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2024-09-05

关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共11篇)

1.关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篇一

13中学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现将我校4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

***,男,初三(2)班学生,***,男,初二(1)班学生,***于2014年4月16日与初二(1)班***产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架事件,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

***,***,男,均为初二(2)班学生,这两名同学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于5月16日无故殴打其他同学,给其他学生带来伤害,也给校园安全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规校纪,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男,均为初一(3)班学生,这两名同学今天早上在学校门口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大大出手,无视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撤销处分。

同学们,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打架斗殴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轻者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者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的伤害结果,可以把“故意伤害罪”分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至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同学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聚众斗殴,不计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轻的也要判3~10年。

同学们,生命是脆弱的,决不象电脑游戏和动画片中的人物那样,有几条命;身体被打得变了形还能恢复原状。打架斗殴行为极易造成他人身体的损伤,某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将给受害者造成终生的遗憾。一旦达到轻伤的标准,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打架斗殴行为既害人又害己。实际上因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他人轻伤或更严重损伤的事例屡见不鲜。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别是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你们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

普兰店市第十三中学 2014年6月3日

2.关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篇二

关键词: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分配;交换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2—0095—02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资料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从整个生产过程的角度看,“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表现为生产劳动。”[1]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生产资料实质上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是生产力中物的因素,在任何社会生产中,人们总是借助于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出劳动产品。生产资料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成为特定生产关系的物质承担者。

“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全部生产活动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2] 这说明在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具有基础和核心的地位,而所谓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具体地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关系体系,它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等诸方面的经济关系。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不同,因而生产资料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就是劳动者与客观生产条件发生能动和现实的关系即进行直接的物质生产的社会形式。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中,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做了这样的论述:“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在当前考察的场合,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分离,是既定的出发点,并且我们已经看到,二者在资本家手中是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来的——就是作为他的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结合起来的。因此,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来一同进入的实际过程,即生产过程,本身就成为资本的一种职能,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 [3]

从表面上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实质上它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区别不同生产关系类型的主要标志。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和分配、交换、消费诸方面的经济关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同时,生产资料所有制又总是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得以实现的,这些环节及其相互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起着反作用。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和交换的决定作用,我认为,我们可以按照这样的逻辑来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从而决定了生产的性质,又由于生产决定分配和交换,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和交换具有决定作用。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地位以及它对分配和交换的决定作用,在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都有体现,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和《资本论》这两部著作中。恩格斯也对这一命题做了很多的论述,例如《反杜林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在《资本论》这部全面研究资本的生产、流通过程,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和运动规律,科学分析社会发展规律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的著作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和交换的决定作用得到了完整地体现。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和交换的决定作用

分配是指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分配,具体又分为生产资料的分配和消费资料的分配。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析“生产和分配”时指出,分配首先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是这种分配的结果……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 [4] 这种意义上的分配其实本身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分配关系“是在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落到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生产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有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5] 其次是以生产要素分配为基础的产品或生产要素收益的分配,“人们用这种分配关系来表示对产品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要求权” [6]。这两种形式都是由生产决定的, 分配本质上是生产的分配。社会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生产者以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和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产品归生产者自己占有。马克思对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是这样论述的:“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正因为如此,它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個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的。因此,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 [7]

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当然就占有产品并把它们变为商品……社会的产品被个别资本家所占有……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工人注定要终身从事雇佣劳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相对立。” [8] “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9]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和生产者的结合是通过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资本家购买丧失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的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方式实现的。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从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 [10]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全社会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具体体现在它决定了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平等地位;决定了生产资料是为劳动者共同利益服务的手段,为劳动者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决定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方面的新型关系,使劳动成果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为全社会自觉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起来后,才有社会主义生产,才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和变革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后,“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 [11] “……劳动是按照习惯和需要来分配的,产品只要是供消费的……直接的社会生产以及直接的分配排除一切商品交换……。” [12]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将逐渐成长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生产关系。

交换是人们互相交换劳动和劳动产品的过程;在存在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它通常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析“交换和流通”时所阐述的,“(1)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许本身已经是历史的结果,也就没有交换;(2)私人交换以私人生产为前提;(3)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 [13] 交换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联结生产及由生产决定的分配和消费的桥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交换的性质、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性质、发展水平和结构决定的。而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决定了交换的关系和方式,这种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系,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使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成为私人的事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由生产者自己决定,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支配。这就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私人性,是私人劳动,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要让社会得到承认,也就是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性质决定了必须通过交换商品来满足商品生产者各自的需要。但是“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約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14]

参考文献:

[1][3][4][5][6][9][10][1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58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4.

