才开展一次模拟审判活动,不能达到综合演练、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学生假期见习采取放羊的方式,由于没有有效组织和管理,有些学生假期根本就没有到见习单位见习,从而使假期见习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3.实习环节单一且流于形式。实习环节是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的重要实践过程。但目前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地点通常安排在各级公安机关,实习的重点是公安业务知识的检验和运用。由于实习部门单一,且公安机关注重的是公安业务知识的训练,因而这种实习对于促进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司法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没有多少帮助。此外,学生实习的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学生通常是最后一个学期安排实习,时间通常在3个月左右,但这3个月实习期间还不能完全保证。因为在这期间学生还必须要完成毕业论文,看书复习准备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样一来,学生无法安心搞好实习,致使实习流于形式。
三、警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路径
1.应将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放在首位。公安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懂法律的公安专门人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的学生绝大部分将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他们素质的高低和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作为一名警察,如果不具有公正执法意识,那么他就不可能成为一名高素质的警察。因此,培养高素质、懂法律的公安专门人才,是公安法学教育的使命。国外警察教育也非常重视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在美国警察教育体制中,设置有警察培训中心,对警察开展职业教育。在对警员的教育中注重突出敬业精神,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荣誉展览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培养警员的“荣誉、责任、服务”意识。德国注重警察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一些警察学院专门设立有“职务价值”的课程。在日本,无论是短期培训还是长期培训,都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列为培训内容。在公安法学教育中,传授法律知识固然重要,但核心应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意识,使忠于法律成为执法活动中的一种信念。对一所公安院校来说,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均强是为“正品”,业务素质强而公正执法意识弱是为“次品”,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意识均弱是为“废品”,业务素质强而公正执法意识无则为“危险品”。因此,公安院校应尽最大努力培养“正品”,尽量避免培养“次品”“废品”,坚决杜绝培养“危险品”。要做到这一点,公安院校就必须将公正执法意识贯穿于整个公安法学教育的始终。通过将一些母校毕业的警察队伍中的反面典型案例引入课堂的方式,以此警示学生。或者请母校毕业的优秀人民警察回母校举行英模报告会,以职业荣誉感动和激励学生,还可以将母校毕业的优秀校友聘为客座教师,为在校学生举办专题讲座。事后组织专题讨论或举行主题班会,谈感想或感言。总之,学校应将培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合格人民警察放在公安教育的首位。
2.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课程。法律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对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影响深远。对于普通招录的公安专业学生来说,应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法律主干课程必须全部开齐,因为他们在校学习四年,在时间上有保障。而作为两年制的改制生不可能开设太多的法律课程。笔者认为,在改制生法律课程的设置上应注意两点:第一点,突出重点法律课程。其中《法学基础理论》课必须开出且必须保证足够的教学课时,因为该课程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法律课程,在所有法律课程中,该课程对于学生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与公安工作关系非常紧密,在改制生中应当开设,这些课程对于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也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军人生源的改制生中,从公安部确定的改制生开设课程来看,没有开设《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课程,而相对比较次要的一些课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等课程却成为了公安专业的必要课程。笔者认为,这是本末倒置之举。由于改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只有两年,且有许多公安业务知识要学习,因此,留给法律课程教学的时间很少,学生不可能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因而法律课程教学应重点放在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上,不必拘泥于知识的系统性。第二点,应保障所开法律课程的教学课时。在目前法律课程教学课时偏少的情况下,开始几门重点法律课程,将有些课程加以整合甚至砍掉,以保证重点法律课程教学课时,不能蜻蜓点水,面面俱到。否则学生既学不到法律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
3.强化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实践教学既是学生在校所学知识的一次系统实战演习,也是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的重要环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的现象是目前公安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传统公安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首先,实践课程设置不科学。在实践课程的设置上,实践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在一些公安院校中,有的教师本身缺乏实践锻炼,实践能力比较弱,无法有效开展实践教学,因而不太重视实践教学。有的公安院校虽然在教学中也有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和内容,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使实践教学停留在形式上。其次,毕业实习渠道单一。目前,公安院校实习点均为公安机关,主要进行公安业务方面的实习。该实习模式虽然对于公安业务知识的巩固有一定的帮助,但对法律知识的消化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为克服公安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必须将实践教学提高到理论教学同样重要的位置。要根据法律课程的特点制订出针对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训练大纲,将较为分散的实践教学课时适当集中,采取课堂训练与课后训练相结合,分散训练与集中训练相协调,“教、学、练、战”一体化训练模式。在实习方面,立足公安实际,同时鼓励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多途径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只有这样,公安法学教育才能达到其教学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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