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

2024-11-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精选3篇)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 篇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豫政办 〔2011〕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

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筹措资金予以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到25元。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9元,医保支付比例及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

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省财政对乡镇卫生院适当补助,并列入基数。同时,从2010年起,省财政在核定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时,按照核定的编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标准计算基本支出,对自有财力不足以弥补基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省卫生厅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重新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

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省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动态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直接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

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按照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2011年按照农村常驻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

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辖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省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辖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 篇二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82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豫政办 〔2006〕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调动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墙材)生产和使用者的积极性,确保市场供应和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巩固关闭粘土砖瓦窑厂的成果,现就认真做好扶持发展新型墙材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紧迫感

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任务十分艰巨。今明两年全省将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492家,占现有粘土砖瓦窑厂的50%以上,减少实心粘土砖产能150亿块标砖。同时,需投入30多亿元资金,发展相应数量的新型墙材填补市场空缺。但是,我省生产新型墙材的原材料分布不均衡,有近半数的市、县(市、区)粉煤灰、煤矸石、砂石等制砖原材料严重缺乏;多数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技改和流动资金短缺,要达到快速扩大产能、稳定市场供应的要求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墙材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标准体系,引导和调控新型墙材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资源、建筑体系特点和建筑用材需求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布局、城乡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科学规划新型墙材产能布局,明确新型墙材的发展重点、主导产品和布局要求。引导企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材,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资源和能源浪费。

积极发展承重新型墙材。焦作、平顶山、鹤壁、三门峡、济源、洛阳、安阳等粉煤灰、煤矸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应积极利用工业废渣,以烧结煤矸石多孔(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粉煤灰烧结砖为主导产品;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南阳、濮阳、开封、周口、商丘等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应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为主导产品;济源、三门峡等有页岩的地区应发展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郑州、开封、新乡和濮阳等沿黄地区可利用黄河淤泥适当发展烧结多孔(空心)砖;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周边地区非粘土类资源生产新型墙材,并通过市场调剂弥补供应缺口。

加强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墙材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应用技术培训,加强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抓好建筑示范工程,做好产品和原料的运输服务工作,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

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力度

(一)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土地收益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发展新型墙材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奖励。其中,对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工程进行奖励,对新型墙材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对其他对发展新型墙材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进行适当扶持。(三)扶持条件及标准。1.扶持条件: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材目录的非粘土类产品、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企业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扶持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材发展步伐

(一)切实保证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予以优先安排。新设立的新型墙材企业用地,其土地供应价可按协议出让最低标准价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新型墙材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型墙材,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款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企业利用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材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新增新型墙材产能任务,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扶持新型墙材行业重点项目。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材,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予以支持。

(四)继续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调控政策。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材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从本级留成部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省级留成部分重点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及科研开发、标准规程编制等。

(五)鼓励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火电、煤矿等企业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按使用量核减排出废渣单位的排污费。火电、煤矿等企业出售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只能收取处理废渣的直接费用,不得加价出售,必要时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最高收费限额。

(六)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应对重点新型墙材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过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提高授信额度。

(七)促进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新型墙材,保证市场供应,引导农民转变建房用材观念,努力用新型墙材建设新农村。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持新型墙材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发展新型墙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禁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关闭砖瓦窑厂和发展新型墙材工作,制定扶持新型墙材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内基建投资、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转产或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省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省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制定补贴奖励标准及项目审查、论证;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火电、煤矿企业排污费的核减;省发展改革、煤炭、电力部门负责对粉煤灰和煤矸石价格的监管;省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政府将定期组织督导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新型墙材发展滞后和实心粘土砖反弹回潮的地区进行督办或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扶持政策进行宣传,对外公布扶持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环境。

附件:1.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省定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规模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砖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 篇三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58号 【发布日期】2005-07-14 【生效日期】2005-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2005年河南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豫政办 〔2005〕5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河南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2005年河南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5〕15号),严格实施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结合当前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现将2005年河南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重点环节监管的基础上,今年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油、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酱油、醋、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突出源头治理,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屡禁不止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我省的食品信誉进一步提高。具体目标如下:

1.18个省辖市的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郑州、开封、洛阳3个城市水产品无氯霉素污染平均合格率达到99%以上;

3.18个省辖市的城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2%以上;

4.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0%以上,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5.米、面、油、食盐、酱油、醋、白酒、葡萄酒无证照生产销售行为在全省城乡得到基本遏制;

6.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合格率提高10个百分点;

7.全省农村市场食品总体合格率提高6个百分点;12315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食品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

8.全省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88%以上;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率达到90%以上;

9.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1.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狠抓重点地区、重点季节和重点环节,突出整顿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5个农资品种;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继续实施蔬菜中农药残留、畜产品中“瘦肉精”等污染和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工作,推动例行监测工作向基层延伸;以蔬菜等农产品为重点,在郑州、漯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探索“IC卡管理”、“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

2.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切实解决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白酒、葡萄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下半年开始实施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以生产加工领域的“百千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载体,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边远农村,以及长期存在制假售假活动区域的食品整治。把小企业、小作坊、有制假劣迹的企业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作为监管和整治重点,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依法彻底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制度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3.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整治。切实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区域小型、分散的经营单位的监管。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市,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在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全面推行企业自律制度;严格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酱油、醋、酒(白酒、葡萄酒)等品种,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重点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食品,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个品种;以“六查六看”(即: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来源是否合法,票证是否齐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职责;查经销食品,看有无质量、卫生检验检疫等证明;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虚假,是否属“三无”、仿冒或过期失效食品;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广告有无虚假、误导宣传等内容;查市场开办者,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进场经营者履行了资格审查、质量监督等责任)为主要监管内容,加大对包装食品的质量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完善包装食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