3.关于给予学生开除处分的决定 篇三

陆xx,男,1991年1月出生,xxxx市人,现系我院xx4班学生。

曹xx,男,1988年 7月出生,xxxx市人,现系我院xx3班学生。

黄 xx,男,1989年 8月出生,xxxx市人,现系我院xx4班学生。

周xx,男,1987年 4月出生,xxxx市人,现系我院xx4班。

经查,在20xx年2月21日至3月13日的20多天时间内,学生秦xx、曹xx、陆xx、周xx、黄xx预谋多次(其中黄xx参与一次),在我院与淮安信息学院之间的路段和商校西门口等夜间没有路灯的地方,以在校大学生为目标,采用持刀威胁、追逐拦截、暴力殴打等方式对路过的学生实施抢劫,劫得小灵通、手机和现金等钱物若干。经公安机关审讯确定,秦xx等5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以上五名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生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纪,警戒他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八条,经机电工程系申请、学生处建议、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秦xx、曹xx、陆xx、周xx、黄xx开除学籍处分。

如本人对此处理结果有异议,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或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关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篇四

各学院、各本科学生公寓:

2014年1月1日,语言文学系XXX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夜不归宿,严重违反我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和《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为严肃校风校纪,经研究决定:给予同学记过处分。若在以后的公寓检查中再次发现上述同学存在违纪行为,将加重处理。

5.关于给予同学处分的决定 篇五

李婷荷(学号:12015248280),2015级法学专业。该生分别于9月9日和10月20日在宿舍内存放、使用违规电器,违反校纪校规,并造成安全隐患。

为严肃校纪,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根据《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2015版)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经学院20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会签拟定,年第10次院务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婷荷记过处分。

本处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6.关于处分决定 篇六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xx任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西宁康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贿赂,计1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被判处刑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20xx年3月23日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xx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3月23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诉。

7.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 篇七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苏刑二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xx利用其担任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x县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葛某某、张某某等xx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计人民币xxx万元,美元x万元。

王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被依法判刑。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xxxx年xx月x日批准,决定给予王xx行政开除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xxx年xx月x日起生效。如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xx市监察局

8.关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篇八

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中建新党纪字〔2013〕6号发文字号

—————★—————

关于给予蔡晓萍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蔡晓萍,女,汉族,1967年6月出生,河南省人,本科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入党,历任二建劳资科科长、劳务站副站长、经营管理部副部长、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现任二建企业策划与管理部部长。

主要错误事实

1、违规使用董元金劳务队承包劳务

董元金劳务队2008年5月5日被集团禁入,按照规定自禁入之日起,三年内(2011年5月前)不得进入集团市场。蔡晓萍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继续让董元金的劳务队在二建从事劳务作业,违反了集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1年4月、6月,董元金劳务队先后中标哈密太阳城项目和五家渠君豪项目劳务施工,二建没有按制度规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就允许其进入现场施工,致使董元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12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12年4月13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11年7月25日)。

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蔡晓萍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13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13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5月20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蔡晓萍 决定

抄送:中建总公司纪检组监察局、集团领导、总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存档

9.关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篇九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我局党支部于2011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10.关于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篇十

校学〔2013〕 6 号

关于给予樊尚轮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樊尚轮,男,学历校区一年制美发学员。

2013年12月5日晚,该生在宿舍与汤健同学发生口角后并引发肢体冲突,其后又组织其他班级学生对汤健同学进行人身攻击,后经学校相关老师教育和谈话后,态度有所改变,并写下检讨书,愿意承担相关费用。鉴于樊尚轮同学此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学,根据《昆明爱尚美造型艺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樊尚轮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此决定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留校察看处分决定

昆明爱尚美造型艺术学校2013年12月6日印发抄送:学生管理中心樊尚轮宣传中心

11.关于解除处分的决定范本 篇十一

你校《关于撤销王健行政记大过处分的申请报告》收悉。

王____因在家辅导某女生时有不轨行为,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于20____年12月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其行为违反了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重损害了教师和学校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王____在受处分期间,能自我反省,认识错误,吸取教训,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王____的表现和你单位的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解除对王____的行政记大过处分。

上一篇:2024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计划下一篇:体育足球教学论文范文