4.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进一步扩大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降低食物中毒风险;在大型、连锁餐饮业推广先进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开展认证工作;严格规范清真食堂、饭店经营加工行为,依法取缔假冒的清真食品牌证。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

5.认真抓好各个专项整治,集中力量解决阶段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一是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五一”节前夕组织对全省各地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的暗访抽检,虽然近两个月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抽检结果表明,各地农村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抽检合格率仍然偏低,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仍然占据相当份额。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河南省2005年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全年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省政府决定将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延长为一年时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3月初到6月底,重点抓好“三夏”大忙季节大量农民工返乡的农村食品消费高峰期的食品安全工作;第二阶段从7月到10月底,重点抓好秋收麦播及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农村食品消费高峰期的食品安全工作;第三阶段从11月到明年初,重点抓好元旦、春节期间农村食品消费高峰期的食品安全工作。通过一年持续细致的工作,有力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有效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更好地保障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并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是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领域的“百千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即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农村食品和儿童食品为重点产品进行专项整治。“百”就是“百区”,指城乡结合部;“千”就是“千点”,指相对集中生产加工食品的乡镇村;“万”就是“万户”,指小作坊等生产加工点。)从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百区、千点、万户”专项整治行动。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关停取缔、整顿规范、促进提高等方式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底数,并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扶持一批食品质量长期稳定、知名度高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国家、省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帮助一批不完全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尽快完善生产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关闭一批根本不具备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是开展夏季食品专项整治。在7至9月集中整治夏季食品,以熟食、饮料、冷冻食品、即食食品、乳制品、豆制品、儿童食品、酱油、醋、啤酒、葡萄酒、月饼、米面制品、生鲜肉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旅游景区整治力度,保证夏令食品和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即食食品的消费安全。

四是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在8至10月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的清理整顿,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五是组织开展儿童食品专项整治。在9至11月集中整治儿童食品,切实解决影响少年儿童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证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以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整治为重点,依法查处无证照、无标准生产加工儿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儿童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以学校周边食品餐饮摊点、学校食堂整治为重点,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违反食品卫生规定从事少年儿童餐饮加工、服务的饮食摊点和单位,切实提高儿童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六是开展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2005年12月初至2006年2月底,结合“双节”期间城乡食品消费特点、热点和节日市场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以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肉类及肉制品、面粉、奶制品、豆制品、蔬菜、水果、饮料、酒类等为重点内容,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霉变等食品(含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加强节日市场监测,引导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保证人民群众元旦春节期间的饮食安全。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针对药品市场的薄弱环节、薄弱地区、薄弱领域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严厉打击非法回收、邮购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对已取缔的药品、卫生材料集贸市场密切监控,防止反弹;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加快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建设;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强化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全面完成GSP认证工作;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与备案,促进药品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有序。具体目标如下:

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95%以上;

2.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案件立案查处的结案率达85%以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已经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卫生材料市场实施责任监控,防止反弹;

4.到2005年底,80%以上的县(市)完成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所有乡镇建有药品供应网点,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

5.全面完成GSP认证工作。巩固GMP、GSP认证成果,加大对未通过认证而擅自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的监管力度;

6.县级以上城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达到分类管理要求;

7.全面完成全省医疗机构制剂整顿工作。严厉查处未经批准配制制剂的行为;

8.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对擅自更改广告内容、夸大宣传的,依法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9.参加展示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1.大力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将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构架,充实组成人员,探索建立监督人员聘任与推选相结合的机制。2005年,实现监督网覆盖全省90%以上行政村的目标。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骨干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继续完善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机制,借鉴全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经验,搞好示范县建设,总结推广经验,加快我省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今年年底实现药品配送到全省80%以上行政村的目标。

2.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售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的降糖类和补肾壮阳类中成药进行专项抽验,依法查处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药监、卫生、公安、城管、电信、邮政、社保等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清理和收缴回收药品非法“小广告”,打击向药贩出售药品和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坚持部门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打假工作。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的品种包括:橡胶避孕套、血糖仪及血糖试纸、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中频电疗仪、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使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中规定的一致;说明书标明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产品商品名称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适当增加检查品种范围,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制,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4.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对未通过

GMP、GSP认证的企业,要监督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已通过认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进行跟踪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

5.强化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巩固药品市场整顿成果。一是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制定并落实防止非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反弹的责任制,重点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市场监控负总责。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和违法违规制售中西成药、中药饮片的行为。继续探索中药材市场先进流通模式及管理方式。加强管理,使禹州中药材专业市场进一步规范。二是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对县以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要监督检查一次;对乡以下经营、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要监督检查两次,力争不留死角。按时完成2005年河南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加强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管,完善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纠违规、促规范”专项治理活动,并与企业认证回头看、企业自查自纠与建章立制工作相结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和纠正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企业连而不锁、零售企业出租柜台、零售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完善特殊药品的动态监管网络,严格实行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属地责任制,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管理,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动态监管。保证对特殊药品的合法需求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五是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与备案制度。加大对重点媒体的监控力度和虚假广告的检查力度,继续实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

三、工作要求

今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河南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69号)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单位要密切配合和支持,并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各省辖市2005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在7月30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春节前,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分赴各地进行检查,并将各地实施情况上报省政府。

上一篇:敬老院餐厅管理制度下一篇:高温防中暑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